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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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7篇)

时间:2024-09-07 19:30:07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1.引言

  在学生教育过程中,偶尔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其中包括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必须对此类事故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本文将重点探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以便学校能够更好地应对这类情况。

  2.立即处理伤员

  当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首要任务是立即处理伤员。保障伤员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学校应立即派遣教师或医务人员前往现场提供紧急救援,并将伤员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3.保护现场和收集证据

  在确保伤员生命安全后,学校需要将现场封锁,确保没有学生或其他人员靠近。同时,学校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伤害原因等,这些信息对后续的处理非常重要。

  4.家长通知和情况说明

  学校应立即通知伤员家长,并解释事故的情况和处理措施。通过电话或面谈,向家长提供详细的伤情说明和治疗情况,以便他们能够了解孩子的伤势和治疗进展。

  5.协助家长采取法律行动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部分家长可能会考虑采取法律行动。学校应协助家长进行如起诉、索赔等法律程序,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协助。

  6.内部调查和责任追究

  学校应立即成立内部调查组,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查明责任方。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取消部分职务等,并及时通知家长和学生。

  7.向教育部门报告和求助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向相关的教育部门报告情况,并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教育部门将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意见,并协助学校制定应对措施和未来预防措施。

  8.媒体和社会舆论管控

  学生伤害事故容易引起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学校需要积极应对媒体的采访请求,并控制信息的发布,以防止事态扩大和不必要的误解。同时,学校也需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向公众提供最新的情况说明。

  9.心理辅导和重建

  学生伤害事故对伤员及其家庭的心理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学校应及时安排专业心理辅导员对伤员及其家庭进行心理疏导和恢复,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困境。

  10.加强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醒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学校应通过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制定安全手册等方式,提高学生、教师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总结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的有效实施对学校来说至关重要。通过立即处理伤员、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家长通知和情况说明、协助法律行动、内部调查和责任追究、向教育部门报告和求助、媒体和社会舆论管控、心理辅导和重建、加强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等措施,学校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和合法权益。同时,学校也应借此机会进行反思和改进,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篇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时有效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导致学生受伤或病情恶化的事件。第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是及时、公正、严肃、科学、依法处理。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第二章

  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学校汇报,并启动应急救护措施,确保受伤学生的安全。

  第八条

  学校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第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紧急事务处理小组,根据伤势情况、责任问题等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第十条

  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作。第十一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受害学生及其家长相应的赔偿和补偿。第三章

  学生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二条

  对于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紧急事件,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疏导师生情绪,保障校园安全。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积极关注受伤或病情恶化学生的后续救治情况,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及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总结和分析,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备案义务。第四章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附件二:学校应急预案附件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指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2.《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刑事法律。3.《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民事法律。第六章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资金问题: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费用较高,学校可能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解决办法可以是通过申请资助或调动其他相关资源,筹集足够的资金。2.人员配备不足:学生伤害事故需要多个专业人员参与,但可能存在专业人员不足的情况。解决办法可以是进行培训,提高学校教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并与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

  3.学生隐私保护问题: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需要了解受伤学生的相关信息,可能涉及学生的隐私保护问题。解决办法可以是制定相关的保密措施和规定,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4.外部压力: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对学校和相关责任人造成一定影响。解决办法可以是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加强与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附件: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学校应急预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刑法》、《民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资金问题、人员配备不足、学生隐私保护问题、外部压力。

篇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学生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加强校园治安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卫生机构的联络与协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报告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立即报告。

  1.学校应当在___小时内向学生家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生伤害事故。

  2.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登记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

  1.学校应当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

  2.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伤害事故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解。

  1.学校应当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___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将协议书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赔偿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赔偿。

  1.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学校应当在___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到被损害人账户上。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档案管理。

  1.学校应当建立并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将学生伤害事故报告、登记、调解、赔偿等相关材料存放于档案室。

  2.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档案进行检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发生伤害事故,或者经调查认定系学生自身原因所致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简要注释如下:

  1.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目的2.学校应当建立的预防机制

  3.学校应当建立的事故处理机制

  4.学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伤害事故:指因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学生身体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2.赔偿:受害人或其家属向有过错的对方要求经济赔偿的一种法律行为。

  3.校规校纪: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也包括国家、地方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4.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及法律解决方案: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善处理,引发纠纷。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进行民事调解或提起诉讼。

  2.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提起诉讼。

  3.学校未能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和报告。解决方案:学校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学校未能按时赔偿受害学生。解决方案:受害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5.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发生伤害事故。解决方案: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处理和调查。

  6.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存在程序性问题。解决方案: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7.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管理制度不符。解决方案: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方法,以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制存在漏洞。解决方案:学校应当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处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理和处理能力。

  9.学校对处置学生伤害事故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认识不足。解决方案:学校应当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10.学生伤害事故涉及保险问题。解决方案:学校应当合理购买商业保险,做好相关手续和保险理赔工作。

篇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及时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并减少其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件。

  第四条

  学校有权要求教职工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报告,并配合学校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预案,明确负责人员和具体流程。

  第二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目击者应即将向相关负责人员报告,并进行初步救助,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七条

  相关负责人员应即将组织教职工迅速应对学生伤害事故,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第八条

  学校应即将调查事故原因,并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校应与家长保持沟通,及时通报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伤者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康复匡助。

  第三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应确保学生安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应及时修复校园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制,确保事故的及时有效处理。

  第四章

  附件

  所涉及附件如下:

  1.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

  2.伤者紧急联系人信息表

  3.事故调查报告模板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

  第五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刑法法典,规定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各类罪行的刑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我国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和处罚措施。

  第六章

  实际执行中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艰难:

  1.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难度大、周期长:可以加强事故调查组的专业培训,提高调查效率,采用科学的调查方法。

  2.伤者家长情绪激动难以沟通:可以派出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赋予家长情绪上的支持和安抚。

  3.学生伤害事故的社会影响大:可以加强对外宣传,及时发布事故处理情况,消除不良影响。

  以上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附件列表及法律名词及注释部份省略)

篇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为保障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所有学生伤害事故。

  1.3学生伤害事故应依照“快速救助、精心护理、妥善安排、深刻反思”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

  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2.1事故分类

  2.1.1轻微伤害事故:轻微皮肤擦伤、轻微烧伤、轻微扭伤等不影响正常生活。

  2.1.2中等伤害事故:中等皮肤擦伤、中等烧伤、中等扭伤等会影响正常生活,但不影响学习和身体健康。

  2.1.3严重伤害事故:骨折、大面积烧伤、大出血等严重影响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

  2.2事故级别的判断:

  2.2.1由学生所在班级、学生家长或受伤学生本人判断。

  2.2.2根据伤势程度进行分类判断。

  第三章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

  3.1轻微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

  3.1.1快速救助:立即前往医务室进行简单处理。

  3.1.2精心护理:在医务室进行妥善护理。

  3.1.3妥善安排:安排伤势较轻的学生回家治疗。

  3.1.4深刻反思:对事故进行报告,并进行反思总结

  3.2中等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

  3.2.1快速救助:立即前往医务室进行紧急处理。

  3.2.2精心护理:将学生送往医院,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护理。

  3.2.3妥善安排:在家长的陪同下安排转院或治疗。

  3.2.4深刻反思:对事故进行报告,并进行反思总结。

  3.3严重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

  3.3.1快速救助:立即施救,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3.3.2精心护理:将学生送往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

  3.3.3妥善安排:按照医生的指导,安排转院或治疗。

  3.3.4深刻反思:对事故进行报告,并进行反思总结。

  第四章

  附件

  本文涉及的附件如下: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表格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指南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

  第五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合理防范原则:合理防范是指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必须根据人民群众的需要,按照法定职责和规定标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尽力预防事故的发生。

  2.人身伤害:指因暴力、意外事故或人为过失造成的人体损伤和身体疾病。

  第六章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6.1救护措施不得当

  解决办法:加强救护培训,提高救护意识和技能。

  6.2救护人员缺乏

  解决办法:加强救护员招募和培训。

  6.3预防措施不到位

  解决办法: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篇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社会责任意识。

  1.2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学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突发疾病等。

  1.3学校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坚持依法、公正、快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报告与处理

  2.1发现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校医院或医院急诊科,并请保安处前往现场维护秩序。

  2.2校医院或医院急诊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对学生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学校报告相关情况。

  2.3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的伤情情况,并告知家长到校签字确认。

  2.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赔偿处理

  3.1学校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

  3.2学校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并做好相关记录。

  3.3学校对于事故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四章

  纠纷解决

  4.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尽量达成和解。

  4.2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解,学校应当主动启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3学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本文档旨在规范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社会责任意识。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侵权赔偿的原则和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

  (1)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

  (2)学校赔偿标准问题: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并做好相关记录。

  (3)与家长沟通问题: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的伤情情况,并告知家长到校签字确认。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不当问题:学校对于事故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相应的赔偿。

  (5)调解协商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当及时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尽量达成和解。

  (6)仲裁或者诉讼问题: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解,应当主动启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法律程序问题:学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篇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