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11篇)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11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第八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3.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4.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5.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第九条除ⅰ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ⅱ类变更设计。第十条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ⅱ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
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
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第十二条提出变更设计建议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就设计文件中符合ⅰ类变更设计条件的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建议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提出,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附件2)。第十三条会审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就ⅰ类变更设计建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研究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附件3)。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需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方案,并进行应急处理,属于ⅰ类变更设计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的或必要的,由鉴定中心、工管中心现场确定变更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先按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第十五条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变更设计会审纪
要》以及确定的安全应急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应包括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预)算,原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算,有关原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ⅰ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ⅰ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初审变更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对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涉及环水保的重大问题的变更设计,应先向铁道部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形成初审意见连同i类变更设计文件一并报送铁道部。第十七条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收到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后,应尽快组织现场核实,提出明确要求。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需要补充资料的部分,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并在资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另行批复。第十八条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根据ⅰ类变更设计批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
单》(附件4)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并就非施工单位责任的部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四章ⅱ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九条ⅱ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第二十条提出变更设计建议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需进行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均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并详细说明ⅱ类变更设计理由。第二十一条进行现场核实建设单位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应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对现场现状进行照相摄影,对照变更设计建议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确认人在确认意见上签名。签名后的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纳入变更设计档案保管。第二十二条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现场确认结果进行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并确认变更设计分类,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内容进行确认,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危及安全的ⅱ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组织
确定变更设计方案,按确定的方案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第二十四条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
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应在《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下发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五章变更设计费用第二十五条ⅰ类变更设计概算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按规定报送铁道部审批。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审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无偿承担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建设方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七条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其他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除相关规定外,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事宜在合
同中明确。第二十八条非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变
更设计批复支付;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ⅱ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取勘察设计费。第二十九条对变更设计中节约投资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三十条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方可纳入项目概算;未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概算。第六章变更设计管理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i类变更设计审查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i类变更设计审查;对i类变更设计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建议。第三十二条工管中心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订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协管部门、责任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并实施考核。定期对ⅱ类变更设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鉴定中心,抄计划、建设司和工管中心。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变更设计管理
制度,提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质量,避免i类变更设计,减少ⅱ类变更设计。应合理、系统、及时进行变更,减少工程损失和工期延误,同时要防止因工作失误再次造成变更设计。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提出;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将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实施监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同意变更施工。
第三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建立变更设计管理台帐,定期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改进勘察设计管理,做好变更设计资料归档工作。变更设计归档资料包括:
1.变更设计建议书;2.现场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4.变更设计文件;5.变更设计初审意见;6.变更设计批复;7.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变更设计施工图。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对在变更设计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以及建设单位在变更设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铁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并纳入建设单位考核。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将参建单位责任追究的相关事宜纳入合同,通过合同对参建单位在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记录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或施工图考核,并督促参建方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提请铁道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向有关部门提议中止相关执业资格等处罚。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监察局举报或投诉。铁道部依据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举报投诉进行调查,认定责任并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ⅰ类、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内部管理事宜在代建协议中约定。第四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单价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程序及审查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第四十四条在建项目已签合同中非责任事故、问题的ⅱ类变更
设计,增减工程费用在300万元以内的,纳入风险包干费;增减工程费用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并相应调整施工合同额;在初步设计基础上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按已签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二: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建设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变更设计分类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ⅠⅡ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Ⅰ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Ⅱ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Ⅰ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1999]99号)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Ⅱ类变更设计文件可适当Ⅱ简化。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第十五条
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因突发事件、工程
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Ⅰ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Ⅰ
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变更设计工作应满足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意见组织研究、委托勘
察设计、组织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应及时审查Ⅰ类变更设计。Ⅰ
第十七条
铁道部投资铁路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Ⅰ
心,并抄送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等相关部门,由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审查批复意见经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以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初Ⅰ
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四章
变更设计费用
第十九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编制原则,扣除不应发生的费用后确定;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方式确定。Ⅱ
第二十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准意见执行;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列入预备费。Ⅱ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文件严格按本办法审查批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铁建[1997]12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篇三: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渝黔(渝万)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4
计算者:监理审查者:公司审核者:附件5—2:
复核者:咨询单位审核者:
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单
渝黔(渝万)铁路
25
计算者:
复核者:
监理审查者:
公司审核者:
附表6—1:
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增减对比表
渝黔(渝万)铁路
26
计量原设计变更设变更数量
序号项目名称
备注
单位数量计数量增加减少
计算者:
复核者:
监理审查者:
咨询单位审核者:
公司审核者:
附表6—2:
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增减对比表
渝黔(渝万)铁路
27
计量原设计变更设变更数量
序号项目名称
备注
单位数量计数量增加减少
计算者:
复核者:
监理审查者:
咨询单位审核者:
附表7—1:
变更设计费用计算表
渝黔(渝万)铁路
28
序号章节号
名称
计量工程单价
单位数量
合价
备注
计算者:
复核者:
监理审查者:
咨询单位审核者:
公司审核者:
附表7—2:
变更设计费用计算表
渝黔(渝万)铁路
29
序号章节号
名称
计量工程单价
单位数量
合价
备注
计算者:
复核者:
监理审查者:
咨询单位审核者:
附表8—1:
变更设计工程费用增减对比表
渝黔(渝万)铁路
30
原设计变更设计增减金额(元)序号项目名称
费用费用增加减少
备注
计算者:
复核者:
监理审查者:
咨询单位审核者:
公司审核者:
附表8—2:
变更设计工程费用增减对比表
渝黔(渝万)铁路
31
原设计变更设计增减金额(元)序号项目名称
费用费用增加减少
备注
计算者:监理审查者:
复核者:咨询单位审核者:
32
附件9-1:
施工单位(章):序
工程名称变更日期号
渝黔(渝万)铁路标段变更设计汇总表
变更通知单
编
号
变更图纸变更图号类别
主要变更内容
变更费用(万元)
进展情况备注
填报人:年月日复核:年月日
监理单位(章):年月日
注:进展情况栏按照变更建议书(监理或段落指挥部签署意见)、四方会审(已组织或未组织)、补充设计、公司审查、已批准未实施、已批准正在实施、已实施完成、已计价八个阶段填写.备注栏填写变更设计未正常进展的原因。
33
附件9—2:渝黔(渝万)铁路
施工单位:
标段
序号
工程名称
变更类别
主要变更内容
年季度(月份)变更设计验工计价费用台账
监理单位(章):
变更通知单编号
上报费用(万元)
审核计价费用(万元)
备注
填报人:年月日复核:年月日
渝黔(渝万)公司概预算专业工程师:
注:备注栏由渝黔(渝万)公司专业工程师填写审减(增)费用的主要原因,审核单位为渝黔(渝万)公司计划财务部.
年月日
34
附件9—3:渝黔(渝万)铁路
施工单位(章):
章节
工程项目
年度季度(月份)×类变更设计工程量汇总表
单位总数量
总数量来源(变更顺序号:)
编制:
年月日复核:
年月日
监理审核(章):
年月日
35
附件10:
变更设计流程图
施工(或地方)、监理、设计提出变更建议
书
公司(指挥部、工作组)收转变更建议书
判断变更类型
I类变更设计
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提出核实确认意见、详细分析变更原因,研究提出变更类别及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初稿(10天)
Ⅱ类变更设计
判断变更额度
Ⅱa由主管领导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意见。
Ⅱb由工程管理部(指挥部)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意见。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形成正式《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3天)
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文件(30天)
Ⅱa由主管领导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审,研究提出变更类别及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初稿。(7天)
Ⅱb由工程管理部(指挥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审,研究提出变更类别及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初稿。(3天)
公司组织初审(涉及环水保的重大问题的,先向铁路总公司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形成初审意见)(10天)
Ⅱa类变更设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由主管(主要)领导签署后实施。(3天)
Ⅱb类变更设计经工程管理部(指挥部)专题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工程部(指挥部)负责人签署后实施(1天)
初审意(同I类变更设计文件)上报铁路总公司
编制变更设计施工图,报送《变更设计送审单》(10天)
经批复后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30天)组织施工图审核(5天)
组织施工图审核(5天)
组织施工图审核(3天)
施工图审核合格后变更设计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下发变更施工图(3天)
36
篇四: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5]146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
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Ⅰ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1999]99号)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Ⅱ类变更设计文件可适当简化.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Ⅰ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工作应满足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意见组织研究、委托勘察设计、组织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应及时审查Ⅰ类变更设计.
第十七条铁道部投资铁路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并抄送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等相关部门,由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审查批复意见经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以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四章
变更设计费用
第十九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编制原则,扣除不应发生的费用后确定;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准意见执行;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列入预备费。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文件严格按本办法审查批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篇五: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12)253(2012-10-30颁布有效)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2.变更设计建议书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4.变更设计通知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第八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4.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5.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第九条除Ⅰ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Ⅱ类变更设计。第十条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Ⅱ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第十二条提出变更设计建议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就设计文件中符合Ⅰ类变更设计条件的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建议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提出,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附件2)。第十三条会审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就Ⅰ类变更设计建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研究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附件3)。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需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方案,并进行应急处理,属于Ⅰ类变更设计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的或必要的,由鉴定中心、工管中心现场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先按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第十五条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以及确定的安全应急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应包括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预)算,原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算,有关原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Ⅰ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Ⅰ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第十六条初审变更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对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涉及环水保的重大问题的变更设计,应先向铁道部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形成初审意见连同I类变更设计文件一并报送铁道部。第十七条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收到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后,应尽快组织现场核实,提出明确要求。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需要补充资料的部分,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并在资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另行批复。第十八条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根据Ⅰ类变更设计批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附件4)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并就非施工单
位责任的部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第四章Ⅱ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九条Ⅱ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第二十条提出变更设计建议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需进行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均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并详细说明Ⅱ类变更设计理由。第二十一条进行现场核实建设单位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应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对现场现状进行照相摄影,对照变更设计建议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确认人在确认意见上签名。签名后的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纳入变更设计档案保管。第二十二条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现场确认结果进行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并确认变更设计分类,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内容进行确认,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危及安全的Ⅱ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组织确定变更设计方案,按确定的方案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第二十四条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应在《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下发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文件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第五章变更设计费用第二十五条Ⅰ类变更设计概算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按规定报送铁道部审批。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审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无偿承担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建设方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变更设计费用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
篇六: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渝黔(渝万)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计算者:监理审查者:公司审核者:
复核者:咨询单位审核者:
24
附件5-2:
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单
渝黔(渝万)铁路
计算者:监理审查者:
复核者:公司审核者:
25
附表6-1:
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增减对比表
渝黔(渝万)铁路
计量原设计变更设变更数量
序号项目名称
备注
单位数量计数量增加减少
计算者:监理审查者:公司审核者:
复核者:咨询单位审核者:
26
附表6-2:
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增减对比表
渝黔(渝万)铁路
计量原设计变更设变更数量
序号项目名称
备注
单位数量计数量增加减少
计算者:监理审查者:
复核者:咨询单位审核者:
27
附表7-1:
变更设计费用计算表
渝黔(渝万)铁路备注
计算者:监理审查者:公司审核者:
复核者:咨询单位审核者:
28
附表7-2:
变更设计费用计算表
渝黔(渝万)铁路备注
计算者:监理审查者:
复核者:咨询单位审核者:
29
附表8-1:
变更设计工程费用增减对比表
渝黔(渝万)铁路
原设计变更设计增减金额(元)序号项目名称
费用费用增加减少
备注
计算者:监理审查者:公司审核者:
复核者:咨询单位审核者:
30
附表8-2:
变更设计工程费用增减对比表
渝黔(渝万)铁路
原设计变更设计增减金额(元)序号项目名称
费用费用增加减少
备注
计算者:监理审查者:
复核者:咨询单位审核者:
31
附件9-1:
施工单位(章):序
工程名称变更日期号
渝黔(渝万)铁路标段变更设计汇总表
变更通知单
编
号
变更图纸变更图号类别
主要变更内容
变更费用(万元)
进展情况备注
填报人:年月日复核:年月日
监理单位(章):年月日
注:进展情况栏按照变更建议书(监理或段落指挥部签署意见)、四方会审(已组织或未组织)、补充设计、公司审查、已批准未实施、已批准正在实施、已实施完成、已计价八个阶段填写。备注栏填写变更设计未正常进展的原因。
32
附件9-2:渝黔(渝万)铁路
施工单位:
标段
序号
工程名称
变更类别
主要变更内容
年季度(月份)变更设计验工计价费用台账
监理单位(章):
变更通知单编号
上报费用(万元)
审核计价费用(万元)
备注
填报人:年月日复核:年月日
渝黔(渝万)公司概预算专业工程师:
注:备注栏由渝黔(渝万)公司专业工程师填写审减(增)费用的主要原因,审核单位为渝黔(渝万)公司计划财务部。
年月日
33
附件9-3:渝黔(渝万)铁路
施工单位(章):
章节
工程项目
年度季度(月份)×类变更设计工程量汇总表
单位总数量
总数量来源(变更顺序号:)
编制:
年月日复核:
年月日
监理审核(章):
年月日
34
附件10:
变更设计流程图
施工(或地方)、监理、设计提出变更建议
书
公司(指挥部、工作组)收转变更建议书
判断变更类型
I类变更设计
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提出核实确认意见、详细分析变更原因,研究提出变更类别及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初稿(10天)
Ⅱ类变更设计
判断变更额度
Ⅱa由主管领导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意见。
Ⅱb由工程管理部(指挥部)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意见。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形成正式《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3天)
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文件(30天)
Ⅱa由主管领导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审,研究提出变更类别及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初稿。(7天)
Ⅱb由工程管理部(指挥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审,研究提出变更类别及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初稿。(3天)
公司组织初审(涉及环水保的重大问题的,先向铁路总公司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形成初审意见)(10天)
Ⅱa类变更设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由主管(主要)领导签署后实施。(3天)
Ⅱb类变更设计经工程管理部(指挥部)专题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工程部(指挥部)负责人签署后实施(1天)
初审意(同I类变更设计文件)上报铁路总公司
编制变更设计施工图,报送《变更设计送审单》(10天)
经批复后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30天)组织施工图审核(5天)
组织施工图审核(5天)
组织施工图审核(3天)
施工图审核合格后变更设计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下发变更施工图(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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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xx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和《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等有关办法,结合xx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铁路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公司筹备组”)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负责对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变更设计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及责任确定
—1—
第五条根据铁建设[2005]146号文的要求,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2。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为便于现场管理,Ⅱ类再细分为Ⅱa类、Ⅱb类。其中,一次增减投资超过50万元(不含)但低于300万元(不含)、技术较复杂的变更设计为Ⅱa类,一次增减投资小于50万元(含)、技术较简单的变更设计为Ⅱb类.第六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3.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第七条所有变更设计均要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在会勘纪要中明确界定,Ⅰ类变更设计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批意见为准,Ⅱ类变更设计由公司筹备组审定。第八条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有关事宜纳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和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第三章变更设计的程序、分工及时限
—2—
第九条凡发生下述5种原因之一的情况时,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一),详细说明变更理由,提供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提议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发,提交相应监理单位,由其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公司筹备组现场指挥部(属于Ⅱa类以上的变更设计,公司指挥部签署意见后报送公司职能部门),抄送相应设计单位。第十条根据分工由公司筹备组相关职能部门或现场指挥部组织四方现场会勘,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见附件二)。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由公司筹备组总工程师牵头,工程管理部组织,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集体决策,形成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会勘纪要。Ⅱa类由公司筹备组指挥部组织,公司筹备组职能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进行现场会勘,讨论变更的必要性,分析变更原因和责任,初定责任单位。Ⅱb类变更设计由公司筹备组现场指挥部牵头,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进行现场会勘,讨论变更的必要性,分析变更原因和责任,初定责任单位。
—3—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根据《会勘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见附件三);Ⅰ类变更设计文件由院总工程师审定签发;Ⅱ类变更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现场机构)项目总工程师或总体设计负责人审定签发后交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认《变更设计送审单》后报公司筹备组.
第十二条各类变更设计审批程序及时限如下:(一)Ⅰ类变更设计,由变更设计审查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初审,确定变更设计类型、分析变更原因、认定责任及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和变更设计文件,由公司筹备组总工程师签发初审意见送局总师室审查后报部鉴定中心审批;同时抄报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批后,公司筹备组总工程师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各单位审批时限如下:1。驻地监理单位接到提议单位的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2日内签署意见;2.公司筹备组应在接到提议单位的建议书(含自行提议)后7日内召开现场会勘会,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3。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15日内完成必要的勘测、勘探及方案研究工作,7日内完成变更设计,由公司筹备组总工程师签发初审意见送局总师室审查报铁道部。根据铁道部的批复意见,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铁道部的批复意见后,5日内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提交公司筹备组;4公司在收到铁道部的批复意见后,在3日内签发变更设计资料。(二)Ⅱa类变更设计,由公司筹备组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公司筹备组总工程师签批.各单位审批时限如下:1。驻地监理单位接到提议单位的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
—4—
应在2日内签署意见;2。指挥部应在接到提议单位的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5日内
召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现场会勘,公司筹备组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
3.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7日内完成变更设计,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监理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核,2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签认《变更设计送审单》后,由施工单位将上述资料和变更设计预算资料一并提交公司筹备组指挥部,公司筹备组指挥部在3日内完成审查,报公司筹备组工程部(技装部)核定,工程部(技装部)在3日内完成审查后提交计财部审核变更预算,计财部2天内核定变更设计费用,提交公司筹备组总工程师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见附件七)。
(三)Ⅱb类变更设计,由公司现场指挥部进行审批方案和施工图,并及时报公司筹备组相关职能部门核备,造价由公司筹备组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批复,公司筹备组总工程师签批.各单位审批时限如下:
1。驻地监理单位接到提议单位的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1日内签署意见.
2.指挥部应在接到提议单位的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2日内召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现场会勘会,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
3。设计单位根据《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3日内完成变更设计。监理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核,2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签认《变更设计送审单》后,由施工单位将上述资料和变更设计预算资料一并提交公司筹备组指挥部,公司筹备组指挥部在2日内完成审查,报公司筹备组工程部(技装部)核备后提交计财部审核变更预算,计财部2天内核定变更设计费用,提交公司筹备组总工程师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
—5—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技术复杂程度和现场实际进度需要,对于部分Ⅱa类变更设计,公司筹备组可以授权相应指挥部组织执行。
设计单位所发的更正设计通知单涉及工程量、费用增减的,也应按照变更设计的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因突发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公司筹备组现场指挥部可立即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会审纪要并实施,同时按程序补办变更设计手续。
第四章变更设计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筹备组工程管理部(技装部)是变更设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负责站前工程及房建土建工程、给排水、暖通、站场设备及站区建筑工程的变更设计管理,技装部负责“四电”工程及所有设备的变更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提出要求变更设计时,由所在标段施工单位代办提议手续,按相应变更类别程序报批.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变更设计建议,公司筹备组有权做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公司筹备组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影响后序专业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及时通报后序专业。后序专业应及时对设计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增减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设计、驻地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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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建立变更设计文件台帐和收发登记制度,实行签证手续,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变更设计费用台帐表(格式见附表九),每季度末月30日报公司筹备组核备.应认真及时做好变更设计文件更换和被替代、作废图纸的处理,防止错用图纸造成事故。
第十九条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提出的变更,考虑到涉及影响因素较多,应区分类别根据轻重缓急酌情而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1个月,不得久拖不决。
第二十条为规范管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每季度末月20日前,全面清理完善各类变更手续,配合季末验工计价。无特殊原因,如果各有关单位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设计、审核、审批工作,对设计、监理单位将按合同给予适当罚款,施工单位将不予验工计价等处罚。
第五章变更设计工程数量的核定及费用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按照部批准的概算编制原则和有关规定编制概算;Ⅱ类变更设计均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设计单位按照会议纪要编制的变更设计文件,必须列出变更设计数量表,并附每项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计算单(格式见附件三)和工程数量对照表(格式见附件四、五),公司筹备组在审批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前,Ⅱa类变更设计,由各指挥部专业工程师复核工程数量,报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后,报工程部核定;Ⅱb类变更设计,由各指挥部专业工程师复核工程数量后,报指挥部负责人审定,报工程部核备;具体手续详见附件四、五。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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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的工程数量作为编制变更设计工程费用的依据;已含入相关综合单价中的子项目数量增减不纳入计量。
第二十二条经批复后的符合新增项目条件的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按公司筹备组制订的《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已批复的Ⅰ、Ⅱ类变更设计验工,按照《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中明确的变更设计费用属于总承包风险费用的,仍然要以实际发生的变更设计内容冲抵,纳入验工计价。
第二十五条变更设计引起后续相关专业的修改,在计算工程量和费用增减时应全额纳入一次计列。
第二十六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经公司筹备组审查后,上报铁道部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公司筹备组董事会核备.Ⅰ类变更设计经铁道部批准后,按公司筹备组制订的《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执行;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公司筹备组制订的《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变更设计引起的勘察设计费,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凡桥梁桩基因地质原因需缩短长度的变更、隧道的围岩等级变更,连续里程累计达到60米始,公司筹备组工程部必须派人参加会勘.
第六章变更设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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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变更设计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越权自行变更者,公司筹备组概不予承认,并追究责任者的相关责任,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如擅自变更设计,公司筹备组、驻地监理单位将不予计量,同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驻地监理单位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监理指令造成损失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公司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甲方指令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提高施工图设计深度和质量,不得随意提出变更设计。如违反变更设计程序随意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造成损失的则按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除相应设计费。
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由责任单位按铁建设[2003]48号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中的规定承担费用。
第三十六条各类变更设计资料必须齐全,提交的施工图(或施工资料)需有必要的平面、正面、侧面和剖面图,标高尺寸注明清楚,资料不全不清者,应补报或重报,否则将视为作废的变更设计,不予计价。
第三十七条对设计文件中差、错、漏、碰的更正,凡不涉及工程量、费用增减的,设计单位可直接发更正通知单,抄送相关单位,可不作变更处理。
第三十八条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Ⅰ类变更设计和全部Ⅱ类变更设计不再计列勘测设计费.
第三十九条变更设计会议纪要由提议单位起草,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签认。会议纪要应说明工程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制定技术方案和工程措施,确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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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处理方案.对有争议的变更设计原因和责任界定,应在会商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中明确。Ⅰ类变更设计以铁道部审批意见为准,Ⅱ类变更设计由公司筹备组确定。
第七章变更设计文件及归档
第四十条变更设计建议书应说明变更的原因、影响的工程范围、工程费用估算。
第四十一条变更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工程数量对照表、工程数量计算书、变更设计费用及增减对照表,所有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数量必须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变更设计通知单》应加盖公章,由公司筹备组编号.编号格式“①线②标③④变⑤号”,其中:①建设项目简称(××铁路或××客运专线);②施工标段;③工程专业简称;④年度;⑤顺序号.
第四十三条变更设计归档文件、资料包括:1.《变更设计建议书》。2.《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含数码照片或录像)3.变更设计通知单4、Ⅰ类类变更含概算、修正概算及报批文件(公司筹备组报部文件、铁道部审核批复文件).5.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6.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单;7.铁道部审核批复文件(I类变更).8.变更设计图纸;
—10—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附件(一)变更设计建议书(附件一)(二)变更设计会勘纪要(附件二)(三)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单(附件三)(四)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照表(Ⅱa类)(附件四)(五)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照表(Ⅱb类)(附件五)(六)变更设计送审单(附件六)(八)变更设计费用计算表(附件七)(七)变更设计通知单(附件八)(九)变更设计费用台帐表(附件九)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1—
篇八: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5]146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
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I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二条I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I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1999]99号)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Ⅱ类变更设计文件可适当简化。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I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工作应满足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意见组织研究、委托勘察设计、组织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应及时审查I类变更设计。
第十七条铁道部投资铁路项目的I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并抄送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等相关部门,由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审查批复意见经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以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I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四章变更设计费用
第十九条I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编制原则,扣除不应发生的费用后确定;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I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准意见执行;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列入预备费。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I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文件严格按本办法审查批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篇九: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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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Ⅰ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1999]99号)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Ⅱ类变更设计文件可适当简化。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Ⅰ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工作应满足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意见组织研究、委托勘察设计、组织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应及时审查Ⅰ类变更设计。
第十七条铁道部投资铁路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并抄送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等相关部门,由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审查批复意见经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以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初
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第四章?????????变更设计费用
第十九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编制原则,扣除不应发生的费用后确定;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准意见执行;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列入预备费。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文件严格按本办法审查批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篇十: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12】25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第八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3.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4.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5.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第九条除Ⅰ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Ⅱ类变更设计。第十条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Ⅱ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十二条提出变更设计建议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就设计文件中符合Ⅰ类变更设计条件的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建议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提出,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附件2)。第十三条会审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就Ⅰ类变更设计建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研究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附件3)。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需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方案,并进行应急处理,属于Ⅰ类变更设计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的或必要的,由鉴定中心、工管中心现场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先按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第十五条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以及确定的安全应急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应包括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预)算,原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算,有关原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Ⅰ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Ⅰ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第十六条初审变更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对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涉及环水保的重大问题的变更设计,应先向铁道部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形成初审意见连同I类变更设计文件一并报送铁道部。第十七条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收到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后,应尽快组织现场核实,提出明确要求。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需要补充资料的部分,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并在资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另行批复。第十八条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根据Ⅰ类变更设计批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附件4)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并就非施工单位责任的部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第四章Ⅱ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九条Ⅱ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第二十条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需进行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均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并详细说明Ⅱ类变更设计理由。
第二十一条进行现场核实建设单位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应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对现场现状进行照相摄影,对照变更设计建议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确认人在确认意见上签名。签名后的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纳入变更设计档案保管。第二十二条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现场确认结果进行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并确认变更设计分类,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内容进行确认,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危及安全的Ⅱ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组织确定变更设计方案,按确定的方案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第二十四条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应在《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下发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第五章变更设计费用第二十五条Ⅰ类变更设计概算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按规定报送铁道部审批。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审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无偿承担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建设方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七条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其他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除相关规定外,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事宜在合同中明确。第二十八条非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复支付;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责任单位承担。Ⅱ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取勘察设计费。第二十九条对变更设计中节约投资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三十条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方可纳入项目概算;未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概算。第六章变更设计管理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I类变更设计审查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I类变更设计审查;对I类变更设计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工管中心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订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协管部门、责任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并实施考核。定期对Ⅱ类变更设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鉴定中心,抄计划、建设司和工管中心。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提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质量,避免I类变更设计,减少Ⅱ类变更设计。应合理、系统、及时进行变更,减少工程损失和工期延误,同时要防止因工作失误再次造成变更设计。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提出;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将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实施监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同意变更施工。
第三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建立变更设计管理台帐,定期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改进勘察设计管理,做好变更设计资料归档工作。变更设计归档资料包括:
1.变更设计建议书;2.现场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4.变更设计文件;5.变更设计初审意见;6.变更设计批复;7.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变更设计施工图。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对在变更设计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以及建设单位在变更设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铁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并纳入建设单位考核。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将参建单位责任追究的相关事宜纳入合同,通过合同对参建单位在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记录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或施工图考核,并督促参建方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提请铁道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向有关部门提议中止相关执业资格等处罚。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监察局举报或投诉。铁道部依据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举报投诉进行调查,认定责任并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Ⅰ类、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内部管
理事宜在代建协议中约定。
第四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单价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程序及审查按
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建项目已签合同中非责任事故、问题的Ⅱ类变更设计,增减工
程费用在300万元以内的,纳入风险包干费;增减工程费用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并相应调整施工合同额;在初步设计基础上招标
的,施工图量差按已签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
1.线路方案有较大改变的,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小于批准最小曲线半径的;2.路基与桥梁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0米及以上的,路基与隧道(明洞)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米及以上的;3.车站站位调整的;4.轨道类型变化的;5.跨度100米及以上桥梁跨度或桥位变化,特殊桥梁结构类型变化的;6.隧道增设或减少泄水洞的,增加长度300米以上辅助坑道的,围岩类型连续变化引起投资增加超过800万元的;7.通信传输系统速率等级、长途通信光缆纤芯数量、GSM-R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场强覆盖原则、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视频采集点设臵原则、通信综合网管等系统
中心方案变化的;
8.调度方式、闭塞制式、列控等级、联锁制式、驼峰及编组站制式、主要系统设备重大技术标准变化的;
9.防灾安全监控系统中工务段、铁路局级总机系统接入方式、监测子系统设臵原则变化的;
10.电力变配电所分布方案、主要供电设备类型、远动及电力调度方案变化的;11.牵引供电方式、外部电源电压等级、牵引供电设施分布方案、主要牵引供电设备类型、接触网悬挂类型等主要技术标准(包括接触线、张力、支柱、零部
件)、远动及牵引供电调度方案变化的;
12.站房建筑形态、高度、面宽,结构体系等建筑方案、主体结构变化的;13.站台雨棚结构类型(有站台柱与无站台柱)变化;14.给水站水源类型、污水排放标准发生改变的;15.依法或依照相关规定需要补充办理环评手续的环保工程变化。
篇十一: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P>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制度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3.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4.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5.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6.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二)变更设计分类1.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3.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4.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5.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三)变更设计程序1.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对施工图
进行审核。2.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
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3.Ⅰ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1999]99号)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Ⅱ类变更设计文件可适当简化。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4.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Ⅰ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
5.变更设计工作应满足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意见组织研究、委托勘察设计、组织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应及时审查Ⅰ类变更设计。
6.铁道部投资铁路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并抄送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等相关部门,由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审查批复意见经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以及相关部门会签
后报部领导批准。7.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Ⅰ
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四)变更设计费用1.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编制原
则,扣除不应发生的费用后确定;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方式确定。
2.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准意见执行;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列入预备费。
3.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4.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二、设计更改程序
(一)对设计更改要求的识别与评审1.设计更改要求一般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顾客、施工单位或设计人员提出,由设总负责收集。设计人员收到的设计更改要求应向设总汇报。2.设总负责组织有关设计人员对设计更改要求进行识
别和评审,应根据更改的性质而采用相应的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未涉及原则问题的局部更改要求,允许口头提出,由更改涉及专业的设计人员记录。
(2)评审应识别更改要求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评价更改要求对已施工、安装部分及各专业设计输出的影响,并确定采取的相应措施。
(二)设计更改的实施和控制措施1.经评审同意接受更改要求后,设总或有关设计人员应将更改要求传达到所有相关设计人员,包括引起受到更改影响的其它专业设计人员。2.各专业的设计更改人员由涉及更改的生产部门安排,一般由原设计人员或了解该项目设计的人员承担。3.设计更改应注意专业间的相互影响,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专业的设计更改,由设总负责协调,保证更改后设计文件的统一。4.设计更改的设计文件通常为“工程设计变更单”和“设计修改图纸”。设计更改的文件输出前应予以校审;《工程设计变更单》的校审工作可由一个人承担,一般由审核人承担,但对于原则性或重要的更改,必须由审定人(院管工程)或审核人(所管工程)承担。设计更改文件的校审执行《设计输出和设计验证程序》(QMS207)第4.5条规定;设计更改
文件均应按《产品标识程序》(QMS209)进行标识。5.所有设计更改文件应交付顾客或顾客的委托人,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