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来访举报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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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来访举报管理办法3篇

时间:2022-11-17 20:05:05 来源:网友投稿

纪检监察来访举报管理办法3篇纪检监察来访举报管理办法  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来访举报管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来访举报管理办法3篇

篇一:纪检监察来访举报管理办法

  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政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简称行政监察对象,下同)特别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具有信息作用、反馈作用、监督作用和保障作用。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第六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条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七条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把它列入议事日程,分工一名领导分管信访举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支持信访举报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第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承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筛选呈报重要信访举报。(二)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几套班子领导交办的信访事宜。(三)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举报事宜,并对重要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催办。(四)核查部分信访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五)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反映信访举报的突出问题,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重要信访信息。(六)调查研究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制订信访举报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七)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

  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应设信访室,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张贴有关规章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在适当地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参与必要的接访,组织、协调查处信访举报案件。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要督促、指导信访举报部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接受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属于本级处理的问题,领导应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及时批办,有关室(部门)要抓紧落实处理,不得推诿;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对要求查处报告结果和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查处上报。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县以上(含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登记、办理制度;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信访举报案件立案、查处、督办、报结制度;信访举报情况反映制度;信访举报统计制度;信访举报材料归档、保管制度;领导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分工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制度等八项基本制度以及制定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守则和岗位责任制。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主要建立前六项制度。

  第十三条受理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程序方法第十四条拆阅来信。收到来信先检查有无误收,然后拆封(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装钉、加盖收信专用章。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

  件完整(不准撕去邮票),信内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清点登记,及时退回本人或随信转交承办单位(要用挂号寄出)。

  阅信要认真细致(经办人员不要在原信上批划),根据来信内容、性质慎重考虑处理办法。原则上当天收信当天拆阅,急件要先办。

  第十五条登记。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应分别在《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簿)》上按照所列的项目逐项进行登记。属于检举控告的,摘登所检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人员及其职务和主要情节等;属于申诉的,摘登受处分时间、依据,受何种处分,批准处理机关,申诉理由和要求;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问题的信访,登记其有参考价值的内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也要登记反映的主要问题。一信多投和重复信访,在原登记表上注明件数、重复信访时间,如反映新的问题要补登。凡是领导交办和有批示的信访举报件,均须注明,记录批示内容。登记要使用符合档案要求的笔墨。

  第十六条接待来访(含约访、下访),要礼貌热情,以诚相待。接访时先问明来访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反映的对象和问题。不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向来访人解释清楚,告知其受理部门,有困难的应帮助联系疏通。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请其详细陈述,并引导其讲清有关问题,对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可根据有关政策予以解答,但不要随意许诺,重要的问题请示领导后处理。对集体来访要认真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时领导要出面做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纠缠不休,扰乱机关秩序,规劝无效的,可请机关保安人员或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转办。根据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反映的内容、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将需要转办的信访举报及时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重要的信访举报要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送领导阅批后处理。

  (一)对检举、控告同级党组织、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监察对象的来信应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对检举、控告下一级党组织、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转送本机关纪检监察室办理。

  (三)对检举、控告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可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重要的要立案自查或转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

  (四)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一般转交批准处分(处理)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原批准处分(处理)的党组织或单位已撤销的,转给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单位承办。重要的申诉可转给批准处理的上一级党组织或单位承办或由本级案件审理室办理。

  (五)批评、建议、询问信访和内容反动的信件,转给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职能部门酌情处理。

  (六)一信反映多个不同单位的纪检或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由一个主管单位无法承办的,应将内容分别摘转有关单位承办。

  (七)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原则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八)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信访举报部门领导同意,可不予置理,暂存一年。

  转办要填写转办单,并注意为信访举报人保密,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去署名摘转。

  第十八条县一级要坚持多办少转,对下转的要附“信访问题查处回报单”,跟踪办理情况。乡镇、街道和县级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原则上只办不转,可采用自己查处,牵头查处,参与查处。

  第十九条查核。承办单位对检举、控告、申诉信访,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恰当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内部分工”落实承办部门和人员。信访举报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多作初查初核工作,初查初核需经领导批准。

  (一)对检举、控告的信访举报问题,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属重要信访,按照信访举报案件的要求进行办理;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进行查核,或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控告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

  (二)对申诉信访,承办单位要根据其申诉,有正当理由的,应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审理违纪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复议、复查,要向申诉人说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三)控告申诉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影响工作秩序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对已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或者监察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决定。”

  第二十条回复。承办单位对署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对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士的来信,一般不直接答复本人,如要求解决的问题涉及内地亲属的,可视情况复其内地亲属。

  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应记录在案。第四章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一条经本级机关领导批示要求查处报结果,由信访举报部门督促催办或自办的重要信访举报,属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二条信访举报案件是促使重要信访举报问题得以查处的一种手段。信访举报立案应根据反映的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下列信访举报问题原则上应作信访举报立案查处:

  (一)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二)有正当理由的申诉信访。(三)严重不正之风和其它倾向性问题。(四)信访老户反映的长期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五)联名信和集体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六)其它需要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问题。第二十三条信访举报立案要办理呈批手续。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后连同原信(来访、电话举报记录)呈送主管领导审批,并设立专册登记、编号。需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按转办程序办理,并正式行文,连同原信或摘抄件转交承办单位,转办单位要留底备查。第二十四条查处信访举报案件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要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和人员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查处。查处信访举报案件的期限是:承办单位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报的,要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办理情况和查结计划。第二十五条督促催办。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掌握信访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加强督促催办,促进按期、优质结案。对承办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应及时研究,帮助解决,以保证及时查结。督促催办情况,应记录在案。第二十六条审结。为保证信访举报结案质量,承办单位和交办单位对拟结的信访举报案件都要进行审核,对问题已查清,调查材料能回答信访举报中反映的问题,符合结案要求的,报经纪委常委会议

  或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或分管领导审批结案、上报;不符合结案要求的,应及时补充材料。信访举报结案的要求是: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齐全的报批手续。已转为纪检监察案件的,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调查核实,并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把核实情况回报交办单位了结,需作组织处理的,待处理后再向交办机关补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在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和重要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的,经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处理的可暂作了结。属于上级交办的,可将已调查核实的情况、初步结论及移交情况上报暂结,待全案办结后再按要求补报结案材料归档;信访举报案件在受理前司法部门已立案侦查的,可把情况上报销案。

  第二十九条上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信访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1)调查报告(申诉案件有复议或复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涉及经济处理的,应说明处理情况。(2)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4)呈报机关的审理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1)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上报信访举报案件材料应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拟具函件,说明交办时间、文号、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查处简要情况、结论及报送机关

  的审查意见,连同必备材料上报交办机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如认为处理不当,要正式行文提出意见、建议。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研究,如果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仍不一致,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属于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批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结案材料要送批办的领导审阅,需要抄送有关单位的同时抄送。

  第三十条立卷。按照“案结卷成”的要求,对处理完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及时立卷归档。立卷的顺序是:(1)处分决定;(2)信访举报案件结果审批表(含领导对审结批示);(3)调查(审理)报告;(4)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申诉人对查处结果意见及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5)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立案呈报表)、上级来函办理过程的请示、批

  复;(6)来信、来访、电话举报记录;(7)其他有保存价值材料。第五章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第三十一条维护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

  第三十二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应给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原信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查清情况,按照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粤监发[1991]15号通知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检举、控告信访举报要认真分析、慎重查处。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教育错告

  者,但不得进行追查;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发现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该复议、复查的不认真复议、复查,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群众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包庇的,要给予责任人、有关组织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查处检举、控告问题时,要听取被检举、控告人意见和解释,有道理的应予采纳,结论不正确或处理不恰当的,坚决予以纠正;党支部和基层组织在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政纪或其他处理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允许本人申辩,对其作出的结论和处理,必须同本人见面;被检举、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受理机关要给予保护。

  第三十七条教育当事人履行义务(一)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在信访举报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是: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不得诬陷他人或制造假证;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二)被检举、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是:配合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对所犯错误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

  任。(三)信访举报案件涉及的知情人和有关组织,都有作证的责任和

  义务,在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证据和线索,积极配合组织查清有关问题。如对抗阻挠、破坏对违纪案件查处,则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和“行政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情况反映第三十八条信访举报情况反映是为党委、政府、纪委了解党风政风、党纪政纪情况,提供违纪案件线索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收集、筛选信访举报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进行反映。第三十九条信访举报情况反映的内容包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问题;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和典型性的党风政风、党纪政纪问题,特别是党政领导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一个时期,一些地域的信访举报动态以及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的处理情况、效果和问题等。第四十条反映信访举报情况,可原信送阅、要信摘报、专题报告和综合简报等方式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对涉及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问题或其他典型、重大的问题,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问题或其他典型、重大的问题,可原信(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或摘要报给有关领导;属于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以及信访举报业务方面的突出问题,可进行定性、定量、定向和综合分析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尽量做到准确,一般应先作初步核实。未经调查和已转交有关部门查处的须注明。机密性较大的情况,报送范围应从严掌握。要注意保护

  检举、控告人。第七章统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信访举报统计是了解信访举报工作基本情况,为分析党风政风和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央纪委制发的“JJT1表”和省纪委信访室省监察厅举报中心制发的《纪检监察信访统计表》是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统一的统计上报项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减少,如工作需要可自行增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临时需要某些专项数字,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及时统计提供。

  第四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的统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按要求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统计上报的数字,需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存。

  第八章文书档案第四十三条信访举报工作的文件、材料的收发、传递、办理、保管等文书工作,应按文书工作要求办理,做到及时、准确、高效、条理、严密、不错漏遗失。收、发文书材料应有专人签收、登记、传送、寄发。收到重要文件、材料需按照领导分工送阅。信访举报发文须按函件要求和办理程序办理,做到规范、手续完备。第四十四条归档要及时,每年6月底以前要将上年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要求归档。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列出清单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个人不得长期留存应归档的材料。信访举报档案应有专人妥善保管。按规定需移交的档案材料及时移交给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借阅信访举报案件资料,要办理借阅手续。信访举报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必须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并限期归还。

  第九章业务联系与指导

  第四十五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积极疏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同有关单位信访举报部门的业务联系。在处理复杂、疑难和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举报问题时,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研究落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下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访举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领导报告季度、半年、全年的信访举报工作情况和反映重要信访举报时,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经常对下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检查指导,调查研究,通报有关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联系点,总结交流经验,培训信访干部,促进信访举报工作发展。

  第四十七条加强县一级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切实把应由基层解决的信访举报问题解决在基层。要按照《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分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一级指导一级实施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提高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水平。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1989年颁发的《广东省纪检信访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第五十条本《细则》在施行中有与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中央纪委、监察部规定执行。

篇二:纪检监察来访举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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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组(监察处)受理对本院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事宜。

  第三条纪检组(监察处)受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接收领导及上级有关机关批转的信件、机关各部门转交的信件、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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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电话、接收网络举报等方式,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群众举报和控告法院干警违纪违法的案件;

  (二)对受理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管理,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受理的信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转交其他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三)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向本院各部门、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转送信访件,并对信访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四)对管辖范围内的干警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形成调查报告,并将查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五)整理分析信访件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每季度报本院主要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为院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提供干警违纪违法信访举报信息及决策依据;

  (六)定期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调查研究工作,分析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情况、特点及其规律,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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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业务工作;

  (八)对信访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反映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者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四条纪检组(监察处)接到群众反映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接访通知以后,应当迅速到法官会见室接访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告知来访人本级纪检组(监察处)受理信访问题的范围、来访人义务,引导来访人客观全面地反映问题;

  (二)认真阅读来访者的书面材料,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诉求,对重要问题及情节要详细询问;

  (三)做好接访记录;

  (四)根据反映的情况,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必要的答复,对重复来访的答复应注意前后内容的一致性;

  (五)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来访,应当向来访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反映;

  (六)对重要来访、集体上访,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必要时请主要领导出面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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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纪检组(监察处)设立自动录音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负责接听自动录音举报电话的人员应及时听取、保存和整理电话录音,并认真做好登记。

  (一)上班期间直接接听举报电话,应做到用语礼貌、态度谦和、询问具体、处置恰当,并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对举报人通过电话无法讲清举报内容的,可建议举报人通过其它举报方式传送举报信息;

  (二)对已有明确处理结论的信访老户的电话或频繁使用电话干扰工作的信访老户,应讲明道理,做好安抚工作;

  (三)对不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电话举报,接听人员可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的同时,建议举报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四)对有关咨询性电话,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予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予答复。

  第六条监察处内勤工作人员负责查阅下载网络上的有关举报信息,按信访工作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重要信访件应由监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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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报院长批示后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或答复信访举报人。

  重要信访件包括:(一)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且线索比较清晰、实名举报的信访件;(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举报件;(三)领导批示需要查处的信访举报件;(四)被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举报件;(五)属于纪检组(监察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有线索但缺乏有效证据,举报人反复举报,情绪反常,可能诱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及其他后果的案件。第八条重要信访件通常采取自办、交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进行处理。(一)自办是指由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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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办是指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不亲自办理,而是通过交办函的方式交下一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办理并要求报告案件查处结果;

  (三)转办是指针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或本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督办是指本院对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交办、转办信访件进行督促催办。督办一般采用电话、发函、派员、调卷、听取汇报以及通报等方式进行;

  (五)本院机关有关部门接受纪检组(监察处)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廉政监察员负责具体落实;

  (六)对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件,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中院纪检组(监察处)报告调查处理结果或反馈情况。不能按期报结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九条重要信访件以外的属于一般信访件,应由监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信访件办理的流程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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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到信访件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答复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信访件受理后,监察处内勤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报监察处处长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

篇三:纪检监察来访举报管理办法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篇一: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参照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审定),由信访举报部门向下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情况或直接调查处理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第三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第四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第五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注意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第十三条遇有以下情况,应重点督办:(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四)交办单位预审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五)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不断的;(六)重要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七)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

  (八)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情况的。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交办单位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第四章审核和结案第十六条对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案件实行预审制度。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理前,承办单位应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意见先报交办机关逐级预审,经审核同意后,再作出处理。未经交办机关预审同意的,不得正式行文上报。第十七条预审报告应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调查情况、错误性质、责任认定、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呈报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等内容。行文格式与正式报告相同。第十八条交办单位收到预审报告后,要及时、认真、全面对照举报内容审核承办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审查或者直接补充调查。交办单位审核同意的,要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后正式上报;审核有异议的,要及时将审核意见建议反馈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直至审核同意。第十九条交办案件报结时,应提供以下必备材料:(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二)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要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四)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时,要附有调查组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检举人所在单位的稳定情况;(五)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或在查处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再继续查处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主要被反映人已经死亡没有必要再查处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

  细说明;(六)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第二十条调查报告应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作出回答,做出“属实、

  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处理意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且均已落实。

  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需经有关领导审定签批;若由其他职能部门查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呈报函件中注明该案已经过常委会讨论或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报结材料以纪委或监察局名义正式行文,加盖公章,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通过机要渠道呈报。

  向省纪委呈报的报结材料,正式呈报材料一式五份,附件份数与上报材料份数相同。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五章直接查办第二十二条信访举报部门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问题可以进行直接查办,范围主要包括:(一)情节简单,线索具体、清楚,在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二)情况紧急,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三)群体上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四)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线索具体明确的违纪违法问题;(五)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六)情节清楚、性质恶劣,能够尽快查清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七)领导批示的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篇二: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

  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

  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办法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2003〕12号)执行。第四条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收到群众署名举报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处理,并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以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建议举报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受理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信访举报部门存查,一份随信访举报材料转交承办部门,一份给举报人。第六条办结时限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七条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实名举报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凡当面反馈的,举报人应在《实名信访举报件反馈意见表》上签署本人意见。以其它方式反馈的,承办部门应作反馈记录。

  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作出说明或视情况补充调查。对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可不再受理。

  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抄送发出《受理告知书》的信访举报部门存查。

  第八条实名举报人在规定期满后未得到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情况的,可持《受理告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了解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寄信地址署负责告知机关的门牌号,不得标注机关名称和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五)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

  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承办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纪

  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依纪依法办理实名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含直属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企事业单

  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并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实施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试行办法》(粤纪发〔2002〕9号)同时废止。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受理告知书(第一联)同志:你(们)提出的信访举报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已决定受理。(信访编号:)特此告知。(受理部门盖章)年月日注:《受理告知书》一式三份,第一联给信访举报人,第二联随信访举报材

  料转交承办部门,第三联由信访举报部门存查。篇三: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政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简称行政监察对象,下同)特别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具有信息作用、反馈作用、监督作用和保障作用。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县纪委监察局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全县范围内,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六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条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七条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是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把它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举报工作。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要支持信访举报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第八条县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部门承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筛选呈报重要信访举报;(二)承办上级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信访事宜;(三)向县纪委监察局其它室(中心)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举报事宜,并对重要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催办;(四)核查部分信访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五)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反映信访举报的突出问题,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重要信访信息;(六)调查研究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制订信访举报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七)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县纪委监察局的信访举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张贴有关规章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在适当地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提供便利条件。第十条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参与必要的接访,组织、协调查处信访举报案件。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要督促、指导信访举报部门完成工作任务。第十一条县纪委监察局对所接受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属于本级处理的问题,领导应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及时批办,有关室(部门)要抓紧落实处理,不得推

  诿;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对要求查处报告结果和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查处上报。第十二条应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登记、办理制度,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信访举报案件立案、查处、督办、报结制度,信访举报情况反映制度,信访举报统计制度,信访举报材料归档、保管制度领导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三条受理信访问题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程序方法第十四条拆阅来信。收到来信先检查有无误收,然后拆封(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装钉。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件完整(不准撕去邮票),信内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清点登记,及时退回本人或随信转交承办单位(要用挂号寄出)。阅信要认真细致(经办人员不要在原信上批划),根据来信内容、性质慎重考虑处理办法。原则上当天收信当天拆阅,急件要先办。第十五条登记。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应分别在《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簿)》上按照所列的项目逐项进行登记。属于检举控告的,摘登所检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人员及其职务和主要情节等;属于申诉的,摘登受处分时间、依据,受何种处分,批准处理机关,申诉理由和要求;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问题的信访,登记其有参考价值的内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也要登记反映的主要问题。一信多投和重复信访,在原登记表上注明件数、重复信访时间,如反映新的问题要补登。凡是领导交办和有批示的信访举报件,均须注明,记录批示内容。登记要使用符合档案要求的笔墨。第十六条接待来访(含约访、下访),要礼貌热情,以诚相待。接访时先问明来访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反映的对象和问题。不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向来访人解释清楚,告知其受理部门,有困难的应帮助联系疏通。属纪检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