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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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18篇

时间:2022-11-10 11:45:10 来源:网友投稿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18篇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18篇,供大家参考。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18篇

篇一: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第六条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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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第九条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第十条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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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第十四条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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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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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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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避免在试用期过后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需提前30日下达通知书告知本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员工本人签收,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事前了解当事人有拒绝签字倾向的,应事前安排公证人员一同到场,并由公证人员出具送达证明。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应采用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上述期满。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担负的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及时下达《过失警示告知书》,警示并督促职工改进工作。经警示无效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部门)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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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加盖右手食指指纹。员工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动议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中应将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部门)在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将员工档案材料交与本人,并签收确认。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公司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利益。用人单位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争议。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部门)应严格劳动合同签订纪律,设立过错追究制度,严格禁止随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员工不与用人单位(部门)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部门)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第三十条用人单位(部门)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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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部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回执、存根、申请等文件应当长期妥善保留.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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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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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市政府1995年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依劳动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收(聘)、录用人员时,从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办理招收(聘)录用手续时,劳动者应出示求职证或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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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在15日内办理有关转移劳动关系手续。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新的用人单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定医疗期,续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应计算为现单位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及时调查研究,进行调解,把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以下台帐:①劳动合同台帐;②岗位(专项)协议台帐;③医疗期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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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职工培训台帐;⑤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去向台帐;⑥其它必要台帐。具备条件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规章制度与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相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或修订,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二条企业行政和工会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进行纠正。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依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企业本年度内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情况报送主管区、县劳动局,局、总公司劳动处;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汇总后于2月15日前报市劳动局。

  第十四条企业主管部门应设有专人分管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加强所属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的指导。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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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Acompanythatreliesonloveasacohesiveforceismuchmorestablethanacompanythatismaintainedbyfea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怎样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导读:1、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2、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3、建立和运用实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4、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5、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6、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

  1、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要自行检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其中内容不符合《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条款应当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应当尽快补充;条款过于原则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也可将有关具体内容直接补充到劳动合同书中。

  2、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

  3、建立和运用实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

  4、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用人单位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培训,使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5、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办法等,并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联系起来,促进工资能多能少、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形成。

  6、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工会和职代会要积极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监督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

篇四: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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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标准版合同模板)甲方:**单位或个人乙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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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者入职的管理及风险防范(一)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充分利用自己享有的知情权,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如果不充分利用自己享有的知情权来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将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有:例①《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有《劳动合同发》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中最常见的理由便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对策:精心设计招聘录用条件,加强入职审查既然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知情权,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充分利用该知情权,在招聘劳动者时,精心设计招聘录用条件,加强入职审查,入职表务必让劳动者当面签名确认并存档,以备不时之需;在劳动合同中让劳动者书面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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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对于以下信息,是属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身份证信息、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患有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是否患有潜在疾病、残疾等;是否怀孕等;是否达到法定16周岁就业年龄;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仍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竞业限制协议等。(对于与订立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其它信息,劳动者有权选择保持沉默。)(二)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充分履行有关告知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劳动者也有一定的知情权,且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是法定的、主动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如果不充分履行有关告知义务,那么将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有:

  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开庭时,若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主动履行有关告知义务,仲裁庭、法庭则往往会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行为,从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

  对策:实务操作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建议采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本人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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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确认。(三)招用员工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劳

  动者提供担保、收取财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

  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

  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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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规范劳动合同治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治理的重要性1.幸免劳动争议的发生。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企业依照法律签订的,其可以对劳动者双方的利益进行权衡,并确保劳动者与企业能够享有一定的义务与权利,使其受到法律的保护。除此之外,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劳动、和谐劳动关系,应幸免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是劳动合同所具有的。2.劳动力合理流动方式的实现。企业既要幸免人员流失过小或者过大,具有合理流动性,还需要稳定性,才能获得正常的进展。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对于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者要求来签订,这样就为人力资源治理配置的优化奠定了有利基础,并确保人员合理流动、达到稳定劳动力的目的。3.企业劳动治理手段是劳动合同。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所有信誉酬劳、劳动成果、荣誉等都涵盖于劳动合同范围内。工作实际中,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能够对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同时也强化了劳动者政治地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在劳动合同的作用下激发出来,反过来促进企业进展。4.劳动者劳动权保障。当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确立了双方劳动关系,一方面,通过企业协商的方式,劳动者能够对自己各项劳动权利进行确定;另一方面,能够使劳动者的工作稳定下来。二、如何规范劳动合同治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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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对于大型发电国企来说,和谐劳动关系的加强,必须从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方面入手,在对《劳动合同法》全面掌握的基础上,认识到市场经济的进展、劳资双方权益都离不开该法。《劳动合同法》在大型发电国企在用人方面给出了诸多的约束,从表面上,似乎是对企业用人的一种束缚,可能也增加了用人的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在市场经济进展的过程中,要求企业必须按照规矩办事。大型发电国企在用人方面要保证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只有这样企业各项工作才能有序开展,才能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在企业的进展过程中,要通过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2.对劳动合同治理环节进行完善。首先,要按照大型发电国企自身的特点,结合法律依据,制定出与自身实际相符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要能保证劳资双方的基本权益。其次,对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治理台账、原始资料等,制定出工作准则,并且要从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督等环节,不断进行完善,对各个环节的工作也要进行规范。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约束劳动者和自身的一种行为,保证了合作双方的权益,最终使双方实现各自利益。

  3.强化对劳动合同履行环节的治理。大型发电国企要在劳动合同履行环节的治理方面有所突破,在这个环节中,有来自企业的要求,也有来自政府的监督。作为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完合同时,要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在合同签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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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职工的治理,就必须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事,在劳动酬劳、时间、休息、保障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对大型发电国企在劳动合同的履行环节的治理主要表现在企业日常治理中;而对于政府来说,既然GJ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就必须要严格该法的落实情况,对落实情况也要进一步进行监督,保证该法能够落到实处。当然,主要的方面还是需要企业自身对劳动合同履行环节治理的加强。企业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企业职工也应该按照合同承担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企业和职工双方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

  4.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组织是大型发电国企中重要组织部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工会组织的建设。由于工会组织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充分的发挥其作用。首先,为了提升工会组织的整体素养,要配置精兵强将,对治理者要加强培训,从而使工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的素养得到整体提升。在企业中,工会组织非常重要,并不是可有可无的组织,也不是仅仅存在于形式上,在实际工作中,也要真正地发挥出其应用的作用。其次,提高工会的入会率。作为大型发电国企来说,应该加大工会宣传的力度,让广大职工能够了解到工会组织的职能及重要性,这样职能才能明白,只有加入工会,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最后,工会工作的独立性必须得到加强,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自己的组织,不能进展成XX政附属部门,受企业治理者的支配,这样工会组织也会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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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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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第六条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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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第九条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第十条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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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第十四条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动

  3

  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

  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4

  第十七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篇七: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内容及其配套的管理规章制度,是用来约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劳动关系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合法同等的劳动合同管理制企业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如何建立合法同等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如何让劳动合同起到对劳动合同双方都有利的作用。只有合同内容合法同等,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双方的劳动纠纷才能最小化、最简单解决。比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了上班、下班时间,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制度和措施。那么,员工就应当知道怎样遵守上下班时间,知道假如自己上班迟到或早退,就会受到惩罚。这样,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就起到了震慑作用和约束作用,从而使员工自觉限制自己违纪行为的发生。用人单位制定制度,要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清晰,这样就能使劳动争议的发生率大幅度降低,进而使企业的生产秩序和管理秩序良好有序。用人单位和员工恒久是冲突的双方,只有制定详尽完备的制度,并将其划定出界线,用书面形式存在下来,才能最大限度地既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保障不损害员工的利益。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按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包括许多方面内容,如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住址及身份证号以及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

  点,还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酬劳、社会保险的交纳、劳动的条件和劳动爱护等。以下就劳动合同部分内容做一下相关提示:

  1、劳动者应当首先核实一下用人单位的名称,用人单位是否具备营业执照,实际用人单位与执照上的单位是否是相符。

  2、对试用期劳动法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试用期限,否则便构成侵权。

  3、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形式: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为期限。

  4、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抵押金或抵押物及保证金。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对其身份证进行核查,但不得扣留被录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件。

  6、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员工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具有高度危急性生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种的特点对其进行平安生产和职业技能及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学问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8、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须要员工加班的,要与工会或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才能执行。9、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和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工资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得低于该标准。10、用人单位应提高法律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作息时间及节日休假的规定。

  11、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在员工上岗前、或在岗期间或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赐予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同时将结果告知员工;对发觉疑似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负责刚好诊断和治疗。

  12、用人单位对已满16至18周岁的员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方面的规定,如劳动强度、劳动爱护、劳动工种等方面。

  13、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14、员工所需的劳动爱护用品应当由用人单位供应且保证足质足量。如今,我们的一些用人单位包括一些国有单位,特殊是民营企业的主要领导喜爱聘用临时工,其主要缘由是临时工听话,且不用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既省钱又省力。认为双方只要就工资问题达成一样就行了,其他无关紧要。但在实践中,并非如此简洁。由于好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受到的不仅是国家法律的惩罚,还要受到员工的起诉,最终还要赐予员工赔偿,往往是因小失大。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将各自的工作做好。劳动者不要因为严峻违反劳动合同而受到企业处分,直至辞退。单位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因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受到劳动者的不满及上告。通过双方的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劳动管理秩序。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用人单位应制定具体严格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要进行必要的惩罚直至辞退,对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钻研技术、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的职工要表扬嘉奖。用人单位因工作(生产)须要,或员工因自己的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或身体缘由而发生改变时,致使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动须要变更劳动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样,并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原劳动合同应接着履行。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员工必需听从自己的支配。五、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企业劳动管理方面的制度,成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沟通的部门。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多方面的关怀,关切劳动者的须要,不仅关切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更要关注劳动者的心里健康,严格按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好自己的义务,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关于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遵循自愿、同等、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劳动争议。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用人单位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刚好向本单位转达,并向劳动者刚好反馈用人单位的处理看法。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应站在中立的角度,既不偏向用人单位压制劳动者,也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劳动合同的内容无原则的“和稀泥”。应仔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实行敏捷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性、细致的劝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

  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

篇八: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4篇范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劳动合同制度——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劳动合同制度。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中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事实越来越

  被人们肯定。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对劳动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显的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加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首先,要建立劳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科室。随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将劳动保障部门中劳动管理的科室撤销或合并,致使劳动管理的功能削弱。笔者认为企业自主用工,不等于劳动保障部门不需要劳动管理,而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企业自主用工来进行劳动管理,也就是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必须要加强劳动管理的部门或科室的建设。由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到签订劳动合同、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运行。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有序地实施。

  最后,要加强劳动用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工作,同时,还要发挥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帐,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帐,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计算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应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依照《劳动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宣传,在社会上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先要在各级领导中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再要对企业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最起码的职责;还要对劳动者进行宣传,使他们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

  护自己的权益。还可在公共场所、车站、码头张贴大型宣传广告,使全社会都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加强、完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要把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整理归档,并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然后输入劳动合同数据库。同时,要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

  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计划。根据各地劳动用工情况,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突出重点,采取分类排队等方法。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根据工作计划,由政府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抓落实。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落实到实处。

  科学地做好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劳动合同签订统计必须要数据真实,按照录用备案数进行统计,及时正确地反映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劳动法》和各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促进企业自觉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劳动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意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主要有四点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固定工为主的劳动合同制度。由

  于需求单位没有录用职工的自主权,只有按国家规定的指标安置职工的义务,就业者就无法选择最适合自己条件的就业岗位。使得用人单位不可能根据生产的情况与市场的变化调配劳动力数量,也使劳动者个人不能做到人尽其才,造成劳动力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导致经济效益差。但是,如果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就能够消除旧的用工制度的这种弊端,使用人单位真正行使了劳动用人自主权,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与企业展的需要,选择录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有限期的劳劝合同,灵活地变动职工的数量和结构,同时,劳动者也有了选择职业的主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与自身条件选择事业,从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篇九: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4.03•【文号】劳部发[1997]106号•【施行日期】1997.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

  正文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部署,经过两年的努力,全国城镇企业已经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进展。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劳动合同制度顺利实施,有效发挥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作用,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要自行检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其中内容不符合《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条款应当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应当尽快补充;条款过于原则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也可将有关具体内容直接补充到劳动合同书中。通过以上措施,使劳动合同书比较全面细致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劳动合同易于履行。

  三、建立和运用实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办法等,并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联系起来,促进工资能多能少、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形成。

  五、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方案应当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作为劳动合同运行的依据。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六、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用人单位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培训,使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七、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工会和职代会要积极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监督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要做好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

  八、加强行业指导,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结合企业“三改一加强”、减人增效的要求,制定行业劳动标准,指导所属用人单位大力加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岗位进行测评和分类,按照精干、效能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劳动组织,制定岗位规范和考评标准,明确职工岗位责任,为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基础。

  九、加强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关的规章和政策,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监督检查本地区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纠正无效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通过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政策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以及提供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

篇十: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满足客户评估需要,维护

  员工切身利益,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公司决定落实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同时为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制订实施本管理规定。

  一、凡进入公司务工、符合用工要求的人员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各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应对需签订合同的员工介绍公司的优惠条件和相关情况。

  三、签订的合同要规范,做到字迹清楚,内容正确、完整有效。合同一式三份,每份首页“用工单位”上要注明我公司和车间名称,姓名应与身份证姓名一致,不写错别字。

  1、只有夫妻关系的员工才能合签一份合同。2、员工有别名,并已在工资表中体现的,均应在填写的姓名后写上别名(加括号),并盖章或按手印确认,以免产生不良问题。四、签订合同的员工应提供有效清楚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并粘贴在备注栏上。五、各车间主任应对本车间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造册登记,对没送交身份证复印件的,要注明清楚,以便后面索取。六、若有员工私自解除合同而离厂的,车间主任应在花名册上注明,并在15天内以联络单的形式,上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汇总后报送办公室和财务部各1份,以便于冻结其工资和注销劳动合同,否则,造成应冻结工资被领取的,按公司规定追究部门主管和车间主任的责任。七、各部门主管应督促各车间按规定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掌握签订数量和质量等相关情况。八、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劳动主管部门的合同验证工作,应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归档等工作,防止遗失。谢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

  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

  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3

  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体制的影响下,企业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由国家统一分配向自主择业的转变,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国家统一立法向企业自主制定的转变过程。本文通过结合相关学说、立法历史,试图对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进行比较,探索劳动规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劳动契约转变的路径,并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保护劳动者,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目的。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互联网时代,《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纠纷最主要的依据,一方面规则设置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运用劳动规章制度约束职工的行为,维持管理秩序,甚至通过严苛的规章来变相改变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由此引发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笔者希望从我国劳动立法历史出发,进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议。

  一、“身份”的时代——劳动规章制度的渊源

  (一)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劳动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1995年至20__年,即《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划时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①劳动规章制度基本具有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家的一切资源都由政府统一调配,就业大多为国家分配,劳动者个人被极度弱化,劳动规章制度侧重调整的是职工整体,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悬殊,根据国营企业“指示命令权”制定,职工处于被动服从地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劳动纪律,大多以行政奖惩的形式实现,是维持内部劳动秩序的重要手段。(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功能在计划经济的历史大背景下,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只存在单向分配关系。实质上,劳动者是作为一个整体被调整的,个人个性被压抑。故劳动规章不仅是管理职工的内部“法律”,更是维系社会稳定的行为规范。故法律法规的授权是劳动规章效力的本质来源。劳动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其约束和保护的侧重于作为管理方的用人单位。工作规则涵盖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工作时间、着装,行为

篇十一: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P>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0.06.192000.06.19

  就业促进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二OOO年六月十九日)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全省用人单位已基本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对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完善劳动合同制”、“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和省委六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并针对各地贯彻《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16)文件精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问题1、“停薪留职”人员根据省政府闽政[1999]16号文件,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原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期限长于2001年12月31日,一律于2001年12月31日终止。协议期满返回用人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用人单位可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安排的可按下岗职工处理。对协议期满仍未返回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通知其30日内返回,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挂名”、“挂靠”人员“挂名”、“挂靠”人员是指名义上挂靠单位,实际上未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挂名”、“挂靠”人员进行清理。对原“挂名”、“挂靠”人员,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办理解除“挂名”、“挂靠”关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挂名”、“挂靠”的关系自动解除。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用人单位不得再办理“挂名”、“挂靠”手续。3、“两不找”人员“两不找”是指因用人单位生活经营不景气,单位与职工约定或未经协商自然形成单位不给职工发工资、职工不找单位要求安排工作的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通知“两不找”人员30日内回本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本单位有岗位的,可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的,按下岗职工处理;已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原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限期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今后,不得再发生“两不找”情况。4、“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人员用人单位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含5年)的职工,确无岗位安排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签订“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的生活费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70%或当年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发放,困难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人员,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向所在地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长期病休”人员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患病和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期规定。凡医疗期满,完全恢复劳动能力的以及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到10级的,单位有工作岗位的,可安排上岗;无岗位安排的,可以按下岗职工处理,也可以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处理。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予以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厂内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内退待遇和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要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后,由当地社保公司按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以“长期病休”为由从事其他有收入劳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回本单位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有关手续,限期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6、“因私出国(出境)”人员职工因私需出国(出境)定居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其劳动合同。对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出国(出境)定居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7、“放长假”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放长假”作为安置富余职工的一种办法。对已经放长假超过1年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回单位,并给予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安排的,按下岗职工处理。对限期不回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8、改制企业职工组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不能以入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或以入股取代劳动关系。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安排下岗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其劳动权利作限制。实行合并、分立、联合、兼并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应有分流安置职工和劳动关系处理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并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9、上述条款中所称“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传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以上理顺劳动关系的办法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二)关于经济补偿问题10、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要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挂名”、“挂靠”人员;(2)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3)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4)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依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12、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以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

  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前款所称工资应为职工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13、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与职工协商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国有企业支付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依据闽政[1999]16号文件规定申请同级再就业基金予以补助。(三)关于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问题14、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时,应当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失业证或求职证(下岗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证明材料,招用国家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技术工种的职工要查验职工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用城镇职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招用农村和外省劳力,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当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临时性用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1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按合同到期年度将签订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分序造册,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要根据职工劳动合同期限,提前做好预报工作,可在合同期满前向职工提出是否续签的意向,双方同意续签的,可于合同期满时依法办理续签手续。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职工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如没有续签,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继续使用职工时,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7、用人单位要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新建单位制订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并在半年内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8、各类企业应当按《工会法》组建工会,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不同企业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签订不同类型的集体合同。(四)加强管理,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19、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环节的管理工作。20、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完善集体合同报审的登记、审核、管理等程序。

  21、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将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建立作为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限期补签,拒不补签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结束——

篇十二: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P>  浅议如何加强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今天,为大家了一份浅议如何加强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供有需要的朋友们参考借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自《劳动法》公布以来,全员劳动合同制逐步在全社会开展和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开展,深化修补改革、推动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及劳动管理的法制化建立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开展和职工队伍的稳定。但在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1、劳动合同的签订缺乏彻底性劳动合同制度实行至今,一些单位由于企业或职工个人原因,仍有未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另外许多企业的临时性用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大量以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存,这些不标准行为的存在,都为劳动争议的产生埋下了伏笔。2、劳动合同的签订出现强制性由于同企业相比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企业内的协商机制不健全,当劳动者拿到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时,就难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从而造成了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或客观上存在强制性。3、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逐渐流于形式化一是企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考核机制,企业难以依据职工的工作绩效实施劳动合同管理;二是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难以依据生产经营需要,解除或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除非职工触犯刑律或严重违法,否那么,合同到期无论需要与否,考核评价如何,一律续签了事;三是劳动合同期限“一刀切”,不能根据生产

  需要,岗位工作特点和员工的个人特点灵活设置,这其中一方面有管理者怕麻烦,图省事的因素,另一方面还有害怕“区别对待”,引起职工“厚此薄彼”的反响;四是劳动合同文本条款一成不变、千篇一律。现行劳动合同文本是1995年推行劳动合同制时提供的,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企业改革和开展的需要。其实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其更鲜活的内容应在于双方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展进一步的协商和约定,目前这方面普遍欠缺。

  4、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性例如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相关手续,不辞而别现象和企业变更职工工作岗位不协商、不变更劳动合同等现象在企业中都有存在。5、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缺乏及时性一方面,由于一些企业没有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劳动合同管理,该变更的没有变更,该解除的没有解除,产生了一些非正常与企业保存劳动关系的人员,比方停薪留职人员、长期借外单位工作人员、常年休病假人员、未签协议长期学习人员、档案关系挂靠企业人员等,另一方面,这几年来随意企业减人增效工作的普遍开展,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大量吸纳了主体产业人员就业,由于职工传统身份观念作崇,这部分人员大量地仍与主体产业保持有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考核、解除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才能构筑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要大力宣传劳动合同在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宏大作用,让广阔职工和企业明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国家法律的要求,从而做到签订劳动合同不留死角。

  逐步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合同协商机制,依法通过协商约定岗位、劳动条件、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以表达劳动合同签订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

  1、建立健全劳动合同考核机制通过对职工执行劳动合同情况的量化考核和评议,正确评价职工的工作绩效,有理有据地实施劳动管理,才能有效地防止劳动合同管理的形式化。2、加强劳动合同文本的管理在现行劳动合同文本的根底上,引导企业和职工重视协商条款的约定,尤其对高层人才和企业培养的技术人才,在劳动合同中,更要着重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效劳期限、违约责任等进展详细约定,防止因为约定条款太原那么而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3、加强劳动合同的履行、续签及劳动合同期限管理劳动合同管理是劳动管理的重要内容,不要因其繁而烦,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续签不能随意,应依据法定程序进展,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考核、评议,作为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签的依据,表达优胜劣汰,去弱存强和培养人才的原那么,对于劳动合同期限要灵

  活掌握,根据企业不同阶段对各种人才的要求状况,甚至同一类人才未来几年市场价位的变化趋势、各类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考核评价情况决定其劳动合同期限,起到鼓励和惩戒的作用建立“阶梯式用工、动态式管理”的劳动用工制度。

  4、建立正常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作为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档案和有关台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及时准确地进展劳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依法清理不标准劳动关系,通过建立正常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推动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劳动合同管理要形成制度化、标准化、标准化,用人单位一定要转变方案经济体制下用工制度的思维观念。职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是靠合同条款、法律依据来维持的,不能单靠行政命令来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又给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生产秩序。

篇十三: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P>  合同范本/劳动合同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者入职的管理及风险防范

  (一)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充分利用自己享有的知情权,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如果不充分利用自己享有的知情权来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将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有:例①《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有《劳动合同发》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中最常见的理由便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策:精心设计招聘录用条件,加强入职审查

  既然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知情权,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充分利用该知情权,在招聘劳动者时,精心设计招聘录用条件,加强入职审查,入职表务必让劳动者当面签名确认并存档,以备不时之需;在劳动合同中让劳动者书面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对于以下信息,是属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身份证信息、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患有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是否患有潜在疾病、残疾等;是否怀孕等;是否达到法定16周岁就业年龄;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仍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竞业限制协议等。(对于与订立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其它信息,劳动者有权选择保持沉默。)(二)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充分履行有关告知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

  当如实说明。”可见,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劳动者也有一定的知情权,且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是法定的、主动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如果不充分履行有关告知义务,那么将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有:

  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开庭时,若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主动履行有关告知义务,仲裁庭、法庭则往往会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行为,从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

  *

篇十四: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P>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第一章总那么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

  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业技能程度等信息。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

  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

  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

  第九条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

  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凡用人单位(部门)违背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

  一致、诚实信用的原那么,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本。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

  第六条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那么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

  学海无涯,书山有路1

  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

  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

  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背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

  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第十四条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

  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

  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

  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

  学海无涯,书山有路2

  合同生效”。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

  第十六条

  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

  篇二: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提出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一章总那么

  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

  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篇十五: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P>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根据《ZHRMGHG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第三条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及按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下同),按照以下办法,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经公司批准另行制订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除外。(一)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特别助理、总经理助理、总部部门主任(投资部总经理)【级】、子公司总经理【级】签订劳动合同;(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经公司总经理授权,与公司总部各部门其他员工及各子公司中由公司总部管理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三)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中央和X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公司领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与新招用员工在新员工报到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报到之日起计算)。与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原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该员工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凭证;经查验确实后,方可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京外户口员工,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待岗协议。第七条从外单位借调的人员,不订立劳动合同,但需订立借调协议。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订立劳动合同,其返聘期间的有关权利、义务,按公司有关规定在返聘协议中约定。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或约定任何形式的风险抵押金,也不得抵押相关证件。第十条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与相关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短期(一年以内)、中长期(一至八年)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和员工个人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对于特殊岗位员工,用人单位也可与员工协商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应订立中长期劳动合同。其中与中、高级管理岗位和高级及以上专业岗位任职人员一般应订立五年期合同;与其他专业岗位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订立劳动合同一般应订立三年期合同;与事务岗位员工一般应订立两年期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从事临时性工作以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订立短期劳动合同:

  (一)本人自愿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同意的;(二)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宜订立中长期劳动合同的。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2008年1月1日之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

  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员工在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的工作时间,均视作在本单

  位连续工作时间,最早从1994年3月起开始计算。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为一名员工支出

  达到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用(具体见《XXXX公司培训管理办法》),应按公司关于员工培训的有关规定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若培训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需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培训服务期满,若培训服务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则自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培训的相关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原为借调或劳务派遣的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借调或劳务派遣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不再约定试用期。续订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条员工的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下达岗位聘任通知予以确定,其工作内容按照岗位说明书及其相关责任书、工作计划等执行。第二十一条员工的劳动报酬,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

  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可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但须符合《ZHRMGHG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在竞业限制员工合同终止前或竞业限制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将竞业限制员工更换工作岗位,但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员工不需为此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员工均有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自身情况,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变更员工工作岗位的权利。员工工作岗位变更,应依据用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下达岗位聘任通知予以变更。员工因各种原因待岗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予以变更。待岗员工管理执行《XXXX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在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同法人之间流动,应与原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与新的用人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新订立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与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一致,原已签订的各专项协议书继续有效。员工在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同法人之间流动,原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涉及经济补偿问题。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在培训、出境、休假、医疗、待岗、离岗休养、内部退养、受行政处分以及派往投资企业工作等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国家及用人单位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拘留或逮捕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其暂停劳动合同履行。暂停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八条经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改正的;(五)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发现员工个人情况与应聘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的简历不符,且不具备用人单位要求的应聘条件的,属于员工欺诈);(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条员工试用期满,用人单位未通知员工试用不合格的,即

  视为试用合格,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五条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七条员工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出境定居、就业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作为员工享受失业保险或重新就业的凭证,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的日期、原担任的工作等。如员工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提供其工作成绩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员工及员工个人档案各一份。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与员工进行协商,并将书面意向送达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手续。第五章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一)员工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员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或用人单位以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六)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经济补偿按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员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一)约定的培训服务期限未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用;(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员工应承担的其他费用。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

  同的,对该员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保留索赔权。员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违规员工进行处理、处分,同时对因员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索赔。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赔偿额=员工擅自脱离劳动岗位的工作日天数×员工当月日工资。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四十六条各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及工作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十五日内结束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执两份,员工执一份。第四十九条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医疗期、培训、考勤、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等管理台帐,妥善保管各项基础资料。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五十条各用人单位应按北京市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用人单位所在市政府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所在市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所在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十六: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P>  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建议论文

  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建议论文

  摘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书面协议,也是构建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已经普遍推行,但是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理顺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文章从以下几方面分析探究,提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对策,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关系;企业发展;

  劳动关系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最为普遍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决定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程度。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给我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因此,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助于构建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关系管理有三方面意义,第一,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第二,有助于协调经济发展状况,减少侵权案件或者是劳动保障争议的发生;第三,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与企业的合法正当权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是促进劳动者与企业和谐相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帮助企业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国民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当前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相当一批企业并未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导致劳动合同管理缺乏指导性,规范性。笔者认为,依法制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企业的有序规范运作化,将风险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满足员工公平感需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自用工之日起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在现实用工环境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用人单位的原因,也有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可归结为法律意识薄弱和社会责任感欠缺。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侥幸认为可以节约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殊不知,一旦发生劳动仲裁,企业成本不但减不了,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管理费用,甚至在劳动者当中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产生,久而久之,影响企业长远发展。劳动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常见的情况是存在未完结的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之前要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以减少企业的用工风险。

  (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不容乐观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亲自履行、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全面履行原则贯彻落实不到位尤其突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全面履行原则欠缺的地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未能及时补休或者发放加班工资;二是劳动报酬也是全面履行原则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最常见的就是双方就劳动报酬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存在争议;三是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加强,近年来,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成为继劳动报酬之后第二大争议点;四是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执业危害防护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出现也逐渐成为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焦点。

  (四)未规范解决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等事宜

  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都一一作了规定,具体而言包括:第三十六条的协商解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过失时的单方解除、第四十条劳动者无过失时的单方预告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四十四条合同终止。在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随着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的加强,以及国家社会保险扶持性政策的出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案较之前有减少的趋势。对于劳动者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权衡利弊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应答。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建议

  (一)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程序对劳动者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生产管理制度,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能力,更关键的是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仲裁或诉讼时适用的依据,有效解决劳动纠纷。

  劳动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即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的部分无效;规章制度应当经过公示或告知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可以将涉及劳动者利益的事项以及员工管理规范融入企业《员工手册》中,在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时分发给劳动者并且做好签领记录工作,以此规范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员工手册》一方面可以保障企业的有序规范运作化,将风险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满足员工公平感需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与职工名册

  在发展过程中,企业必须要转变传统的发展观念,与时俱进,提高自我认识与管理,优化劳动管理体制,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要用战略的眼光正确看待劳动关系积极参与宣传、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将构建和谐融洽劳动关系,作为提高企业发展管理水平的重中之重。

  结合《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传统花名册的内容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和形式等各项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各种人力资源管理应用也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更加快捷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的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使得小到花名册合同管理,大到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实现动态化、实时化,其中最关键的是企业动态管理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三)政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为了进一步调控并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合理运行,政府必须要弥补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有效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用工问题,制定出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缓解劳资矛盾,构建规范有序的劳动关系。政府在宣传的过程中,要通过各类有效的活动来吸引民众的注意力,让民众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且让民众在学习和认识过程中树立一定的法制观念,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当中,都能够利用《劳动合同法》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近些年,这地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扶持性政策,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稳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路上,政府一要继续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二要加强领导,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更好的条件;三要努力达到维护职工权益和企业健康发展双赢的目的;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四、结语

  结合上述内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有助于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结合法律法规构建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于劳动者的规范管理,为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共献力量。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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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康纪田.劳动者权独立于劳动权的法治价值[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03):11-15.

  [3]毛尉.试论如何捍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J].法制博览,2016-0525(1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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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张翠玉.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构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J].知识经济,2018(18):135.

篇十七: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P>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使用。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时,应当将劳动合同书文本交给劳动者本人,并告知相关规定。在劳动者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职工时,按再就业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采取欺诈、威肋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商业秘密、工作地点、教育培训、赔偿责任等事项协商约定条款。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劳动者自身条件和用人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九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二)连续工龄十五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补签劳动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服务年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短于服务年限。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风险金或保证金。转制企业不得以劳动者参股与否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第十二条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负责在订立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及鉴证机构各持一份。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的;(二)改制后的企业,由于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化的;(三)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修改或失效的;(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发生变化的;

  (五)需要调整劳动报酬的;(六)其他需协商变更的。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同时载明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就是否同意变更给予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第十五条劳动者有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也须先经双方协商变更;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性裁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条件、对象和程序执行。第十六条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劳动者被确诊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分别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并处理劳动关系。评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评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评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评为七级至十级,本人愿意自谋职业或另行择业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第二十条因用人单位原因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自动续延的劳动合同,但可补办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如劳动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用人单位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可提前三十日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送达劳动者本

  人,劳动者应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给予书面答复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

  到期时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

  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

  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

  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

  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

  的百分之百。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

  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的,用人

  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

  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

  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所称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

  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

  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时间计发经济补

  偿金时,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

  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对余下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按工作满一年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或者经济补偿金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三十一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负责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一个月内办妥《劳动手册》、《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为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用人单位除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及旨理办法外,还应当依法制订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如下规章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聘)用职工办法;(二)职工岗位工作行为规范及奖惩办法;(三)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及正常晋级办法;(四)职工技能培训及考核办法;(五)职工下岗办法或待聘待岗办法;(六)职工离岗休养办法;(七)职工申请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培训教育费赔偿办法;(八)职工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九)其他有关劳动者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制度。上述规章制度应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以下台帐:(一)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台帐;(二)各专项协议台帐;(三)职工医疗期台帐;(四)职工培训台帐;(五)认为必要的其他台帐。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司)在聘任、委任厂长(经理)时,应负责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司)应当根据行业实际,对所辖范围内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整体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执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处理。第三十六条市、县级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向所辖用人单位宣传贯彻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有关劳动合同的政策措施,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样本,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审查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延、解除和终止情况,指导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中的违法行为。乡镇劳动所对所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实行监督和指导。协助县级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所辖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的劳动合管理办法,审查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条件的乡镇对劳动合同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聘)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人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

  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

  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

  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

  按约定赔偿;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1)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提前解除一年应当赔偿劳动者相当本人上年度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下的(含二十年),按照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按照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追索招收录用职工时所支付的费用及培训费。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一)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提前解除一年,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相当本人上年度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费用,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应当赔偿相当本人上年度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费用,最多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中约定赔偿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赔偿。第四十一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济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劳动行政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处以法定代表人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按照每有一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未给予的,除责令给予经济补偿外,并可按照经济补偿额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如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篇十八: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P>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

  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

  规。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

  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

  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

  本。

  第六条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

  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

  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

  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不约定试用期。

  (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

  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

  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

  1)

  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

  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

  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

  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

  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第十九条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篇二: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xxxxxxx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主任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