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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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11篇

时间:2022-11-10 08:25:06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11篇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第二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和发展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11篇,供大家参考。

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11篇

篇一: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第二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和发展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三个代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础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在长期执政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集中起来就是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所以,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十六大之后,中央宣传部根据中央要求组织编写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全面阐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是社会历史飞速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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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代表”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历史条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历史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在对当今国际局势科学判断件进行了全面阐述,指出: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对当代中国发展变化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科学判断党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在对党的现状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的。下面具体讲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历史条件。

  (1)时代背景:国际局势和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时代背景:国际局势和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政治多级化、经济全球化和文化相互激荡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从国际范围看,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形势逼人、不进则退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科技革命创造的良好机遇,抢占新兴产业的制高点,加速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换代升级,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迅速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避免重蹈落后挨打的覆辙,是中国共产党不得不认真思考和着力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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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遭受重大挫折,陷入低潮。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已处在两种社会制度斗争的最前沿。政治多极化在曲折中发展。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虽然没有变,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如美国)有新的表现,恐怖主义危害上升(911),一些地区的冲突和争端时起时伏,力量对比也不平衡,我们将长期面临西方某些敌对势力分化和和平演变的巨大压力。渗透与反渗透、分裂与反分裂、颠覆与反颠覆的斗争会长期存在并且异常复杂。经济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加入WTO,在世界市场中竞争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这既给我们党实现其先进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也给党领导国家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向新世纪,文化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交流和传播越来越成为各国交往的重要内容,文化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成为国际冲突的一个方面。如何巩固我们的思想文化阵地,在大力吸收先进文化的基础上,坚决抵制有害文化的侵蚀、污染,促进我国文化在21世纪的全面繁荣,需要高度重视和严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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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89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人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从国内范围看我们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分配方式、就业岗位、利益关系、思想观念等的多样化以及这种变革和多样化的进一步发展,给我国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带来了深刻影响,也给我们党继续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多方面需要,改进党和国家的工作制度、领导方式,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建设道路,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些问题迫在眉睫。解决得不好,人民不满意,党就会失去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3)现实依据: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变化新任务。现实依据: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变化新任务。党的历史方位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实行队伍开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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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的队伍发生了重大变化,正进入整体性新老交替时期。特别是从现在起的十几年里,一大批年轻干部要走上领导岗位。党的干部队伍总体是好的,但在一部分人那里也存在着思想僵化、信念动摇、组织涣散、作风漂浮、生活腐败、官僚主义等现象。2000年,中央组织部按照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安徽绩溪人)同志的重要批示,组织了全国30万名党员思想状况调查。在调研中发现,在部分党员和地区中存在理想信念动摇、领导干部腐败、基层组织涣散等问题。2004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正式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在全党全面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央希望通过对成千上万名党员的教育,达到四大目标: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让党员用实际行动来体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

  如何以改革的精神把我们党建设好,保持党的先进性,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必须认真思考和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新时期党的建设必须解决好的两大历史性课题: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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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过程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从江泽民2000年2月在广东正式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来,到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江泽民多次就“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更为全面、深刻的阐述,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丰富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

  江泽民在广东视察工作,第一次提出了“三个代表”的要求。2000年2月,江泽民在广东视察工作,第一次提出了“三个代表”的要求。在对领导干部进行“三讲”教育讲话中,江泽民同志首先提出了两个代表,即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始终成为社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随后几天,江泽民同志又考察了深圳、顺德和广州。25日,在听取了广东省委常委的工作汇报后,他发表了题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如何做到“三个代表”》的重要讲话,指出:“总结我们党70多年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这就是:我们党所以赢得人民的拥护,是因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如何更好地做到这‘三个代表’,是一个需要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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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大课题。”“三个代表”的概念由此被完整地提了出来。2000年5月14日,江泽民在江苏、浙江、上海党建工作座谈会上,以《“三个代表”是我们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鲜明标题,发表了重要讲话。江泽民明确提出,全党必须围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并特别强调:“推进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都应贯穿‘三个代表’的要求”。要“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党的全部工作中去”。而提出“‘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则是江泽民对“三个代表”重大意义作出的最精辟概括。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全面阐述了“2001年7月,江泽民在纪念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全面阐述了“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和基本内容。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代表”的科学内涵和基本内容。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现实问题的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而对党在现阶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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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的基本纲领、基本任务的新概括,并在讲话的第二部分阐明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涵。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出席了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并发表重要讲话,第一次深刻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联系,提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就深刻揭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一个完整理论体系的内在的逻辑联系。这个讲话,为党的十六大的召开,作了政治上和理论上的准备。

  中共十六大报告进一步阐述了“三个代表”2001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进一步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历史地位、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等,强调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背景、历史地位、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等,强调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执政为民。十六大把“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执政为民。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马克思列宁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又写入宪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2004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又写入宪党章法。至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从最初提出时的一个重要观点,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寓意深刻、思想全面的理论体系:从指导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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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一个重要纲领,发展成为不仅指导党的工作,而且指导整个国家工作、指导整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理论体系。它科学地回答了在无产阶级已经取得国家政权成为执政党以后,如何在极其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中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解决好共产党执政兴国、执政为民的基本规律的重大问题,为我们党完成好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坚定地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庄严使命,奠定了坚实的政治理论基础。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和主要内容“三个代表”的基本内涵:1.三个代表”的基本内涵:“三个代表”是指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体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要求,尤其要体现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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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三个代表”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统一整体第一、发展先进生产力,是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条件第二、先进文化是人类社会的灵魂,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凝聚力,是人类社会不断进化发展、实现自身本质力量的重要手段第三、人民群众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根本力量第四、不断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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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代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概括。“三个代表”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和主要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造性地回答了在充满希望和挑战的21世纪“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重大课题以及一系列关系国家、民族前途和命运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化了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党自身建设规律的认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三大理论成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是几个观点的简单组合,而是由一系列内涵丰富、相互联系的思想观点构成的统一整体。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内容三个代表”(十六个方面见中宣部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1)大力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2)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战略(4)不断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5)推进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改革(6)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对外开放战略——关于中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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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社会主义的对外开放(7)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8)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9)创造更加灿烂的先进文化——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10)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防和军队建设(11)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爱国统一战线(12)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关于祖国统一(13)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交和国际战略(14)坚定地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15)以改革的精神建设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执政党建设(16)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

  可以看出它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发展道路、发展阶段、发展战略、根本任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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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动力、依靠力量、国际战略、党的领导和根本目的等重大问题上取得了丰硕成果,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是由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构成的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其中,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这一系统的科学理论的最主要内容和集中概括。

  “三个代表”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整体。“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理论。

  (P40页)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三个代表”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当代中国面临的实际问题,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宝库增添了新的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又一伟大创造,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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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代表”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意义第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第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第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第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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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1月25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王凤朝2021年2月8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方式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法规草案事项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法规草案。第五条(规章事项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第六条(党的领导)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策部署。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党委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市

  委。第七条(基本原则)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

  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草案审查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初稿起草、立法评估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九条(项目征集)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或者立法建议。同时,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第十条(项目申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申报立法项目应当填报《立法项目申

  报书》,明确立法项目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的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立项条件)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二)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需要。第十二条(计划草案)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立法的必要性和内容成熟程度,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明确立法项目名称、负责起草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立法项目包括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项目是文稿基本成熟,具备立法条件,应当在计划年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调研项目是有立法必要性,但立法条件或者时机尚不成熟,需要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中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第十三条(计划批准和公布)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委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采纳社会公众立法建议的情况进行反馈。第十四条(计划执行)对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计

  划要求的时间将代拟稿报送审查。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

  调和督促指导。第十五条(计划调整)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立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暂停或者终止规章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

  书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实际工作需要增加规章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暂停、终止或者增加地方性法规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相应手续。

  第三章起草第十六条(起草单位)法规草案和规章由申报立项的单位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或者内容复杂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单位起草或者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第十七条(起草机制)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制机构参加的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和完成时间,确保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送立法项目草案。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八条(起草要求)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遵循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规定,与上位法不抵触,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协调;(四)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管理措施符合有关设定权限的要求;(五)设定的管理措施符合实际需求、程度适当、幅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六)管理职权配置合理,赋予管理部门权力同时明确其责任;(七)权利义务关系等实体内容明确,程序规范且能够保障实体内容的实现;(八)条文表述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用语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法律语言表达规范。第十九条(听取意见)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二十条(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起草的法规草案和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专业论证)法规草案和规章内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起草单位可以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证。第二十二条(风险评估)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措施。第二十三条(初步协商)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代拟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第二十四条(报送审查)起草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法规草案代拟稿或者规章代拟稿,应当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审查。报送审查的代拟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多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四章审查第二十五条(送审材料)法规草案代拟稿或者规章代拟稿报送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规草案代拟稿或者规章代拟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重大争议问题协调情况等;

  (三)立法评估材料;(四)立法论证材料,举行了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附相关报告;(五)征求各方面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六)立法背景资料和主要的立法依据材料;(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六条(审查内容)代拟稿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三)是否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协调、衔接;(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立法项目主要问题的意见;(五)拟设定的制度与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六)是否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合理设定行政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七)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七条(缓办或退回)代拟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一)立法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代拟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充分协商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听取意见的;(四)对重大利益调整事项或者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听证的;(五)上报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二十八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代拟稿发送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九条(征求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代拟稿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反馈。第三十条(立法联系点)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就代拟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公民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论证咨询)代拟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存在重大分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或者专家学者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进行。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组织。第三十二条(争议处理)有关单位对代拟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

  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三条(立法指导)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核、修改法规草案代拟稿时,应当主动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沟通,征求意见或者共同修改。第三十四条(立法协商)建立政府立法协商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市政协相关工作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单位建立政府立法协商机制。立法协商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联合调研等方式进行。第三十五条(提请审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代拟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由起草单位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三十六条(审议)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送审稿时,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第三十七条(签署和印发)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起草单位根据有关会议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报

  请市人民政府发文。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规章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市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制定机

  关、令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及公布日期。废止规章的,还应当载明废止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规章公布)规章发布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市人民政府公报、《成都日报》、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刊载。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规章施行时间)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四十条(规章解释)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十一条(规章备案)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十二条(规章解读)

  规章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章解读工作。规章解读材料应当与规章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发布。第四十三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规章修改、废止,或者以规章为基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参考依据。规章立法后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实施。第四十四条(规章清理)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第四十五条(规章修改废止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规章修改、废止建议:(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废止的;(二)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法规规章替代的;(三)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四)行政管理体制机制、调整对象发生变化的;(五)应当修改、废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修改废止程序适用)规章的修改、废止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6

  号公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三: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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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二)解散。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八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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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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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五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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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第三十九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

  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

  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

  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

  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五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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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

  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第五十七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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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八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九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六十条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一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三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六十四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六十五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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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第七十一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七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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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七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八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三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八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五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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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九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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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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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八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第一百一十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三条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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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五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

  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第一百二十三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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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

  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一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二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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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四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

  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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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方针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两个坚持”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方针,集中反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执政党建设的本质要求,是统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纲。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反复强调了这一重要思想,指出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所谓“全面”领导,在空间上,是指全方位、所有领域、各行各业各部门都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在时间上,是指党的领导贯穿于各项事业的始终,没有“空档期”,不存在“休息日”。要牢牢把握党的全面领导这一当代中国最高政治原则,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各条战线、各个领域中,体现到对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中,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建设的指导方针。“打铁必须自身硬”。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严”作为管党治党的最强音,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着力抓思想从严、管党从严、执纪从严、治吏从严、作风从严、反腐从严,把全面从严的精神和要求贯彻到党的建设全过程、

  各方面,贯彻到党的组织最高层、最末梢,做到主体全动员、对象全覆盖、内容成系统、环节相衔接、措施相配套、责任无死角,做到真严、常严,使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现象得到有效纠正。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体现的是对党的建设兴衰成败内在规律的深刻认识,体现的是党的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的是党的建设指导方针的与时俱进。

篇五: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第二章

  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

  一、单项选择题:1.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阶级基础是()A.马克思主义B.民族资产阶级C.各地共产主义小组D.中国工人阶级2.世界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是()A.正义者同盟B.巴黎公社C.共产主义者同盟D.布尔什维克3.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性特质主要体现在()A.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B.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继承者C.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优秀分子组成的先进队伍D.以上都是4.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领导地位是由()A.党的宗旨决定的B.党的性质决定的C.党纲党章决定的D.党的路线决定的5.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A.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B.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C.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D.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6.马克思主义不包括()A.马克思主义哲学B.马克思主义世界观C.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D.科学社会主义7.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是()A.独立自主、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B.理论联系实际、群众路线、自力更生C.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D.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独立自主8.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A.解放思想,实事求是B.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C.“三个有利于”标准D.坚持四项基本原则9.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A.加强党的建设B.始终做到“三个代表”C.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D.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10.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是在()A.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B.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C.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D.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二、多项选择题: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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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毛泽东思想B.邓小平理论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D.科学发展观2.党的领导主要是()A.思想领导B.政治领导C.组织领导D.理论领导3.“三个代表”是指()A.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B.代表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C.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D.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4.中国共产党先锋队的性质主要体现在()A.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B.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先锋队C.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民族的先锋队D.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5.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三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是()A.完善型B.学习型C.服务型D.创新型6.《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为核心,以()为关键,以()为重点,以()为基础,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A.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B.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C.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D.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7.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A.一切依靠群众B.一切为了群众C.从群众中来D.到群众中去8.中国共产党的三大历史任务是()A.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B.党的建设C.完成祖国统一D.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9.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包括()A.以经济建设为中心B.坚持四项基本原则C.坚持执政党建设D.坚持改革开放10.以下关于科学发展观的描述正确的是()A.第一要义是发展B.核心是以人为本C.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D.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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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简答题: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什么?2.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3.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4.为什么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永恒主题?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四、论述题:1.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2.结合自身实际,谈谈作为大学生如何践行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争取从思想、行动上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附:答案一、单选题答案1-51BCD9ABDDCDBC2ABC10ABCD3ACD6-104ABDBCABD5BCD6ABCD7ABCD8ACD二、多选题答案

  三、简答题(参考答案)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什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2.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是我们党对自身性质认识的飞跃和深化,强调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从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两个方面对党的性质所进行的确定。党的阶级性是指中国共产党以工人阶级为基础,代表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党的先进性是指党必须由工人阶级和其它社会阶层中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组成,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可详细阐述)3.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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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对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有着清醒的认识和科学的部署。(可详细阐述)4.为什么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永恒主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坚持党的性质的本质要求;坚持党的宗旨,是党的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坚持党的宗旨,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现实需要。(可详细阐述)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四、论述题1.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指导思想是党的灵魂,是指导党全部活动的理论体系,是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理论基础。一个政党以什么样的思想和理论作指导,不仅关系到这个党的性质及其所代表的阶级的前途和命运,而且也关系到它所从事的事业的兴衰和成败。(结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详细展开论述)2.结合自身实际,谈谈作为大学生如何践行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争取从思想、行动上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考察学生对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的认识与理解,并结合自身实际,从思想、学习、工作等各方面阐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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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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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设立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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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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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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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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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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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组织原则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第五章议事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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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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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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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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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三)金融监管机构;(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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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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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又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

  第一章新时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学重点、难点: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教学方式:讲授教学内容:◆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第一节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一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1、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历史性飞跃:毛泽等思想的形成第二次历史性飞跃:邓小平理论的形成2、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1)邓小平理论继承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一脉相承的第一、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创造出来的。第二、遵循了马克思主义揭示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规律。第三、遵循了马克思主义阐述的社会主义本质。(2)邓小平理论既坚定的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第一、邓小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新的实践的基础上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第二、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了新的科学水平。第三、邓小平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对当

  今的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做出了新的科学判断。第四、邓小平理论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新经验,比较系统的初步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学体系。

  二、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和精髓1.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1)关于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2)关于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3)关于社会的根本任务。社会主义本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4)关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改革——实质上是自觉的调整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5)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国际多极化趋势;冷战思维、霸权主义依然存在。(6)关于社会主义的政治保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7)关于社会主义发展战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战略布局,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重视发展农业、交通、能源、教育和科学的战略重点,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战略捷径。

  (8)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9)关于祖国统一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理论强调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来推动和实现祖国的统一。2、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含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辩证关系第一、只有解放思想,才能达到实事求是。第二、只有实事求是,才能真正的解放思想。(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4)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5)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髓和灵魂。第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制定和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的基础。第三、从根本上说,中国革命就是依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指导而取得胜利的。第二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基本特征和历史任务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它确认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

  会主义。第二、我国社会主义还处在不发达阶段,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和历史任务第三、这个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

  化的历史阶段。第四、这个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

  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化农业和现代化服务业的工业化国

  家的历史阶段。第五、这个阶段是有自然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

  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第六、这个阶段是由文盲半文盲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

  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第七、这个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

  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第八、这个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

  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第九、这个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充满活力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第十、这个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

  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

  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第十一、这个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

  义基础上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我国社会主义作为初级阶段要经历很产的时间,这主要是因为:(1)社会主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形态,比原先人们所预料的时间要长得多,它的全部发展过程也许要经历几百年。(2)我们原来是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实现现代化需要很长时间。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重要意义(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理论依据。(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我们深刻理解和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的理论依据。(3)社会主义初段理论能够帮助我们掌握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阶段,成为反对和防止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左”的错误和背离社会主义道路的右的错误的有力武器。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1、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握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2)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三、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1、党在社会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第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第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2、党的基本纲领与基本路线的关系(1)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是依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由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住经济政治文化纲领三部分构成。(2)党的基本纲领时基本路线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展开和具体化,它使基本路线所规定的目标和方针原则更加具体明确、更具有操作性。第三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史方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领导全国人民夺取全国政权→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2)党在外部封锁、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实行对外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1)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咋曲折中发展;(2)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以经济为基础,科技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竞争更为激烈。既是机遇,又是挑战3、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波澜壮阔,在非常复杂的环境下进行大环境:社会主义处于低潮,西方国家对我国的经济贸易制裁,亚洲经济危机,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挑战。

  4、队伍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求我们必须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党的阶级基础在增强,群众基础在扩大→要求我们必须提高全民素质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历史地位1、科学内涵(1)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2)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3)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三个代表”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1)“三个代表”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最根本的,就是先进生产力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本利益。(2)“三个代表”是我们的执政之基(3)“三个代表”是我们的力量之源党能够始终从根本上促进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中国文化的进步,切实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这是我们全部力量的源泉所在,也是我们不断成功和发展的奥秘所在。三、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1、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2)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2、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3、加强党的建设的必要性及其主要内容加强党的建设在内容上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三个方面:第一,思想建设。第二,组织建设。第三,作风建设。

  第二章新世纪与旅游发展相关的基本政策教学重点、难点: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教授方式:讲授教学内容:◆我国的外交政策◆“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新世纪的伟大战略第一节我国的外交政策一、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和平问题是东西问题,发展问题是南北问题首先,和平成为世界潮流,是各国人民的愿望的体现。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了灾难,战后人们渴望和平,和平观念深入人心。其次,发展成为世界的主题,是战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所面临的客观要求。世界各民族争取民族独立后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发展经济,摆脱贫困,取得经济上的独立。各国愈来愈意识到,国际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综合经济实力的竞争。第三,人类共同面临的诸多全球性问题使得国际间的合作与联系日益加强。除了政治经济问题之外,还有人口问题、粮食问题、环境问题、资源问题、毒品问题、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世界各国间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二、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基本目标:坚决捍卫国家的独立、安全和主权,积极维护世界和平,努力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长期的国际和平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1.持把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2.持独立自主和不结盟独立自主:就是要在对外的事务中,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工人的国际法准则以及事情本身

  的是非曲直,独立的做出判断,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不结盟:就是指中国不依附于任何大国和国家集团,不屈从于任

  何大国和国家集团的压力,不同任何大国或国家集团结盟,不参任何军事集团。

  3.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它包括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4.加强同第三世界的团结与合作,这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足点5.继续改善和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6.坚持睦邻友好7.积极促进世界的多极化,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实现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坚定不移的实行对外开放政策。8.积极参与多边外交活动,充分发挥我国在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作用。9.积极发展同各国政党的党际交流与合作关系,促进国家关系的发展。三、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我国主张建立国际新秩序:1、政治上各国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而不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2、经济上应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而不应造成贫富悬殊。3、文化上应相互借鉴,共同繁荣,而不应排斥其他民族的文化。4、安全上树立新的安全观。5、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第二节“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一、邓小平“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1、构想的提出1978年,中美关系正常化→1979年,邓小平提出不再用“解放台湾”的提法,要实现台湾与大陆的统→1981年,邓小平会见撒切尔

  夫人关于香港问题是正式提出“一国两制”的概念→1984年成为一项基本国策。

  2、“一国两制”构想的科学含义和丰富内容含义: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题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基本内容:第一,坚持一个国家,即“一国”,指国家的统一和主权的完整。第二,坚持“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中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第三,保证台湾、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第四,实行“一国两制”长期不变。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实践1、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成功解决,是“一国两制”构想的重大胜利(1)“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的实践。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成了现实。(2)按照“一国两制”实现了澳门回归。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到祖国的怀抱。2、在一个中国原则下积极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三、“一国两制”构想的伟大意义1、“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一国两制”既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充分尊重了港澳台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2、“一国两制”构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根本对立的社会制度包容于一个统一的国家内,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大创造。3、和平共处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3、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范例。

  第三节新世纪的伟大战略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三步走”的战略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我国旅游发展战略1、二十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的成就第一,三大市场(洲内市场、洲际市场、台港澳特定市场)全面发展,市场前景日益广阔。第二,旅游供给全面增长,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张,我国旅游业基本实现了从“事业型”向“产业型”的转变。第三,综合功能全面发挥,旅游作为经济增长点的特征日益显现。第四,我国旅游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国际合作日益活跃。第五,最重要的是,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旅游业发展道路,探索和创造了一系列对今后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宝贵经验。2、二十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的基本经验第一,发展中国旅游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及其旅游经济思想为指导。第二,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旅游业发展之路。第三,必须坚持以改革开放统揽旅游业发展的全局。第四,旅游业具有民间外交、文化、经济等多种特征,但其本质型特征是经济产业。第五,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型的旅游发展战略。第六,必须坚持大业、大市场、大旅游的发展方向。第七,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八,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四、河北省旅游业发展战略河北省旅游业发展的目标分为近期、中期和长远三个不同的目标。1、近期目标“十五”期间,继续保持高于全省国民经济增长和全国旅游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发展速度。旅游管理法制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

  2、中期目标2006年到2015年,河北省旅游业将走向成熟。3、长远目标展望2020年,旅游业成为河北省国民经济的意向重要支柱产业。第三章道德与职业道德教学重点难点:道德的含义、基本特点和作用方式;职业道德的特点与内容教学方式:讲授教学内容:◆道德概述◆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职业道德的特点与基本内容第一节道德概述一、道德的含义道德,又称伦理,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普通标准去评价,依靠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和调节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道理和规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从历史发展的看,道德的内容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二、道德的基本特点道德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道德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历史性。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道德体系的性质。第二、道德对社会经济基础有反作用,具有能动性。道德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一样,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又对经济基础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当一种新的经济关系代替一种旧的经济关系的时候,反映新的经济关系的道德便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同旧有道德抗争,并激励人们为新的社会制度而斗争。(例如:旧社会的要求妇女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新中国成立之后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第三、道德具有相对独立性。道德虽然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它的发展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它相对独立于经济关系。

  第四、道德具有多层次性。道德的多层次性,主要体现在同一时代的道德体系中。每一时代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体系,都会集中的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三、道德的作用方式道德对社会生活产生作用和影响主要通过一下方式来进行:(1)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通过道德舆论的褒扬和贬斥来引导人们的社会行为的。法律通过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力量,对社会生活和人们的行为进行干预。宗教通过某种神秘的力量,使人们产生或保持某种行为。而道德既不运用来自某种组织机关的强制性的惩罚力量,也不运用凌驾于现实世界之上的神秘力量,而是运用社会成员长期以来形成的道德共识。例如:文明礼貌,助人为乐(2)道德是通过传统习惯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例如:尊老爱幼(3)道德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道德的内心信念是指人们对某种道德思想观念和道德准则规范的正义性、正确性的认定,以及对现实相应道德义务的强烈责任感。例如: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内心信念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强大的经神力量。总的说,道德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方式是非强制性的,是以教化为手段,以人们内心对到的内容的认同或部分认同为前提的,即使是社会舆论形成的外部压力,也不具有强制性。第二节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一、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又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我们的公民道德建设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1)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要求。(2)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把集体主义作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3)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4)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例如:随地吐痰第三节职业道德的特点与基本内容一、职业与职业道德职业,是指人们由于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的劳动分工而长期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并以其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活动。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之夜之间的关系。职业道德,一方面调整职业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要求每个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搞好本职工作;另一方面调节从事本职业的人们与其他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上其他人群之间的关系,维护各职业的存在,并促进其职业及整个社会向前发展。

  二、职业道德的特点职业道德除具有道德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道德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范围上的特定性职业范围上的特定性是指职业道德反映职业发展的要求,它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职业道德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相联系,它只能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起作用。2、内容上的稳定性和继承性职业道德内容上的稳定性是指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不是人们主观愿望的产物,它与各种职业要求和职业生活相结合,是社会分工和劳动分工的结果。3、形式上的多样性和实践性职业道德形式上的多样性是指职业道德在表现形式上因不同的职业而有所不同。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一种新型的职业道德,它继承了历史上各种职业道德的优良传统,是人类职业道德发展的新阶段。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1、爱岗敬业爱岗敬业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一切基本规范的基础。2、诚实守信诚实守信即忠诚老实,信守诺言,是为人处事的一种美德。所谓诚实,就是忠诚老实,不讲假话。所谓守信,就是信守诺言,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诚实和守信两者意思是相通的,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守信是诚实的具体表现,不诚实很难做到守信,不守信也很难说是真正的诚实。3、办事公道

  所谓办事公道是指从业人员再办事情处理问题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同一标准和同一

  原则办事的职业道德规范。4、服务群众服务群众是为人民服务精神的集中表现。所谓服务群众就是为人民群众服务。服务群众指出了我们的职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指出了我们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人民群众,指出了我们应当依靠人民群众,时时刻刻为群众照相,急群众所急,忧群众所忧,乐群众所乐。5、奉献社会所谓奉献社会,就是全心全意为社会做贡献,是为人民服务精神的最高体现。奉献社会的精神主要强调的是一种忘我的全身心投入精神。第四章旅游业职业道德教学重点难点:旅游业职业道德及其作用;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意识教学方式:讲授教学内容:◆旅游业职业道德及其作用◆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意识◆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规范第一节旅游业职业道德及其作用一、旅游业职业道德的概念是指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职业活动时,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以及与之相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品质和职业行为。二、旅游业职业道德的作用1.提高旅游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大战,有很多制约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人才的制约。旅游业从业人员的良好素质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统一。其中“德”是从业人员素质要素中的第一位的,是基本要

  求。它既包含政治素质,又包含品德素质。2.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职业道德是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对于旅游企业来

  说,在经营管理上,在调节企业与旅游者利益关系、自身企业与其它企业的关系和企业内

  部各种关系时所起的作用,往往比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范围更广泛,影响更深刻。

  3.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在旅游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为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旅游应把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放在首位。(在某种程度上能调节主客关系,把宾客放在第一位)4.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动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旅游活动带来的人及接触和文化交流对社会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可以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推动科学技术的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开阔眼界,了解世界,为发展和会注意精神文明做出贡献。——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主体。高尚的职业道德也能直接带动整个社会道德的提高。——所以,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教育不仅可以提高每个员工的道德品质,而且还可以通过职业道德的教育,对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产生直接的影响,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案例:《统一首歌》消防战士(三名摘掉军领花和肩章,却还冲向第一线)案例:(66P94)精神文明应倡导,低级趣味不可搞5.抵制精神污染,反对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如在旅游活动中,有的为赚取利润,擅自降低服务档次,甚至与商店老板勾结坑害游客等。这不仅扭曲着一些人的灵魂,影响着人际关系的协调,而且严重的制约着旅游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可以规范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道德认识水平和抵制腐朽没落思想对其腐蚀的能力,使他们能凭内心信念的力量,自觉的反对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节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意识在结构上,道德由意识体系、规范体系和活动体系三个方面组成。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意识,主要有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和敬业意识三方面组成。一、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的政治意识政治意识是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中其他内容的基础和前提。在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的政治意识中,主要是爱党、爱社会主义,最为重要的是爱国主义的意识。1.爱国主义的意识爱国主义是人们对自己的祖国的一种最为深厚的感情和为她的独立和富强而奋斗的献身精神。爱国主义虽然在各个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时代内容和特点,但是作为中华民在漫长历史过程中代代相传、经世不衰的社会道德意识,也有共同的、基本的内容。社会主义爱国主义主要内容是:加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争取实现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2.爱国主义在旅游服务工作中的基本要求(1)坚持祖国利益高于个人的一切(2)要自觉维护祖国独立、领土完整、统一和尊严(3)要自觉维护各民族人民的安定团结(4)要自觉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奋发进取(5)要有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6)要尊重、关心和支持去她民族和国家的人民,坚持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统一二、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的服务意识在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意识体系中,居核心地位的是“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

  1.“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是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的核心意识

  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既是我国旅游业的宗旨,又是我国旅游业从业人员精神境界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内容具有继承性和特定性的特点。2.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的核心意识(1)热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热心是人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的表现。热心为旅游者服务,是旅游业的基本精神,也是旅游业优质服务之本。(2)加强职业责任心和道德义务感道德义务感是个人度履行某种道德要求的高尚情感。(3)努力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不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道德行为问题。服务态度,是指服务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时所持的神情、举止表现,通常包括心理状态、面部表情、形体动作,语言表达和服饰打扮等。服务质量,是指服务人员对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优劣程度,一般应包括服务的准备程度、服务设施的状态、产品或商品的性能、操作的技巧性和工作的效率等。三、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的敬业意识1.旅游业的性质和任务旅游业是以旅游者为对象,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物质条件,为旅游活动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的综合性产业。3.敬业意识的具体内涵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意识中的敬业意识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敬业、乐业和勤业三方面的内容。(1)敬业是指从业人员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即平时人们所说的职业荣

  誉感。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中的敬业,要求从业人员既敬重自己所

  从事的旅游产业,也要敬重自己所在的具体企业,还包括敬重自己从事的具体工作。

  (2)乐业是指从业人员喜欢从事自己的职业,并以做好本职工作为自己的最大快乐,即职业幸福感。正确对待苦于乐,实际上是人生观的问题。生活中的苦与乐是相对的,是向比较而存在的。苦与乐又是对立统一的,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由于旅游服务工作是面对面的为旅游者服务,因此,有的时候,服务人员已疲惫不堪,但也必须按岗位规范要求去做。不论你的心情好与不好,都必须面带笑容,彬彬有礼的对待客人。(3)勤业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刻苦学习、认真钻研、勤奋工作。要做好导游工作,仅凭现成的导游词,是远远不够的。生搬硬套更是不行。知识的欠缺导致对游客浅薄无知的导游服务,无论你怎样“乐业”,再搞噱头哗众取宠,至多也只能让稍有尝试的游客们嬉笑而已。所以,要做好导游工作,导游员就必须不断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挖掘旅游景观的文化内涵和美学价值。第三节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规范一、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含义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规范,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在旅游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二、社会主义旅游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是指每个旅游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职业纪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廉洁奉公。是指旅游从业人员在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利益时,要将国家与集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心为公,秉公办事。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职业纪律(2)严格执行政策、法令(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4)清正廉洁,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2.真诚公道、信誉第一具体要求是:(1)以满足旅游者需要为中心,以维护旅游者利益为前提(2)诚实可靠,拾金不昧案例:83P118客人粗心遗忘物品,宾馆即时登记收存(3)广告宣传,实事求是案例:50P72广告宣传不实,有奖竞销违法(4)严格履行承诺,信守合同(5)按质论价,收费合理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1)树立顾客第一,宾客之上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旅游接待与服务者以工作的真正价值最终都要通过旅游者的满意度才能实现。(2)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①丰富的专业知识②服务技能③服务修养(3)热爱和尊重旅游者旅游接待和服务工作的价值,只有通过宾客的接收和认可才能真正得以实现,而宾客对服务予以认可的前提是高兴、满意。从旅游者的心理需求分析,求尊重的需求是他们最重要的需求,享受到尊重和重视的客人,有时候对员工的表现很宽容和谅解。(4)关心帮助旅游者,进可能满足他们服务需求。旅游从业人员对旅游者的关心,主要表现在对其服务时的耐心与细致。一般来说,旅游者比较在意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态度是旅游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宾客需求的一种关注程度。

  4.热情友好,宾客之上热情友好,是指旅游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投入积极的个人感情,对每位旅游者怀有一种感激之情,并由衷的欢迎他们的到来。宾客之上,是指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一切都要以宾客为中心,宾客的任何一种需求,旅游从业人员都有责任进全力去做的最好。案例:185P259题目:强行搜身违法,尊严不容践踏5.不卑不亢,一视同仁不卑不亢,是指旅游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尤其是涉外活动中,不卑不亢、不媚俗,也不自夸、不自傲的工作态度。一视同仁,是指旅游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对同一消费标准的不同旅游者,要提供同样的服务标准服务待遇。案例:85p120题目:以貌取人认贼为客,查验证件谨防上当案例:76P109题目:无论何人来住店,旅客身份须查验6.敬业爱岗、忠于职守敬业爱岗,是指旅游从业人员敬重自己所从事的旅游服务职业,喜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并有以从事此业为荣的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忠于职守,是指旅游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忠诚的对待自己的职业守则,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案例:56p80题目:导游工作不尽职,合法身份被怀疑7.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是指旅游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员工与员工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本企业与其他协作单位之间相互团结、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顾全大局,是指旅游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自觉的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8.钻研业务,提高技能钻研业务,是指旅游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深入研究自己所从事的专业,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技能,是指旅游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度服务技能高标准、严要求,使自己的操作娴熟,而且精益求精。

篇八: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方针

  CompanyDocument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方针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两个坚持”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方针,集中反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执政党建设的本质要求,是统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纲。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反复强调了这一重要思想,指出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所谓“全面”领导,在空间上,是指全方位、所有领域、各行各业各部门都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在时间上,是指党的领导贯穿于各项事业的始终,没有“空档期”,不存在“休息日”。要牢牢把握党的全面领导这一当代中国最高政治原则,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各条战线、各个领域中,体现到对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中,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建设的指导方针。“打铁必须自身硬”。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严”作为管党治党的最强音,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着力抓思想从严、管党从严、执纪从严、

  治吏从严、作风从严、反腐从严,把全面从严的精神和要求贯彻到党的建设全过程、各方面,贯彻到党的组织最高层、最末梢,做到主体全动员、对象全覆盖、内容成系统、环节相衔接、措施相配套、责任无死角,做到真严、常严,使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现象得到有效纠正。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体现的是对党的建设兴衰成败内在规律的深刻认识,体现的是党的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的是党的建设指导方针的与时俱进。

篇九: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党总支委员会工作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铁路企业党委工作规定》,结合我单位或者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总支工作的方针原则: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二、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经理责任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三、坚持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把保证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为党总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党总支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六、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继承和发扬好传统、好办法,积极创造新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

  第二章党总支的职责

  第三条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指示、命令及工作部署在企业的贯彻执行。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三、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各经营单位班子建设,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教育、考

  察和监督。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对行政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决定党群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四、领导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五、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领导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六、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七、加强对宣传舆论工作的领导,为多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八、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九、协调经理与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好群众工作。十、决定公司党的建设方面和党务工作重要事宜。第四条党总支研究决定的问题: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指示、决议的重要措施,党组织的换届改选,重要请示报告意见等。二、党总支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和公司党代会的重要事项。三、支持总经理实现任期目标和党组织保证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重要措施。四、每半年听取一次总经理报告行政工作。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培养、教育、考核、监督的规则、计划和重要措施,干部制度改革以及党总支权限内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六、党的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七、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八、职工代表大会和企务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统战、武装和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十、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候选人的审查、确定,经选举产生各党支部委员、书记的审批。十一、在核定的定员总数内,依据上级规定调整和设置党群工作机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评定政工干部职称等。十二、党总支对公司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十三、新党员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及对党员干部的处理,党的基本制度制订与修改。十四、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部署、考核、奖惩及党政工团协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十五、对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各经营单位行政正、副职的任免与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决定党群干部的任免与奖惩。十六、职工工资增长原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各经营单位、机关部门机构的设立与调整原则,路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十七、深化内部改革,综合经营发展中的重要举措。十八、公司班子开展“创四好班子”活动的措施方法。十九、党总支职能范围内的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二十、其它应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问题。第五条党总支要以主要精力抓好企业党的建设,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建设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经营、会管理,团结协作,廉洁公正,开拓进取,得到职工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二、建设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考验、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三、建立一个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要求、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保证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对工作制度。

  第三章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第六条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职责和基本途径。党总支参与决策企业重大问题的范围是:

  一、单位的经营方针、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方案,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和基本建设方案,年度职工培训计划,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二、行政机构的设置及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临时性、阶段性重要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三、财务预算、决算,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劳务费分配办法,住房分配办法,职工子女就业办法,年度留用资金使用方案,干部职工中的重要奖惩,行政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报请上级任免的行政领导干部的人选方案,工人提干,行政中层领导干部的调整、任免。

  五、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项目,重要人事调整,大额资金使用。六、对有较大影响的事件、事故的处理。第七条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基本形式: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听取总经理报告行政工作,组织党总支委员进行讨论,对行政工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前组织党总支委员进行专题讨论研究,以党总支名义向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党政工团联席会。对总经理提交党政工团联席会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总经理办公会。党总支书记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对行政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基本程序是:一、党政负责人保持联系。要经常互通情况,统一认识,对干部职工中的思想动态和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路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牵涉到工作部署中需要党政工团互相配合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共同商定决策议题。二、党总支就行政提出的重大决策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及时收集各方面的情况,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意见和建议。三、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听取总经理或行政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和重大决策方案,组织党总支委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重大决策一经作出,党总支要充分发挥组织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宣传动员和团结带领广大职工,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第十条总经理在对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听取尊重党总支的意见;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向党总支及时通报。

  第四章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十一条党管干部是保证党的政治路线贯彻执行的重要原则和组织原则,是实现党对企业政治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

  第十二条党总支在干部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二、按职权范围讨论决定党群干部的任免。三、推荐各部门负责人、各经营单位负责人人选。四、对企业干部进场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五、选拔、培养和管理企业后备干部。六、积极推进企业干部制度改革。第十三条干部的选拔和任免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干部管理部门依照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和条件,采取群众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或公开招聘等形式,提出选拔对象。

  二、对经各种方式推荐、提名的选拔对象,在讨论决定任用前,由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拟任职务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在考察过程中,要征求纪检的意见。

  三、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经考核,公司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通过公开形式,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公示拟任人选名单及基本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根据群众反映和组织核实情况,决定是否任用,提高干部任用的准确性。

  四、干部管理部门对选拔的对象和考察的情况以及任免建议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充分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干部任免,到会委员不能低于三分之二,更不能临时动议干部的任免,讨论结果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干部管理部门下令。对纪检、组织、财务、团委等部门领导的任免,要按照规定程序征求上级组织或主管部门意见。

  五、发布干部任免通知前,公司党政领导应同本人谈话,提出要求。

  第五章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一、思想政治建设。加强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思想理论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二、组织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重点配好各经营单位的党政正职,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不断搞好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与和考查。三、作风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坚持“两个务必”,树立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的良好形象。

  四、制度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不断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企业实际、有利于党政对企业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建设的目标听取是:通过思想教育、组织调整、加强培训、完善制度等措施,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整体功能,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经营、会管理,团结协作,廉洁公正,开拓进取,得到职工群众拥护的坚强集体。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责任制一、认真落实领导班子建设的责任。党政正职要经常找班子成员谈心,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缺点、错误,要及时提醒帮助,批评指正。二、落实公司党总支对各经营单位班子建设的责任,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包建支部活动,深入开展“达、创、争”活动,努力把各经营单位的班子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三、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或经营单位班子建设的责任。分管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发生问题的要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组织协调,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五、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二对一谈话”制度。党政正职每年要对中层干部进行一次谈话,及时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六、建立干部考核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班子成员通报干部的考核情况。通报工作一般在每年全面考核后进行。

  第六章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十七条党总支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的作用,努

  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推动企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十八条党总支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讨论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三、抓好企业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四、组织和发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动员职工完成各项任务。五、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六、指导工会、共青团根据各自特点,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十九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树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干部、职工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三、结合公司实际,教育员工弘扬新时期“火车头”精神,爱岗敬业,艰苦创业,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培育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好路风。四、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教育,帮助职工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改革意识,增强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五、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市场营销活动,做好日常思想工作,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具有时代特征和企业特点的企业精神,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二十条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继承中创新,在改进中加强。坚持言教与身教、灌输引导与自我教育、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注重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以专职政工人员为骨干,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格局。

  第二十二条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加强政工队伍建设。建立政工人员工作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关心政工人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政工人员的奖惩与待遇和同级行政管理人员一视同仁。政工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换岗交流,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注意培养、选拔优秀的中青年骨干充实政工干部队伍。

  第七章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

  第二十三条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教育各级干部从党和国家的性质及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的高度,充分认识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到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在企业重大决策上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用有效的制度、措施来保证职工了解和参与企业的改革和经营管理,实现群众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职代会评议干部的结果要作为干部主管部门考核、奖惩、使用、培训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认真贯彻《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定期检查分析党的全心全意依

  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与国家有关民主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企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企务公开制度,建立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全员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把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难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企业廉政建设的关键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教育职工群众增强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扬主人翁精神,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贡献。

  第二十八条定期听取工会、工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问题,协调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指导他们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

  第八章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二十九条抓好党总支委员会自身建设,基本要求是:一、政治思想坚定。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能驾驭全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集体领导有力。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总支委员会、民主生活会等党内重要会议,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党总支领导集体的整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三、组织作用明显。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强,各支部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党员能起先锋模范作用,能有效地保证本单位改革和生产经营各项任务的完成。四、作风纪律过硬。保持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

  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团结务实,廉洁勤政,顾全大局,纪律严明。第三十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党总支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企业三个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中,定期研究分析,提出目标任务,组织贯彻实施。要支持纪检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强化监督措施,惩处违反党纪案件,严肃党的纪律,搞好党风建设。

  第三十一条抓好党支部建设、认真贯彻《铁路企业党支部建设刚要》,加强对党支部建设工作的领导,坚持分类指导,抓好典型,全面加强党支部建设,努力实现“支部班子坚强,党员队伍过硬,基础工作扎实,思想工作活跃,保证监督有力”的目标。

  第三十二条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深入扎实地开展党员“创岗建区”、民主评议党员、“创先争优”等活动,发挥党员在生产经营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把党组织自身建设列入党总支重要日程,与企业改革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和奖惩。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载体,不断丰富党组织的活动内容,积极探索新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实效。

  第九章机构、编制和经费

  第三十四条党总支的工作部门为党群工作办公室,与综合部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组织助理员或政工干事一人。党群工作办公室作为党总支的工作部门,在公司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公司党总支负责。

  第三十五条公司党的活动经费按规定从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列入企业管理费,由党总支掌握使用,书记审批。

  第十章对执行本规则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党总支及每个党总支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当受到检查监督。党总支应向党代会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党总支对自身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要把执行本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列入民主生活会内容。纪委应对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当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十: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四)流动外出情况;(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七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篇十一: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P>  中国共产党基本知识和集团公司、工厂党建基本概况——政工人员职业资格准入教学讲义袁义

  培训要求:了解中国共产党历史,牢记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掌握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和指导思想,明确工厂党建概况。

  第一章中国共产党历史(自学)第一节政党概述1、政党:政治组织,其作用体现在争取或执掌政权。2、党章:政党章程的简称,是自身活动的准则和规范。3、党纲:党的纲领的简称,规定党的奋斗目标、政治主张和行动步骤。4、党纪:党的纪律的简称,是政党对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规范。5、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的政党。第二节中国共产党里历次重大会议及事件(略)1、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传播2、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3、三湾改编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5、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二章中国共产党基本理论第一节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纲领、宗旨1、性质问题是党的建设的根本问题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性质决定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坚持党的性质,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和建党实践的核心问题。列宁要求把党员的称号和作用提高、提高、再提高。毛泽东强调:首先要着重从思想上建党,同时在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建国以后,根据党的地位变化,邓小平强调共产党员的含义或任务,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每一个共产党员的最高准绳。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国际、国内风云变幻,阶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是实现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任务的根本保证。2、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建党的目的就是要领导本阶级及全体人民进行革

  命和建设,否则党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要求。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会有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因为:它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能够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它以实际行动谱写了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光辉篇章;它具有严格的组织和纪律,以及优良的作风,能够把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在自己周围,充分调动亿万人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党的最高纲领党所要实现的最终奋斗目标,亦称党的最终目标。无产阶级政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这是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科学地分析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的。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宣告以实现共产主义作为最高纲领,在国际形势骤变、共产主义事业遭受挫折的时候,我们党仍坚持共产主义的纲领,并领导13亿中国人民、7000多万党员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早日实现而努力奋斗。4、党的最低纲领党在一定历史阶段内所要达到的政治目的及为实现这个目的而采取的总战略,亦称党的最低奋斗目标,是实现党的

  最高纲领而必须的步骤。现阶段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5、党的最终目标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传》中指出,共产党人的最终目的是废除私有制和消灭阶级,实行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中国共产党根据各个历史阶段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个时期的奋斗目标,以便一步一步地接近共产主义这个最终目标。今天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党根据这个历史阶段的基本特征确定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实现最终目标——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经之路。6、党的宗旨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全部政策的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科学表现。党在领导群众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的过程中,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唯一宗旨和行动准则,始终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密切的联系。党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群众,在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第二节党的方针、政策及路线1、党总揽全局的二十字方针

  即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工作中总揽全局的基本方针。把握这个方针,重要的是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改革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促进发展关键在于改革。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发展和改革都必须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当前保持稳定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党的政策1、它是实现党的总任务、总路线的重要保证。2、党的政策是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的重要手段。3、正确的政策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条件。4、政策是在党的领导下处理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党要制定出正确的政策,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党制定政策的理论基础、政治基础和前提条件。在这个前提下,党的政策的制定还必须有其客观依据。(1)要依据本国的国情。(2)要依据形势的发展。(3)要依据群众的实践。(4)要依据群众觉悟。3、党的路线党的路线是中国共产党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而确定的基本方针和指导原则。我们党的正确路线,是按照马克

  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在正确分析客观规律和根据面临的形势任务、总结实际经验、集中党内外群众智慧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在接受实践的检验中不断得到修正、补充、完善和发展。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党的各项工作指明前进的方向。

  4、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指党的基本路线要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一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二是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三是必须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第三节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指导自己全部活动的思想理论体系。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1、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观点和学说的体系,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严整而科学的世界观,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亲自参加了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总结了欧洲工人运动的经验,研究了当时自然科学的新成果,同时批判地吸取了人

  类文化的结晶,创立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以科学的理论,阐明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提示了人类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和它的特殊运动规律,指出了资本主义必须灭亡和共产主义必然胜利这个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论述了无产阶级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和共产主义制度的创造者的历史地位;指明了无产阶级要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组织自己的独立的革命政党——共产党;指明了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步,是要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阐述了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要进一步消灭一切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同时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共产主义。

  2、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适合中国情况的科学思想体系。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毛泽东思想是一个伟大理论宝库,在以下几个方面,以独创性的理论发展了马列主义:1、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2、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3、关于革命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战略的理论;4、关于政策和策略的理论;5、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的理论;6、关于党的

  建设的理论。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是贯穿于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其基本方面是: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

  3、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在研究国际经验和世界形势的基础上,在改革开放的崭新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它的理论基础;建国以来党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是它的历史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是这一理论形成的现实依据;当代国际局势的新发展,是它的时代背景。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000年2月,江泽民在广东考察工作时,就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阐明了一个重要思想:“要把中国的事情办好,关键取决于我们党,取决于党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状况和战斗力、领导水平。只要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和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党就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永远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并带领人民不断前进。”“三个代表”要求,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也是我们在新世纪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夺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根本要求。

  5、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就是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协调,就是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可持续,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第四节党的基层组织1、党的组织党的组织是党根据自己的宗旨、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将自己的全体成员组织起来建立的统一整体。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

  2、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是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置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在企业、农村、军队、学校、社区等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第三章集团公司和工厂党建概况第一节集团公司党建1、基本概况(1)党建指导思想集团公司党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集团公司第一次党代会要求,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凝聚力量,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企业文化工作,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创先争优”活动为重点,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党组织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途径和方法,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实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2)组织建设中国共产党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委员会,有党委委员21人,其中党委常委6人,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2人。集团公司下属22个党委,其中工

  厂党委13个、公司党委4个、研究所党委2个、院校党委2个,总部机关党委1个。集团公司现有党员41164人,其中正式党员39539人,预备党员1625人;在岗员工党员27809人,离退休党员10594人;在岗党员占员工总数的26.4%;女党员8278人。基层党组织1144个,其中分党委42个、党总支部60个、党支部1020个。

  (3)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国资委的要求,深入开展“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每季对厂所、公司进行全面考核,每年对二、三级班子表彰。实施总会计师委派制,加大公开选拔企业党委书记、厂长、副厂级领导的工作。

  (4)企业文化建设弘扬集团公司企业精神、企业作风、企业核心价值观、经营理念。大力探索和建设企业先进的价值文化、优秀的制度文化、和谐的人文文化、丰富的文体文化,加强文化宣传阵地建设。

  2、党群部门组织机构设置

  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纪委副书记

  党

  党

  宣

  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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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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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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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部文资

  )第二节育处工)厂化处党建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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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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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建工作概述(1)努力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眉厂已走过40年的光辉历程,眉厂党建同样也走过40年光辉历程。眉厂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新阶段,眉厂党建站在新的起点上。时代赋予了眉厂党建的新方位,时代赋予眉厂党建工作者光荣的新使命,全厂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务工作者和广大党员肩负着光荣神圣的责任。在2006年工厂八次党代会上提出:“今后四年,工厂党的工作总的任务是: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履行企业党组织的政治领导责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不断加强党的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实施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促进全面建设和谐企业,努力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在2007年3月27日工厂党委工作会议上,党委书记孟维新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就今年应突出抓好的重点工作进行了说明和强调,明确提出:要以共同发展为目标,强化理论学习,构筑思想基础,提高引领共同发展的能力,使党组织成为共同发展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唱响共同发展主旋律的新要求。(2)树立“党建是管理,精细抓党建”的指导思想,建立“融入、参与、服务、保证”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在新的历史时期,引领员工与企业科学、和谐、共同发展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因此,工厂党建工作要放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大局中去谋划,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去布

  局,在集团公司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集团公司整体股份制改革、加快结构调整与产业整合重组的全过程中去探索,在追求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标中去实践。积极树立“党建是管理,精细抓党建”的指导思想,建立“融入、参与、服务、保证”四位一体的工作新机制。

  (3)务必牢记党的宗旨,强化责任意识全体党务工作者和全体党员要把员工和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放在首位,增强做好党的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坚持以理论建设为根本、能力建设为重点、作风建设为基础、制度建设为保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站在时代的前列,保持党的先进性,永葆党的工作活力。

  (4)发挥工团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创造和谐企业要提高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工团等群众组织动员员工、宣传员工、教育员工和服务员工的本领,发挥工团等群众组织依靠员工、团结员工、组织员工、号召员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和生力军、突击队作用。要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保密、统战、企协、科协等工作,形成推动企业改革、改制、发展与稳定的合力。

  2、党群部门组织机构设置

  工厂党委

  党公

  委室

  工)(作组

  部(办

  织部)

  党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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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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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

  部

  工

  团

  会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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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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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党委政治核心作用纪

  《党章》规定:国委办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公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室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4、党(总)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我们党通过遍布在全国的基层组织把千千万万个党员凝聚成为一个统一的战斗集体,这是我们党组织优势的重要体现,是党的组织基础。党支部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起到从政治上和思想上团结、凝聚广大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作用。党支部也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最基本单位。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维护党的纪律,教育党员严格履行党员的义务等任务都需要党支部这一党的基层组织去落实。5、党员先锋模范作用(1)《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2)工厂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三高”要求):(一)思想觉悟高: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意识,严守党纪国法,保持高尚情操。(二)业务水平高:勤于学习,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创新。(三)工作业绩高:工作效率高,工作质量高,完成任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