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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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11篇

时间:2022-11-09 20:30:08 来源:网友投稿

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11篇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反有组织犯罪法要点解读  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在202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11篇,供大家参考。

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11篇

篇一: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反有组织犯罪法要点解读

  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在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今天就其中的十大要点进行提示性解读。

  1、明确有组织犯罪的内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也并非法外之地)

  (2)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

  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2、明确对有组织犯罪开展一般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即下列部门应

  当就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形成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协助)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主流媒体、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有关部门:民政、市场监督、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3、明

  确特殊预防的方式方法:

  (1)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组织、领导者刑罚执行完

  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2)曾被判处刑罚的组织、领导者或者恶势力首要分子,开办企业

  或者担任高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3)移民管理、海关、海警对境外人员采取防止其入境措施。(4)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充分适用财产刑以杜绝此类犯罪再

  次发生。

  4、明确对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慎用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

  5、明确公安机关在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

  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扣押(不超过48小时)6、明确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

  限制出境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隐匿身份侦查

  7、关于量刑与执行

  (1)明确对查处犯罪有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

  但对组织、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的五种情形。

  (2)明确除组织、领导者外其他组织成员的适用财产刑的标准:根

  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明确组织、领导者及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

  刑罚的应当异地(省域范围)执行刑罚。

  (4)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考虑财产刑判项的执行情况

  及配合度。

  8、关于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1)程序方面:明确庭审中应就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和辩

  论;

  (2)举证责任:采用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类似的证明方式,即有

  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3)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

  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9、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查办、协助过程中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特别

  注意第三项: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明确除刑事责任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篇二: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反有组织犯罪法作文300字心得体会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三: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小学反有组织犯罪法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通过这次主题班会,使同学们明白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以及预防犯罪的重要性,通过本次活动,让学生了解有组织犯罪的各种形式,避免受骗。

  二、背景分析

  为了加强学生在生活中各方面的预防能力,为了提高学生在各种灾难来临时的应对能力,为了灌输学生更多的自我预防、自我保护、自我应对、自我逃生的能力。召开本次主题班会。

  三、引入提问: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四、幻灯片播放

  (1),校园中常见的犯罪案例,

  (2),社会上常见的犯罪案例

  四、学生讨论分组讨论身边发生的案例以及如何预防此例事件的发生

  五、班主任总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可无根据的同情陌生人,或者是昔日的好友,不可泛滥其同情心。

篇四: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反有组织犯罪专门立法如何将扫黑除恶进行到底

  作者:熊丰刘奕湛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1年第01期

  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

  “相较于普通犯罪,有组织犯罪具有很强的犯罪组织性、利益追逐性、心理强制性和顽固反复性,其手段隐蔽多变、涉足领域广泛、‘关系网’复杂,使得打击、惩治困难重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要从根本上有效防治有组织犯罪,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反有组织犯罪单行法势在必行。

  据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扫黑办协调国家监委和中央政法单位分批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10个法律政策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迫切需要。

  例如,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2019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相关指导意见,对“软暴力”的定义、常见表现形式、法律适用等作出规定,为依法惩治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违法犯罪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此次提请审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他手段,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同时,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还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

  据全国扫黑办统计,截至2020年11月底,三年来全国共打掉涉黑犯罪组织3584个,而打掉涉恶犯罪集团11119个,涉恶犯罪团伙26959个,恶势力组织犯罪占比为91.4%。

  公安部扫黑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恶势力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扫黑必除恶,防黑必防恶,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有利于将恶势力组织消灭在初期萌芽状态,也有助于除恶务尽、打彻底。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快速发展,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向网上蔓延。犯罪分子借助信息网络,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敲诈、诽谤、恐吓、暴利放贷、虚增债务等手段实现非法牟利。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将信息网络领域黑恶犯罪的内容纳入其中,构建预防和打击信息网络领域有组织犯罪的工作机制,营造线上线下社会综合治理新格局。

  “打早打小”与“铲除土壤”双管齐下

  全国扫黑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有组织犯罪再生能力较强,“反复性”特征突出,单纯靠打击,无法彻底清除,必须既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又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做到“打早打小”与“铲除土壤”双管齐下。

  为此,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明确了履行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定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既有三年专项斗争中行之有效的“三书一函”等工作经验总结,也根据新趋势新变化提出了新举措。

  强化行业监管职责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诸多案件显示,有组织犯罪通过经营地下行业和入门门槛较低的正当行业获取巨额经济利润,有的“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有的“一黑涉多业”“一业生多黑”。

  因此,为了加强行业监管,形成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的长效机制,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规范、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规定基层组织预防内容

  有组织犯罪向基层组织渗透,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特点十分明显,对基层政治生态和基层治理秩序产生了严重危害。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为了防止有组织犯罪通过各种手段把持基层政权,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专门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严格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建立联审机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防止有组织犯罪人员干扰、破坏选举。

  规定校园预防的内容

  近年来,未成年人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对象,同时也被利用成为有组织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工具,甚至沦为组织领导者的“挡箭牌”。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从法律层面规定对在校学生的防范教育,构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拉起对不法分子的“预警线”,推进教育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从源头防范有组织犯罪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

  体现依法从严惩处、降低再犯可能性

  司法实践表明,有组织犯罪组织化程度较高,犯罪成员多、危害行为多、时间跨度长,与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相互交织,破坏力成倍增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黑恶犯罪分子还具有极强的向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渗透的能力,严重侵蚀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是社会的毒瘤。

  全国扫黑办有关负责人介紹,办理此类案件要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尤其是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体现全程从严。

  当然,依法从严,并不是一律从严。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对于在有组织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组织成员,或者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为了通过刑罚执行,降低有组织犯罪涉案人员的再犯可能性,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规定,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有组织犯罪既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犯罪目的之一,又以攫取到的经济利益作为维系组织存在、发展的重要手段。彻底铲除其经济基础,能够有效剥夺其再犯能力,防止其东山再起、死灰复燃。

  这是对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成的“打财断血”经验做法的固化。

  对此,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明确涉案财产证据收集、法庭调查职责和协助配合机制,完善对涉案财产的价值认定、保管、先行处理、移送、提出处理建议等规定,强调监察机关、办案机关发现犯罪组织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原载人民公安报)

篇五: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

  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

  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据王爱立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亮点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

  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篇六: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作文300字

  新时代,我国的社会矛盾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随着近几年扫黑除恶工作的不断开展深入,黑恶势力得到了遏制,但在部分地区及领域仍然较为突出,并未被彻底根除,其活动也逐渐隐蔽,游走干犯罪和违法之间,同时其组织形态,获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黑恶不除,则民不安、国不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优势的扫黑除恶的制度机制,能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常态开展,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系统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令,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流程笔各项规音制度,做到依法行医,依法治院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个人,我认为我们应认直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自觉防范身边的有组织犯罪并及时举报。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应首先做到不参与,抵制有组织犯罪,还应该及时举报有组织犯罪情况,为维护社会安全贡献力量。

篇七: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报告

  原标题:秦州区牡丹镇召开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集中宣讲报告会

  6月9日,秦州区牡丹镇邀请区《反有组织犯罪法》宣讲团,为全体镇村干部作了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宣讲报告。

  秦州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杜丽蓉结合典型案例,就《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总体思路架构、主要内容、立法亮点、重大意义等方面全面深刻地作了宣讲报告,全镇干部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内容精髓、重大意义、工作要求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打下了良好思想基础。

  牡丹镇将以此次集中宣讲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实,掀起学习宣传的热潮,坚持“热”在基层,“热”在群众,全方位、多层次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扩大覆盖面、提升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营造安全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篇八: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解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立法目的】

  01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02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03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04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定义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

  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1.明确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并非其他(如:恐怖组织等)组织实施的犯罪。2.明确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3.明确什么是“软暴力”“软暴力”: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手段。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六大亮点】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

  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在预防再犯罪方面,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具体内容包括:01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02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03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

  04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亮点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具体内容如下:01“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02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03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亮点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01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02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亮点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包括:01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02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03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04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篇九: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第一章

  当前,诱发的因素不断增多,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必须在狠抓落实上下功用力气。从近年来发生的犯罪案件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作不落实。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单位预防犯罪工作抓得不实。有的摆不正预防犯罪与中心工作的关系,重视抓中心工作,忽视放松预防犯罪工作,往往是一边出成绩一边出问题,形成两头冒尖;有的把预防犯罪工作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是不放在心上;有的检查指导和蹲点帮带,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掌握情况靠报告,发现问题靠通报,对部队的真情实况若明若暗;有的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违背规章制度,盲目蛮干;有的抓工作图出名挂号,往往是重形式轻内容,重部署轻过程,作风浮漂,搞半截子工程;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违法违纪问题,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二是有的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有的干部主要心思和精力没有用在工作上,感到年龄到杠,职务到顶,后顾之忧重,分心走神,工作标准不高;有的工作时紧时松,靠上级推动,靠情况刺激,自觉性不强;有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缺乏动力,影响了各级干部骨干工作的积极性;有的执行上级指示打折扣、搞变通、掺水份。三是一些单位抓预防犯罪工作的思路不够清楚。

  有的工作热情高,干劲大,但对预防犯罪工作怎么抓、抓什么,心中无数,路子不清,重点不明,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工作抓不到点子上;有的工作缺乏计划性,想起什么抓什么,抓到哪里算哪里,不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的不能有效地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以会议贯彻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使上级的指示和要求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借助上级的力量、群众的力量和外部的力量开展工作,形不成合力;有的职能部门能参善谋的能力弱,出不了点子,提不了建议,解决不了问题;有的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透,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和时效性不强。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一要端正预防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党委、领导和机关要充分认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给预防犯罪工作带来严重危害,自觉做到在工作指导上不定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高标准,在工作部署上不搞急功近利、超越基层承受能力的高指标。

  要努力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切实把预防犯罪工作提上议程摆上位,坚持求实为本,务实为责,落实为荣。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工作、搞建设,既要考虑当前急需,更要着眼长远建设,多做打基础的工作,为预防犯罪工作积蓄后劲。

  要深入了解掌握部队的真实情况和思想反映,在“上情”和“下情”的结合上抓落实,防止出现简单化和片面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正确看待部队中发生的问题,牢固树立“汇报问题是党性,发现问题是水平,解决问题是成绩”的观念,不以案件定乾坤,对发生案件的单位要积极帮助他们查找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措施,改进工作,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二要建立预防犯罪工作的有效机制。要建立和完善预防犯罪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责任,切实以责任制激励责任心。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进行通报批评、努力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于少一个样的问题,使大家在抓预防犯罪工作中进有奔头、干有甜头,争有劲头、懒吃苦头,形成人人想预防、级级抓落实的良好氛围。要切实解决好基层干部的后顾之忧,在家属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多想办法、多办实事。要把人、财、物向基层和艰苦地区倾斜,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三要提高抓预防犯罪工作落实的具体能力。预防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各级领导在抓预防犯罪工作中,必须努力提高谋划能力、协调能力、善断能力和领导能力。首先,要加强学习。

  坚持以“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标准,牢固树立“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思想,充分发扬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不断增强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人之长,补己之短。

  要把预防犯罪工作结合渗透到军事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之中,调动军事、业务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要加强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提高预防犯罪工作的时效性,尤其是对棘手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长期抓、经常抓、反复抓,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撒手,不见成效不罢休。

  要纠正认识上的偏差,不把会议多、文电多、讲话多,等同于指导力度大;不把检查多、考核多、评比多,等同于作风实;不把照抄照转上级文电,等同于落实上级指示态度坚决,自觉坚持形式

篇十: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学校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提高全体师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培育其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以保护大家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近日,凌城镇各小学、幼儿园开展以“远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家园”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要求小学、幼儿园认真贯彻落实。

  各校把活动要求传达到每位师生。通过微信群、QQ群向学生家长发送“市金融办、市教育局提醒您: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不要听信竹篮子也能打一筐水的神话,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的信息。利用校内电子显示屏等媒介针对普及融资、法律常识等内容开展了宣传活动。

  根据实际,对以交互式货币、消费网购、高息揽储等名义集资犯罪行为,及时提示信息,强化金融科学知识普及,并使群众践行恰当投资理财观念。同时,各校展开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排查活动,并使师生、学生家长对非法集资的真面目及危害性存有了较为准确的心智,进一步增强了风险严防意识,营造了压制非法集资的良好环境。

  本次宣传教育活动,教师和学生都高度重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全体师生对“非法集资”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通过这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体师生、学生家长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增强了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社会舆论氛围,扩大了宣传教育覆盖面,为维护平安、和谐校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提升社会各界师生严防非法集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保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近期,xx镇中学坚实积极开展了严防压制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首先,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亲任组长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工作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各部门,多举措、多角度扎实展开。

  其次,利用学校广播、板报、宣传条幅、宣传标语、电子屏字幕,以及学校微信群多种媒介宣传。

  第三,通过思品课、班会课等向学生讲清非法集资的危害,下发《xx镇中学致学生家长防范非法集资的一封信》,让家长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另外,学校举行全体教职工大会,分散宣传严防和压制非法集资。积极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由学生搞好家庭的小小宣传员,鼓励家长正确认识非法集资存有风险和社会危害。

  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活动,提高师生防范、抵御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增强家长的理性投资意识。

  为贯彻落实处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处理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xx年严防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告》(辽处字〔20xx〕3号)建议,融合我校实际制订了工作方案,积极开展了严防和压制非法集资工作,分散积极开展了一个月的宣传活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

  强化严防压制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快速设立领导小组和机构,及时举行专题会议,使我校全体干部、老师、学生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积极开展此项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从而时刻维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锐性。

  二、加大宣传。

  利用多种形式广为宣传动员。

  (1)利用宣传液晶显示屏进行宣传。

  (2)通过校园广播站展开宣传。

  (3)通过学校公众帐号进行宣传。

  三、排查风险,深入细致多不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对我校老师进行摸底排查,是否有参与非法集资现象,做到不留死角。我们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使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家喻户晓,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篇十一: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

P>  初中反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深入探索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规律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分发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上半年组织召开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组会议,研究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新特点,对全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加强了各单位的联系,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从街道团委到各基层团支部都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针对各社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计划措施,深入细致,实事求是的开展工作。

  二、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正确辨别事物的能力不够,非常容易受到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街道团委曾次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从小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非常重要。我们通过各级团支部,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利用学校报刊、社区广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青少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努力从根本上消除青少年违法犯罪滋生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