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5篇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96.06.011996.09.01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96.06.011996.09.01
治安管理,警务督察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人民警察巡察工作。市公安机关设立人民警察巡察机构,负责市区道路、广场的人民警察巡察工作。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人民警察巡察工作。
第三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警察巡察人员的管理,支持人民警察的巡察工作。
第四条对人民警察在巡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人民警察在巡察时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二)协助交通民警维护交通秩序;(三)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四)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救助急需帮助的人;(五)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对公民报案应当热情接待,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于巡逻区外发生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或者告知案发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七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发现火灾、重大交通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故,应当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参与救援。第八条对危及本人、他人安全或者影响交通、市容的精神病人、醉酒人,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必要时送交附近的公安派出所处理;对流浪乞讨或者露宿街头的人,移送民政部门处理;对突然患病、受伤、遇险的人,应当给予救助。第九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在巡察中发现丢失物品或者公民交来拾遗物的,应当设法及时送还失主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有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盘查,检查涉嫌车辆和物品。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第十一条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和巡察人员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决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二条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对有下列危及道路、广场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地面安全防围设施或者未保持完好的;(二)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网等安全装置或者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三)施工现场夜间未设置警告灯的;(四)施工现场车辆通行处沟槽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者对沟、井、坎、穴不设置覆盖物的;(五)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遮阳棚以及其他设施安装不牢固的。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在市区内的道路、公共场所携犬活动的,责令携犬人立即改正,并可视其情节按照《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行为的,可以吊扣驾驶证和扣押车辆,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一)违反禁令标志或者指示标志的;(二)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三)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道或者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的;(四)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五)乱停车辆,影响交通的;(六)跨越交通隔离设施的;(七)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的。第十六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整改,并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占道叫卖,影响交通秩序的;(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摆摊、堆物、搭棚、盖房、摆设台球案或者设立停车场、点的;(三)折损花卉、树木或者践踏绿地、花坛的;(四)商店、餐馆及其他营业性场所产生的噪声过大,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五)虽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道路,但擅自扩大面积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十七条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清除,可以处10元以下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对车辆驾驶员处20元以下罚款,对车属单位或者个人按污染面积每平米处5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二)未经批准,在道路、广场散发广告品或者宣传品的;(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四)随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的;(五)各种车辆装载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第十八条对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物品、证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者设置骗局进行非法经营的;(二)非法买卖各种票证的;(三)非法揽客从事客运经营的。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第十九条对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业性载客、载货的,处200元以下罚款。以两轮摩托车非法从事营业性载客的,可以暂扣驾驶证和车辆,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二十条对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二)对当事人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三)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由市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决定;(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除有依法处20元以下或者不当时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由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巡察机构当时收缴外,其他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巡察机构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巡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移送的案件,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警察巡察机构。需要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协助工作的,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应予以协助。第二十二条对本条例所列同一违法行为,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重复处罚。第二十三条对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需要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经人民警察巡察机构调解,行为人与被损害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办理;不能达成协议,被损害方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人民警察巡察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行巡察任务应当二人以上,穿着警服,佩戴标志。应当做到警容严整,举止规范,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第二十六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行巡察任务,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行职务必须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制度,对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法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人民警察巡察机构对公民作出错误处罚的,应当主动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巡察机构或者公安、监察、检察机构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一)擅离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二)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三)打骂、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的;(四)随意拦截、调用单位和个人车辆办私事的;(五)故意毁损被检查证件或者物品的;(六)罚款、扣押物品不出具票据和法律文书的;(七)依照规定应当移送有关部门的案件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行为。对检举控告,经受理机关查证属实,情节较轻的,应当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对人民警察巡察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教育培训。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二: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巡察工作心得体会巡察工作心得体会
进入巡察组学习、工作已有半个多月,巡察对于我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各位同事的帮助和带动下,我快速的汲取各种业务知识,也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有了诸多感悟。
巡察工作初印象:万事开头难
刚接触巡察工作时,面对繁琐的程序和众多专业术语,有过一段凌乱期,真正开始巡察实战的前几天也非常忙乱,对于工作毫无头绪,只是被动地完成指示性任务。恰巧本轮巡察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时间重合,在督促被巡察单位做好主题教育工作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在做好结合这篇文章上动脑筋、下工夫,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促进,坚持学以致用,以主题教育的成果推动日常工作开展。所以,巡察工作初印象充实又忙乱,非常考验弹钢琴水平。
巡察工作进行时:渐入佳境
去年八月份,我所在的无影山街道办事处也迎接过巡察,今年九月份,我作为巡察组成员进驻其他单位,被巡察与巡察的角色互换让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多认识。以前更关注局部,满足于完成个人任务,现在则会更注重全面,自觉地开阔视野,站在全区、全办的高度,坚持运用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思考和分析问题,搞清楚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以及方法对策,工作站位有了明显提高。同时,经过半个月的熟悉摸索,更加明确了巡察的流程和内容,对日常工作也更加得心应手。
巡察工作将来时:提质增效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对今后两个月的工作也有了一些打算。一是提高站位讲担当。要深刻理解巡察工作内涵,坚守政治巡察定位,勇于直面矛盾。巡察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促使党员干部少犯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二是严谨细致辟蹊径。在具体工作中必须要从细处入手,顺藤摸瓜,透过现象看本质,养成认真敬业、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在例行谈话、查阅档案资料的基础上主动出击,创新方式方法,拓宽问题渠道,时刻保持发现问题的敏锐性和洞察力。三是反向思维促双赢。面对巡察,有的被巡察单位存在抵触情绪、戒备心理以及种种认识误区,在巡察过程中,我们要找到与被巡察单位的共同利益,引起思想共鸣,形成广泛共识,充分发挥被巡察单位积极性,深入推进巡察工作。
篇三: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从2021年9月借调至区委巡察组至今近两年的时间中,我依次参与区委XX轮巡察工作。现在,我将自己在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向各位领导同事汇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一〕坚持政治巡察定位,明确政治方向巡视巡察的本质是政治监督,这是巡视巡察区别于其他监督检查的重要标志。加强政治监督是深化政治巡视巡察的本质要求,是加强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巡察干部要深刻理解强化政治监督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政治巡察定位,抓住政治巡察重点,瞄准政治巡察目标,突出政治巡察作用,推进政治巡察不断深化。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六个围绕和一个加强〞以及“五个持续〞的要求,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紧盯“三大问题〞,突出“两个责任〞和“关键少数〞,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开展,发挥巡察利剑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二〕坚持问题导向,把准抓实关键环节,盯住重点人和事发现问题是巡察工作的生命线。要牢牢把握“纪律的尺子〞,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盯住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着力发现问题,如实反映问题。一是紧盯领导班子及成员,看看党的领导是强还是弱,班子状态好不好,“一把手〞责任落实到不到位,成员作用发挥到不到位。二是紧盯党组织的政治功能,看党的领导好还是差,党的建设是
实还是虚,基层党支部是“堵〞还是“通〞,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发挥。三是紧盯重点事,看全面从严治党是严还是宽,执纪问责是紧还是松,“微腐败〞是否抬头。
二、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责任担当巡察是“双向巡察〞,我们在检查别人的同时,也受到被巡察单位的监督。因此,要始终秉承“打铁先要自身硬〞,时时刻刻把自身建设放在首位,不断打造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的巡察队伍。一是加强政治建设。成立临时党小组,坚持党小组活动,组长在党小组会议上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同时严于自律,以身作那么,带动整个队伍时时处处树立和维护巡察干部清正、严明的形象。二是坚持思想建设。巡察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但小组的政治学习始终没有放松,看后组织观看十九大开幕盛况,?不朽的马克思?,先锋模范人物宣传片,警示教育纪录片等等,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小组成员政治素质不断加强。三是加强业务学习。巡察越深入,越是考验巡察干部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采取以老带新,边学边干的方法,为巡察工作的完成打下了良好的根底。巡察期间,小组定期组织集中学习中央、省、市、区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讲话精神,熟悉巡察工作方案和标准性文件,掌握政策,准确把握巡察内容、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如组织学习?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假设干准那么?、?党内监督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涉及到的相关财务政策规定,了解被巡察单位的业务工作等等。
四是严格落实组长责任制,强化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有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要求贯彻巡察工作始终。组长以身作那么,身先士卒,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与小组成员同甘共苦,一起查资料,抓线索,跑现场。
五是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敢于亮剑,作风过硬。组长在巡察初始就作风建设提出了严格要求,全体成员牢记职责使命、敢于坚持原那么、敢于较真碰硬,发挥连续作战的精神和吃苦耐劳的作风,不断攻坚克难。
三、坚持总结创新,注重巡察方法巡察工作方式方法与常规机关工作大相径庭,全体巡察成员都在不断地摸索中前进,为圆满完成巡察任务,就需要对巡察方法进行总结和创新。〔一〕准备充分,胸有成竹巡察中要全面收集资料,方能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如被巡察单位人员编制,职责职能以及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开展的重大活动、专项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个人简历,违法违纪案件,信访举报,财务账目,财政、审计、监察牵头开展的专项检查及工程工程、离任审计,学习及会议记录,自查自纠情况,再结合网络舆情,相关单位提供的问题线索和政策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巡察工作。〔二〕集思广益,尽其所长结合成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合理规划安排,科学分工组队,
做到用其所长,避其所短,优势互补,发挥全员个体优势,提升团队整体合力。每周召开组务会,汇报各自工作进展,探讨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分享取得的成果和经验,研究制定下步工作安排。同时积极与其他巡察组交流互动,学习借鉴好的方式方法,运用到自身的工作上来。
〔三〕掌握技巧,循循善诱个别谈话是发现问题的重要途径。要科学缜密地组织谈话,前期的准备工作就要做到细致充分,根据本轮巡察对象及内容,梳理重点问题,针对谈话对象个人情况,灵活提问,随机应变。对一般谈话人员要亮明身份,讲清原那么,消除谈话人的顾虑,取得他们的信任、理解和支持。要善于从谈话对象的话语中抽丝剥茧,顺藤摸瓜,留意“话中话〞“话外音〞。要提前考虑谈话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思考应对策略,从而做到谈话中沉着不迫,将节奏牢牢把握在我方手中。〔四〕注重细节,留存证据针对党组织会议记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和民主集中制落实情况,选人用人、换届选举、财务账目、审计报告、工程工程、违纪案件、信访举报等重点内容,查阅资料时要关注细节,以小见大,特别是一些繁杂琐碎的方面,如党费收缴数额,干部个人档案等。要注意,有些资料是被巡察单位经过提炼筛选后提供的,往往遗漏或隐瞒一些有价值的事例和线索,这就需要我们联系相关部门查找原始资料。同时,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复印留存证据材料,以备后续复核及整改需要。
〔五〕实地走访,相互印证通过谈话了解、查阅文件资料了解的情况,有时候还需要实地查看来印证,将问题线索做细做实。在调查过程中要善摆“迷魂阵〞,隐藏走访探查的真实意图和目标,利用搞“突然袭击〞,杀“回马枪〞等手段,打破被巡察单位为迎接检查而精心准备的美好假象,掌握真实情况。以上就是我通过学习、交流、思考和总结的一些心得体会,有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同事批评指正。巡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巡察工作是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重要手段,巡察的目的是发现、了解、印证问题线索,要做好这项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一、深入学习理论知识1、通过培训学习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条例和文件规定,我了解到巡察工作对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巡察的任务就是协助巡办对被巡察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政治体检,充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确保巡察监督的客观、真实、准确。2、要准确把握好巡察工作要求,着力提高政治站位。巡察是政治巡察而不是业务检查,与平时的业务检查有很大的不同,深入发现和揭露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要抓住关键,坚持实事求是,注意结合企业特点,查找被巡察单位存在的个性问题,再上升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上去分析,把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都找
篇四: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94.02.211994.05.01
警务督察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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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城市文明,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人民警察在城镇开展巡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巡察民警(以下简称巡警)在城镇划定巡察区域内巡察时,适用本条例。其他警种参加巡察时,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四条城建、工商、环保、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巡察工作。第五条人民政府对巡察工作应加强领导,保障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第二章巡察第六条市公安机关设巡察支队,县(市)公安机关设巡察大队,负责巡察工作。比较分散的市辖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巡察大队。第七条巡警对城镇主要街道和治安状况复杂地段开展巡察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巡察区域。
第八条巡警在巡察时,每组至少二人,以徒步为主;根据需要建立巡察岗亭。第九条巡警实行昼夜巡察。第三章巡警第十条巡警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政治和业务素质应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第十一条巡警在巡察时,应警容严整,穿着警服,系武装带,佩戴警械、枪支、通讯工具和全省统一的巡警标志。第十二条巡警必须文明执勤,在制止违法时,不得刁难、打骂。第十三条巡警应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巡警在巡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巡警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报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二)制止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分子和通缉的在逃犯;(三)临时处置灾害事故,组织现场人员抢险救灾,维持秩序,抢救伤员;(四)协助交通民警维护交通秩序;(五)劝解疏导和制止一般性群众纠纷;(六)制止精神病人、醉酒的人肇事、肇祸;(七)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和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九)执行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任务。第十五条巡警在履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违反本条例的人依法当场处罚;(二)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三)对现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使用强制手段;(四)协助交通民警纠正和处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五)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临时征用交通、通讯工具。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六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第十七条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三)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的;(五)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第十八条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二)在高空向下抛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红灯以及其他设施安装不牢固,危及他人安全,经教育不整改的。第十九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让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第二十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第二十一条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非法倒卖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票证的;
(二)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四)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六)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八)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九)随地便溺的。第二十二条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五)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六)在交通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赌博活动的;(二)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本章所列违法行为,其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品,依照有关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第二十六条本章所列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由行为人赔偿损失。第五章裁决与执行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巡警当场处罚。当场处罚的,按照《黑龙江省罚没执行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第二十八条需裁决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拘留、没收财物及赔偿损失的,由县(市)以上的公安机关
作出书面裁决。第二十九条巡警在执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决定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罚款或没收财物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三)告知行为人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复议权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第三十条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三十一条处罚的当事人或者被侵害的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
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由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具备条件的城市,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巡警可在巡察区域内实行综合执法。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五:公安机关巡查工作的理解
昆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1.14•【字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昆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6年9月27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7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加强城市治安管理,防止违法犯罪活动,为公民提供紧急救助服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警察巡察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住宅小区、风景名胜区、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它公共场所组织的巡逻防范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五华区、盘龙区以及官渡区、西山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成区实行人民警察巡察制度。县(市)以及官渡区、西山区的人民政府可决定当地公安机关在辖区内的集
镇、风景名胜区等依照本条例实行人民警察巡察制度。第四条昆明市公安局是人民警察开展巡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巡察工
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察工作。第五条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
结合的原则。第六条人民警察开展巡察工作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应当佩戴巡察标志、警容严整、恪尽职守、
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第二章职责与权力
第八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察民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三)接受公民报警,为公民提供紧急救助;(四)制止、劝解正在发生的民间纠纷;(五)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六)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七)巡察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八)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巡察民警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巡察民警在履行巡察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利:(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嫌疑车辆、物品;(二)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三)对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和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纠正正在发生的违反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五)制止并处罚损毁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六)对肇事的精神病人、危及本人或者他人安全的醉酒的人,就近送交公安派出所处理;(七)配合有关部门对乞讨或者流浪露宿的人进行收容;(八)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九)法律、法规规定由巡察民警行使的其他权力。第十条巡察民警对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扣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章管理与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横穿机动车道或者钻、爬、跨越隔离栏的;(二)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的;(三)骑自行车违章带人的。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在禁停道路上随意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三)在禁停机动车辆的地方停放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第十四条故意损毁市政公用设施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就近移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一)在公共场所设置骗局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财物情节轻微的;(二)强买强卖引起治安纠纷的;(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第四章决定与执行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个人需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巡察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超出前款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巡察民警应当就近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被处罚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八条巡察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裁决书一式三份。行政处罚裁决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巡察民警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在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九条巡察民警作出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当事人提出向指定收缴罚款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一条暂扣物品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统一印制的暂扣单或者没收清单并加盖印章。第二十二条对依照本条例暂扣的物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逾期三个月后所扣物品按无主财产处理。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二十四条巡察民警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二十五条巡察民警应当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巡察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及时查处,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或者控告人。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