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司法局并入综合执法局后还有津贴吗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情况汇报
XX市共有常住人口115万,外来人口50多万,去年财政收入18亿元,今年1-9月份财政收入16.8亿元,全国百强县排名第35位。全市5家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50人,其中执业律师47名,法律援助律师3名;11家法律服务所,共有法律工作者54名,辅助人员3名;公证处公证员4名,后勤人员4名。为了促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做到执法职责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根据省厅、XX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行政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对照司法行政今年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措施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推进。我局历来重视行政执法工作,1999年,与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的若干规定》,出台了《法律服务人员过错责任赔偿办法(试行)》,2001年在全省推出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胡厅长来视察时予以充分肯定,后被XX市局、省厅推广。各律师所、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也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内部管理。今年收到市局文件后,局党组即对加强依法行政、开展执法自查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在组织全体干警集中认真学习文件的基础上,各相关职能科室都对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开展了全面自查。同时,根据执法和监督分离原则,将法制员由原先法管科一副科长兼任改为办公室主任兼任,并明确了一名副局长具体分管法制工作,重申了规范性文件出台和投诉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备案、审查程序,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与强化。为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今年又选派3名同志参加了全省司法行政依法行政培训班。目前,全局经省厅执法培训的人员已有9名。在建章立制方面,几年来,我们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规定,不断探索寻求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依法行政工作也已列入到年度的目标考核之中。法制员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半年、年终考核,有效地保证了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二、权限明确,权责一致,各项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进
行。
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科,根据市编委“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在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归正人员进行管理。上半年,开展了公务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清理活动,乐虹法律服务所一名公务员,兼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通过教育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我们准予其执业。法管科、基层科按照上级司法行政要求,在全市法律服务业中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法管科从3月至5月,对全市律师诚信和办案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采取“一听、二看、三访”即听取各所自查情况汇报、看会议记录与卷宗和走访当事人、监督员、司法人员的方法进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统一聘请了一批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组成的行风建设监督员,强化了社会监督力度。依法做好律师所、律师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审查、上报工作,没有发生一例复议和行诉案件。法管科还按照“四统一”原则,积极组织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听庭制度。在今年3·25特大交通事故中组织十人律师团,在10·19白石重大火灾事故中指派法律援助中心、“148”中心人员和律师共8人组成援助组,积极参与处理善后赔偿工作;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组织十一名律师到各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并组织开展“为了公平与正义——法律援助在”一系列活动;依法做好民事案件公民参诉登记,到目前共批准法律援助80件,办理公民参诉登记22件,受到了当事人一致好评。安置帮教工作坚持走衔接规范化、安置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的路子,以防止归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为目标,没有丝毫歧视和刁难归正人员,积极做好衔接和帮教落实工作,利用安置基地和回归基金,努力为归正人员解决困难和生活出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种优惠政策,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投诉案件办理工作。
今年我局接到群众举报荆山法律服务所财务帐目混乱和个别法律工作者在调解、代理中乱收费等问题多封来信。接到来信后,局党组高度重视,夏功良副局长带领基层科、办公室财务人员等深入大荆等地细致调查取证。经查,我们发现举报内容失实较多,但荆山所另
设帐户存款属实,违反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便对荆山所作出限期整改决定,荆山所如期改正了问题;对法律工作者施顺福的举报,因查无实据,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XX市局撤销暂缓注册予以补办注册手续。投诉案件办理中,调查员不仅做到调查客观、深入、全面,依法取证,档案材料齐全,依法作出处理意见,还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报法制员备案。法管科今年收到投诉案件3件,分别反映律师收费过高、不到庭、态度差等问题,XX市局转来投诉1件,经查,1件由于原来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引起争议,但属正常收费范围,另2件属双方误解,没有重大过错,然后,对投诉案件一一予以书面回复。
但由于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刚起步,目前,我局的法制工作尚存在一定问题,如经省厅统一培训的人员不到三分之一,持有执法证的仅一人,执法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需继续深入;基础工作薄弱,管理体系不够完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亟待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未落实到位,奖惩措施还未跟上。这些问题都有待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另外,有两点意见、建议。一是外地法律工作者长驻XX办案,如贵州湄潭县张雷长住旅馆,有执业证、,主要为老乡代理,但没有统一收案,我们无法管理。二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执业律师没有任何处罚权,律师不参加政治学习、不服从管理,我们无法采取制约措施。
今后,我们将采取学历教育、法制讲座、研讨交流、输送更多人员参加省厅培训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现有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尽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此基础上,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管理和监督力度,同时继续做好政务公开修订和行政执法目标考核及奖惩措施落实等工作,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机关为目标,不断推进我局法制工作,树立我局依法行政新形象。
篇二:司法局并入综合执法局后还有津贴吗
巴州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
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4、《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5、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司法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6、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7、《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8、《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9号)第八条第一款
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9、《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三条第二款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0、《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9号)第五条
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1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1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1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1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139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6、《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17、《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7号)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18、三定方案
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州党委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设臵的通知》(巴党发〔2002〕18号)精神,设臵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以下简称自治州司法局)。自治州司法局是主管全州司法行政工作的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自治州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规定及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安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巴音郭楞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作;协管自治区巴音郭楞监狱各项工作。
(三)负责管理自治州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定依法治州、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管理监督全州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
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组织落实自治区律师、公证学会、协会委托承办的工作。
(六)指导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
(七)组织指导管理全州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全州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八)依法负责全州仲裁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
(九)指导和管理全州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指导全州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助县市党委、政府管理县市司法局领导班子;负责全州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衔评审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二)组织管理自治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自治州依法治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行政执法范围
负责执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考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自治州境内的执行。
三、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
机关
全国人大
常
委
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大
常
委
会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全国人大
管理问题的决定
45法律援助条例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常
委
会
国务院
司法部
2005年10月1日
2003年9月1日
2000年3月302006年3月1日
1997年1月1日
施行日期
日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0年3月30日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自治区政2006年9月1日
助条例》办法
8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府令139号
司法部
1996年10月25日
9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司法部
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10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司法部
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1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5年9月29日
1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6年2月23日
1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5年9月29日
1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6年3月14日
15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司法部
法
1997年1月1日
2003年11月30日
2003年11月30日
16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司法部
2002年7月8日
17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司法部
办法
四、行政执法类别及依据
行政处罚(73项)
2005年9月1日
1、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2、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3、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4、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5、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6、律师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7、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8、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9、律师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10、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1、律师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12、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13、律师在代理活动中,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4、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15、律师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团体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16、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
17、律师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8、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9、律师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20、律师威胁、利诱证人,指使证人拒绝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毁灭证据,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制造障碍的;
21、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
22、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违反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23、律师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24、律师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扣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
25、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三)在代理活动中,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团体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八)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
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九)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十)威胁、利诱证人,指使证人拒绝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毁灭证据,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制造障碍的;(十一)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十二)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违反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十三)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四)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扣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十五)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7、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负责人、合伙人等事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28、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29、律师事务所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制度的30、律师事务所违反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管理混乱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负责人、合伙人等事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制度的;(四)违反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管理混乱的。
31、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32、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33、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罚款
执法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4、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35、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36、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37、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38、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39、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40、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41、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42、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43、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4、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45、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46、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47、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48、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49、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50、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臵本所资产的51、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52、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53、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54、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
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臵本所资产的;(八)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5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56、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5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5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5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6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6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6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6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6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6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6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6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6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6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7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7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7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7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
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