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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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10篇)

时间:2024-09-03 09:15:1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2022公安部遴选体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等规定,按照2022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部署要求,现就公安部2022年度公开遴选人民警察体能测评、职位业务水平测试、面试、心理素质测评、体检、考察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员名单

  面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面试确认

  各用人单位已与考生联系完成了面试确认工作。公告发布后,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的,视情节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三、资格复审

  参加面试的考生,均须按照要求进行资格复审。各用人单位已完成网上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

  2.笔试准考证。

  3.本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4.所在单位党组织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报名推荐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5.全国干部档案审核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

  6.公务员登记表或参公登记表复印件。

  7.报考职位所要求的机关、基层工作经历有关材料,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

  8.职位计划中有明确要求的其他材料复印件。

  以上5、6、7、8材料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离职有关材料。

  资格复审工作贯穿于公开遴选全过程,考生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政治考察时提供资格复审材料原件。在后续考察、公示、备案等过程中,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材料不全或者有关材料中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遴选有关规定,取消遴选资格;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通报所在工作单位,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面试安排

  面试定于7月13日上午8:30开始,采取录像面试方式,采用结构化形式,在全国17个考点进行(具体地点见附件2)。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原件,于当日上午7:30前报

  到,报到后实行入闱封闭管理。同一职位考生的面试录像由同一面试考官组集中观看后评分。

  按照考生入闱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未按时报到人员取消面试资格。

  五、体能测评及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

  所有参加面试的考生,均须进行体能测评和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考生须携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原件参加。

  1.体能测评原则上在录像面试前完成。男子项目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女子为800米跑)、俯卧撑(女子为仰卧起坐)、立定跳远4个项目。测评规则和评分标准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公政治〔2010〕445号)执行。体能测评总成绩未达到200分或单项成绩未达到30分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再参加面试。

  2.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结果不计入总分,供招录机关做个性评价参考。

  六、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职位业务水平测试笔试定于7月13日上午8:30—10:30,在面试所在考点进行。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原件和黑色签字笔,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报到后实行入闱封闭管理。

  按照考生入闱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未按时报到人员取消测试资格。需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笔试的考生,先参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再参加面试录像。

  七、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综合成绩(有职位业务水平测试)=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35%+职位业务水平测试成绩×15%八、体检和考察

  职位业务水平测试和面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考察对象与遴选计划人数2: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遴选人数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考察工作严格参照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

  人事档案是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将按规定严格审核。人事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和相关单位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不得确定为拟任职人员。

  九、其他事项

  1.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考生报到时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按防疫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配合工作人员提供健康码、行程卡等,并进行现场体温检测。凡经现场卫生防疫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或者异常情况的考生,视情况另行安排。

  上述疫情防控要求,随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政策的变化动态调整,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2.考生食宿、交通费用自理,请合理安排行程,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职位业务水平测试、面试等,确保安全。

  3.请考生仔细阅读本公告事项,认真做好准备,务必保持通信畅通。

篇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武警廉政法规

  武警部队开展廉政教育,是武警部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以下是一些武警廉政法规: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4.

  《军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5.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6.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7.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8.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9.

  《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

  这些法规和文件涵盖了武警部队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为加强武警部队廉政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篇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人民警察政审考核程序及内容

  人民警察政审考核程序及内容

  人民警察政审考核程序及内容

  一、考核工作须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向考生及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了解情况、查阅档案、听取群众意见等办法进行。

  二、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考生必须两人以上,考核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和有考核结论。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政治思想落后,怀疑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或有抵制、对抗行为的;

  有扰乱社会治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参加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

  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与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

  曾被劳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楚的;

  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在招收期间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和正在服刑的;

  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血亲在国外或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情况了解不清楚的;

  纹身的;

  其他有不适合做人民警察工作的。

  四、考核的操作程序和材料要求:

  1、考生应填写招收人员登记表,本人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要如实填写清楚,便于政审人员考察了解;

  2、到考生单位或街道、劳动管理部门了解其现实表现情况,查阅档案,并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个人表现的证明材料;

  3、到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单位或街道了解他们的现实表现及历史情况,通过查档,了解社会关系是否清楚,由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有海外关系必须了解清楚,并附有记录;

  4、到派出所了解考生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无违法犯罪情况,并由派出所出具证明意见;

  5、将1、2、3、4项有关材料整理齐全后和《选拔录用干部审批表》一并报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

  扩展阅读:人民警察政审考核程序及内容

  人民警察政审考核程序及内容

  有志于警察工作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人民警察政审考核程序及内容

  一、考核工作须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向考生及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了解情况、查阅档案、听取群众意见等办法进行。

  二、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考生必须两人以上,考核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和有考核结论。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政治思想落后,怀疑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或有抵制、对抗行为的;

  有扰乱社会治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参加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

  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与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

  曾被劳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楚的;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在招收期间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和正在服刑的;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血亲在国外或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情况了解不清楚的;

  纹身的;

  其他有不适合做人民警察工作的。四、考核的操作程序和材料要求:

  1、考生应填写招收人员登记表,本人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要如实填写清楚,便于政审人员考察了解;

  2、到考生单位或街道、劳动管理部门了解其现实表现情况,查阅档案,并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个人表现的证明材料;

  3、到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单位或街道了解他们的现实表现及历史情况,通过查档,了解社会关系是否清楚,由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有海外关系必须了解清楚,并附有记录;

  4、到派出所了解考生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无违法犯罪情况,并由派出所出具证明意见;

  5、将1、2、3、4项有关材料整理齐全后和《选拔录用干部审批表》一并报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人民警察政审考核程序及内容》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人民警察政审考核程序及内容: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篇四: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2023年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统招公告

  2023年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计划拟录用624人,共有289个招录职位,招录的报名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8:00至2月5日18:00,详细的招录说明见下文公告详情,下面是整理的“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统一招录公告”,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统一招录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决策部署和深化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要求,着力打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根据《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公安部组织实施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统一招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本次招录共设置289个职位、拟录用624人,具体职位信息及资格条件详见《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统一招录计划表》(见附件)。

  二、招录对象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国家规定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各类委培生、定向生)。

  2.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普通高等院校、重点科研院所,以及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较高专业水平的在职在编人员(含当年度出站博士后)。

  3.北京市公立幼儿园、医院从事相关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报名条件

  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力,严格党风廉政要求。

  (一)报考人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对党绝对忠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

  行,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的,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须脱产取得相应全日制学历和学位;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毕业学校所属主管部门应为省部级(含)以上政府、机关。

  职位要求专业条件为最高学历对应专业,报考者须以主修专业报考,不接受以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报考;报考人员所取得或即将取得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中专业名称必须一致,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也应当一致。职位要求专业为公安专业的,限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报考。

  3.应届本专科生应在24周岁以下(1999年1月1日后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应在27周岁以下(1996年1月1日后出生);报考京内单位(落户地点为北京市)的应届博士研究生应在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后出生),报考京外单位的应届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40周岁(1983年1月1日后出生);在职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后出生)。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繁重艰巨的公安工作。

  4.招录到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有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招录到非人民警察职位的,应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职位要求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除2023届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时间截止到2023年7月外,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工作经历、资格证书等)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月。

  (二)报考人员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1.具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情形的。

  2.与招录单位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3.父母、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与外国人结婚的。

  4.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5.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篡改造假或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等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二)资格审查

  2023年1月30日8:00至2月6日18:00期间为报名资格审查时间,招录单位将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报考者可登录平台查询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审查贯穿招录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单位均可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

  (三)打印准考证

  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请于2023年2月15日至2月19日期间登录平台进行报名确认,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时,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五、考试测评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部分职位在面试阶段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综合成绩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设置专业能力测试的,综合成绩按照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人民警察职位在面试前组织体能测评和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

  (一)笔试

  笔试内容为综合测试,采取机考形式进行。考试时限为180分钟,满分为100分。

  1.笔试时间:2023年2月19日(周日)下午14:00—17:00。

  2.笔试地点:考生在报名时选择笔试地点。为便于广大考生参加考试,我们在全国设置了北京、廊坊、沈阳、郑州、南京、广州、西

  安、成都等8个考点。

  3.笔试成绩: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将于2023年3月上旬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和平台公告发布。

  (二)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根据各职位规定的面试人员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入围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人员名单。入围面试人员放弃参加面试的,可按该职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在达到合格分数线考生中依次递补。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进入面试。

  面试前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报名登记表(从平台下载打印)、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形式进行,专业能力测试按照职位规定的形式进行,面试及专业能力测试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三)体能测评和心理素质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入围面试人员,均须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和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不计分,测评结果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重要参考。

  六、体检考察

  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考察对象与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体检考察人选面试成绩应当达到面试公告中确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如遇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等情况,可按综合成绩顺序递补。

  (一)体检

  招录到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

  知》,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中人民警察职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招录到非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二)政治考察

  政治考察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按照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对考察对象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态度、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以及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奖惩情况、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社会背景等进行延伸考察。

  七、公示录用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单位综合资格条件、综合成绩、体检、政治考察等情况,按规定择优确定并组织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经报有关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八、监督工作

  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统一招录工作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公安部纪检监察组、干部监督部门及社会全程监督。公安部监督电话:************。

  特别提示:

  本次招录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录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莫被误导干扰,谨防上当受骗。家庭成员有违法犯罪等可能影响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情形的,谨慎报考。

  附件: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统一招录计划表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

  2023年1月28日

篇五: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6.02.18?

  【字

  号】浙公通字〔2016〕12号

  【施行日期】2016.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6〕1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6年2月18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考察工作。

  第三条

  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并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由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具体实施考察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组成考察组共同考察。考察前,招录公安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考察人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考察工作应当在遵循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以考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

  考察主要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对于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的,可以通过函调或委托外交、教育、侨办等部门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察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

  前,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实际居住地进行考察公告。考察期间,对有关反映或举报,招录的公安机关应认真核查。在考察期限内要作出考察结论,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十条

  考察对象应当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人民公安事业奋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察对象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规定的公务员考察录用条件的;

  (二)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在高等教育期间被开除学籍、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构成犯罪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因违反纪律、规章制度受到党纪、政纪、团纪处分,被处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团)察看未满三年的,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或者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后未满一年的;

  (五)曾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或者曾参加过涉黑涉恶、黄赌毒违法犯罪团伙,或者参加过邪教非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过认定或处理的;

  (六)本人或者配偶已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七)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和政审,录用后可能对人民警察队伍忠诚可靠有危害的;

  (八)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第十一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历史清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察对象不宜录用为人

  民警察:

  (一)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正在监所服刑、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

  (二)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或者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三)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中有证据证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十二条

  考察对象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因涉嫌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且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接受起诉、审判,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6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考察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向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二)向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三)同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个别面谈;

  (四)查阅考察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当提出考察结论意见,填写《录用人民警察考察表》,招录的公安机关对考察情况进行审定后作出考察结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保存备查。《录用人民警察考察表》必须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调查人、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结论仅作为报考本次岗位是否录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其他反映或举报且有具体事实的,招录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可会同招录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第十六条

  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条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和共同生活的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转任、调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其考察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2008年4月9日发布的《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六: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公立省级统一招考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公安部

  2001.10.112001.10.11公政治[2001]396号

  警务督察,教育综合规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公立省级统一招考的通知

  (公政治[20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

  最近,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来电来文询问省级统一考录民警工作中有关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军转干部及特殊职位人员录用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统一招考,其他部门或省以下地区不再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少数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省级考录民警工作。在未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前,应当暂停该地区公安机关的民警录用工作。对于违反规定进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二、根据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进行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考试由省级政府录用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由省级公安部门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人事部、公安部已先后制定颁发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以及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教材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试卷及答案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公政治[2001]272号〉,并建立了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试题库。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遵照省级统一考录民警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以及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核等工作,不得随意减少考试考核项目,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

  三、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接收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军转干部,应当通过省级统一考试录用,其政治、文化、身体等条件必须符合录用民警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鉴于军转干部的特殊性,目前军转干部招考工作可以采取单独组织的方式,择优录用。四、公安机关录用技术侦察、法医等特殊职位的人员,应当征得录用主管机关的同意,采取相应的考试和测评方法予以录用。

  二00一年十月十一日

  ——结束——

篇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

  导语】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了解到,2021年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考?政治考察须知已经发布,为?便考?了解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须政治考察考?  福建省预报考中国?民公安?学、中国?民警察?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公安专业,以及福建警察学院公安、司法警察专业的考?。  ?、政治考察时间、地点  时间:报考2021年公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的考?均须在参加?试、体检、体能测评时间(2021年7?4??6?)前,到公安机关接受政治考察。因政治考察需要?定时间,请考?尽量提前开始办理考察?续。  考察地点:户籍地或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派出所。  三、政治考察内容  政治考察的项?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民警察政治考察?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民警察政治考察?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统?使?2021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政治考察表》(以下简称《政治考察表》,附后)。  四、政治考察流程  (?)考?可??下载打印或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报考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取《政治考察表》,认真如实填写表中的考?基本信息、“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受处分或者违法犯罪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栏?后,持考察表及本??份证、户?簿等?份证明材料,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报考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接受考察。考察表在?作时间提交派出所户籍窗?、??作时间提交值班民警受理。  (?)派出所受理民警接收考?的《政治考察表》后,当场填写《公安院校招?政治考察受理单》,将受理回执交给考?,考?凭回执到县级公安机关领取《政治考察表》。  (三)派出所环节政治考察完成后,由派出所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盖章,考?也可以??将密封好的《政治考察表》送到县级公安机关政?部门审核。审核完成后,县级公安机关将会通知考?凭受理回执单前往领取。  (四)考?应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政治考察表》和相关材料,前往福建警察学院参加?试、体检、体能测评。密封好的《政治考察表》考?不得私?拆封。  (五)省公安厅负责对报考公安院校考?的《政治考察表》进?审核,综合分析作出考察结论,存?被录取学?的档案。  五、投诉及咨询电话  考?在政治考察中,如有遇到困难与问题,可及时向省公安厅政治部和福建警察学院反映。上班时间(?作?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咨询电话:*************;警院招?办24?时咨询电话:*************。

篇八: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浙公通字〔2008〕60号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

  考察和政审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实施考察和政审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每个组由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民警组成。

  第六条

  考察和政审组成员与考察和政审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和政审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第八条

  考察和政审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和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学习)表现和录用资格条件、应回避的情形以及配偶、直系亲属、近亲属的情况等。

  第九条

  考察和政审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和政审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和政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应在考察和政审期内作出。

  第十条

  考察和政审中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司法拘留的;

  (四)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六)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或因主观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或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七)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八)曾参加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九)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十)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十一)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十二)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三)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自考察和政审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十一条

  考察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察和政审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二)向考察和政审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三)同考察和政审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个别面谈;

  (四)查阅考察和政审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考察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察和政审组应当提出考察和政审结论建议,填写《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表》,招录的公安机关对考察和政审情况进行研究并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表》必须由考察和政审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调查人、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考察和政审结束后,对考察和政审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的公??或上级公安机关可会同招录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

  第十四条

  对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招录的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和政审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直系亲属特指父母(含继父母和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近亲属特指同源于父母(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母,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父、姨母。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转任、调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其考察和政审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1995年5月17日发布的《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九: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0.09.12?

  【文

  号】公通字〔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09.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公安其他规定

  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深化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突出政治标准,进一步严把进人关,着力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实际,经商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安部

  2020年9月12日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决策部署,严格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着力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录用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政治考察工作。

  第三条

  政治考察是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重要措施。政治考察结论应当作为确定人民警察录用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政治考察应当贯穿于人民警察录用工作全过程,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用,坚持依法依规、严密组织,确保考察结果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第五条

  政治考察应当体现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

  第二章

  内容与条件

  第六条

  政治考察严格按照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对考察对象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态度、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以及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奖惩情况、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进行延伸考察。

  第七条

  考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第八条

  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八)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九)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一)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十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

  (十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十八)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政治考察工作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督察审计、巡视(巡察)、法制、出入境、网安等部门配合,招录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相关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一条

  政治考察工作应当按照组建考察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培训、实施考察、形成考察材料、作出考察结论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招录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公安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规及人民警察招录政策,并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所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考察工作一般采取网上核查、走访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调阅干部人事档案、委托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职位特点和考察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四条

  招录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考察对象填写《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并对其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学历学位证书、与职位要求相关的资格(技能)证书等原件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对考察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情况等进行网上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可以委托属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对考察对象以及家庭成员违纪违法等处理的认定,以作出处理的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处理决定材料为准。

  第十六条

  招录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个人档案中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进行审查。

  审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应当委托其毕业院校、原工作单位、档案存放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机关、村(居)委会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问题的,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走访调查。走访调查主要包括:到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毕业院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了解其现实表现,听取意见和反映。

  对经历复杂或者录用职位对政治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对其家庭成员情况进行走访调查。

  第十八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根据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并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考察材料和考察意见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者单位加盖公章。考察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条

  招录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考察结论,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上加盖招录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公章。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备案,一份存入招录公安机关工作档案,一份存入录用对象的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察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工作需要,招录公安机关委托相关公安机关进行考察的,受委托公安机关

  应从接到委托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考察工作,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将考察情况书面反馈招录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考察对象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因第九条第一项行为,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九十日,上述调查或者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当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公安机关承担,并负主体责任。相关公安机关负相应考察责任。考察组成员按照“谁考察、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材料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情况(含考察对象的个人信息)属于警务工作秘密,应当依法保护,严禁向他人或者无关组织泄露。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巡视(巡察)、法制等部门应当加强考察工作监督。招录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受理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检举和控告,依据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确定为录用人选的,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考察结论告知考察对象本人。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提出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招录公安机关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

  在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视情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公安机关和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其他人民警察建制单位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

  本条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办法所称招录公安机关是指考察对象报考职位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公安机关是指考察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学习地、工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2010年上半年招录?民警察考察政审?案潼南县公安局潼南县??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调剂补充录?公务员(?民警察)考察政审?案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规定(试?)》和《重庆市公务员录?考察办法(试?)》有关规定,为做好2010年调剂补充录?公务员(?民警察)考察政审?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案。?、基本原则㈠党管?部、党管?才原则;㈡任?唯贤、德才兼备原则;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考察政审时间2010年9?2??9?20?三、考察对象和范围潼南县2010年调剂补录公务员(?民警察)经笔试、?试、体检合格?员。四、考察对象及分组(见附件1)五、考察内容和程序㈠考察内容1、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场、理想信念、思想意识、是?观念;2、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社会责任感等;3、能?素质:主要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组织协调能?、社会活动能?、?头?字表达能?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作能?。4、学习和?作表现:主要指在学校和单位期间的学习?作表现。5、遵纪守法:主要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情况。6、廉洁?律:主要指是否保持清正廉洁、公私分明、不贪不占、严于律?。㈡考察程序1、考察预告。由招录机关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乡镇、街道),做好考察的有关准备和配合?作。2、个?总结。由招录机关通知考察对象撰写个?总结,如实填写《重庆市公务员录?考察表》。3、个别谈话。考察组应深?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等进??泛的个别谈话,?求客观、公正、全?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常表现。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予查实,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书?材料。4、查阅档案。考察组成员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经历和?党、?团情况。特别是涉及违法违纪处理的情况,须认真核对,并备份有关材料。5、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组成员经共同研究、统?意见后,提出考察结论建议,撰写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当如实记录考察经过,全?反映考察内容的情况,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六、材料要求㈠考察材料内容包括被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简历、奖惩情况、德、能、勤、绩及主要不?等,字数为800-1000字。(见附件2)㈡考察材料规格。?律采?A4幅?;标题采???号?体;正??级标题采?三号?体,正??级标题采?三号仿宋体加粗,正?采?三号仿宋体。㈢考察材料经考察组成员签字后交公务员管理科(纸质件1份并附电??档),电?邮箱:183071136@http://www.doczj.com/doc/10142280d4d8d15abe234e12.html。㈣以上材料务必于2010年9?23?前交公务员管理科。七、?作要求㈠此次考察政审?作,在县公安局和县??社保局的领导下,由县公安局政?室和县??社保局公务员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㈡各有关单位和相关?员要?度重视考察政审?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肃?作纪律,?觉接受监督,严禁徇私舞弊。㈢政审?作按照公安机关录??民警察相关要求执?。附件1:调剂补录?民警察政审考察对象及分组名单附件2:XXX同志考察材料附件3:渝公政发﹝2005﹞489号附件4:公安机关招录?民警察政审综合情况表附件5:考?学历及在校期间表现情况审查情况表附件6:公安机关招录?民警察考?现实表现情况政审表附件7:公安机关招录?民警察考?亲属现实表现情况政审表附件8:公安机关招录?民警察考?档案审查情况表附件9:重庆市公务员录?考察表附件1:调剂补录?民警察政审考察对象及分组名单第?组组长:县??社保局领导成员:陈飞、县公安局1?考察对象(14?):伍洲(梓潼159********)、刘曲(梓潼150********)、谭皓铭(梓潼136********)、龙俊成(梓潼135********)、周嵩(梓潼137********)、何成(桂林134********)、陈龙(桂林159********)、卓?平(新胜159********)、谢源元(壁?139********)、余洋(垫江135********)、夏?(云阳151********)、郑锐(城?135********)、王?威(巫?151********)、蒋楷(双江153********)、定向招录:周?科、赵海浪、刘新源、黄姗、赵捷第?组组长:县公安局领导成员:孙钰峰、县公安局1?考察对象(18?):曾亮(双江132********)、李毅(塘坝136********)、李鸿伟(?渡159********)、邱孝先(?渡134********)、李?婷(重庆江北139********)、舒俊(重庆江北158********)、邓宣鹂(重庆江北133********)、吴望?(重庆九龙坡159********)、陈杰(重庆南岸137********)、唐昊(长寿139********)、唐睿(?阳130********)庄?梅(?肃136********)、王斐斐(四川?元138********)、陈?彬(四川资中130********)、罗波(四川绵阳136********)、王晓虎(四川?安189********)、张永巧(四川邻?187********)、罗?兵(四川南充159********)定向招录:熊浩、莫黎、郎莹莹、郎东、尹贵川附件2:×××同志考察材料XXX,男,汉族,XX省XX县XX镇乡(街道)?,X年X??,?学?化,X年X?参加?作,X年X?加?中国共产党,现任

  XX单位职务。?体健康。?、主要简历19××.××--19××.××在XX县XX?学读?学19××.××--19××.××在XX县XX中学读初中20××.××--20××.××在XX县XX中学读?中20××.××--20××.××在XX?学读书20××.××--20××.××在×××××××?作?、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妻?:XXXX岁中共XX单位?作??:XXXX岁XX学校学??亲:XXXX岁中共XX单位退休?部母亲:XXXX岁群众XX县X镇X村村民岳?:XXXX岁中共XX县X镇?部岳母:XXXX岁群众XX单位X职务三、奖惩情况X年X?被评为XXXXXXXXXXXXXXX;X年X?被授予XXXXXXXXXXXXXXX。四、德才表现五、主要不?六、考察建议根据XX同志德才表现,符合国家公务员录?条件,同意录?为国家公务员。考察?组(签字):?○?○年??附件3:关于进?步加强招录?民警察政审?作的通知渝公政发[2005]489号各分局、区县(?治县、市)局,市局直属单位:为进?步贯彻落实“??公”、市“?公”会议精神,加强全市公安机关统?考录?民警察?作,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录??民警察考核和政审?作暂?规定》以及重庆市?事局、市公安局《全市公安机关统?考试录??民警察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进?步加强招录?民警察政审?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充分认识政审?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审?作的组织领导政审是招录单位对各个考?进?客观、全?考核的重要环节。按照《公安机关录??民警察考核和政审?作暂?规定》的要求,政审?作由市局政治部统?组织,各接收单位具体实施。各单位应成?政审?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原则上设在政?部门。各政审?作领导?组应切实担负起责任,制定严密的政审?案,精?组织,严格按条件挑选政审?作?员,明确职责及分?,准确、客观、全?地掌握被政审?的情况,严把招录?民警察的“政审关”,确保新进?民警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严格政审程序,真实、客观地反映考?情况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录??民警察考核和政审?作暂?规定》以及重庆市?事局、市公安局《全市公安机关统?考试录??

  民警察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对政审的范围、?式?法、政审内容作出进?步的明确和规范。(?)政审范围1、考?本?的情况,包括:学历情况、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作能?、?作实绩、缺点和不?、性格特点、?理素质、回避的关系等。2、考?的直系?亲和对本?有重?影响旁系?亲的情况。(?)政审的?式、?法各招录单位可成?若?下政审?组,每个?作?组?少由2?组成,主要采取派?或发函的?式,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具体?法如下:1、对考?本?的政审?法采取到考?就读院校、?作单位、居住地派出所、户?所在地派出所调查以及调阅审核考??事档案的?法,调查掌握考?的相关情况。2、考?家庭成员的政审?法采取到家庭成员居住地派出所、户?所在地派出所、?作单位调查的?法,了解考?家庭成员现实表现情况。(三)政审调查内容1、政审调查考?本?内容。(1)是否受过纪律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治安处罚;(2)是否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3)是否曾被辞退;(4)是否在思想品德、纪律作风、法制观念等??有不适合从事公安?作的问题;(5)是否参加?法宗教组织或法轮功等邪教组织;(6)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考?本?的性格特征。(7)学历是否真实。(2001年以后取得的学历,可在?上查询,?址:http://www.doczj.com/doc/10142280d4d8d15abe234e12.html)(8)是否有其他不适宜从事公安?作的情况。2、政审调查考?直系?亲和对本?有重要影响的旁系?亲内容。(1)是否曾被判刑、劳动教养或正在服刑;(2)是否有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为;(3)是否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4)是否参加?法宗教组织或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改的?为;(5)是否是境外?员,且政治背景不清,?法进?政审的;(6)是否有其他影响考?从事公安?作的问题。三、政审材料报送要求政审?作原则上在体检结束后1个?内完成,各单位报送的政审材料要客观、全?、详实,报送材料包括:1、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民警察)录?审批表(附体检表和?件原件);2、公安机关招录?民警察政审考核综合情况表;3、考?学历及在校期间表现审查情况表;4、公安机关招录?民警察考?现实表现情况政审表;5、公安机关招录?民警察考?亲属现实表现情况政审表;6、公安机关招录?民警察考?档案审查情况表。四、政审纪律及要求招录?民警察的政审?作实?“谁组织、谁政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所有?作?员,坚决做到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实事求是地反映政审对象的情况。对反映政审问题的检举信,市局将认真组织调查,经查证属实,对不符合录?条件的考?,依据

  招录政策取消考?的录?资格,涉及政审?作?员有循私舞弊等违纪?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附件4:公安机关招录?民警察政审综合情况表

  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说明。

  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说明。公安机关招录?民警察考?档案审查情况表

  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说明。附件9:重庆市公务员录?考察表

  填表说明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字要固定。2、“出??期”按公历填写到?。3、“民族”要写全称。4、“政治?貌”填写“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民主党派要填写规范简称。5、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位、招录机关、招录职位要填写标准全称。符合本次招录所需的学历情况与最?学历情况?致时,只填写符合本次招录所需的学历情况。6、“个?简历”由考察对象填写本?学习、?作的主要经历;“个?总结”由考察对象根据考察内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素质、学习和?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律等??)要求填写。

  7、“考察组意见”?栏明确填写“建议考察合格”或“建议考察不合格”,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字。8、“招录机关考察结论”?栏由招录机关明确填写“考察合格”或“考察不合格”,盖招录机关公章。9、本表格?式两份,?份存?个?档案;?份由招录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