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我们学习了一名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案件就在我们身边发生(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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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学习了一名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案件就在我们身边发生(4篇)

时间:2024-08-30 13:15:08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以上我们学习了一名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案件就在我们身边发生

  

  常见违纪行为的定性问题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党纪政纪,是党和国家赋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独具职业特点的工作职能。如何在执纪办案中既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原则,严肃查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又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办案的质量,这是每一名办案人员需要不断提高的本领。我认为,作为一名办案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并运用纪律规定,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查办案件,对于案件检查室,首要的任务是把事实搞清楚,并取得证据,依此作为案件定性的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做为案件检查人员,都会把弄清事实真相摆在首位,将主要精力放在这上面,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有的同志往往因此而存在着忽视对案件性质的分析与研究,认为对案件定性是案件审理的事,检查室提出定性意见也由审理把关,对案件的定性问题,不用研究的太精。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不仅不利于案件的定性处理,而且也不利于案件调查。

  我的体会,熟悉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了解掌握不同案件的特征,正确区分不同案件的性质,辨别出相类似案件的差别,对

  办案人员来说,最少有三点好处:

  第一,有利于案件的突破。通常情况下,检查室接到线索后都要进行案情分析,分析案件的可查性,选取案件的突破口。在对线索的分析中,我们会作出有错推定,然后围绕着假设错误开展核查。如果我们熟悉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就可以采用反向思维,围绕假设错误的构成要件,突出重点展开核查,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

  第二,有利于对查案工作的整体把握。一个案件可能反映的问题比较多,线索比较杂。如何抓住其中的主要问题及以问题的主要环节,也就是抓住主要矛盾,这就需要办案人员了解案件性质,吃透和把握住案情,把力量放在关节点上,达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第三,有利于处理建议的正确提出。调查报告的初步处理意见首先要由检查室提出,这是对我们的政策水平和运用证据能力的检验。按照中纪委的要求:“要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正确区分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准确区分不同类别的违纪行为,综合考虑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认错态度等因素,严格执行量纪标准,作出恰当处理。”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案件准确定性。

  下面,我就查办案件中常见违纪行为的定性问题,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违纪行为的历史变化和分类

  1、违纪行为的历史变化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战斗力,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有严格的组织纪律作为保证。并且,党的纪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和规范的过程。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我们党对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名党员都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对严重违反党章和违反党纪的行为,都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建党初期,最早的党纪处分规定出现在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员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会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予以开除;又规定:凡党员欠缴党费三个月者,必须予以开除。这是革命战争年代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取得了政权,确立了领导地位,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变化,党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纪律要求,针对少数党员干部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如建国初对刘青山、张子善的处理)。同时,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左”的错误,对人处分的扩大化和随意性。

  “文革”期间,党的政治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党的政治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纪律检查机关被撤销,党的纪律失去规范,不能正确得到运用,有的甚至被随意滥用,以至于出现了大量冤假错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先后恢复和成立,起初几年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为建国以来特别是“文革”时期受到错误处理的人进行纠正平反(“三类案件”:因对邓小平副主席被诬陷鸣不平、反对林彪、反对“四人帮”受打击迫害的)。据统计,我省1949—1978年共处分党员206947人,经对其中134978人(占65%)的复查,其中,属于冤假错案、彻底平反

  纠正的53851人,占受处分总数的26%;属于原定错误事实有出入、定性不当、处分过重、适当改变原处分和结论的19477人,占处分总数的9.4%。

  各级纪检机关恢复成立以后,结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党内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了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宣传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先后制定了一些制度规定,其中有的纪律规定明确了纪律处分办法。如1980年8月中央下发《关于禁止在对外活动中送礼、受礼的决定》;1980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1983年3月中央纪委下发《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明确规定:“①凡共产党员在经济上严重犯罪依法判刑的,一律开除党籍。②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个人非法所得在500元以上的,根据不同情节,可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④走私贩私没有获利或获利不多,但个人经营财物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要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997年2月27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党纪律检查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方向大大迈进了一步,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查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供了锐利的武器,为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依纪办案的有力保证。经过近7年的试行,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同时发布实施,这在我党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纪处分条例的制定,依据国家立法精神和法典框架,吸收借鉴刑法分则中对犯罪的分类,对违纪行为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试行条例中有关经济类违纪行为重新进行了划分,新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等。

  以上变化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党纪处分条规也会不断地发展变化,党的纪律一些具体条款和内容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某些纪律的具体条款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并给新形势下的执纪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对一些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的具体纪律条款或内容,按一定程序进行废止、修改和补充,既是党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有效地得到执行的客观要求,又是党纪体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必须明确,党纪处分条例是目前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执纪办案的法定条规,是对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定性、量纪的唯一依据,任何脱离条例凭想当然对案件定性处理,都是不合法、不允许的。因此,对党纪处分条例,我们必须学习好、领会好、运用好。

  2、党纪处分条例对违纪行为的分类

  ⑴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15条)。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的行为。主要有: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等活动,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携带非法出版物入境;组织、领导、参加非法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邪教组织;拒不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搞分裂活动;向国(境)外非法提供情报;投敌叛变;挑拨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违反民族政策;违反宗教政策;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涉外活动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等。

  ⑵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12条)。指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人事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的行为。主要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举中违反党和国家法规,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在录用、考试、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外事纪律等。

  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11条)。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

  内法规中有关廉洁自律方面规定的行为。主要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违反从业限制规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包括公款旅游、公款高消费娱乐、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等;分配、购买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⑷贪污贿赂行为(14条)。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主要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贿赂(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反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等。

  ⑸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16条)。指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主要有:进行走私;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机关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专项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为亲友经营牟取利益;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扰乱市场经济活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规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不正当手段竞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14条)。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和制度,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主要有: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擅自运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个人违规借款;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在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或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在财经方面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⑺失职、渎职行为(13条)。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对公共财产具有经营、管理职责的特定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主要有:政治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有,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

  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失职渎职有,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违反规定;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发现后采取措施不力等。安全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有,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发生安全事故;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发生责任事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等。执纪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有,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办案中违反规定导致人员伤亡等。失密泄密等。

  ⑻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9条)。指侵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主要有:侵犯民主权利的行为有,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搜查;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等。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诬告陷害他人;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⑼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6条)。指破坏党的先进性的要求,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主要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20条)。指违反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要有:进行色情活动;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为其提供方便;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淫秽表演;进行淫乱活动,猥亵、侮辱妇女;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盗窃、诈骗、抢夺、破坏、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和破坏公共秩序;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违反国家保护环境、自然资源、文物古迹的法律法规;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有害信息;违规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包庇违纪违法人员;违法偷越国(边)境;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几种常见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区别

  常见违纪行为就是易发多发违纪行为。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1998年至2004年案件统计数字看,七年中,8类立案案件所占比例最高的是经济类案件,占45.6%;位居第二的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占24.7%;第三位的是失职类,占17.7%。在经济类案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案件又明显高于其他经济类案件,分别占经济类案件的30.1%、5.9%和4.4%。还有一些经济

  类案件,虽然所占比重不算很大,但在查处过程中,特别是对错误性质的认定上,往往容易与其他经济类案件相混淆,给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下面讲一讲几种常见违纪行为的定性问题。

  关于违纪构成要件:⑴违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纪依法应当负有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⑵违纪客体,是指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所保护而为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公私财产的合法权利,国家国防利益等)。⑶违纪主观方面,是指违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动机和目的)。⑷违纪客观方面,是指违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有违纪行为、危害结果、违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

  1、受礼(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

  ◆受礼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指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社会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聘用的离退休干部、聘用的其他社会成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客体—侵害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主观方面—行为人属主观故意,欣然接受礼品并占为己有。

  客观方面—行为人以各种名义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馈赠的礼品(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按照规定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并被自己占有。

  ●对受礼的特别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按贪污论处。同时,在具体办案中我们也应当注意,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又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则应当以受贿论处。

  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总计价值人民币555956.2元,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由个人非法占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希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2、受贿(贪污贿赂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查实本人知道。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以受贿论)。

  ◆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①党和国家工作人员。②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党和国家退休离休人员。④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受贿)。

  客体—侵害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主观方面—属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目的。

  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例1:河北省委原常委、副省长丛福奎,因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93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丛接受河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的请托,帮助该公司找建行河北分行有关领导,要求对该公司贷款事项给予关照,后公司取得贷款人民币4500万元;丛让秘书联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给实业公司1000万元。期间,丛先后向李索要现金50万元,两张转账支票500万元。(索贿)

  例2: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0年9月14日执行死刑。1993年成克杰与情妇李平商量,由李平出面联系请托事宜,成利用当时任广西副书记、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与李平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结婚后使用。从此,成单独或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款物4109万余元。其中,支付给帮助转款、提款的香港人张某1150万元,其余由李平存入境外银行。案发后,上述款物已全部追缴。(共同受贿)

  例3: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因贪污、受贿罪被唐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11月13日执行死刑。法院认定金额1051.09万元。其中,李通过原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主任,帮助吴庆伍在该办事处借款2000万元(后吴据为己有),事后,李收受吴15万美元、10万元人民币。(斡旋受贿)

  ●受贿与受礼的区别

  共同点:收受他人的财物。

  不同点:①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即受贿行为人客观上表现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受礼行为人接受财物后,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或者是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家庭其他成员收受对方财物本人不知道。②送财物人范围不同。受贿接受的是请托人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受礼接受的是与其有公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馈赠。

  3、贪污(贪污贿赂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

  ◆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客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

  公共财产,即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

  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如铁路、邮政部门运输、保管的私人财物,受到损失需要赔偿,实际损失还是公共财产)。

  主观方面—属主观故意,行为人有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法定职权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与职务无关的因工作关系而有作案时机、熟悉作案环境的方便条件。如出纳员侵吞自己保管的公款、收管党费的党员侵吞党费、保管人员盗窃所管物资都是贪污行为。而财务会计利用熟悉情况的便利条件,盗窃由他人保管的现金,就不能定为贪污,而应定为盗窃。

  贪污行为的方式有:一是“侵吞”公共财产,即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产大量地、直接地据为己有;二是“窃取”公共财产,即用秘密的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窃为己有;三是“骗取”公共财产,即使用伪造单据或账目、虚报冒领等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例1: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徐俊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0年,贪污10.2万元,受贿3.17万元、电冰柜1台)。其中,铁道部运输局在承运山东省石潢电厂发电机组大件设备业务中,应得监运费3万元。徐指使他人将此款汇入齐齐哈尔音像厂,通过该厂负责人全部提取成

  现金。徐将其中2.5万元在铁道部运输局范围内作为奖金发放,3000元作为“手续费”给齐齐哈尔音像厂,其余2000元据为己有。(窃取方式)

  例2:安徽省机械工业厅原副厅长刘玉山,以为下属企业搞计划、上项目,给有关人员送礼为名,盗用宾馆、商店空白发票,自行填写品名、金额,虚构购买商品,然后将假发票在全省12个地市下属57个企业报销75413.9元据为己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7日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骗取方式)。

  ●贪污与受贿的区别

  共同点:①主体都包含党和国家工作人员。②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主观上都是出于直接故意。

  不同点:①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受贿侵犯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②侵犯的对象不同。贪污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而受贿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③客观方面利用条件不同。贪污只是利用职权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的便利条件;而受贿是利用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和由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获取财物的手段上,贪污则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受贿是采取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④主体范围不同。受贿的主体比贪污主体范围广。除共同主体外,受贿主体还包括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党和国家退休离休人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而贪污主体只包括受

  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非法占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者占用公物进行营利、非法活动。

  ◆非法占有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占有对象是公私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让单位或个人无偿为自己提供劳动力等。

  主观方面—属主观故意,行为人有明确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者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非法占有行为的方式有:一是直接无偿占有;二是购物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三是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时象征性地支付报酬;四是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五是占用

  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

  例: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因受贿53万余元人民币,非法占有国家和他人财物63万余元等,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没收其受贿财物。其中,王让北京一家公司的郭某为其装修单位分配的个人住房,只付了5.3万元,少付23.3万元。之后,王应郭的要求,通过天津海关为其低价购买罚没轿车一辆。王在大连购买一套价值130万元的商品房,让大连海关为其支付40万元。

  ●非法占有与贪污的区别

  不同点:①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占有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而贪污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②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占有与贪污最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行为人所占有的财物是非本人经管的,是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利用自己职务、地位的影响,达到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③表现方式不同。非法占有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相对公开地将公私财物归为己有;而贪污一般是采用隐蔽的手段占有公共财物。

  ●非法占有与受贿的区别

  不同点:①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占有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财产性利益;而受贿侵害的是党和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受贿只有钱物,不包括财产利益,如无偿提供劳动力等。②表现方式不同。非法占有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私财物,没有明显为对方谋利益

  的行为;而受贿则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

  5、职务侵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如学校、医院、群众团体等)中非国家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国家机关任命、委托、聘任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违纪主体。

  客体—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故意。

  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经管、管理本单位的权力,侵吞、窃取、骗取本单位的财物。

  ●职务侵占与贪污的区别

  不同点:①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的主体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②侵害的对象不同。职务侵占侵害的对象是企业(公司)或单位的财物;而贪污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6、私分国有资产(贪污贿赂行为)。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

  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并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

  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产生的效益,及国家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一种法人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单位集体违纪行为。

  客体—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就是将本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处分国有资产的权利私分给本单位所有人员,使国有资产所有权非法转移,成为个人所有。另外,集体私分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述单位管理、使用的非国有资产的行为,也应定为私分国有资产。因这些资产受损,关系到用国有资产偿还问题。

  主观方面—主观故意,明知违反国家规定,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私分国有资产与贪污的区别

  不同点:①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贪污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②侵害的客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侵害的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侵害对象

  的范围相对比较小;而贪污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范围比较大。③客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而贪污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私分国有资产是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只是几个负责人私分,就是以私分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应定为贪污。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贪污贿赂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构成要件:

  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客体—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公私财产的故意。

  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正常工作秩序,实施了非法获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产,且又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例:海南省东方市委原书记、市人大主任戚火贵,受贿人民币187.608万元、港币3.5万元,另有人民币1130余万元、3万美元、61万港元、大量金银饰品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8月13日执行死刑。

  8、挪用公款(贪污贿赂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公共财产在一定时期内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主观方面—行为人是直接故意,目的就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财政管理法规,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例:贵州省计划委员会原副主任、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董事长阎健宏,因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投机倒把罪等,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95年1月12日执行。其中,阎批准挪用贵信公司200.64万元公款,以为港商付买房定金为由,实际用于冲抵其子刘博伙同他人炒卖债券所借的欠款;以付车款和到北京开展业务为名,让贵信公司从“小金库”中支取5万美元,以其子刘博的名义借给他人使用(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

  相同点:①行为人主体相同。②行为人主观上都是故意。③行为人都利用了职务便利,实施了违纪行为。

  不同点:①侵害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害的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贪污侵害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②目的不同。挪用公款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将公款占为己有的故意,而贪污行为人是为了从根本上侵吞公款。③手段不同。挪用公款行为人一般不采取伪造单据、涂改账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而贪污行为人大都采取销毁、伪造、涂改单据和账目等手段,设法把账拉平。

  9、挪用资金(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客体—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在一定时期内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活动的正常秩序。

  主观方面—行为人是主观故意,即不是以将本单位资金非法永久占为己有为目的。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非法活动;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的区别

  不同点:①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的主体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②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资金侵犯的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在一定时期内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活动的正常秩序;而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共财产在一定时期内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国家财经管理秩序。

  10、行贿(贪污贿赂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我国刑法对非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性服务、授予职位、提供庇护免受纪律、民事、刑事追究等,未作为行贿物加以确定)

  ◆行贿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客体—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客观方面—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11、介绍贿赂(贪污贿赂行为)。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是一条新的党纪规定。

  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应当根据其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因犯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介绍贿赂罪等,被长沙市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其中,蒋帮助吴某拿到湖南省计委驻北京联络处扩建装修工程后,向吴某索要100万元送给与自己勾搭成奸的省计委原副主任陈作贵,此款法院认定蒋为介绍贿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12、失职、渎职。失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渎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客体—侵害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主观方面—行为人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例1: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大兴安岭林区发生了建国以来损失最惨重的特大森林火灾。其中,受灾群众5.6万人,死亡193人,伤226人,损失5亿多元。扑火人力、物力、财力耗费,停工停产损失十分巨大。大火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吸烟和使用割灌机违反操作规程。林业部主要领导在护林防火工作中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经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决定,分别给予林业部主要负责人政纪、党纪处分。

  例2:宁波市市委原书记许运鸿,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⑴许应儿子的要求,帮助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营业部解决独立融资的资格问题,该营业部总经理先后送给许的儿子42万元人民币,1.7万美元,17万港币及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一块。由于许的支持纵容,该营业部违规经营,资产质量恶化,造成资产损失11.97亿元。⑵许应儿子的要求,授意宁波日报社购买华宏国际中心大楼。为表感谢,该大楼业主先后送给许的儿子190万元人民币及总价值14.1万元人民币的高档手表3块,该大楼存在工程质量问题。⑶许应配偶的要求,帮助宁波五洲有限公司贷款和借款。经许直接打招呼的款项计人民币2567万元、美元540万元,该公司所欠巨款无法偿还。为表感谢,该公司向许的儿子指定账户汇款459万元人民币。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执行新条例与适用试行条例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以后,并不是说1997年2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就完全没有用了。新条例第三编(附则)最后一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例1:《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作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是针对吏治腐败加大了处分力度。《试行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作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作用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就应依照《试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例2:《试行条例》规定:“以不正当的方式或者手段,谋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出国、出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新条例只对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进行追究,最高处分也只是撤销党内职务。

  2、关于“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问题

  新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九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

  分”。二十条规定:“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例: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如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3、关于“兜底条款”问题

  新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规定的十种违纪行为共有一百七十条,虽然对各种违纪行为的种类分得比较细、列举比较全,但仍有本条例没有规定在内的违纪行为。因此,分则中的十类违纪行为中,有六类违纪行为设立了“兜底条款”,即“有其他某某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有四类违纪行为没有此条款,即“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失职、渎职行为”。

  4、关于“比照处理”案件的问题

  新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二十九规定:“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5、关于“基层组织人员”违纪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将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列为基层组织。上述组织中的共产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应当以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行为,追究其党纪责任。此时,他们已经具备了违纪的主体资格。⑴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和发放;⑵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经营和管理;⑶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⑷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⑸代征、代缴税款;⑹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⑻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6、关于违纪错误与违法犯罪的区分问题

  我们常说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在办案实践中我们也会遇到,由于被调查人涉嫌犯罪而被移交到检察机关。如何区分违纪错误

  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谈谈自己的看法。

  违纪错误的概念:党的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行政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受到党纪政纪追究的行为。

  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以上讲到的常见违纪行为,在《刑法》中“受礼”不是罪名,也没有“非法占有罪”,它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特征,归为“侵犯财产罪”类,体现在诸多罪名之中,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如受贿、贪污、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行贿、介绍贿赂等都是罪名。

  违纪错误与犯罪的区别在于:①执行的主体不同。执行党纪政纪的主体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执行法律的主体是司法机关。②追究的依据不同。违纪错误是严重的违纪行为,须依照党纪政纪进行追究;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依照法律

  法规进行追究。③危害的程度不同。一般违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④数额和情节不同。

  例:法律规定,贪污罪、受贿罪都以5000元为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罪以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从情节方面看:贪污罪情节较重是指,贪污手段恶劣、贪污特定款物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贪污累犯、因贪污造成其他较为严重社会后果等;受贿罪情节严重是指,索取他人财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私利,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等;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介绍贿赂、介绍重大贿赂、因介绍贿赂给国家和人民利益赞成重大损失等。

  Whenyouareoldandgreyandfullofsleep,Andnoddingbythefire,takedownthisbook,Andslowlyread,anddreamofthesoftlookYoureyeshadonce,andoftheirshadowsdeep;Howmanylovedyourmomentsofgladgrace,Andlovedyourbeautywithlovefalseortrue,

  Butonemanlovedthepilgrimsoulinyou,Andlovedthesorrowsofyourchangingface;Andbendingdownbesidetheglowingbars,Murmur,alittlesadly,howlovefledAndpaceduponthemountainsoverheadAndhidhisfaceamidacrowdofstars.

  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betweenlifeanddeathButwhenIstandinfrontofyouYetyoudon"tknowthatIloveyou.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whenIstandinfrontofyouYetyoucan"tseemyloveButwhenundoubtedlyknowingthelovefrombothYetcannotbetogether.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beingapartwhilebeinginlove

  ButwhenIplainlycannotresisttheyearningYetpretendingyouhaveneverbeeninmyheart.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strugglingagainstthetidesButusingone"sindifferentheartTodiganuncrossableriverFortheonewholovesyou.

篇二:以上我们学习了一名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案件就在我们身边发生

  

  违法违规行为心得5篇

  违法,也称违法行为,是指特定的法律主体(个人或单位)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或导致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违法行为表现为超越法律允许限度的权利滥用、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的积极义务等。

  下面是本人带来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违法违规行为心得1#近期,观看了处党委组织的警示教育片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以韩桂芝、马德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反映了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受不住考验,走上严重违纪违法、腐败堕落的犯罪道路上,不仅严重破坏了党纪党风,损坏了党的形象,而且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通过这次警示教育的宣传,将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对全面深入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主要心得体会如下:

  一、加强自身的学习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加强学习,大兴学习之风,是我们党与时俱进,保持旺盛创造力的观念,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迫切需要。因此,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追求,要不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学习的能力和水平。

  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要不断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支持、法律支持、文化知识的学习,努力拓宽自已的知识面,树立现代意识和超前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和本领,不断提高执政水平。要不断加强对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主义信念及其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学习和认识,在思想上树立坚不可摧的精神支柱,要以党的宗旨为根本准则,在为人民服务、为党的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二、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

  这一系列典型案件,严重违法违纪,与他们本人不注重学习,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滥用手中权力,不接受监督有直接关系。韩桂芝在任黑龙江省委主要领导期间,在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等问题上,常常个人说了算,把正常的不同意见视为“杂音”。而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滥用手中权力买官卖官,大肆非法敛财,并且涉及的数额巨大,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韩桂芝、马德等案件的发生,从一个方面也说明了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把我党的各种廉政制度坚持下去,就必须加强对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特别是自身也要从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开始,认真执行条例规定的十项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自我接受监督的意识。

  三、强化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作为入党积极分子,首先要熟识党和国家的各种“规矩”,通过参加这次警示教育活动表明,许多违反原则、违反纪律的事情,甚至有些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都有一些领导干部对相关“规矩”无知有关。因此,必须抓好学习、教育,提高按“规矩”办事的自觉性。所谓“规矩”就是党纪国法,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一要强化法制意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至上的特权。二要强化政策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确保党的方针、路线能够正确实施。三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科学的程序,是正确决策的保证,因此,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科学的程序进行。对不按程序办事,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将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总之,韩桂芝、马德等系列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刻不容缓,并且任重而道远。只有通过认真的学习,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勉,才会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经得到考验,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得好、用得正,才能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违法违规行为心得2#为加强政府系统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能力,11月9日上午,x政府机关组织党员干部在x中级法院旁听了_x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这对机关干部产生的思想触动是深刻的,启示是有益的,“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此案例为党员干部提供了一面明断得失的镜子。x是从基层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曾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并在多个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他的工作作风、领导水平和协调能力、曾是领导和同志们肯定和认可的。从庭审中了解到,他是随着权力和地位的改变,逐渐放松了自身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的要求,发展到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

  属谋取私利,从而走向违法违纪之路。通过这个案例,一是

  深为x因私欲膨胀断送了自身大好的前途和人生而惋惜,二是我个人也从中

  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体会如下:

  一、要注重主观世界的改造

  “物必自腐而生虫”。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的工作是为人民谋利益,能不能正确对待名、权、位,是对每个党员干部十分现实的考验。担任什么职务、从事什么工作、取决于组织的培养和使用,加之自己的努力和机遇。而做什么人、走什么路,是自己可以选择的。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本应“来去无牵挂”,名位钱财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的东西,如过于看重了就成了负担,自己很累,家人担心,别人看着也不顺。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其主要原因就是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就会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就会被各种诱惑所俘虏。

  二、要注重严格自律和自觉接受各种监督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面对各种诱惑,最大的敌人是自己。中央要求党员干部要严格自律,自觉接受他律。所谓自律,就是欲望上自制,人格上自尊,法规上自重,顺境中自励,逆境中自强,得失上自省,经得住考验,迈得过关口。所谓他律,就是自觉接受组织和纪律的监督,保持清醒的头脑,战胜各种欲望。实践已反复证明,忽视自律、拒绝他律,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思想认识是前提,自律是内因,监督是途径,制度是保证。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是保障党员干部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的关键所在。作为党员干部,要始终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严把工作、生活、社交圈中的各个关口,做到诱惑面前不昏头,不正当利益面前不伸手。

  三、要注重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中央强调反腐倡廉,就是要求每个党员干部更加牢固地树立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执行好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收,不法之事不做,远离灯红酒绿,远离低级趣味,管好家人部属。工作上勤政廉政,收住心,管住口,管住腿,拿好笔,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当前,我们正处在

  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日益加快,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党员干部的知识水平、理论修养和工作能力以及抵御各种诱惑的意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世情、国情和x情的深刻变化,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我们更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地位观、权力观,筑牢思想上的防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警示教育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沉重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极深刻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每个党员干部将面临的各种诱惑和考验还很多,因此,我们一定要经常打扫头脑中的灰尘,做到自律自省,警钟长鸣,拒腐防变。

  #违法违规行为心得3#分析用电检查与营销稽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不难看出,这些问题除了重视不够,管理不善的原因外,但更主要的是由于部分农电工思想觉悟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管理水平差,所以造成营业漏洞较大,工作质量较差,管理不规范,致使线损升高、均价下降。

  一、违纪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

  1、虚拟电量,截留电费。部分电工用购买农排电量的手段将高价电量虚拟为低价电量,从中赚取差价,或者干脆将某些用户的电费占为已有,电能表仅作为他与用户结算的依据;2、制造混乱,以愚耳目。计量箱顾意不加封,给用户合伙窃电提供机会,或为自己违纪违规开脱罪责准备托词。3、利用职务之便,以电谋私。如有的电工自己开办小型加工厂,不装表计费,造成电量电费流失;4、里应外合,谋取私利。内部管线人员与管村电工之间或电工与用户之间相互勾结,造成电量电费流失;5、线管员及电工责任心不强。经常发生估抄、漏抄、错抄、代抄现象,发生差错后,责任不明确,有的长期不开箱检查造成严重后果;6、封铅

  钳管理不善,管理责任不明确。线管员随意将封铅钳放手到管村电工手中,或电工之间相互串用,同一条线路上出现多种不同编号、代码的封印,此过程中,电工从中做手脚;7、钻管理空子,挖集体墙脚。农网改造后电力市场得到拓展,但管理没有跟上,电工装表换表随意性大,有的用户找电工报装时,没有到供电所登记,电工直接安装后收取安装费,甚至不建帐立卡抄表收费,电费直接进入自己的腰包;8、安装“鸳鸯表”丢失电量。即对个别电量较大的用户安装一块计费表,然后准备一块备用表,运行一段时间后与用户协商将表进行更换,交替使用,一块表公计,一块表私计;9、有的电工将收起来的电费不及时上缴,贪污挪用。

  二、违纪违规的原因分析

  根据以上种种现象分析,农电工违纪违规的病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思想观念落后。农电体制的改革后,少数电工的思想观念没有转变,认为只要能完成线损,多余的电量都是自己的,自己可以使用、可以送人、可以变卖;2、思想觉悟较差,见利忘义。两网改造完工后,由于电力市场的扩大,定编人员减少,对农村电力市场的管理还不够细,所以有些电工见到有利可图时便不择手段;3、思想不稳定,工作不安心。农电工工资福利待遇较企业员工低,大有“同工不同酬”的感触,有的甚至思想消极,工作带有抵触情绪,靠违反纪律的手段来弥补自己收入的“不足”;4、业务水平差,工作不上进。在强有力的制度和经营指标面前,线损、均价、电费回收、优质服务对于某些自身能力较弱,工作难度较大的农电工来说,无一不是套在头上的紧箍咒,要挣脱这个紧箍咒,不得不想尽办法动歪脑筋;5、商品意识不足,法律意识淡保农电体制改革后,农电工队伍刚刚从“土八路”收编为“正规军”,几乎没有受过正规的训练,过去那种自由散漫、随心所欲的工作作风未得到转变,以致经常性发生习惯性的违纪违规行为;6、挖空心思,完成指标,由于农村低压线损考核指标定得太低,与现实相距较大,对那些确实难以完成线损考核指标的农电工来说,为了拿回工资奖金,不得不挖空心思,轻则将高电价电量折算成低电价电量来调整线损,重则干脆从台区总表上做文章。

  三、主要措施

  鉴于以上种种不良心态,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1、必须加强对营销岗位营业工作质量的管理,加强对内部员工及农电工的稽查

  力度。

  2、严格按制度办事,各项指标严格兑现,要做到指标合理、任务明确、赏罚分明、兑现及时。

  3、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对农电工的管理应综合电费、线损、均价、安全等各项指标进行管理,并对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挪用电费、线损失控的现象后损失无法挽回。

  4、加强培训,注重素质提高。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农电工思想政治水平;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职责、职业纪律方面教育,提高农电工思想素质;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农电工法律意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认真制定培训计划与活动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积极予以实施,不断提高农电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营销管理水平。

  5、要重视农电工政治思想工作,稳定农电工队伍。

  #违法违规行为心得4#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全世界过6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全世界每一分钟就有人伤于车祸,全世界死于车祸比世界大战死的还要多,而我国交通死亡事故是全世界第一,每天,都会有人命丧于那无情的飞奔车轮底下,成为交通安全路上又一个警示灯。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恨。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

  当因超速超载而引出的惨重的车祸;当想象他们丧失亲人时那悲痛欲绝的情景,谁还会不真真切切的感受到生命的可贵无处不在?违法超载(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一时的方便便漠视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超速行驶无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果酿成了大祸,酒后驾车,害人又害己,“杯中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连无辜的小学生都不能幸免遇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匮乏,无证驾车、违法超车会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肇事逃逸等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接二连三的交通事故一个个向我们涌来,一张张团圆的景象灰飞烟灭。

  在血的教训的照映下,生命如此地脆弱,如此地不堪一击。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珍惜生命,从我做起,为不再让亲友生离

  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我一定严格遵守各项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律,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而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

  毕竟,命大于天!#违法违规行为心得5#近期,我行大力组织开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教育活动,我积极参与其中,我感受颇深,一是深刻感受到了学习的收获,进一步树立了我的合规意识,并为我如何在工作中处理好发展和风险的关系指明了方向。二是深刻感受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学习之后才发现我们目前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学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坚持合规操作已非常之迫切。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通过学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我认真思考,要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办法,个人认为需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是树立好一个观念,那就是合规观念。《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以负面惩戒来防范、杜绝我们业务经营中的一些风险,正如我们常说批评教育只是手段,目的还是要确保业务经营合法合规,因此,学习好、执行好《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一个前提就是我们要有强烈的合规意识,牢固树立企业文化核心理念中“合规创造价值、违规就是风险、安全就是效益”的管理理念和风险理念。

  二是坚持两个原则,在工作中要做到合规,执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就必须坚持从我做起的原则,《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全行员工,那么它的执行和落实就要全行每一个员工从自身做起,达到以点拉线带面的全局效果。就必须坚持从细节做起的原则,细读《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各类违规行为涵盖各个阶层、各项业务、各种环节,特别是诸多看似常见、看似轻微的细节之处,往往是最容易触犯之处。以第九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来看,擅自篡用他人C3密码进行业务操作的最严可给予开除处分,而我

  们实际操作中经常有使用他人C3用户进行业务的。因此,我们在执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时要树立“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敬畏之心。

  三是建立三种机制,《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要达到长效,我们就必须建立好学习机制、监督机制和落实机制。首先是要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个层面的学习机制,只有通过学习,我行才能知晓哪些是能做的、合规的,哪些是不能做的、违规的,同时通过典型案件事例来时刻敲响我们的警钟。其次是要有全方面、全流程、全员的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来使全行员工都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仅在行内形成一种监督,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客户等行外人员实现外部监督。再次是要有不折不扣、公平公正的落实机制,对于恶意的违规行为要做到严惩不贷,严格执行办法,对于非恶意、自我认识强、改正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警示教育为主,同时在处理违规行为中一定要做到可观、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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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以上我们学习了一名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案件就在我们身边发生

  

  党员廉洁建设学习心得3篇

  要认真抓好教育教学常规工作,勤政廉洁,开源节流,提高办公效率。要挖掘校内先进典型,相互学习,以提高全校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下面是带来的党员廉洁建设学习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党员廉洁建设学习心得一:

  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都要按照中央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委(党组)要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权必有责。要分清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探索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臵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制定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任务、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派出机关要加强管理,完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派驻机构要对派出机关负责,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驻在部门要自觉

  接受监督,支持派驻机构工作,提供各项保障,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积极探索加强不同层级派驻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

  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坚决落实中央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扩大范围、加强力量、加快节奏,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探索专项巡视。加强成果运用,细化分类处臵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二)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纪律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遵守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是深化党的作风建设、巩固纠正“四风”成果的重要保证。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教育,加强组织管理,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常怀敬畏和戒惧之心,遵守组织制度,切实按照党章规定,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敢于同违反党纪的行为作斗争。各级纪委要铁面执纪,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确保纪律刚性约束。

  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和扩大成果。不良作风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改进作风要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循序渐进。结合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基层党员干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条例》,规范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等各项规定,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重点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整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抓党风带民风促社风,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加大执纪检查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一年一年抓下去,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坚决防止反弹。严格执纪监督,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各级党委要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职责,加强同司法、审计等机关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各级纪委要严格审查和处臵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规范并严格执行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加强群众信访举报受理工作,规范管理和处臵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在审查各环节要加强调查取证,形成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落实责任制,强化纪律检查职能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

  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健全重大案件剖析制度,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作用和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严明审查纪律,加强办案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审查程序和保密纪律,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党委和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加强教育、提醒、警示,守住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底线。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四)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完善监督机制。要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五年工作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抓好任务落实。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坚决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强化对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的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用法规制度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党内法规,从工作要求入手,注重实践探索,逐步形成制度。制度规定要具体可行,使大多数人做得到。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推进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

  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探索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要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树立群众观点,做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

  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创新思想理念,改进方式方法,把握新形势下的工作规律。正人先正己,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纠正“四风”。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严格日常管理,强化基础工作。

  坚决落实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纪委的责任。

  党员廉洁建设学习心得二:

  今年来,按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成为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必须时刻坚持的方针和原则。作为一名干部,更应该从头做起,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意识,真正做一个党放心、人民满意、广大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相信的年轻干部。本人在实际工作中十分重视个人的廉政建设,并能始终把它放在重要位置,加强了相关内容的学习,积极参加了党委布置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的相关活动,从而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提高保持清正廉洁的自觉性。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干净净履行职责

  1、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充分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大脑中要时刻绷紧这根弦,时时警醒自己,筑牢防线。

  2、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每一名党员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盛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二、坚持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干好工作

  1、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工作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加快发展的压力感、紧迫感。坚定信心,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求真就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学会用心,善于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的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使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2、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党员廉洁建设学习心得三: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全国两会精神以及县纪委和县教育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精

  神,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实际和本年度学校工作要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自觉性。

  二、工作目标

  围绕学校“”发展规划和本年度改革发展实际,坚持惩治与预防“两手抓”方针,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切实预防或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以改革创新完善制度,以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促进学校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各部门的行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

  三、工作要点

  1、强化学习教育,增强廉洁从政从教的自觉性。要认真抓好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以及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校领导班子每学期安排一次专题学习。继续抓好每学期一至二次的学校中心组学习会和每月一次的党员学习活动,学习内容包括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全国两会精神、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指示以及上级纪委和有关部门文件、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的政策和法规、先进人物事迹和反面人物材料,通过学习,夯实防腐倡廉的思想基础。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继续开展“与责任奉献同行”的党员师德建设活动,组织党员教师认真学习师德规范以及相关论述,对党员干部和全体教职工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党性和师德师风教育,坚持学生为本,规范教学行为,注重为人师表,增强日常工作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增强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自觉性。

  2、完善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教育系统廉洁从政指导手册》的要求,修改和落实学校相应的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细则、学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要求,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会议执行制度、党员议事制和教职工民主评议制等。要强化责任意识,继续落实“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

  工负责、职能处室具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本年度,学校按照《**学校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细则》的要求,强化扁平化管理,同时通过发展性工作督导评估和学校巡视督查等,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督查工作,对整个学校的行风校风、学校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和全校教职工的廉洁从教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和督察评估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责任。

  3、规范行为,源头预防,完善校务公开制度。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发展实际,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要进一步完善学校校务公开制度,拓宽校务公开范围和渠道,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督小组各尽其责,校务公开工作有序规范及时开展。学校各部门,尤其是后勤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大宗物品的政府采购和重大项目的招投标规定,规范学校商业行为,防止铺张浪费、低质量、无计划和商业贿赂现象的产生。要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财物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落实收费公示制,规范收费行为。特别是今年因学校工作需要,更要规范程序,尤其要规范使用上拨专项资金,加强内审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4、集体领导,民主办学,健全民主决策制度。继续执行学校班子成员每周例会制度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每月工作交流会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发挥党员议事和教代会作用,学校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方案等重大事项,经班子集体讨论后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要认真开好一年一至二次的学校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做到会前准备充分、会中坦诚交流、会后落实整改。学校各级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增强民主办学和民主决策意识。要严格执行中纪委前几年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去年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学校领导和各级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继续做好校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廉洁自律承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等工作和学校中层干部的竞聘考核工作。

  5、深化行风作风建设,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要在近几年开展作风建设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认真落实县教育局师德建设“八条规范”和党员教师行为规范,要通过开启“校长信箱”、“行风建设投诉电话”和建立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等,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要认真抓好教育教学常规工作,勤政廉洁,开源节流,提高办公效率。要挖掘校内先进典型,相互学习,以提高全校教职工的整体素质。要积极融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之中,切实履行德育团队成员职责,走进班级寝室、结对问题学生,做好疏导教育服务工作。要关注社会上的一些热点问题,严禁教职工参与赌博,严禁体罚歧视学生,注重教书育人,关心教师学生。要根据市委教育工委要求,进一步开展双岗双争双创活动:每个党员既是在职员工,又是社区一员;既要争当五带头党员,又要争做人民满意教师;学校既要创五好基层党组织,更要创人民满意学校,促进学校“满意工程”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和谐发展。

篇四:以上我们学习了一名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案件就在我们身边发生

  

  2023年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体会精选六篇

  心得体会是一种产生感想之后写下的文字,主要作用是用来记录自己的所思所感,是一种读书和学习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文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体会集合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2023年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近日以来,通过对我行员工违规案例的深入学习和剖析,触发内心感慨万千。

  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一幕幕熟悉的场景,让我在为那些落马的同仁扼腕叹息之余,也开启了一番关于工作责任与个人名利、职业道德与个人行为规范的思索和引申……

  翻开一页页沉重的案例,其中主人公都曾经拥有一段光鲜的职场经历:他们中有的学校毕业后在众多求职者中幸运而顺利的进入银行,成为许多学子羡慕的银行职员;他们中有的作为优秀人才被引入银行,成为银行的业务精英;他们中有的从部队光荣转业后,因为政治过硬、管理能力强而走上银行领导岗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这些人,本该继续在人们羡慕和赞美的目光中英姿飒爽地一路驰骋,本该一步步朝着康庄大道继续前行,然而,他们的光荣、他们的前途、他们的事业乃至他和他们家人的幸福生活都因为那一时的意念而戛然而止,灰飞烟灭。

  是什么造成了这么多光荣背后的横刀落马,是什么催生了那么多中规中矩下的追名逐利?是制度的缺失,是执行的不力,是覆盖的盲点,还是心存侥幸而最终没能坚守住那颗不肯安于平淡的心?我记得在我们的案例分析书的前言中有这样一个描述:“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总是落后于实践,有无法覆盖的领域,执行无效,难以完美,因此需要文化的力量来弥补。因为文化更多地体现在引导、说服和影响上,它不仅具有水滴石穿的强大力量,而且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制度规范了人的行动,文化激发了人的内心。由此可见,任何制度的约束都不如自我内心的控制主动和自然。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从他进入银行的那一刻起,他就应该在金融战线上承担责任,即使他只是一个普通的储蓄柜员,甚至是一个“一千块钱”的信贷人员,甚至是一个高权重的领导干部!俗话说,责任无大小,尽力而为,完美而已。银行工作责任重大,一念之差可能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以下案例令人震惊:会计无法抗拒外部赌博的诱惑,挪用公款700多万元,在短时间内浪费;信贷人员无法抗拒贿赂,贷款前后只是一种形式,犯罪分子欺骗我行360万元信贷资金;信贷人员昏迷,掩盖他人涉嫌欺诈,对我行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要面对“日理斗金”的状况而坐怀不乱,要面对“糖衣炮弹”的侵袭而处事不惊,“念念有如临敌日,心心常似过桥时”,这就要正确处理好工作责任与个人名利的关系: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名利对于很多人来说无疑是极具诱惑力的东西,然而,试想马失前蹄、铤而走险换取的名利又怎能长久?不顾良心和道德的约束得到的一时挥霍无度又怎能让自己和家人安心?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处理好个人得与失的关系,方能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为内心留一片清凉平静的绿地,永远常青。

  有心怀觊觎者,追名逐利,盲目攀比,经过一番欲无度,终得身陷囹圄中;有矢志不渝者,不计得失,忘我工作,经过一番寒彻骨,终得梅花扑鼻香!以上两种人生,该得谁,该弃谁,不言而喻,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选择了不同的态度和价值观,其人生就会呈现出不同的人生色彩。人生就是这样,急功近利者——多败,宁静致远者——多成,如此而已!第2篇:2023年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走错一步入深渊》这篇文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支行曾是长治市分行多年的盈利大户和先进单位,也是长治市分行会计工作中最早达总行一级标准的基层行。然而,就在这耀眼的光环下,原行长xx伙同金融掮客们,通过伪造客户印章等非法手段,从20xx年7月至9月,非法盗取客户存款3000万元,用于投资办厂

  和支付引资高额利息,给建设银行造成重大资金风险和声誉损害。

  反思这一案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原因,又有外部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对基层领导人监管不力的问题,又有业务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的问题。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长期以来,长治市郊区支行形成的“一把手”负责制,使“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班子成员之间盲目顺从,只讲团结,不讲原则,互相监督难以形成。有的员工慑于权威,出于对自身发展和利益的考虑,对领导只有服从,谈不上监督。在此案中还有精通会计业务的副科长作帮手,能够巧妙地避开各种检查,因而实施的常规检查很难发现。这样一来对李伟失去了有效的监督,使其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十案十违章”。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发生案件的最主要原因。从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看,长治市效区支行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内控管理比较混乱,相互制约关系被破坏,导致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问题严重.由于该行帐户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印章和操作员密码管理不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混乱,支付结算制度落实不到位,致使李伟参与诈骗,挪用银行资金得逞。

  案发后,司法机关抓捕涉案人员12人,建行共处理人员17人。这么多人无一人及时发现,及时举报。这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员工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简单听信,盲目服从,互不设防,不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对李伟的犯罪行为缺乏应有的警惕,使李伟作案有机可乘。

  由此案我想到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闫立兵案件,同此案有诸多的相似之处:一是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违章操作问题不能及时发现;二是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三是员工防范意识差,对领导盲目服从,丧失原则。

  这一系列案件,不但给建行造成了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损害了建行形象,而且对每一个涉案人员及家庭造成的伤害也是惨痛的。李伟在他人生的十字路口选错了方向,一步走错步入深渊。作为一名普通人,我们没有比尔.盖茨的伟大智慧,我们成就不了惊天伟业,但是

  踏踏实实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为自己,为国家,为社会创造价值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我们无愧于良心,无愧于这份工作,我们拥有自由,拥有做人的尊严.不论创造价值大小,只要是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就会获得大至国家给予的尊严,小至个人给予的尊严。

  第3篇:2023年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近期,阅读学习《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一书,看到部分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发生动摇,违背誓言,忘记初心,致使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扭曲,失去了面对诱惑时的抵抗力,走上了违法违纪的不归路,如此种种令我颇有感触。我深刻地认识到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严守国法党纪,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通过深入学习本书,总结出以下四点心得体会。

  一、坚守党性,公而忘私

  中国共产党始终与人民在一起,为人民利益而奋斗,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实现共产主义是由一个一个阶段性目标逐步达成的历史过程,因此要将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统一起来。党员干部应坚持学习,坚守党性,对党的理论、目标、核心价值观高度认可并努力实践,在生活中谦逊有礼、讲求公德、举止文明、乐于助人、公而忘私,对物质诱惑具有超强的免疫力。否则,便会如同xx,丢了党性、失去理想、动摇信念,导致政治上的变质、经济上的贪婪、道德上的堕落、生活上的腐化,最终走向了自我毁灭。

  二、服从组织,遵守法纪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每个党员都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党的纪律,那么,党也就丧失了战斗力。圆规之所以能画圆,是因为脚在走,心不动。在现实生活中,少数党员干部忘记了自己的党员身份,放松了自己的党性修养,导致了党员意识淡薄,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淡化。党员干部要时刻把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心中有担当,行动做楷模,严守党纪国法,自觉廉洁奉公,努力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牢记入党誓词和党员义务,切实做到不违规、不违法,争当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秦玉海违反党纪、收受巨额贿赂、挥霍公共财产,以致身败名裂。

  三、廉而不刿,洁己从公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是党员干部同人民群众更密切联系的传家宝,是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党员干部带头做到“居安思危,戒奢以俭”,在工作中、生活中保持勤俭节约原则,那么良好的社会风尚就会形成。苏荣无视国法党纪,以权谋私,卖官鬻爵,贪腐成性,带坏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为党和人民所唾弃。

  四、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党员干部应该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做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自身作用,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牢固树立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不忘初心。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就是要深入群众当中,把群众的愿望和需求集中起来,加以分析、综合、提高,从而为人民做事。并回到群众中去,征询群众的意见,检验实践的正确性。人民群众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刘铁男严重脱离群众,长期听不到真实的声音,看不到自身的问题,以至于做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事情,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广大党员干部需要为人民树立榜样,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4篇:2023年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孟子有一句名言,“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如果享乐思想弥漫,骄傲情绪盛行,就会失去前进的精神动力而逐步消沉下去。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我们可以将廉洁理解为不接受他人馈赠的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玷污。就一个国家而言,“清正廉洁之日,则国家昌盛;贪污腐败猖獗之时,则国事衰微。”那么,对于一个政府机关、一个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公务员队伍而言,廉洁同样重要。

  廉洁的对岸就是腐败,当廉洁的意识不能占据主流的时候,人们往往会不自觉的滑向腐败的彼岸。每一个腐败的故事都是从廉洁意识的淡漠开始的。可以说,礼物是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但是,并非礼物越重,感情越深。相反,从现实的角度来讲,礼物越重,越容易起到相反的作用,容易把你的恩人变成罪人,容易将原本的好意变成坏心。每一次的腐败都是幕后的那双“温暖”的黑手模糊了廉洁的意识,从而打开廉洁的堤口,一发而不可收拾。那么,作为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处的一名工作人员而言,我们从事的职业要求我们不仅要廉洁从政,更要把廉洁的种子种到每个人的心里,要防微杜渐。我们的党员干部大都经过党多年培养教育,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但也有个别领导干部经不起糖衣炮弹的攻击走向腐化堕落。我们在开展廉政思想教育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张口的时候要想一想该不该吃,在迈腿的时候要想一想该不该去,在伸手的时候要想一想该不该拿。千万不要以为吃一点、玩一下、拿一些没关系。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事物发展总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所以,要放眼看远,算好政治账,不要辜负党的培养,保证大家在各自不同岗位,廉洁之花竞相开放。

  作为机关参公处室的一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就是要严格遵守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做到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用真心对待老同志,掌握好手中的权力,坚决杜绝用群众利益作为筹码,获取非法的利益。电视上经常看到那些违法违纪者在法庭都十分后悔说;平时放松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忘记自己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平时廉政学习、廉政承诺讲虚话、搞形式,对是非的分辨能力越来越差,结果自己把自己打倒了。辜负了组织多年的培养教育、群众的信任和亲人的关怀,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也失去了自己的人品,成为千古罪人。

  从古至今,廉洁的故事比比皆是。东汉南阳太守羊续将焦俭送给他的鱼悬于室外来拒绝焦俭的再次相赠;北宋包拯立《诫廉家训》于家中警示后人;周总理穿着朴素,总是将衣服补了又补,始终坚持艰苦朴素的作风;孔繁森一尘不染、两袖清风,临终前身上只有8元6角钱……。作为一名党员,应该学习这些优良的廉洁作风,自觉树立廉洁自律的意识,珍惜幸福。在短暂的人生中,自由最宝贵,幸福价更高。一个人工作进步,事业有成,家人团圆,上贤下孝,既有事业成功的欣慰,又可尽享天伦之乐,其心坦坦、其乐融融,我认为这应该是人生幸福的真正体现。人有七情六欲,有亲情,爱情,友情,乡情,情义无价。特别是一个有家庭的人,无论男女,都是家庭的主心骨、顶梁柱,上有父母,下有儿女,一个家庭缺少了男主人或女主人,就像一座大厦缺少了顶梁柱一样,就会倒下来,变得支离破碎。那些违法违纪者不仅丧失了个人的前途和自由,而且给他的家人和亲人带来了痛苦,造成父母脸面无光,家属暗自落泪,新力憔悴,惨淡凄凉。我们每位党员干部要牢记宗旨,珍惜自由,珍惜幸福,只有想清楚,才能真正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努力工作的同时,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做到三个管住: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要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要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要去。做到口洁、手净、脚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觉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用自身的行动诠释廉洁的含义,用人民的利益续写廉洁的故事。

  廉洁是一种正气,更是一种风气,当一个集体里廉洁的风气盛行时,这个集体势必会欣欣向荣的发展。当廉洁的风气在机关里盛行时,政府的服务管理功能一定会提高,团队的凝聚力会更强。作为一名老党员,身体力行,弘扬廉洁的正气,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5篇:2023年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80条纪律红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的命感与责任感,同时为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感到骄傲,我将坚定不移践行党组织各项条例,严格遵守党章党纪,为共产主义事业不懈奋斗。

  《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80条纪律红线》这本书通过对80个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剖析,揭示了党员干部在政治方面、组织人事方面、廉洁方面、群众关系方面、工作履职方面、生活方面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及产生原因,并配以相关党规党纪链接,指明了对这些违规违纪行为的预防治理对策和处理依据。具有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又能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提供参考意义。我将以以下几点严格要求自己:

  第一,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合规意识。点滴小事往往是最能够反映对相关制度党规党纪的理解程度。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党内组织的各类活动;工作上要以合规、合法为基础;生活上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第二,坚持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进一步加强工作要求与规范行为、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作为工作人员,要时刻以各项规章制度作为行为规范,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远离不良风气,免受各种诱惑,严格要求自己。

  第三,严格遵纪守法,提高自身能力。对规章制度理解不够全面,忽视了对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6篇:2023年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走错一步深渊这篇文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分行曾是长治市分行多年利润大户和先进机构,也是长治市分行会计工作中最早达到总公司一级标准的基础。但是,在这个耀眼的光环下,原社长李伟与金融经纪人们合作,通过伪造顾客印鉴等违法手段,从2004年7月到9月,非法盗取顾客存款3000万元,投资工厂,支付高额利息,给建设银行带来重大的资金风险和声誉损失。

  反省这个事件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的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的基层领导监督不足的问题,也有业务管理基础薄弱的问题。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长期以来,长治市郊区分公司形成的顶级负责制过于集中了顶级的权力。班级成员之间盲目服从,只讲团结,不讲原则,彼此监督难以形成。有些员工威胁权威,为了考虑自己的发展和利益,只能服从领导,不能监督。

  在这个事件中,有熟悉会计业务的副科长,可以巧妙地避免各种各样的检查,所以很难发现实施的通常检查。这样,李伟失去了有效

  的监督,一步一步地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十案十违。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是事件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从事件中暴露的问题来看,长治市有效区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虚构的。内部控制管理混乱,相互制约关系破坏,业务操作过程中有章节,违规操作问题严重。该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印鉴和操作员密码管理不善,重要空白证书管理混乱,支付结算制度落实不当,李伟参与欺诈,挪用银行资金成功。

  事件发生后,司法机关逮捕了12名有关人员,共有17名建设者。这么多人没有人马上发现,马上通报。这表明有相当多的员工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法律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简单听信、盲目服从、互不防范、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客观地为犯罪分子提供机会。李伟的犯罪行为缺乏警惕,李伟的犯罪有机可乘。

  因此,我认为这个事件发生在我们周围的燕立兵事件,与这个事件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是监督检查不足,违法操作问题不能及时发现二是有章不循,违法操作,使犯罪分子有机乘坐三是员工防范意识差,对领导盲目服从,失去原则。

  这一系列事件不仅给建设带来了重大的资金风险和损失,还损害了建设形象,对所有相关人员和家庭造成的伤害也很悲惨。李伟在他人生的十字路口选错了方向,一步一步地进入深渊。

  作为普通人,我们没有比尔盖茨的伟大智慧,我们不能成就惊人的伟业,但坚定地做自己的工作,以自己的勤奋和汗水为自己,为国家,为社会创造价值也是幸福,我们不愧为良心,不愧为这项工作,我们有自由,有人的尊严。无论创造价值的大小,只要通过合法的正当途径,就能获得国家给予的尊严,小到个人给予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