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纠纷答辩状3篇【通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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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纠纷答辩状3篇【通用文档】

时间:2023-02-15 16:50:01 来源:网友投稿

债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债权纠纷答辩状3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债权纠纷答辩状3篇【通用文档】

债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有限公司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以__________原因为由,在诉状中称我方未按照约定履行________的义务而不支付与我方事先约定好的对价_______元。我方在事实上于___年____月_____日已经按照被答辩人的要求,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义务,而被答辩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对价。在此期间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二、被答辩人要求我方两倍返还定金,这一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因为被答辩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责任在原告方。被答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被答辩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们认为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方。请求被答辩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要比轻易解除合同更能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公正解决这次纠纷,并判决原合同继续有效,以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债权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

  地址:

  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电话: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与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的起诉状中被告主体错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相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没有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款,不是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答辩人并不知情,即使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也是应有真实的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假设该借款是由答辩人的丈夫向被答辩人借了,首先答辩人不知道丈夫有过向外人借款的事实,并且事实上此款项于当日就转走至李某的账户,因此此借款并未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还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由______个人对该笔欠款负责即______的个人债务。答辩人与______无共同举债的"合意,______也未将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对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没有还款义务即答辩人不是该借贷关系的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不能向答辩人主张。

  同时对于被答辩人申请保全的房屋,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被答辩人保全错误的,依法应当向答辩人赔偿损失。

  综上,被答辩人以答辩人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属于选择被告的主体错误,因此,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债权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与_____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系企业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原告却以自然人_____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两个法人之间的欠款纠纷的诉讼主体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张债权明显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适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为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讼。

  二、被告对原告负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退一步说,两个当事人因业务之间发生的团款纠纷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假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自然人)来履行偿还的义务,也已经因以下原因履行完毕:

  1、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互负债务而抵销了总债务之中的一部份。

  2、被告用现金已经偿还了另一部分。

  3、原告对被告剩余的所有债权已经转让给了_________,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此笔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债权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阅读


债权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1)

——债权纠纷答辩状范本 (菁华2篇)

债权纠纷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

地址:

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电话: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与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的起诉状中被告主体错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相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没有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款,不是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答辩人并不知情,即使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也是应有真实的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假设该借款是由答辩人的丈夫向被答辩人借了,首先答辩人不知道丈夫有过向外人借款的事实,并且事实上此款项于当日就转走至李某的账户,因此此借款并未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还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由______个人对该笔欠款负责即______的个人债务。答辩人与______无共同举债的合意,______也未将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对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没有还款义务即答辩人不是该借贷关系的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不能向答辩人主张。

同时对于被答辩人申请保全的房屋,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被答辩人保全错误的,依法应当向答辩人赔偿损失。

综上,被答辩人以答辩人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属于选择被告的主体错误,因此,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债权纠纷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

地址:

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电话: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与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的起诉状中被告主体错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相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没有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款,不是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答辩人并不知情,即使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也是应有真实的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假设该借款是由答辩人的丈夫向被答辩人借了,首先答辩人不知道丈夫有过向外人借款的事实,并且事实上此款项于当日就转走至李某的账户,因此此借款并未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还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由______个人对该笔欠款负责即______的个人债务。答辩人与______无共同举债的合意,______也未将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对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没有还款义务即答辩人不是该借贷关系的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不能向答辩人主张。

同时对于被答辩人申请保全的房屋,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被答辩人保全错误的,依法应当向答辩人赔偿损失。

综上,被答辩人以答辩人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属于选择被告的主体错误,因此,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

债权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2)

——物业纠纷答辩状

物业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张欣,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证(略)

  答辩人就张某所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xx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xx号],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张某因其居住的B栋2单元3A于xxx2年11月1x日发生严重的渗水、漏水而起诉答辩人,认为是答辩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答辩人作出相关赔偿。然而答辩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情况与张某所称并不一致,适用法律上张某也有所不当,具体理由为:

  一、被答辩人张某所称的损失是由其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从而改变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xx2年11月1x日12:53 分,答辩人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现,张某所居住的B栋2单元3A门口发现有水渍,初步判定水源系从张某家的室内流出,答辩人的物业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张某,等待张某回来查明原因,张某回家打开门后,答辩人立即组织物业有关工作人员紧急清理室内积水,答辩人的工程人员会同张某现场查看渗水原因,答辩人的.工程人员在现场查看时发现,水源系从房屋天花中央空调排风口流出,根据现场流出的水发现有异味,当时判断这应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辩人调阅了张某装修申报的图纸发现,张某将原有的阳台改为厨房,原有厨房改成餐厅,改变了房屋原有结构,为此又私自改动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将空调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将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导致张某改动后现有厨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令[xxx2]第11x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明确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显然,张某在装修过程中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违反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装修手册》的相关管理规定与要求。

  二、答辩人已尽到告知和维护义务,没有任何失职的过错。

  张某于xxxx年12月5日向答辩人提出了装修申请,答辩人对其装修内容审批时已就装修明令禁止事项进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业主严禁改变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实际上答辩人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张某尽了告知义务。并且,xxxx年5月5日张某的《装修延期申请审批表》里,答辩人再次提醒和书面告知了相关事项。不仅如此,答辩人还积极协助处理本次事故,当时是答辩人的值班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巡视检查中发现张某户内有水溢出,答辩人还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通知业主,并全程协助业主处理户内积水及进行事件事故调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过错系张某本人所造成,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前因后果联系,答辩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人情关怀上都履行了协助义务。

  三、依照双方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张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答辩人与张某双方签订的《装修进场协议》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坏他人物品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由责任人或业主负责赔偿。”第十五条还约定:“由业主装修改动房屋结构而造成的房屋开裂、渗漏等后果,由业主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而本案张某装修期间改变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在先,导致户内设施损失,其主要直接责任在于张某,依据上述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其责任应自负。

  四、张某应立即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设施原有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

  张某户内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动了原有的排水设施及功能,答辩人已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但出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物业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劝诫张某立即恢复户内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设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对该栋全体业主共用管道设施的民事侵权行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与正义。

  答辩人:深圳市某业管理有限公司

  xxx年七月二十九日


债权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3)

——继承纠纷答辩状

继承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且按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______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______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债权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4)

——最新劳务纠纷答辩状

最新劳务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张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省____市____镇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因原告____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____劳仲案字【____】第____号),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现答辩如下:

  原告诉称的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实。今年4月9日下午,原告总经理叫被告到办公室谈话,说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可以补给一个月工资,不要再来上班,回家另找工作。被告回答说,本人在公司已连续工作十余年,合同未到期即被解雇,仅补给一个月工资实在太少,于是当场表示不同意。总经理便劝说,私人企业就是这样:忙时就招人,不忙就走人(即辞退)。次日上午,被告到公司上班,但公司领导没有安排工作,事实上公司已处于停业状况,其他员工早已被解雇,只剩少数管理人员还在上班。被告到公司财务部准备结算下乡补贴,也没有人理睬。因此,只好回家等待公司消息。

  此后,原告一直没有找过被告协商,也没有补给一个月工资。被告认为在原告单位连续工作已超过十年,依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原告不但不肯签订,而且劳动合同未到期即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又不愿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单方任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又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被告只好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起诉状中诉称,“被告已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若不同意,公司可以另外安排其他岗位让被告继续上班”,并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作为证据。这完全是不顾事实胡说,被告根本没有说同意解除。况且,提供《情况说明》的邢某系公司管理人员,还在公司继续上班,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是出于被迫无奈,才违心出具书面证明,故法院不应采信。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双方事实上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及补偿方案达成一致。”如果确实如此,原告为何迟迟不按双方达成一致的方案给予补偿呢?既然已经“达成一致”,为什么至今没有补给一个月工资?可见,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否则,被告何必向劳动仲裁申诉呢?

  事实是原告经营困难,裁减人员,才不让被告上班,导致被告失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时隔半个多月,原告既未通知被告继续上班,也没有出具证明并为被告办理有关手续。既然已被原告解雇,无法挽回,为了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日常生活,无奈之下,只好要求原告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便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如果另外安排被告上班,被告何必去申请呢?况且,为了办理申请,到原告单位求爷爷告奶奶,不知跑了多少次,为什么原告领导见到被告后让其“擅自离开岗位”而不管不问呢?

  本案双方发生纠纷后,直到原告收到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才许诺被告只要撤销申诉,可以另外安排岗位继续上班。原告大概发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实未到期,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也许对其不利,才故意这样说。

  其实这完全是骗人的.把戏,根本不可能另外安排。因为公司经营确实发生严重困难,原先一起上班的员工都已被解雇,也没有得到经济补偿。被告若不向劳动仲裁申诉,也肯定会同其他员工一样,绝不可能获得补偿。原告明明知道被告已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已不可能再回到原单位上班。如果确实如同原告所说,为何不早说呢?由此可见,原告这样说的目的是为了蒙骗法官。

  综上所述,原告诉称的理由,既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又自相矛盾,不合情理,目的是为了逃避和推卸自己应负的经济补偿责任。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恳请法院主持公道,依法驳回原告诉称,维持劳动仲裁对本案作出的裁决,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权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5)

——物业费纠纷答辩状

物业费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民族: ;联系电话:

  住址:北京市昌*区陈营清水园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被答辩人:北京兴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良

  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与北京兴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纠纷一案,提交本答辩状,进行答辩如下:

  一、请求事项:

  1、 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求的物业管理费中不合理的部分;

  2、依法要求被答辩人公示其2003年7月31日至2007年4月1日,管理清水园小区期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3、依法要求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补开缴纳各项物业费用的正式发票;

  4、依法要求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其出租业主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收益中应支付给答辩人的部分;

  5、依法要求追究被答辩人违反双方签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未做公示、也未向答辩人通告的情况下,单方撤出小区的违约责任,并据此要求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违约金。

  6、郑重请求法庭向有关部门发出如下司法建议书:

  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制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制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公示外包物业服务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杜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霸王合同、霸王协议和霸王条款;

  ⑷彻查物业管理企业只向业主开具收款收据,寻找各种理由不向业主开具正式发票,借此偷漏国家税款、损害业主和国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⑸细化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标准,制定相应的强制性条款,借以约束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最大限度地减少物业纠纷。

  二、事实和理由:

  入住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但在履行合同履过程中,被答辩人却严重的违反了物业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开展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情况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2001年5月18日 颁布)、《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京国土房管物[2003]950号)的规定。

  严重地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六条关于管理费纠纷规定“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八条关于管理责任纠纷规定“31、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答辩人于 年 月收房,但是从 年 月入住清水园小区后,发现被答辩人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极差,小区内杂草丛生、垃圾物品随处堆放、私搭乱建随处可见、蚊蝇蛇鼠滋生、鸡鸭成群、犬吠连天、甚至小广告都贴到了答辩人和其他业主的门上!真可谓“闻鸡起舞、狂斗蚊蝇、夜听犬吠、打鼠灭蟑、大风过处尘土飞扬!”冬季供暖温度也不达标,家里非常冷。

  截止到2007年3月15日,供暖季节家中最高温度不超过14℃(阳光充足,室外温度达到8~9℃时除外),答辩人无数次地向被答辩人反映并投诉,但是被答辩人置之不理,长期不给解决,使得答辩人被迫在寒冷中度过一个又一个的漫长冬季。

  现一一列举如下:

  ㈠、被答辩人没有对物业合同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物业管理法规中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尽到管理义务

  1、未对公共设施、设备尽到维护保养义务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第二条规定“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整,边沟涵洞通畅;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根据物业合同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12.2条的约定,被答辩人应当对公共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完好,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但是当小区北面各单元的门禁系统陆续出现故障无法使用后。

  小区内的照明路灯也陆续达到使用寿命,正常工作的不足50%,被答辩人从不主动巡视、维修,在接到业主反映的情况后,被答辩人也从没有进行过修缮,致使推销人员随意进出各个楼门进行推销或宣传散发小广告,小区路灯无法正常照明。

  2、未对草坪绿植尽到养护义务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第二条规定“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整,边沟涵洞通畅;”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第三条规定“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第五条规定“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基本无裸露土地;花草、树木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现象,树木基本无钉栓捆绑现象。”

  根据物业合同第一章第四条约定,被答辩人应当对共绿地、绿化、建筑小品等进行养护与管理,并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但是被答辩人从来就没有对小区内的绿化进行过任何的管理,小区内杂草丛生,有些地方野草已经长到半人多高,因此又引起了蚊蝇蛇鼠的滋生,小区总的来说是脏乱差。

  3、未对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尽到维护义务

  物业合同第一章第六条的约定,被答辩人应当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第四条规定“24小时有专人值守;进行日常巡视;涉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并有防范措施。

  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有处置预案,发生时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内违法现象,积极与派出所等配合进行处理。”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第三条规定“居住区内道路、楼梯每天清扫一次,垃圾每天清运一次;及时清理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废弃杂物;及时清扫积水和积雪;及时组织清理乱堆放物品、乱张贴的宣传品。”

  但是小区内长时间存在业主不文明养犬行为(如一户多犬、饲养大型犬、拴犬链等行为),答辩人家的小孩就多次受到未栓链犬的惊吓,且答辩人还日夜遭受犬吠袭扰。

  根据物业合同服务质量中12.1条的约定,被答辩人应当对私搭乱建进行管理,但是小区内却有搭盖鸽子棚、鸡窝、鸭窝的,还有私自加盖顶楼的,随处可见。

  答辩人多次找到被答辩人要求解决动物豢养及私搭乱建问题,被答辩人以各种理由推托从未进行过任何管理和调节工作。

  另外,在清水园小区9号楼北侧,有业主长年捡拾堆放大量垃圾,堆放垃圾占地可达10*方米左右,由于长时间堆放滋生蚊蝇蛇鼠,而且还持续释放恶臭,为此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广大业主都强烈的向被答辩人反映过问题,但是被答辩人不仅未及时清理,而且至今被答辩人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4、未对安全防范工作尽到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第五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筚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部门进行处理。”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第四条规定“24小时有专人值守;进行日常巡视;涉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并有防范措施。

  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有处置预案,发生时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内违法现象,积极与派出所等配合进行处理。 ”

  根据物和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和业主守则中第一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应当在清水园小区内进行24小时的保安执勤巡岗制度,但是在被答辩人管理期间除看门保安外从未组织过保安巡逻,更不用说是24小时巡逻了。

  由于被答辩人疏于管理,清水园小区内多次发生盗窃案。

  为此,业主纷纷要求物业公司加强保安工作,安装监控摄像头,但是被答辩人置广大业主的意见于不顾,始终没有采取过任何措施,最终导致了7号楼4单元短短的一个月内发生了四起盗窃案,被盗业主损失惨重。

  每起盗窃案均在东小口派出所记录在案,提请法庭到东小口派出所进行司法调查取证。

  5、未对物业综合管理工作尽到义务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第一条规定“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被答辩人管理期间,从来就没有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

  有些业主家中漏水、漏雨,但被答辩人往往不是推卸责任,就是说“这是开发商的事,我们物业解决不了。” 答辩人和很多业主都无数次地向被答辩人投诉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家里太冷,但是被答辩人置之不理,长期不给解决,使得答辩人和很多业主被迫在寒冷中度过一个又一个的漫长冬季。

  被答辩人管理期间,从来就没有进行过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因为服务的好与坏,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及广大业主的心理都明白——就两个字“很差”!被答辩人根本就不敢做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

  ㈡、被答辩人从未公示其管理清水园小区期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第(七)款: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款: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九)款: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虽然答辩人和小区其他广大业主向被答辩人多次提出公示,但被答辩人时至今日,从未公示过,更不用说对业主所提出质询的答复了。

  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对答辩人合法权益地严重侵犯和践踏。

  ㈢、被答辩人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管理权纠纷规定“18、物业管理企业违约或违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利,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返还收益。”

  但是被答辩人将小区大门收发室、小区自行车停车棚对外出租用于商店等经营性活动,小区10号楼地下室也对外出租,这些行为从未经过业主的同意,对于所获得的收益也从未对业主进行过公示。

  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依法享有收益的权利,是对答辩人合法权益地严重侵犯和践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收益应当有业主大会决定收益的用途,并且应当对违规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被答辩人单方撤离清水园小区,非法将清水园小区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转包给润泽恒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合同11.5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四条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规定“15、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但是被答辩人于2007年4月1日在既没有公示,也没有通知任何业主的`情况下,单方撤出了清水园小区,并将清水园小区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工作交给了北京润泽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这已经严重违反了物业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的强行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应给予被答辩人严厉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答辩人不能以开发商将其解聘为由,在事先既没有公示,也没有通知任何业主的情况下,单方撤出了清水园小区,而应当就此向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

  被答辩人的这种做法和行为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是对答辩人和所有业主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是创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的反面教材。

  ㈤、被答辩人未在其制订的格式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各项服务质量标准,在管理服务期间也未达到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服务质量标准。

  被答辩人存在欺诈和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和第三章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可报请物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被答辩人未在其制订的格式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各项服务质量标准,在管理服务期间也未达到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服务质量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程序上,被答辩人始终无法举证其单方实施的服务达到了法定最低标准,仅仅用一个被答辩人都已经严重违约、严重践踏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来主张所谓的物业费。

  其诉讼请求证据缺失、法律依据严重不足。

  其做法与构建和谐社区的理念背道而驰!被答辩人存在欺诈和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证据材料:

  1、清水园小区广大业主出具的证言及成立业主委员会调查表、房屋受损证明(书证)

  2、北京兴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清水园小区期间小区环境照片(书证-照片)

  3、北京市昌*区东小口地区办事处清水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证)

  4、北京市昌*区东小口地区办事处清水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清水园小区新老物业公司交接前后的小区环境对比照片(书证-照片)

  5、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书证-法规)

  6、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协议

  7、北京兴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偷漏国家税款,不给业主开具发票,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书证-收款收据)

  8、北京电视台BTV3法制进行时之大家说法2008年03月22日中午12:20《欠费两载 物业和清水园小区业主上法庭》电视节目(视听证据)

  以上证据材料以文字、图片和视频的形式向法庭提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未完成物业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答辩人自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完全履行了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的义务,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解决上述问题都没得到合理的答复和解决。

  故从 年 月起拒交相应的物业费用,以此敦促被答辩人积极改进,但非常遗憾的是,直至今日被答辩人也没有丝毫的改进,反而在侵害答辩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其做法与构建和谐社区的理念背道而驰!更为重要的是。

  在法律程序上,被答辩人始终无法举证其单方实施的服务达到了法定最低标准,仅仅用一个被答辩人都已经严重违约、严重践踏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来主张所谓的物业费。

  其诉讼请求证据缺失、法律依据严重不足!为了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被答辩人的进一步侵害践踏,敬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当诉讼请求,支持答辩人合法合理的请求事项。

  此致

  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债权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6)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常风祥 现住址达茂旗乌克镇大汗海北山畔村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郭四虎等人 现住址达茂旗乌克镇大汗海北山畔村

  因被答辩人要求确认答辩人持有的“卖井水利工程合同书”无效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1 本案案由是属物权保护纠纷中物权确认纠纷,定性错误

  因为物权保护纠纷内容繁杂,范围广泛,而本案被答辩人仅要求对水井归属人进行确认,然而本案中答辩人之父于1984年11月1日经乡经济联合委员会水管分站与旗水利工程管理站拍卖购得,被答辩人对合同认定提出异议,故该定性为所有权确认纠纷。

  2 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答辩人以村民个人名义要求取得所有权我方提出异议

  该自然村的两眼大井是上世纪六十年代打成,原应属村集体所有,本案中被答辩人郭四虎后任该村村长,与部分村民以个人名义联合提起诉讼,不是全村村民或村委会作为原告要求恢复占有。本案中被答辩人共32户村民,而乌克镇大汗海北山畔村有居民44户。

  3 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我方作为善意第三人从两所单位购得水井

  “卖井水利工程合同书”权利义务双方分别为我方当事人和乡经济联合委员会水管分站与旗水利工程管理站,我当事人之父是在善意认为两机构有所有权时于1984年11月1日公开购得,当时经办人有孟进红.夏占雄.王满应三人。据了解,当时是召开村民*买的,由于贯彻国家政策,扩大灌溉面积,孟进红.夏占雄.王满应三人到乌克镇各村对约500眼水井进行公开拍卖的,对此,我们申请达茂旗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请求法院依法保障我方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地位以及应得的权利。

  4 本案应确认争议合同拍卖方合法性前提下才能实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该案原告不应以我方为被告提出诉讼,应当先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以乡经济联合委员会水管分站与旗水利工程管理站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上诉单位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应向其隶属机关提请。

  5 对被答辩人提出的我方没有交付购水井款2000元我方提出异议

  “卖井水利工程合同书”中约定,全部价款2000元,每年还款500元,对属于集体部分和国家投资*分详细规定了收款单位,合同既已签署,我方无权不支付价款,收款单位也不会把水井的所有权给我当事人之父,事实上,我方从合同生效到争议发生时一直对水井有使用,保管,维修等多项权利,收款单位没有对所有权提出争议。

  基于上述理由,谨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保障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此致

  达茂旗人民法院

  答辩人 常风祥


债权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7)

——经典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

经典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1

  应诉人:李xx,男,汉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李老家行政村50号,身份证号:412728194807124559,联系方式:18438075649。

  讼诉人:普xx,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刘埠口村。

  2015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诉我购买他的砖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诉讼状和沈丘县人民法院的传票一事。 特应诉实事如下:

  普景林诉我在1999年购买他的砖款27624元后还款1万元,余款7624元未还,双方约定应于1999年3月还清(出具有欠条)。

  后因我犯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狱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现得知我出狱,随即向其主张权利。 事实是这样的:

  一、我并没有购买过普景林的砖,我也没还过普景林1万元的砖款,我给普景林写过7000元的欠款条。 实事是这样的:

  1999年镇党委确定在刘庄店北建一处有机化肥厂,让我负责建厂,厂建好后投入生产,购销一条龙,上级党委很重视,县委刘广泉*和镇党委不断来检查指导。

  1999年镇党委确定建一座办公楼,当时报请县委刘广泉*批示申请县建行行长张明亮行长同意,准备给厂贷款50万元,还没有批下来,后由镇党委成员陈建介绍,就大包给安徽省临泉县焦庄焦建斌了,订合同,一切建筑材料由建筑方负责(因是大包)厂方只负责工程质量,楼建好后,工程队交钥匙,厂方付给建筑工方53万元,工程期定到3个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长一个工期罚建筑方5%罚款。

  1999年焦在周围购买砖和其它建筑原材料,进行工程备料。由于是大包工程,具体焦建斌购买谁的砖和原材料我也不过问(会计:刘桂廷证明),2000年10月工程队破土地动工,直到2001年一天下午,焦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被城关派出所扣住了,你来一趟吧,当时我就去了,到那后普景林关心的说:你咋来啦,你不来就好啦,那时我才知道焦购买的是普景林的砖,当时我想焦让我在厂里搞工程交付时,我先让普景林来结帐,再者唯巩焦停工不干了,所以我给普景林写了个7000元的欠条,才让焦的车放走了。(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车去的司机田红波作证)。

  二、普诉我在1999年—2014年此期间,我因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不是实事,实事是这样的:

  2002年3月我有病,经周口地区医院周医生周专家诊断为膀胱癌,让我及时住院治疗,当时我就住在了地区医院外

  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医师田主任给我做的手术(田主任、岳勇的女儿护士长作证)

  住院几个月后,我回到厂里,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筑工人都走了,生产也停了,职工都走了。工程停工带来厂的职工情绪低落,就这样好端端的一个企业垮而不兴了,生产的肥料周围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远的销到项城和临泉西部,部分群众要联名给省委、县委写信,说明情况。我说这个厂该衰不兴,算了!从此我在厂里养病。

  后来,焦建斌给我打电话说:周围我赊的帐太多。我不管再去干了,再干也不够你的,你不要生气(不够工程延期罚款)。

  2003年底、2004年初我感觉我的身体又不对,随及我到沈丘县人民医院复查,经复查我的癌症有复发症状,当时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医生和李培刚医师给我做了第二次手术(外科主任李斌和医师李培刚作证)。

  手术后,在我住院期间,厂的会计刘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刘桂廷把我所有写的欠条用生产好的70多吨化肥还帐,只要你欠我写的欠条就可以拉肥料(刘桂廷证明)。

  到1—2个月的时候,我爱人回厂一趟,又回到医院和我说,镇党委以为我必死不能活了,就派付*李会、镇法庭庭长李长飞和基金会会计于福堂到厂里让我爱人签字按指印说这个厂镇里收走了,没有李运章的一草一木了(以上

  三人作证)。

  出院时医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几年化疗治疗,可能要稳定一些。出院后我到厂的"一看,什么都没有了,人也没有,一切办公用具都没有了,我很生气呀,于是就在家养病,我认为普的帐已结了,我也没有问。

  2005年底2006年初唯恐我的病再复发,当时我带了1万多元钱,就去浙江省台州市渡桥找我儿子(他在渡桥上班),到那后,我儿子又给了我6000元钱,我在渡桥南街租了一间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礼作证),我住的房子离渡桥医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儿子和我一块到渡桥医院检查,检查后我问医生化疗一次得多少钱。医生说:根据手术后癌细胞残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这样高低不等,多者几万元,少者几千元,医生看了检查结果说:你的手术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疗一次就可以了,化疗过多了,你的头发就会大面积的脱落,对身体起负作用。

  第一次化疗才用了2000元钱(殷医生证明)。

  从此以后,我儿子上班我就自己做点饭吃散散步,养养身体到半年化疗一次。我儿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该检查的时候我自己去检查一次,一直到2008年底,我感觉身体恢复的很好了,我要回来,我儿子不让,一直到2010年我回来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李玉东作证)。

  关于普景林的7000元砖款欠条,我收到普对我诉状和

  法院传票,我才知道普的帐没有结了。

  综上所述

  依实事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

  1、普景林的砖不是我购买的,也不是我个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须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给普景林,把李运章所写的欠条抽掉(7000元欠条)。

  3、焦建斌如果说他把7000钱给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写的收条,我承担。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应诉人:李xx

  20xx年3月6日


债权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8)

——股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股权纠纷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 xx凯**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 xx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执行董事

  电话:028-

  答辩人因原告**提起 解除入股(出资)协议诉讼 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认为双方在订立协议时答辩人隐瞒设立公司的重要事实;公司成立后答辩人处处躲避原告并且股东会议原告也没有参加等, 答辩人认为实际情形与原告所述恰恰相反.

  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大量证据表明:双方在签订入股(出资)协议前,当时的股东,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仔细告之了原告拟成立公司的有关情况,所以双方才于xxxx年*月*日正式签订了入股协议.在公司准备开股东会和制定章程时,原告因特殊原因让其他股东代签公司设立的有关文件.公司成立后,原告参与了公司管理和经营,以其行为表明了对公司所有设立行为的认可.后来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介绍的上海人***与公司谈合作没有谈成,原告开始对公司有意见,后来又因为公司日常管理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原告于是拒绝来公司上班. xxxx年*月*日,原告突然向公司提出要退股,由于该要求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他股东没有同意,但是承诺只要有新股东加入,公司可以为其办理股权转让的有关手续,原告表示同意. 因为原告自己非常清楚:入股协议上的字是自己亲自签的,协议内容自己也非常清楚,公司为其打的收条和出资证明全部都没有欺骗她,而双方都在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目的也能够实现。所以原告从未说要解除入股协议。

  二、原告以所谓的侵犯签字权、知情权;未将入股协议交工商部门批准;章程中的入股金缩水等要求解除入股协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关于原告认为答辩人侵犯其知情权、签字权.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知道:所谓股东知情权,主要是股东的查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的内容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实际上,原告在公司成立后多次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述文件随时都可以查阅,并不存在侵犯其知情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原告认为公司确实侵犯其知情权,原告应该另行向法院提出保护知情权之诉,同时要举出她曾向公司书面提出查询要求,以及公司拒绝查询的相关证据。而本案系原告提起的要求解除协议的出资合同之诉,原告所谓知情权受到侵害既不是事实,也把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混同,更不能作为解除协议的理由。至于原告提到的签字权,答辩人已向法院提交有证据证明:原告因个人特殊原因明确告诉公司其他股东可以代她签字,事后从未提出反对,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来表明对代签字的认可,现在又以侵犯签字权并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依据的。

  2、关于原告认为答辩人未将入股协议交工商部门批准.

  双方签订的入股(出资)协议中确实有要将协议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约定,但实际上,设立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需要将入股(出资)协议报工商部门批准,甚至连备案都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得非常清楚,设立内资有限公司只要提供下列文件经审查合格即可办理公司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验资证明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文件.由此可见,即使答辩人将入股协议交到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也会拒绝接收的.所以入股协议中的该条约定其实是一条多余的条款,答辩人也就不存在违约。

  3、关于原告认为答辩人将其入股金在章程中只登记了*万元.

  原告以此认为答辩人严重违约并作为解除协议的重要理由,但该理由是否充分呢?答辩人认为:(1)入股(出资)协议中对章程中入股金如何反映并无约定,既然无约定,又何来违约之说呢?(2)公司章程中反映的的入股金与股东的实际出资数相比都是同时缩减了50%,(比如公司的股东*实际出资额为*万元,章程中的入股金也只登记的是*万元)这一做法经过了公司多数股东同意,并且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性的规定。 原告后来知悉公司的上述做法后并未提出反对且一直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表明对这种结果也是认可的. (3)入股协议第六条第2小条有明确约定:每个合作股东的现金出资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该条规定表明如果退股条件具备时,双方的结算依据并不依章程中反映的入股金,而是股东实际的现金出资。而本案中真实反映原告出资额的最重要的凭据有**出具给原告的收条、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出资证明书等与入股(出资)协议中的*万元出资额相对应,这样足以能保障原告的利益。反之,如果收条和出资证明书都将原告的出资额写成*万元,原告认为其利益被侵害的话,答辩人无任何异议。(4)原告所谓的严重违约在我国《合同法》第94条中有严格的界定,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事实上答辩人提供给法院的证据已经表明:原告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赢利的情况下参与分红等合同目的是能够实现的。既然能实现合同目的,又何来严重违约呢?退一万步讲, 章程中入股金与实际出资额不符这么一点也不至于严重到原告的合同目的都不能实现,如果原告现在对该章程中连自己同意过的内容都又反悔,还是可以申请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即可,也不可能达到要解除协议的程度。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诉请解除的"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双方都已实际履行,答辩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全面、如实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原告出具了与协议中出资额一致的收条和出资证明书等,并保证了原告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赢利的情况下参与分红等。而原告明知自己已经在行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并在实现合同目的,却出尔反尔,突然以答辩人严重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协议,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原告作为入股协议签订者和公司股东,应该自觉遵守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约束。按双方订立的协议条款第三条约定:入股人在协议签定后12个月内不得撤资;按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依上述规定,原告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诉请解除协议,其真实目的是要在公司成立后在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达到退股和撤资的目的,这既违背双方约定又违反法律规定。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 年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