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1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管理;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的数据统计、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质量管理等工作;市、区(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菁选3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最新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1
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管理;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的数据统计、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质量管理等工作;市、区(县)卫生监督所负责职业病报告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定期交换职业病报告及其监督管理信息的"制度。
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报告单位)、用人单位是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
最新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2
第十二条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单位,应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职业病报告人员应相对稳定,经培训后上岗,建立本单位职业病报告工作守则。
第十三条 职业病报告卡统一使用由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尘肺病报告卡》、《北京市职业病报告卡》、《北京市农药中毒报告卡》。
第十四条 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完整填写职业病报告卡的项目,报告人签名、加盖报告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职业病报告采取职业病报告卡网上直报和邮寄两种形式。
已实现网上直报的报告单位,在做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诊断后24小时内上网报告,并在网上直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存档;未实现网上直报的报告单位,5个工作日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寄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24小时内录入上网。
用人单位在外省市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例报告卡,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转往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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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和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第十七条 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病报告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报、漏报、错报、迟报等问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