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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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

时间:2022-12-30 12:45:04 来源:网友投稿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大会会议实行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2

  第二十一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团、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向省*大会提出属于省*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可以向省*大会提出议案。

  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省*大会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在大会开始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省*大会*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签名附议;或者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二十六条 向省*大会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

  (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本级人民*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对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五)应当由省*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召开议案处理协调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团根据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大会*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可以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安徽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查处理意见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省*大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省*大会代表向省*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按照《安徽省办理*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三十六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议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

  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在每年省*大会举行前,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发给代表。

  第三十八条 省*大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团可以将工作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并将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会议。

  第三十九条 各项工作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对报告中重要和专门性的问题,*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第四十条 省*大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团汇报;必要时,作补充报告。

  *团应当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修改情况印发会议。

  第四十一条 省*大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二条 省*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向省*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省人民*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四十三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印发各代表团,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省*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省人民*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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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扩展1)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2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员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 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条 省*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员书面联名、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上一年度11月份向主任会议提出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员和省*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到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送达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省人民*讨论同意,并由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当书面请假,经秘书长同意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后,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对报告是否作决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决定作决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转交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研究办理。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通过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向省*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上一年度省级地方财政决算的说明,以及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财政决算草案,并对是否批准决算作出决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本年度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说明,审查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方案作出决议。

  省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省*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规划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经财政经济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研究办理。省人民*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省*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扩展2)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2

  第三条 省*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时间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大会会议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举行会议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省*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省*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人民*驻皖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省*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省*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依法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六)决定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需要由*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团的决定,以*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团常务*若干人,通过*团成员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团常务*召集并主持*团会议。*团第一次会议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三条 *团常务*组成常务*会议,常务*会议行使职权,以*团常务*过半数通过。

  *团常务*会议的职责:

  (一)对*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四)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审议、处理意见的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六)根据*团的授权,处理*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省*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省*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省*大会会议期间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团领导下,进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省*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省*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九条 省人民*组*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列席省*大会会议;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省*大会会议。

  本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大会会议。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大会代表。

  第二十条 省*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发言的主要意见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

  省*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会议旁听按照《安徽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二十一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团、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向省*大会提出属于省*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可以向省*大会提出议案。

  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省*大会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在大会开始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省*大会*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签名附议;或者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二十六条 向省*大会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

  (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本级人民*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对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五)应当由省*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召开议案处理协调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团根据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大会*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可以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安徽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查处理意见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省*大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省*大会代表向省*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按照《安徽省办理*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4

  第四十四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副*,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长的人选,由*团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合书面提名。

  省*大会选举全国*大会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省*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省*大会专门委员会组*员的人选,由*团在省*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六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副*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省*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省*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七条 全国*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由*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省*大会在选举全国*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八条 省*大会补选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副*、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九条 省*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副*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十条 省*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可以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向*团报告,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一条 省*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省*大会举行会议时,*团、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员、省人民*组*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本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三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省*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和省人民**、副*、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可以向省*大会提出辞职,由*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省*大会通过后,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长提请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省选出的全国*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5

  第六十条 省*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省*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扩展3)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选3篇)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人民*组*员或者人民*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出缺的,应当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工作报告,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提出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组*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第三十六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扩展4)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篇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要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其召集人请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议程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已经通过的会议议程,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员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三)省人民*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各市、州*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

  (五)部分县(市、区)*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

  (六)常务委员会的部分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在我省的部分*代表和部分省*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公民旁听席。

  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邀请等形式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旁听会议的人数和有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确定。会议期间,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征询旁听人员的意见。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拟定有关议案草案。

  省人民*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省*大会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先交省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情况,由其召集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或者建议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根据提请机关提交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进行审议。

  提请机关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前款所列材料,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拟任命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结果在其考察材料中予以说明。

  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组*员,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员见面,并作口头或者书面的个人有关情况介绍。

  第十八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员书面联名,也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审议议案的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或者分歧意见较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采取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二十一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 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和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在《甘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甘肃日报》全文公布。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报请机关公布。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扩展5)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选5篇)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下旬召开。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根据需要安排审议和发言,对议案或者决议案、决定案进行表决等;分组会议主要是对议案、报告等进行审议;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全程出席会议,或者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所在小组的召集人请假。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日程的相应调整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负责人;

  (二)专门委员会的组*员;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四)省人民*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五)各设区的市*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六)根据议程邀请的在闽全国*大会代表和省*大会代表;

  (七)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和提出报告的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通知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规定。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2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 省*大会*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办理情况报告后形成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省*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省*大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和立法条例的规定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在*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审议人事任免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被提出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其负责人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议案经过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分组会议审议中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三十条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由常务委员会组*员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报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或者以书面形式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省人民*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或者受*委托的副*向会议作报告;专题性工作报告,由省人民*分管领导向会议作报告;部门性工作报告,由省人民*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的报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可以由相关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可以形成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4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

  第四十五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发言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5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或者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主要文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在福建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告,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十日内,在福建日报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以及有关单位执行。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扩展6)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菁华4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八章 效力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  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   *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均数),每超过前述*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  副主任为:  秘书为:  .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录,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 月 日和年末的 月 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  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   *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均数),每超过前述*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  副主任为:  秘书为:  .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录,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 月 日和年末的 月 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八章 效力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  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   *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均数),每超过前述*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  副主任为:  秘书为:  .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录,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 月 日和年末的 月 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__________________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____________*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均数),每超过前述*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__________________,副主任为:__________________,秘书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录,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______月______日和年末的______月______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起诉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安徽省*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篇(扩展7)

——最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菁选2篇)

最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同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且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以及监事的选举规则、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报送下列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担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

  (七)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八)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九)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推选、权限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物业使用人可以列席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并对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组织业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备案证明向*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备案,并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代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予以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督促其移交。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本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督促其移交。

  移交过程中出现治安事件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二)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的;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缴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以及违法出租房屋的;

  (四)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三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四条 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基本情况;

  (二)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

  (六)物业的使用、维护、装饰装修管理;

  (七)业主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八)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费用的分摊方式;

  (十)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四)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次数;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应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推进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最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第七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的巡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配合。

  第七十八条 物业出租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及时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八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外置式晾衣架等设施的,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保持物业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八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城乡规划、消防、*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施划的指导。

  第八十四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

  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收益财务账目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

  第八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防空工程*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第八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第八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十九条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的;

  (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第九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十一条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九十二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确定。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主要由*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