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回避豁免公示(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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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回避豁免公示(8篇)

时间:2022-11-23 15:00:12 来源:网友投稿

履职回避豁免公示(8篇)履职回避豁免公示  保险公司员工履职回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履职回避豁免公示(8篇),供大家参考。

履职回避豁免公示(8篇)

篇一:履职回避豁免公示

  保险公司员工履职回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0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履职行为的管理,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制订XX保险员工履职回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员工履职回避遵循“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强化监督、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第三条本办法员工范围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其所辖营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分公司及其所辖营业单位的履职回避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人员的任职回避、亲属回避,以及员工从事业务活动时的业务回避。第五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履职回避工作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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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履职回避作为内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员工履职回避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总公司组织资源部为履职回避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员工履职回避制度;负责组织和开展摸排清理工作;负责科学制定分步实施方案,指导各单位开展履职回避工作;负责员工履职回避宣传教育;负责按季度向监察审计部通报履职回避情况;负责组织履职回避豁免工作;执行对违反履职回避管理办法的员工、员工所在单位和部门,以及相关管理责任人的处罚。第七条各分公司责任人、营业单位负责人为各自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主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布署;推动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实施,对履职回避执行结果负责。第八条各分公司组织资源部为分公司及其所辖营业单位履职回避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和落实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办法中的相关要求。第九条监察审计部作为公司纪律监察部门,应对履职回避工作实施长效监督职责。负责对未严格执行履职回避要求、未按规定报告亲属信息、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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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第三章履职回避

  第十条关键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同时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同一单位”指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及其所辖营业单位。

  第十二条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三条关键人员主要是指对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总、分公司负责人、内设部门负责人、营业单位负责人或公司认为的其他关键人员。

  第十四条除“关键人员”外其他员工为普通员工。第十五条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参照关键人员实行履职回避;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普通员工实行履职回避。第十六条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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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的,员工岗位和职责应避免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

  第十七条公职人员回避。拟聘用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应严格审核是否符合《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是否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或未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不予录用。

  第四章轮岗机制第十八条关键人员轮岗。总公司、各分公司及其所辖营业单位应对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关键人员进行轮岗。(一)轮岗期限:关键人员应实行轮岗,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二)轮岗方式:可采取横向轮岗和纵向轮岗两种方式。横向轮岗主要在同一单位,包括调整岗位、调整分管工作和调整业务权限等;纵向轮岗主要在辖内跨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进行。分公司负责人及所辖营业单位负责人,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轮岗。(三)员工进行轮岗时,应符合“办法”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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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按规定履行有关豁免审批和公示程序。

  第十九条“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

  第五章业务回避第二十条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第二十一条重点业务包括:1、员工招聘、岗位异动(调动)、职务任免、绩效考评、调薪、奖惩;2、监察、审计、纪检、案件调查及审理;3、采购、涉及资金审批类、投资类;4、涉及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承保、给付类、保全类业务等);5、涉及本人或亲属等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6、监管机构或公司认为的其他应当业务回避的。第二十二条董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除应履行上述重点业务回避外,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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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第六章履职回避具体程序第二十三条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本人向总公司或分公司的组织资源部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2、组织资源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单位审批;3、任免单位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调整方案由任免单位决定并监督执行。4、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须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组织资源部报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在任职回避调整到位前,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第二十四条业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1、本人主动向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业务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2、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所在单位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3、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交业务回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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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履职回避豁免程序:1、根据一级管理一级的原则,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无法按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应按照职位较高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履行任职豁免审批程序并予以公示。总公司人员及分公司委派人员,应由总公司党组织批准;分公司及其所辖营业单位人员,由分公司党委党组织批准。2、各属地监管对履职回避和豁免有其他明确要求的,各分公司及所辖营业单位的豁免申请,应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进行申请;3、豁免人员相关信息按季度报送至总公司及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关于履职回避的各项要求,员工必须服从回避决定。各单位员工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有意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以及通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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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将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应限期进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个人或组织据实反映本办法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各单位、部门应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各分公司已执行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监管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监管最新规定为准;各属地监管有其他明确要求的,以属地监管要求为准。第三十一条子公司履职回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公司组织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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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履职回避豁免公示

  XXX公司内部履职回避制度办法

  一、严格任职回避

  (1)关键人员任职回避。员工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内控、风险管理、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分支机构、营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同时,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2)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我司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及岗位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3)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严格实行轮岗或交流制。员工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二、规范业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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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员工业务回避。我司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主动汇报法律合规部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2)关键人员附加要求。我司董事(理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除按照上条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三、细化回避程序

  (1)任职回避程序。员工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我司法律合规部按照管理权限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上报;我司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应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应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我司报告,并在6个月内实行任职回避。在任职回避调整期间,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2)业务回避程序。员工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员工未提出回避申请的,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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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抓好工作落实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我司各分支机构应持续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坚持力度不减、标准不降,长抓不懈,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应的监管部门,并将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监管机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有限公司

  2020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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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履职回避豁免公示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公开、公正、公平履行职责,促进银监会机关的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结合银监会机关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可采取的履职回避方式包括职务回避、分工回避、重要事项回避。

  第三条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实行回避。具体回避方式及范围、对象:

  (一)监管部门及其内设处主要负责人有配偶、子女担任被直接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应实行职务回避。

  (二)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应实行分工回避:1.监管部门副职分工监管由其配偶、子女担任被监管金融机构负责人的。2.处级以下人员分工监管由其配偶、子女担任被监管金融机构部门或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三)在研究、决定和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强制纠正和处罚以及其他重要监管事项时,有配偶、子女在被监管金融机构从业与本人履职有关联的,应实行重要事项回避。不得参加有关事项的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有关事项施加影响。

  第四条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内部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实行回避。具体回避方式及范围、对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职务回避:1.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两个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某一部门负责人的。2.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机关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或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部门内设处任负责人的。3.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在银监会机关同一部门任处级以下干部的。4.银监会机关财务、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有配偶、子女担任银监会派出机构或领导班子由银监会党委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的。(二)银监会机关财务、监察、人事部门处级以下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派出机构或领导班子由银监会党委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察、人事部门工作的,应实行分工回避。(三)在研究、决定和执行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和项目资金审批、信访件核实、案件查处等事项时,有配偶、子女在本系统或有关金融机构从业与本人有关联的,应实行重要事项回避。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决定和实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有关事项施加影响。第五条在特殊情况下,工作人员未能实行职务回避、分工回避、重要事项回避时,可采用报告和告知的方式进行回避。第六条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其他亲属关系的,均应主动提出回避。第七条职务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需要职务回避的局级干部,由本人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报会主席审批后,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二)需要职务回避的处级以下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逐级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在本部门予以职务调整的意见,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在本部门职务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人事部门商其他部门调整安排。(三)本人未提出职务回避申请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第八条分工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门副职,由本人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主管会领导决定。

  (二)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门内设处处长,由本人向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三)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门内设处副处长,由本人向所在处处长提出申请,由处长审核并报部门主管领导决定。

  (四)需要分工回避的其他处级以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处处长提出申请,由处长审核决定。(五)本人未提出分工回避申请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第九条重要事项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需要重要事项回避的人员,由本人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决定。(二)本人未提出重要事项回避申请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三)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发现需要回避的人员来不及履行回避程序的,由本人主动说明回避事由。如其是主持人,无需任何人确认,即可指定他人代理主持,本人脱离议事现场;如其不是主持人,由主持人同意后本人即可脱离议事现场。(四)需要回避的人员因特殊情况未回避的,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对需回避人员的发言作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第十条报告和告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告,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在本单位作告知。(二)本人未报告的,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向其作出提醒,并直接在本单位作告知。第十一条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按照规定安排其回避。第十二条对应回避的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回避规定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安排回避而未作安排,并妨碍履职公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第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结束——

篇四:履职回避豁免公示

  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其他会管经营类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履职回避制度,将履职回避作为合规文化、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履职回避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二)基本原则。突出重点。紧盯关键人员和重点业务,着重抓好对银行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管理人员的任职回避,以及员工从事重点业务活动时的业务回避。

  实事求是。本指导意见为履职回避工作的底线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可结合实际,在员工招录、职务调整、业务经营等环节制定更严格、差异化的回避制度。

  强化监督。加强对履职回避工作的内部问责和监管约束,扎紧制度篱笆,堵塞管理漏洞,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推动履职回避工作落地实施。

  稳妥有序。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员工教育,尊重员工意愿,注意方式方法,科学制定分步实施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履职回避工作。

  二、明确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三)机构范围。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四)员工范围。与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及境内机构(包括各类分支机构、银行业保险业附属机构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参照关键人员实行履职回避。银行保险机构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普通员工实行履职回避。其中,“关键人员”指银行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人员范围由各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和区域特点,根据内控管理

  和风险控制需要予以确定,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其他员工为“普通员工”。

  (五)亲属范围。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三、严格任职回避(六)关键人员任职回避。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同一单位”指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直属机构、事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同时,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同时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七)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和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八)公职人员任职回避。银行保险机构拟聘用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需注意审核其是否符合《公务员法》和有

  关法规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是否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九)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自身行业、所处地域的特点,加强重要岗位管控,建立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应明确轮岗期限、轮岗方式等要求,严格实行轮岗。其中,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但应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

  员工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四、规范业务回避(十)员工业务回避。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重点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各机构根据业务风险特点,按照有效制衡的内控管理原则予以确定,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十一)关键人员附加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理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除应按照上条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

  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五、细化回避程序(十二)任职回避程序。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任免单位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单位;任免单位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应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在任职回避调整到位前,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十三)业务回避程序。本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十四)豁免回避程序。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及不同层级机构的实际,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无法按相关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应按照职位较高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在其所在单位予以公示。人事管理权限属于一级分支机构及以上的,应由总部党组织批准;人事管理权限属

  于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的,应由一级分支机构党组织批准。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未设党组织的,由相应高管层批准。豁免人员相关信息应按季度报银行保险机构总部以及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篇五:履职回避豁免公示

  履职回避管理制度

  类别:一级管理制度发布时间:9月10日编码:RLZY-08-06

  目录

  制定目的..................................................................2适用范围..................................................................2规范事项..................................................................2

  一、总则..............................................................2二、任职回避..........................................................3三、轮岗管理..........................................................4四、业务回避..........................................................5五、监督检查..........................................................5考核条款..................................................................6附则......................................................................6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员工履职行为的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

  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全体员工公平公正履职,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总公司及境内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规范事项

  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员工履职行为的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全体员工公平公正履职,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与总公司及境内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三)本制度所称关键人员是指对本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包括:1.总公司:公司级高级管理人员、内设一级部门级管理人员;2.分公司:分公司班子成员;3.中心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班子成员;4.支公司:支公司经理。(四)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参照关键人员实行履职回避。(五)本制度所称普通人员是指除关键人员外的其他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普通人员实行履职回避。

  (六)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七)本制度所称重点业务包括渠道开拓、团体对公业务、对外采购等业务。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业务风险特点,按照有效制衡的内控管理原则对重点业务范围及时进行调整。二、任职回避(一)关键人员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不得同时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同一单位”指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直属机构、事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二)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和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三)拟聘用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应符合《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应当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四)公司全体员工均需填写《员工亲属关系申报表》,如实申报本人成长地及亲属关系等信息,其中新入职员工应在入职当日填写。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其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及时更新《员工亲属关系摸排表》。

  (五)任职回避应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建议。任免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单位。任免单位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应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在任职回避调整到位前,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六)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无法按相关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应按照职位较高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在其所在单位予以公示。

  1.人事管理权限属于总公司的,由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报总公司高管层、党组织批准;

  2.人事管理权限属于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人力负责,报分公司高管层、党组织批准,并报总公司高管层、党组织备案。分公司未设党组织的,由分公司高管层批准。

  三、轮岗管理(一)关键人员和其他经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重要岗位人员,应实行轮岗,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二)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其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三)总公司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分公司班子成员的轮岗由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分支机构其他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轮岗由所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落实,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备案。(四)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履职回避相关

  要求。(五)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无法按相关要求实行轮岗的,

  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在所在单位予以公示。1.人事管理权限属于总公司的,由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报总公

  司高管层、党组织批准;2.人事管理权限属于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人力负责,报分公司高管层、

  党组织批准,并报总公司高管层、党组织备案。分公司未设党组织的,由分公司高管层批准。

  四、业务回避(一)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二)各级单位不得要求员工利用其本人、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办理重点业务或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三)董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除应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四)本人主动提出业务回避申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五、监督检查(一)员工向公司申报的亲属关系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

  存在瞒报、漏报、错报等情况。(二)员工故意隐瞒亲属关系信息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三)员工因违反履职回避相关规定导致公司遭受监管措施、处罚或

  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采取降(免)职、调岗调薪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等措施,并追究相关经济损失。

  (四)对任何不符合履职回避相关要求的行为,员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核实处理。考核条款

  (一)责任人主观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行政管理制度》甲类执行;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不予行政考核。

  (二)出现制度已明确考核条款外的其他违制行为,参照《行政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对责任人进行考核。附则

  (一)各级机构应持续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坚持力度不减、标准不降、长抓不懈,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有关情况通报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和审计监察中心,并将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二)豁免人员相关信息应按季度报总公司以及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三)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的,从其规定。

  (四)解释权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五)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9月10日

篇六:履职回避豁免公示

  附件:XXXX有限公司员工履职回避管理办法

  XXXX有限公司员工履职回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履职行为管理,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根据银保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公司内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履职回避的对象范围

  第二条人员范围:与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参照关键人员实行履职回避。

  在岗人员包括“关键人员”、“普通员工”和“退休返聘人员”。其中,“关键人员”指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亲属范围: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第三章任职回避

  第四条关键人员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同时,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同时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第五条监管人员亲属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公司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和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第六条公职人员公司拟聘用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需注意审核其是否符合《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是否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七条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公司应建立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应明确轮岗期限、轮岗方式等要求,严格实行轮岗。其中,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员工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履职回避要求。

  第八条业务回避一、员工业务回避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重点业务”指物质及服务采购、资金运用、融资业务、仲裁及诉讼案件、风险处置、关联交易等事项。二、关键人员附加要求公司董事(理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除应按照上条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第九条回避程序一、任职回避

  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中心(机构)提出回避建议;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单位;根据申请人归属,由总公司或分支机构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应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所在中心(机构)报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在任职回避调整到位前,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二、业务回避本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总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总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三、豁免回避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无法按相关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应按照职位较高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机制保障和回避惩戒公司应持续优化对员工应回避亲属信息的获取和核实手段,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叉核验,规范建立应回避亲属关系的个人申报制度。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搭建专门信息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履职回避工作的动态更新和实时控制。

  公司在岗员工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关于员工履职回避的各项要求,发现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以及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规避管理等问题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履职回避豁免公示

  商业银行员工履职回避管理办法

  总行各部门、支行:

  为加强本行员工履职行为的管理,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本行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履职回避对象范围(一)员工范围。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参照关键人员实行履职回避。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普通员工实行履职回避。其中,“关键人员”指对本行经营管理、风险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管理层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在岗人员包括“关键人员”、“普通员工”和“退休反聘人员”。(二)亲属范围。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员工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二、任职回避(一)关键人员任职回避。本人与亲属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

  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本行管理层成员的亲属不得从事本行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

  同时,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同时在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二)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本行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和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三)公职人员任职回避。本行拟聘用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需注意审核其是否符合《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是否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三、规范业务回避(一)员工业务回避。本行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重点业务”指物资及服务采购、资金运用、融资业务、仲裁及诉讼案件、授信业务、风险处置、关联交易等事项。(二)关键人员附加要求。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除应按照上条要求履行业务回避,

  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四、回避程序(一)任职回避程序。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本行按照管理权限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单位;本行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应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本行综合管理部报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在任职回避调整到位前,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二)业务回避程序。本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本行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本行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三)豁免回避程序。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无法按相关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应按照职位较高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予以公示。五、机制保障及回避惩戒(一)健全保障机制。

  人事岗和审计岗应持续优化对员工应回避亲属信息的获取和核实手段,加强与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叉核验,规范建立应回避亲属关系的个人申报制度,搭建专门信息库,推动履职回避工作的动态更新和实时控制。

  (二)回避惩戒。全行在岗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关于员工履职回避的各项要求,发现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以及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等问题的,将依据法律法规、本行有关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篇八:履职回避豁免公示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银保监发〔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2019〕5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其他会管经营类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履职回避制度,将履职回避作为合规文化、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履职回避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

  (二)基本原则。突出重点。紧盯关键人员和重点业务,着重抓好对银行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管理人员的任职回避,以及员工从事重点业务活动时的业务回避。实事求是。本指导意见为履职回避工作的底线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可结合实际,在员工招录、职务调整、业务经营等环节制定更严格、差异化的回避制度。强化监督。加强对履职回避工作的内部问责和监管约束,扎紧制度篱笆,堵塞管理漏洞,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推动履职回避工作落地实施。稳妥有序。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员工教育,尊重员工意愿,注意方式方法,科学制定分步实施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履职回避工作。二、明确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三)机构范围。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四)员工范围。与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及境内机构(包括各类分支机构、银行业保险业附属机构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参照关键人员实行履职回避。银行保险机构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普通员工实行履职回避。其中,“关键人员”指银行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人员范围由各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和区域特点,根据内控管理和风险控制需要予以确定,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其他员工为“普通员工”。(五)亲属范围。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三、严格任职回避(六)关键人员任职回避。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

  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同一单位”指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直属机构、事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

  同时,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同时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七)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和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八)公职人员任职回避。银行保险机构拟聘用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需注意审核其是否符合《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是否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九)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自身行业、所处地域的特点,加强重要岗位管控,建立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应明确轮岗期限、轮岗方式等要求,严格实行轮岗。其中,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但应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

  员工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四、规范业务回避(十)员工业务回避。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重点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各机构根据业务风险特点,按照有效制衡的内控管

  理原则予以确定,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十一)关键人员附加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理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

  员除应按照上条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五、细化回避程序(十二)任职回避程序。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任免单位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单位;任免单位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应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在任职回避调整到位前,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十三)业务回避程序。本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十四)豁免回避程序。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及不同层级机构的实际,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无法按相关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应按照职位较高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在其所在单位予以公示。人事管理权限属于一级分支机构及以上的,应由总部党组织批准;人事管理权限属于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的,应由一级分支机构党组织批准。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未设党组织的,由相应高管层批准。豁免人员相关信息应按季度报银行保险机构总部以及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六、抓好工作落实(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机构应充分认识履职回避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上述要求,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级机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履职回避管理作为本机构稳健运行的基础性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十六)分步推进回避工作。各机构应对履职回避情况进行摸排清理,按照“管住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严禁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环节新发生应回避未回避情形。制定回避工作分步实施计划并严格做好实施。存量任职回避问题原则上于2022年底前清理完毕。其中,各级机构管理层中的存量问题原则上于2020年底前、各级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中的存量问题原则上于2021年底前清理完毕,其他存量问题应合理安排时限,避免集中到2022年清理。确有困难无法在2020年底和2021年底前完成相关存量问题清理的,按豁免回避权限经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党组织或高管层批准后可适当延后。摸排情况和回避工作分步实施计划应于本指导意见印发后3个月内报送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同意可适当延后报送,但延后不得超过3个月。(十七)完善履职回避制度。各机构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并完善内部专门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结合实际明确本机构履职回避工作中“关键人员”“重点业务”的具体范围,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在境外设有机构的,应参照本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境外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及法规、监管规定,建立健全从境外聘请的境外机构员工的履职回避机制。(十八)健全配套保障机制。各机构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持续优化对员工应回避亲属信息的获取和核实手段,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叉核验,探索建立应回避亲属关系的个人申报制度。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搭建专门信息

  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履职回避工作的动态更新和实时控制。(十九)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机构应持续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坚持力度

  不减、标准不降、长抓不懈,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并将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管层报告有关情况。

  七、加大回避惩戒力度(二十)内部问责。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严格执行本指导意见关于员工履职回避的各项要求,发现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以及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等问题的,依据机构内部有关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二十一)监管约束。各级监管机构应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自身履职回避制度办法以及制度执行等情况的指导和督促,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情况作为内控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整改结果,开展整改问责。对于严重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进行行政处罚。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