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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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11篇)

时间:2022-11-23 08:50:1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11篇)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11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11篇)

篇一: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浙建〔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

  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一)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二)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销售过程中委

  托的承销机构或主要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对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再委托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的,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在承销机构促成商品房成交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实填写委托销售机构的详细信息。

  (四)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规定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理。

  (五)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承销机构名称、承销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内容。承销机构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便于购房人了解服务人员真实情况。故意隐瞒情况,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予以处理。

  (六)开发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对承销机构及其人员销售行为的监督。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收取、使用预售资金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二、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一)房地产承销机构应依法及时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房地产承销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规定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三)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从事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

  (四)房地产承销机构在销售现场以外开展咨询、宣传等销售相关活动时,应在活动现场出示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发布房地产项目代理销售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

  (五)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六)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七)房地产承销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并书面告知购房人相关政策,严禁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

  (八)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购房人个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购房人个人信息。

  三、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一)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应组织开展对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专项检查,坚决治理和整顿行业乱象。各地要制定整治方案,对委托销售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挂牌督办。要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省级部门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二)建立常态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经纪备案等重要关口,发现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必须在督促整改到位后方能允许开盘销售或继续销售。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检查。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企业(机构)及人员情况录入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系统信用模块,加快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和行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打击曝光力度,加强风险提示预警,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0月29日

篇二: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6.222020.10.01

  银保监发〔2020〕26号保险

  部门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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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二、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时,应当实施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除外。三、销售页面是指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的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含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四、保险机构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击链接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非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不得设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

  五、销售页面管理是指保险机构应当保存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及历史修改信息,并建立销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

  六、销售页面的首页必须是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保险机构应当通过设置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对销售页面和非销售页面进行分隔。非销售页面中不得包含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等内容。

  七、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应当包含提示投保人即将进入投保流程、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人在销售页面的操作将被记录等内容。

  保险中介机构的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应当增加客户告知书内容并重点披露该保险中介机构和承保保险公司名称。

  八、保险机构的销售页面应当展示保险条款或提供保险条款文本链接,说明合同内容,并设置由投保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

  九、保险机构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进行逐项展示,并以网页、音频或视频等形式予以明确说明。

  十、保险机构销售以下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要求展示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当增加保单利益不确定性风险提示内容;(二)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增加保险责任等待期的起算时间、期限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指定医疗机构,是否保证续保及续保有效时间,是否自动续保,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费率是否调整等内容;(三)销售含有犹豫期条款的保险产品,应当增加犹豫期条款内容。十一、保险机构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的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要求展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确认保险金额的内容。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十二、保险机构应当对健康告知提示进行展示。投保人健康告知页面应当包含投保人健康告知内容、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果说明等内容。健康告知提示应当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表述通俗易懂,内容具体且问题边界清晰。十三、保险机构应当将第七、九、十、十一、十二条的内容设置单独页面展示,并设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本通知要求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销售页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自主确认的,保险机构不得接收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收取保费。十四、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时,应当根据对个人保险实名制的管理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十五、保险机构应当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予以记录和保存,操作轨迹应当包

  含投保人进入和离开销售页面的时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或点选销售页面中的相关内容及时间等。十六、保险机构应当记录和保存投保期间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十七、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时,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

  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其销售产品无关的消费者信息。十八、保险机构负责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的归档管理,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

  当至少包括销售页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相关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和投保期间保险机构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

  十九、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的,应当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三年。

  二十、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文件,销售页面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

  二十一、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相关工作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二十二、保险机构应当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流程设计,实现对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所有流程和操作环节的有效监控。

  二十三、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时,涉及非互联网保险销售方式的,一并适用本通知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可回溯管理的其他监管要求。

  二十四、保险机构通过固定场所设置的自助终端销售保险产品的,适用本通知。本通知实施前关于自助终端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五、保险机构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可回溯管理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2020年6月22日

  ——结束——

篇三: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解析

  导言:2020年6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在《通知》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通知》的下发,激起了保险圈千层浪。如何理解《通知》,以及实务中如何执行《通知》的规定要求,是摆在各家保险机构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笔者结合既往互联网保险业务法律服务经验,对《通知》进行简要解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立法精神理解早在2018年,原中国保监会就曾针对《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数家保险机构征求过意见,虽然《征求意见稿》与《通知》均聚焦互联网保险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两大方面,但亦可以看出,此次正式下发的《通知》结合2019年底银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所体现的监管精神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

  从2019年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来看,银保监会制订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相关规定的目标,是制订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一致性的政策,但基于线上业务的特殊性,立足于现行政策,根据线上业务的特点进行针对性调整、补漏。2017年,原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对保险销售行为提出了“双录”等可回溯管理要求,但基于线上保险业务的特殊性,无法做到“双录”,所以有必要制订针对线上保险销售行为的可回溯管理相关规定,而本次下发的《通知》,可以认为是《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线上相关要求的体现。

  另外,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互联网保险业务模式的本质为“人机交互”,即保险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渠道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行为。从实务来看,若要保险消费者做到能够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确保投保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则需要其对保险产品信息充分了解、享有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等权利。所以,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相关要求不仅是区分线上线下保险的重要标准之一,同时也贯穿于《通知》始终,可以说,《通知》的下发,就是为了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前述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的相关权利。

  二、对《通知》的解析(一)《通知》的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适用平台:自营网络平台、自助终端适用产品: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除外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仅适用于保险机构自营平台和自助终端,系因为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保险机构仅能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但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从而通过链接跳转至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进行投保。这也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可以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平台仅为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的相关规定一致。虽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出台,但随着《通知》的实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就可以直接投保的行为已被明令禁止。

  (二)什么是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采用的方式:销售页面管理、销售过程记录等可回溯的对象: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目的:通过对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的记录和保存,形成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文件,以供事后查验基于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情况,银保监会主要从销售页面管理、销售过程记录两个方面对保险机构提出了可回溯要求,通过对销售页面的严格管理、对销售过程的记录和保存,以达到销售行为可查验之目的。

  《通知》就保险机构如何对销售页面进行管理,以及如何对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及保存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规范要求。

  (三)什么是销售页面?从《通知》第三条来看,销售页面包含了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括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互联网保险业务投保流程不同,《通知》明确增加了销售页面首页必须是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且将该提示投保页面作为销售页面和非销售页面的分隔线,只有进入到销售页面,保险机构才能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等。

  (四)如何对销售页面进行管理?《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保存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及历史修改信息,并建立销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对于销售页面的可回溯,需要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对于需要保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操作轨迹应当包含投保人进入和离开销售页面的时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或点选销售页面中的相关内容及时间等)、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等。

  对于如何建立销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笔者理解,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险机构应制订专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销售行为可回溯基本要求、销售页面版本内容要求以及相应的制订及修改流程等内容,并应落实具体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员。

  (五)如何设计销售页面?对于销售页面中若干重要页面的具体要求,是《通知》的重点内容,具体而言:1、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该页面应当包含提示投保人即将进入投保流程、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人在销售页面的操作将被记录等内容。对保险中介机构而言,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增加客户告知书内容并重点披露该保险中介机构和承保保险公司名称。2、验证客户身份页面验证客户身份本质系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前提要件,若客户身份不真实,将极大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或相关条款的效力,容易引发纠纷。从实务来看,保险机构一般可能会通过密码、动态口令、数字证书、生物认证等方式确认客户身份。《通知》并未就如何进行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性进行规定,仅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对个人保险实名制的管理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

篇四: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内必须明示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手续包括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楼盘销控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现将乌建房字(2010)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择录于您。近年来,我市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检查,房地产市场基本步入规范有序发展轨道。但商品房销售市场还存在许多问题,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规进行销售、合同价外另行收取多项配套费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已具备销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必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与房地产网,进行网上公开销售,并实行网上签约。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炒作销售,欺骗误导消费者。二、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格应为商品房总价,包括施工图设计中的全部工程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交付用户时另行收取水表费、电表费、供热分户计量表费、燃气管道初装费、单元防盗门费、入户防盗门费、对讲门铃费、监控设备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宽带入网费等费用。三、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必须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收取定金等方式变相违规销售商品房。四、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内必须明示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手续(包括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楼盘销控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五、本通知从3月15日起执行,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文件后,要及时印发各开发企业,并按照文件要求,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篇五: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公司关于加强食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一、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资格要强化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条件,依法查处不具备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条件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的行为。食品销售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的应当具备与制售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销售环境及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取得相关食品经营项目许可。食品经营者利用其他食品销售者的经营场所并以自己名义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除应当具备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食品环境及设施、设备等条件外,应单独取得所在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二、严格规范食品制售人员管理要加大对现场制售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制作及直接接触食品的销售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防止患有卫生计生部门明确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三、严格规范食品制售原料采购行为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原料采购情况,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把好原料进货关,严禁食品经营者购进无合法来源或不可追溯来源的食品原料。四、严格规范食品制售过程要加大对现场制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随机抽查工作力度,监督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严格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过程管理,保持食品制售环境卫生清洁,建立和执行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

  建立和执行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加工制作配料公示制度,禁止其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其使用以劣质、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禁止其销售未经许可预先研磨混合好的食品。对为消费者提供现场研磨加工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禁止其在加工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使用药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禁止与中药材性质的食品混合研磨。在销售食品或提供研磨服务时,均不得宣传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

篇六: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关于规范销售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

  杭娃集发〔2014〕229号

  各省销售分公司:为严肃劳动纪律,促进员工养成遵章守纪的习惯,提高各项工作的执行力,

  公司将严格规范考勤管理,现将相关要求具体通知如下:一、分层落实考勤管理责任1、落实各级主管的考勤管理责任,一层管一层,省级经理管区域经理和拓

  展总监的考勤,区域经理管客户经理的考勤、拓展总监管拓展经理的考勤,拓展经理管拓展专员的考勤。

  2、直接主管应准确掌握分管人员的出勤情况,对分管人员考勤提报的规范性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省级经理对本市场全员考勤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规范考勤管理流程及执行要求(一)生成原始考勤记录1、出勤(使用终端考勤系统规范提交出勤数据)(1)客户经理每天上班在挂靠客户处报到并上传1张出勤照片,要求照片必须包含本人头像及店招等客户地显著标识;下班时在分销区域的批发商或终端处或拓展活动现场再上传1张出勤照片,要求照片必须包含本人头像及相关店招或活动现场照片,以上两次上传记录构成客户经理当日的完整出勤记录,缺一不可。区域经理参照客户经理要求执行。(2)拓展专员每天上班在本区域的当日推广活动相关客户处或者活动点就近客户处报到并上传1张出勤照片,要求照片必须包含本人头像及店招等客户地

  显著标识;下班时在活动现场上传一张出勤照片,若当日开展异业谈判等非现场活动时,则在相应工作结束地点上传一张出勤照片,出勤照片必须包含本人头像及工作现场标识。以上两次上传记录构成拓展专员当日的完整出勤记录,缺一不可。拓展总监、拓展经理参照拓展专员要求执行。

  (3)若为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则提交的出勤照片为包含其他部分参会人员的会场照片。

  (4)正常上班期间,终端考勤系统提交的出勤数据作为考勤的原始凭证,未提交以及提交的数据不规范均视为旷工,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正常使用终端考勤系统的,问题在2天内(含)能够解决须书面报省级经理审核备案,问题解决时间超过2天的须书面上报销售公司审核备案。报备手续由各省妥善保管,同时建立终端考勤系统试用异常情况专项登记台账,实时更新。

  (5)销售人员每天出勤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允许各省根据销售情况灵活安排人员轮休,但每人每月出勤天数不得低于法定天数。

  2、缺勤(1)正常休息。(2)请假。请假管理规定及手续办理要求详见附件,没有正常请假手续一律视为旷工。要求各省按月整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妥善保管,同时建立本省全员请假管理台账,每月10日前完成台账的更新。(3)旷工。当天无故缺勤超过1个小时(含)、不到4个小时(含)视为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视为旷工1天。

  (二)各级例会上,确认形成两次例会间隔期的员工考勤记录表1、每次例会前一天,各级主管根据终端考勤系统提取的报表以及书面请假记录,制作两次例会间隔期的考勤记录表,考勤记录表格式及填写规范详见附件。

  要求制表前省级经理要对区域经理及拓展总监、区域经理要对客户经理、拓展总监要对拓展经理、拓展经理要对拓展专员的本阶段终端考勤系统考勤原始数据进行逐一审核确认,尤其是考勤照片的图像组成及经纬度定位,确保考勤系统后台提取的数据真实有效。

  2、例会上,各级主管要组织分管人员对出勤信息进行确认并在考勤记录表上签字,严禁代签,各级主管同时签署审核意见,明确注明是否已严格对分管人员提交的终端考勤数据的规范性进行逐一审查,尤其是考勤照片的图像组成及经纬度定位。由于临时工作安排导致的考勤照片提交地点与本规定有出入,要求各级主管在考勤表记录中备注清楚。

  (三)制作形成本省所有人员全月考勤记录电子表各省根据各区域、各拓展小分队等各级例会的员工考勤记录电子表及签字原件,汇总后制作形成本省所有人员月考勤记录电子表初稿,并通过抽查终端考勤系统数据、复核请假手续等方式对考勤记录表的出勤数据进行核查,最终形成本省所有人员全月考勤记录电子表。(四)上报考勤记录表1、各省于次月10日前上报上月全员考勤记录电子表(附上当月请假人员请假审批单图片)及经省级经理签字的扫描件至销售公司,销售公司汇总形成全体销售人员全月考勤数据表后报备人力资源部一份。2、各级例会上确认形成的两次例会间隔期员工考勤记录电子表及相关签字原件,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上报要求,但必须是在汇总形成全员全月考勤表前完成收集。3、终端考勤系统使用异常情况专项登记台账及全员请假管理台账由各省自行保管、备查。

  4、各级例会上确认形成的两次例会间隔期员工考勤记录表签字版原件,以及员工书面请假手续由各省按月收集整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寄送销售公司存档、备查。

  三、建立监督核查机制(一)对考勤信息的查验1、要求直接主管对下属出勤信息查验率达到100%,即逐人逐天查验。2、要求各省每月按照各类人员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出勤信息的查验。3、销售公司每月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对业务类人员进行抽查,市场部结合活动计划每月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对拓展类人员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每月10日前反馈人力资源部备案。4、以上查验主要内容为终端考勤系统提报的考勤数据,重点包括考勤照片的图像组成及经纬度定位两个方面。此外,如有请假的,还需复核书面请假手续。5、要求各省定期比照《客户经理走访及例会记录本》对考勤记录进行检查。(二)对请假规范的查验1、销售公司每季度抽查不少于20%的市场的员工请假手续。2、销售公司每月对各省请假人员工奖造册规范进行复核。3、销售公司每月对各省对违反考勤管理规定人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四、考核1、对终端考勤系统考勤数据的查验,无论是哪个层级,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视作旷工处理。销售公司、市场部层面的抽查,发现问题的,每起扣罚市场200元。2、各省违反请假管理规定的,包括越权批假、手续不完备、未按标准造册请假人员工奖等,每起扣罚市场200元。

  3、员工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由各省执行扣罚,达到一定天数的,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特殊情况需报销售公司审核。各省未按照规定对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每起扣罚市场200元。

  五、其他1、全体人员纳入终端考勤系统进行考勤上报,由于前期未要求拓展人员必须使用,因此给予拓展人员2个月过渡期,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考核,请各省抓紧申报、请销售公司尽快完成系统软硬件的配置。2、销售公司根据人员分管范围及时向省级经理、区域经理、拓展总监、拓展经理开放终端考勤系统后台报表提取权限。3、因不胜任岗位、违纪调离等原因尚未定岗以及拟劝退等非正常在岗工作的人员,按照待岗人员处理。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勤范畴内的任何已发规定如与本规定冲突的,均以本规定为准。要求各省1月15日前组织全体在职员工学习及签字,签字原始记录由各省统一妥善集中保管,新入职人员入职时及时组织学习及签字。同时,要求人力资源部、销售公司就本规定操作执行细节召开视频培训。特此通知

  附件:1、员工考勤记录表2、请假管理规定及手续办理要求

  xxxxx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2日

  附件2:请假管理规定及手续办理要求

  1、销售人员请假类型操作流程

  请假类型要求

  备注

  请假时间少于3天(含)的,省级经理请假需报销售公

  事假

  司总经理审批;请假时间超过3天但低于5天(含)的,区域经理、拓总监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后报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省级经理请假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一个公历年度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5天及以上的,普通员工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区域经理、拓展总监及以上级别需经集团公司审批。

  一次性连续事假不得超过5天(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

  病假

  病假天数在5天及以下的,省级经理请假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连续请病假天数超过5天且少于30天的,区域经理、拓展总监及以上级别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后报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省级经理请假需报集团总经理审批。连续请病假30天及以上的,普通员工请假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区域经理、拓展总监、省级经理请假需经集团总经理审批。

  该类假期要求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书及医生休假建议。休假时间应控制在医疗期范围内。

  同时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检,根据复检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产假、哺区域经理、拓展总监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销售公司

  乳假

  总经理审批,省级经理请假需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婚假、护区域经理、拓展总监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销售公司

  理假

  总经理审批,省级经理请假需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慰唁假省级经理请假需经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

  区域经理、拓展总监请假需经省级经理审核后报销售公

  司总经理审批。

  工伤假如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后需延长休假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

  月),需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备注:不在上表范围内的请假情形,由请假人填写《请假申请书》,报省经理审批同意即可。

篇七: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销售管理”的通知

  润发[2016]号公司各部门:

  为了更好的配合公司销售战略,顺利开展销售工作,明确销售部部长及员工的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产品尽快出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公司总经办研究决定,制定“销售管理”制度如下:

  一、成立公司销售部总管:刘峻涛部长:刘瑞军成员:马涛、陈春桥等

  二、销售部职责总则:

  销售部部长对销售部负总责,直接领导各销售区域经理开展工作。

  具体职责:1、根据公司产品销售的需要,制定销售部门的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

  2、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划分各销售区域,选配各区域经理,选配的销售经理报总公司备案。

  3、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进取心强、守法守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公司同德同心的销售队伍。

  4、动态把握市场需求和产品价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市场分析及预测报告,为公司的产品开发和生产提供参考。

  5、以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为目标,制定市场营销战略,提升销售价值,控制成本,在确保完成销售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市场,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

  6、按客户要求,及时备货,安全运输,落实好客户当场验货、签字认可,并保证回款率100%。

  7、对客户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要让客户给出原因,并及时对货物进行处置,尽量不让公司利益受损。

  8、根据公司产品、价格及市场策略,合理处置询盘、报价、合同条款的协商及合同签订等事宜,签订的销售合同报总公司备案。

  9、收集、整理、归纳客户资料,客观、及时的反映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为客户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发新的客户群,扩大销售渠道。

  10、每半个月书面小结一次工作情况,发扬优点,弥补不足;小结报总公司备案。

  11、加强与公司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完善业务上的各种交接手续。

  三、工作要求1、销售部人员要认真学习管理规定,严格落实职责要求,不

  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公司规定。2、销售部人员根据职责要求,认真学习相关知识,提升工作

  能力,确保胜任本职工作。3、销售部人员要注意自己的着装、言行,提升自身和公司形

  象。4、公司各部门人员组织本部门认真学习本规定,确保本规定

  在各个部门贯彻落实。四、奖惩措施

  1、业务员不能完成销售任务的,公司有权调职或辞退。2、业务员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的,公司给与奖励。3、业务员对待客户粗鲁、野蛮,造成公司客户投诉或丢失的,给予一定经济惩罚,若多次出现,公司有权辞退。

  安徽润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29日

  主题词:销售、管理、计划、区域、客户、战略、市场预测、产品需求、价格呈报:董事长抄送:各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各委员会、各部室、生产车间

  共印30份

篇八: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公示为“可售”房源状态的房屋。对系统多次出现“订购”、“拟订合同”状态的房屋但又未及时转为“已签合同”的楼盘,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原因,并视具体情况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建立房源动态销售信息,及时公示“可售”、“订购”、“拟订合同”、“已签合同”等每套房屋的销售动态信息,销售现场的动态销售信息应与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房源信息相一致。

  五、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统一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填项及补充条款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不得设定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后,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对因合同书写或微机录入有误以及其它原因确需更正而又不更改购房合同主体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予以改正;对因特殊原因退房需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须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交款凭证、退房协议、银行退款资金凭证(现金、转帐支票复印件、转帐支票进帐单以及银行对帐单)等资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监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商品房预售广告。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抄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七、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认定标准,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定期公布,并列入房地产行业信用档案。对房地产行业诚信度较差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八、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的销售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要求,突出整顿重点,及时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篇九: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长房政发[2005]042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5.19

  【实施日期】2005.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5]04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长沙市商品住房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禁商品房无证预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

篇十: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关于加强业务营销管理规范市场营销行为的规定(暂行)

  市场经营部2012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营销活动管理........................................................................3第三章营销资源管理........................................................................6第四章渠道销售管理........................................................................8第五章营销推广管理........................................................................9第六章营销广告管理......................................................................11第七章营销支撑管理......................................................................12第八章营销财务处理......................................................................13第九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业务营销管理,规范市场营销行为,防范市场经营风险,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市场营销工作涉及的单位有总部、各公司、业务、业务运营支撑单位和营销支撑合作伙伴(营销支撑合作伙伴指提供营销支撑的合作伙伴,主要有业务营销支撑方、营销工具支撑方、渠道合作方等),本规定对市场营销中可能导致市场经营风险的营销活动管理、营销资源管理、渠道销售管理、营销推广管理、营销广告管理、合作支撑管理、营销财务处理等具体环节作出相关规定,明确各方职责,提出管理要求,是上述单位在市场营销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营销活动管理第三条公司全口径营销活动,按照开展地域分为全网和省内营销活动。全网性营销活动分总部策划组织的全网综合性营销活动、和业务运营支撑单位策划组织的全网专项营销活动和日常性营销活动。为降低营销活动的经营风险,应规范营销活动策划、审批、评测、执行、评估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行为。第四条营销活动策划(一)应坚持精细管理原则。活动策划方应详细测算营销投入成本、营销活动收入及活动整体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含政治效益),力争公司整体收益最大化,原则上禁止开展经济收益趋于零甚至为负值的营销活动,除非该活动有明显或强大的社会效

  益。(二)应坚持业务匹配原则。营销活动涉及的促销业务应选

  取负责营销的业务并充分考虑业务与不同品牌、不同目标客户总体特性的匹配度。营销活动应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不得因推广某一品牌或业务而故意损害现有存量客户或其他品牌业务。

  (三)应坚持清晰明了原则。营销活动规则应合理、简单、透明,要明确活动时间范围,设定参与门槛或条件,杜绝出现规则漏洞现象。活动促销宣传内容清晰,便于客户理解,避免产生歧义,规避规则导致的客户投诉风险。

  (四)应坚持新增拉动和存量维系并重原则。营销活动设计要同时兼顾新入网用户和存量用户,不得设计只针对新用户入网的营销活动或者新入网用户比存量用户享有优惠更多的营销活动,防止因为营销活动引发存量用户重入网现象。

  (五)应坚持事前方案预审、事中跟踪、事后后评估的全过程管理。活动策划方应从产品规划、业务配合、业务规则、设计缺陷、传播口径、平台支撑、渠道支持、服务感知、执行能力、法律风险、财务处理、效益评估等方面对营销活动方案进行全方位预审,保证方案合理可行,同时在营销活动中和营销活动后,应注重方案执行效率和效果评估,规避营销风险。

  第五条全网综合性或专项营销活动方案须报总部归口部门审批并部署执行;自行组织的日常性全网营销活动方案须由自行审批并报备总部后执行。各公司应对省内营销活动进行分层分级

  管理并优化审批管理流程,原则上县级公司不得作为策划主体策划营销活动。严禁开展未审批的营销活动。营销活动须根据批复方案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营销活动内容。

  第六条营销活动实施前应进行活动方案的测评工作,对各方进行的营销活动方案实施准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系统承载情况、前台办理时长、流转页面等进行测评和验收。

  第七条营销活动奖品管理(一)奖品设置应规范说明奖品标的名称(价值、型号)等相关信息,具有可操作性,规避对获奖标的产生歧义的风险,避免奖品价值设计出现客户(含渠道)套利空间。(二)活动抽奖奖品价值不超过5000元,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履行有关纳税义务。各公司不得以金条、彩电、白酒等高价值、高库存风险的实物产品作为活动奖品。(三)评奖(抽奖)规则应清晰、简单、明确、完整及易于操作,并在相应宣传渠道进行公示。(四)获奖名单产生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抽奖时应有公证环节。全网综合性和专项活动获奖名单由总部发各公司;组织的日常性全网营销活动的获奖名单由发各公司并抄报总部;省公司组织的营销活动参照执行。(五)活动奖品发放应坚持公开、透明和及时的原则。中奖名单要通过多种渠道对客户进行告知,向客户发放活动奖品,要

  采取短信提示、外呼回访等必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奖品被截留或冒领,并应加强奖品发放领取结果的稽核,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发放到位。对于采取系统充值方式发放的赠送话费奖品应不允许在非预销户号码间进行余额转移。禁止活动组织者以权谋私截流奖品、弄虚作假套取奖品,对于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加强营销活动执行监控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妥善处理并做好客户告知工作。

  第九条建立营销活动后续服务维护机制。营销活动结束后,应建立业务关闭审核流程或机制,及时将所有受理界面(如电子渠道及宣传网站等受理界面)关闭,制定客服统一口径并做好服务维护工作,对免费体验产品或促销业务的沉默客户,应主动做好维系工作;如客户不确认订购免费体验产品或促销业务,则应取消相应产品服务。

  第十条做好营销活动评估管理。全网性活动需由或业务运营支撑单位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评估结果、经验总结上报总部,总部对重要的活动进行通报。各公司应对省内重要营销活动进行效果评估、经验总结及通报。营销活动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销活动目标的达成、资源使用情况、客户感知、效益评估、办理投诉比(办理量/投诉量)等。

  第三章营销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全口径营销资源是指公司为发展新客户、维系老客户、推广新业务、增加业务收入等目的而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营销费用和销售折扣折让。具体包括促销资源(例如、话费、实物商品等各类营销活动奖品)、社会渠道相关费用、客户积分兑换、宣传资源、终端补贴、销售折扣折让等。

  第十二条营销资源的投入应与营销案挂钩并严格执行。营销资源仅允许使用在自有业务或商务模式明确为负责营销的合作业务。

  第十三条各公司和应建立健全营销资源使用审批、稽核管理、效益评估制度以及营销资源内部问责和外部追回制度,确保合法、合规、合理使用营销资源。

  第十四条营销资源的各项支出必须真实,与实际发生的经营活动相一致;严禁采用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等弄虚作假方式套取营销资源;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从营销资源中列支。

  第十五条促销资源的价值原则上不得高于业务或协议给公司带来的全部实收收入扣除对外结算部分后我公司的实际所得价值。促销后,各业务实际月平均单价不得过低,避免导致成本与价格倒挂现象。促销业务应明确优惠时限和优惠方式,明确办理业务量范围,如设定语音通话时长、短信彩信业务量、数据流量时长或计量的封顶值,避免出现新的经营风险。杜绝成本置换收入、自消费等弄虚作假的营销行为。严禁通过违规方式虚增业

  务收入,严禁进行内部养卡等较为隐蔽的违规操作。第十六条对于社会渠道相关费用结算管理严格按照《关于

  社会渠道酬金管理提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其中要注意注意调整酬金标准、结构和发放方式并与新增入网客户的健康度挂钩,避免出现渠道套利和客户“离网重入网”问题。

  第十七条加强客户积分兑换管理,严禁以权谋私侵吞客户积分行为。

  第十八条宣传资源包括采购的广告投放资源和自有传播资源。对于广告投放资源的使用应坚持效益优先原则,使用合理、合规;对于自有传统及新型传播资源的使用应坚持充分宣传自有业务的原则。

  第十九条加强终端补贴投入前评估、事中跟踪和后评估机制的管理,以确保资源投入的效益。终端补贴额度须设置合理的捆绑周期与月最低消费额,客户补贴率不得高于50%;原则上千元及千元以下终端捆绑期不低于1年,中高端捆绑期不低于2年;不得对低价值客户进行大规模终端补贴。原则上终端补贴仅能用于TD智能,严禁对无线座机、数据卡、功能进行补贴。

  第二十条对于销售折扣折让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销售折扣折让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渠道销售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公司、应优先选择具有垄断和稀缺性内容资源、领先技术资源、垄断渠道资源的渠道开展业务合作。对所引

  入的渠道开展标准化的分层分级管理。第二十二条渠道销售应坚持业务营销相匹配的原则,渠道

  业务销售应从营销渠道、客户特性及投入产出比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匹配销售。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应充分发挥电子渠道承载营销活动的能力,综合运用各类新型电子渠道销售业务,进一步推动业务销售层面转型。

  第二十四条各公司应建立健全业务社会销售渠道预警和监控机制,应加大对实体和互联网等渠道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和规避渠道各类违规行为,如溢价售卡、批卡、囤卡、养卡、自消费或预埋业务;虚假承诺和宣传;擅自订购业务和修改业务规则;骗取客户话费或奖励;倒卖客户号码;擅自泄露客户信息;不按规定价格标准办理业务或销售产品和终端,破坏市场经营秩序;利用业务漏洞恶意套取非法收益;利用活动宣传不到位、营销过程出现漏洞诱导客户消费。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社会渠道违规预警和处理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严禁自有网站/客户端渠道内部出现涉黄、违规违法产品内容或网页链接,未经总部批准不得在门户网站/客户端上出现无营销职责的合作业务的平台或网页地址的链接和宣传,严禁在涉黄、违规违法等网站/客户端上开展外联营销宣传。

  第五章营销推广管理第二十六条加强业务营销推广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未

  经客户同意禁止利用短信、彩信端口直接推送业务营销信息,严禁后台批量开通业务,利用端口进行业务营销推广要有审批、掌握一定范围、频次,未经客户主动、正向确认不能为客户开通、变更、取消业务。

  第二十七条加强营销界面管理。对客户的营销界面应满足统一、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并统一业务受理单呈现要素、规范并统一服务界面人员营销行为要求、规范并统一业务到期提醒短信要求(如时间、内容)等。

  第二十八条严禁“先收费、后返还”的营销方式,禁止采用自消费(利用已开通但未销售到客户的SIM卡自订购、自发送)业务方式换取业务收入、业务量,不得采取套餐包形式或语音、数据流量等资源置换形式销售非自有业务,避免套利行为发生,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套餐包销售应供客户可选。

  第二十九条规范营销案的办理行为。严禁为客户重复办理营销案(尤其是重复办理不同档次的最低消费)或办理原则要求互斥的营销案,严禁为大量测试卡办理同一营销案,严禁为公司内部员工卡(如公务卡、劳务卡)办理话费、实物等赠送类营销案,严禁为机器用户办理面向普通客户的营销案,严禁非集团用户、非集团关键人等目标客户违规办理集团类营销案。

  第三十条终端销售严禁串货、终端拆包、终端违规内置业务,杜绝未设定终端补贴门槛或者办理条件不清、终端使用约定管理不善等不规范营销行为。

  第三十一条各公司、应加强对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业务销售行为的管理,严格遵循五条禁令要求,对第三方公司要审查资质、检查营销方式、备案营销计划、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二条营销人员在为客户推广业务时,不准“重推广、轻解释”,不准刻意夸大产品优势、优惠力度,或隐瞒涉及客户权益的内容,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宣传,一旦做出承诺,必须严格施行,对参与资格、返还条件等重要信息应进行明确告知和提醒,避免客户因对规则不了解而留下服务隐患,不得误导或诱导客户参与活动或办理业务,造成后续投诉。

  第六章营销广告管理第三十三条广告制作、投放合作伙伴引入应严格按照总部下发的广告宣传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广告制作、投放应遵循“紧立项、严决策,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规范立项审批、招投标/商务谈判、项目决策、合同签订、项目执行、监测评估、费用支付等环节的执行行为。全网(含跨省)广告制作、投放须报总部归口部门审批并部署执行。省内广告制作、投放审批管理比照全网广告制作、投放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广告制作委托管理。总部根据市场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委托省公司()制作业务营销类广告。受总部委托制作广告的省公司()完成广告制作委托任务后,应报送总部归口部门审批并由总部下发各公司()。第三十五条广告制作应避免出现涉版权问题(如肖像及声

  音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第三十六条营销活动广告计划管理。原则上对于业务上线、

  新品发布、重点营销活动等阶段性传播事件,各、业务牵头省公司需在营销活动开展前2个月提交活动的传播整体规划,报批总部归口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全网(含跨省)广告素材、媒介计划需提交集团审核。其中涉及业务形象塑造、核心产品推广、重点事件的电视广告在拍摄前应进行创意前测,并遵照现有总部下发的广告宣传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决策审批。

  第三十八条广告投放坚持业务匹配原则,广告投放内容以自有业务为主。广告内容制作应坚持真实性原则,投放宣传内容应准确、清晰、无误,杜绝虚假广告,禁止传播违法、违规内容。

  第三十九条广告投放媒介应坚持招标引入、效益优先原则。以保证每一次的投放得到最佳的投放效果。

  第四十条广告投放时,利用已有业务交叉搭载宣传其他业务要做到有审批或报备机制,不宜过频过密,宣传的文字和内容要简练规范准确,搭载业务要尽量有关联。全网(含跨省)广告投放中业务交叉搭载须报总部归口部门审批或报备。省内广告投放中业务交叉搭载审批管理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七章营销支撑管理第四十一条总部、各公司及的营销支撑合作伙伴引入及商务模式应严格按照《业务合作伙伴引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营销支撑合作伙伴在业务营销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营销支撑工作,不得虚增业务量、搭售合作伙伴业务。

  第四十三条严禁营销支撑合作伙伴泄露客户资源、欺诈客户、强行订购等恶意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必要时立即中止合作;情况恶劣的,应终止该合作伙伴与我公司所有合作关系。

  第四十四条营销支撑合作伙伴在退出合作前,应配合各公司、妥善解决客户服务、业务延续、欠费未结算等问题。

  第四十五条负责营销且商务模式为收入分成或结算金额与业务收入、业务量挂钩的业务,应秉承风险共担原则,原则上按照业务实收收入(具体口径指为BOSS出具的业务扣除退费、用户欠费、业务处罚、用户拒绝付费后的收入)进行分成,如在营销中采用了业务套餐、投入了促销资源或出现异常稽核等情况,应就分成结算规则与合作方进一步约定,确保公司收益最大化。营销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赠送话费、赠送数据流量、客户积分、免费体验发展的客户数等。

  第八章营销财务处理第四十六条各公司、应规范各项业务收入和营销资源、合作业务结算等支出的财务列帐,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实务手册》等相关财务规定对业务存货、收入、营销支出等进行财务核算。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公司、内部营销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总部将加强对各公司、业务、业务运营支撑单位和营销支撑合作伙伴市场营销行为的管理力度,不定期开展审计、检查和通报。对违反本规定内容,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总部将依据《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将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和市场营销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本规定解释和修改权属于市场经营部。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十一:关于规范销售行为管理通知

P>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7.08.312017.08.31徐政办发〔2017〕163号住房改革与发展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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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房管局)为营造公平公开的消费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市场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苏价规〔2011〕5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17〕33号)的有关要求,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后10日内、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备案价格认真做好明码标价,直至全部房源完成网签。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制作固定的标价牌,按照《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外公示,并可以同时使用印制的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

  二、切实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价格备案前,广告宣传不得涉及具体价格信息;实施价格备案后,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超过备案价格宣传,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采取优惠折扣销售的商品住房,所有优惠必须以备案价格为基础,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弄虚作假。

  新建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室、地下车库(位),应公示其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和价格,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强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与购房人签定的购房合同必须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建商品房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均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任何费用。

  三、着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房管(住建)部门在核发预(销)售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规销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行为,一旦发现及时曝光。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在按规定处罚的同时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