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报告4篇检察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报告 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政府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会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新会计制度要求,新制度要落地,首先要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报告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检察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报告
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政府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会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新会计制度要求,新制度要落地,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人的问题,新会计制度实施需要具体的会计人员来进行业务处理。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目前存在非会计专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无会计证人员兼任会计岗、原有老会计对新准则把握不准等多种情况。虽然会计主管部门多次下发文件,要求会计持证上岗,但是上述问题仍然存在。(二)固定资产折旧做法值得商榷,最新政府会计准则要求,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按照要求xx年1月1日新制度实施,事业单位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补提折旧。政府出台此项要求出发点是好的,可以摸清资产家底,但实际上会造成资产大幅减少却实际上都在用,反而无法真实反映资产真实情况。这种折旧方式会急剧降低拥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利于反映资产真实情况。(三)平行记账不是平等记账,这种记账方式好处是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编制财务报告,预算会计编制决算报告,各司其职,能满足更加多元的信息需求。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核算较以往复杂、对人员素质要求高,涉及到现金的业务需要做两个分录,会计管理成本提高。一直以来学术界都提到要
把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进行结合,这种做法就是把已有的核算方法中便于提供信息的部分抽离出来。
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对策1、建立更加完善的资产账务处理模式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不必考虑成本与利润,因此折旧也应该体现事实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大部分为办公资产,资产的磨损程度低,大部分资产修复再使用成本低廉,因此在用资产有使用价值时或有可恢复价值时,完全不必计提折旧或是可以研究延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期限,不能简单以企业用成本调控利润的方式来计提折旧。2、强化责任,组织好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学习与培训工作加强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优化。规范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对资产进行清查,特别是用好资产管理软件,以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做好往来款项、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一是争取做到各时点都能计算出各单位生均、师均及各单位占地、占房、占固定资产、耗材消耗的报表,通过对比分析以发现浪费现象或管理漏洞,也能进一步指导下期预算。二是在资产采购预算编制前查看“家底”,防止资产浪费,使预算编制更具针对性。三是能对资产使用频率进行统计,把资产使用频率与绩效结合起来,就可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3、有利于事业单位廉政建设杜绝腐败事业单位一定要把决算报告还有资产负债表等等收入费用表提供出来,这是政府会计准则还有会计制度最为基本的要求之一。只有这样才能够反应出来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状况还有自己的流量等等数据。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不仅仅提供决算报告,还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政府部门的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对象,不仅仅是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还有广大的民众。企业财务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尤其是对资金的使用公开,有利于了解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和运行效率,加强了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由此保证了事业单位的廉政建设,减少腐败的发生。
4、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单位应在实施新政府会计制度前做好清查,全面梳理单位资产负债。很多事业单位在日常资产管理中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例如,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应付账款、长期投资、待处理的盘亏盘盈固定资产等等,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并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真实反映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摸清家底”,为施行新制度提供可靠依据。由于新制度下基建账并入大帐,应及时清理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基建项目,按照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分类将基建会计科目正确合理的并入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
5、建立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为主,预算会计为辅的记账形式平行记账属于改革进行性中,并没到改革到位。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在企业核算中也有例可循,这就是现金流量表,它反映的就是企业现金收付的业务,预算会计实际上也是一个现金流量的一个反映,我们现在的双系统记账,完全就是难以摒弃已经成熟的预算会计模式,但预算会计模式又不能完全反映各方对报表数据的需求。解决方法应该是建立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为主,预算会计为辅的记账形式,用备查账簿形式体现预算会计要求。面对不同信息使用者的情况,再由会计人员进行分析加工,做出对应信息使用者的配对信息。
篇二:检察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财会〔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20〕1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
财政部2020年10月20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
一、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一)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接受捐赠,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单位取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2.单位接受捐赠人委托转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受托代理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捐赠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接受捐赠取得货币资金的,还应当同时按照“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二)单位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一条、《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二条、《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第十条等规定确定。上述准则条款中所称“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有确凿证据表明凭据上注明的金额高于受赠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30%或达不到其70%的,则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成本。上述准则条款中所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非自产或销售物资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类似商品价格等。如果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符合其规定。(三)单位作为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向其附属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单
位按规定向其附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
单位向政府会计主体分配受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相关规定处理;单位向非政府会计主体分配受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资产处置费用”科目相关规定处理。
(四)单位使用、处置受赠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受赠资产取得的净收入(取得价款扣减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应当通过“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通过“其他(预算)收入”科目核算。
二、关于政府对外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所称“股权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等。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本级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进行核算。(二)根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适用2号准则规定,不作为单位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单位账户对国家出资企业投入货币资金,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不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相关规定处理。本解释施行前有关单位将国家出资企业计入本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的相关账面余额转出,借记“累计盈余”科目(以前年度出资)或“其他费用”科目(本年度出资),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将相应的“权益法调整”科目余额(如有)转入“累计盈余”
科目。(三)单位按规定出资成立非营利法人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
等,不适用2号准则规定,出资时应当按照出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单位应当对出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单位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本解释施行前单位出资成立非营利法人单位并将出资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对非营利法人单位的出资金额转出,借记“累计盈余”科目(以前年度出资)或“其他费用”科目(本年度出资),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关于政府债券的会计处理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以下简称8号准则)第七条规定,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属于政府举借的债务。有关政府债券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处理。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8号准则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政府债券进行会计处理。(二)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单位的会计处理。1.单位实际从同级财政取得政府债券资金的,应当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需对政府债券资金单独反映的,应当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例如,取得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应当根据地方政府债券类别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2.同级财政以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单位原有负债的,单位应当借记“长期借
款”、“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3.单位需要向同级财政上缴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的,取得专项收入时,
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4.单位应当对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上缴的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进行辅助核算或备查簿登记。
四、关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一)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即《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以下简称7号准则)所称的年度报告日。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将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单位不得对已记账凭证进行删除、插入或修改。7号准则规定的“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报告日后调整事项)是指自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单位获得新的或者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报告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已确定获得或者支付的赔偿、财务舞弊或者差错等。报告批准报出日一般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告报出的日期。对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单位应当按照7号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1.在发生调整事项的期间进行账务处理:(1)涉及盈余调整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费用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借方。(2)涉及预算收支调整的事项,通过“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
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等科目下“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预算收入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预算支出的事项,记入“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的借方。
(3)不涉及盈余调整或预算收支调整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2.调整会计报表和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1)报告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和)本年发生数。(2)调整事项发生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和)上年数。(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或说明。(二)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根据7号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1.按照本条(一)关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账务处理的规定,在发现差错的期间进行账务处理。2.调整会计报表和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1)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将会计差错对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调整报告期期初、期末会计报表相关净资产项目或者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期末数或(和)本年发生数;不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调整报告期相关项目的期初、期末数。(2)调整发现差错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和)上年数。(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或说明。(三)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或报告
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根据7号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具体按照本条(一)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关于生效日期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检察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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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作者:王靖靖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0年第11期
摘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施行。XX市通过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统筹指导及跟踪服务等系列措施,推动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市有效实施。为进一步摸清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进度和主要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通过设计调查问卷、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下一步推进准则制度有效实施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调研
一、XX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
1.全市总体实施情况
根据实地调研及会计核算系统统计情况,截至2019年10月底,XX市16个县区、2322家行政事业单位已全部完成新旧制度衔接,并按照新制度核算2019年度的经济业务和事项,实施工作整体平稳有序,新会计制度实施覆盖率达100%,为2020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情况
(1)宣传培训情况。参与调研的262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参加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会计核算系统的相关培训,参训率达100%,实现了培训全覆盖。从掌握情况看,非常了解制度施行的单位有104家,占39.70%;一般了解的有155家,占59.16%;了解较少的有3家,占1.14%,掌握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2)总体执行情况。根据调研情况,262家市直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已全部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施覆盖率达100%。
(3)具体执行情况。按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的有252家,占全部调研单位的96.19%。其中,对清查结果进行分析处理的有231家,占91.67%;對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经管资产以及单位受托管理的资产登记入账的单位有185家单位,占70.61%;在基建并账方面,有基本建设项目的有59家,其中在2018年12月31日已不单独设立基建账的单位有40家,占67.80%;以前有独立基建账,实行并账核算,今年已不再单设基建账并直接在大账中核算的单位有9家,占15.25%;有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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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以前有独立基建账,现未在大账中进行会计核算、还没有改变原有核算方式的有10家,占16.95%。另外203家单位不存在基本建设项目。
3.县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情况
XX市共有194个乡镇,会计核算模式是作为独立的一级政府核算,整个乡镇设置一套账。以A县和B县部分乡镇会计核算模式为例,大多在会计核算系统设置总预算会计账套、镇政府财务账套(执行政府会计中的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专项资金并入镇政府账套核算,有些乡镇另设专项资金账套(把专项资金及敬老院的账务并入,执行政府会计中的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体系)。
自2019年1月1日起,XX市各乡镇统一按照新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为实现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各乡镇积极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做好会计账务过渡,以防在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出现账目交接不清的问题,并按照新制度编制完成衔接后的资产负债表。
二、准则制度实施的初步成效
总体来看,XX市各级各部门单位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的长效工作机制已建立,宣传培训凸显成效,软件更新有序开展,资产清查稳步推进,账务处理平稳有序,财务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一是显著提升了政府会计信息质量。尽管此次政府会计改革引入新的会计核算模式,会计核算内容有较大扩充,但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都实现了新旧制度的平稳顺利衔接,并能够按照新制度核算2019年度的经济业务和事项。通过账务核算情况来看,新准则制度下核算产生的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会计信息内容更加完整,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得到较为准确地反映,为单位内部管理以及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夯实了数据基础。
二是进一步摸清了政府资产负债“家底”。在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大部分单位通过资产核查、往来款项分析、基建并账等工作,清理了一大批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明晰了资产占有、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使得2019年年初结转结余数据更加准确。
三是有力促进了单位管理水平提升。大多数单位利用实施新制度的契机,重新梳理现有的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促进了单位预决算、内部控制、预算绩效等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是提高了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通过新制度的实施,市财政局升级改造了会计核算系统,供全市所有预算单位在线使用,不仅能够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自动“平行记账”,极大提高了会计核算效率,还推动了非预算单位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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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则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地调研及座谈交流中,各部门单位反映比较集中、普遍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产清查难度大。新政府会计制度对单位资产分类比较细,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进程中,要求单位对资产进行全部清理,而且要按照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划分。资产清查是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的重要一环,而很多单位长久以来资产管理不规范、资产明细账不全、账实不符、材料物资没有建账核算,造成此次清理工作难度较大。
二是往来账目清理不到位。按照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相关规定,需要对原应收应付款项科目进行清理,将“在途物品”“预付工程款”从原来其他应收预付款项中剥离;将无须上缴财政的应收款项单独列出,以便计提坏账准备;要对形成应收应付的资金分清来源和用途,按财政补助资金、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区分开来。部分单位以前的往来明细账记录得不清楚,造成此次衔接过程中清理不到位。
篇四:检察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报告
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财政部相继制定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要求从X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了确保我区政府会计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意义党的X届X中全会要求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X〕63号)指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实施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对规范政府会计业务,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一)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是规范政府单位会计核算、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的迫切需要。通过政府会计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提高各部门单位会计信息可比性,为建立全口径财政预算管理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奠定坚实基础。(二)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内在要求。严格按照“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功能,对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界定,为全面反映政府债权债务“家底”,加强政府资产负债管理、防范
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
(三)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是准确反映政府运行成本、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重要基础。政府财务报告中引入成本、费用、绩效等理念和方法,合理归集、反映政府的运行费用和履职成本,科学评价政府、部门、单位等耗费公共资源、成本边际等情况,有利于建立并有效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制度,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奠定基础。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建立了统一科学规范的会计标准体系,不再区分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行业的会计制度。(二)重新构建政府会计核算模式,建立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互勾稽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模式。(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实行收支平行记账。(四)强化财务会计功能,变支出科目要素为费用科目要素,引入成本会计和成本核算。(五)扩大政府资产负债核算范围,实提资产折旧与摊销,引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强化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入账成本核算,推行“谁管理、谁入账”的原则,核算经营管理资产,详细核算跨期摊销费用,建立完善资产负债计价确认的多维计量属性。(六)改进预算会计功能,增加债务预算收入和债务还本支出、投资支出科目的核算。
(七)整合基建会计统一核算,不再单独建帐,统一帐目核算基建业务。
(八)建立全新政府会计报表体系和结构,形成4+3+1(会政财01—04表+会政预01—03表+附注)的报表体系结构。
三、重点工作(一)构建政府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为了满足政府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区会计结算中心应要及时升级更新会计系统软件,扩容办公场所,增加3个会计核算组和10名会计人员,尽快培训上岗。各部门单位要积极联动,按要求清理旧账、建立新账,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要构建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为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好准备,实现“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改革目标。(二)开展资产核查工作。各单位要在X年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晰资产使用责任主体,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对外投资等资产数据,为准确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确定权益等提供基础信息。务必于X年12月24日前完成资产确认和计提折旧工作;对未完成的,区财政将暂停预算执行和单位报账;对严重影响全区改革工作进度的,将退回该单位全部账务。新旧账务衔接完成后,区会计结算中心将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务移交原单位核算,建立资产、财务工作联动机制。资产核查要做到账实相符,每年年底结账前将数据并入单位
账套。(三)清理分析往来款项。各单位财务人员要加强往来款项管理,
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做好坏账计提的准备工作。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参与,组成债权债务核查工作组,对全区预算单位确认无法收回或支付的历年陈旧坏账,按程序进行核销,为准确核算资产负债和收入费用创造条件。
(四)规范合同管理。合同是新会计制度推行以后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计量依据,各单位要尽快改变以往发票记账的思维模式,加强各类经济事项合同协议的清理规范,明确责任主体,严肃合同金额,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收入类合同应明确收入权责确认依据和时点要求,支出类合同应明确付款依据和进度时间,为全面推行权责发生制核算打好基础。
(五)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各单位要进一步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按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为取消基建会计账套、统一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备条件。
(六)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业财融合”的理念,推动经济业务与财务管理的深度融合发展,以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为契机,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业务信息系统与财务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构建覆盖经济活动全过程的信息平台,实现经济业务的网络化、平台化、智能化,为政府会计实施提供技术支
撑,确保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所生成的信息能够满足政府会计改革的需要。
四、实施步骤(一)宣传培训阶段(X年11月20日—11月30日)。各单位要加强对财务负责人、单位会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分层、分批、分行业多形式的培训,确保培训工作做到“全覆盖”和“无盲区”。财政部门要主动担责,加强在电视、报纸、网络媒体上对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过渡的宣传,营造舆论氛围,争取工作配合,加快改革推进。(二)资产核查阶段(X年12月1日—12月24日)。各预算单位要成立资产核查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资产核查工作,按年限清点资产,分类造册,做好资产盘点、登记、核销、报废和累计折旧计提工作。(三)试点运行阶段(X年12月1日—X年12月30日)。在不影响本单位X年度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会计结算部门要尽快完成软件升级,并选取部分业务基础较好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新制度核算要求同步试点运行,总结试点经验,为X年全面执行新制度奠定基础。(四)监督检查阶段(X年1月1日—3月31日)。X年1月起,财政部门要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财政监督检查和事业单位年报审计重点关注内容,检查各预算单位执行落实政府会计准
则制度的具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为了保障政府会计准则制
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成立由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审计、人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高延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把政府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落实专人负责,形成推动改革工作强大合力。
(二)加强阵地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区机关事务局要按照阵地建设要求,负责协调解决会计结算大厅办公场所。区会计结算中心要加快软件升级对接进度,充实会计人员,强化岗前培训。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充实财务及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力量,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改革实施提供坚强保障。
(三)加强沟通协调,注重信息反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工程。各预算单位要准确认识和理解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沟通协调,深入分析执行情况,及时应对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向区会计结算中心反馈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同时,要以贯彻实施新制度为契机,全面加强单位会计核算与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绩效管理、内部控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等工作落实,不断提升会计核算治理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