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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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9篇

时间:2022-11-10 11:5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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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9篇

篇一: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短视频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著作权论文-文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摘要短视频软件与视频分享网站有着不同的身份特征,属于新兴的网络行业。短视频软件一方面提供大量的片段式音乐、场景等可供用户二次创作的资源,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另一方面,短视频软件通过自身平台允许用户上传二次创作或者原创短视频,是短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短视频软件的双重法律身份,所对应的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规避方式也因此具有差异性。本文通过列举短视频软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类型,分析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认定,并根据我国避风港原则,阐述短视频软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通过技术监管来规避侵权责任。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责任规避

  一、短视频软件的发展与著作权保护

  (一)短视频软件的快速发展

  随着视频录制技术的发展和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不断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相互融合,最终形成了表现形式丰富多样,更加注重互动性与大众可接受性,且时效更短、更新的短视频。抖音、美拍、快手等短视频软件的蓬勃发展,也标志着大众传播进入了自媒体时代。相较于过去的网络传媒,即视频网站单方面提供影视资源向大众传播,现在的短视频软件的用户不再仅仅只是视频内容的接受者,而更多的成为视频内容的提供者与传播者。短视频软件的蓬勃发展不仅改变了大众传播方式,也正式成为当下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大型入口之一。2018年7月,根据抖音官方发布的数据,仅抖音这一短视频软件的全球月活跃用户数就已经超过5亿。抖音、美拍、快手等短视频软件的兴起,具有巨大的行业潜力,但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侵权现状。短视频虽然时长较短,一般以秒计时,但是仍然属于倾注了创作主体心血的智力成果,内容上具有创作者独创性的设计表达,我国法律应该予以短视频作品充分的著作权保护。

  (二)短视频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几种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其中,短视频可能包含着《著作权法》规定的多种作品形式,如文字、音乐、舞蹈、摄影等,但最接近的应该是“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短视频能否给予“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保护,规定了三个构成要件:1.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画面组成,并能供适当装置播放。2.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3.可以某种形式复制。首先,我国目前主流的短视频软件,例如抖音、快手等,用户上传的短视频作品一般都是利用手机、相机或者电脑摄像头等录制设备录像,然后经过手机、电脑上的剪辑软件编辑成不超过一分钟的短视频,上传至软件平台进行网络分享。短视频作品通过手机、电脑摄像头或者相机等设备进行录制,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现方法要求符合。其次,短视频作品虽然时长较短,但是优秀的短视频仍然可以呈现出精彩纷呈的戏剧效果,无论是场景设计还是

  拍摄调度,都属于艺术领域的创作,具有用户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的表达性,因此,短视频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的作品类型,而短视频软件作为短视频分享平台,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分配。

  二、短视频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短视频软件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双重身份

  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通过提供内容与服务的不同,将网络传播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内容提供行为,即短视频软件利用自身的网络平台直接传播与分享短视频资源,这种分享行为可能会直接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权利。这种情况下,短视频软件作为直接侵权主体,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另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即用户利用软视频软件的分享平台传播了构成侵权的短视频作品,那么短视频软件可能构成网络侵权服务的提供者。在《侵权责任法》

  中明确了短视频软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针对短视频软件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与实施的不同行为,我国法律对此也具有不同的规定与解释。短视频软件如果实施了内容提供行为,即本身就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和上传者,也没有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也不具备其它免责条款的情况,那么短视频软件自身就应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这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一般情况。但是,短视频软件具有分享与传播的自媒体性质,即用户上传与制作短视频,短视频软件在此种情况下具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对此,我们应该详细探讨短视频软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责任分配问题。

  (二)短视频软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根据间接侵权理论,短视频软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而是由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由于网络具有身份隐匿性与快速传播性决定的。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可能有数以千计的用户共同实施了传播行为,著作权人并没有精力与金钱去一一追查,而选择起诉最容易找寻与资金雄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承担经济赔偿,弥补损失。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短视频软件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的原因来确定责任分配,即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是通过短视频软件的设备与服务来实施的,且短视频软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监督和管理自身的义务与责任。但并不是所有发生在短视频软件上的用户侵权案件都需要短视频软件自身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要求,短视频软件明知用户上传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短视频,而仍然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或者应知用户上传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短视频,而提供网络服务的实质性帮助。这种认定短视频软件侵权责任的要求是难以界定的,在主观状态上是“明知”或者“应知”,在客观行为上要求“提供了实质帮助”。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短视频软件具有合理的事先审查制度,或者事后接到了著作权人的要求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又或者在日常维护和监督中根据正常理性人的合理注意就可以判断侵权而置之不理任其扩大的,都应该认定为短视频软件实施了间接侵权行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篇二: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短视频平台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

  摘要:短视频作品中,音乐片段作品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应重视。一方面,平台要引导用户创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如通过提供收费的授权素材库等方式对用户进行创作引导;另一方面,在著作权审查上,平台要尽到自己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明显未取得授权的作品并进行牟利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

  关键词:短视频平台;音乐作品;著作权;

  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使更多网络用户参与到视频创作中来。但在视频中音乐作品使用问题上,我国针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仍然存在问题。一方面,平台在鼓励用户创作内容方面推出各种扶持计划,以此来鼓励用户创作,平台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获得相对优质的内容产出,但在这其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很少能从中获利;另一方面是平台在音乐作品的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注意义务。

  一、音乐作品的特殊性相较于其他作品,音乐作品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其他作品组合产生新的作品。如电影中对配乐的使用,电视节目中对背景音乐的选择。好的音乐不仅自身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还能对视频画面产生很好的结合,给观众以美的享受。著作权法对于音乐作品的定义为,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的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是对声音的组织编排,其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旋律、节奏与和声。旋律是音乐作品独创性的最主要的来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几种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其中,短视频最接近的应该是“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个构成要件:1.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画面组成,并能供适当装置播放。2.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3.可以某种形式复制。首先,我国目前主流的短视频软件,例如抖音、快手等,用户上传的短视频作品一般都是利用手机、相机或者电脑摄像头等录制设备录像,然后经过手机、电脑上的剪辑软件编辑成不超过一分钟的短视频,上传至软件平台进行网络分享。短视频作品通过手机、电脑摄像头或者相机等设备进行录制,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现方法要求符合。其次,短视频作品虽然时长较短,但是优秀的短视频仍然可以呈现出精彩纷呈的戏剧效果,无论是场景设计还是拍摄调度,都属于艺术领域的创作,具有用户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的表达性。因此,短视频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的作品类型。其创作的内容也应受到著作拳法规定的限制。二、短视频作品中侵权责任的构成(一)短视频软件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双重身份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通过提供内容与服务的不同,将网络传播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内容提供行为,即短视频软件利用自身的网络平台直接传播与分享短视频资源,这种分享行为可能会直接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权利。这种情况下,短视频软件作为直接侵权主体,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另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即用户利用软视频软件的分享平台传播了构成侵权的短视频作品,那么短视频软件可能构成网络侵权服务的提供者。在《侵权责任

  法》中明确了短视频软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针对短视频软件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与实施的不同行为,我国法律对此也具有不同的规定与解释。短视频软件如果实施了内容提供行为,即本身就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和上传者,也没有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也不具备其它免责条款的情况,那么短视频软件自身就应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二)短视频软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根据间接侵权理论,短视频软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承担的是帮助责任。平台虽然作为非直接侵权人,但由于平台相较于个人侵权者,由于资金和便于寻找的优势,在侵权诉讼中往往作为优先选择的被告。故平台在避免侵权纠纷需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但并不是所有发生在短视频软件上的用户侵权案件都需要短视频软件自身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要求,短视频软件明知用户上传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短视频,而仍然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或者应知用户上传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短视频,而提供网络服务的实质性帮助。这种认定短视频软件侵权责任的要求是难以界定的,在主观状态上是“明知”或者“应知”,在客观行为上要求“提供了实质帮助”。三、短视频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视频平台著作权注意义务做得比较好的例子有谷歌公司旗下的youtube网站。该网站的用户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加入创作激励计划,通过创作视频作品获取收益。在著作权保护方面,youtube有较为完善的审查机制。一方面,著作权人会向youtube提交自己拥有合法著作权的作品,收入youtube的审核素材库,在用户上传视频时候,平台方面会对视频的内容进行著作权审查,包括画面、音乐的使用。在用户未上传授权证明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涉嫌侵权的作品,平台将不予审核通过;另一方面,用户在创作时,也会被告知如果使用了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必须提交相应的授权证明,否则该视频不会被审核通过。以此来尽可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避免视频创作者陷入著作权纠纷。我国短视频平台也可借鉴以上做法,一方面,针对歌曲的使用构建平台取得著作权的内容素材库,用户在使用时候对平台支付使用费,再由使用费的收益对创作者进行分成或者一次性支付创作者使用费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另一方面在审查方面,平台可以对参与内容激励的用户与非用户进行区分审查,减少平台的审核压力。四、结语短视频平台作为近年来的“风口”行业,其带来的著作权问题不容忽视。平台在鼓励用户创作时,应当予以正确的引导,对于利用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的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对侵犯他人合法著作权并进行获利的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对进行创作奖励的作品应当较其他作品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注意义务。

篇三: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浅析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策略

  摘要: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短视频平台在我国发展速度迅猛,但由于制作短视频的成本较低,平台用户范围较广,短视频发展形势较好的同时短视频平台侵权现象逐渐增多。短视频侵权现状主要有“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短视频、抄袭他人短视频内容、以及短视频中擅自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问题。最后,笔者从立法执法、用户、平台这三个方面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短视频侵权

  1.短视频著作权概述

  1.短视频的概念及其发展现状

  随着高新技术、大数据的不断发展,如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短视频app逐渐成为大众主流的娱乐平台。本文所说短视频主要讲的就是在这些主流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时长通常在五分钟左右。短视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原创视频,这些原创视频有的是录像,比如一些对生活记录的视频,也有的是对生活情境的演绎。第二类,二次创作,这种视频就是按照原创的演绎又进行重新演绎。第三类,搬运剪辑,这类视频是对一些电影、电视剧情境进行剪辑。2020年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短视频用户创造出各种新奇视频,很大程度丰富我们日常生活的同时,短视频的用户量也逐渐增加。IiMedia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增长势头明显,2020年已超7亿人,预计2021年将增至8.09亿人。2020年中国短视频市场规模达到1408.3亿元,继续保持增长态势,2021年预计将近2000亿元。1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崛起,使得一大批人获得就业的机会,但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

  问题。雷同视频层出不穷,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其中最主要的问题还是短视频原作者以及互联网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1.短视频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

  短视频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就应当评价该短视频是否能认定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一个短视频要想称为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特性。独创性是认定作品的主要特性。我国《著作权法》整体上采用的是作者权体系立法模式,除必须满足独立创作这个基本要求之外,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创造高度,体现出作者的情感、思想等内容。因此,只有作品的独创性达到一定的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2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短视频的独创性进行规定。实践案例中,因短视频的出现迎合大众的需求,法院对短视频的“独创性”要求较低,一般只要求能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即可。根据笔者在上文中对短视频的分类,一般原创短视频除对自己的生活的记录以外,应当是被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对原创视频的二次创作目前在短视频网站是特别普遍的,由于很多自谋体想要快速走红,对这种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原创作者不仅不禁止,反而是鼓励和支持的。但这种二次创作体现了作者自己的情感和思想,还是应当被认定为是“作品”的。还有对电影、电视剧情节的剪辑,大多数这种剪辑视频都是有了新的故事线,人物也具有了自己独有的个性。因此,笔者认为这类短视频也具有作者自己的个性表达,应当被认为是“作品”。但是,这类短视频侵权现象也比较严重。

  1.短视频侵权现状

  1.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短视频

  这种情况下包括在短视频平台直接转载他人原创短视频或者擅自将他人的短视频做商用。在平台内直接转载他人短视频是很常见的,大多转载他人视频的用

  户是没有意识到这一行为是侵权的。2021年,有许多此类侵权用户的账号被封禁。在封禁的帐号中,抖音号wybvgs325搬运抖音站内原创作者200多条内容,获得粉丝超过40万,侵权性质恶劣。抖音作者@一粟小莎子不仅搬运原作者视频,并采用和原创作者@一栗小莎子高度雷同的昵称使其他用户误以为她是原创作者,此类侵权后果更加严重,该账号目前也已经被平台封禁。

  1.抄袭他人短视频内容

  因目前短视频平台流行“模仿”风,一种风格的短视频只要一时风靡,便有许多雷同短视频相继产生,由此,许多抄袭作品隐藏于这些模仿视频中。模仿视频的主要特征是时长短、不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因此,这类视频应当被认定为一般的录音录像制品。而抄袭他人短视频内容是指对他人具有较高“独创性”的作品进行重新演绎,一般不具有作者自己的情感体会。这类侵权在实践中很难认定是否“侵权”,因如果只是视频中少量内容雷同,也不能就认定为侵权。认定这类视频侵权还是需要比较精细的技术手段,仅凭个人主观是难以认定的。

  1.短视频中擅自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

  短视频中使用的音乐作品一般是平台提供,用户可在平台上自行选择的,这个时候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侵权主体就应当是平台。早在2018年,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便诉称,俩原告方的音乐录音制品《Whysolonely》被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抖音短视频”手机应用中向用户提供了播放服务。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了一定损失。而在短视频中擅自使用他人文字作品则大多是用户,这类侵权在实践中相对比较好确认,同时也比较普遍。

  1.完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建议

  1.立法执法方面规范短视频行业

  目前我国法律规范中还没有一部完全针对短视频的法律规定。一方面针对短视频平台而言,之前的“避风港”原则已经不能成为平台承担责任的单一原则了。这一原则已经造成这些短视频平台不作为行为的滋生,甚至肆无忌惮地进行侵权的武器。而大多数的短视频侵权都是因为平台的不作为才加大原创作者权利的损害,因此,立法方面应当增强平台的注意义务,如可实施平台先行赔付制度。而执法方面可加大对平台的行政处罚力度,如增加罚款,责令停止营业等。

  1.提高平台用户著作权保护意识

  前文已经说到短视频制作成本较低,因此短视频平台用户范围较广,好多短视频平台用户都不具有相关制作短视频的知识,同时也缺乏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常识。由此,有必要对平台用户进行法律宣传,让用户在制作短视频时有意识的避免侵权行为。用户应当意识到,在改编或引用他人作品时应当获得原创作品许可或者注明出处。用户不仅应该做到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时,也应该认识到他人的转载、使用行为也是不合法的,自己的不作为也会助长短视频侵权现象。

  1.增强平台识别短视频技术

  国外大火的Youtube视频网站,在2007年就运用视频识别系统对版权所有者提供的视频资料进行分析识别。然后形成数据库,采用类似于指纹识别的技术过滤网站视频,最后删除侵权视频。而我国的搜狐视频2015年上线的视频基因对比技术,则是利用海量大数据迅速发现盗版侵权视频,该技术未来还有望将盗版视频的收入转给原创作者。这些技术都值得这些短视频平台借鉴,短视频平台对用户上传的短视频提前进行甄别可有效地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同时,目前短视频平台一般采取人工处理侵权事件,即经过用户举报,平台人工核查确有侵权发生,会采取封禁侵权用户账号的措施。因此,技术处理侵权事件也有利于减少人工维权成本。

  参考文献:

  1.王迁.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J].知识产权,2020(1)

  2.张锦浩.新旧著作权法对比视角下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认定[J].经济与法,2021(05)

  3.宋均艳.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独创性分析[J].信用/法制,2021

  4.曹利.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传媒与社会,2021(04)

  5.曹依.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西部学刊,2021(03)作者简介:范蕾(1998-12-25),女,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2020级非全日制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不区分方向

  1艾媒咨询.2020-2021年中国短视频头部市场竞争状况专题研究报告

  2王迁.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J].知识产权,2020(1)

篇四: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短视频版权问题及平台应对措施

  【摘要】随着移动网络的成熟,宽带资费的降低,短视频的消费需求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本文从短视频的定义及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了短视频版权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短视频发布平台的应对措施。【关键词】短视频;版权;平台

  根据CNNIC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5.79亿,占网民总体的75.0%。手机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到5.49亿,较去年底增加4870万,占手机网民的72.9%o

  4G移动网络的成熟和即将到来的5G网络时代为短视频提供了技术基础,宽带资费的逐步降低则满足了短视频用户对流量的需要。移动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短视频本身的动态内容传播优势都将是的短视频消费的需求进一步放大,短视频的创作、观看、消费等环节的门槛都在降低。与短视频平台的繁荣相对应的,是海量视频的上传。然而,一些短视频博主以“剪刀手”对他人视频重新编辑,在多个平台随意转载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原视频创作者的权益。短视频行业的飞速发展使得之前一直被忽略的版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行业的痛点。

  1短视频的定义和存在问题

  短视频的具体时长和定义,目前没有特定能作为行业标准的答案,关于标准的讨论更多是集中在平台属性、用户特征和生产者等方面进行探讨。

  2017年4月19日,快手为短视频给出定义:57秒,竖屏。今日头条则认为4分钟才是最适合短视频播放的时长。艾瑞咨询在《2017年中国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中将短视频定义为“播放时长在五分钟以下,基于PC端和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

  综合以上定义,本文中的短视频是指区别于长视频,主要在新媒体上播放,易于传播分享,时长在五分钟以内的视频内容。

  短视频不只是视频内容在时长的缩短,也并非使用终端的简单迁移。当前语境下的短视频具有创意门槛低、社交属性强、碎片化消费和传播的特点。它对摄制器材和技巧要求不高,一个手机加一个App就可以让普通用户参与到短视频制作中来。相比于一般图文,视频包含的内容更大,而时长短,则更适应了移动化、片段化的消费场景。相比于长视频和直播视频,短视频更具有交互性和社会属性,成为消费者网络社交、展现自我的新手段。

  然而,繁荣的另一面是短片视频野蛮成长中存在的诸多版权问题,其中以下几点显得较为突出。

  1.1短视频的侵权判定难对于短视频侵权的判断,不能只以机械复制、抄袭作为标准。而应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别人具有独创劳动内容”的角度进行判断。《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创造性劳动成果,一些短视频作者在造型、场景、

  剧情、台词、剪辑等方面抄袭他人,便足以构成侵权。短视频本身时长就短,判定抄袭时更不能以时长作为单一标准。

  1.2二次创作是否侵权二次创作的视频属于剪辑短视频的一种,然而却值得单独讨论。有声音认为影剧评、混剪、鬼畜等二次创作节目满足“额头出汗原则”。并且,中国的著作权除了人格权,还包括财产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编绘等权利。因而二次创作可以被视为合法权利的一种,但需指明来源和出处。而2018年3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特急文件明确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这个通知,规定“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试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该规定为二次创作属于侵权行为提供了依据。1.3直播录屏是否侵权一些短视频作者将游戏、舞蹈、唱歌、明星等直播录屏片段进行编辑,对于这种行为是否侵权,要结合直播者本人意愿进行综合判断。直播录屏编辑行为多见于粉丝,其传播目的以分享为主,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偶像人气的上升。只要不违背直播者本人意愿,该行为可被视为是合理引用,并不构成侵权。2针对短视频版权问题平台发展的具体策略针对短视频版权存在的问题,短视频平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鼓

  励原创内容,加强版权保护。2.1利用科技打击盗版,有效规避侵权现象为了彻底解决版权问题并确保与未来版权所有方的谈判更为透明、

  迅速且有效率,YouTube于2007年底率先采用了名为“内容身份证”(ContentID)的内容鉴别及过滤技术。每个视频内容上传后,会得到唯一的“内容指纹”文件,系统会将这个文件与其他上传视频进行对比,一旦发现侵权,版权方可以立即让侵权视频下架删除。

  而国内,2017年12月1日,阿里发布鲸观平台,为版权检测提供一站式保护,以其独特的iDST人工智能技术,对视频进行智能编辑。和YoutubeContentID技术类似,智能编辑在打标签的同时,还在音视频素材上抽取“指纹”,实现全网范围内的追踪,让盗版行为无处可逃。

  此外,最新的区块链技术为内容创作者提供更有效率且更为安全的版权保护,视频内容可以被区块链技术确认,最大限度打击盗版。未来,最新的区块链技术将成为版权保护的新着力点。

  对于检测出多次侵权的用户,平台应当建立创作者实名制和黑名单机制,多个平台间可以实现黑名单共享,对于多次侵权的账号进行封查,且加大其重换“马甲”的难度,让侵权惯犯无处可逃。

  2.2和各电视台及视频平台签订许可协议,实现合作共赢短视频平台上有许多博主只是简单地将各个电视台的节目做了剪辑,挑出其精彩片段进行播放。这种行为极大地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权利。针对这种情况,各短视频平台可以与各电视台及视频平台签订许可协议,达成版权合作,实现内容授权使用。甚至在该基础上可以实现短视频平台和传统

  电视节目的联动,开设内容新板块,玩出新创意。如2017年11月,快手正式成为《快乐大本营》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在节目中开设全新内容板块一一“不是你以为的世界”。短视频平台可以对各电视台及网络视频平台发布的内容进行精准分发,与其分享广告收益,实现双赢。

篇五: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4g网络的架设宽带资费也呈现降低的趋势可以想象即将到来的5g时代在进一步加强技术基础的同时进一步降低宽带资费同时手机的技术越来越成熟功能越来越强大可以想象网络将从电脑转移向手机与此同时网络视频也将从传统视频开始慢慢转向碎片化的短视频短视频的创作发表传播消费门槛在逐步降低短视频市场繁荣的同时一些人抄袭他人的短视频作品网络爆红短视频的模仿对他人作品的随意剪切网络短视频平台对他人作品的随意转载等诸多乱象随之而来

  保定学院2019届毕业论文(设计)

  保定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

  系(部)知识产权与财经学院

  学科门类法学

  专

  业知识产权

  学

  号1502024202

  姓名崔建禹

  指导教师赵振江

  职称讲师

  2019年

  月

  日

  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4G网络的全面普及,人们的网络中心逐渐从个人电脑转移到智能手机上,与此同时,网络短视频也通过其时长短、内容精炼丰富、拍摄上传简单,迅速占领了手机网络的半壁江山。可以预见,即将到来的5G时代网络短视频将进一步发展繁荣,在网络短视频繁荣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行业内部的利益纷争,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屡屡受到侵犯,在乱象初始的时候对侵权现象进行分析、归类,有利于引导良好网络秩序的形成。本文通过对网络短视频进行分类和对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的认定,确定各类网络短视频的权利归属,理清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利于建设有序的网络秩序。关键词:网络短视频侵权认定独创性

  ABSTRACT

  Withthecomprehensivepopularizationof4Gnetwork,people’snetworkcenterisgraduallytransferredfrompersonalcomputerstosmartphones.Atthesametime,shortvideonetworkquicklyoccupieshalfofthemobilephonenetworkthroughitsshortlength,richcontentandsimpleshootingandprosperity,innetworkashortvideocopyrightviolationstoatthetimeofchaosinitializationforinfringementphenomenonisanalyzedandclassified,isconducivetotheformationofagoodguidenetworkorder.ByclassifyingshortvideoandidentifyinginfringementACTSofshortvideo,thispaperdeterminestheownershippfrightsofallkindsofshortvideoandclarifies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allparties,whichisconducivetoprotectingthepersonalrightsandpropertyrightsofcopyrightownersandbuildinganorderlynetworkorder.Keywords:shortvideonetworkinfringementorigi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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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学院2019届毕业论文(设计)

  目录

  一、引言二、网络短视频的界定

  (一)短视频的定义(二)网络短视频的作品属性

  1.独创性的概念2.我国著作权制度下的独创性标准3.短视频的独创性三、网络短视频享有的著作权(一)网络短视频享有的权利1.网络短视频的人身权2.网络短视频的财产权四、网络短视频的侵权分类(一)直接侵权(二)间接侵权五、网络短视频的侵权认定(一)相同作品的侵权认定(二)影视作品视频片段的侵权认定(三)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认定六、我国对网络短视频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法(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侵权责任法(四)相关司法解释七、我国网络短视频版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一)合理认定短视频平台是否“知道”(二)准确适用“避风港原则”(三)完善网络视频版权投诉机制

  结论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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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附录

  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

  一、引言

  随着第四次信息革命的到来,网络经济占有越来越大比例,与此同时也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转向了网络经济,网络经济中网络视频经济占有很大的比重,随着技术基础的发展,网络传媒从文字+图片过渡到了文字+图片+视频阶段,视频经济的比重越来越大。近年来,随着4G网络的架设,宽带资费也呈现降低的趋势,可以想象即将到来的5G时代在进一步加强技术基础的同时进一步降低宽带资费,同时,手机的技术越来越成熟、功能越来越强大,可以想象,网络将从电脑转移向手机,与此同时,网络视频也将从传统视频开始慢慢转向碎片化的短视频,短视频的创作、发表、传播、消费门槛在逐步降低,短视频市场繁荣的同时,一些人抄袭他人的短视频作品,网络爆红短视频的模仿,对他人作品的随意剪切,网络短视频平台对他人作品的随意转载等诸多乱象随之而来。在短视频行业即将迎来真正高潮甚至已经迎来行业浪尖的今日,短视频侵权问题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网络短视频进行分类和对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的认定,确定各类网络短视频的权利归属,理清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利于建设有序的网络秩序。

  二、网络短视频的界定

  (一)短视频的定义

  艾瑞咨询在《2017年中国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中将短视频定义为“播放时长在五分钟以下,给予PC段和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今日头条则认为4分钟才是最适合短视频播放的时长;而作为专注短视频时长的快手给短视频的定义则是“57秒,竖屏”;2017年爆红的抖音短视频则专注于15秒的时长。

  综上所述,本文所说的短视频是主要在移动设备上播放,易于传播,时长在5秒至5分钟不等的视频内容。

  (二)网络短视频的作品属性

  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而制定的法律,其定义的作品与通常认为的作品含义不完全相同。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界定有独创性的要求,为著作权人独立创作,不能复制或抄袭,还需要一定程度的创造性。短视频作品是否处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具体保护程度如何,是下面意欲探讨的问题。

  1.独创性的概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独创性的定义为“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其要求重点是自己独立创作且不是抄袭作品。我国大多数学者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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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学院2019届毕业论文(设计)

  取此类观点,亦称原创性,是指作品形式上面的独创,不是指作品思想方面或者在理论观点上面的创新,是指一件作品应该是通过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排版、设计、描绘的结果,它既不是通过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根据公式和程序演绎来的,郑成思直接采用了原创性概念,却没有给原创性下定义,只是将其描述为“不能是抄袭、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版权而产生的,必须是作者创作的”。这个描述基本采用了自己独立创作和不是抄袭作品两个重点,即根据作品创作的独立性来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这是一种典型的主观主义的标准。也有其他学者从另外的角度对独创性定义,其中李水明描述独创性是“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创作出来的”:李明德对独创性的定义是“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其有低限度的创造性,具体表现为独立创作和体现作者的精神体力劳动和智力判断”,这种观点第一要求作者独立性的创作,第二强调这种独立创作应该是一种智力劳动、或者能反映作者的思想、不仅要求独立的创作,还要求作品本身蕴含作者的思想,是一种主客观二者结合的定义标准。

  2.我国著作权制度下的独创性标准

  根据我国学者对于独创性的理解,参照现有各种观点,可以分为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根据英美法系对于著作权的标准进行解释,这种观点认为作品应当具有最起码的创造性,且应该是作者独立创作的。韦之在《知识产权论》中及李伟文在《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中提出了此类观点,这种观点是独创性独立创作和创造性组成。首先,独立创作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不是抄袭他人的;然后,其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不能是不菲吹灰之力完成的。大多数学者同意此类观点,只是存在不同的表述方式,例如“独立完成+个性特征”、“相对独立+创造性”、等,这些表述虽有不同,但其内在含义是相同的。如韦之虽然将创造性看作是作品的个性,主张一部作品在形式上具有创造性就可以得到保护。同时可以将创造性的判断交给社会大众。此种观点虽然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是其内在含义就是要求作品在独立创作的同时具有创造性。

  第二种观点事实根据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体系,在对作品的独创性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的同时,要求作品还包含了作者的情感。所有表达了作者思想情感的作品,不管在内容、情节和取材上与其他作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都应当认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作品受到保护。此观点以吴汉东、王毅为代表。姜颖在其《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中,对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创作”进行分析,将其独创性理解是一种智力成果,是作者智力投入的收获,智力投入与独创性的标准成正比,即智力成果投入越高,独创性的标准也就越高。但是这种标准过于单一、因此在实践中很少有学者采用。

  此外还有观点是将以上两种观点结合,在承认作品是体现作者思想或个性的智力成果的同时。对作品的创造性有一定的高度要求。本文的观点与此种观点相同,独创性不应该片面的只看到是否独立创作或是否包含作者的情感,而是应该讲两者结合起来,在具体实践中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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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运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

  3.网络短视频的独创性

  具体到网络短视频,因为网络短视频大多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制作简单、门槛较低的特点,在判断网络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判断的标准不应该过于宽松,首先,短视频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没有抄袭复制他人的创作。其次,短视频作为作者的智力成果,应该具有创造性,可以将其看作是包含作者情感、思想、个性的表达。最后,短视频应当具有创作高度,比如简单的拍摄日出日落、风吹动树叶等自然风光现象的短视频,其虽然是作者独立完成创作的,但是其没有作者情感和思想的表达,也不能体现作者的个性,所以不能认为其具有独创性。所以不能构成作品,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在此基础上,网络短视频虽然时长短、内容较少,但网络短视频内容编排上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构思、其摄制内容涉及了图画、音乐、语言、场景、色彩等元素综合、直观、立体的的展示,并且其表达出创作者个人的艺术审美,符合著作权客体的独创性要求。同时短视频的内容包含着创作者对世界、人生独特的思考,其属于智力成果,进一步从短视频的创作过程来看,一般是利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进行录制,再利用不同的视频加工软件进行后期制作,进而上传。其核心步骤与电影制作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因此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短视频可以作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同时因为现在网络存储的发展,网络短视频也可以在优盘和移动硬盘中存留较长的时间,因此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短视频应该作为录像作品进行保护。在此,本文认为,网络短视频由于其核心步骤与电影制作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因此应该将其看作是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

  三、网络短视频享有的著作权

  (一)网络短视频享有的权利

  网络短视频作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享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人身权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网络短视频的人身权

  发表权是指向公众披露作品的权利,是作品的首要权利,对于网络短视频而言,创作者将作品上传到网络即行驶了发表权,使作品公之于众。

  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具体到网络短视频中则是视频中各种形式表明网络短视频创作者或出处的部分。

  修改权是指作者可以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其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能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方式改动原作品。

  2.网络短视频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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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学院2019届毕业论文(设计)

  财产权为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作者有权将其作品通过无线网络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获得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四、网络短视频的侵权分类

  网络短视频的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大类。

  (一)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直接做出了著作权法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在没有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的短视频进行上传、复制、传播,并且不是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情况。直接侵权的主体来源广泛,有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平台内容提供者、短视频的分发平台等等。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直接侵权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存在侵权行为,无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应该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指“在侵权过程中第三人帮助、参与和支持直接侵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与直接侵权人的行为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出于一些公共政策的考虑,这类行为也可能被规定为侵权行为。”“简单的说,间接侵权是行为人虽然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其行为给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提供了便利和帮助,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被认定为间接侵权行为人

  五、网络短视频的侵权认定

  (一)相同作品的侵权认定

  短视频作品中模仿作品占有相当的比例,比如著名网红papi酱的视频发布后,有许多视频博主跟风进行模仿,或者一个话题火了以后有大量的的相似或相同话题如雨后春笋般冒出。

  在判断是否雷同上,我们可以把短视频分解进行分析,一个短视频可以分为类型、主题、内容、结构、表达

  首先是类型,一般情况下,作品的类型可以分为搞笑、经典、励志、温情等等这些都是属于短视频整体的特点、性质,不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

  其次是主题,短视频的主题贯穿短视频始终,主题中包含了作者的中心思想、作者对世界、人生、价值的思考和看法,也可能包含作者对某一个问题、观点的思考与解答,虽然这些的表现了作者的个性,但是这些都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不应该被某个人专有或垄断,著作权法鼓励不同的人对同一问题进行表达,所以其亦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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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

  再次是内容,内容经常是社会话题、社会动态、社会热点案件、自然事件等,通过不同的场景、人物、情节、语言、行动、来表现作品的主题和中心思想,人物、情节、环境在公共领域的范围内,法律不允许个人独占。

  然后是结构,作者在创作短视频时,对人物、情节、环境在有限具体的时间和空间内的进行编排,短视频在表达作者的情感和思想的过程中,需要用丰满的人物、具有内涵的情节来提高作品的表现力。因此,作品的结构是作者创造行脑力活动的集中表现,作者为了充分的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感情,在作品中,要对不同的人物进行描绘,对不同的场景进行排列,对不同的镜头的应用,将各个部分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对于具体的作品而言,除了人物的选择、场景的排列、镜头的运用、语言的表达外,结构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结构是对以上内容的排列组合,不同的排列组合往往会出现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表达效果,好的结构对相同的素材有巨大的加成作用。因此,结构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最后,表达是将作者的思想传递给他人的方式,,为了鼓励不同的人对同一主题的表达,著作权法虽然不保护作者的思想却保护著作权人的表达方式,同一种思想有许多种表达方式,不同的语言进行解释,不同的方式进行演绎,不同的侧写进行刻画,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表达方式,同一思想的不同表达方式都具有独创性。鼓励了不同的作者对同一思想的不同表达方式来繁荣作品市场。

  (二)影视作品视频片段的侵权认定

  短视频中另一大类则是对电影、电视作品进行剪辑的片段,其是否侵权同样需要进行独创性的探讨。仅仅是对影视作品中自然风光、自然现象、社会常态的片段,比如雨雪天气、街道上的车流、山峰的景色等,这些片段在影视作品中主要起转折、衔接作用,没有作者充分的思想支撑和表达,其不能作为著作权上的作品进行保护。但如果剪辑的是作品中的经典片段或注明的情节转折体现了作者的观点、个性,其明显符合了短视频行业对创作高度的认定。影视作品的剪辑大多数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其是否属于侵权作品,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人认为,短视频因为时长较短,在电影电视作品中所占比例较小,包含的内容量比较小,其不会对电影电视作品的利益造成损害,相反,某些短视频因为时长较短,便于观看,其大量传播会起到宣传电影电视作品的效果,同时其内容量较小不能满足观众的好奇心相反可以引起观看人群的好奇心,吸引人们观看作品,可以提高电影电视作品的收视率、提高电影票房。起到实质意义上片花的作用,有利于电影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另一部分人则持有相反的观点,认为短视频剪辑作品显著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性和决定何时何地在何种网站上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短视频的创作者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将其上传到网络,使作品的一部分进入了公共领域,同时使著作权人失去了对作品的控制,完全符合侵权的行为要件。另外,关于片花的认定,剪辑何种镜头作为片花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片花的剪辑也是一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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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量非常高的事情,通过剪辑何种镜头来达到怎样的宣传效果都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剪辑的片花需要充分调动观众的好奇心并且对未播放的部分保持神秘感,通过引起观众的好奇心使其花费代价观看影片。短视频剪辑人在剪辑短视频的时候,并不能全面的考虑,一部分观众在观看了短视频后,没有起到吸引观众的作用,反而不会去电影院进行观看。同时,何时发布片花也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不同时间看到短视频也会导致不同的效果。由此可见,在此种短视频中,著作权人的权益不一定会受到促进,相反,著作权人的权益很大可能会受到侵害。

  这两种观点主要的分歧在于电影电视剪辑作品的传播是否有利于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其是否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本文认为,短视频的创作者虽然在挑取短视频的片段过程中有对片段的选择、排列,也表达了自己对对问题的思想和观点,但其付出的劳动不能达到著作权法中对作品创作高度的要求,且不能因为某些人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其片段的著作权就发生了转移,其明显不合理。综上所述,视频剪辑者对电影电视作品进行剪辑、上传、传播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

  (三)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认定

  短视频平台作为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的主体,一部分短视频平台中有大量工作人员进行视频内容的上传,一部分是从各大网站中抓取短视频,为了获得更多的浏览量和点击率,各大短视频平台均设有热门视频推荐和根据用户的喜爱进行短视频的推荐类似短视频,对于此类热门作品,短视频平台应该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目前我国的短视频平台侵权认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情形:一是短视频平台通过“避风港原则”来逃避法律的惩罚,并以此来侵害网络视频版权人利益,阻碍网络视频产业的快速、稳定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短视频平台通过引用“避风港原则”来对抗侵权责任,或者故意拖延时间来侵害版权人的利益,如提出接到的通知不合格、未接到通知等,实际上短视频平台故意不提供申诉渠道或对通知格式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二是短视频平台通过各种手段利用“避风港原则”来达到不承担责任的目的。如将平台工作人员上传的视频伪装成个人用户上传。或者用工作人员充当版主,利用版主“加精”行为推荐个人用户上传的侵权网络视频:三是短视频平台通过拖延版权人申诉的时间,利用网页上的广告,收费观看等手段赚取经济利益。此列情况中短视频平台虽然接受、受理、处理投诉,但是因为时间过长使其在此之间断种获取大量利益并损害版权人的利益。

  六、我国对网络短视频的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法

  现行的《著作权法》是2010年实行的版本,在此版本中加入了对“信息网络”的表述来适应社会的发展。《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了规定,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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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

  于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保护这一权利,因此只能等待奇特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年3月1日修订实施了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的延伸。其中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权利人的专有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任何组织、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也规定了法定许可情形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了若干法定许可的情形,是《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制度的延伸。

  (三)侵权责任法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中属于“网络侵权”,并因为侵权主体的特殊性而归纳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因此,《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网络侵权,包含但不局限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也包括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所有侵权行为。除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责任外,重点是对“通知-移除”规则阐述,规定了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描施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相关司法解释

  因为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本文将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解释规范也置于本章中进行探讨。201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该解释是对《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补充。该司法解释以列举法列举了六种具体情形,并以“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作为兜底。

  七、我国网络短视频版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一)合理认定短视频平台是否“知道”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应知”。本文认为虽然其没有规定什么是“应知”但应当对“应知”的具体适用进行稍微的扩大以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因为和网络段视频平台相比,版权人具有不易发现侵权行为、举证困难、权利易受侵害的特点,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应当维护其正当的权益来湿度增加网络段视频平台的义务,在侵权中应当严格认定“应知”来限制网络短视频平台的权利。同时应当对“应知”和“明知”进行细化来作出更合理的判决。

  (二)准确适用“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只是指引网络服务提供者避免侵权的路标,而非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服务提供者逃避法律责任的世外桃源”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法院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不应首先考虑适用“避风港原则”。第二,在适用“避风港原则”时要严格限制其范围,避免出现“侵权容易维权难”的情况。第三,应该用“红旗原则”对“避风港原则”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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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网络视频版权投诉机制

  视频网站版权问题的治理首要就是实际适用“通知—移除”规则。网络短视频平台如果想运用“避风港原则”来抗辩,首先需要有完善的投诉渠道,让权利人的通知能够更加迅速的到达平台内部。同时平台内部非常迅速的受理、处理权利人的通知。网络短视频平台完善的投诉渠道应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短视频网页在视频播放的过程中,应该有非常明显的投诉链接,以此来提醒视频观看者投诉入口;第二,简化投诉的手续,通过简单便捷的投诉程序来便捷权利人进行投诉;第三:应当只能筛选短时间有大量投诉的视频,优先处理此类视频来更快的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第四: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在处理完投诉后及时的反馈给投诉人;第五:在处理完投诉后,要及时对类似上传作者和类似视频进行检查,防微杜渐,建立自查自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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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研究

  摘要: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对于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新挑战,传统著作权保护在网络中暴露出既有理论的不适应。本文通过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剖析,出现网络短视频独创性界定标准不一、原创作者维权难、视频平台监管不足等问题,对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进行研究,以期获得可行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独创性

  作者单位: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1.网络短视频现状分析

  电子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发展,网络信息产业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中重要支柱、各国产业升级和进行结构化调整以及各主要经济体的重要增长点的“源泉”与“发动机”。同传统的文字和图片形式相比,短视频以其创新的形式与丰富的内容成为更受移动端用户欢迎的选择并占据了日益重要的地位,其所具有的价值也在不断被挖掘和放大。

  网络短视频的出现已成为公众生活中一种极为普遍的娱乐方式,但就如何界定短视频至今尚无官方文件依据。短视频是指时长一般在5分钟以内,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由于短视频概念不统一、创作门槛低、传播速度快、法律不健全等特点,导致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常有发生。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大体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类型一主要表现为未经原创作者许可,擅自传播、改编、复制、截取原创作者作品进行上传,进而获取点击量取得利益;类型二是视频平台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视频平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自行上传的原创作者的短视频或明知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存在侵权行为而置之

  不理。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甚至成了重灾区。在此背景下,本文从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进行研究。

  二、网络短视频的性质认定

  首先要界定网络短视频是否具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较容易满足,但是否具有条文中所说的“独创性”是其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

  “独创性”从字面上分析包括两个特征:一是“独”,即由创作主体独立完成,这里的创作主体可以包括一人或多人;二是“创”,即创作出的成果必须具备结果上的创新性,包含创作者的思想表达,不能完全依赖于现有的作品。这两个特征缺一不可。用创作比例来界定原创性高低,作者创作的部分占整个作品比例越高,就说明该作品的独创性越高,创作比例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可以受著作权保护。

  三、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原创作者作品被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创作者维权难。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被侵权的视频往往会被转载到各个平台,侵权人数不断上升。原创作者很难在海量的网络视频中发现自己的视频被侵权。原创作品经过被全网转载、翻拍后,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和对应的维权渠道。选择诉讼维权,可能面临诉讼花费时间长、金钱多,诉讼成本与所得收益相差较大。大众著作权意识较弱,面对原创作者进行维权时,公众甚至认为小题大做。

  2.网络平台监管力度不足。短视频平台作为商业性质的传播平台,盈利为最终目的。若存在侵权行为的短视频能够给平台带来巨大的利益,那平台就放松对短视频合法性的审查,甚至为了提高点击率,自行注册大量的僵尸号,冒充用户从其他短视频平台上转载原创短视频,或稍作加工这种情况平台本身就是侵权者。从诉讼角度说,平台也可以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若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不制作网页内容,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

  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避风港原则常常被滥用成平台推卸责任的理由。

  3.平台检测系统费用高,维权成本高。平台监测主要是通过平台监测-通知系统,数字水印、防盗链等技术,但是这些系统运行成本过高,一些小平台根本负担不起,对于监测侵权视频有心无力。

  4.侵权行为认定难。对于创作比例较高的作品,不同人对于其是否侵权存在不同的看法。“合理使用”的三步检测法,即满足“特殊情况”、“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不致无故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满足这三个要求,就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存在侵权情况。通常在已有素材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也被认为具有独创性,不算侵权。这些标准模糊,界限难以确定。

  四、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途径

  1.减少原创作者维权成本。短视频平台可以与优质原创用户签订合作协议,将著作权的一部分转让给视频平台。实践中抖音平台就会与一些原创作者签订协议,协议规定抖音对原创作者作品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原创作者无法支付维权时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可以由短视频平台来替他们承担这些成本。短视频平台相对于单个的原创作者来说,具有技术支持、资源及各方信息掌控整合,更好保护原创者的权益。

  2.网络短视频平台加大监管力度。现今短视频侵权的现象频发,视频平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平台应规范自身行为,通过运营管理和技术能力将短视频发布之初到事后救济的风险降到最低。

  应树立良好的发展观,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谋求发展,不得知法犯法,不应为谋取点击量为谋取利益而自行上传侵权视频或对侵权视频视而不见。从根本上,增强短视频平台用户的著作权意识,当用户注册账号和发布视频时,短视频平台应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可通过发放侵权视频和相关责任条款在条款中着重标出,告知用户那种行为算作侵权以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以达到进行自查的效果。

  引入智能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吸纳先进的审查技术,当新上传的视频与现有视频资源库中的视频达到一定的相似度就会被识别出。从长远上来看能有效地增强对著作权人的法律保护,可以增强良性竞争,筛选掉一些浑水摸鱼的视频网站。

  3.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目前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的认定前提是该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若无法认定独创性,就无法确定该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进而无法认定是否被侵权。短视频侵权的认定也同样标准模糊,之前提到的“合理使用”三步法虽然提供了一定的判断方法,但都是相对宏观的概念,实务操作来说不易做详细的判定。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也都是对具体个案的侵权认定,给予了法官较大的司法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判决时法官时只能根据自身经验和以往的案例进行裁决,甚至裁判结果可能会导致认定不一的状况。

  五、结语

  数字网络发展促进了短视频的繁荣,但同时也带来了对于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诸多问题。网络平台逐步进入良性发展循环,网络平台应加强自律,立法、司法、行政加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保护成为必然趋势。为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短视频创作环境,需要创作者、视频平台、政府等各方面做出努力,逐步完善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王向阳.短视频版权侵权认定探究[J].河西学院学报,2020(01):115-119.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5

  [3]孙海荣.短视频著作权争议及保护体系的完善思路

  [4]徐实网络平台著作权保护的严格化趋势与对策

篇七: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著作权法尚未对短视频的爱护做出具体的规定如果给予短视频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作品的爱护力度对于制作人随意复制并上传至短视频综合性平台的作品如果其内容与其他短视频作品内容雷同那么可认定其侵权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应对比类似摄制电影作品来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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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研究

  作者:李吉映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5期

  摘要: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与软件技术的快速发展,近几年,我国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可谓呈现井喷之势。但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短视频具有强大的发展潜力的同时也面临着被侵权风险。本文通过对短视频发展的现状分析,探究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并给予简要的建议。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16-01

  作者简介:李吉映(1996-),男,汉族,江苏扬州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4级法学本科生。

  一、短视频的现状

  近十年来,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和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3G/4G用户数量的增长和移动终端的手机摄像头的像素逐步提高,使得互联网上通过文字、图片与视频及其组合的短视频发展十分迅速,而其也逐渐形成了可视性强、实时性显著以及表现形式丰富的特点。

  2015年至2016年短视频行业的爆发,使短视频成为互联网+时代社交平台的一个重要入口。但其蓬勃发展的同时,短视频相关权益面临侵权问题也接踵而来。目前,短视频综合性平台上在呈现大量创新性短视频的同时,也出现了众多“雷同”短视频,其内容、表现形式甚至是语言都与原创作品一模一样,这种想象的出现导致原创作者的创作激情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例如,网红“papi酱”定期推出的短视频,一经推送便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复制版。复制者通过抄袭他人的原创作品,来占领原应属于原创作品部分注意力资源和视频流量。此外,有些视频制作者抄袭他人创意或直接将他人视频片段放入其制作的视频当中的行为,不仅毫无独创性,更是对原创作者著作权的严重侵犯。

  二、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载体,而且要求是有独创性的表达。通过文字、图片与视频及其组合的短视频可能涉及到文字、美术、音乐与舞蹈等作品的内容。短视频融合了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内容,直观、立体地满足用户的多元化的表达与沟通需求。而短视频制作的创作主体多种多样,一些短视频是社交个体通过自身的选景拍摄、自导自演完成,还有一些短视频室友专业的制作团队以独特的编辑、剪辑完成。无论是单独还是团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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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短视频多是以独创性的内容,辅以一定的技术效果,让人为之一笑或引发人们一定的思考。

  短视频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它花费了作者的大量精力,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不对短视频进行著作权的保护,任由他人对创作者的创作作品进行随意的复制、改动,不仅会对创作者的创作热情的一种打击,同时会助长这种侵权行为风气的助长,扰乱互联网的管理秩序。另外,由于他人对短视频内容的篡改而引发的对他人肖像、名誉等造成伤害的侵权诉讼必回大量增加,如果对短视频保护没有具体的规定,是否会减损法院的公信力。

  三、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之建议

  (一)给予短视频自身的保护

  对于短视频本身是否可以给予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尚未对短视频的保护做出具体的规定,如果给予短视频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作品的保护力度,对于制作人随意复制并上传至短视频综合性平台的作品,如果其内容与其他短视频作品内容“雷同”,则可认定其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应比照类似摄制电影作品来合理确定。

  (二)提高第三方综合平台的注意义务

  短视频第三方综合平台是发布短视频内容、推送短视频至其他短视频分享平台以及提供短视频播放服务的一个综合性平台。第三方综合性平台在发布、推送短视频时,开启了侵害他人短视频内容著作权危险的可能性,那么短视频第三方综合平台有义务去控制危险,使之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规定,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一定的反应时间,即并非平台上一有相关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承担责任,而要求其明知有侵权行为在其平台上发生或被通知有短视频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却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才承担相应责任。①

  在此情况下,虽然短视频第三方综合平台并无实质性审查短视频内容的义务,但仍应履行一定程度上的注意义务。具体来说,短视频综合平台应当在短视频被他人推送或上传到平台时,尽到基本的审核注意。换言之,短视频综合平台在短视频推送或上传自平台时,审查短视频的标题、大致内容是否与他人短视频相同,如果相同就应当立即通知推送、上传人进行修改,否则不能允许其进行发布。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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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与软件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崛起。短视频作为未来广告与营销的重要平台,具有较为远大的发展前景。短视频具有强大的发展潜力的同时也面临着被侵权风险,但其作为一种社会的智慧财产,是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应当予以保护。笔者认为,对短视频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仅需要给与短视频其自身以著作权保护,同时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注释]

  ①孙国瑞,刘玉芳,孟霞.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J].知识产权,2011(10).

  [参考文献]

  [1]李娴娴.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2.

  [2]郭壬癸.注意义务视域下的短视频内容著作权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16(10).

篇八: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分析

  当下,短视频作为一种新的表达形式,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1]这导致许多用户直接在短视频平台上使用热门影视剧片段、音乐片段、体育比赛场景、图片等编辑制作短视频,从而使得著作权纠纷越来越频繁。互联网著作权的侵权重灾区,正在转向短视频领域。[2]结合短视频著作权纠纷中已有的司法实践,本文对短视频著作权纠纷及其保护现状进行了梳理,并探讨了当下短视频著作权的主要争议焦点及诉讼特点,最后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一短视频著作权纠纷及其保护现状

  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7年短视频领域异军突起,用户规模突破4.1亿,同比增长115%。[3]截至2018年6月,短视频用户规模为5.94亿,占网络视频用户97.5%,短视频用户规模保持强劲增长。2019年初,短视频月使用总时长同比上涨1.7倍,全面超越在线视频。其中,抖音和快手来势凶猛,成功占领了短视频主要市场。[4]处于短视频平台第一梯队的抖音和快手用户活跃数量维持在2亿左右,位居其后的西瓜视频和火山小视频用户活跃数量分别约为6700万和5000万。因此,在这几类短视频平台上出现的著作权纠纷较为频繁。

  2018年有关短视频著作权的纠纷明显增加,有相关报道称,短视频行业可能即将迎来版权之争的“大逃杀”。[5]2018年发生了好几起有关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事件,由此引发了社会对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的关注。一起是2018年9月,爱奇艺诉今日头条未经许可以短视频的方式在其手机客户端上传播热播影视作品《延禧攻略》,并索赔3000万元,目前尚不知案件进展。[6]同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快手公司诉“补刀小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两起案件(以下简称“快手案”),快手公司要求赔偿11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因不同的涉案短视频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余元。[7]还有一起发生在12月,抖音因14秒的短视频起诉百度旗下的小视频软件“伙拍”(以下简称“抖音案”),要求被告在百度网首页及伙拍小视频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费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8]此案是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第一案和中国2018年十大传媒法事件之一,一些媒体声称这是短视频首次受著作权法保护。[9]但这起案件的原告没有获得赔偿,而是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这几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对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的广泛关注,反映了技术发展给法律带来的新问题。

  目前我国对短视频著作权纠纷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解决。2018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紧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

  传播秩序,明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10]同年11月,国家版权局开展“剑网2018”专项行动,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存在的突出著作权问题,约谈了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秒拍、微视、梨视频等15家短视频企业,共下架了57万部涉嫌侵权盗版短视频。其中,好看、微视、抖音、西瓜、快手、火山等平台企业在约谈后,严厉打击涉嫌侵权盗版的违规账号,采取永久封禁账号、短期封禁账号、停止分发、扣分禁言等措施予以清理。[11]

  与此同时,法律对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尚在摸索之中。在实践中,使用短视频的用户在2017年已超2.4亿,2018年6月已经达到近6亿。[12]这意味着,短视频原创者和传播平台即将面临大量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在北大法宝上,以“短视频”为全文检索词,案由是著作权侵权纠纷,共检索出165条结果;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同样以“短视频”作为关键词、著作权侵权纠纷作为案由进行检索,出现了145条结果。本文整理了所有以短视频(包括爱奇艺、今日头条上出现的十多分钟被法院认定为侵权的短视频)为诉讼标的物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仅有5起。[13]结合媒体报道的热门事件,笔者从北京的法院收集到5份相关判决书。排除1例2017年发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的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最后汇总了9起短视频著作权案,这些案件均于2018年审理结案,且包含了视频业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收集资料的局限性,笔者未能全面联系到各地方法院,但网上裁判文书涉及和北京法院审理的这9起案件,涉及抖音、快手、西瓜视频、梨视频等几大主流短视频平台,总体上可以反映当下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的现状。因此,围绕这9起案件,接下来本文从主要特点、争议焦点和未来发展三个方面对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展开分析。

  二当下短视频著作权诉讼的主要特点

  结合这几起著作权纠纷案,表1从诉讼主体、涉案短视频类型、权利指向、管辖法院及判决结果对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中呈现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分析。

  序号1

  表1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的详细情况

  案件(简称)

  原告身份

  被告身份

  被诉短视频类型及

  时长

  被诉平台类型

  管辖法院

  判决结果

  央视国际法人

  法人完全原视频播放北京知识被告败

  公司诉暴风公司

  新梨视公2司诉搜狐法人

  公司

  爱奇艺诉

  字节公司

  3

  法人

  (今日头

  条)

  字节公司4诉爱奇艺法人

  案1

  字节公司5诉爱奇艺法人

  案2

  字节公司6诉爱奇艺法人

  案3

  7快手案1

  法人

  8快手案2

  法人

  法人法人法人法人法人法人法人

  创,体育平台

  产权法院诉,共赔

  赛事节目

  偿400万

  片段;未

  元

  知

  完全原创,纪实类;4分29秒

  综合性平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篇九: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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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视频领域的版权风险与维权难点

  作者:李舒霓来源:《声屏世界》2019年第05期

  摘要:随着短视频市场异军突起,涉及短视频的著作权案件也不断增多,文章就其中可能涉及的版权风险进行了梳理。当下,短视频版权维护仍面临“作品”属性认定难、权利归属争议多等难点,笔者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并以短视频音频易被盗用的例子叙述了当事人面对侵权困扰时的态度。通过法律制度、市场表现与技术层面三个方面,提出以法律为纲、市场为主、技术为辅的“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呼吁著作权人、平台使用者和平台本身在版权维护问题上的通力协作。

  关键词:短视频抖音著作权

  著作权司法实践从来都是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对各种新鲜事物进行全新解读。随着短视频市场异军突起,涉及短视频的著作权案件不断增多,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问题既具理论探讨价值,又是司法认定上难以突破的问题。面对迅猛发展的短视频行业,明确司法实践难点、加强用户版权意识、优化平台监管模式刻不容缓。

  目前,國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而要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中,不乏在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修订、提升市场版权意识和区块链存证技术上的难点。那么,从法律制度、市场表现和技术层面三个角度来说,笔者就其中几大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法律制度层面:短视频的“作品”属性与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制度层面上来看,在司法实践中,短视频领域的纠纷值得关注的有两大难点。其一是短视频是否能构成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满足“三要素”——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①其中,笔者曾将短视频分四大类,分别是自我秀类、模仿秀类、生活记录类和生活技巧类,其中不乏歌曲、舞蹈、美术、科普等文艺形式,无论艺术价值高低,都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且都能够被复制转发。因此,“三要素”当中的“作品独创性”就成了短视频能否成为“作品”的重要衡量依据。

  这种独创性体现的是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了作者的个性,这种个性体现的是作者某种程度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和描述等。②这一过程中,确定创造性高度的质疑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短视频长短、拍摄质量和内容构成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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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视频拍摄时长虽大多在15秒之内,但作者依然能够通过15秒表述一个观点或表达一种态度。如用户“邱勇”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自己创作的正能量贯口,其中就有包括“节约水资源”“珍惜时间”等主题的演绎。作为作者思想的结晶,短视频生产出的不仅仅是有主题的内容表达,更是每一个作者独一无二的个性展现。

  就视频质量而言,UGC拍摄模式下并不是每一位作者都是专业的视频生产者,但是独特的视角、个性化的表演、别出心裁的道具设计(如用户“大唐宫主”以生活用品做装饰道具)、富有创意的运镜与剪辑、各种特效美颜的应用,无一不在体现着承载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只要短视频制作者在镜头的设置、拣选、切换、画面的剪辑和选择方面能够反映奇思妙想,或者在元素植入的过程当中能够综合视频镜头、画面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即可认定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定义。虽其中有部分如特效、滤镜、音乐等要素属平台提供,但叠加和使用的选择权仍在作者手中,因此仍可视为作者具有独创性的创作产品。

  当然,短视频要在在短时间内吸引观众,仍需要有大量元素的叠加,利用声、光、影的相互作用制造出酷炫、搞笑或新颖的视频。而一般来说一个视频如果结合文字、场景、对话、动作等元素的数量越多,其构成作品的可能性就越大。当这些元素在一个视频作品中巧妙结合,不仅更具作品完整性,而且也能带入作者个人特色,展示出作品独创性。

  因此,我们不能将所有短视频一棍子打死,但也并非所有短视频都可界定为作品。只是在界定之前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而在治理过程中仍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判断。

  而其二则涉及短视频的权利归属问题。

  首先,在短视频著作权人的确认上就有不明晰之处。第一,用户在注册账户时大多不采用真名,也没有身份证明可以印证,这就给核实用户名与实际身份带来了困扰。第二,许多短视频网红往往有其拍摄团队,如拥有粉丝的812万粉丝的“尬演七段”就有“尬演团队”辅助拍摄,这种多人共同参与创作的情况就让著作权人身份认定困难。必须先审查团队内部是否有事先约定,如无约定一般以摄制人为著作权人,但如果经审查证据能够认定该视频为合作作品的,其著作权为多个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第三,在判断短视频的著作权人时,司法认定的逻辑是先看作品署名,即短视频中的水印,并以水印中的用户ID来确定作品著作权人。在这个认定过程中,视频库海量、后台信息验证流程复杂、被搬运的视频中水印署名并非第一作者等问题,都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阻碍。

  其次,厘清短视频作者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权利划分关系亦相当重要。在“抖音”平台上人们确实也看到了需要用户确认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用户协议,其中内容包括约定“除非有相反证据,平台将用户视为用户在平台上传、发布或传输的内容的版权拥有人……以下统称主播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及相关权益,自上传、发布或传输之日起即转让给平台享有……”,“用户理解并同意通过平台发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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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的内容,授权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免费、非独家、可转授权地使用,并授权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相应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复制、改编、翻译、汇编或制作衍生产品……”然而,这些条款使平台直接获取了作者的著作权及其使用权。在这一授权交接过程中,且不说上传人与著作权人的一致性难以核实等固有问题尚存,平台的身份也已不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而变作了内容提供者,身份的转变让平台不再具备“审查义务”,这就更加剧了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