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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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15篇

时间:2022-11-10 10:55:08 来源:网友投稿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15篇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15篇,供大家参考。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15篇

篇一: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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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

  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

  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

  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

  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

  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

  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

  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

  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

  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

  进行初核。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

  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

  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

  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

  力。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

  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

  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

  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

  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公文种类主要有十五种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篇二: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管理办法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二)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业务及其他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时期,对一定范围的工作实行的惯例性做法;

  (四)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传达总公司领导指示及要求各所属单位周知、办理或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调动及其他事务性内容的传达;。

  (五)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事项或情况;(六)请示:下级向上级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请求指示与批准;(七)报告: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八)批复:对请示事项予以答复;(九)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主要议定事项;(十)函:同级或与业务往来单位相互之间商洽工作,资询答复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示等。

  办的,由办公室电话请示总经理后,报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发。

篇三: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电子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公文处理,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集团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XX公司管理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借助办公自动化(以下简称“0A系统”)阅读、处理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电子公务文书,是XX公司依法经营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电子公文处理,是指电子公文的登记、办理、归档等工作。第四条电子公文的文种、格式及行文流程,原则上应当符合《某某XX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电子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XX公司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和XX公司秘密的安全,凡涉密公文,正文及附件禁止在0A系统中运行,一律进行纸质流转。第六条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除涉密公文外,XX公司内部公文运转应在0A系统中完成。

  第七条XX公司电子公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八条综合发展部(以下简称“综发部”)为电子公文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XX公司电子公文处理办法,指导、规范各部门电子公文处理。第九条各部门完成本部门相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部门经理负责及

  时处理流转到本环节的公文,加强本部门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公文登记第十条规范填写公文首页的各要素项,确保以下内容填写准确:

  (一)首页标题与上传正文标题及实际正文标题三者相一致;(二)根据发文需要,确定并选择填写发文类型和公文种类;(三)准确填写主送单位名称及司外抄(报)送单位名称;(四)查找并增加司内发送人员、发送部门。第十一条正确上传公文正文、附件及相关文件(包括请示性文件、转发性文件、当年的依据性文件),做到上传文件内容完整、准确、确保电子公文归档的规范和统一。第十二条公文的主题是正文及附件,正文采用WORD文档格式,附件可釆用WORD、EXCEL和PDF等格式。附件可在正文之后,也可通过“上传附件”功能上传。第十三条附件标题应由附件序号数与附件实际标题两部分组成,两者之间用"-”隔开,如:“附件1-成员企业名单”。正文的附件序号和名称,应与所附附件的顺序和名称一致。第十四条相关纸质文件应扫描成电子文档后,在0A系统中上传。扫描文件要求件数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版心端正,文件中的笔记痕迹要清理干净。请示性文件必须进行彩色扫描。第十五条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签报由主办部门视请示内容确定紧急程度,发文应由主办部门与综发部协商后,根据实际需

  要确定紧急程度。第十六条拟制涉密公文,应依据XX公司密级划分有关规定选定密

  级。在0A系统中,只登记公文首页上的各要素项,不上传相关电子文件。涉密公文一律使用专用涉密设备(包括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打印机等)进行起草、拷贝、打印等操作。

  第三章公文办理第十七条0A系统用户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接收和处理公文、待办公文,普通件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急件应于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急件即收即办;需相关部门提出决策意见的公文,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八条0A系统用户外出或出差时,应利用笔记本电脑及时接收和处理公文,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需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负责委托期间委托人待办公文的审阅办理。委托期结束后,委托人应及时取消工作委托,并确认委托办理公文情况。第十九条公文办理必须经过XX公司领导审核;办理意见可直接进行留痕修改或在“审批意见”中填写。第二十条运行涉密公文,主办部门将填写完毕的《涉密审批单》(电子版)提交XX公司分管领导签批。通过涉密审批的公文将提交进入“纸质公文流转编号”环节,签报及发文由综发部负责编号。编写文号后,由综发部提交“进入纸质流转”环节,进行文件运转。未通过涉密审批的文件将被驳回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上传相关电子文件后,在0A系统中正常

  流转。第二十一条会签的公文,在XX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主办部门可根

  据需要选择并发会签或顺序会签,会签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后,主办部门根据修改意见重新修改并报XX公司领导审批后,再将发文提交综发部核稿或将签报呈送XX公司相关领导。

  第二十二条在运转过程中停止办理的公文,应由当前处理人驳回至“起草”环节,为保证公文编号的连贯性和完整性,主办部门必须在0A系统中及时删除该公文,相应文号将自动释放。

  第二十三条发文由于内容不妥当、格式不正确、附件不齐全,未会签相关部门等原因被驳回主办部门时,主办部门需修改补充完整,重新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主办部门须对排版后的公文进行认真细致地校对。校对内容包括排版增加的版头、公文正文、成文日期和版记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公文经XX公司领导签发后,主办部门仍需对公文内容做大篇幅补充、修改或更改相关数据以及做其他实质性修改时,必须重新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第四章公文归档第二十六条XX公司实行电子、纸质文件“双轨制”归档,同时采用一次性写入光盘介质进行保存,公文运行流转结束后,综发部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办理完毕的公文在0A系统中进行统一归档,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形成的电子公文统一进行数据备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各部门。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公司综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篇四: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9此件发至乡镇可公开发布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各级机关和湖南省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各级机关和湖南省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党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细则。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

  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

  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

  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

  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二维条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用6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在首页左上角。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虽标注“绝密”“机密”“秘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标注保密期限。未标注保密期限的公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在首页左上角份

  号下方。电报的密级标注在密级栏内。(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紧急程度标注在首页左上角,涉密公文标注在密级下方。电报的紧急程度标注在等级栏内。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并用联署机关名称时,一般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他机关按党政机关排名惯例排列。发文机关标志的字号不得大于上级发文机关标志的字号。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机关代字应当准确、规范、精炼、无歧义、固定使用,不得与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代字雷同。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全称标注在六角括号内,发文。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行文应当标注昕有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标注,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签发人”三字与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与居左的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联合行文联署机关过多时,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可以省略。标题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标点符号,确需使用的,可以使用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

  (八)主送机关。全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结构层次较多时,序数应当依次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小标题用黑体字,第二层小标题用楷体字,第三、四层小标题用仿宋体字。公文的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倾序号和名称。有多个附件的,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依序标注附件名称。附件名称回行时,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附件名称后不使用标点符号。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公文一般署机关名称、议案、命令(令)等署机关主要负责人姓名。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公文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成文日期可以请示签发人重新确定或者由发文机关文秘部门提出意见报领导确定。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

  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上行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行文的,联署机关应当加盖印章。纪要不需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下一行。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五)附件。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在版记之前,与正文一起装订。不能与正文一起装订时,应当在附件左上角标注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你、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顺序排列。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为行文机关或者其办公厅(室)。印发日期为公文的送印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标注。公文的正文与附件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标注。

  (十九)二维条码。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标注在公文末页版记右下方。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当由部门行文。能以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党委、政府名义行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行文:(一)国家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二)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的;(三)贯彻上级公文精神.照抄照搬。没有新的具体政策措施的;(四)当面协商或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能够解决的。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遇有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

  全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

  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七)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向党委、政府行文;党委、政府部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其主管部门行文,不直接向党委、政府行文。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

  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

  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党委、政府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确须下级党委、政府执行的,报本级党委、政府批转或者由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转发。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没有对口下级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就其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可以用“函”向下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厅(室)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委、政府,党委、政府与其他同级机关,同级党委、政府的部门,党委、政府的部门与其他同级部门、群众团体机关、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党政机关一般不与企业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

  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可以向其组成单位,向下级机关和

  上级机关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向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政府行文,但不得向上、下级党委、政府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敞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上级机关裁定。

  (七)起草涉密公文.应当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八)起草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拟定紧急程度。(九)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起草单位报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当同时报送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行文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第二十一条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对发文的必要性和重大政策措施的可行性等进行初核。第二十二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办公厅(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未协商一致的事项是否提出处理意见及依据。(四)结构是否合理,观点是否鲜明,材料是否充实;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准确,紧急程度是否恰当。

  (五)文字、数字、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时间、引文、标点符号等是否准确规范。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三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四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机关负责人一般不直接签发未经机关办公厅(室)审核的公文。

  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五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六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紧急公文的签收时间应当明确到时、分。签收时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来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二)登记。对收到的公文准确登记收文日期、来文单位、发

  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收文份数、公文份号等信息和办理情况。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分送范围。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阅知性公文一般按机关负责人职务排序从前往后传阅,批办性公文一般按机关负责人职务排序从后往前传阅。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来文单位;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五)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六)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安全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印刷厂或者符合保密要求的机关内部文印室印制。绝密级公文应当指定专人印制。(四)核发。对已印制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检查无误后分发。第二十八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快递、普通传真、互联网或者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渠道传递传输涉密公文。涉密公文在传递过程中,各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其畅通。第二十九条在公文办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印刷材料。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三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公文应当发给组织,一般不发给个人。党政机关公文由党政机关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防盗门窗、密码文件柜、消防器材、监控报警设备等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机要文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党政机关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应当为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其中,党的机关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应当为中共党员。机要文件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凭资格证上岗。第三十二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对处理涉密公文的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应当按照同等密级公文要求管理。制作、识读公文二维条码的软件、硬件产

  品,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

  上级机关决定。涉密公文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公

  文外出的,必须经发文机关同意或者经发文机关授权的公文管理机关同意。

  发现涉密公文遗失或者泄密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第三十三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印发传达范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批准。公开发布党政机关的公文.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四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截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五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文进行定期清理。对修订的公文,应当及时重新发布;对撤销和废止的公文,应当及时公布公文目录。

  第三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七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文件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不错销、不泄密。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八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九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9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全公厅发布的《湖南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和2001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五: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

  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

  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

  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

  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

  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

  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1-

  第二章第八条

  公文种类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2-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第九条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

  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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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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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条行。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

  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

  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第十三条操作性。第十四条

  行文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

  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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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

篇六: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办法

  一、什么是电子公文所谓电子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二、什么是电子公文处理、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电子公文处理是指电子公文的接收、办理、传输、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是指提供电子公文处理功能的综合信息技术系统平台,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等系统。三、电子公文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一)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二)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四、电子公文的接收、存储、归档的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及时接收、处理电子公文,保障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正常运转。受文机关对一般公文应在24小时之内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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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时之内接收,对受文机关接收紧急公文,发文机关应当在2小时之内跟踪确认。

  电子公文的存储格式,应采用通用文件存储格式,能够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计算机中使用。电子公文数据,应当记录在不可篡改的记录介质上。

  将电子公文打印成纸质公文时,应自动标注打印人姓名、打印时间和打印机关机构代码。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定时备份和灾难恢复系统,数据定时备份每天不少于2次,并定期归档。

  电子公文打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打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已启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理机关在办理附有电子公文打印件的材料时,应以本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收到的电子公文作为办事依据。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需提供附件材料的,可要求以纸质公文作为附件。

  电子公文归档处理,应当标识并附带满足电子公文档案使用的要求。

  五、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技术要求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信息自动记录和不可篡改机制,能够完整记录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中的版本、修改痕迹、事件、时间和流程,以及用户访问等信息。

  -2-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其用户访问控制系统应当具备有效性和唯一性验证机制,并使用实物密码及动态密码技术。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在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务内网进行,禁止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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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办法一什么是电子公文所谓电子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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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办法

  一、什么是电子公文所谓电子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二、什么是电子公文处理、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电子公文处理是指电子公文的接收、办理、传输、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是指提供电子公文处理功能的综合信息技术系统平台,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等系统。三、电子公文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一)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二)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四、电子公文的接收、存储、归档的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及时接收、处理电子公文,保障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正常运转。受文机关对一般公文应在24小时之内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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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时之内接收,对受文机关接收紧急公文,发文机关应当在2小时之内跟踪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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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公文的存储格式,应采用通用文件存储格式,能够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计算机中使用。电子公文数据,应当记录在不可篡改的记录介质上。

  将电子公文打印成纸质公文时,应自动标注打印人姓名、打印时间和打印机关机构代码。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定时备份和灾难恢复系统,数据定时备份每天不少于2次,并定期归档。

  电子公文打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打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已启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理机关在办理附有电子公文打印件的材料时,应以本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收到的电子公文作为办事依据。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需提供附件材料的,可要求以纸质公文作为附件。

  电子公文归档处理,应当标识并附带满足电子公文档案使用的要求。

  五、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技术要求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信息自动记录和不可篡改机制,能够完整记录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中的版本、修改痕迹、事件、时间和流程,以及用户访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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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其用户访问控制系统应当具备有效性和唯一性验证机制,并使用实物密码及动态密码技术。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在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务内网进行,禁止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进行。

篇八: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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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办法

  一、什么是电子公文所谓电子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二、什么是电子公文处理、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电子公文处理是指电子公文的接收、办理、传输、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是指提供电子公文处理功能的综合信息技术系统平台,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等系统。三、电子公文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一)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二)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四、电子公文的接收、存储、归档的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及时接收、处理电子公文,保障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正常运转。受文机关对一般公文应在24小时之内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在2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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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之内接收,对受文机关接收紧急公文,发文机关应当在2小时之内跟踪确认。

  电子公文的存储格式,应采用通用文件存储格式,能够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计算机中使用。电子公文数据,应当记录在不可篡改的记录介质上。

  将电子公文打印成纸质公文时,应自动标注打印人姓名、打印时间和打印机关机构代码。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定时备份和灾难恢复系统,数据定时备份每天不少于2次,并定期归档。

  电子公文打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打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已启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理机关在办理附有电子公文打印件的材料时,应以本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收到的电子公文作为办事依据。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需提供附件材料的,可要求以纸质公文作为附件。

  电子公文归档处理,应当标识并附带满足电子公文档案使用的要求。

  五、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技术要求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信息自动记录和不可篡改机制,能够完整记录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中的版本、修改痕迹、事件、时间和流程,以及用户访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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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其用户访问控制系统应当具备有效性和唯一性验证机制,并使用实物密码及动态密码技术。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在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务内网进行,禁止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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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

  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

  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工作。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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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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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

  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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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条行。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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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操作性。第十四条机关。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七)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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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需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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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六)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符合规定。(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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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行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档。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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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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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制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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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

  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六条门。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第八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例执行。附则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

  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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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

  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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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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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第五章发文办理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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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第六章收文办理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第三十一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第三十六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第七章公文归档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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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第八章公文管理第四十四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第四十五条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第四十六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布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有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释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本章规定了标准的内容范围、适用范围和特定范围。(1)内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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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范围只涵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格式中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各要素的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并不是公文格式的全部范围。对公文格式的完整要求应是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公文格式的要求与本标准结合起来学习。(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可参照执行。所谓参照执行的含义是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执行。(3)特定范围《办法》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公文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由于少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字型和书写习惯与汉字不同,执行本标准在某些地方可参照本标准另行规定。2、引用标准GB/T148—1997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148—1997《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主要规定了印刷、书写和218等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标准GB/T

  绘图纸的幅面尺寸,在一般的公文用纸中,主要是采用印刷纸和书写纸。由于该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ISO尺寸为210mm×297mm,并规定各裁边的误差为土3mm。因此GB/T定的公文用纸幅面尺寸的依据就是GB/T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字Word

  同采用过来的,因此其中的纸张幅面尺寸完全与国际标准一致。在A系列纸型中,公文用纸的纸型为A4型,即幅面9704一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规148—1997《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3.2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题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在本标准中为确定公文中各项要素的位置,就需要对公文的纵向和横向的定位给出统一的规定。为此,对于公文的横向描述形式就是“字”,纵向描述就是“行”。在这两项定义中,“字”指的就是汉字的横向距离。一“行”的概念(除2号标题外)指的是3号字高度加其7/8倍的距离。因此在标准中所指的一行就是一个固定的数量单位。由这两个定义可以把公文中横纵坐准确地将公文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加以定位。4、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一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一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由于公文的特殊地位,一方面要考虑其外观严肃、庄重,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其频繁使用和作为档案长期保存的要求,因此对公文用纸的技术指标必须作出相应的规定。公文用纸的质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是综合考虑了公文用纸的经济性和美观性。经济条件相对差一些的单位可以采用纸张质量不低于60g/m2的胶版印刷纸,一般公文用纸可以采用70g/m2的胶版印刷纸。对于一些使用高档印制设备的单位可以采用纸张质量不高于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这种相对灵活的规定避免了一刀切的做法,各使用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具体掌握,只要不低于下限或不高于上限均是符合标准的。公文用纸纸张白度是根据与A等书写纸和胶版印刷纸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关于纸张白度的指标,进行分析总结得来的。纸张白度如果过低,看上去纸张较黑,如同报纸一般,很不庄重;纸张白度过高,反光度加大,看上去晃眼,特别是在晚间,纸张白度过高,对视力影响很大,时间长了很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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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向耐折度≥15次是为了保证公文用纸的纸张不能太脆,必须保证一定的柔韧性。因为很多公文需要在较多的层次传阅流转,如果公文用纸过脆,没看几次纸张就发生断裂,使公文不能完整地保存,将直接影响公文效力的发挥。不透明度≥85%是为了保证公文不使用透明度过高的纸张。如果公文用纸的透明度过高,在正反两面所印的文字就会出现相互洇透,看上去文字很花很乱,导致印制质量不高,影响公文的阅示传看。这也是公文用纸的一项重要指标。pH值为7.5—9.5是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行业标准DA/T11一1994《文件用纸耐久性测试法》中的相关规定确定的。这项行业标准规定,存档时间在200年以上的一般耐久纸,其用纸的pH值应为7.5—9.5。出于公文将作为档案长期保存和使用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此项指标加以规定。5、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5.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

  公文用纸采用GB/TT148。5.2

  公文页边与版心足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l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本标准改变了我国公文用纸长期以来一直沿用的16开型,而将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改为国际标准纸型A4型。作出这项规定应该说是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和对改变公文用纸纸型将对我国相应工业系统产生何种影响作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作出这项重大改变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1)采用国际标准已成为国际范围公文用纸的普遍趋势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早在1975年就制定了书写纸(书写用纸即日常的办公用纸)的规格标准,即ISO262:

  1975,其主要内容就是规定了书写用纸的规格为A4型(2l0mm×297mm)。这种纸型由于充分考虑了人体工效的作用,即可容纳较多的信息,又大小适中,让使用者感觉比较舒适。目前常用的复印机、打印机、计算机、传真机等基本上是以A4型标准作为基本纸型的。鉴于A4型纸是国际标准的纸型,因此得到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的广泛应用,其公文用纸大多是采用A4型纸。国际会议也无一不是采用A4型纸作为会议文件用纸。在修订该标准的过程中,修订工作小组专门对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正式公文的公文用纸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所收集到的公文范例中,无一不是采用A4型纸作为公文用纸。(2)我国已基本具备采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用纸的条件我国在1987年和1988年分别等效ISO6716和ISO216制定了我国国家标准GB/T788和GB/T148。

  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两项标准中,还规定了我国自己的标准16开型。随着国际标准A4型的普及,各国普遍将A4型纸作为公文用纸和书写用纸,同时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具备处理A4型纸的功能,使A4型纸在我国作为书写纸和图书杂志用纸已是大势所趋。为此GB/T础。(3)淘汰16开型纸的必要性及基本条件分析长期以来,我国在公文用纸方面一直沿用16开型。这种纸型标准实际是日本早期用的标准。现今日本已不再使用该种纸型。148和GB/T788已作了修订,明确规定国际标准A系列作为书写纸和图书杂志开本尺寸,这也为我国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使我国公文用纸与国际标准接轨奠定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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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这种纸型印制的公文承载有效信息量小,不利于与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公文交往。16开型纸作为公文用纸还有一个弊端是其本身无统一规格,还有用B5型纸与l6开型纸混用的。纸型规格的不一,导致有的政府文件的前后页大小不一,公文质量受到影响,也不严肃。而国际标准A4型规格比较严格,无论在哪里买到的A4型纸其误差不会超过lmm,可保证文件用纸纸型的统一。因此淘汰l6开型公文用纸纸型,采用国际标准A4型作为公文用纸是十分必要的。将公文用纸由l6开型改为国际标准A4型,是我国公文用纸的一场革命性转变。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我国的印刷设备制造企业已完全能够生产制造符合国际标准A系列的印刷设备,并将逐步淘汰旧式生产设备。而且目前使用中的复印机、打印机、轻印刷机,绝大部分都是以A4型作为基本纸型,很多政府部门的文印设备也逐步进行了更新,可以印制A4型公文。目前,淘汰16开型纸,采用A4型纸作为公文用纸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所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都明确规定公文用纸规格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6、公文中图文的颜色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公文在一般情况下,除了发文机关标识、眉首的反线和发文机关印章为红色外,其余部分均为黑色。为避免在本标准后面各章条的叙述重复,在此作总体规定。7、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7.1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7.2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lmm。7.3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l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7.4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l/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一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lmm,四角成90度,无毛茬或缺损。长期以来,我们的公文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印刷和装订规范。因此一些公文在印制和装订时由于不知道或不清楚有哪些统一要求,使得公文印制和装订不规范,质量差,也不严肃。所以在修订标准时将公文印制和装订的要求规定下来,主要目的是使从事公文印制和装订的同志能够清楚了解怎样印制和装订公文才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1)在标准中给出排版规格是保证公文行数和字数的统一。此规定,是为解决上述经常出现的问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在正常一面满排公文正文的情况下,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但如果遇到下一面将有可能出现空白页时,就需要调整某一面的字数和行数,一般情况是相对特殊情况而言的。(2)在标准中给出制版要求,是保证采用制版印制公文的部门在制版过程中能够有一可操作的规定,以保证公文印制质量,减少不合格公文的出现。(3)在标准中给出印刷要求,是保证公文在印刷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关于印刷制品的质量标准是有很多指标的,在此标准中仅给出最基本和最通用的一些印刷技术指标;这些指标只要认真对待是很容易实现的。值得提出的是,为使今后公文在油墨的色谱上能够基本达到一致,在标准中给出了黑色油墨和红色油墨的色谱指标,只要按标准中给出的油墨色谱来印制公文,就可以基本保证公文的颜色的相对一致。以保证下一面有公文的正文内容。这种情况就属特殊情况。所以在标准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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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标准中给出装订要求,是保证公文在装订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由于公文的特殊作用和为保证公文的长期保存,对公文在装订方面作出统一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一些公文在装订时不规范,散页明订的现象普遍,坏钉现象时有发生,钉锯的钉位也很不规范,因而导致公文掉页现象出现,直接影响公文的完整性。本标准将公文的装订要求加以规定,就是对形成公文的最后一道工序严格把关,以保证公文的质量。8、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各要素统称版记。本标准将公文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是采用了具有多年从事公文处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同志的建议而确定的。其中“眉首”、“版记”两个概念在公文印制行业已多年使用,“主体”是本标准提出的新概念。之所以这样划分,是为叙述方便,更重要的是这三个部分各有其特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界限比较明显。眉首的特点是位置相对固定,掌握了本标准对眉首所合各要素位置的规定,就可以设计文件的“红头”部分(具体设计方法后文介绍)。主体的特点是位置经常变动,依公文内容的长短而定。由于公文实质性的内容均在此部分,称之为“主体”有其道理。版记的特点是位置要依公文主体的构成而定。由于按本标准的规定公文要双面印刷,版记的位置有一个位于哪一面的问题;如果公文有附件,版记还有一个是放在正文后还是放在附件之后的问题。因此版记有必要作为一个单独部分加以叙述。用一个形象的比喻,眉首可称之为公文的“头”,主体称之为公文的“身”,版记称之为公文的“脚”。把公文各要素分为“头”、“身”、“脚”三部分,既便于从总体上掌握其联系,又便于对其进行“解剖”,掌握其区别。这是本标准对公文结构划分提出的新观点,也是本标准在结构上的最大特点。8.18.1.1眉首公文份数序号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

  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l行。并不是所有的公文都需要编制份数序号。《办法》规定带有密级的公文要编制份数序号。如果发文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对不带密级的公文编制份数序号,如国务院文件都编有份数序号。编份数序号的目的是准确掌握公文的印制份数和分发范围和对象。当文件需要收回保管或销毁的时候,就可以对照份数序号掌握其是否有遗漏或丢失。发文机关根据份数序号可以掌握每一份公文的去向。因此,发文机关在发文和收文机关在收文时,都要登记份数序号。本标准规定编制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对编几位未作规定。一般来说,应根据公文的份数来决定编几位,但至少应不少于两位,即“1”编为“01”,如果单编“l”,会使人不知其意,以为是误印上去的。对份数序号,有的是用印号机手工在成文上加盖,有的印刷设备带有印号功能,可以与成文同时印刷,对此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公文印发机夫可自行掌握。本标准规定份数序号的位置在版心左上角顶格第1行。8.1.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l行,两字之间空l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l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秘密等级是标识公文保密程度的一种标志。根据《办法》的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

  的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和“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

  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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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中应按照上述要求在公文中标识公文的秘密等级。保密期限是对公文密级的时效加以规定的说明。如公文针发求在密级程度后绝密等级,保密的期限为3个月,单位能够知道保密期限,可按照国家保密局的要级两字之

  标注保密期限,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间用“★”隔开。如:绝密★3个月,意味着该公文属于过期即可解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如不标识保密期限,秘密等

  间应空l字距离,如需标注保密期限,则秘密等级的两字间则不空l字距离,以使该字段不致过长。8.1.3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时限的要求。根据《办法》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具体“特急”和“急件”的时间要求是多少,由各地行政机关主管自行确定。在标准中只规定紧急程度的标识位置是居于版心右上角顶格第l行。如果遇到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需同时标识时,按照秘密等级在上、紧急程度在下的次序分两行顶格标注在版心右上角。8.1.4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友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见图三)。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高×宽)。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发文机关标识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红头”。它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发文机关全称应以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规范化简称应由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规定。有一些特定的公文在发文机关名称后面不加“文件”二字,如国务院就有“国务院任免通知”红头形式,本标准给这类“红头”留了余地,未规定一律要加“文件”二字,但只限于特定的公文。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重要公文特别是上报的公文均应加“文件”二字。发文机关标识的字体,本标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是因为小标宋体字显得庄重,其他字体如楷体、隶书、魏碑等都带有某些书法艺术的成分,应该说不适于标识具有执法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的字号,本标准以22mm×15mm为高限,现行“国务院文件”的字号即是22mm×15mm。本标准以此为高限,就是要求除“国务院文件”以外,其他各级行政机关标识的字号要小于“国务院文件”,以显示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具体字号各行政机关可根据机关名称的字数多少来定。关于发文机关标识的位置,本标准提出了两种。第一种是用于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也就是留出25mm(约2行)位置用于标识上述的份数序号、密级和紧急程度。要注意,即使上述3项要素均不需要标识,也要留出这段空白,也就是说,在设计文件红头时,发文机关位置应自上页边起留出天头37mm十25mm=62mm的距离。第二种仅限于上行文,凡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即要留出80mm一25mm=55mm的空白供上级机关批示文件用,也就是说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天头37mm十25mm十55mm=117mm。各行政机关在设计文件“红头”时,两种形式均应具备,即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62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117mm。关于联合行文,本标准规定“文件”两字居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本标准还特别提出“文件首页必须显示正文”这一明确要求。如果联合行文的机关过多(我们曾发现过有14家联合行文),就可能出现把正文挤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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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

  页的情况,而公文如果首页没有正文,使人一看首页还不知道文件内容是什么,是极不严肃甚至可以说是很滑稽的事。因此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发文机关过多只能挤发文机关,不能挤正文,可将发文机关字号缩小,行距缩小,直至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为止(还要考虑留出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标题以及最少一行正文的位置)。8.1.5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字。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机关代字一般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代字,第二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的代字。如铁道部文件的机关代字有“铁办”、“铁财”等,“铁”代铁道部,“办”、“财”代主办这份铁道部文件的铁道部的办公部门、财务部门。读懂机关代字很重要,特别是知道了文件的主办部门是谁,可以比较准确地对文件进行分办、查询和保存归档。有的机关代字还包合其他的层次,如国务院发文的机关代字有“国发”、“国函”,“国”代国务院,而“发”和“函”则代“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函”这两种发文形式。有的文件机关代字有七八个、十几个字之多,可能各有所代的层次,但尽量以简化为好。年份要用全称,不应简化,如“87”、“93”等均属标识不正确。年份应用六角括号“〔角括号不是数学公式的中括号,因为当引用公文时,标题后面的发文字号要用圆括号“(〕”括起。注意六〕”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

  )”括起,如果年份用

  中括号括起,就违反了低级符号中不得包合高级符号的原则。因此称之为“六角括号”是基于与数学的中括号相区别。另外,二者形状也略有不同。有的文件把年份用圆括号括起,今后也要按本标准的规定使用六角括号。序号是发文的流水号。一般都是按文件的形式统一编,即是哪个部门主办的,只要是同一发文形式,就要统一按顺序编号。有的机关按主办部门或按文件内容划分编序号,是一种较繁琐的办法。本标准规定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有的单位加“字”)等虚字,主要是讲究实用,尽量减少公文的字数。发文字号的位置,本标准规定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规定在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同宽的红色反线,这样就明确了发文机关标识与红色反线之间的距离是3行位置,发文字号应标在第3行,并且不要紧贴红色反线,空出约4mm的距离(实际掌握只要不贴红色反线即可)。发文字号应居中。8.1.6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l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签发人标识仅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才出现。在上报的公文中标识签发人姓名,主要目的是为上级单位的领导人了解下级单位谁对上报事项负责。因此上报的公文需要标注签发人。本标准规定应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也就是要和发文字号同处在第3行,不过此时发文字号便不要居中了,要居左空1字,签发人则右空1字,这样排列起来对称、美观。还要注意“签发人(会签人)”三字用仿宋体,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用楷体。这样规定是使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突出、醒目。如果有多个签发人,或者有的文件按规定还需要标注会签人,这时的标识方法是,发文字号应始终放在红色反线之上的最后一行,文件主办单位的签发人要始终放在最上面的位置;其他签发人或会签人在主办单位签发人之下按发文机关标识的顺序排列,最后的签发人或会签人要与发文字号同处一行平行排列;如果3行位置放不下,将红色反线下移,但排列顺序和原则不变,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和签发人.姓名居右空l字的要求不变。8.28.2.1主体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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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规定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之下空2行标识,居中排布。应该说,在目前普遍使用电子设备打印公文的情况下,居中排列不难做到,按“居中”键即可。但要做到排列对称美观并且在回行时不把完整的词拆开,则需要动些脑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不违背标准规定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变通。例如,本标准规定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这就是原则,任何情况下不能违反。在不违反这个原则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作适当变通,如前所述发文机关多、签发人会签人多,本节所讲的标题长以及下面讲到的主送机关多,都可以采取变通的方法。但在变通中还要遵守基本规定,如发文机关多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是基本规定,签发人或会签人多但最后一个签发人或会签人要与发文字号同处最后一行是基本规定;标题再长但排列美观、回行不断开词意是基本规定。这样,在执行本标准时便不会出现机械执行而不顾公文实际的做法,因为格式毕竟是为公文的内容服务的,是为公文的办理服务的。8.2.2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l行,左侧顶格用3专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本标准规定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l行顶格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本标准又讲了当主送机关过多而使首页不能显示正文的变通办法,即将主送机关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如果因仅差一行就可以不挤出正文时,主送机关在标题下也可以不空1行,道理不再赘述。标识主送机关时应标明主送机关的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所谓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8.2.3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l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的标识方法同写信一样,在主送机关名称之下第1行开始标注,每起一自然段均要左空2字。本标准特意规定公文,中的数字、年份、(用阿拉伯数码标识的)均不能回行,这是根据公文的特点而定的。因为公文中的数字、年份不能出半点纸漏,数字、年份回行权易出现差错,也易使读者看错。8.2.4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l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公文正文中有一些内容,如图表、名单、规定等,如穿插在公文正文中,往往隔断公文前后意思的联系而造成阅读上的不便。这时需要将其从公文正文中抽出而作为公文的附件单独表述,而需要明确的是,公文的附件是又是放在公文生效标识印章之后。这一点,需要以显示附件与正文的不可分割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公文正文一样具有同等效力。为了保证

  在公文正文之后标注附件的序号和名称,然后在附件同样标识附件的序号和名称,

  的关系。如果正文之后的.附件序号和名称与附件的序号和名称不一致,在法律意义上讲,可以不承认该附件是正文的附件,附件便失去了其本应有的与正文同等的效力。因此,本标准对此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其要点一是附件应与正文一起装订;如果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在附件上要标识所属公文的发文字号及“附件”二字。二是正文后的附件标识应与附件的标识前后一致。三是对一些细节做了规定,如:附件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四是对标识的位置做了规定,正文后的附件标识要与正文空l行,左空2字;附件上的“附件”标识在左上角顶格第l行。8.2.5成文日期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成文日期的标识位置见8.2.6。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时间,是公文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文如果没有生效时间,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纸空文。为了加强其准确性,本标准规定成文日期要用汉字书写,即俗称的“大写”,不能用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混用,同时年、月、日要齐全。规定零要写成“O”,是因为“零”与汉字的另一种数字写法“壹、贰、捌”等是一个序列,而采用“一、三、五”这种写法用“O”比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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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印章一般要盖在成文日期上,成文日期要依印章的位置而定,这一点在8,2.6条会分别介绍。8.2.6公文生效标识

  公文生效标识是证明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姓名。公文生效标识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一发文机关如何标识公文生效标识,另一种是联合行文的机关如何标识公文生效标识。8.2.6.1单一发文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力g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印章是公文的生效标志。一般情况除了会议纪要以外,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应视为无效。印章还是鉴定公文真伪的最重要的标志。鉴于行政机关公文的法定性和印章的特定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本标准对印章的格式做了详密的规定。对只盖一个印章的单一机关发文,本标准规定落款处(即成文日期之上)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的横向距离是右空4字;纵向与正文的距离要依印章的大小而定,其标准就是印章加盖在成文日期上,上距正文l行之内,也就是不到l行的空白。这样要求是为了防止变造公文,加入其他内容,即“变造”公文。本标准规定印章加盖要端正、居个(即居成文日期之中)。此话说来简单,但执行起来却要认真对待,特别是手工加盖印章,稍一随意就可能不符合标准。国家行政机关的印章均带有国微,把国微盖歪了是极不严肃和极不负责的态度。即使是采用印刷技术加盖印章,制版时也要严肃认真,严格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还提出了两种印章加盖方式。一种称之为“下套”方式,适用于带有国徽、印章下弧没有文字的印章。掌握的标准是,印章的图案(如国徽)和文字不压成文日期,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读者可对照现行国务院文件和本标准所附的样式来掌握。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显示印章的庄严性,特别是完整地显示国徽;二是增加成文日期的清晰度,防止因图案或文字(特别是国徽)压在成文时间上而使其难以辨认。另一种称之为中套方式,适用于印章下弧有文字的印章(行政机关的部门印章或专用印章有许多是这种样式)。中套的要求是印章的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8.2.6.2联合行文印章因为如果空白过大,就容易被人私自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保证印章的真实性,提高印章的防伪性,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力、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两个单位联合行文,本标准规定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单位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其余要求均同一个印章。

  三个单位联合行文,会出现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印章无法压在成文日期上,也就会出现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印章是空白印章。现在印刷公文大量采用现代印刷设备,其套印印章的方法就是将一个印在纸上的空白印章作为印模直接制版。因此,如果公文出现空白印章,就等于把单位印模送给了所有收文对象,极易给伪造印章提供可乘之机。为了防止出现空白印章,本标准做了这样的规定:所有的行文单位都要署单位名称,将印章加盖在单位名称上,这样便不会出现空白的印章。印章每排最多排3个,这样要求是防止印章边缘超出版心。在具体排布印章时应使主办机关的印章在前,协办机关的印章按照发文机关标识的顺序依次排布。当最后一排剩下一个印章或两个印章时,应居中排布。成文时间标识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空l行位置,右空2个字。同样应保证印章间既不相切也不相交,每排印章中心线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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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印章的排列还规定只能采用一种加盖方式,即不管个别印章适合哪种加盖方式,而统一采取一种,要下套均下套,要中套均中套,8.2.6.3特殊情况说明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美观。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现行公文常出现一种“此页无正文”的格式,即当正文之后的空白容不下印章位置时,需将印章加盖在下一空白页上,于是在该空白页第l行顶格标识“此页无正文”,并用圆括号括起。这样做是考虑到了防止在空白页私加文字,但正文之后的空白则留了缺口。为了堵上这个缺口,本标准作了规定,即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以采取调整行距或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具体的调整方法是:当正文之后的空白只有一两行时,可以加宽行距,至少将一行文字移到下一页;如果正文之后的空白仅差一两行便可容下印章位置时,可以缩小行距或缩小一两行字距,挤出能容下印章的空间。这样,使印章与正文务必同处一页,不留任何空白,堵上私加公文也就是变造公文的漏洞。本标准明确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因此本标准实施后,各单位要注意改掉标注“此页无正文”的习惯。8.2.7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l行。附注一般是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见报”等,不是对公文的内容作出解释或注释。对公文的注释或解释一般在公文正文中采取句内括号或句外括号的方式解决,这一点在使用附注时要加以注意。附注应用圆括号括入,左空2字标识在成文时间的下一行。8.38.3.1版记主题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主题词是用于揭示公文内容,便于公文检索查询的规范化词。标注主题词是文书部门和档案部门相互衔接的一项工作。公文主题词通常由公文制发机关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和发布。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主题词是由国务院办公厅编制的《国务院主题词表》规定。本标准规定主题词居左顶格标识,“主题词”三字用黑体,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这里要注意“主题词”三字与词目所用的字体不同,8.3.2抄送机关同时要注意词目之间不要加顿号,而是空l字。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l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5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本标准规定抄送机关标识于主题词之下,要注意三点,一是抄送机关居左空l字,这与主题词顶格标识不同。二是抄送机关回行时与上一行的抄送机关对齐,这与标题之下的主送机关回行时仍顶格不同。三是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最后要标注句号,这是为了防止在抄送机关之后私自加入其他的抄送机关,同样有防止变造公文之意。如果在抄送机关之上、主题词之下需标识主送机关,前面所讲的主送机关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或使用“会议纪要”文种时会发生这种情况。本标准特别说明,标识方法与抄送机关的标识方法相同,即也要注意上面提到的三点。8.3.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l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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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机关不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已有明显的“红头”标识或在公文标题中显示。这里的印发机关是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一般应是各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有的发或文秘部门,也可标识发文机关。标识印发日期是为了准确反映公文的生成时效。一般来说,公文在领导签发之后,也就是生效时间之后,往往需要经过打字、校对、复核等环节。本标准说明·了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时间为准,是为了界定生效时间与印发时间的区别。通过了解生效时间与印发时间的时间差,既可以使发文机关掌握制发公文的效率,也可以使收文机关掌握公文的传递时间,均有利于公文的办理。本标准规定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l字,并且只能占一行位置。因此,印发机关如果字数太多,可以自行简化;本标准规定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码标识,也有尽量缩小位置的考虑,以保证一行位置能容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8.3.4版记中的反线文机关没有专门的办公厅(室)

  版记个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本标准规定版记中各要素之间加一条反线隔开,一是为显示各要素之间的区别,二是如此设计显得美观。要注意最后一个要素之下要有一条反线,具体标识方法可参见标准中的图4。8.3.5版记的位置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本标准规定版记置于最后一面(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也就是说版记一定要放在公文的最后即公文的最后一面(本标准规定公文双面印刷)的最下面的位置。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公文的完整性。因为公文的开始部分很明显,即印有红头的首页,而结束部分就是本标准规定的版记。这样,红头与版记之间的所有部分都是公文不可缺少的部分,由此可以准确认定公文是否完整。确定版记的位置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以下情况:(1)公文主体之后的空白容不下版记的位置,需另起一页标识版记,此时版记要放在最后一面,即使前一面完全空白也没有关系。(2)公文的篇幅如果在一个折页(即有四面)以上,这时公文的页数一般应是4的倍数,此时版记也一定要放在最后一面,而不管前面的空白有多少(一般不会超过3面)。(3)公文有附件。如果附件最后的空白能够容下版记,而该页又正是4的倍数,此时版记应置于该空白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如果附件是被转发的文件,该文件后面也有版记,此时被转发文件的版记不能代替转发文件的版记,转发文件还应标识自己的版记。9、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l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本标准规定页码分别置于公文左下角或右下角,并在页码左右各放一字线,是为了方便阅读。规定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包括印有版记的那面)是为了防止在空白页私加文字。也就是说,页码只标识到公文主体部分结束的那页。如果想在公文主体部分之后私加文字而冒充公文的主体,就需要在该页标识页码,印有版记的那面也就要标识页码,这样,真假公文一相对照,假公文在页码上就会露出马脚。10、公文中表格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5氏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又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印)上。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公文需要附一些表格。为使表格装排得规范,本标准对表格如何放置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横排A4表格的页码,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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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横表表头在切口一边。这样放置可保证连续编排的表格可以依次顺序向下看,否则有可能出现单双页表格全部放在钉口一边或切口一边,阅读公文就要反复颠倒来看,很不方便。公文如需附A3表格,也就是表格的开本比较大,而且是作为公文正文的最后一页时,为避免表格的脱落,所以应使表格处于封三之前位置,而不应将表格贴在封四上。1l、公文的特定格式11.1信函式格式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首页不显示页码。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l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发文字号下空l行标识公文标题。如需标识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可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两线之间其他要素的标识方法从本标准相应要素说明。在制发机关公文的实践今,经常使用一种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而不标识“文件”二字的“信函式”公文,用于处理日常事务的平行文或下行文,而且使用频率很高。这种公文除了不标识签发人以外,其他各要素均与“文件式”公文相同。为此,本标准为这种“信函式”公文设计了格式,具体为:(1)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迫30mm,也就是打破了本标准规定的“文件式”公文上白边为37mm的界限,将“信函式”公文的上白边缩小为30mm,然后在30mm之下标识发文机关名称。由于不加“文件”二字,这时的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不用简称,如国务院这种,“信函式”公文,机关名称便标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而不像“文件式”公文那样用规范化简称标识为“国务院文件”。(2)在发文机关名称4mm之下印一条上粗下细的武文线,在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上细下粗的文武线,线的长度为170mm。这样设计,可保证“信函式”公文与“文件式”公文的版心基本一致,只不过将发文机关标识移出了版心。(3)“信函式”公文的份数序号、密级、紧急程度可以放在武文线下版心左上角顶格(一般说来,“信函

  式”公文很少同时出现这三项),发文字号放在武文线下版心右上角顶格。首页不放页码,最后一行(第22行)文字下边缘与文武线距离6mm。其他各要素的标识方法均同“文件式”公文格式。11.2命令格式

  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白发文机关酌定。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正文下空1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1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分送机关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命令(令)可以说是国家行政机关发文的最高级形式。《办法》规定,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定;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从命令(令)的适用内容也可以看出其权威性、重要性。因此本标准特别规定了命令(令)的格式,而且是比照国务院命令(令)的现行格式设计的。应该说,这个格式应严格按照执行,以从表现形式上维护国家政令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本标准对命令(令)的格式规定具体为:(1)发文机关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包括规范化简称。如国务院今的发文机关名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因此命令(令)的发文机关应以批准本机关成立文件核定的全称为准。。发文机关名称后加“命令(令)”字。发文机关标识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但要掌握在不超过上级机关的字号的程度,可以同等大小,但不能超过。标识的位置按本标准的规定可以这样计算:上白边37mm十20mm即57mm下标识。如果是联合发布命令(令),在首位的发文机关也要在此处标识,其余机关下移,“命令(令)”字右侧上下居中。(2)在发文机关之下空2行标识令号,居中,令号用黑体字较庄重,前加“第”字,即“第×号”。令号的编制自发第1号令开始,不受年度限制,这与发文字号不同,发文字号序号以年度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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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令号之下空2行标识正文,

  中间没有红色反线,与“文件式”公文不同。正文标识格式执行标准对正

  文的规定。令文的内容一般都比较简短,大多是一个自然段。(4)正文之下空l行标识签发人亲笔名章,发文机关平时应制备。签名章用红色,右空4字。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命令的签发人应是发文机关的最高领导;如果是联合命令,职务应标全称,此时可用简称,如“××部部长”,因为发文机关标识已使用全称了。(5)签名章之下空1行标识成文日期,右空2字。(6)命令(令)的版记格式从本标准相关规定,只有一点不同,即命令(令)不分主送、抄送,而用“分送”这一特定形式,这一点要注意。11.3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其标识位置同8.1.4,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本标准中的会议纪要的格式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会议纪要而言。至于用作公文种类的会议纪要,可用“文件式”或“信函式”公文形式来发,并在标题中显示。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会议是本机关决策的最高机构,会议议定的事项都是本机关的决策事项,并以固定形式的会议纪要印发,有鉴于此,本标准对此类会议纪要格式做了统一规定。本标准规定会议纪要的标识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自定。位置同“文件式”发文机关标识方法一样,即距版心上边缘25mm。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此类会议纪要的其他要素本标准只作了原则规定,即如果会议纪要具有本标准规定的要素,那就按本标准对该要素的规定办。12、式样A4型公文用纸页边及版心尺寸见图1;公文首页版式见图2;上报公文首页版式见图3;公文末页版式见图4;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l见图5;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2见图6。为方便从事公文处理的同志准确理解和掌握本标准,在标准说明之后附有6张公文式样。其中第一张附图标识了A4型公文用纸页边及版心尺寸;第二张附图标识了公文首页的版式排布;第三张附图标识了上报公文首页的版式排布;第四张附图标识了一般公文末页的版式排布;第五张附图标识了两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公文末页的版式排布;第六张附图标识了多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公文末页的版式排布。式》GB/T9704一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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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P>  某某公司

  电子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公文处理,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集团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公司管理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借助办公自动化(以下简称“OA系统”)阅读、处理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电子公务文书,是公司依法经营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电子公文处理,是指电子公文的登记、办理、归档等工作.第四条电子公文的文种、格式及行文流程,原则上应当符合《某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电子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的安全,凡涉密公文,正文及附件禁止在OA系统中运行,一律进行纸质流转。第六条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除涉密公文外,公司内部公文运转应在OA系统中完成。第七条公司电子公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综合发展部(以下简称“综发部")为电子公文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公司电子公文处理办法,指导、规范各部门电子公文处理。

  第九条各部门完成本部门相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部门经理负责及时处理流转到本环节的公文,加强本部门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公文登记第十条规范填写公文首页的各要素项,确保以下内容填写准确:(一)首页标题与上传正文标题及实际正文标题三者相一致;(二)根据发文需要,确定并选择填写发文类型和公文种类;(三)准确填写主送单位名称及司外抄(报)送单位名称;(四)查找并增加司内发送人员、发送部门。第十一条正确上传公文正文、附件及相关文件(包括请示性文件、转发性文件、当年的依据性文件),做到上传文件内容完整、准确、确保电子公文归档的规范和统一。第十二条公文的主题是正文及附件,正文采用WORD文档格式,附件可采用WORD、EXCEL和PDF等格式。附件可在正文之后,也可通过“上传附件”功能上传。第十三条附件标题应由附件序号数与附件实际标题两部分组成,两者之间用“-”隔开,如:“附件1-成员企业名单”.正文的附件序号和名称,应与所附附件的顺序和名称一致.

  第十四条相关纸质文件应扫描成电子文档后,在OA系统中上传。扫描文件要求件数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版心端正,文件中的笔记痕迹要清理干净。请示性文件必须进行彩色扫描。

  第十五条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签报由主办部门视请示内容确定紧急程度,发文应由主办部门与综发部协商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第十六条拟制涉密公文,应依据公司密级划分有关规定选定密级。在OA系统中,只登记公文首页上的各要素项,不上传相关电子文件.涉密公文一律使用专用涉密设备(包括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打印机等)进行起草、拷贝、打印等操作.

  第三章公文办理第十七条OA系统用户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接收和处理公文、待办公文,普通件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急件应于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急件即收即办;需相关部门提出决策意见的公文,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八条OA系统用户外出或出差时,应利用笔记本电脑及时接收和处理公文,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需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负责委托期间委托人待办公文的审阅办理。委托期结束后,委托人应及时取消工作委托,并确认委托办理公文情况。第十九条公文办理必须经过公司领导审核;办理意见可直接进行留痕修改或在“审批意见”中填写.

  第二十条运行涉密公文,主办部门将填写完毕的《涉密审批单》(电子版)提交公司分管领导签批.通过涉密审批的公文将提交进入“纸质公文流转编号”环节,签报及发文由综发部负责编号。编写文号后,由综发部提交“进入纸质流转”环节,进行文件运转。未通过涉密审批的文件将被驳回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上传相关电子文件后,在OA系统中正常流转.

  第二十一条会签的公文,在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主办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并发会签或顺序会签,会签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后,主办部门根据修改意见重新修改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再将发文提交综发部核稿或将签报呈送公司相关领导。

  第二十二条在运转过程中停止办理的公文,应由当前处理人驳回至“起草”环节,为保证公文编号的连贯性和完整性,主办部门必须在OA系统中及时删除该公文,相应文号将自动释放。

  第二十三条发文由于内容不妥当、格式不正确、附件不齐全,未会签相关部门等原因被驳回主办部门时,主办部门需修改补充完整,重新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主办部门须对排版后的公文进行认真细致地校对.校对内容包括排版增加的版头、公文正文、成文日期和版记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公文经公司领导签发后,主办部门仍需对公文内容做大篇幅补充、修改或更改相关数据以及做其他实质性修改时,必须重新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第四章公文归档第二十六条公司实行电子、纸质文件“双轨制”归档,同时采用一次性写入光盘介质进行保存,公文运行流转结束后,综发部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办理完毕的公文在OA系统中进行统一归档,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形成的电子公文统一进行数据备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篇十二: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P>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

  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

  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有序的工作。第五条的原则。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

  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

  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

  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第九条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

  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

  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

  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

  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公文拟制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

  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

  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

  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

  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

  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

  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

  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

  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

  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

  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

  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销毁。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

  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

  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

  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制定。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

  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

  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篇十三: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P>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

  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篇十四: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P>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

  “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

  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

  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篇十五: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P>  thought第二十六条进入公文流转后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重点审核公文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行文方式是否妥当行文格式是否符合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如有明显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主办部门

  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第六章发文办理第二十二条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第二十三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开门见山,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第二十四条公文由主办部门拟稿人对文件内容和格式确认无误后交本部门负责人

  审核,主办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是否需要行文,行文目的是否表述明白,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可行。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在设臵路径时设臵有关部门会签;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负责人应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后方可进入流转程序。第二十五条公文发文审批流转路径设臵为:主办部门(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核对)——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核或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管理部门(盖章)——主办部门(分发、归档)。需要会签的文件在“文件管理部门(核对)”后插入需要会签的部门。-1-

  第二十六条进入“公文流转”后,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重点审核公文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行文方式是否妥当,行文格式是否符合《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如有明显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主办部门。第二十七条公文进入流转后,主办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流转情况,确保公文按时发出,发出后要及时掌握办理、执行情况,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反馈。第二十八条上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单位主要领导或者主管领导签发。经签发后的文稿,他人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须经签发人同意。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领导签发。第二十九条公文流转到文件管理部门用印时,文件管理部门要对公文进行登记(格式见文件控制管理程序),填写文件字号,同时进行最后复核。第三十条发文处理的各个环节—拟稿、核对、审核、会签、审批、签发、盖章、归档等,处理人都要根据所处环节签署相应意见。除领导审核、审批可以只签署“同意”外,其它环节的意见都要有具体内容。第七章收文办理第三十一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登记、初审、上传、拟办、催办、批办、承办、立卷、归档等程序。第三十二条收到上级或本系统以外单位的来文,公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登记

  (格式见文件控制管理程序)并初审,审核的重点是:根据公文事项确定主管领导。收到下级单位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审核的重点是:根据公文事项确定主管领导,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第三十三条经审核,对符合规定和可受理的公文,纸质公文扫描成电子版进行公文流转,电子版公文直接进入公文流转程序。第三十四条公文收文流转路径为:文件管理人员上传——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文件管理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插入承办部门落实情况——办公室分发、归档——文件承办部门办理、存档。第三十五条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收到文件的内容和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

  见,送相关主管领导阅批。-2-

  第三十六条主管领导在收到上级、各单位或本系统以外单位来文时,要根据文件内容结合领导分工及各部门业务分工办理批阅。文件批阅要明确阅知范围,提出管理要求,落实承办、审核、存办部门。第三十七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根据部门分工,及时落实部门承办人员及办理方案,并对文件涉及办理的内容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附注理由并及时退回交办的文件管理部门。第三十八条办理收到公文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协调或裁定。第三十九条送主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件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专兼职文书人员要负责催办。第四十条公文管理部门要确定文件管理人员,负责收文处理工作。第四十一条收文处理流程的各个环节,处理人都要签署意见,具体要求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八章公文存储第四十二条公文存储就是将处理完毕的纸质版和电子公文收集、整理、分类、保存、利用的过程。第四十三条公文存储要保障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便于公文的科学保管和长期有效利用。第四十四条电子公文应当存储到本部门文件管理人员的电脑硬盘上,并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公文复制到移动硬盘一份。第四十五条电子公文要按照本单位发文和上级单位或者外来单位来文两大类分类

  存储。本单位发文又分为党群发文、行政发文、网络电报、下级单位来文(请示)、其它(会议纪要、发外单位的函)五类,其中党群和行政发文分别再按发文部门进行分类。上级单位或者外来单位来文按照来文单位分为运管公司、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运管公司、集团公司来文按文件、网络电报和其他划分为三类,并分别按部门进行存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文件存储方式由各单位自定。第四十六条电子公文在分类存储时,要设臵相应的文件夹,并在本单位发文和上级-3-

  或外来单位来文两个文件夹中用Excel表格建立文件目录。在表格中可使用多个工作表,分别命名进行区分。文件目录主要有序号、文件字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备注几项构成。第四十七条建立的文件目录使用超链接。在超链接时,文件目录的文件名称超链接到文件的位臵。如果是有附件或者批阅单的文件,超链接到文件所在的文件夹上。第四十八条收到纸质公文扫描完成后,文件管理部门即可对纸质文件进行整理、保存,同时要将扫描后经过流转的有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的电子版文件下载保存,年底统一归档。第四十九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当在办理完毕后要及时保存,不能有遗漏。文件保存内容包括:各级领导的批示、文件以及文件的附件。第九章公文归档第五十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第五十一条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的整理(立卷),并按照《关于印发<中铁电

  化运管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电运办„2014‟3号)的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各单位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并按照《关于印发<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电运办„2014‟3号)的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每份文件除保存电子版外还要打印出一份纸质文件进行保存。收到的外来文件由收文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文件整理(立卷),并按照《关于印发<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电运办„2014‟3号)的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第五十二条文件管理部门要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齐全、完整,与文件登记记录相符。第十章公文管理第五十三条公文流转、存储、归档均使用即时通OA办公平台系统。第五十四条公文中规定的实施日期,视作公文产生效力时间,即公文自实施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五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4-

  产生效力。第五十六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纸质公文,经过办公室主任、发文部门负责人共同鉴别后可以做“作废保留”和“销毁”处理。第五十七条销毁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同时对销毁的公文进行记录(格式见文件控制管理程序)。第五十八条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十一章考核管理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按公文种类对应的公文格式办理发文,并遵守公文行文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出现文种与格式对应错误、违反行文规则的发文单位要进行严肃考核。第六十条收到上级或本系统以外单位涉及工区的来文时,主管领导在批示时要根据来文内容对文件办理进行严格要求和把关。确需工区了解、执行和保存的文件发至工区,其他文件一律由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各单位对涉及工区文件的批阅,要制定具体批示要求。未建立具体批示要求的、出现超范围批示的,在考核中要加重考核。第六十一条公司要重点抽查各单位发往工区的文件批示,有不按要求超范围发到工区的情况,要通报批评并严厉考核。第六十二条公文流转时间严格控制在48小时内完成,超出48小时的要有具体说明。第六十三条文件管理人员在分发文件时,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的范围发送,不得擅自增减发送范围。第六十四条各单位收发文流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签署相应意见,出现未表态或意见内容与环节不符的,办公室应将文件退回拟稿部门重新进行流转。第六十五条管理体系文件编制依据和引用文件发生变化时,要执行《中铁电化运管公司体系文件管理办法》(附件3)的规定,未做相应变化的,列入考核内容。第六十六条管理体系文件发布后,各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体系文件上传到即时通规章制度中,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文件上传的监督考核工作。第六十七条文件管理部门每半年发布一次有效文件版本清单。涉及质量管理、职业-5-

  健康管理、环境管理的文件清单由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并动态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检查记录表格式见文件控制管理程序)。清单格式如下图。

  第二章电子公文收文办理第十条电子公文的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或经转换生成的电子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收文登记、审核、拟办、催办、批办、传递、承办、归档等程序。办理流程见附件。第十一条公司与各单位之间,原则上应采用电子公文形式互相传递文件。第十二条凡接收到的电子公文,应由文件管理部门文件管理人员对公文的发送单

  位、公文的内容和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并对电子印章进行验证与识别,确保所接收电子公文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第十三条对收到的外来质纸公文,除超长文件或有专门规定的文件外,应通过扫描

  等方式转换为电子公文在网上办公系统流转处理,纸质文件转换为电子公文,应采用通用文件格式,并在确保完整、清晰、准确的同时,尽量压缩数据量,以便满足网络流转需要,提高电子公文处理速度。第十四条对收到的外来电子公文,应由文件管理部门文件管理人员按规定编号、登

  记,并通过公文流转程序发送分管领导批示,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路径设臵一般是:文件管理人员(拟稿)--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拟办)——主要或主管领导(审批)——文件管理部门(转承办)——承办部门(签署意见)——文件(办理)——文件(归档)。第十五条送交公司领导批示的电子公文,应严格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分发、办理。需有关部门直接办理的紧急公文,应在报送领导的同时分送有关承办部门。凡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电子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避免职责不清、拖延误事。第十六条领导批示到承办部门办理的上级文件、外来文件和下级单位来文,由承办

  部门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第十七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指定办理部门;没有请示事项的,审批人通过即表示已阅知,并明确存文部门。第十八条各部门应明确兼职文件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子公文的接收、传送及催办-6-

  工作,确保对接收的公文认真、及时办理。对不按要求接收或办理电子公文的承办部

  门,文件管理部门文件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督办,防止漏办或延误。第十九条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先行归档到文档服务器,统一保管、存储,以防

  散失。一般情况下,文件的处理完成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办理完结的电子公文,应及时执行归档命令,按照要求完整归档。第三章电子公文发文办理第二十条电子公文发文办理,是指通过网上办公流程制发本单位电子公文的过程,其办理程序应严格按照纸质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除涉密公文外,各部门主办起草的公司文件,应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公文流转在网上流转办理。公文流转路径设臵一般是:主办部门(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文件管理部门文件管理员(盖章、填发文字号)——主办部门(分发)。第二十二条拟制电子公文,必须符合规范体例格式。电子公文的种类、格式及其各组成部分标识规则,适用《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电运办„2014‟2号)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电子公文的起草,应坚持“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主办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人员拟稿。拟稿人要按照拟制公文要求,认真起草,并在公文流转中选择合适的流转路径。(一)文件标题栏应取文件标题名,如文件标题过长可在表述清楚的情况下适当省略。如发生错误要删除重新输入,避免出现以发文种类代替电子公文标题的情况。(二)草拟好的电子文档,应当以WORD格式导入发文流程中流转。带有附件的电子公文,如附件为扫描图片的,应按顺序插入组成一个WORD文档,并按要求取名。如附件为图片格式的,图片应小于20M字节。(三)如因故中止发文流程中的拟发公文时,拟稿人应与文件管理部门文件管理人员电话确认。第二十四条起草好的电子公文,拟稿人应发送部门负责人审核、修改。如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主办部门负责人需将电子文稿分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发回主办部门。经协商一致后,主办部门应按程序发送文件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第二十五条发送到文件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的电子公文,核稿人员应当依据纸质公文-7-

  拟制要求和行文规则,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把公文质量关。对公文主旨不清、处理意见不当、行文方式欠妥的电子文稿,文件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发回主办部门重新修改。第二十六条经文件管理部门审核后的电子公文,应当及时送公司领导审核、签发。电子公文的签发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纸质公文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电子公文经领导签发后,应发送到文件管理部门进行全面复核,重点是:

  文件红头是否正确,格式是否统一、规范,主送及抄送单位是否正确、是否有遗漏,以及成文日期、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完成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文整和编号。第二十八条经过文整和编号后的电子公文,应由文件管理部门加盖电子印章。第二十九条用印后的电子公文应当进行文档保护,确保电子印章不被复制。第三十条电子公文生成后,由文件管理部门或主办部门依据文件列明的主送及抄送范围统一发送。电子公文的发送应当即时进行,做到即到即收即送。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的非涉密公文,应通过即时通传送。需向其他单位对外报送的公文,应由文件管理部门或主办部门按照纸质文件规定办理。主办部门可通过文件管理部门或自行打印纸质文件,并按程序加盖实物印章后按规定报送。第三十一条电子公文发出后,主办部门应通过OA办公系统及时了解、掌握、查询文件的收取情况,并负责催促、督办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办理。第四章电子印章管理第三十二条电子印章是验证和确保电子公文真实有效的重要手段,公司向各单位发放的电子公文,以及各单位向公司报送的电子公文,都应加盖制文单位的电子印章。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各单位电子印章和党委电子印章由公司统一负责制作、发放。公司电子印章和党委电子印章分别由公司办公室和党群工作部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各单位电子印章和党委电子印章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在专用电脑上使用,不得自行复制。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印章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电运办„2014‟6号)及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使用。第三十五条公司和各单位电子印章,仅限于公司内部电子公文使用。公司向上级单位报送电子公文,文档必须加密保护。对外报送纸质公文必须使用实物印章。第五章电子公文传输-8-

  第三十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发送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发送电子公文给接收

  单位,接收单位收到电子公文后进行处理的过程。第三十七条进行传输。第三十八条公司及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接收、传送工作。负责收发文人员在工作时段内应持续保持在线,实时接收电子公文。如因条件限制难以保持正常在线,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上下班时各登录1次,及时查看相关信息,避免延误工作。第三十九条接收单位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第四十条接收单位对接收到的电子公文,应认真履行收文手续,并按程序认真做好公司下发各单位和各单位上报公司的电子公文,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

  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第六章电子公文归档第四十一条电子公文归档就是将处理完毕的电子公文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利用的过程。电子公文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实时或定期归档,定期归档自文件办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第四十二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参照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要保障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便于电子公文的科学保管和长期有效利用。第四十三条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网上办公系统交接。第四十四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文件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第四十五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必须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第四十六条归档电子公文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应在内

  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第四十七条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第四十八条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9-

  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第四十九条电子公文存储执行《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电运办

  „2014‟2号)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机构合并时,全部电子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

  电子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电子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七章安全保密第五十一条涉密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在非涉密传输系统上传输。第五十二条电子公文的处理和保存,应采取稳妥的权限控制等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第五十三条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设立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网络侵入,确保电子公文信息和载体的安全。第五十四条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指定服务器上,并进行严格管理和维护。未经电子公文处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自行打印、删除和销毁电子公文。第五十五条电子公文处理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

  的权限密码等相关软件和内容。第五十六条远程登陆OA办公系统,应使用自带的笔记本电脑或内部单位电脑,不得在不安全的场所登陆OA办公系统。如使用外部电脑登陆,必须及时清除使用痕迹,更换密码,确保安全。第五十七条严禁伪造或使用伪造的电子印章,违反规定者依法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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