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党规和国法是不一致的对吗(3篇)
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文章内容

2024年党规和国法是不一致的对吗(3篇)

时间:2025-10-06 17:4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规和国法是不一致的对吗

  

  精品党建资料

  党规党纪严于国法: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靠严明纪律。我们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以更严的党规党纪来要求自己、约束自身,才能确保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肩负起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这一鲜明的论断,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对新形势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党内法规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有力保障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就是靠严明的党规党纪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成为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初步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为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内政治生活、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

  历史经验表明,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遵循。按照党内法规把党建设好,锻造出领导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有力保障。

  党内法规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提出的建设“五大体系”的任务中,就包括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既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1/5精品党建资料

  党内法规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引领。党不治,则国不治;党无纲常,则国无纲常。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只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搞好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自觉依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实现。因此,必须在宪法法律基础上提出更加严格的党内制度约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动国家治理逐步现代化。

  党内法规是促进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保障。党制定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遵循;党又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活动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好,国家法律法规就能得到较好的遵守;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不好,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也树立不起来,依法治国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二、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要严

  “治国者先受制于法。”“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欲肃民风先正官风。”我国古代这些治国理政的名言警句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只有对治理者首先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国家才能治理好。

  我们党是执政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只有严明党规党纪,才能保证党的事业有发展壮大的不竭力量。正所谓,“正其身者,方能正人”。基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旗帜鲜明地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目的就是把党规党纪笼子的眼儿编得更小、标准更严,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5精品党建资料

  这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我们党是按照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为实现崇高的政治目标而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由先进分子组成的政治组织。“树德莫如滋,除害莫如尽。”只有党规党纪严于国法,以更严的标准要求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永葆党的先锋队性质。

  这是由党的执政使命决定的。我们党肩负着领导13亿多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责任重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党规党纪的存在,就是让每一位党员铭记自己肩上的责任和特殊的使命。在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多甚至更为严苛的要求,这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来说,是理应如此、不言而喻的。

  这是由党员的先进性决定的。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责任的公民。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认同和接受党规党纪的规范和约束,是对每位党员入党的基本要求。当你握紧拳头向党旗庄严宣誓时,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放弃的要更多,责任和担当要更大。有些事情,普通公民可以做,党员就不行。因此,自觉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是每一位党员的自愿选择,也是对党的庄严承诺。

  三、怎样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

  党规党纪的完备程度,是我们党成熟与否、执政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今后不管发展到什么阶段,都离不开完备的党规党纪。总的来说,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为我们管党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

  3/5精品党建资料

  同时也要看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一些法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没有与时俱进;个别工作领域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制度;一些法规的配套规定或实施细则还不完善;部分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存在着分散、矛盾、冲突等问题;一些法规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的执行仍然存在形式主义、执行不力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近年来,我们对党内法规建设高度重视。20XX年5月,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被称为党内的“立法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快推进,特别是20XX年11月,又颁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XX年)》,明确了这5年党内法规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条例》和《规划纲要》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抓紧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很大进展,现行有效的中央党内法规有1部党章、2部准则、22部条例,还有近百件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研究制定一批基础主干性党内法规,整合形成一批综合性党内法规,抓紧制定一批实践急需的党内法规,及时废止或修订一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党内法规,有效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缺失、“碎片化”和“老化”等问题。

  及时将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上探索了许多成功做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加以总结并上升为法规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出台八项规定,狠抓作风建设,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4/5精品党建资料

  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取得了管党治党的明显成效。对这些有效做法和举措,应进行认真梳理,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

  着力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一定会形成“破窗效应”。党规党纪也是如此。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党规党纪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那么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要切实肩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成为刚性约束,决不能成为“稻草人”。

  5/5

篇二:党规和国法是不一致的对吗

  

  党员纪律处分如何执行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下文是最新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欢迎阅读!最新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

  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

  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对6种纪律列负面清单

  1、《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

  将普通党员纳入廉洁从政准则,太有必要。一直以来,总有些人以为我又不是大领导,只是8700多万党员中小小的一个,哪里会管到我?这种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产生不能说没有关系:中纪委网站文章显示,今年1-8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人,涉案金额共计3.23亿元。“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

  另外,“准则”一词是指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有一定的示范和标杆意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覆盖全体党员干部,也是向全党明确了是非荣辱,明确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觉自律、不想腐的氛围。如果普通党员有一天当上领导,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也将更加牢固。

  2、纪法分开,与现行法律重合的70多条全部剔除

  两大法规重新修订后的另一个明显变化就是:纪法分开。

  据统计,原《条例》的178条中,有70多条与现行法律有重复,有很多违纪的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新版修订后将这些全部剔除。

  这也一直是王岐山对纪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时,王岐山就提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违纪开始,进而违法。此后,王岐山又在多个场合强调“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王岐山曾明确:党纪不能替代国法但严于国法。

  现在,这一要求终于落实到了实践层面。此次的修订可以说是为党纪“减负”,去除掉重复内容,让党规更加明晰,举例来说,像“贪污、受贿”等词汇就很可能不再出现在党纪中,因为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党员要等到违法了才受到纪律处分,明显说明了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另外,此次修订也是为党纪“加码”,在法律底线之前更为党员划定了一条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这样才能有效堵塞小错酿大祸的漏洞,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3、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

  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12日的政治局会议指出,“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5月,王岐山在浙江省调研时也曾提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两个重点,一个是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

  怎么具体化?在一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在线访谈节目中,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提到,“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乡会、同学会,黄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无目的,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这就不符合规矩了。”对这种现象,苏静明确指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这是纪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

  可见,无论是借同学会、同乡会等拉帮结派还是明目张胆地搞团团伙伙,这些都是违反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有专家指出,这次修订将重点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把没有成文制度规定的政治

  规矩纳入到处分条例里面去。

  4、树“高线”划“底线”,对生活纪律等6大类开负面清单

  对于“底线”,大家这两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他们的落马与被拍无不都是因为触犯了底线。

  要说原因,倒不是因为他们不怕查,而是在其看来,现行党纪党规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因此即使犯了事儿也可以搪塞过去。

  现在不一样了。修订后的《条例》将旧版中的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纪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订还开列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以后哪些事不能干,会非常明确标示出来,非常具体。如此一来,那些仍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可要小心了。

  “底线”之上是“高线”,这个“高线”就是《准则》。旧版的《准则》针对廉洁从政行为分八个方面规定了52个不准。52个,多吗?好像不多,但还真不好记。王岐山就曾在多个场合提到,几乎没有人能够完整地把“52个不准”全背下来。

  与之相比,新修订的《准则》则旨在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而不再是“不准”做什么。正如王岐山所说,“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也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以德治党。”而这一道德“高线”也并非脱离实际、高不可攀,而是一个实事求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

  一个道德“高线”,一个纪律“底线”,12日的政治局会议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一揽子”解决。此间关系恰如王岐山在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所指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党纪处分条例应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篇三:党规和国法是不一致的对吗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

  浅谈党规与国法的基本关系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中国共产党的党规与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出了非常具有新意的阐释,并将其运用于依法执政的解读之中。它说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说到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很容易使人想起宋朝大诗人苏轼的《饮湖上初晴后雨》: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党规与国法似水光山色、西湖西子的关系,要做到淡妆浓抹总相宜。在中国的今天,中国共产党的党规与国家的法律之间应该做到相伴随行、相互区别、相得益彰。

  ??

  一、相伴随行:党规与国法是政党政治中并行的规范性文件

  ??

  党规即党内规章或者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简称。国法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国法的出现固然很早,党规当然只是政党政治的产物。但是自政党政治出现以来,党规就与国法相伴随行,它们是并行的行为规则,存在于政治及社会领域。在现代政党政治的运行中,对特定政党的成员来说,党规和国法都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行为规范,共同作用于特定主体。作为执政党的党规具有一般党规所不具有的属性,它与所在国的国法之间更有独特的联系。

  ??

  由于政党在国家中的地位不同,政党可以划分为执政党和非执政党,党规也可以被分为执政党党规与非执政党党规。就执政党党规的效用来说,则可以分为处理执政党内部事务的党规,与作用于国家治理的党规。纯粹处理执政党内部事务的规章,只要不违反宪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它们与国法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如果是执政党用于治国理政的、作用超乎党内事务的规章,就与国法直接相关,有的有一个如何转化为法律的问题,有的则有如何与法律相协调的问题。

  ??

  执政党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实际上是执政党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反映,是执政党与法律关系的具体化。对党规与国法关系处理的正确与否,决定于对党与法关系处理的正确与否。只有处理好了党与法的关系,才可能正确处理好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历史上,我们长期未能很好地处理党与法的关系,导致了党规与国法关系的错位,铸就了巨大的历史性错误。党规与国法关系错位的原因很多,就最基本的原因来说,主要有三点:??

  一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内容与方式没有与时俱进所导致的。1949年以前,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既是革命党也是领导党。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既是法律上的执政党,又是政治上的领导党。现在依然拥有这双重身份,但是如何处理这双重身份,却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在未能取得政权的时候,中国共产党是革命党。革命成功之后,它转化成为了执政党。这是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转换。尽管法律上的身份变了,但是它作为领导党的身份却没有变。虽然仍然是领导党,但是它领导的内容与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甚至根本性的变化。如果领导的内容与方式还是像革命时期一样,并因此而忽略了执政党身份,就必然发生党国不分、党法不分的失误。历史上我们党以党代国、以党代法的悲剧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

  二是由中国共产党谋求一党长期执政的使命所促成的。中国共产党的独特使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

  命,是西方任何政党都无法比拟的,这就是它要一党长期执政。中国共产党一党长期执政的使命,使得这个政党必须也必然具有崇高的地位、无上的权威。这就很容易导致党决定一切、指挥一切、调度一切的局面出现,使党成为一个无所不能、无所不管的党。在这种执政权力之下,我们党稍微不慎,就可能以党代国、以党代法,导致党规与国法不分,甚至直接赋予党规以法律的效力。除了我们党自身之外,其他有关的政治力量或者主体也很容易犯同样的错误,进而助推我们党以党代国、以党代法成为难以纠正的错误。

  ??

  三是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基础与社会条件所助长的。从历史基础来说,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基础是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几千年的人治传统。人治文化罕见地丰富、深厚和顽固。我们要在中国古老的文化典籍中去寻找关于法的论述,基本上都能看到其中的人治痕迹与遗迹。人治的传统意识、文化观念、习惯思维都可能成为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前提与动力。从社会条件说,中国共产党在革命中的集中指挥、统一行动,是非常必须的。但是它也在很大程度上固化了集权性的体制机制。在执政之后,我们党又没有足够的时间、机会和条件进行反省和校正。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就可能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人治的道路。混淆党规与国法的界限,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我们党执政的历史基础和社会条件所助长的。

  ??

  我们党作为领导党,是没有疑问的,但值得疑问的是,我们党领导什么和怎么领导。根据多年的实践,我们党已经认识到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具体事务的领导。但是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党不恰当地行使领导权的情形,还在许多方面客观存在。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

  二、相互区别:不可将党规与国法相混同而以党代法

  ??

  党规与国法的区别是巨大的,认识这样区别对于我们处理好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具有根本的意义。这次党中央的决定也是明确区分了热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意思就是治国理政要依据法律,管党治党要依据党的规章。综观二者,可以清楚地知道它们具有明显的差异。

  ??

  一是制定主体不同。国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它授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党规的制定主体是党的组织。党规是由党组织中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所制定发布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党组织或党的机构。

  ??

  二是调整内容不同。国法所调整的是普遍而重大的社会关系。党规所调整的是我们党认为需要规范调整的党内关系。虽然党内关系也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但是它并不是普遍的、广泛的社会关系,其范围局限于党内。党规并不直接调整党外的社会关系,如果需要调整党外社会关系,就应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国法。即使是那些转化为国法的党规,其对党外社会关系的调整效力,也是因为其已经成为国法,而非因其是党规。

  ??

  三是实施主体不同。党规的实施主体是党的组织和党员。他们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实施党规。任何党组织或者党员都有权享有党规所确定的权利,也有责任履行党规所确定的义务。但是一般的、非党员的社会公众则既无相关的权利,也无相关的义务,在根本上就不是党规的实施主体。法律的实施主体则包括所有的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等。政党也是守法的主体之一,而且是重要的守法主体。但是法律实施主体中的非党组织、非党员都不是相应党规的实施主体,不负有实施的特定义务。那些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人,也只是其政治先进或优秀的表现,而不是其组织义务和身份义务。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

  ??

  四是实施方式不同。国法的实施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它是来自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的强制。党规所依靠的只能是党的纪律,其中包括各种处罚措施乃至最终开除党籍。这种实施方式的差异导致了相应手段的不同,这些手段的不同也就决定了社会效果的差别。这种差异或差别,对于认识、对待党规与国法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化政党和国家也都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极为关键。

  ??

  由于党规与国法具有如此严格的区别,因此就不可以将党规与国法混同,更不能用党规代替国法。这种区别在学术上理清并不困难。难的是在现实中加以区隔,而不至于混淆。用党规代替国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

  首先,它可能会使我们党失去本可利用的双重手段。党规是由我们党制定的,当然是根据党的意志加以拟制的。其实法律也是在我们党领导下制定的,它在体现人民意志的同时,也体现了党的主张。这样一来,我们党也就可以根据党规与国法的不同性质、功能,善加利用、分别运用。如果我们用党规代替国法,就必然只有党规或者国法,就将两个工具减少为一个工具,将两个手段缩减为了一个手段。

  ??

  其次,它有损于党的执政效能。我们党有党规和国法可以运用。该用党规之处用党规,应用国法之处用国法,各尽其用、各显其能。如果我们将两个工具单一化、同质化乃至同一化,就必然会使我们丧失本可自如运用的执政手段,执政效能必然大大降低,执政目的就很难达成。这不是得不偿失,而是有失无得。

  ??

  再次,它还可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进而破坏法治。中国共产党党员既是党员也是公民。他们有党规上的党员权利义务,也有法律上的公民权利义务。如果我们以党规来代替国法,或者甚至以党规来违反国法,就必然侵犯党员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会不恰当地将党和党规立于宪法法律之上,导致对于法治的严重破坏。

  ??

  最后,它必然伤害党的政治形象。当今时代是一个走向法治的时代,现代世界是一个走向法治的世界。一个主张或者反对法治的政党,当然具有不同的政治形象。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在国内具有崇高威望,在国际具有崇高地位的政党。如果中国共产党以反法治的面目立身于世,必将贻笑大方,最终会毁坏共产党形象,葬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

  三、相得益彰:充分发挥党规与国法在法治中的应有作用

  ??

  党规与国法,在法治建设中,具体说来主要是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中既各自作用、相互作用,又共同作用。

  ??

  一是各自作用。党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政党、一个执政党所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它维系着中国共产党的整体性与统一性,是进行党内组织建设的基本方式和根本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党规作用的发挥,才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一个有组织、有纪律,政令统一、行动统一的政党。另一方面,党规整合、协调甚至统一全党的执政行为,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执政行为,确保执政效能,实现依法执政的制度基础。国法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乃至法律监督等环节实现自己执政目标的重要途径。党规与国法,从各自不同角度出发,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上发挥着不同的效用。因此我们该用党规的时候用党规,该用国法的时候用国法,不可错位、混淆。

  ??

  二是相互作用。党规、国法都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与治国理政的工具。他们之间有着相互作用。首先,国法要确立和确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它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在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基础或正当性根据,使之于法有据,名正言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

  顺。其次,党规所体现的政策导向,要在国法的制定、实施中得以体现。国法要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路线、方针、政策、措施的具体化规则,使党的执政能够循法而行。再次,党规也要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执行。如果发现国法不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我们党必须也完全能够通过立法程序来修改或者废止,坚决避免用党规代替国法或者否定国法的现象发生。

  ??

  三是共同作用。党规、国法从根本上讲都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意志的反映。从人民意志的角度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即使是党规也反映了人民对执政党的要求与愿望。从党的主张角度看,党规自不必说,即使是国法它也出自中国共产党的集中与概括,或者说这一集中与概括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它们体现了人民意志,也体现了党的主张。执政党将某种规范是列入党规还是列入国法,一要看这个规范所涉及的主体是谁,主体只是党员,那就只能制定为党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那就理当表现为国法。二要看这个规范所涉及的事项是什么。如果所调整的事项仅仅是党内事务,当然只能是党规;如果是社会事务,也许就需要表现为国法;如果涉及到法定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等,就必须用国法。三要看规范所用的手段是什么。如果是党纪,当然是党规;如果需要人身强制、限制自由、剥夺财产,就必须运用国法。当然党规与国法有不同的制定程序、技术要求、执行组织、实施后果,因此更需要彼此协调,分别而又共同地成为党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

  ??

  党规与国法相得益彰的重要焦点是加强党的立法建议工作。现在我们的立法还严重地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连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直至今日也还没有制定出来。对此,我们党的法规机构有更多的工作可以做。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一定能更好地将人民意志与共产党主张统一起来。这种建议的具体工作完全可以也应该由党内法规机构来完成。这样就可以使党规与国法不仅在文件层面,而且在立法过程中加以统一,实现相得益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