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
党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党员管理,是党的组织建设一项基本任务,是坚持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党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坚持标准,提高质量”。通过严格的党员管理工作,使每个党员都置于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之下,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管理工作主要是党组织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确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过程。具体内容有:掌握党员的具体情况;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汇报制度;党员考核写实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籍管理制度;党费收缴制度;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及对不同类别党员的管理。
第二章
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党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党员统计工作。统计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准确,报表要及时。
第五条
党委要建立党员卡片簿,搞好微机管理,党支部要建立党员名册。对本单位、本支部党员的基本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楚。
第六条
党委和党支部要及时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和表现,每半年对党员队伍状况进行一次调查分析,做到有数字、有比例、有事实。
第三章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七条
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在一般情况下,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党小组会每月一次。党委每年、支部每季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的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第十条
党组织要经常检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对不能自觉参加的,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章
党员汇报制度
第十一条
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也包括周围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要求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党员汇报的主要方法
1、党员通过定期参加党的支部和小组生活会向党组织进行汇报,以求得党组织和大家的帮助。
2、党员在思想和工作中产生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应随时向党支部汇报。
3、党员外出时间较长的(指一个月以上),应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党支部或党小组对党员的汇报要高度重视,针对汇报中反映出的思想和实际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第五章
党员考核写实制度
第十四条
党员每季度应根据自己的思想工作表现进行自我写实,填写《党员考核手册》,党小组、党支部每季度对党员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并将考核情况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针对党员考核写实中反映出来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制定措施,对作用不好的党员,要指定专人负责包保,帮助改正。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十六条
党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关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方法及要求,按照上级党委的具体通知执行。
第七章
党籍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关于要求退党党员的党籍处理。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凡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而主动要求退党的,应当同意其退党。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关于劝退出党党员的党籍处理。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2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劝而不退的,要从党内除名。但本人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可规定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仍无转变的,应予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九条
关于自行脱党党员的党籍处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上述情况时,应及时地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再去过问或处理。如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第八章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要有专人管理。党委由组织助理员、党支部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党小组由党小组长负责收缴。党委每年、支部每季对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党员必须亲自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原因,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须经党组织同意,方可委托他人代交。
第二十二条
党员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不得少交,也不能一次交纳几个月的党费。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的或不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批评教育。
第九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第二十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应随人事关系变动而变动,党员工作部门变动后,应按规定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党员公司内变动,要到党委开具公司内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十五条
党员临时外出六个月以上的,应转移正式关系;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
第二十六条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时,应亲自到组织部门办理。如有特殊原因,须经党组织同意,方可委托他人代转。
第二十七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注明有效期,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一个月。如果介绍信超过规定的有效期,则自行作废。
第二十八条
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限期办理转移组织关系。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组织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第十章
对不同类别党员的管理
第三十条
对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1、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留在原单位,参加那里党的组织生活。
2、退休工人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到居住地的党组织,参加那里党的组织生活。
3、离退休党员,因治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在地区党的组织应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对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无法参加正常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他们。可指定专人与他们联系,及时向他们传达党内重要文件和组织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对外出党员的管理
1、外出或停薪留职经商、务工的党员,应和其他党员一样,按时交纳党费,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外出的党员,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固定,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六个月以内的,可持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去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外出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应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并按时交纳党费。就近就地经商、务工的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外出党员,党组织应对他们进行教育,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可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党员的管理
1、凡被录用,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以下简称4劳务人员)中的党员,自报到之日起,应递交组织关系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外来劳务人员中的党员要编入相关支部代管,代管期间,应同本单位党员一样要求,并按标准对其考核,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
3、外来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应参加党内创先争优、党员责任区活动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但支部大会换届改选或选举出席上一级党的代表会议代表时,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外来劳务人员中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负责对其考察,预备期满后,将考察材料转交其所在地党组织,由所在地党组织负责转正。
5、党组织要对外来劳务人员进行入党启蒙教育,符合发展条件的,要及时做好发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1、凡出国、出境留学、研修、探亲、外出劳务的党员,应向党组织提出报告,党组织要搞清出国、出境的性质、原由、去向和期限,并记录在案。
2、党组织要对出国、出境党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党纪国法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并填写《出国、出境党员登记表》(不含公派)一式三份,由组织和本人签字盖章。
3、公派出国、出境的党员,停止组织生活,继续交纳党费(可代交),并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国的任何活动,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4、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出境后即停止组织生活,停收党费,并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国的任何活动,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辞去公职出国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党员所在地的县、区组织部门保存,无故不办,半年以上的按自行脱党处理;长期出国、出境定居和出国出境超过假期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一并转到党员所在地的县、区党委组织部门保存,要求退党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党手续;出国、出境长期定居或工作的党员,即停止党籍;出国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保留预备党员资格。
5、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按期归国后,应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总结,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经所在党组织考察确无问题和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方可恢复组织生活,党龄应连续计算,并补交出国、出境期间的党费;预备党员归国后,经考察确无问题的,可按期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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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
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阑珊灯火,映照旧阁。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
7、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流年为祭。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娇靥。冗长红尘中,一曲浅吟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如水。寂寞琉璃,荒城繁心。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如烟流年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
8、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你踮起脚尖,彼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生活总不完美,总有辛酸的泪,总有失足的悔,总有幽深的怨,总有抱憾的恨。生活亦很完美,总让我们泪中带笑,悔中顿悟,怨中藏喜,恨中生爱。
9、海浪在沙滩上一层一层地漫涌上来,又一层一层地徐徐退去。我与你一起在海水中尽情的戏嬉,海浪翻滚,碧海蓝天,一同感受海的胸怀,一同去领略海的温情。这无边的海,就如同我们俩无尽的爱,重重的将我们包裹。
10、寂寞的严冬里,到处是单调的枯黄色。四处一片萧瑟,连往日明净的小河也失去了光彩,黯然无神地躲在冰面下恹恹欲睡。有母女俩,在散发着丝丝暖意的阳光下,母亲在为女儿梳头。她温和的把头发理顺。又轻柔的一缕缕编织着麻花辫。她脸上写满笑意,似乎满心的慈爱永远装不下,溢到嘴边。流到眼角,纺织进长长的。麻花辫。阳光亲吻着长发,像散上了金粉,闪着飘忽的光辉。女儿乖巧地依偎在母亲怀里,不停地说着什么,不时把母亲逗出会心的微笑,甜美的亲情融化了冬的寒冷,使萧索的冬景旋转出春天的美丽。
11、太阳终于伸出纤纤玉指,将青山的柔纱轻轻褪去。青山那坚实的肌胸,挺拔的脊梁坦露在人们的面前,沉静而坚毅。不时有云雾从它的怀中涌起,散开,成为最美丽的语言。那阳光下显得凝重的松柏,那苍茫中显现出的点点殷红,那散落在群山峰顶神秘的吻痕,却又增添了青山另外的神秘。
12、原野里那郁郁葱葱的植物,叫我们丝毫感受不到秋天的萧索,勃勃生机与活力仍在田间高山涌动。谷子的叶是墨绿的,长而大的谷穗沉甸甸地压弯了昨日挺拔的脊梁;高粱仍旧那么苗条,满头漂亮的红缨挥洒出秋的风韵;那纵横原野的林带,编织着深绿浅黄的锦绣,抒写出比之春夏更加丰富的生命色彩。
13、终于,心痛,心碎,心成灰。终于选择,在月光下,被遗忘。百转千回,早已物是人非;欲说还休,终于咫尺天涯;此去经年,你我终成陌路。爱你,终是一朵花开至荼糜的悲伤,一只娥飞奔扑火的悲哀。
14、世界这么大,能遇见,不容易。心若向阳,何惧忧伤。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有很多烦恼,痛苦或是快乐,取决于你的内心。人不是战胜痛苦的强者,便是屈服于痛苦的弱者。再重的担子,笑着也是挑,哭着也是挑。再不顺的生活,微笑着撑过去了,就是胜利。
15、孤独与喧嚣无关,摩肩接踵的人群,演绎着身外的花开花谢,没谁陪你挥别走远的流年。孤独与忙碌迥异,滚滚红尘湮没了心境,可少了终点的奔波,人生终究一样的苍白。当一个人成长以后,在他已经了解了世界不是由鲜花和掌声构成之后,还能坚持自己的梦想,多么可贵。
16、生活除却一份过往和爱情外,还是需要几多的遐思。人生并不是单单的由过往和爱情符号所组成的,过往是人生对所有走过岁月的见证;因为简单,才深悟生命之轻,轻若飞花,轻似落霞,轻如雨丝;因为简单,才洞悉心灵之静,静若夜空,静似幽谷,静如小溪。
篇二: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
()/党团工会/党课教育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问题
1、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过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只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因此,对于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2、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区分几种界限:注意把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人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
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党员队伍建立正常的进出口机制,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普遍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个党员懂得在新时期如何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要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1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整顿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对那些因组织软弱涣散而产生的不合格党员,应先整顿组织,过一个时期再视情况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党员目标管理、“创先争优”等制度结合起来。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贯彻“惩前毖后,
篇三: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先进性的重要组织措施。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员标准,统一衡量,慎重对待,宽严适度,不定比例,不提指标,不搞运动。
一、严格掌握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确定不合格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若干政治生活的准则》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衡量。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革命意志衰退,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不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
2、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较深,坚持错误的政治观点,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见利忘义,贪图享乐,引起群众严重不满;弄虚作假,言行不一,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经常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5、不宣传党的主张,不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不能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6、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自由主义严重,泄露党内机密,危害党内团结。
7、党性原则不强,不能同错误的思想作斗争,不能抵制腐败现象。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畏缩不前,甚至躲避逃脱。
8、其它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二、劝退不合格党员一般程序
劝退不合格党员是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1、初步确定劝退对象。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党支部依据平时和民主评议党员中所掌握的情况,认定不合格党员,初步确定劝退对象,并进一步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召开支委会形成初步意见。在召开支委会前,党小组要开会讨论,提出建议,供支委会参考。在支委会上,要详细听取调查核实情况。严肃认真地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会后党支部负责同志要喝劝退党员本人谈话,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本人意见,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并对其意见、说明、申辩认真研究处理。
3、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定。在支部大会上,支委会应向全体党员报告对劝退党员的教育情况,本人态度以及
劝退的理由。劝退党员可发表意见,进行说明和申辩。经过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决定。会后,党支部要将劝退党员决定、调查材料同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劝退决定,并做好劝退党员的思想工作。
党员被劝退后,其《入党志愿书》仍保留在本人档案中,不能随意处理。如果劝退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有决心改正错误的,可限期改正错误。限期改正错误只是用于正式党员,时间不超过1年,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对限期改正期满,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自行脱党党员的除名程序
《党章》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对这样的党员应予除名。首先支委会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楚是否已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查清原因。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报告调查情况,本人进行申辩,讨论处理意见,经过讨论,认定确属自行脱党者,应当决定予以除名。支部大会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到会,如本人拒不参加,支部大会也可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四、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处置程序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向党组织提出退党,表明他不愿意履行党员的义务,已丧失了党员的起
码条件,因此应同意其退党。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必须由党员本人提出书面退党申请,党支部负责同志要找其谈话,弄清原因,及时帮助教育。如果本人坚持退党,经支委会研究,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五、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
一是注意把由于思想认识问题,说过一些过头话,同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二是注意把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并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决绝接受教育、不愿用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人区别开来;三是注意因个别党组织不健全、放弃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正常的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工作不负责区别开来;五是注意因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拒绝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六是注意把工作中因和个别领导有矛盾,同时消极抵触党组织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区别开来。
篇四: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方式有哪些?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1)限期改正。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意,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在确定是否劝退某个党员出党时,党组织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其表现要进行全面的历史
的分析,弄清楚原因,分析有没有转变的可能和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努力做到本人心服口服,不伤感情。劝告党员退党,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果本人坚决不退,并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会可根据情况决定其限期改正,时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再由支部大会讨论,根据其表现,确定是否劝其退党。对那些既不愿退党,又没有决心改正的党员,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宣布将他除名。不能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期限。
(3)党内除名。党内除名是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形式。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对要求退党者除名,是指对那些改变了共产主义信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做一个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的党员,在弄清楚情况以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对那些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应当劝其退党,但经党组织耐心劝说本人坚持不退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可以宣布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生效。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
篇五: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
不合格党员的“退路”
作者:暂无
来源:《廉政瞭望》2013年第5期
根据统计数据,截止到2011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有8260.2万名,是世界第一大党。而长期以来,除了老党员离世和因“大问题”被开除党籍者,绝大部分人享有实际上的“党员终身制”。
有专家认为,如何完善退出机制,使得入口严格,出口通畅,形成组织内的良性循环,正是中共党建工作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数次“扩容”存隐忧
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孙应帅,是国内长期跟踪研究“中国共产党党员数量与结构变化及发展趋势”为数不多的专家之一。孙应帅分析,中共的党员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其发展轨迹受到各个历史时期具体的政治形势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例如,建国前,国共第一次合作后,党员得到迅速发展,到1927年党员已发展到近6万名。但是,随着大革命的失败,党员的发展出现了一次负增长,“白区”的党员损失殆尽,党的六大也不得不在异国他乡召开。
而中共党员的第一个恢复性增长是在1928年以后至解放战争时期,由1928年的4万余人发展到建国初的449万人,人数增长100余倍。
建国后,党员数量迅速扩大,很快产生了第二次增长高峰。至1956年八大召开,中共党员已突破1000万人,是1945年七大时的8.8倍。
“党员整体数量的第三次大幅增加是文革时期”,孙应帅说,“毛泽东在整党建党中提出‘吐故纳新’、清除废料、吸收新鲜血液的思路和要求。党员人数由1969年的2200万迅速增加到1977年的3500万。”
改革开放以来,党员扩容再次经历两轮大发展。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提出“制度建党”与干部“四化”,约90万名老干部退到二、三线,8万多名中青年干部被选拔到县以上各级干部队伍中来。从1982年到1992年,全体党员的数量也由3965.7万增加到5100万,十年增加1200万。十七大后,在“全面建党”的大思路下,党员数量和构成再次呈现显著变化,2008年全国党员总数为7593.1万名,与十六大、十五大相比,分别增长了l3%和25%……
党员队伍越来越大,党的事业兴旺发达,但与此同时,党员流动性越来越大,基层流动党员比重增加,不少人的党组织关系只装在档案袋中;另一方面,一些缺乏坚定信念、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也进入党内,甚至拥有一定影响力。
各地探索退出机制
专家称,为保持党员先进性,入党时有严格限定,发展党员也有一定标准。即使入党后,有些党员动机不端正,也可以通过教育使其端正。但一些人往往不能改正缺点和错误,这时,党员退出机制就应开启。党章对此有明文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因此,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是依照党章规定采取的正常措施,不应将其与开除党籍、违法犯罪等问题等同看待。
不过,长期以来,“退党”被看成是个人政治生命的终结,还有人把它视为个人有严重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因此,党内不敢轻易启动建立“退出机制”。
但随着近年来的形势变化,通过民主评议党员等途径,将不合格党员处置出党,各地也陆续开始了一些尝试。
2009年,山东省兖州市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退出机制的意见》,试图以强化党员主动退党和推行处置不合格党员票决制为突破口,使党员队伍保持纯洁性和先进性。
这份文件最吸引人之处,是对党员主动退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文件称,按《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如果一名党员不再信仰共产主义,不愿履行自己的入党誓词和党员义务,或不愿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可以提出主动退党。另外,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经教育不愿改正缺点和错误的,也可以主动退党。
该意见还特意规定,要分清主动退党与被动退党的区别,“在党内和社会上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使退党者能心情平和,没有思想包袱。”
不过,自《意见》实施以来,当地还没有一起退党案例发生。因此,兖州试点更像是一次警告,其规范意义大于惩处。
而在200公里开外的寿光市,去年5月开始启动的党员登记工作,力度则更大。在这次登记过程中,102名不合格党员被清退。其中,68人有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违纪违法行为,另34人是因为平时发挥作用差、民主评议中票数低而被清退。
舆论认为,山东寿光在打破党员终身制上迈出了一大步。这次登记,把一些平时不履行党员职责和义务、不参与组织生活、将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工作平庸、丧失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也放在了清退之列。
当然,在一些地方,推行退出机制也引发了不小争议。如广东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了8个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试点单位,而各试点所制定的“不合格”标准却不尽相同。例如东莞市寮步镇,在参照党章的基础上增加了“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规上访”等标准。可有学者质疑,如何界定“违规上访”本身就很模糊,党员向上级申诉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证,以“违规上访”来判断党员合格值得斟酌。
应该说,建立党员退出机制只是一个方面,还有与之相对应的党员进入机制。中国共产党每年都要新发展党员几百万,特别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党员占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导致一些地方或单位,为了完成发展党员“指标”,不得不降低进入“门槛”,“在矮子中选高子”,以至于一些“先天就不合格”的人,混进了党员队伍,影响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专家认为,党员队伍应把好“进入”和“退出”两道关口,实行“严进宽出”,进退“双轮驱动”。一方面,应适当减少发展党员数量,取消发展指标,提高进入门槛,宁缺勿滥,确保发展党员的整体质量;另一方面,借鉴山东寿光做法,通过党员重新登记,严格调查摸底、学习教育、个人申请、自我评价、民主测评、组织决议及集中考察、严格审批、善后处理等各个程序和环节,将不合格党员清理出去,永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