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8篇)
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文章内容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8篇)

时间:2024-09-07 14:45:07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一1500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深感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反腐败工作和整体治理体系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学习,我对监察制度的原理和运行机制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加深了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首先,我感慨于监察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监察制度。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监察权,监察对象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具有较为广泛的范围。同时,监察委员会还设立了预防腐败专项机构,对于预防腐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些创新举措为我们在全面从严治党道路上前进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法律保障。

  其次,我深刻认识到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于反腐败工作的内容和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查办职务犯罪和行使监察执法职责,强调了监察委员会要加强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深挖细查腐败问题。这表明反腐败工作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腐败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加强监察力度,还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工作作风,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另外,我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加强问责机制的规定表示赞赏。监察委员会对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进行问责,对于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严肃工作纪律,提高监察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监察委员会还通过报告工作情况、提请党委落实问责等方式,加强了监察工作的协调性和配合性,推动了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推进。这对于维护公职人员的权益,保持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我还要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于加强国际合作、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视。条例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可以与国外监察机关和执法部门开展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同时,还对于追逃追赃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指出监察委员

  会可以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合作,协助调查追逃追赃工作。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加大反腐败力度,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反腐败事业的发展。

  总之,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我对我国监察体制的创新和健全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监察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为我们在全面从严治党道路上前进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法律保障。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使我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加强问责机制和加强国际合作、追逃追赃工作的规定对于反腐败工作的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相信,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下,我国反腐败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

篇二: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通用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是我国监察工作的基本法规,它的出台对于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监察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我深感其内涵丰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指导性。下面是我对该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监察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监察工作的目标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个目标下,该条例明确了监察工作必须遵循法律的原则,例如依法履职、公正廉洁、权责一致等。这些原则的确立,对于提高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权力的行使做出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是行使监察权力的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该条例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限设定等,以及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协调关系,具体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权力范围和监察活动的程序。这些规定为监察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调查、审查羁押、取保候审等程序的具体规定,实现了监察活动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确保监察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条例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

  隐私等敏感信息的处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对监察工作人员的监督和问责制度,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工作的制度安排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规定了监察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和考核评价机制。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了监察工作的高效运行和持续发展。这些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为监察工作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学习让我深刻认识到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进一步增强了我对该领域的兴趣和热情。学习过程中,我对监察法律法规的掌握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对相关监察工作的操作和实践具有了一定的指导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坚持依法履职、公正廉洁,努力把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为推进我国反腐败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解读和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该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篇三: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篇四: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一、对新的《监察法》有新的理解

  1.《监察法》是我国推进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它既明确了监督体系设置的根本目标,也阐明了此类设置的基本原则及机制,体现了“法治”思想和“党管党”方针,在深化改革开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监察法》明确了各类监督职责,既强化了党的领导下的国家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又构建了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体系,以更加科学有效的手段及机制保证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会道德主导能力、社会自我约束能力及其他监督和检验功能,有助于真正建设社会公正、公平、文明的法治社会。

  二、重新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1.实施条例是《监察法》的重要补充,具体规定了《监察法》的实施手段,在充分发挥《监察法》的功效的同时,也更进一步保障了其实施的质量。

  2.实施条例分为《行政监察实施条例》和《司法监察实施条例》,切实规范了党政机关及法院司法监督工作,强化了一层监督、全面监督、适时监督、社会监督的内容,引导行政机关和法院科学发展方向,提升了相应实施工作的效率及质量。

  三、对新的实施条例未来重要作用的认识

  1.这项实施条例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推动行政机关和法院抓好职责落实,更好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有效提升行政监督的负责性与权威性。

  2.实施条例明确了党政机关和法院在处理行政行为及本身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时的职责,更加严格的监督制度将有助于给予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监督对象应有的惩罚,进一步形成良好的反腐败观念和社会风尚。

  3.实施条例将有助于更好地构建真正健全的监督体系,奠定法治常态,使能够有效履行党和国家对人民的统一领导、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监督的组织责任。

篇五: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三

  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条例》〔以下称《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近年来,随着监察理论的不断丰富,监察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进步监视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同时,监察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局部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还不够顺畅等等。

  《条例》分为总那么、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等9章,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根底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条例》共9章287条,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根底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内容。比方,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范围逐项作出细化。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入监察对象,《条例》用列举的方式细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解决了局部监察对象界定不够明确的问题。

  《条例》对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管辖权限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条例》进一步标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犯罪的界限,办理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并不是由监察机关包办代替其他机关的侦查,各机关对互涉案件还是应当分别依职权立案,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管辖范围内的职责。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调查权限:留置措施。采取留置措施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受到社会关注。《条例》对留置措施执行、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延长留置期限、解除留置措施等都作了细化规定,还细化了留置后依法通知被留置人员单位和家属的有关要求,强调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等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各级监察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留置适用明确制度根据,标准留置措施使用,确保监察工作依法开展。

  《条例》对监察工作各环节的程序要求作出全面规定。标准调查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等。邹开红表示,《条例》紧紧围绕标准监察权的运行来构建监察程序。在各个环节中贯穿落实法治原那么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穿、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明晰、流程标准、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保证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视”。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保险箱”,《条例》通篇都贯彻了监察机关要承受最严格约束和监视的要求,将理论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视机制。一是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指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视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审议意见办理的要求。三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视,强调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标准工作流程,强化权利制约。

  监察法施行条例与监察法、监察官法都是国家反腐败立法和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调整和标准国家监察工作,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加强监察工作标准化、法治化、正规化建立的重要法律法规。监察法是标准监察工作的根本法律,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监察官法是根据宪法和监察法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聚焦监察官制度作出标准;《条例》是根据监察法制定的监察法规,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全面标准监察工作的根底性、骨干性法规。所以,三者的位阶、效力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互相支撑、互为补充,共同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篇六: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本条是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职责,推动国内有关单位积极履行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职责。

  本条分为三项。第一项规定了“追逃”。“反腐败国际追逃”,是指对于逃匿到国(境)外的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情况下,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工作将其追捕归案。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引渡是利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开展境外追逃的正式渠道和理想方式,遣返、劝返、异地起诉等是引渡之外的替代措施。

  一是引渡,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引渡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当前的主要原则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条约前置主义。

  二是遣返,又称移民法遣返,是指由我国向外逃所在地国提供外逃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和伪造护照等虚假身份情况,让所在地国根据移民法规,剥夺其居留地位并强制遣返至我国或第三国。

  三是异地起诉,是指在我国无法行使管辖权时,通过让渡管辖权给外逃所在地国,支持外逃所在地国依据本地法律和我们提供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判刑。外逃人员被定罪判刑后,往往会被强制遣返,届时可将其递解回国接

  受法律制裁。

  四是劝返,是指对外逃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劝返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手段是对犯罪嫌疑人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承诺从轻处理条件,促使其心理上发生根本转变。

  五是非常规措施。比较常见的有两种,(1)绑架,采用绑架的手段将在逃人员缉捕回国;(2)诱捕,将犯罪嫌疑人引诱到诱骗国境内、国际公海、国际空域或有引渡条约的第三国,然后进行逮捕或引渡。由于未经主权国家的批准擅自开展调查活动,会触犯所在地国家刑事法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引发外交纠纷,因此,实践中,绑架或诱捕手段很少使用。

  第二项规定了“追赃”。“反腐败国际追赃”,是指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通过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追回犯罪资产。具体而言,开展追赃国际合作的手段主要有:

  一是在开展引渡、遣返等追逃合作的同时,随时请求移交赃款赃物。针对携款外逃的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我国依据双边引渡条约或多边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向嫌犯所在地国提出引渡请求时,一般情况下都会随时提出“移交赃款赃物”的请求,或在引渡的同时开展追赃国际合作。

  二是协助赃款赃物所在地国根据其国内法启动追缴程序,然后予以没收和返还。西方国家大多详细规定了犯罪所得没收制度和资产返还程序,美国除刑事没收外,还设有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条件的民事没收制度。实践中,没收返还的范围还可及于犯罪所得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犯罪资产、设备或其他工具。

  三是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在赃款赃物所在地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追回犯罪资产。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因贪污、挪用公款、侵占

  等犯罪遭受物质损害的受害人(或单位),针对其受到损失的财产部分,有权以民事原告的身份向法院对侵权人(以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等)提起财产侵权或确权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被告返还侵权之物或赔偿损失。

  四是在我国国内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由法院作出没收判决后,请求赃款赃物所在地国予以承认与执行。刑事诉讼法设定了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可由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作出没收裁定,然后请求涉案资产所在地国予以承认和执行。

  第三项规定了“防逃”。“防逃”,是指通过加强组织管理和干部监督,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完善防逃措施,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外逃。“未雨绸缪”胜过“亡羊补牢”,要坚持追逃防逃两手抓,在加大追逃力度的同时,做好防逃工作,建立健全不敢逃、不能逃的有效机制。

  一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关组织和单位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把功夫下在平时,关口前移,做好预防工作。要及时掌握公职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了解最新动态,对关键岗位人员多警醒,对苗头性问题多过问,对有外逃倾向的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是完善防逃措施,筑牢防逃堤坝。要严格执行公职人员护照管理、出入境审批报备制度,认真落实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裸官”清理,做好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检察机关、执法和司法机关查办案件要设置防逃程序,不能在立案前出现管控“真空”。对重点对象要及时采取监控措施,让企图外逃分子“触网”回头。

  要加强反洗钱工作,切断非法资金的外流渠道,冻结腐败分子在国内的动产不动产,堵住赃款外流渠道。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被调查人外逃、赃款赃物转移,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都有责任。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落实防逃各项任务部署。发现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情节的公职人员企图外逃要立即报告、迅速处置,该采取措施的就要及时采取措施,该立案调查的就要尽快调查。如果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了问题不报告或采取措施不及时,都是失职失责,必须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涉及面广、工作复杂,需要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发挥相关单位的职能作用。尤其是防逃工作,国内各相关单位不能各自为战,要协调配合,加强分析研判,发现公职人员可能外逃蛛丝马迹的,应当及时启动防范措施。

篇七: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范监察机关的职权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职权的权威和尊严。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对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和问题进行调查,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严肃和高效。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察工作的规则和程序,提高监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察机关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二章

  监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各级监察委员会,分别履行监察职权。

  第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职权和工作需要,设立办公机构、调研

  机构等,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保障支持。

  第七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权,可采取监察调查、约谈提醒、询问讯问、查封、扣押、搜查、冻结、扣押、侦查取证等措施。

  第八条

  监察机关在监察调查中,应当确保被监察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涉及的案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听取被监察人的陈述和辩解。被监察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并享有辩护权。

  第九条

  监察机关可能对监察对象的行为不满意或者具有问题线索,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党籍和行政职务等处分。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加强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自我纠正,做到公正廉洁、规范有序,保持机关的公信力和公开透明度。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机关成员的监督和问责制度,对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国家案件的监察工作,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党和国家领导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和民主。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范监察机关的职权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旨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职权的权威和尊严。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对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和问题进行调查,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严肃和高效。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察工作的规则和程序,提高监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察机关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二章

  监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各级监察委员会,分别履行监察职权。中央监察委员会行使对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国有重要企事业单位的监察职权,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对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监察职权。

  第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职权和工作需要,设立办公机构、调研

  机构等,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保障支持。监察机关的办公机构负责协助监察机关开展案件调查、文件管理、行政事务和综合协调等工作。调研机构负责针对性的调研和政策研究。

  第七条

  在执行监察职权的过程中,监察机关拥有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可以采取监察调查、约谈提醒、询问讯问、查封、扣押、搜查、冻结、扣押、侦查取证等措施。

  第八条

  在监察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应当确保被监察人的合法权益。被监察人有权要求在法定程度内保守案情秘密,并享有陈述和辩解的权利。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听取被监察人的陈述和辩解,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定。

  第九条

  监察机关在对监察对象进行调查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情节,权衡利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事实,适用合理处分,并且可以采取不同程度的处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党籍和行政职务等处分。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加强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自我纠正,做到公正廉洁、规范有序,保持机关的公信力和公开透明度。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机关成员的监督和问

  责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职权的监督,确保职权的合法合理行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国家案件的监察工作,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党和国家领导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和民主。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协作和配合,依法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监察法和本条例,加强对公民的监察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之前制定的、与本条例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通过对监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监察手段和措施、监察工作的监督和问责等方面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强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调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和规范,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本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

  一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的长期发展。

篇八: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近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精心研读,加深了理解,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都得到了提高。

  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更得到了全国广大党员群众的坚决拥护,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勤于学习,提高素质。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勇于担当,落细落早。身为纪检工作者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政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法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经党中央批准,《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的制定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感悟思想之旗领航向,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条例》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不断提高七种能力。严格落实五抓五提升,按照承担工作任务责任清单,认真参加学习培训,提升自己政治站位和履职能力,严格做到纪法贯通、灵活运用、有效衔接,提升监督质效和案件办理质量,继续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歇。

  坚持学思践悟重在行,立足本职严格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中,对监察工作作出更细致的要求,对证据、谈话、讯问、询问等措施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我们开展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认真学习《条例》,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准确理解调查范围、明确监察职责和措施使用规范、领会监察程序分解环节,把握自身职责定位,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保审查调

  查程序合法,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争做纪检监察铁军一员。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切实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四个统一,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做到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临河区纪委监委组织委机关全体干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由案件审理室副主任赵瑞同志对《条例》进行领学,并结合工作实际对重点章节进行深入解读。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的主要亮点,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干部们对监察法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