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政治监督实施办法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第一种形态”的运用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
(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
(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
(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
(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
(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条
各级纪检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认真研判分析反映党员的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处置;经批准也可委托被反映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核实,并强化谈话核实情况的监督把关,对拟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纪检机关关于对问题线索处置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监督审核的要求规范执行。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提醒或警示谈话。主要针对党员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进行事前提醒。
(一)实施主体:与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其他党员谈话,应由其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确定专人组织开展。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相关问题线索,制定谈话方案;
2.实施提醒或警示谈话;
3.实施主体将提醒或警示谈话内容记录于《提醒或警示谈话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
批评教育。主要针对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但尚不构成违纪的,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
(一)实施主体: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开展批评教育。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问题线索,制定批评教育方案;
2.实施批评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被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3.实施主体将批评教育内容记录于《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主要针对党员需要公开说明的问题,要求其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将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一)实施主体:要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上一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派员参加;要求其他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分管该党员的领导参加。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提出会议议题;
2.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被要求说明对象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3.实施主体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民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
4.对民主(组织)生活会有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要求说明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责令检查。主要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令检查内容、形式和实施时限;
2.被责令检查对象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明确整改期限;
3.实施主体将责令检查相关情况记录于《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5.实施主体检查被责令检查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通报。主要针对党员所犯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错误,进行书面通报,对当事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党员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对党员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
2.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记录于《通报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通报对象的整改情况组织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一)实施主体:被诫勉对象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对象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实施程序:
1.对拟采用诫勉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各级纪检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确定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制定诫勉谈话方案;
2.实施主体实事求是地向被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填写《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
3.被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后报上一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完毕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和相关材料扎口报送。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督处置的,应报送至各级纪检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凡是纪检机关交由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处置的,应按原交办渠道报送至纪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凡是各级纪检机关直接处置的,承办部门应报送至同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第二种形态”的运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三)其他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措施,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第十六条
第二种形态处置方式:
(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二)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对党员给予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轻处分、撤销资格等其他组织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组织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第四章
“第三种形态”的运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降职以及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的。
第十九条
第三种形态的处置方式:
(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二)重大职务调整:降职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第二十条
对党员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重处分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
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第五章
“第四种形态”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有关党组织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党员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有关党组织应运用第四种形态,及时对违法党员作出纪律处分。
第六章
各种形态的转化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和有关党纪党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有悔改表现的,或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等条件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二十四条
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应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二十五条
实施形态之间的转化,由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处置的,应由其提出转化建议,报上一级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由各级纪检机关处置的,应由其承办部门提出转化建议,经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报同级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政治监督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年轻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实施办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呈现出了高速发展的趋势。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各级领导干部需要不断地进修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作为新一代领导干部,年轻干部在日常管理监督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如何加强年轻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一、对年轻干部进行培训教育
首先,加强年轻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和教育。通过培训教育,可以提高年轻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让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和生活的要求。培训教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政治理论教育。年轻干部要注重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党的思想路线和决策部署。要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武装,提高政治素养。
2.业务知识培训。在熟悉了业务之后,年轻干部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增强实际操作能力。
3.管理技能培训。年轻干部要注重管理技能的培养,如有效的沟通管理、团队协作、目标管理、人际关系处理等。这些技能的掌握将有助于提高年轻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其次,要加强年轻干部日常管理的监督和实施,需要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要正确处理好保证个人自由与集体效果之间的制度问题,对工作内容和实施办法进行规范和约束,制定出详细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章制度,使所有年轻干部都要按照制度和规定来执行任务,克服个人行为、个人主义和自我放纵的问题。同时,要加强领导班子的协同作用,形成监督和管理的体系。
三、加强工作监督
我们要加强工作监督,既要注重监督过程,也要注重监督结果。对于年轻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监督督促着干部们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制定出细致的工作计划和规划,把每一项任务都落实到位。领导要加大对年轻干部工作的跟踪监督,通过周报、月报、季报等形式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得知工作细节,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留有退路
要激励年轻干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不是让他们感觉到惟我独尊,不断增强他们的信心和动力。同时,领导也需要掌握一个基本的规律,即拥有留有退路的思想,提高干部发挥功能的空间。这样,年轻干部在面对困境的时候就能够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积极思考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如何加强年轻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实施办法是一项
重要的任务,也是一件繁琐的事情。只有在不断的实践和检验中,才能总结出更为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同时,对年轻干部进行培训教育、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工作监督以及留有退路的思想,才能更好地激发年轻干部的潜能,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和素质,实现个人和团队的共同进步。
篇三:政治监督实施办法
履行政治监督责任及个人整改措施
近年来,我国政治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弱项和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履行政治监督责任,各级领导干部需要从个人角度出发,积极实施个人整改措施,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监督水平。
一、政治监督工作的弱项
1.机制不完善。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政治监督工作机制尚不健全,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2.依法监督不到位。一些领导干部对政治监督法规法纪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对于政治监督工作重视不够。
3.监督手段单一。一些监督部门只注重对表面现象的监督,对于深入调查和挖掘问题的能力不足,致使监督效果不够理想。
二、履行政治监督责任的重要性
1.保障国家政治清明。政治监督是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通过政治监督,才能保障国家政治生态的清明和健康。
2.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政治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各种政治问题,及
时排除隐患,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3.推动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形象建设。政治监督有利于加强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推动其形象建设,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个人整改措施的重要性
1.重树政治监督意识。领导干部需要重树政治监督意识,将政治监督责任作为自己肩负的重要任务,深刻领会其重要性。
2.增强政治监督能力。领导干部需要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监督能力,熟练掌握各种政治监督手段和方法。
3.严格执行政治监督法规。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政治监督法规,依法履行政治监督职责,严格自律,杜绝任何违法行为。
四、改进政治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1.完善政治监督工作机制。加强政治监督工作机制的建设,明确各级监督部门的职责,完善监督工作的程序和流程。
2.深化政治监督改革。对政治监督工作进行深化改革,探索出适合当
前国情的政治监督模式,提高政治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3.加强监督力量建设。加强政治监督部门和人员的建设,提高监督力量的专业化和素质,增强政治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履行政治监督责任是每一位领导干部应尽的重要职责,需要通过不断增强自身的政治监督意识,加强个人整改措施的实施,积极探索改进政治监督工作的办法和措施,为保障国家政治生态的清明和健康做出积极贡献。四、改进政治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4.完善监督机制和程序。加强对政治监督工作机制和程序的建设和完善,建立健全的监督流程和标准化的操作程序,确保政治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要加强对监督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的监控和整改,及时进行补救和调整,以确保政治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5.强化监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政治监督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不偏袒不纵容,对所有涉及政治监督的事务都要进行公开透明的处理。建立权责清晰的监督机构,明确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6.强化协同合作。政治监督工作涉及多个不同领域和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形成政治监督工作的合力。各级监督机构要紧密协作,相互
配合,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确保政治监督工作的高效推进。
7.提高监督部门的专业化水平。政治监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业务素养,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各类监督任务,提高政治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落实个人整改措施的重要性
1.个人整改措施是领导干部加强政治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只有通过加强个人整改,才能更好地落实政治监督责任。
2.个人整改是领导干部履行政治监督责任的具体行动,只有将政治监督责任转化为个人行为,才能真正起到政治监督的效果。
3.个人整改是领导干部提升政治监督能力的关键举措,只有通过不断整改和自我完善,才能更好地履行政治监督职责。
六、落实个人整改措施的具体方法
1.自我审视。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不断审视自己在政治监督工作中的角色和作用,及时发现个人在政治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2.加强学习。领导干部要坚持不断学习,积极了解各种政治监督工作的最新理论和实践,及时充实自己的监督知识和经验,提高个人政治监督能力。
3.提高自身修养。领导干部要注重提高自身政治修养和道德情操,加强自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4.强化责任担当。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责任担当意识,坚决履行自己的政治监督责任,勇于担责、积极作为,在政治监督工作中敢于担当,不推诿、不逃避。
七、总结
政治监督工作是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加强政治监督工作的建设和完善,以及领导干部加强个人整改措施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政治清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推动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形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坚持政治监督工作的改进和完善,不断加强领导干部的个人整改措施,才能更好地履行政治监督责任,为国家和人民的发展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