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20(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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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20(4篇)

时间:2024-08-19 16:15:06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21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

  为加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或公司)境外投资管理,推动公司提升国际化经营?平,根据国务院和国资委及国家有关部委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投资管理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第?条

  制定本办法依据的主要?件和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三)《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16-2020年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中国铁建发展〔2017〕26号)。(四)《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国铁建董〔2017〕102号)。(五)《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项?建设管理暂?办法》(中铁建资本〔2018〕66号)。(六)其他有关?件、制度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境外从事的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及与主业相关的股权投资、投资并购和其他类型投资。投资总额是指在境外投资项?上资产、权益投?以及融资、担保的总额。本办法所称境外重?投资项?,是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境外特别重?项?,是按照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股东会研究决定的项?。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公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四条

  公司境外投资以把握投资?向、严格决策程序、规范投资运作、提?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通过建?风险控制有?的境外投资管理体系,推动提升境外投资管理?平。第五条

  各投资主体单位是境外投资项?的执?主体和责任主体。各投资主体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司境外投资管理要求,建?健全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创新境外投资管理模式,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努?开拓境外市场。第六条

  加强境外投资项?专项审计,及时开展境外重?投资项?中期评价及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责任追究。第七条

  公司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战略引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提升创新能?和国际竞争?。(?)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三)风险可控。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融资能?、?业经验、管理?平和抗风险能?等相适应。(四)合理回报。加强项?论证,严格过程管理,提?投资收益?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系统协作。明确各层级各单位境外投资业务发展定位,优势互补,抱团出海。(六)互利共赢。树?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条

  以下投资?为不适?本办法:投资主体?于境外办公及?活?房和车辆、施?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及建设?经营性?产基地和车间的投资?为。第?章境外投资?向和专业选择第九条

  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委、商务部、?民银?、外交部等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向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通过深化国际合作,提升企业境外全产业链市场竞争优势。第?条

  ??企业??优势,依托海外?程承包重点区域和国家的经营?络,重点推进有利于“?带?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励开展以下领域与业务板块境外投资:(?)通过BOT/PPP+EPC带动?程总承包及设备出?。

  (?)铁路、公路、?电、港?、城市地铁及?态环保等领域特许经营。(三)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要求的房地产开发。(四)与主业相关的股权投资、基?类投资及投资并购。(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源类投资。(六)以服务主业为?的,在境外买卖有价证券(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来获取收益的投资。(七)其他主业类投资。第??条

  开展海外投资并购必须完全服务公司主业发展,要在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战略风险、市场风险、整合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的前提下,以取得明确的项??持为?标,以专业运作?才为保证,谨慎稳妥进?。第??条

  聚焦主营业务板块,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主业投资的,须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开展,并应当报送公司履?审批程序。第三章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责第?三条

  公司境外投资业务实?“统?决策、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主体负责”的管控体系。公司海外部是境外投资业务运?的统筹管理部门,履?境外业务运?管理、协调、监督等职责。公司资本运营部是境外投资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境外投资业务的管理制度制定、投资评审、投资管理监督等?作。公司房地产部是境外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境外房地产业务管理制度制定、项?评审和投资管理监督等?作。公司其他部门为境外业务运?提供专业?撑和协同,按照职能划分对境外投资业务实?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四条

  境外投资专业平台公司、中?集团、国际集团和公司确认的具有外经资格的单位是境外投资主体单位,负责境外投资项?的信息筛选、投融资论证分析、投融资策划和投融资?案实施,履?境外投资责任。第?五条

  中?集团、国际集团为海外投融资经营管理平台,要充分发挥海外经营中的信息优势、市场优势、商务优势、?端资源优势,在各?较有优势的国别市场和专业领域,加强信息跟踪、经营承揽,统筹协调各单位形成统?的竞争能?,提?市场竞争?平。第?六条

  重?项?必须由境外投资专业平台公司投资,中?集团、国际集团可在??投融资能?范围内独?投资?中型项?。公司确认的具有外经资格的单位,在境外投资专业平台公司、中?集团、国际集团主导下可根据??情况适量参与少部分投资,或根据??情况适量独?投资?型项?。公司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再参与境外项?投资。第四章信息跟踪及投资管理流程第?七条

  所有境外投资项?必须履?信息筛选策划、项??项、论证评审(含专业评估)、投资审批、投资实施五个控制环节。第??条

  投资主体负责境外投资项?的筛选策划,并按规定及时向资本运营部报送项?信息。项?信息主要包括信息来源、项?建设内容、预计投资?额、潜在合作?背景、投资?的地国别投资环境、需予以注意的主要问题等内容。第?九条

  投资主体在经过项?筛选策划以及必要的前期考察后,对拟启动实质性?作的境外投资项?,均须履?内部?项程序。投资主体单位进?项??项后,及时报公司备案。第??条

  对确定参与投标(投资)的项?,投资主体单位在履?完成内部有关程序的前提下,要在不晚于投标前30天,向公司上报项?请??件,履?公司相关评审决策程序。请??件要按照公司规定要求进?编制,并?少包括以下内容:

  (?)项?基本情况,包括项?概况、业主情况、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外部拟合作伙伴资信情况;及是否符合公司投资?向和专业选择等。(?)项?合规性情况,包括所在国政府批准实施有关?件和推进安排。(三)项?运作模式,包括项?投资模式、合作模式等。(四)融资?案,包括项?融资可?性、政府回购资?来源及担保形式等,国家外汇管理要求等。(五)项?可?性分析和投资评估报告。(六)投标竞标点及效益预测分析。

  (七)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内部合作分?与投标安排。(九)结论与建议。第???条

  各投资主体单位要根据企业发展?向、市场信息跟踪情况和公司境外投资发展要求,制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经本级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规定时间前报送公司。公司根据各投资主体的年度投资计划制定全公司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10?前报送国资委备案。第???条

  境外?主业投资要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单独列?,未纳?年度计划的境外?主业投资,公司原则上不予审批。各投资主体单位要严控境外?主业投资,全公司境外?主业投资要控制在国资委核定的?主业投资?例内。第??三条

  对公司批复并纳?实施的境外投资项?,要在符合所在国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司《资本运营项?建设管理暂?办法》(中铁建资本〔2018〕66号),对项?资质使?、参建单位选择、初步设计审查、概算调整、投资控制等环节,严格履?公司相关管理程序。第五章境外投资决策管理第??四条

  境外项?投资决策要根据项?类别、投资规模和收益标准,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国铁建董〔2017〕102号)有关规定,严格履?相关评审决策程序。为控制投资风险,?论境外投资额度??,均报公司履?评审决策程序。房地产业务年度投资?案列?公司年度总体投资?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在批准的年度总体投资?案内获取的房地产项?,由公司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领导?组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授权总裁审批。第??五条

  严格执?境外投资收益管理制度并实?双控制措施:?是投资预期收益率不低于国资委负?清单明确的收益标准,?是不低于公司资本运营投资项?财务收益指标,并以?限进?动态控制。投资项?具有最低收益保障或战略性要求时,经公司批复同意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第??六条

  项?融资应采?项?股权或收益等?式进?担保或抵押,原则上投资主体单位不得为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或抵押时,须报公司批准。第??七条

  投资主体单位必须经本单位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照公司项?请??件的内容要求,向公司呈报项?请??件。可?性研究报告应构成请??件的主要内容,要按照公司项?评审的规范要求,结合所在国政治经济环境,对投资安全和未来收益进?深?分析。第???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对项?请??件进?初步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项?进?综合评审;综合评审认为项?满?要求时,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批复投资主体单位开展后续?作;重?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特别重?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决定。第??九条

  股权类投资项?在向公司报送请??件前,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第三?条

  境外重?投资项?,应在启动公司评审程序前组织现场考察。考察内容需覆盖可研报告涉及的主要基础性条件,特别是所在国类似项?的运作情况。第三??条

  需要向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外汇管理局等部委履?有关核备程序时,投资主体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前履?完成项?备案或核准程序;公司有关部门给予协调帮助。第三??条

  对照项?批复?件,项?决策(审批)后发?以下重?变化时,应重新履?决策(审批)程序:(?)投资额增加部分超过决策(审批)时10%。(?)财务内部收益率?决策(审批)时下降10%或低于公司规定的最财务内部收益率要求。(三)项?建安规模降低10%以上。(四)发?其他重?不利变化。第六章境外投资项?负?清单管理

  第三?三条

  积极贯彻落实国资委境外投资负?清单管理制度,列?负?清单禁?类的境外投资项?,各单位?律不得投资;负?清单禁?类项?中未明确的项?,按照公司明确的投资?向从严控制。第三?四条

  根据公司投资?向和专业选择,公司将动态发布境外投资项?负?清单。各已(拟)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单位,要在公司境外投资负?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境外投资项?负?清单,并报公司备案。第三?五条

  列?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负?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在履?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次报送?件前,报国资委履?审核把关程序。投资主体单位要提前将有关材料报公司审核。第七章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第三?六条

  全公司统?应?“中国铁建资本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资委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通过采?信息化?段,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的全覆盖动态监测、分析与管理,对项??临的风险实时监控,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第三?七条

  投资主体单位要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时间,及时报送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采?信息系统的事项,在保证安全及时的前提下,通过其他?式进?报送。第三??条

  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在报国资委履?出资?审核把关程序前,在管理系统同步上报项?信息。第三?九条

  境外投资项?进?实施、运营阶段后,投资主体单位要在每?结束前3个?作?通过管理系统向公司报送项?进展情况;公司在国资委时间要求前,报送国资委。第四?条

  公司境外投资管理部门要设?信息系统维护专岗;各投资主体单位要明确?员对管理系统进?维护,并明确?员负责?常数据的采集、报送和更新。第?章境外投资风险管控第四??条

  投资主体单位是项?风险控制的责任主体。要全?提?境外投资风险意识,针对项?决策、投资、融资、建设、建营结合等不同管理环节,充分考虑项?所在国政治、经济、法律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建?风险预警和管理机制,提升项?风险防控能?,实现投资收益和各项管理?标。第四??条

  境外投资主体单位要针对项?建?评估、监测、处置三位?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制度体系。投资主体在项?请??件中,必须对项?投资风险进?深?分析并提出应对?案。在?案实施过程中,进?严格监控,确保投融资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第四?三条

  加强境外投资风险控制组织保证,明确境外投资风险控制责任部门和责任?。根据项?专业特点和所在国投资环境,合理选配项?管理?员。独资或控股项?,投资主体单位应派出相应的?级管理?员,对项?实际控制;对参股项?,要委派专业?员积极参与项?投资管理。第四?四条

  对于境外重?投资项?,要建?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第三?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评估。第四?五条

  投资主体需按股权?例对投资项?进?担保时,应在对相关风险进?分析并提出应对?案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履?审批程序。第四?六条

  在法律风险较?的国别、区域要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强化通过保险等市场化?式,根据??风险承受能?,充分利?政策性出?信?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时所带来的损失。第四?七条

  依法合规进?经营。在境外投资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规范海外经营?为的有关要求,严格执?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严禁超出权限擅?对外投资,倒逼企业、倒逼政府。严禁任何不正当竞争?为。第四??条

  建?完善舆情监测和应对?作机制,主动发布项?信息,加强与当地政府、社区、民间机构的沟通联系,积极履?社会责任,及时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第四?九条

  建?重?事项报告制度,境外项?出现下列事项或?为需向集团和公司总部及时报告:(?)收购、出售资产?为。(?)重?诉讼、仲裁事项。(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包、租赁等)的订?、变更和终?。(四)重?经营性或?经营性亏损。(五)遭受所在国重?经济处罚或其他重?损失。

  (六)??然原因30天及以上的停?。(七)其他影响投资收益的重?事项。除以上经济事项外,发?战争、暴乱、重?疫情及其他政治变化影响项?正常运?时,向我国驻外机构及时报告。第九章投资项?完成、中?、终?或退出第五?条

  项?建设完成后,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公司《资本运营项?建设管理暂?办法》(中铁建资本〔2018〕66号)有关要求,及时完成债权债务清理和责任维保、建营结合等后续?作的衔接。需要完全退出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五??条

  各投资主体应当定期对实施、运?中的投资项?进?跟踪分析,如出现影响投资预期实现的重?不利变化时,应及时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并积极研究启动中?、终?或退出机制。第五??条

  如出现如下情况,并对项?投资安全和收益产?重?不利影响时,要研究启动中?、终?或退出机制,做好项?退出的时点与?式安排:(?)所在国政治、经济、法律等条件发?重?不利变化。(?)项?规划和配套规划出现重?调整。(三)所在国政府或关键合作伙伴的承诺?法按照合同履?。(四)项?融资?法落实。(五)其他不利变化。第五?三条

  对确定中?的项?,在关键性条件和环境未取得明显改善前,投资主体单位不得继续实施和擅?启动。重新启动实施前,须报公司批复同意。第五?四条

  对确定终?的投资项?,由投资主体提出项?终?建议或报告,详细分析项?实施现状、终?原因和条件、可能发?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等,上报公司审批,并做好有关终?退出的善后处理?作。第五?五条

  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审议未通过并决定不再参与的项?,以及?项申请公司批复不得跟踪的项?,投资主体单位要果断终?,直接退出。第?章境外项?监督及后评价第五?六条

  建?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和风险内控机制,发挥法律合规、财务监督、资本运营、?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对境外投资实现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监管重点包括:(?)对公司决策或审查批复的执?情况。(?)可?性研究报告中关键基础数据的落实或实现情况。(三)资?使?调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风险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五)项?建设管理过程中投资控制情况。第五?七条

  年度境外投资完成后,投资主体单位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1?15?前报送公司资本运营部。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三)境外重?投资项?进展情况。(四)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作开展情况。(五)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第五??条

  严格按照公司《投融资经营管理?作指导意见》明确的组织?式、时间要求、评价内容等对境外投资项?进?后评价。项?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概况:项?基本情况、决策?标、主要建设内容、实施进度、总投资、资?来源及到位情况、项?运?及效益现状。(?)项?实施过程总结:项?前期决策总结、实施准备?作总结、建设实施总结、竣?和运营情况总结。

  (三)项?效果和效益评价:项?技术?平评价、财务经济效益评价、经营管理评价。(四)项??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评价:项??标实现程度包括?程建成情况、技术和能?情况、经济效益产?情况、项?影响产?情况;可持续性评价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评价。(五)项?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第??章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第五?九条

  严格落实问责制度。根据项?后评价、审计巡视等监督发现的问题,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和《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员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单位,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第六?条

  境外投资责任追究情形:(?)未按规定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失控。(?)开展列?负?清单禁?类的境外投资项?。(三)违反规定从事?主业投资或开展列?负?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四)未按规定进?可?性研究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境外投资。(五)项?概算未按照规定履?审查程序,严重偏离实际。(六)擅?变更?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导致项?收益严重偏离公司有关要求。(七)未按规定履?决策和审批程序擅?投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第??章附则第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起施?。第六??条

  本办法由资本运营部负责解释。

篇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0年4月28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规范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所带来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投资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境内外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1.

  对外兼并收购(以获得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2.

  股权投资(新设子公司、参股投资、增资扩股);

  3.

  证券市场投资(一级市场认购新股、二级市场股票、债券、基金等);

  4.

  金融衍生品投资(期货、期权、远期交易等);

  5.

  委托理财、大额存单;

  6.

  其他形式的对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工作;

  2.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立项、论证以及履行公司必要的投资审批程序;

  3.负责牵头对外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对所投项目进行投资收益管控,形成定期分析报告,协同其他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投后管理;

  4.负责组织编写公司并购项目库,并定期更新,实现动态管理;5.负责聘请公司年度财务顾问、投资项目财务顾问及相关咨询机构。

  (二)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重要支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核投资项目中所涉及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金筹措、财务评价、涉税事项等财务相关事项,提供财务相关支持;负责聘请投资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委托理财和大额存单类投资由财务部牵头负责实施。

  (三)审计与法务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重要支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估及程序性合规审查;负责投资项目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的起草和审核,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律意见书;负责聘请投资项目的法律顾问机构。

  (四)研究设计院

  负责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技术调研、评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核心管理团队界定等事项,并出具专项意见。

  第六条

  上述投资管理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勤勉尽责,协同推进投资项目的实施与进展。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和管理模式

  第七条

  决策机构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上述决策机构的投资决策权限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可根据各投资项目成立专项投资评审小组作为公司投资项目的评审及决策支持机构,小组成员由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公司外部专家。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投资项目立项和中介选聘

  董事会办公室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初步的分析和评估,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报告,并提交专项投资评审小组审议。

  专项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审议,判断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技术、市场、经济性是否可行,明确是否予以立项和开展下一步工作计划。

  项目通过立项审议后相关投资责任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聘请中介机构,稳步有序推进实施。股权投资和并购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确保项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投资项目评审

  在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和项目评估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专项投资评审小组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尽职调查报告等必要材料。专项投资评小组审议通过后,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最终决策审议的,则在专项投资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后另行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若对外投资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报证券监管服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涉及境外投资项目的,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需要进行核准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必要手续,确保公司境外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境外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所投资国(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作全面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一)公司对外投资的参股公司,根据需要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所投资公司的运营决策。

  (二)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全面参与控股

  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发挥管理作用,实现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最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

  (二)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的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对于境外投资子公司,应制定专门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和规避财务和资金管理风险,特别是涉及到重大资金支出。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的具体实施工作;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对外投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的管控工作。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相关阶段和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时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要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定是否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下属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

  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与法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五)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六)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

  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审计与法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应董事、监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应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办人员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免除相关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股东会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三十三条

  对于投资决策程序合规、公司相关责任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投资发生损失后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止损措施等情况的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2007年6月15日发布的《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版次:1)同时废止。

篇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5.07?

  【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

  【施行日期】2020.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外汇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0〕第2号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业务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给主报告人。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

  有效区分。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或)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汇兑管理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

  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

  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产品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下同),确保实需交易原则。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第十九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对合格投资者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类型及结算等,按照现行外汇衍生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应遵循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第六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新的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的,合格投资者应通过主报告人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且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督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

  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其他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托管人提供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

  (三)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违反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及人民币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外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相关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和汇兑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材料或情况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六)有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6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

  附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

  一、合格投资者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机构自身名义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

  二、合格投资者根据需要在境内只需开立1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可直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投资者根据需要需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多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人民币转账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特定用途资金进

  行专项管理。

  三、专用存款账户分为合格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以及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等。

  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收入范围是: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从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划回的资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支付证券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划往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汇出人民币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可根据投资品种和相应结算规则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收入范围是:从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划入的资金、利息收入,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回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资金,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相关税费支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四、托管人应做好对合格投资者账户的开立、变更工作,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信息报送等各项职责。

篇四: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20.03.09?

  【文

  号】商办合函〔2020〕82号

  【施行日期】2020.03.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的通知

  商办合函〔202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境外投资发展,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把疫情对境外投资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在确保境外投资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时,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企业应将纸质申请材料以PDF格式文件方式,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以下简称应用系统)上传提交到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企业认为不宜线上提交的材料,可线下报送纸质材料办理申请。

  二、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应用系统在线受理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申请,对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和真实、合规要求的,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应用系统出具备案(核准)回执。企业自行线上打印回执并加盖公章后,凭回执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有必要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说明的,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应用系统通知企业对材料进行调整、补充或完善。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时,需征求商务部意见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应用系统将初步意见和相关材料转商务部。商务部研究后将有关意见通过应用系统转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商务部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设置2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企业办理备案(核准)申请时,可选择线上无纸化报送或线下纸质材料报送。过渡期结束后,确因客观原因仍无法实施无纸化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继续使用线下纸质材料报送渠道开展境外投资备案管理。

  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商务部合作司联系(联系人:曹亚伟,010-65197175);应用系统使用中遇到技术问题,请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联系人:虞峰,************)。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