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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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9篇

时间:2022-11-17 14:45:10 来源:网友投稿

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9篇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某某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9篇,供大家参考。

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9篇

篇一: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某某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某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某某市各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区司法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情况,作为人民政府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政务公开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公示的范围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行政征用的程序、补偿标准等;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由区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三章公示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布;

  (三)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五)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六条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十九条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三)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开的;(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某某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六条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购置、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环节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归集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文字记录

  第十条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

  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

  依“双随机、一公开”程序启动的,随机程序应当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五)抽样取证的情况;(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的情况;(七)证据保全的情况;(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十)听证会的情况;(十一)专家评审的情况;(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的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三)法制审核的情况;(四)集体讨论的情况;(五)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送达的情况;(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应当记录。第三章音像记录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一)执法现场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二十条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由行政执法主体确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使用权限。

  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及监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定事由不宜提供外,行政执法主体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某某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某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区镇级人民政府、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

  第六条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法制审核机构依照各自单位职能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

  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人员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九条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四)社会关注度高的;(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扩大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审核规范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审核。第十三条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二)调查取证记录。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一)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二)风险评估报告;(三)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为人民政府的,承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法制审核材料时,还应当附上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认定的事实、证据;(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四)执法程序;(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第十八条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机构: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法律依据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的;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承办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具体审核建议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九条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法制审核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铎2016年9月5日

  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参与审核。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印发本系统参照执行,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市州、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也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办机构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三)相关证据材料;(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法制机构复审一次。经复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三: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一、报送提请审核

  重大执法决定,执法单位报送法规科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核报告;(二)行政执法案件材料;(三)其他有关材料。

  审核报告主要包括基本事实、适用依据情况、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执法单位送审材料齐全的,法规科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执法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重点审核内容法规科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亮证执法情况;(三)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四)行政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五)程序是否合法;(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1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法规科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

  况。三、出具审核意见

  法规科审核后,应当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认为属于本局执法权限,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适用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

  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裁量适

  用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

  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局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

  审核意见。

  法规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3

  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法规科、执法单位各留存一份。

  四、处理审核异议

  执法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规科申请复审,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

  审,执法单位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

  四、审核材料归档法规科应当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五、严格责任追究不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法依纪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从重追责。

  3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提请审核

  应提交材料:1.审核报告;2.行政执法案件材料;3.其他有关材料。

  审核

  重点审核:1.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2.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亮证执法情

  况;3.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4.行政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5.程

  序是否合法;6.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出具审核意见

  法规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处理审核异议

  执法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规科申请复审,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审,执法单位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审核材料归档

  法规科应当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属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表》由执法人员统一装入卷宗。

  《案件

  4

  重大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报告

  (格式)局政策法规科:

  根据市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现将本单位对XX拟作出的XX决定,送你科法制审核。

  附件:1、审核报告;2、行政执法案件材料;3、其他有关材料。

  XXX单位年月日

  5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

  案由(事由)送审部门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种类执法人员

  送审时间性

  质决定内容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执法证号

  □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执法权限;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准确;

  法制审查内容

  □行使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注:对符合要求的,在对应的方框内划“√”,任意一项未划“√”的,不得审查通过。

  6

  法制审核意见(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备注:属于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总局统一制定的《案件审核表》。

  7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格式)

  关于XX案(事由)的法制审核意见

  XXX:经对XX案(事由)进行法制审核,意见如下:一、执法权限方面;二、执法人员资格方面、亮证执法等方面;三、案件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三、行政裁量权适用方面;四、程序方面;五、文书规范方面;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方面。⋯⋯综上,(同意、纠正、移送的具体意见)

  市局政策法规科

  8

  年月日

  9

篇四: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县行政审批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局法规督查科(以下简称“法规科”),配备专门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配置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按照《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通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审核人员按照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县行政审批局配备2名法制审核人员,如实际工作需要可另行增加。

  第四条法制审核人员编制在本级编制总额内统筹安排解决,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具备法制专业知识的长期固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一)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四)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五)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六)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培、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第六条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第七条各科室要尊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依法做出决定。法规科及法制审核人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依法提出审核意见,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第八条法规科要加强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和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五: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吉林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执法机构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吉林市水利局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局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组(简称法制审核组)由局政法处及1-2名具有办案经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局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组成。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单位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四条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对公民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四)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拟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二)拟作出代履行(强行拆除)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适用听证的;(二)通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第七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第八条执法机构在执法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形的案件在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前应当报局法制审核组进行审核。第九条执法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拟定稿;(三)相关证据资料;(四)经特殊环节(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等)审查的相关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执法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情况;(五)特殊环节(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等)的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一条局法制审核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合法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二条局法制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可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案件经办人员进行调查,案件经办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十三条局法制审核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四条执法机构在局法制审核组审核通过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负责审核的局法制审核组组成人员列席会议,根据局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篇六: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三)行政强制类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及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八条对本制度第七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机构(单位)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机构的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机构(单位)。承办机构(单位)应当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法的专职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下(含本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可以由专职执法机构内设的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承办机构(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三)经分管承办机构(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五)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交。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决定事项简要情况;(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拟作出决定意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经承办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提交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二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正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交承办机构(单位)。承办

  机构(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实施网上办案后,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的,不再单独出具

  书面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机构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单位)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并由法制机构和承办机构(单位)共同研究;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审核裁定。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承办机构(单位)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探索本系统法制审核人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工作机制,实现法制审核人才资源共享。第十九条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法制审核工作水平。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各承办机构(单位)自行负责。

  未按本规定上报法制机构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单位)负责。

  各承办机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附件:1.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检查信息公示表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附件1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地址任务来源执法依据所属行业检查单位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

  采取的处理措施及裁量

  依据

  救济权告知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拟决定事项名称

  基本情况

  决定建议

  法律依据

  承办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申请单位

  承办人

  申请日期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

  拟决定事项名称

  送审机构送审时间审核人员签名

  法律顾问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法制机构意见

  分管法制机构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内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应急法审〔〕号

  :

  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有关规定,经法制机构对你机构(单位)提交

  的

  进行法制审核,提出以下

  审查意见:

  1.

  2.

  3.

  4.

  5.

  法制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法制机构备案,一份交案件承办机构(单位)。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编辑文案使用,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

篇七: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范文(通用5篇)

  【篇一】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计划根据省厅对执法人员培训要求和我市依法办《市20xx年政府法制培训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现制订市交通运输局20xx年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计划。一、培训目的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二、培训对象持有部证和省政府执法证的交通运输系统执法人员。三、培训内容四、培训考评和结果运用(一)法制培训综合考评

  各执法单位的培训考评总成绩由本局

  法律

  培训考评成绩和各执法单位法制培训考评成绩组成,分值以百分计,各占50%。

  (二)培训考评结果的运用

  1.根据法制培训综合考评的情况,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2.各执法单位法制培训综合考评成绩纳入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四、培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增强工作责任心,要把做好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工作作为今年一项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制定本单位法制培训工作计划,确保全年法律法规集中培训不少于15天和全体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参培率达100%,认真完成执法人员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任务。

  2.坚持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好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集中培训,同时要求执法人员认真开展自学,确保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80个小时,并形成自学笔记。正确处理工学矛盾,保证学习时间、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自学笔记作为法律培训日常考核重要内容。

  3.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评档案。培训考评档案作为评估各单位法律知识培训情况的依据。

  【篇二】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

  阿勒泰市阿苇滩镇草原执法人员培训计划

  为了使广大草原监理人员尽快熟悉并掌握新《草原法》,提高草原监理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按照上级工作安排,我所计划举办两次规模较大、内容丰富的草原执法人员培训。

  一、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岗位培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认真贯彻“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完善草场管理机制,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草原监理行政执法队伍。

  二、培训的目标和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和岗位培训的目标是使全所草原监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和业务等综合素质明显提高,草原监理行政执法队伍基本达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加强。

  草原监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培训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草原法》和《草原防火条例》有关条款等有关草原监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阿苇滩镇草原监理的特点,确定2022年度培训的目标是:通过学习培训,使执法人员掌握有关涉及草原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运用草原监理行政执法程序、制作标准的执法文书;掌握有关的法规和知

  识,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熟练掌握并运用法规;熟练掌握运用有关政策法规;其他与执法相关需要培训的内容。三、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举办两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努力落实培训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并在每次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的)报上级主管部门。要充分调动草原监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坚持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专项培训与综合培训相结合,书面考核与执法考核相结合,建立高效实用的培训运行机制。公务成绩,并把考试成绩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培训经费,安排相应的学习和培训时间,确保法制和岗位培训落到实处。

  阿勒泰市阿苇滩镇草原监理所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四日阿苇滩镇草原监理所执法人员名单第1期1.马那提草原监理所所长2.马拉提草原监理所监理员3.努尔古丽草原监理所监理员阿苇滩镇草原监理所执法人员名单第2期1.马那提草原监理所所长2.马拉提草原监理所监理员

  3.努尔古丽草原监理所监理员【篇三】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计划与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工作方案汇编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计划根据省厅对执法人员培训要求和我市依法办《市20**年政府法制培训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现制订市交通运输局20**年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计划。一、培训目的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二、培训对象持有部证和省政府执法证的交通运输系统执法人员。三、培训内容四、培训考评和结果运用(一)法制培训综合考评各执法单位的培训考评总成绩由本局法律培训考评成绩和各执法单位法制培训考评成绩组成,分值以百分计,各占50%。(二)培训考评结果的运用1.根据法制培训综合考评的情况,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2.各执法单位法制培训综合考评成绩纳入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四、培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增强工作责任心,要把做好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工作作为今年一项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制定本单位法制培训工作计划,确保全年法律法规集中培训不少于15天和全体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参培率达100%,认真完成执法人员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任务。

  2.坚持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好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集中培训,同时要求执法人员认真开展自学,确保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80个小时,并形成自学笔记。正确处理工学矛盾,保证学习时间、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自学笔记作为法律培训日常考核重要内容。

  3.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评档案。培训考评档案作为评估各单位法律知识培训情况的依据。

  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工作方案

  市交通运输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良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根据上级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篇四】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征费、开展综合

  执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完成专项活动的目标上来,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人员的管理,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明确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安排。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各项措施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严禁简化程序、随意执法,严禁私自放行违章车辆、严禁对欠费车辆以罚代征,发现此类问题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遵守纪律要求,铸树执法形象。交通征费人员、交通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廉洁自律的规定,秉公办事、公正执法,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追究直接负责人、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转变执法理念,落实执法为民。执法人员要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行政执法服务与保障的根本目的,在执法方式上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文明在先,执法在后;宣传在先,检查在后;变事后处罚为事前提醒服务,将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努力实现执法效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六)、做好工作结合,提高工作成效。交通征费部门开展此项活动应与征费业务活动、与规范征费行为、提高征费能力和服务水平紧密结合;各执法单位在活动中应做到执法工作与征费业务工作相结合、整治征管秩序与改善执法环境相结合、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相结合,确保活动成效显著。

  【篇五】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路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长期治理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路政和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预防检测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辽河大桥安全通畅,制定本规定。一、路政执法人员,除要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一)、工作纪律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勒索车主或司机钱物。2、不准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3、不准违反着装规定。4、不准扣留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5不准单独私自处理违规车辆车主或司机,对违规车辆处理须两人以上,做好笔录和各种登记。6、不准放人情车。7、不准酒后执法或处理违规车辆。8、不准使用非财政罚款收据罚款。9、不准挪用、截留罚没款。10、不准擅自离岗、脱岗。11、不准在执勤期间吸烟、打闹、插手、袖手、背手。

  12、不准一人执法。13、不准追赶闯口车辆。(二)劳动纪律1、不准旷工。2、不准酒后上岗。3、不准在岗上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4、不准迟到、早退。5、不准岗上干私活、看刊物。6、不准在工作岗位使用污秽语言,必须使用文明用语。7、不准擅自离岗。8、不准在检测亭内吃零食和聚集谈玩。9、不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10、不准随便顶岗、替岗。(三)组织纪律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令则行,无令则止。2、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规定标志和证件上岗执法,做到着装整洁、文明服务。3、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各项活动。4、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

  5、不得着制式服装参加非本单位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6、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检测站有关事宜。7、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对工作或领导有意见,允许向上级领导、部门提出,但不准私下议论,搞自由主义。8、严格执行检测站关于端正行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9、检测站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二、路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一)、检测站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1、爱岗敬业,尽职尽责。2、遵章守纪,廉洁奉公。3、秉公办事,不徇私情。4、文明服务,优质高效。5、业务精湛,安全畅通。6、讲究卫生,着装整齐。7、团结协作,争先创优。8、见义勇为,奉献社会。(二)、检测站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安全畅通。三、路政执法人员执法规则

  1、执行公务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2、拦截车辆时要正确运用手势。3、在处罚车辆扣证、终止车辆运行时,必须开扣留证,写清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4、对超载车辆处罚时,至少要两人以上实行处罚,并做好各种登记、笔录,双方签字。5、对超载车辆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严禁乱罚款。6、所扣证件、检测记录、各种登记必须在交班一小时内上交站领导,并做好汇总登记。7、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不接受车主、司机的宴请和财物。8、执法人员要庄重严肃、说话和气、廉洁奉公,以事实为依据,不准超越执法工作职权范围,随意扣证、罚款或终止车辆运行。9、坚持在执法区域内执法,,严格对重载车辆进行检测,实行一车一杆制。对超限车辆要通过手动信号劝返放行,对客运车辆、礼宾车队等腰随时抬杆放行,避免发生认为堵车情况。10、维护作业区的交通秩序,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对不主动接受监测,强行通过闯口的车辆进行有效的堵截,不准擅自离岗、脱岗。1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不到岗,在岗人员不得离岗;交接班由队长负责,履行交接手续,并做好登记。四、考勤管理

  1、检测站员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2、病假须交病假条,并扣罚当班次工资。3、事假一般不予准假,准假后扣当班次工资。4、婚丧假按有关政策执行。五、安全管理1、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技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2、学习检测站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杜绝违规操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否则,后果自负。3、检测仪器要实行定期检修,防止漏电、短路而引起的灾害。4、当设备操作不当被损坏时,责任人要进行赔偿,特别严重的,当事人要负法律责任。5、室内离人要切断电源、火源,做到人走灯灭,人走火灭。

篇八: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一、为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1、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

  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

  5、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6、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三、学习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培、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

  四、新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由市法制办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五、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组织学习。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终岗位考核,与奖惩挂钩。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七、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八、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九: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教育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保证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教育局政策法规室(局行政办公室)负责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教育局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教育局各部门要落实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的5%,执法人员总数不足20人的,至少应配备1名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以调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承担审核工作。

  第四条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教育局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见附件。

  第五条教育局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先由承办部门提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拟办意见,并由承办部门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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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前,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承办部门组织听证,法制部门参加,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承办部门应提供以下审核材料:

  (一)承办部门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二)承办部门的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三)证据(申报材料)。(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供听证笔录。(五)经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六)经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供相应鉴定或评审意见。(七)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法制部门可以向承办部门和执法人员核实情况。第八条法制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和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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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法定期限内,承办部门应预留充足的法制审核时间。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情复杂的,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条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程序合法正当,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超越本部门权限范围,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不符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五)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部门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要认真研究,做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经过沟通,法制部门与承办部门对审核意见仍不一致的,报本机关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或提请教育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或由法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请示决定。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一式二份,一份由法制部门留存,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部门入卷归档。第十二条教育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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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第十三条教育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

  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故意不按规定审核、隐瞒

  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擅自审批通过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因预留时间不足而导致法

  制审核无法正常完成或行政执法超过法定期限的。(五)其他违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造成严重

  后果的。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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