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保密工作纪律(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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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保密工作纪律(2篇)

时间:2025-10-05 19:4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的保密工作纪律

  

  纪检监察保密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保密法,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密级材料,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密级文件材料;不携带密级材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书信件传达密级事项;不擅自传抄、翻印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和上级指示;不私存密级文件、报表、图纸等材料;要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

  2.加强保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单位各类文件统一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和保管,一律由综合室负责.

  3.凡属秘级文件、材料要单独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4.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密件要在三天内处理完毕.领导阅办完毕,及时退回综合室.收、退秘密文件都要履行签字手续.

  5.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综合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存放.

  6.查阅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7.翻印、复印文件、资料必须报纪委书记的批准,且翻印、复印件和原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8.不准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秘密文件、资料.

  9.工作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需要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由综合室进行销毁或送保密单位统一处理.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有2人同时在场,并履行销毁和监销手续.

  10.凡起草、打印密级文件过程中剩下的草稿和废纸,要及时清理、烧毁,不留字迹.

  11.加强会议保密管理.凡会议、班子会议研究未行成决策和规定的会议讨论内容,不得向其他人员泄漏,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12.加强微机管理.涉密文件打印后,要及时存放到其它介质上,并采取加密措施,存放到安全地点.临时存放在微机硬盘中,要采取稳妥的加密措施,防止其他人调阅.禁止在能进入互联网的微机中存放涉密文件、资料.、13.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失密、泄密和损失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故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二:党的保密工作纪律

  

  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党和国家事业顺利进行,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我校担任现职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目标:与各自职责权限相对应,分别对所主管的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履行领导职责,确保不出现失泄密问题。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禁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安排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留存密级文件、资料;

  (四)不得在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笔记本或其他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存储、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保管;

  (六)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业务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向亲友、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配偶和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社交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国家机关批准;

  (十)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带头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关心支持本部门保密工作,积极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按时完成保密工作任务。

  第六条

  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保密原则,其职责是: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抓好保密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校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负有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学校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不力者暂缓提拔,出现保密事故的不予提拔。

  第九条

  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导致所负责工作范围出现失泄密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交通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