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三年考核优秀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组[1997]57号
各市地委组织部,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1997年11月27日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度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要按其工作性质、特点和岗位职责,分别采取相应的形式,以体现分类管理的要求。考核要简便易行,宜于操作,注重实效。
第四条
年度考核要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考核、创先争优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五条
考核的对象为各级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人员,下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按本条规定处理: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新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可定为合格等次。
(四)挂职锻炼人员,由原单位派人到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并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其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经单位派出,但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经单位同意出国进修、学习的人员,回国后进行一次性考核。
(七)停薪留职人员不进行考核。
(八)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九)在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原则上进行考核。
(十)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年内,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内,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及次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党纪处分人员,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正常考核。
(十二)担任中层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行政职务为主进行考核。同时,考核其专业技术工作成绩。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考核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以聘约为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政策、组织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的勤勉程度。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考核标准要根据岗位职责、聘约内容和年度工作任务确定。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职务、不同专业和不同技术层次的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各系统、各单位可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精通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廉洁奉公,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突出。
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熟悉业务,廉洁自律,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在同行中得到公认,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需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
第十二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服务态度好,生产和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无责任事故,服务态度较好,能够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服务态度不好;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
第十三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切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在不突破规定总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适当拉开优秀比例的档次。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可适当提高优秀比例,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相应减少优秀比例,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确定。
人数较少的单位,其优秀等次的名额,由主观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优秀等次数额应按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以及不同的职务层次分配使用,原则上不得相互挤占。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各单位应结合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被考核人要如实填写《平时考核手册》,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小结,由主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审阅。
年度考核年末或年初进行,一般于三月底结束。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在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领导担任主考人,采取上一级考下一级的办法进行。
省管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省考核委员会派出考核组,进行统一考核。
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员或分管领导考核。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不搞重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三季度末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单位和部门掌握,考核结果须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实事求是地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其主要内容是:本年度的岗位职责及目标任务;履行岗位职责(聘约)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政治思想表现;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实现目标的措施。同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被考核人按照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述职。述职时,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时,吸收单位中层领导和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民主评议。在述职的上,主管领导组织听取述职的人员,采取口头、书面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或投票测评)。
(四)综合评价。主管领导根据述职和评议、测评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审核。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核意见。
(六)确定等次。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根据主管领导提出的初步意见和考核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等次,由主管部门确定。
(七)反馈。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向单位全体人员公布。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进行检查验收,防止走过场,以保证考核的质量。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聘任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体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
(五)技术工人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作为聘任技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职员予以降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低聘或解聘,工人予以降低技术等级(以下简称降级),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
降职、降级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批准机关(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在三个月内作出。专业技术人员低聘或解聘,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职改部门批准报上级职改部门备案。降职、低聘或解聘、降级后,其职务(等级)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档次。
对于无职、无级可降的人员,给予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处理。其职务(等级)工资为最低档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在领导身边、组织人事,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要调整岗位。
对降职、低聘或解聘、降级以及降低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的,要填写《不合格人员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作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事业单位职员、工人年度任期考核登记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一般3—5人,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吸收本单位人
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工作人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必要时,可吸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核领导小组。
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方案;
(二)结合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三)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四)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五)审议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工作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对不按要求进行考核、搞形式走过场的单位,责令其按照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统一布置、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为保证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全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和统计制度。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省直各单位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登记表》、《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和不合格人员处理结果等各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考核任免奖惩处审核(其中考核任免奖惩处将审核后的报表送交职称处1份备案)。凡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照自定的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考核领导小组及承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依照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三年考核优秀
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等次
(一)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至十?五。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3、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公务员或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二)、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考核重点及?各等次的考?核
标准如下?:
1、管理岗位重?点考核管理?知识水平;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及组织?实施和协调?能力;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
各等次的考?核基本标准?为: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岗?位重点考核?专业理论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水平;专业技术管?理和科学研?究方面的组?织工作能力?;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
各等次的考?核基本标准?为: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业务不熟练?,专技能力一?般,在工作中有?失误或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勤岗位重?点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劳动安全等?。
各等次的考?核基本标准?为: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
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作?风和责任心?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在工作中发?生失误或事?故。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事故?。
篇三: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三年考核优秀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优秀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的奖励多为奖金奖励,连续多年评为优秀还会记功,作为后续单位提拔的条件之一。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地区会根据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给予1500元的嘉奖,连续3年在考核中评级为优秀档次的,就可以记功。记功一次一次性奖励3000元,记大功奖励6000元;如果是在省委、省政府记大功,则奖励12000元。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的奖励: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的奖励多为奖金奖励,连续多年评为优秀还会记功,作为后续单位提拔的条件之一。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地区会根据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给予1500元的嘉奖,连续3年在考核中评级为优秀档次的,就可以记功。记功一次一次性奖励3000元,记大功奖励6000元;如果是在省委、省政府记大功,则奖励12000元。
各个地区的事业单位考核优秀的奖励是不一样的,要结合地区来看,有的时候也要结合事业单位所属的行业及工作特点来看。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等次及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等次一般有四种,分别是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考核的时候,一般是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表现来确定的,标准是按照“德、能、勤、绩、廉”这几个方面进行的,考核结果有“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束后,各个事业单位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对年度考
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时间为5个工作日。
篇四: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三年考核优秀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考核报考申请表
姓
名
参加工作
时
间
现岗位等级
申报工种
性别
工作
年限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现岗位
工种年限
现岗位工种
现等级
取得时间
申报考核等级
本人申请
考核理由
签名:
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订教材情况
备
注
职业道德
工勤技能岗位
职业能力测验
专业实
操教材
说明:l、此表一式三份,由本人如实填写,姓名一栏必须填写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
2、年度考核结果填写近三年考核结果,所在单位对其思想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加具体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
篇五: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三年考核优秀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双肩挑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六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七条
考核标准按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制定。年度考核标准应以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期满考核标准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
第八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较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四)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科科负责人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科科负责人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科科负责人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科科负责人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
较熟练,能够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无责任事故或严重失误,注重劳动安全,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数的15%。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
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未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表现相统一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履职总结,填写《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组成考核单元并组织个人述职;
(三)各考核单元在个人述职并征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
(四)单位考核组对下属各考核单元提出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建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五)单位负责人签署考核等次意见;
(六)被考核人员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七)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若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被确定为不参加年度考核对象;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三)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科科内部评议、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科科内部评议主要通过科科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在本科科工作人员中的公认度。
部门内部评议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议表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价主要科科内部评议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第四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新进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相关文件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病假(因工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三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发放绩效工资、续聘、解聘、奖励、晋升、培训、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上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
参加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及岗位聘用;
(五)工勤技能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同级或上一级工勤技能等级。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二)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一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降聘、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竞聘新的工作岗位;
(六)考核不合格被调整岗位的,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可在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
励工作、科技项目申报等工作中适用。
第六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考核前成立考核组,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考核组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科。考核组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最终结果应当公开。
第四十二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汇总情况及考核优秀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