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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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9篇)

时间:2025-09-04 13:0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参照《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体系。

  第二章

  合理确定履职待遇

  第五条

  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按照提供基本必要履职保障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管理等。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应做到安全、节约、规范。

  (一)《X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执行以前,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新增购置公务用车;

  2.不得对现有公务用车进行无实质意义的装饰、大修。

  (二)车辆改革后,应遵守以下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换、借用、占用出资企业、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2.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企业、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自有车辆费用、个人租赁车辆资金和运行费用。

  3.其他事项严格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执行。

  第七条

  办公用房管理应做到朴素、实用、安全。

  (一)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企业应建立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装饰、维修改造标准。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企业副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45平方米。严禁豪华装修装饰办公用房。

  (三)办公用房做到合理配置,集约使用。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四)办公场所绿化应根据实际,本着节约、适当原则,控制品种和数量,不得摆放名贵植物,不得搞繁花锦簇,不得铺张浪费。

  第八条

  培训管理应做到目标明确、针对性强、费用合理、富有成效。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的要求,分类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规范管理培训费用。

  (二)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参加社会化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费用由个人承

  担。

  (三)企业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培训期间发生的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企业负责人自行参加培训发生的费用。不得安排企业负责人参加以培训名义组织的公款旅游活动。企业应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若需出国培训,事前应向出资单位申请报批,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参加。不得进行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背景比较复杂,专题比较敏感的出国培训。

  第三章

  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成本费用承受能力规范管理企业负责人业务支出。

  第十条业务招待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企业外部人员的活动,主要包括必需的就餐、接待等。业务招待应做到必需、节约、合理、符合财经纪律。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合理制定就餐、接待等业务招待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等管理程序。

  (二)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就餐、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我国、执行对象所在国家(地区)以及业务执行活动发生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商业预付卡、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和(接受)纪念品。

  (三)业务招待原则上安排在本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等进行。企业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十一条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应做到必需、节

  约、务实、高效、符合财经纪律。

  (一)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二)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选住高档宾馆的豪华套房。企业负责人乘坐飞机、轮船、火车、高铁和动车等交通工具需严格按照出资人《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的通知》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执行。

  (三)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活动,严禁无生产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并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

  (四)企业应当严格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的审批,保障生产经营需要的出国(境)任务,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交流等出访活动。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从严控制出国(境)天数和随行人员数量,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不得安排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团出访,不能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和地区。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轮流安排出国。

  (五)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六)企业应当按照财经纪律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报销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发生的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通信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在4800元/人.年内据实报销,不得突破年度预算额度。企业负责人因公出国(境)超年度预算通信费用,纳入出国(境)费用预算,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四章

  强化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强化控制和监督措施,保障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按人员、项目合理编制本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严格履行预算审核程序,并报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

  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有关专项审计的重要内容。备案报告上交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30日,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对比,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等。

  第十六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定期监测和分析测算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对预算进行调整,并重新履行审核批准和备案程序。

  第五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违反

  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纪念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和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五)企业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负责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巡察组、审计部门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

  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巡察组、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要求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按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依据《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5〕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京国资党发〔2018〕15号),参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含事业部,下同)负责人,集团公司机关中层领导人员。

  本细则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未明确实行货币化方式支付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部分,按照本细则执行。

  集团参股企业中由集团派出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集团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二)坚持从严监管。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监管。

  (三)坚持规范透明。加强预算管理,强化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四)坚持实事求是。为企业负责人营造健康良好便利的工作环境,调动企业负责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公务用车

  第五条

  根据《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京车改发〔2016〕2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和处置管理,车辆管理应做到信息化、平台化和标识化。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出售等。

  第六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集团公司副职负责人、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可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根据公务用车改革方案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其他领导人员根据公务用车改革方案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企业负责人按照一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合车辆购置税)在28万元以内。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6万元以内。

  公务交通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补贴标准为集团公司副职负责人(三总师):每月3900元,总经理助理等高管:每月3600元。

  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上限为3800元/月,副职负责人上限为3600元/月。二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由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上一级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新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对车辆底盘、音响、座椅等进行改装。

  第八条

  对已按照公务用车改革方案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企业不得为其配备公务用车。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九条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运行使用的管理。运行费用(含车辆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实行台账管理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确需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2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原则上在单位停车点集中停放,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向企业行政保卫部门备案登记1到2处公共停车场作为固定停车点,但只能报销其中1处停车点停车费用,二级及以下企业应向上一级企业备案登记。(见附件1:公务用车停车备案表)。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停驶,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应请所在单位分管车辆管理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签批同意,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报上一级企业备案。(见附件2:公务用车派车备案表)。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允许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环保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应当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第三章

  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集团公司副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集团公司机关中层正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二级企业副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三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使用面积是指从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包括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1处办公用房。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可以给予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再安排1处不超过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在免去该职务后1个月内腾退;二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需

  经本单位研究,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可以再安排1处不超过3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在免去该职务后1个月内腾退。企业负责人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报上一级企业批准。已按照本市楼堂馆所清查和办公用房清理工作要求整改到位的,不得再进行改造装修。

  第十七条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6个月以上)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严格控制短期(6个月以下)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租用的,应当事先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八条

  培训应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培训费用。

  第十九条

  从严控制出国(境)培训,不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

  第二十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个人参加社会化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应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应当向市委组织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

  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第二十二条

  不得以培训名义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已经购买的,应当作为公共阅览图书。

  第五章

  业务招待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分为商务、外事以及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商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外事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公接待外籍政要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其他公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公接待外部关系人员一般性考察、调研、交流等无实质性商务内容的活动。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赠送纪念品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参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生产经营实际,本着节俭、必需、合理的原则,区别商务、外事以及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支出,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招待费用标准,规范审批报销流程。

  第二十五条

  商务招待活动,首选企业内部食堂或者协议酒店,不得安排被招待对象到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活动。企业商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集团公司中层正职、二级企业负责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含酒水、饮料),三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50元(含酒水、饮料),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商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标准为: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出席招待活动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集团公司中层正职、二级企业负责人出席招待活动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三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出席招待活动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50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土特产品等。

  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禁止商务招待。

  第二十六条

  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一般安排在企业食堂以工作餐形式接待,单位没有食堂的可指定一家平价酒店作为接待场所,接待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150元,不得提供烟酒,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商务招待、其他公务招待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5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5人;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新增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新增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自助餐除外。

  第二十八条

  商务招待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业务招待活动无

  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二十九条

  外事招待活动,应当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业务招待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3:业务接待清单),并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签。

  第六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三十一条

  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次数、规模、行程,严禁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交通、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

  本着节俭、必需、合理的原则,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第三十四条

  国内差旅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城市间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超出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超支部分是指实际购票价格与同一订票时点、同一班(车)次可乘坐的规定等级舱(座)位的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因重要商务陪同、外事接待等客观原因需要乘坐超出规定等级交通工具并据实报销的,应当事先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二级及以下企业还应报集团公司批准。

  3.除市国资委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除重要的外事活动外,不得租用机场贵宾室。

  4.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工具一览表

  其他交通工轮船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不包括旅车、全列软席列车)

  游船)

  车)

  集团公司

  企业负责人

  高铁/动车一等座、动车卧铺、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全列高铁/动车二等座、其他人员

  动车卧铺、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全列

  (二)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2.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人均每人每天按标准实报实销(见附件4: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标准明细表)。

  (三)伙食费

  1.伙食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费用。

  2.伙食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人均每人每天按标准实报实销(见附件4: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标准明细表)。

  (四)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企业负责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4: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标准明细表)。

  7具(不包括飞机

  出租小汽二等舱

  飞机公务舱

  凭票报销

  三等舱

  经济舱

  凭票报销

  3.外出参加会议,住宿酒店由会议主办单位指定的,超出标准的,应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报集团公司批准,可以据实报销,报销时附会议通知。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参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执行。确因参加重要商务活动、陪同出访等特殊因素,需要适当上调相关标准的,应当事先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第七章

  通信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包括移动通信费和本人名下住宅通信费(不含宽带费)。参考北京市电信市场资费标准,结合集团生产经营实际和岗位职责分工,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要求,采取实名据实报销方式执行。移动通信费仅限报销1个手机号码。

  集团公司机关中层、二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通讯费标准执行集团通讯费用管理有关规定,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单位名称

  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

  标

  准

  8000元/年

  6000元/年

  350元/月

  250元/月

  400元/月

  350元/月

  300元/月

  300元/月

  发放方式

  按年度标准,据实报销

  集团公司

  企业副职负责人

  中层正职

  中层副职

  主要负责人

  二级企业

  生产经营副职负责人

  其他副职负责人

  三级及以下企业

  企业负责人

  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第八章

  财经纪律

  第三十八条

  除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第三十九条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第四十条

  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向企业内设机构、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摊派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费用,不得将相关支出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集团公司后,集团公司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九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企业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岗位职责分工,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工作。预算管理内容包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涉及的财务支出预算、实物台帐计划。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

  第四十四条

  各企业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等因素,按年度、项目、人员合理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相关预算支出应当与本企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相匹配、与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相结合,与客观履职需要相适应,实现预算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预算工作严肃性和实效性。严格履行公司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预算方案经本单位批准后,集团公司报市国资委、二级企业报集团公司、三级及以下企业报二级企业备案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四十五条

  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不得装修办公用房;不得新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

  第十章

  监督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确主体责任。集团公司对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在单位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三级及以下企业由所属二级企业归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实施制度备案。本细则经集团公司审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收到市国资委下达的《备案通知书》后,方可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制度原则上每三年备案一次。

  第四十九条

  强化预算监督。集团公司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1算及执行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集团公司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方案、预算编制说明书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收到市国资委下发《备案通知书》后,年度预算方案方可执行。

  第五十条

  坚持公开透明。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应当纳入各级巡察、纪检监察、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等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本细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本细则执行。其中,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和通信费可由工作关系所在企业或一家聘用企业提供,其他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履职情况在聘用企业据实报销,相关标准均比照集团公司副职负责人执行,并列入相关企业预算管理范围。

  第五十四条

  二级及以下企业参照本细则,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内设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体系,相关标准不得超过本企业副职负责人标准,二级企业报集团公司、三级及以下企业报二级企业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公务用车停车备案表

  112.公务用车派车备案表

  3.业务接待清单

  4.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标准明细表12附件1公务用车停车备案表

  公共停车场名称及地址

  序号

  使用人

  车号

  公共停车场1公共停车场2公共停车场1报销费用(元)

  备注

  12345附件2公务用车派车备案表

  编号:

  用

  途

  司机姓名

  出车前

  里程表数

  出车时间

  过路、桥费(金额)

  时

  分

  起止地点

  车

  号

  出车后

  里程表数:

  实用里程数

  收车时间

  存车费(金额)

  车管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用车人签字

  注:用车人必须签字,否则无效。

  司机服务态度:

  优

  良

  中

  差(√)

  14附件3业务接待清单

  来访单位

  接待事由

  来访人数

  陪餐人数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

  审

  批

  备

  注

  15附件4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标准明细表

  住宿费标准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上浮价

  旺季地区

  旺季期间

  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

  其他人员

  伙食费

  单位:元/人·天

  市内交通费

  140序号地区

  (城市)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

  其他人员

  701北京

  全市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916725321402天津

  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宁河区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630490秦皇岛市

  市、承德市、保定市

  承德市

  其他地区

  太原市、大同市、晋672城市

  临汾市

  672672中市

  其他地区

  560336140462434140140491406304347-9月

  8128121401407-8月

  95270014049044张家口市

  11-3月

  7-9月、9457351401121403河北

  4山西

  阳泉市、长治市、晋16呼和浩特市

  64449海拉尔市、140内蒙5古

  其他地区

  644满洲里市、448阿尔山市

  二连浩特市

  额济纳旗

  沈阳市

  67267268649046249全市

  吉林市、延630490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其他地区

  哈尔滨市

  56063042490哈尔滨市

  牡丹江市、7-9月

  9666721407-9月

  9-10月

  7-9月

  812966826560672140141414058814067辽宁

  其他地区

  大连

  全市

  长春市、吉林市、延7-9月

  7565881408吉林

  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756588140140黑龙9江

  其他地区

  630420伊春市、大兴安岭地6-8月

  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75650414010上海

  全市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8406867005325045604764904914014014014014014014011江苏

  市、常州市、镇江市

  其他地区

  杭州市

  68670068663064412浙江

  其他地区

  1314宁波

  安徽

  全市

  全省

  1福州市、泉州市、平67215福建

  潭综合实验区

  其他地区

  1617厦门

  江西

  全市

  全省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18山东

  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其他地区

  19青岛

  全市

  郑州市

  20河南

  其他地区

  武汉市

  21湖北

  其他地区

  长沙市

  22湖南

  其他地区

  广州市、珠海市、佛23广东

  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其他地区

  24深圳

  全市

  南宁市

  25广西

  其他地区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26海南

  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70049065846274277065858863049桂林市、北海市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91063014011-2月

  910630141-2月、7-9月

  8546021401401401407706314063046214067263044849140140672672462490洛阳市

  644686672504532532全市

  7-9月

  4-5月上旬

  53249056049烟台市、威

  140140140140672700658672532海市、日照市

  7-9月

  798630148261006370140140140140141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三亚市

  9个中心城区、27重庆

  北部新区

  其他地区

  成都市

  阿坝州、甘孜州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28四川

  宜宾市

  凉山州

  德阳市、遂宁市、巴602中市

  其他地区

  贵阳市

  29贵州

  其他地区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30云南

  版纳州

  其他地区

  拉萨市

  31西藏

  其他地区

  西安市

  32榆林市、延安市

  陕西

  杨凌区

  咸阳市、宝鸡市

  448448364364140140560644490420490420其他地区

  6-9月

  704914014067270046249拉萨市

  6-9月

  10574216814067253214063042140602658420511401404341406026026024484204621401401406726306586025142518462140140140140840560三亚市

  10-4月

  1008672141渭南市、韩城市

  其他地区

  兰州市

  33甘肃

  其他地区

  西宁市

  玉树州、果洛州

  海北州、黄南州

  420420658630700490490364322490434490420350南州

  西宁市

  玉树州

  海北州、黄

  6-9月

  5-9月

  5-9月

  105073573574263052514014014014034青海

  168海东市、海南州

  海西州

  银川市

  35宁夏

  其他地区

  乌鲁木齐市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420420658602672350280490462490海东市、海南州

  海西州

  5-9月

  5-9月

  6306352542140140672州、吐鲁番市、哈密36新疆

  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克州

  喀什地区

  阿克苏地区

  塔城地区

  67267263056047616444204204220

篇三: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1总则

  1.1本办法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由省委下文任用的公司负责人,包括:

  1.1.1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1.1.2其他负责人,包括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也包括省委任用的同层级其他岗位负责人。

  1.2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1.3省委对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相关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总师负分管责任。

  1.4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4.1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相关规定,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1.4.2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1.4.3坚持规范透明。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

  度体系,切实加强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2履职待遇

  2.1公务用车

  2.1.1配备公务用车坚持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2.1.2通过统一调度形式,为公司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服务,保障公务活动,不作为专车使用。负责人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2.1.3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在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2.1.4公司负责人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如果公司出现非政策因素亏损或者公司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公司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公司负责人使用。

  2.1.5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和过路桥

  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2.1.6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2.1.7采用统一调度形式为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公务用车服务,视同配备公务用车,公司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2.1.8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务用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管理。

  2.1.9根据中央和国资委有关精神,省委若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司公务用车配备及补贴标准按照新规定执行。

  2.2办公用房

  2.2.1建设和配置办公用房应坚持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资源节约原则。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

  2.2.2公司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不超过5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2.2.3公司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用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负责人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2.2.4公司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如果出现异

  地兼职等因素确需另行配置办公用房,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报省委办公厅和监察局备案。

  2.2.5公司负责人已离任并在地方管理机构任职,地方管理机构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公司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地方管理机构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公司可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

  2.2.6公司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2.2.7总经理办公室为机关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负责人、机关处室办公用房的配备和管理。

  2.3培训

  2.3.1公司负责人培训按照学以致用、服务履职的原则,围绕提高负责人的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2.3.2公司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2.3.3公司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的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2.3.4公司负责人参加培训严格按照《省委员工培训管理规定》要

  求,规范培训费用支出渠道,严禁向所属及关联单位转嫁培训费用。

  2.3.5领导人员管理部为公司负责人培训管理的归口部门,负

篇四: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

  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及“十改进、十不准”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等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和所监管的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分别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企业对本企业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廉之风。

  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含市区内短途和长途公务活动)所使用机动车辆和费用的管理,包括车辆的配备、运行和处置管理。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和更新;运行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和出售。

  第七条

  企业结合经营实际,选择企业负责人市区内短途公务用车方式。

  (一)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市区内短途公务用车,可采取人一车或多人一车、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需要。

  (二)企业不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市区内短途公务用车,可采取发放公务用车交通补贴,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需要。

  第八条

  发放公务用车交通补贴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超过3000元/月,其他负责人不得超过2500元/月。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长途公务活动,根据长途公务活动实际需要,选择汽车出行的,企业可提供公务用车。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车辆配备标准为2.0升(含)以

  下、28万元(含)以内,其他负责人1.8升(含)以下、20万

  元(含)以内。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越野车,不得作为企业负责人专车或固定用车,不得用于企业负贵人长途以外的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租赁)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为企

  业负责人长期租赁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贵人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其中越野车按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货。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且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市区内短

  途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用车交通补贴。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用车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另行发放公务用车交通补贴。

  第十九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等费用。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及维修改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含休息室,下同),其他负责人不超过45平方米;企业

  所属独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其他负责人不超过34平方米。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主要通过调换、合用办公用房等方式解决,不得借调整办公用房,进行整体装修改造,造成新的浪费。企业负责人除主要一处办公用房外,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按照朴素、实用、安

  全节能原则进行建设,严禁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企业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确需租用的,租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参加的有组织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围绕提高企业负责入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参加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开展企业内部培训等,培训费用由本企业承担,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或因公临时出国(境)差旅费以及培训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费用必须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培训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入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业务招待活动应当严格参照《关于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的规定》(新纪发〔2018)11号)执行,除规定明确的5种特殊情况外,一律禁止饮酒。5种特殊情况确需饮酒的,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按照一事一审批的原则,报企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从严控制酒类购买标准、数量,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相关公务活动期间只准晚间饮酒一次,每桌按10人饮酒不得超过2瓶的标准执行(白酒类每瓶500mL、红酒类每瓶750mL);每瓶售价不得高于299元。企业商务或外事招待活动,招待标准:疆内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5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疆外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50元;陪同人数: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招

  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业务招待活动参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企业因商务或外事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赠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其他业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三十一条

  企业商务或外事招待,原则上安排在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不得安排在高档的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第六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国内差旅费用,参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差旅活动中乘坐

  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用餐和公杂等费用标准。严禁无生产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旅游。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企业宾馆、招待所、定点饭店的,要在上述场所安排住宿。

  第三十六条

  企业要按照企业差旅管理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参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交通工具、食宿等各项费用标准,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交流活动;从严控制出国(境)随行人员

  数量,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出国(境);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国(境),不得同时带队赴同一国家或者地区。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境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工作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章

  通信管理

  第四十二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标准: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不得超过500元,其他负责人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00元。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或发放通信补贴的形式;不得既报销通讯费用,又发放通信补贴。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九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四十六条

  企业要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和人员编制预算。预算的编制要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

  (一)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结合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和车况等因素,按车编制;驾驶员人工成本或劳务费用等,不纳入公务用车预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按人员按标准编制预算。

  (二)培训、业务招待、差旅、出国(境)预算结合企业年

  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关费用标准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三)通信费用预算在通信费用规定标准内,按人员编制通信费用年度预算。

  第四十七条

  企业要按照企业预算管理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审议,并报国资监管机构或区级

  11机关单位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如预算有重大调整,要重新履行相应程序。并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

  条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逐级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违反财经纪律,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入支出。

  (一)严禁按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等各种费用,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12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五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五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集团(公司)总部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集团(公司)总部、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费用不得在集团(公司)总部、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五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监事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中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

  13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受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处分的,相应减25%、50%、75%、100%、100%的当年绩效薪酬。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国资委承担。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4

篇五: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国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意见,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皖办发〔2016〕21号)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各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公司(机构、单位)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新办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用车)管理,严格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配备公务用车。

  集团各级公司严禁安排领导人员专车专用。

  公司所配公务用车,不仅保障管理工作使用,还要兼顾业务、生产工作。但业务、生产工作用车不得变通配置为公务用车使用。

  集团、股份公司公务用车按照省里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重点项目公司可以配备1辆公务用车,用于公司负责人开展工作时使用,兼顾业务、生产工作需要,按照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0万元以下控制。

  根据公司规模、办公地址等情况,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确需增加配备公务用车的,需报集团严格审批同意后实施。

  各公司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必须连续2年经营目标考核达到合格标准。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经济节约原则,现有公务用车能够使用的,仍照常使用。在达到报废处理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后,重新购置车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标准执行。

  严禁超配备标准购买车辆。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严禁公车私用。用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徽新华发行集团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皖新控股〔2015〕3号)。如有受到当地党政机关通报的,集团将严格责任追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严禁违规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五条

  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管理。

  集团、股份公司领导办公用房按照省里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集团《关于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皖新控股〔2015〕2号),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比照公司所在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应职级的标准执行,从严控制,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不得超过20平方米。

  公司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备使用1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应职级标准。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六条

  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各公司围绕提高公司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培训计划报集团人力资本部批准或备案。

  公司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七条

  进一步规范业务招待管理和费用支出。公司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当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和《集团总部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皖新控股〔2015〕13号)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除对外交往、商务洽谈等重要活动外,公司内部公务活动一律不得用公款招待。严禁集团内部无公务活动用公款互相吃请,杜绝“酒桌办公”行为。

  集团、股份公司领导到下属公司调研、检查工作等,一律自行解决工作用餐,也可在下属公司食堂吃工作餐,不得由下属公司进行公款招待或者报销费用。

  严禁向下级单位和个人转嫁招待费用。

  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和费用支出。各公司根据省里和集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管理制度,参照当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标准,合理确定公司负责人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集团、股份公司领导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执行。

  各级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要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执行外事审批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04号)、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皖新控股〔2013〕61号)和《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皖新控股〔2015〕5号),确定交通工具、食宿等各项费用标准。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和盲目考察,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者以6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公司负责人差旅费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旅游。

  第九条

  进一步规范通信管理和费用支出。严格执行《集团员工通信计划》(皖新控股〔2016〕40号),不得为公司负责人另行增加或者变相增加通信费用。公司负责人通信费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报销手续。

  未加入《集团员工通信计划》的公司,要严格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公司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并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四章

  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各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个人支出。

  第十一条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第十二条

  严禁用公款为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如有,必须立即取缔,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严禁用公款支付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费用。

  第十四条

  严禁公司负责人向下属公司和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公司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公司后,公司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章

  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明确监管责任。集团有关部门要按照机构职责,分别对所属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公司要参照当地党政机关标准和集团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按照集团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下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担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有分管领导责任,财务部门负责人负有审核、把关等直接责任,纪检、巡视部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制度。各公司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标准,严格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实施预算管理。各公司要按照集团相关要求,进一步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程序和规定。

  第十九条

  坚持公开透明。各公司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强化检查督查。集团巡视督导组、稽核审计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开展各类检查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追责问责。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制定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实行报备制度,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二条

  集团原相关制度中的具体条款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六: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

  号】洪商务发〔2017〕265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一、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的设定

  1.薪酬待遇: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待遇应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发展情况、企业盈利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薪酬待遇应该合理、合法、透明,并与企业绩效挂钩,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和其个人的工作表现进行调整。

  2.奖励机制:为了激励企业负责人取得优异的业绩和创新成果,可以设立奖励机制,例如年终奖金、季度奖金等,这些奖金应根据企业的利润增长、市场占有率提高等目标进行设定。

  3.福利待遇:除了薪酬和奖励机制,企业还可以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其他福利待遇,例如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商务差旅补助等,这些福利待遇应根据企业能力进行生活水平的合理安排。

  4.职业发展:为了提高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素养,企业可以提供各种培训和教育机会,例如培训课程、国内外考察等,帮助负责人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和管理技能。

  为了确保企业的资金运转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需要制定严格的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1.预算控制:企业应根据年度和季度的业务计划,对各个部门的支出进行预算控制,确保每个部门的支出在可控范围内。预算控制应由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审核,确保合理性和科学性。

  2.费用审批:企业的支出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批,一般需要经过负责人的审核和签字批准。对于大额支出、非常规支出等,需要经过更高级别的管理人员的审批,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支出核算: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支出核算和管理体系,及时记录和核算各项支出,确保支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支出的报销,需要有相应的凭证和报销单据,以便后续的审查和审计。

  4.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管理、审计管理、风险控制等。通过内部控制的建设,可以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和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5.监督检查:企业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于支出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审查。监督检查可以由内部审核人员、外部审计机构等进行,确保支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总之,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合理设定负责人的待遇,能够有效激励其履职尽责;严格管理业务支出,能够确保企业的资金运转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上的设定和实施细则,能够帮助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篇八: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强化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树立良好杜会形象,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精神,根据《**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工作保障和必要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出国(包括出境,下同)、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1-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坚持以下

  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科学、合理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制定各专项管理办法。(二)坚持廉洁节俭。强化企业负责人作风建设,树立勤俭办企业的良好风尚,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第二章合理确定履职待遇第五条建立健全管理科学、程序严谨、标准明确、配置合理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及用车管理办法。(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原则上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公务交通。(二)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三)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在(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含)以内。不得发放各种名义的交通补贴。(四)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2-

  (五)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已经使用的、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公务用车,更新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的进口豪华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纠正。第六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和相关办公设施配备管理制度。(一)办公用房(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二)原则上只能配置一处办公用房,如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要明确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三)现有办公用房年久失修、设施老化的,经专业部门鉴定后,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以消除安全隐患为主。(四)严禁超标准新建或者奢华装饰办公用房和购置高档办公家具。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其他设施。(五)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招待所房间作为办公用房。(六)新配置的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已经使用的办公用房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的方式解决;必须采用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3-

  按照上述原则整改确有困难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有关情况纳入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账备查。第七条规范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一)针对企业负责人培训需求,结合上级要求,突出重点,规范管理,选择优质师资,确保培训效果,不断提高领导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升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费用参照《**市党政机关培训管理办法》。(二)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三)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出国培训。第三章严格规范业务支出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商务招待、外事招待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的区别,从自身生产经营和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业务招待管理制度。(一)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二)接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上烟酒;外事、商务等接-4-

  待活动按规定安排宴请一律不准公款上白酒。(三)商务和外事活动如需赠送纪念品要坚持从严掌握,要以反映企业文化、宣传企业产品和体现**特色为原则,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贵重物品。其他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四)不得在业务招待中安排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五)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当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合理安排陪餐人数。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六)不得向各级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支出,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考察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第九条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费和因公出国费用。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费是指临时到外省市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出国团组费用主要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一)严格制定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细则,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者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5-

  务机,不得包租机场贵宾室。(二)严格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要求,报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出国次数、天数、地区数。严格区分出国处理本企业及出资企业境外子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实施“走出去”战略任务和考察性出访。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出访。(三)企业负责人因公出国,需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到达目的地、出访原因、任务内容、日程安排、往返航线、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内容。不得扩大经费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严禁借国内差旅和因公出国之机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和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四)国内差旅费和因公出国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据实报销费用支出。不得报销与国内差旅和因公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不得向企业驻外机构、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第十条企业负责人通信费报销上限为人均500元/月,通信费用实行按月凭发票据实报销。通信费用应纳入企业办公费预算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第四章严明纪律要求第十一条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量身设置定额消费。禁止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6-

  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已经办理的应当立即收回并妥善处理。严禁以招待名义为企业负责人个人提供烟、酒等消费品。严禁出于装饰性目的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图书。第十二条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参加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发生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利用职权责令财会人员违反财务规定,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名义报销。第十五条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或者更换公务用车、装修办公场所。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第五章第十七条强化监督管理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做到从政策-7-

  上把关定向、从程序上指导规范、从落实上监管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企业负责人要自觉、主动接受外派监事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指导。第十八条切实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要求将预算编制和上年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企业制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应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建议,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按照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条应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工会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监督职责,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合力。发现有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参照有关条例追究责任。第六章第二十一条附则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循标准具体、程序明确、管理严谨、简便易行的原则,研究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向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8-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九: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1总

  则

  1.1本办法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由省委下文任用的公司负责人,包括:

  1.1.1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1.1.2其他负责人,包括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也包括省委任用的同层级其他岗位负责人。

  1.2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1.3省委对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相关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总师负分管责任。

  1.4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4.1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相关规定,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1.4.2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1.4.3坚持规范透明。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1度体系,切实加强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2履职待遇

  2.1公务用车

  2.1.1配备公务用车坚持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2.1.2通过统一调度形式,为公司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服务,保障公务活动,不作为专车使用。负责人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2.1.3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在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2.1.4公司负责人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如果公司出现非政策因素亏损或者公司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公司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公司负责人使用。

  2.1.5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和过路桥2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2.1.6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2.1.7采用统一调度形式为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公务用车服务,视同配备公务用车,公司不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2.1.8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务用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管理。

  2.1.9根据中央和国资委有关精神,省委若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司公务用车配备及补贴标准按照新规定执行。

  2.2办公用房

  2.2.1建设和配置办公用房应坚持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资源节约原则。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

  2.2.2公司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不超过5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2.2.3公司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用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负责人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2.2.4公司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如果出现异3地兼职等因素确需另行配置办公用房,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报省委办公厅和监察局备案。

  2.2.5公司负责人已离任并在地方管理机构任职,地方管理机构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公司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地方管理机构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公司可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

  2.2.6公司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2.2.7总经理办公室为机关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负责人、机关处室办公用房的配备和管理。

  2.3培训

  2.3.1公司负责人培训按照学以致用、服务履职的原则,围绕提高负责人的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2.3.2公司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2.3.3公司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的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2.3.4公司负责人参加培训严格按照《省委员工培训管理规定》要求,规范培训费用支出渠道,严禁向所属及关联单位转嫁培训费用。

  2.3.5领导人员管理部为公司负责人培训管理的归口部门,负4责公司负责人各类培训的协调与管理。

  3业务支出

  3.1业务招待

  3.1.1业务招待是指公司负责人为满足工作需要,招待相关人员的业务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委相关规定。

  3.1.2业务招待本着有利企业发展、提升省委及公司形象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礼仪简化、高效务实、热情节俭。外事招待工作还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的原则。

  3.1.3业务招待一般安排在公司食堂、接待会议中心举行。在上述场所所在地以外的城市举办业务招待活动,应首选取省委所属的酒店、饭店或系统外定点及协议饭店等,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1.4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不得不加区别随意接待。公司负责人的商务和外事活动标准不得超过300元/人.次(含酒水饮料,下同),礼品标准不得超过300元/人.次。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标准不得超过200元/人.次。不得赠送纪念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省委系统内部的业务招待活动一律执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标准。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等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不得提供香烟。

  3.1.5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原则上,商务和外事活动招待5人以下(含5人)来访团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来宾人数,来访团组超过5人的,5人以上部分陪同人员按不超过50%控制。

  其他公务招待活动10人以下(含10人)团组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10人以上团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1/3。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重复接待,不得搞层层陪同,不得组织到高档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不得组织、参加下属单位、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3.1.6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的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省委及公司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

  3.1.7公司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规定,事前由公司业务部门在行政管理平台填报《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按照公司有关要求审批。

  3.1.8报销时,应当提供费用报销凭证和《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不得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藏匿,不得向所属单位及其他关联单位、企业、个人转嫁费用,不得借业务招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3.1.9总经理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分别是公司负责人内事、外事业务招待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接待对象与事由,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对口接待。

  3.2国内差旅

  3.2.1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公司负责人的国内差旅活动,保障公司正常的经济活动、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2.2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活动应当从严控制随行人员。不得6进行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公款或者变相公款旅游。

  3.2.3城市间交通费

  3.2.3.1乘坐标准。飞机公务舱,火车软卧(席),高铁一等座,轮船二等舱。

  3.2.3.2公司主要负责人,乘坐飞机出差时,如所乘航班无公务舱位且航行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应下浮一档执行;航行时间2小时(含)以上的,可上浮一档执行。

  3.2.3.3公司其他负责人,乘坐飞机出差时,如所乘航班无公务舱位且航行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应下浮一档执行;航行时间3小时(含)以上的,可上浮一档执行。

  3.2.4住宿费。公司负责人国内出差,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600元/天。

  3.2.5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100元/天,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3.2.6市内交通费。因公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港口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3.2.7公司负责人参加省委系统外单位组织的活动,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3.2.8出差地有省委内部宾馆、招待所、定点宾馆或者政府定点宾馆的,应当优先安排在上述地点住宿。

  3.2.9公司负责人报销差旅费,应按《公司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凭有效票据履行审核报销程序。不得报销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严禁向所属单位转嫁差旅费用。

  3.2.1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活动的业务归口办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业务。

  3.3因公临时出国(境)

  3.3.1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负责人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处理国(境)外经营管理业务,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3.2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制定国(境)外活动计划,确保取得实效。任务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提交有实质性内容的总结

  3.3.3公司负责人不得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下级人员或专业人员执行的赴国(境)外任务,不得进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参加重复考察。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计划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3.3.4公司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由省委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委分管外事领导并报董事长审批;其他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委分管外事领导审批。

  3.3.5要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天数和人员数量,根据任务合理安排行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完成任务即行返回,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团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不得安排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团。

  3.3.6严格控制组织或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参加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的团组。

  3.3.7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航班不设公务舱或公务舱客满的,经省委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批准后可提升舱位。

  3.3.8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住宿应当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或按照包干标准领取费用、包干使用。

  3.3.9伙食费和公杂费

  3.3.9.1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3.3.9.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境)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3.9.3接待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3.3.10外事办公室是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省委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相关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3.4通信

  公司负责人通信费用管理按省委党委管理领导人员薪酬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电话费用据实报销,其他场所和通讯工具的使用费用,已在薪酬中包含,不再在公费中列支。

  4预算管理

  4.1公司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和省委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要求,根据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和公司负责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严格控制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水平。

  4.2公司按年度、分项目分别对每个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

  4.3编制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要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履行相关预算管理程序后执行。

  4.4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待公司预算方案确定后,由公司财务资产处报省委财务部,同时由公司纪委抄报省委监察局。

  4.5财务资产处负责对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并提出措施和建议。

  4.6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相关内控程序,可以对预算方案进行调整,并报省委财务部和监察局。

  5监督管理

  5.1除本办法规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公司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5.1.1按照职务设置定额消费。

  5.1.2为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5.1.3为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5.1.4支付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5.1.5支付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5.1.6向所属单位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负责人的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5.2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后,不得再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其本人在1个月之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5.3不得向所属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嫁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公司负责人在所属单位(控股子公司)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相应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随事走”的原则,分别在公司本部、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公司本部、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5.4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省委年度考核,作为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5.5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定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115.6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建立费用台账,如实列支各项费用,保证真实性、准确性。财务资产处负责相关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费用的归集;审计处负责相关项目管理的审计和报告工作;纪委(监察部)负责对公司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对违规现象责令整改,并查处或配合上级监管部门查处相关违纪行为。

  5.7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省委纪检监察、巡视等工作内容,以及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公司配合上级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5.8公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省委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处理。

  6附

  则

  6.1本办法经公司领导班子会审议通过实施。

  6.2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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