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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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16篇

时间:2022-11-03 21: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16篇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关于加强乡村治理的对策建议  摘要:党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要振兴,乡村治理是重要环节。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16篇,供大家参考。

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16篇

篇一: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关于加强乡村治理的对策建议

  摘要:党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要振兴,乡村治理是重要环节。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乡村治理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基本法依据,搭建了组织平台,畅通了实践路径。因为在乡村治理中,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必须培育村民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习惯。

  关键词:乡村治理;对策;建议1.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1乡村干部缺乏法治管理意识。部分乡村干部人治思维和官本位思想严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淡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较为普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在执法司法人员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还时有发生;行政执法过程中,轻程序重实体,自由裁量权行使不严谨不规范等现象还广泛存在。部分村干部的法律素养不高,不善于运用法律思考问题,解决村民问题的能力和手段不强,当“人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往往选择的是人情。传统的“权钱交易”陋习及观念,就有了其存在的土壤和养分,并在一定范围延伸、滋长。从而形成有钱好办事、有熟人好办事、有靠山好办事的不良氛围。比如,就是办个简单的准生证、生育证、落户等,总要想办法找个人“过问一下”“打个招呼”,心里才踏实。1.2是乡村群众缺乏依法维权意识。部分群众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权维法意识不强。“小访小解决、大访大解决、不访不解决”的现实案例,导致更多的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群众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观念和意识,还亟待树立和加强。据调查,广大乡村村民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及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仍然不足。通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知道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如诉讼成本高、村民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感,认为“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宗族势力在社会治安、村民选举上仍有很大影响等等问题。在权力崇拜影响下,让更多的群众以为只要自己“衙门”里有人、在“衙门”里找到人,不管大事小事,都能迎刃而解,从而形成不管大事小事,习惯找“上面的人”,觉得“上面的人”越大,对自己越有利。在种种传统意识的影响下,“有事信访不信法,办事靠访不靠法”的现象时有发生。1.3是乡村民主自治倾向“形式”化。民主化进程以不可逆转之势促使村民和乡村干部以极大的热情参与地方民主建设。但这种热情与乡村经济社会现状交织在一起,导致乡村民主建设怪象横生。具体的有乡村制度虽健全,却未严格按制度执行,导致诸如“公开栏”之类的监督设施形同虚设,重大事项征求群众意见和集中讨论等要求很少真正落到实处。村务管理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治”。在很多乡村,因为能力、素质、文化水平等因素,一些村组干部一干就是几届、十多二十几年,他们都是乡村工作的“老把式”,群众心中的“权威”。但他们综合素质、工作方式、法律意识没有与时俱进,而是原地踏步,干工作还是“老一套”,甚至抱怨现在工作没有以前好干。乡村管理的“人治”现象,也不断引发惠民、利民政策的“优亲厚友”,更多的村组干部“和稀泥”,当“和事佬”,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也日益突出。2.加强乡村治理的对策建议

  2.1夯实基层组织建设一是加强乡村党组织建设。乡村党组织是推进乡村治理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加强乡村党组织建设,提高乡村依法自治水平十分关键。要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要选准选好带头人,增强村“两委”班子公信力、执行力,把村民委员会建成村民自己的组织,保障好、维护好农民自主管理乡村事务的民主权利;要把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新乡村建设重要内容,切实转变乡村治理的观念和方式,发挥好村规民约作用,真正还权于民,把村民自治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厘清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责权边界,让村民委员会回归自治本位;要选拔和发展年轻、有活力的干部,更好地发挥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功能。三是加强乡村社会组织建设。在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中,乡村社会组织是群众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载体。要大力培育、发展乡村社会组织。同时,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规范、指导,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乡村依法治理中的重要作用。2.2培育法治文化建设一是创新普法教育方式。要开展法治文化进院落行动,打造村民“看得见”的普法阵地。以自然村落为基本单位,开展“村村通”广播站建设。开展法治宣传进万家行动,宣传百姓“用得上”的法律知识。比如,围绕转型发展和乡村振兴,普及宅基地纠纷、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法律法规;围绕反传销、防盗防诈骗开展“送法进村”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乡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围绕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举办“当家人”法律知识培训,力求家庭“主事人”懂法守法;针对财产分割、以房养老问题,开展“送法上门”关爱服务。依托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开展法治小品、普法快板、法律知识歌曲演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演出。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老党员、老干部、退休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建立常驻乡村的普法宣传员队伍。二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法治建设中,要注重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发挥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传播正能量、提升精气神,弘扬真善美、贬斥假丑恶,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深化法治乡村建设为目标,以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有效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要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完善固化律师进村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业优势。3.完善乡村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有效手段,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因此,在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协同共治中的作用。在乡村,村规民约更能贴近地方社会的实际,是内生于乡村社会的价值形式,也更能发挥其对村民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村规民约的有效遵守有利于村民规则意识的培养,在乡村,村规民

  

篇二: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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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振兴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作者:黄丹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05期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村治理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开始加入到农村各项治理中,但目前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还面临社会组织专业性建设能力不足、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村民自身组织发展落后以及外部协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困境,因此如何破除问题困境是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关键点。

  关键词:社会组织;农村治理;公益项目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5.016

  1问题提出

  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推动,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不再是公共产品服务的唯一提供者,社会组织开始加入到农村治理中。农村由于在行政管理中处于边缘位置,因此农村治理在很长一段时间中得不到重视,在治理制度以及治理方式上都落后于城市治理。在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后,各地政府开始在方式、制度上改革对农村治理的政策,社会组织开始加入到农村治理中,成为农村的公共产品服务提供者之一,虽然社会组织参加农村治理有了一定历程的发展,但由于社会组织“先天能力不足”及政府在对于参与机制这方面的“后天制度建设不全”导致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治理过程中还存在着某些困境,同时村民自身组织发展及周围环境的建设也对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必要性

  2.1整合资源、促进政社合作

  农村治理一直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治理领域,由于农村在资源上品种单一且价值含量低,同时资本匮乏,因此农村治理在很多领域相比较城市来说不仅缺少相关的产品服务同时质量也参差不齐。社会组织参与到农村治理中,一方面由于社会组织类似于市场企业能够提供产品服务,但同时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目的又将其同简单的营利企业区别开来。社会组织其开放式的特性能够汲取社会人员以及资本,就其本质而言,可以说是建立一种在社会各界对于其所倡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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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公益理念的认同基础上的“信托”关系,所以社会组织在其行为活动中,能够最快的整个社会资源,促成更多的集体行动。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组织通过其资本及人员的资源优势,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政府担任的是主导角色,社会组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能够根据自身特有的优势为农村治理提供高质量服务,二者相互合作,促进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模式。

  2.2满足村民的多元服务需求

  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改革都对农村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比如目前由于农民工外出打工而产生的留守儿童问题,农村孤寡老人养老问题等,由于其地理位置及经济文化发展的落后,农村在这些方面的治理方式不能直接照抄照搬城市的管理方式,因此在这一情况下,社会组织的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组织有着自身的公益性及专业性优势,在参与农村治理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的提供村民所需要的服务。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必不可少,但社会组织的有针对性的服务才是能够把政策落实到个人上的关键点。

  2.3承担沟通政府与村民之间桥梁作用

  有调查显示,民众对上级政府的信任度非常高,但对于地方政府的信任度非常低,究竟是做得越多错得越多,还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出现了问题。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与村民的沟通存在障碍,一方面村民的真正想法及利益诉讼没有诉求的地方,在经过层层传达后,反馈声被忽视淹没;另一方面由于政策的宣传不到位等问题,很多村民对于关乎他们自身利益的问题往往不了解。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组织就承担的重要的桥梁作用,社会组织由于其民间性,不同于政府有着官方或权威的地位,社会组织更加“接地气”,能够深入农村,了解村民的真实想法及需要,同时也有助于化解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误解。对于政府的政策执行,社会组织由于其自身的公益特性,能够在参与政策执行过程中能够代表村民的利益诉求,同政府进行协商,更好的使政策科学化以及切实符合村民的利益。

  3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现实困境

  3.1社会组织建设不足

  首先是公益属性不强,很多许多社会组织在其建设过程中实际上却未完全履行公益性的社会责任要求,甚至为了经济利益打着“公益”的名号而非法汲取社会资金,这些社会组织一方面是由于管理不善等问题在后期运作中背离了其服务社会的使命,或是有些社会组织一开始就是披着“公益”的外衣实际上是变相骗取社会募集的资金。其次是专业性能力不足,王名认为,社会组织的最大挑战在于能力专有性不足,具体表现为一个组织与政府合作,在某一特定领域深耕习作,长期运营,其所拥有的专业化的员工及志愿者队伍,以及长期的经验及社會资本的累计所形成的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个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再次是规范性不高,很多社会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对于人员的管理或是资金的募集以及使用情况都是选择不公开,由于缺乏相应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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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管理,很多社会组织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对于信息的披露,故意避开关键区域,对于其真实的运作情况,外界都是不知情的一种状态。

  3.2政府支持力度不足

  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控制型管理模式在政府管理中深入人心,政府在对很多治理事物还不能习惯交由社会组织去执行;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出于改革边缘底层,对于社会组织协同政府治理的方式手段还没有完全适应,所在社会组织在农村治理中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地位上的不平等,政府与社会合作在方式上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构成一种名义上的契约关系,但实际上社会组织更多像是一种依附于政府组织发展角色,政府由于其掌控者资本及政策走向,在很大程度上以命令的方式指挥这社会组织,这样一种不平等的主体关系,导致的合作上的不平等,不利于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治理过程中将问题反馈给政府。“理性冷漠”态度,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不愿去主动承担与其责任无关的事物,这样一种漠视的态度导致社会在社会治理中不会主动向社会组织传递更多的信息,对于很多社会组织自发的参与到农村治理中,政府组织并没有对其进行全力支持,导致没有达到社会组织的预期目标,影响力度小,受益范围小,甚至逐渐退出这一领域。

  

篇三: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乡村治理变迁下的农村社会组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战略,为中国农村在转型期下社会发展做出了明确规划。面对日益复杂的农村社会公共事务,作为重要的承载主体,各类农村组织的建设直接影响到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在现代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客观形势下,我国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体系已经发生了变革。各类农村社会组织正在成为中国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

  一、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历史性变迁“治理”一词的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与“统治”一词交叉使用,主要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活动与政治活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治理”理论应运的范围扩大到经济社会领域。强调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多元化参与是治理理论的核心要义。关于“乡村治理”,有学者认为是乡村社会各种组织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共同处理乡村公共事务的一种动态过程。它体现的是国家与社会公共力量共同作用于乡村公共事务。作为国家在基层管理体制的探索,乡村治理格局的演变体现出国家在改变乡村社会治理状况以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方向上的思维方式。回溯中国乡村治理结构变迁的过程,我们可以认识到国家建构的力量对于目前“乡政村治”的乡村民主影响不容

  忽视。在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格局中,森严的封建等级体制造成了社会分

  层显著,上下层分裂对立造成了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拥有不同的文化与

  价值体系。除此之外,由于乡村社会处于封闭静态的小农体系,这在客

  观上造成了城市与乡村间对立。

  这种上下分

  裂、城乡对立的政治格局,造就了中国传统王朝国家虽然号称皇权专

  制,但是最高统治者的有效权力范围却十分狭小。另外,中国乡村以乡

  绅、地主及宗族等为代表的庞大的政治社会势力构成了对乡村的间接统

  治。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山高皇帝远”、“王权止于县治”是乡村政

  治状况的常态。

  但是,笔者认为即使这种

  有限的自治权也是国家权力一定程度上的让渡。在家国一体的社

  会结构下,乡村被结构化于国家之中。强大的国家力量控制并覆盖着社

  会,社会的自主空间极其狭小。其结果是被统治的意见无法在体制内得

  以有效表达,其利益也得不到体制性保护。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对传统体制的依赖以及当

  时发展经济的特殊需求,国家主导下形成了全民高度动员的“总体性社

  会”。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中国社会呈现出“组织化社会”的倾向。

  在农村,集体经济时代下“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成为团结和稳固

  农民个体的组织形态。

  农村地方的行政

  管理权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他们不仅仅掌握着农村的

  财政权和行政权,而且还掌握着从生产计划到生产管理以及成果分配的

  经济管理权。通过这样的管理体制实现国家权力纵向向下渗透到最偏远

  的基层农村。显而易见,这种垂直化的管理

  方式产生的严重后果是领导干部与农民群众间的矛盾,

  同时中央

  与地方之间在行政与利益关系上也存在着分歧。更为重要的是,自上而

  下的国家性体制权力对农民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与自主性造成了压制,农

  民多样化的需求方式难以得到满足。

  改革开放拉开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大幕,市场经济对于农村的全面

  渗透改变了原有单一的经济生产模式。多元经济成分并存的现实使得广

  大农村地区市场化进程加快,

  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

  重大变革。此外,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已经开始成为

  商品经济中独立的生产者与经营者,他们渴望获得更多改革带来的成

  果。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农民作为交易的主体,其主体意识、权力意

  识、民主意识等明显加强。农村社区对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已经无

  法适应社会经济结构变迁的客观形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原先以政府为

  中心的“单中心”乡村治理模式变得不合时宜,取而代之的是以政府、

  市场、社会作为治理主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农村

  社会组织等主体间协作,形成互补、互助、合作、制约的“多中心治

  理”关系。“多中心”的乡村治理模式逐渐成为“新农村”建设政策下

  新型的治理模式。

  二、现阶段乡村治理存在的困境

  在“多中心”治理模式中,治理主体间关于权力、地位及相互关

  系界定的分歧与矛盾成为影响现阶段农村治理效果的一个关键因素。毋

  庸置疑,政府在目前农村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依然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

  色。良好的农村治理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参与,但是如何实现政府在内不

  同治理主体间关系制度的有效安排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在目前“多中心”的乡村治理格局中,治理结构的不平衡性突

  出。尤其体现在不同政治组织间矛盾重重,农村社会组织地位模糊处境

  尴尬。村级组织主要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或党委)。在1988年的村

  委会组织法中,规定村委会具有提供村公共福利、纠纷调解和维持地方

  公共秩序的责任。村级组织是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主要责任者。理论上

  讲,作为党在基层的组织,村党委会是村里各项组织与工作的领导核

  心,自然也是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委会要自觉接受村党委会

  的领导。但是现实中村党委会与村委会之间成员存在交叉,村党委会对

  村民自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干涉较多。另外,村委会也存在过分强调自

  治,不接受村党委会的领导,与村党委会矛盾较多。现代乡村治理体现

  的是多种逻辑的特点。在转型社会下,农村实现治理受到多重主体的

  影响,包括宗教宗族力量、乡村精英、地方政府、国家权力以及村民自

  身等共同作用,他们都是农村治理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显然,以实现

  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中心的政府组织间矛盾关系缺乏对农民这个重要参与

  主体的考虑,进而影响了农村治理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市场经

  济作用以及农村社会环境转变的客观形势对农民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作为散在的原子化个体,农民如何有效地应对来自市场的各种风

  险与挑战,获取各种信息

  资源的能力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其次,随着农村现代化和民主化进程的

  加快,农民对于自身权益维护的意识显著增强,

  而利益表

  达是政治系统获得支持的主要来源,对政治稳定具有保障作用。我国目

  前缺乏农民利益有效的表达渠道,

  造成了农民无法利用这

  些渠道表达合理利益诉求。有学者表示造成农民越级上访以及在农村不

  断爆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社会组织的地位模糊以及村

  委会功能的“异化”导致村民利益表达不畅,

  农

  民被迫选择更加极端的方式表达利益。此外,因为政府与市场在农村公

  共产品及服务方面的供给存在天然的缺陷,

  使得现在农村

  公共产品出现供给短缺的局面,农民的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三、农村社会组织:乡村治理结构的调节器

  萨缪尔•亨廷顿曾指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

  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当今世界,

  谁能

  组织政治,谁就能掌握未来。”一个社会组织化程度高低是衡量一个国

  家现代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作为社会领域公共利

  益的重要承载体,社会组织弥补政府、市场公共物品供给危机、协调不

  同利益主体间关系以及推动公民意识形成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

  社会组织为代表,通过组织化的途径有效实现社会个体利益表达是个体

  在面对多元化社会构成形势的一种理性选择。

  农村社会组织是农村的重要次级社会群体,主要是指由农村

  居民有计划组合起来的,执行一定的社会功能,追求特定社会目标的次

  级社会群体。显然,农村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在乡村,农民是农村社会

  组织的主要参与主体和活动对象。

  作为以维护、实

  现和发展农民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形态,农村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自治

  性、志愿性、专业性、服务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它适应了改革开放

  以来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客观需求。

  关于农村社

  会组织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学界对此并没有一致的看法。

  一般而言,根据农村社会组织在乡村社会领域中实际功能的扮演将其划

  分为:农村经济组织、农村政治组织、农村科教文卫组织、农村宗教组

  织、农村医疗组织、农村群众性社会团体组织等主要组织类型。由于立

  足于基层农村社区,面对的主要服务群体是广大农民,农村社会组织有

  效地实现政府、市场、民众不同社会主体关系协调。特别是在实现农民

  利益需求的有效表达、

  提升农村

  社会自组织程度和村民的现代民主观念以及推动乡村良性治理格局形成

  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社会功能。

  农村社会组织的存在与发展适应了我国农村民主化不断深

  入的社会现实,是在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一次民主探索。

  党的十七

  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扩大村民自治范围,培育农村服务性、公

  益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

  略目标下,农村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完善被提到了一个政策关注的新高

  度,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农民自身利益的核心命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体制性因素的共同作用,造就了我国农

  村社会组织存在制度环境的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力量对社会空间的全

  面渗透与干预使得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畸形,

  农村社会

  组织发展缺乏一个良性自由的发展空间。在国家主导下政治权力对社会

  生活形成了全面干涉与控制。在缺乏自主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途径下,

  对政府的长期依赖造就了中国公民长期“臣民”的思想意识形态。而且

  这种不对称的“官”与“民”关系格局持续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即使

  在当代的中国社会,这种“民”对

  “官”的依赖性依然明显,它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独立志愿公民意识

  的培养。农村社会组织需要处理好与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基层政府的关

  系。

  另一方面,由于根植于中国农村的既定环境,农村社会组织的成

  长必然受到农村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特征的影响。

  传统农村

  社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环境,建立在地缘、血缘基础上的人际关系

  是一种不同于现代社会交往的形式。

  乡土社会是“礼治社

  会”,人情、礼俗成为了决定互动方式的主导性因素。

  由此可知,

  农村社会组织形成于农村社区特殊的社会环境之中的。

  这种以血

  缘、情缘、地缘等为纽带构建起来家庭、邻里关系在农村社会组织结构

  中依然占据了重要位置,并且这种非正式的关系对农村社会组织日常活

  动中的运作以及活动开展都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

  建构在农村社会基础之上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

  是党及国家与基层农民联系的重要纽带。由于农村社会组织根植

  于农村社区,直接面向的服务对象是农民群体,这可以实现农民利益有

  效整合与表达,有效地解决农民作为分散个体抵御市场风险的社会现

  状,一些专业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已经成为了农民、

  企

  业与专家联系的桥梁,成为了推动农村产业化的主要动力。由此可见,

  作为一种服务基层民间的社会组织,它弥补了转型期下国家权威基层收

  缩后的真空以及市场存在的固有缺陷,

  满足了社会

  分化下农村多元化的现实。

  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独立的组织形态出现,其独特的组织

  运作方式决定了它区别于政府、市场的运作逻辑,具有典型的基层民主

  特征。伴随着乡村社会转型,乡村治理方式的探索不断深入,国家与社

  会(特别是乡村基层社会)的关系正在发生着重大调整。农村社会组织

  在实现村民利益关系调节的基础上,

  在农村

  社区营造了一种自主表达、相互协商的民主氛围,为村民主体广泛地公

  共参与奠定了基础。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农村社会组织的运作,促进了

  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委会、村党组织等不同治理主体间相互合作与交

  往,培育了一种信任,这是建构农村社会资本的重要基石。不可否认,

  中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占据了国民总人口中的主体,在实现社会转型

  的过程中,如何培育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社会个体是公民社会建构的一

  个重要标准。

  农村社会

  组织在强调村民自主参与的同时,也促进了公民意识的形成,为推动乡

  村公民社会奠定了基础。由此可知,这种“参与式”的治理理念与乡村

  社会秩序重建的目标相得益彰。

  四、社会自治:政府引导下的多元治理格局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时代,而各种组织是社会的细胞。面对日

  益分化的利益需求,对于个体而言,组织化的表达方式是一种理性的选

  择途径。尤其是处于中国基层社会的农民,农村社会组织是帮助他们获

  取话语权与治理权,成为农村真正治理主体的基本方式。由于中国社会

  目前正处于转型时代,传统与现代、体制内外因素等二元对立因素共同

  交织是转型社会里的重要特征,这使得农村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面临

  一种特殊的组织境地。毋庸置疑,由国家推动的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

  政治和

  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中国现实世界里面的任何集团或者个人的身份建

  构,都是建立在与国家互动关系的基础之上。

  中国农村制度

  建构的过程中离不开国家力量的作用,中国现代化国家建构是推

  动和制约农村民主制度变革的核心机制。应该说在公共治理方面

  特别是涉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方面,政府的角色不可忽视。现在

  的问题是如何确立政府、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农村社会组织等不同治理主

  体间的关系,提高治理效率,形成一套满足治理目标和村民需求的制度

  设计体系。笔者认为政府在参与农村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性作用在未来农

  村优化治理中依然占据着主要地位,但是这种力量的目标,是致力于农

  村治理效果的改善与提升,实现真正意义上现代农村民主的政治要求。

  回顾我国乡村治理变迁的历史性过程,我们可以认识到农村

  社会良性治理格局探索的过程,本质上是不同乡村治理主体利益关系博

  弈协调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乡村社会结构的转变和调整,如何

  形成一套满足治理主体利益需求的稳定有效机制,是贯穿于整个乡村治

  理过程的核心命题。

  不可否认,作为中国特

  定政治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以村民自治为载体的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是推动农村治理改革的主要动力。

  但是这种机制的作用力

  量是国家建构中的权力向下渗透,缺乏来自基层村民合法性认同。在社

  会不断分化的现实形势下,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不同利益治理主体关

  系协调的工具,有效地满足了各种利益诉求。同时,立足于农村社区的

  各类社会组织,可以将分散的农民联结起来。组织的运作是建立在广大

  农民社会认同的基础上的。

  所以,笔者认为在目前乡村多元化治理格局探索的过程中,农村社

  会组织作为一种治理调节的组织机制,

  应当成为村民自治

  机制的重要补充。提升乡村社会的自治能力,实现多元治理良性格局,

  需要国家主体力量引导下的多元化机制共同作用。因此,在未来多元化

  治理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政府应当认识到,农村社会组织在参与治理过

  程中组织机制发挥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并利

  用好这种作用机制与村民自治等其他制度工具相互配合,

  调节乡

  村社会关系和结构,实现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具体而言,在政府的引

  导、扶持与监督下,鼓励不同类型农村社会组织充分发展,形成政府、

  村民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等多元化组织形态相互协调、共同努力的

  局面,提升农村社会公共事务服务水平,最终形成社会自治的良性治理关系格局。

  综上所述,农村社会组织适应了现代农村社会自治的趋势,在处理

  政府、市场与农民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发挥了协调中介的社会功能。它的

  成熟与完善对于农村社会自治力量的发展壮大具有深远影响。在政府不

  断引导的条件下,形成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不同治理主

  体间协调配合是未来农村社会治理格局发展的理想类型。

  

  

篇四: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以“三治结合”推进乡村治理

  作者:刘卫常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0年第04期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步走”的总体目标。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有效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根本遵循和路径。因此,要多措并举激发村民自治活力、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乡村德治建设,以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

  〔关键词〕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203(2020)04-0054-04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其写入党章。乡村振兴重在治理有效,而要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必须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三治结合”这一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体现了以自治为核心、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支撑的乡村治理改革方向,为促进乡村振兴、破解乡村治理困境、发挥我国制度优势、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以“三治结合”推进乡村治理,重点在于激发村民自治活力、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重塑乡村德治秩序,从而推进乡村治理的良性有序发展,最终实现乡村善治。

  一、确保政府归位与自治到位,激发村民自治活力

  村民自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决定着乡村治理的成效。当前,一些基层政府履行职责的不到位,影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正常运行。同时,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自治功能虚化、弱化甚至异化等,严重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效果。提高乡村治理成效,必须要充分激发村民自治活力,让作为自治主体的村民真正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以实现政府归位、自治到位。

  (一)厘清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及村民的关系

  第一,乡镇政府要加强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一方面,乡镇政府要注重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乡镇政府要制定好权责清单,依法厘清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明确乡村自治组织承担的自治事务清单,以及协助乡镇政府的行政事务清单,赋予村组干部应有的职权,发挥好村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促进乡镇政府行政权与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另一方面,乡镇政府要推动村民积极参与村庄事

  务,真正发挥群众的主体性作用。乡镇政府要履行好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职责,指导村民进行民主选举,杜绝插手或干预选举的非法行为;乡镇政府要履行好“保障”职责,保障村民充分有效地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自治权利,保障村中的各项公共事业建设都要通过民意调查、民主提议、民主商议、民主决策等程序进行,让村民真正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

  第二,乡镇政府要积极赋能。在坚持乡镇政府工作指导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推动村级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主体、提供方式的多元化。村民自治组织要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有效完成乡村治理中的各项事务;乡镇政府要逐步赋能于社会组织,使其参与乡村事务管理,如通过积极培育“村民理事会”“乡贤参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他们在乡村发展、公益慈善、纠纷调解、矛盾化解、健康养老、邻里互助等方面的功能,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二)深入探索村民自治重心下移

  当前的乡村是以行政村为基本治理单元。近年来,我国经过多轮的合乡并村后,行政村的管理半径和服务范围越来越大,而分散在不同自然村的村民交往不多,彼此之间多不熟悉甚至不相识,有相当一部分村民不关心自己村庄以外的事情,这种情况导致乡村治理的难度越来越大。2012年底,广东省清远市委市政府首先探索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自治单元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将村民自治“下移”至村民小组(自然村),使一些过去需要政府大量投入、强力推动的工作,变成了群众自己的事,由他们自己想办法解决,大大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清远市“先试先行的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认可。2017年5月,中央组织部等六部委确定在全国18個县(市、区)的24个村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1〕。

  现阶段,探索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可从以下几方面着力:一是缩小治理单元,探索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自治单元的治理体系。自治的层级要由行政村下移至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一级,确保产权单元与自治单元对称,打造地域相近、资源趋同、利益相关的紧密型共同体,从而有利于村民自治的“落地生根”。二是扩大村民自治平台,完善村民参与机制。可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理事会,赋予其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大量集体事务、公共事业等能够在村民小组内商议解决,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性作用。三是公共服务重心下移,建立村级社会综合服务站。乡镇政府下沉到村委会的工作,可由服务站负责兜底,通过联网办理、下放审批权限、实行代办制度等措施,集中开展便民利民的全程代办服务。

  (三)推动“四个民主”落实到位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当前,村民自治在“四个民主”上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面对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和政治形势,“四个民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备、不适应的地方,直接制约着村民自治的有序和有效推进。因此,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第一,民主选举要公正合法。首先要解决“谁来选、选举谁”的问题。选举期间一部分外出务工经商的村民不愿或者不能返乡,往往放弃或委托亲朋投票,许多青壮年村民特别是乡村精英外流,能够胜任村干部的人选并不多。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建立乡村人才回流的激励机制,让农村引得进人、留得住人,从而在选举时能有更多村民参与民主投票和竞选村干部。其次要解决“怎么选”的问题。要依法按程序选出真正能为村民服务的人,无论是能人、贤人还是族人治村,其根本问题是要确保选对人,选出能够带领群众致富的人、能让群众满意的人才是关键;要依法打击“贿选”“暴力选”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选举乱象,保障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

  

篇五: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价值、困境及对策

  作者:徐顽强,于周旭,徐新盛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1期

  [摘要]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组织具有呼应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作用,有益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可以在动力、资金和氛围上提供帮助。然而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过程中,面临着定位模糊、治理低效和激励有限等困境。社会组织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在乡村文化振兴中,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治理;乡村文化振兴;乡村振兴战略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近年来,我国乡村政治、经济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乡村文化却相对落后。无论是乡村综合文化站的数量、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村民的文化素养,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文化生活的贫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三农”的发展。乡村文化振兴是根据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从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转变的目标,提供满足村民精神文化需求的文化活动和设施,培养具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技素养和专业职业技能的新型村民。

  社会组织作为基层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被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所关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内容包括参与乡村文化政策的制定、修改和评估;参与建设娱乐设施;参与乡风文明建设等。直接参与途径是承包政府购买的项目为村民提供产品或服务,间接参与途径是经由正式或非正式渠道,表达意见和主张以影响政府乡村文化振兴的决策和行为。部分学者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中理解社会组织,认为社会组织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桥梁。[2]还有一部分学者从多元治理理论出发,强调应改变原有政府单一供给公共服务的模式。[3]然而研究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学者极少。学者们普遍认为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过程中,政府应给予更多支持,[4]社会组织自身也应增强文化内生引领能力,[5]探索良性的运行机制。[6]现有研究多从微观角度分析某一个村或县的文化振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缺乏宏观的归纳总结。本文从宏观的视角总结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必要性,从政府、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等多个维度研究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试图丰富学界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研究,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一、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现实意义

  (一)丰富乡村文化振兴的供给主体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受资源、能力以及利益等方面的限制,政府对于提供给村民多样化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呈现出供给不足或供需不平衡的现象。而社会组织的参与改变了以往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服务模式,拓宽了提供服务的渠道,以更有弹性的方式为村民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弥补了政府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时的缺陷。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以结合当地乡村文化背景、现状以及村民的偏好,提供更加具体和多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此外,村民作为乡村文化的直接受用者,对自己需要和渴望的文化活动有着最直接的体会,社会组织为村民提供了一个可以随时表达自己意愿的平台。村民一方面可以直接向社会组织表达自己的感受,将对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的意见直接反馈给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村民也可以选择加入适合的社会组织,直接参与到文化振兴的有关项目中来。

  (二)夯实乡村文化振兴的物质基础

  乡村文化建设相对落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乡村物质条件匮乏,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极其缺乏。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无论是在财政拨款还是在政策制度上都给予了乡村文化建设越来越多的扶持,但由于中国乡村面积宽广、人口众多再加上文化基础本身十分薄弱,所以尽管各级政府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乡村文化振兴的脚步依然十分缓慢,乡村文化产品缺乏、文化事业建设落后、文化遗产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在多数乡村都未得到解决。

  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特征意味着它的资金并不用分配给组织成员,而是用于组织的发展和活动的开展,这使得社会组织能为村民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从而减轻村民的经济负担,让文化成为村民“看得见、摸得着”的需求。社会组织公益性的特征使它能广泛汇集社会资金,让更多有志于振兴乡村文化、有公益心的人找到了捐助的渠道,放心地将资金捐助给社会组织。

  (三)共建乡村文化振兴良好氛围

  从乡村文化建设的性质和领域来看,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主体是多元的,需要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村民共同合作,营造一个分工明确、体系完备的治理环境。社会组织的性质意味着它能在政府、市场和村民之间起到中介、协调和沟通的作用,从而提高各主体治理效率,完善乡村文化治理体系,共建乡村文化振兴氛围。

  在传统的乡村文化建设中,政府起主导作用,村民被动参与,这种建设方式既单一又低效。从建设内容上来看,政府难以突破以任务为导向的模式为村民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从实施效率上来看,村民敷衍配合的态度严重拉低了文化振兴的进程。而社会组织的参与改变了这种格局。许多农村自发、传承性的社会组织其成员就是村民本身,它以一种来自村民、服务村民的方式,让村民成为乡村文化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参与者,这种身份能让村民更加深刻地了解到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性,提升村民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使乡村文化振兴的理念深入村民心中,在乡村中形成一种重视科学文化、崇尚科学文化的良好氛围。

  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困境分析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社会治理向基层下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打造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然而在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实际进程中,依然面临着重重阻碍,对于振兴乡村文化而言,社会组织更是道阻且长。

  (一)定位模糊:乡村文化振兴中政社角色不明

  继“政企分离”之后,“政社分离”如今也成为减轻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有许多方面落实不到位。在乡村文化振兴中,政府和社会组织定位不分、角色不明会给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带来诸多困境。首先一点就是会导致社会组织的身份尴尬。在如今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尚未完全实现的现实情况下,存在有某些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利共生”或是某些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与相关社会组织形成利益联盟的现象。[7]原本应和政府保持着平等合作、买方与卖方关系的社会组织,不可避免地成为政府的“依附者”或是“下级部

  

篇六: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古城区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现状

  1古城区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背景自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以来,经历了一系列社会大变革和农村

  城市化的过程,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古城区的乡村政治也从传统的“人民公社”变为“乡镇政府”,再到“村民自治制度”的模式。乡村治理由个别性、零散性的尝试逐步向规范性、普遍性、制度化的形式转变,使农村社会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性,治理主体逐渐由单一向多元转变,政府和市场的有限性也为民间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增加了空间。

  1.1村委会自治职能发挥受限宪法明确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两委”班子成员,同时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法律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作为村民行使主权的“委托人”执行村民自治制度,但不具备基层政府的行政职能。但是,在实践中,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政治结构的最基层,承接了大量的工作,不得不依靠村委会来实现执行,村委会在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带有“官家”的痕迹,同时村委会也需要从乡镇政府获得权力支持,因此村委会日常工作中有相当-部分是乡镇政府交办的工作,出现了行政化趋向,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应有的自治功能。长此以往,一些村委会的行为背离了农民的意愿,给乡村社会发展带来了诸如干群关系紧张、农民阶层分化、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的问题。村委会自治功能的缺失,也表现在村务、党务公开方面。公开不彻底导致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村干部以权谋私、私事公办等现象,为贿选拉票、分帮结派、插手公共事务提供了空间,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也阻碍了村民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不利于农村社会发展。另外,按照目前的情况,村委会自身资源越来越有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的短缺,都使得村委会难以有效履行自身职能。因此,民间社会组织的出现,可以有效组织农民反映自身真实诉求,提供服务或公共物品,与村委会、乡镇政府谋求解决方案,同时

  也能有效监督村委会行使权力的情况,进一步促进乡村多元治理局面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弥补村委会--级自治职能发挥受限的现状。

  1.2农村内部利益不断分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古城区农村社会逐渐出现了传统劳动者、个体户、农村企业从业者、务工者、村干部等几种类型的农民,这些类型的阶层差距在发展中愈加明显,进而产生了不同的利益诉求,影响了农村社会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利益相同是构成群体的基础,群体要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就要依靠利益相同的组织来强化。相同阶层的农民一般在收入、文化等方面更为接近,其诉求表达、利益需求具有相似性。村委会无法代表所有阶层的利益,导致一些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拥有相同利益的阶层借助自身力量参与农村治理活动,通过建立组织实现这一目标,这为民间社会组织的出现创造了良好条件。1.3民间社会组织改变乡村治理模式民间社会组织集聚不同的社会资源参与到乡村治理过程中,一方面能够实现组织自身目标,另--方面也能为不同利益群体服务,满足不同需求。例如,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动农民加强联系,在创收增收方面贡献显著;民间调解组织发挥纽带作用,在维护乡村社会稳定方面不可或缺;互助组织充分整合资源,提供多样的公共服务。不同的民间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都发挥了不同的作用,承担了不同的职能,完整了古城区乡村治理的整体构架。2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路径在走访中发现,根据古城区民间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情况和优势,通过政治参与、经济参与、社会参与、文化参与四种路径,不同程度地在乡村治理和建设中发挥了有效作用。2.1政治参与路径(1)参与民主选举。由于民间社会组织的成员也是乡村社会的一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定程序和要求自主参与村“两委”班子的选举,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政治,一般组织负责人和部分成员为代表,为共同的组织利益,参加村一级的民主选举,进而实现参与治理。民间社会组织则是基于成员间的血缘、地缘等关系而建立,进一步形成互信的关系网,村民在组织活动中对被选举人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促使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增加民主选举的认可度。因此,民间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

  可以主导村庄的舆论,倡导村民的合作行为,使得选举更加有效。另外,民间社会组织可以提高村民参加选举的参与感,进而获取更多社会资本,同时意识到自己的行动能够影响乡村治理的效果,逐渐克服“小农意识”,增强“主人翁意识”。,

  在古城区农村地区,这种直接参与民主选举的政治路径比较常见,它实现了民间社会组织和村组织在治理观念和治理行为上的统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民间社会组织在乡村社会中占有大部分资源,大部分村民都是其成员,能够充分把村组织的发展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重合起来,做到有规划、有组织地实行民间社会组织与村集体资源的共享,优势互补,二者共同协调发展。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缺点和不足,在民主选举中,不同村民对候选人的意见存在偏差,甚至对候选人不了解,村民缺乏组织引导,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提高了贿选、拉票和派选的可能性,影响了民主选举的有效性。如何处理好农村民间组织的利益和广大村民的利益、如何保持负责人在“一岗双责”的情况下保持角色和谐,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2)参与村级事务决策

  村级事务主要涉及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决策、村集体财务状况、社会保障、计生等方面,在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运行过程中,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决策等村级事务需要进行公开听证、充分论证,才得以实施,财务收支、社会保障服务等村级事务则需要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监督检查。因此民间社会组织的成员可以借助组织的力量表达诉求,行使监督的权利,参与到乡村政治活动中,能够防止村组织“一言堂”,增强了乡村民主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2.2经济参与路径在经济参与路径中,以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利益为主要目的,以具体的农业生产项目为手段,带动农户参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看,这种模式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经济欠发达且缺乏经济能人的农村地区,村组织为发展当地经济,带领农民致富,挖掘特色农业项目,主动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村(社)干部亲自担任组织负责人,积极支持和参与经济合作组织活动,在政府的扶持下,组织具有一定的“政府性”特色,承担带动乡村经济发展的职责;二是在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程度较高和影响力较大的农村,组织掌握大部分优势人脉、经济资源,间接地使该组织在乡

  村经济建设中起到主导作用。3经济参与路径

  在经济参与路径中,以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利益为主要目的,以具体的农业生产项目为手段,带动农户参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看,这种模式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经济欠发达且缺乏经济能人的农村地区,村组织为发展当地经济,带领农民致富,挖掘特色农业项目,主动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村(社)干部亲自担任组织负责人,积极支持和参与经济合作组织活动,在政府的扶持下,组织具有一定的“政府性”特色,承担带动乡村经济发展的职责;二是在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程度较高和影响力较大的农村,组织掌握大部分优势人脉、经济资源,间接地使该组织在乡村经济建设中起到主导作用。4社会参与路径

  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民生产生活各方面息息相关,但是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效益低,基层政府在财政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很难提供足够的基础设施,因此农村的水利设施、道路、桥梁等长期失修,严重缺乏。农村民间社会组织在存在空间.上与社区(行政村)往往是重叠的,也通常希望村组织在土地、仓储、水电等自然资源和资金方面进行大力扶持,而村组织也就会要求农村民间社会组织在村公共产品、利益分配上做出贡献,有的农村民间社会组织开始主动承担相关责任,自行筹措资金建设基础设施,便利了农民生产生活。5文化参与路径

  文化型民间社会组织在促进农村乡风文明、教育教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为成员和农民提供培训时发挥的有效作用,技术协会可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农业知识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生产知识讲解等工作,解决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诗书画协会、老年协会在提供信息服务、文化产品时发挥着有效作用。

  

  

篇七: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发挥农村社会组织作用,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以“发挥农村社会组织作用,

  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为主题,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在广袤的农村,调动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近年来,xxx镇党委、政府坚持把发展壮大农村社会组织,助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当前重点工作,狠抓落实。全镇先后成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个,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发展爱心义工团、青年志愿服务队等公益组织?个,引导群众自发组建乡风文明理事会、乡贤协会等自治组织?个。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弘扬文明新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实践充分证明,农村社会组织在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中扮演者重要角色,有着关键作用。因此,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和

  -1-

  相关部门要更加重视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在组织成立、规范建设上多关心指导,在政策、人才、资金等方面多帮扶支持,让农村社会组织在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最大效能。具体建议如下:

  (一)积极为农村社会组织赋能,提升综合实力。一是相关部门形成帮扶合力。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形成扶持、培育、发展农村社会组织的合力,制定出台关于农村社会组织运作制度机制,规范运行程序,把鼓励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作为自身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财政资金上给予倾斜。对从事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产品深加工等农业项目的农村社会组织,在资金上予以优先扶持。对规模较大、带动农户较多、运行较规范的农村社会组织给予重点扶持。三是金融信贷上给予支持。金融、财政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融资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积极为农村社会组织提供更大的信贷支持,帮助农村社会组织缓解经济压力。四是专业人才上给予培养。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帮助农村社会组织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农村社会组织人员的素质。各级党委、政府要善于筑巢引凤,以优厚的待遇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社会组织工作。

  (二)积极为农村社会组织赋权,助力基层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要在思想和行动上从管理向治理转变,要满足村民越来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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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的服务需求,就要在党组织集中统一领导的同时,必须让更多的社会主体协同联动、高效运行。在基层治理的实践过程中,让农村社会组织通过政府的授权与政策支持获取和运用外界资源,充分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社会事务管理。通过赋权能够提高多方社会主体参与基层治理等社会事务的积极性,赋予社会组织相应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力,降低政府治理成本,协助党组织对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全面了解监督反馈,增强群众政治认同感,筑牢党的执政根基。

  (三)积极为农村社会组织赋责,发挥“三治并进”的治理效能。“三治并进”是指通过社会组织参与治理,进一步实现农村在“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在“自治”方面,如成立乡风文明理事会、乡贤协会等自治组织,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完善村规民约等过程中发挥作用。在“法治”方面,由德高望重的离退休干部、教师组成“和事老协会”负责协调农村纠纷、宣传法律知识、开展移风易俗;注重发挥基层妇联的作用,及时调解家庭矛盾,提倡文明家风。在“德治”方面,通过开设道德讲堂等形式来宣传和弘扬社会正能量,提倡互帮互助的精神;成立村级志愿服务队,积极鼓励和引导当地村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从而提升农村社会文明程度。

  (四)积极为农村社会组织赋形,创新模式联动协作。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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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一直是党联系群众的有效桥梁和纽带,在基层治理的联动协作中,可探索各类农村社会组织作为相对应党群组织的延伸,为群众提供更广泛的服务。例如,近年来,我镇xxx村探索成立的甜柿专业联合社,创新“村委会+合作社+农户+基地”的村社联建模式,鼓励农民以资金和房屋、田地等形式入股,带动全村?农户就业,为柿农人均年增收?余元,村级集体经济年均增收?万元。

  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4-

  

  

篇八: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受到自身能力限制在农村治理中社会组织还属亍新鲜事物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戓略落实过程中需要承担乡村振兴管理的社会组织多是农村社会组织由亍农村社会组织管理主体多以农民为主同时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还相对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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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依据与规制研究

  作者:沈伟民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年第24期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治理中心下移,基层社会组织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能够为乡村振兴管理提供资金动力和人才保障,但现阶段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的定位较模糊,治理效率低,相关立法建设滞后,参与工作的依据和保障不足。为此,应加强政府引导,为其提供政策支持,促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社会组织;乡村振兴;法律依据;规制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9.24.079

  [中图分类号]D922.182.3;F3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9)24-0-02

  0;;引言

  社会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但现有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相对匮乏,社会组织参与过程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讲,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不足,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底气不足,为此,有必要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相关法律依据进行研究,以期强化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依据

  1.1;法理学依据

  从法理学层面来讲,首先,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是宪法赋予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应该承担的基本义务。换句话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是法律和政策要求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组织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其次,制定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宗旨在于提高乡村管理的公平性。农村社会组织与广大群众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收集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实际上也是从侧面掌握人民群众的发展情况。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农村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这一主体发言,或为这一主体谋得更多的实惠。最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有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与宪法精神相契合。社会组织在与乡村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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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沟通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很多农村社会组织都是农民自发的组织,组织存在就是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因而社会组织也成为人权保障的重要维护主体。

  1.2;现实法律依据

  自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国家从法律层面制定了一系列乡村振兴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出台了各部门和各地方形成的引导性规范文件。党和国家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逐渐丰富基层社会治理的形式,扩大其民主范围。但由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是一项复杂工程,单一依靠政府部门难以实现高效管理。而且,单一依靠政府治理的模式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带有行政化色彩,在管理过程中政府占据垄断和主导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个体参与,难以体现乡村振兴管理的公平性、民主性、公正性。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关注乡村振兴问题,充当政府和群众之间的连接者角色,有助于推进乡村振兴管理方法和模式创新。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中具有自由活動的权利,能够担当政府分配的各项责任和任务,有助于打破政府对资源的垄断,进而实现资源公平合理分配,提升乡村振兴管理效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会组织不仅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参与者,更是确保乡村振兴管理的关键责任主体。

  2;;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规制现状

  2.1;缺乏专门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并没有针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出台专门的法律,也没有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从法理学角度和现实法律依据来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缺少细致的法律依据,必然会制约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影响管理效果。加之当前在乡村振兴管理过程中,很多工作都是以政府内部文件形式下发,但这些内部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权威性,导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规范性依据不足。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社会组织在开展工作时经常会面临困难,法律依据不足导致权威性不高,整个农村社会环境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偏低,社会组织的规模又相对较小,难以被广大群众所信服。

  2.2;外部联动机制匮乏

  从法律上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管理的权利能够确保其“光明正大”地履行管理职责,或遇到管理问题时具有发言权,除此之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还需要得到制度层面的支持。尤其是当前我国乡村振兴政策的落实还要结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地方在践行乡村管理时也会按照原有的乡村规约进行规制,将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纳入乡村规约中,形成外部联动机制,这是优化乡村振兴管理、促进管理主体多元化的一个有效途径。但从现实中来看,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其一,监管机制不健全。正是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缺失,政府相关部门在针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监督过程中主要以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为主,这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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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二,外部指导机制欠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需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从政府角度来讲,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培养。现实中,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缺少经验,对社会组织业务性指导不到位,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其三,多部门协同机制欠缺。乡村振兴具体工作的落实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社会组织只是其中的一个主体,虽然赋予了社会组织乡村振兴管理的重要责任,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联动机制,导致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发展和具体工作支持力度不足。

  2.3;受到自身能力限制

  在农村治理中,社会组织还属于新鲜事物,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过程中,需要承担乡村振兴管理的社会组织多是农村社会组织,由于农村社会组织管理主体多以农民为主,同时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还相对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农村社会组织主要由农民自发形成,在稳定性、规模化等方面存在一定欠缺,因而也容易被基层干部忽视,且许多农村组织建立的时间较短,参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一般,这也影响了社会组织自身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自信心,不能很好地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此外,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良莠不齐,很多农村社会组织更多是空架子,企业自身建设和发展水平都相对滞后,很难承担起社会活动重任,也很难在乡村政权管理中发挥作用。即便是一些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展较好的社会组织,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很难做到面

  面俱到。

  3;;加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建设与制度建设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符合现实需要,为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法规,为其参与管理提供依据,提升其参与管理的严肃性;二是要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机制、指导机制、联动机制等建设,为社会组织参与管理提供助力;三是加强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提升其参与管理的能力,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的内源动力。

  3.1;以现实为依据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法规

  法律规范是社会组织活动的基本依据,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振兴管理过程中也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保障。法律法规建设可从两方面出发:其一,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参与的边界范围和享有的知情权、表决权等,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赋予不同社会组织个性化的管理权利;其二,在法律条文中增加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描述,引导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过程中自觉规范自身行为,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简言之,国家应该尽快制定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地位运行机制、承担责任权利事项日常活动等,只有明确上述内容,社会组织才能大胆地在乡村振兴管理中发挥作用,且能够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表达诉求,为乡村基层管理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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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形成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多方联动机制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一般都是受政府委托,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社会组织更多是以社会主体的形式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但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还面临着非常复杂的外部环境,因此,仅仅依靠社会组织力量难以达到理想效果。这就需要政府既要重视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中的作用,也要根据社会组织实际需要构建包含政府在内的合作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會组织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以确保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具体工作推进过程中能够更为顺畅。同时联动机制建设必须确保各个参与主体有明确的分工,各主体之间能够各司其职,且相互配合,以乡村振兴为共同的奋斗目标。

  3.3;在政府的引导下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依据与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社会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还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积极转变意识,履行其参与乡村管理的职责,并能够在政府的引导下,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活动能力。同时,地方政府也要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发展的实际角度出发,为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断增强社会组织的信誉度和权威性,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主体,通过社会组织自身的表现,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政府在加强社会组织引导建设过程中,还应该对社会组织予以一定的业务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社会组织给予大力支持,对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社会组织应该给予清除。此外,提升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准入门槛,确保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结语

  虽然当前国家非常重视社会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作用,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实际作用并未明显。为此,我国有必要从乡村振兴管理的目标出发,围绕这一核心问题,从法律层面明确社会组织的责任与权利,从制度层面为其提供支持和保障,从自身层面鼓励其不断成长和发展,多措并举,提升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成效。

  主要参考文献

  [1]成克惠.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的法律依据与治理研究[J].农业经济,2019(1).

  [2]李海峰,李敬军,李科,等.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乡镇机构编制管理研究——基于河北省山区乡镇的调查分析[J].经济论坛,2019(4).

  [3]龙强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多元主体参与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9).

  

  

篇九: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组织具有呼应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作用,有益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可以在动力、资金和氛围上提供帮助。然而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过程中,面临着定位模糊、治理低效和激励有限等困境。社会组织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在乡村文化振兴中,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近年来,我国乡村政治、经济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乡村文化却相对落后。无论是乡村综合文化站的数量、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村民的文化素养,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文化生活的贫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三农”的发展。乡村文化振兴是根据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从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转变的目标,提供满足村民精神文化需求的文化活动和设施,培养具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技素养和专业职业技能的新型村民。

  社会组织作为基层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被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所关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内容包括参与乡村文化政策的制定、修改和评估;参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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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娱乐设施;参与乡风文明建设等。直接参与途径是承包政府购买的项目为村民提供产品或服务,间接参与途径是经由正式或非正式渠道,表达意见和主张以影响政府乡村文化振兴的决策和行为。部分学者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中理解社会组织,认为社会组织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桥梁。还有一部分学者从多元治理理论出发,强调应改变原有政府单一供给公共服务的模式。然而研究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学者极少。学者们普遍认为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过程中,政府应给予更多支持,社会组织自身也应增强文化内生引领能力,探索良性的运行机制。现有研究多从微观角度分析某一个村或县的文化振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缺乏宏观的归纳总结。本文从宏观的视角总结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必要性,从政府、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等多个维度研究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试图丰富学界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研究,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一、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现实意义

  (一)丰富乡村文化振兴的供给主体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受资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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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利益等方面的限制,政府对于提供给村民多样化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呈现出供给不足或供需不平衡的现象。而社会组织的参与改变了以往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服务模式,拓宽了提供服务的渠道,以更有弹性的方式为村民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弥补了政府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时的缺陷。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以结合当地乡村文化背景、现状以及村民的偏好,提供更加具体和多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此外,村民作为乡村文化的直接受用者,对自己需要和渴望的文化活动有着最直接的体会,社会组织为村民提供了一个可以随时表达自己意愿的平台。村民一方面可以直接向社会组织表达自己的感受,将对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的意见直接反馈给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村民也可以选择加入适合的社会组织,直接参与到文化振兴的有关项目中来。

  (二)夯实乡村文化振兴的物质基础

  乡村文化建设相对落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乡村物质条件匮乏,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极其缺乏。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无论是在财政拨款还是在政策制度上都给予了乡村文化建设越来越多的扶持,但由于中国乡村面积宽广、

  3

  人口众多再加上文化基础本身十分薄弱,所以尽管各级政府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乡村文化振兴的脚步依然十分缓慢,乡村文化产品缺乏、文化事业建设落后、文化遗产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在多数乡村都未得到解决。

  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特征意味着它的资金并不用分配给组织成员,而是用于组织的发展和活动的开展,这使得社会组织能为村民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从而减轻村民的经济负担,让文化成为村民“看得见、摸得着”的需求。社会组织公益性的特征使它能广泛汇集社会资金,让更多有志于振兴乡村文化、有公益心的人找到了捐助的渠道,放心地将资金捐助给社会组织。

  (三)共建乡村文化振兴良好氛围

  从乡村文化建设的性质和领域来看,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主体是多元的,需要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村民共同合作,营造一个分工明确、体系完备的治理环境。社会组织的性质意味着它能在政府、市场和村民之间起到中介、协调和沟通的作用,从而提高各主体治理效率,完善乡村文化治理体系,共建乡村文化振兴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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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传统的乡村文化建设中,政府起主导作用,村民被动参与,这种建设方式既单一又低效。从建设内容上来看,政府难以突破以任务为导向的模式为村民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从实施效率上来看,村民敷衍配合的态度严重拉低了文化振兴的进程。而社会组织的参与改变了这种格局。许多农村自发、传承性的社会组织其成员就是村民本身,它以一种来自村民、服务村民的方式,让村民成为乡村文化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参与者,这种身份能让村民更加深刻地了解到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性,提升村民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使乡村文化振兴的理念深入村民心中,在乡村中形成一种重视科学文化、崇尚科学文化的良好氛围。

  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困境分析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社会治理向基层下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打造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然而在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实际进程中,依然面临着重重阻碍,对于振兴乡村文化而言,社会组织更是道阻且长。

  (一)定位模糊:乡村文化振兴中政社角色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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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政企分离”之后,“政社分离”如今也成为减轻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有许多方面落实不到位。在乡村文化振兴中,政府和社会组织定位不分、角色不明会给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带来诸多困境。首先一点就是会导致社会组织的身份尴尬。在如今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尚未完全实现的现实情况下,存在有某些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利共生”或是某些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与相关社会组织形成利益联盟的现象。原本应和政府保持着平等合作、买方与卖方关系的社会组织,不可避免地成为政府的“依附者”或是“下级部门”。这种模棱两可地身份不仅使得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文化振兴时很难准确地把握自己的目标、独立决策,也使得村民无法分清社会组织究竟是政府的“替代品”还是公益机构。

  

篇十: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对于农民个体而言由于主体意识以及个体能力的限制也无力与基层政府机构以及农村社会组织进行抗衡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制衡的模式不能达到平衡农民个体往往成为冲突和谈判的最大牺牲者多元治理主体的互动冲突阻碍了乡村治理的发展

  完善我国乡村治理机制的思路和举措

  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社区建设进一步推进,传统的乡村管理模式渐渐地失去了效力,乡村治理的理念也正逐渐被引入到农村社区建设中去。乡村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合作与博弈的过程,完善我国乡村治理的机制,提高治理的绩效,必须从我国农村社区发展的实际出发,多渠道有效地提高各主体的治理能力,完善和协调治理主体间的合作机制。一、乡村治理的概念1、强调乡村治理的主体。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大部分的学者都比较赞同乡村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实施管理的过程,乡村社会是国家和社会共同作用的一个领域。党国英认为,乡村治理是以乡村政府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给乡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活动。乡村政府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任艳妮认为,乡村治理是包括政府组织和乡村社会以及其他主体在内的一种多元主体围绕公共权力与资源有效配置展开的活动。房正宏认为,乡村治理场域至少存在三方治理主体,即基层国家政权(乡镇政府)、地方精英、村民委员会(民众)。2、强调乡村治理的功能和目的。很多学者从功能作用的角度来界定乡村治理,认为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良好和谐秩序管理目的的重要路径选择。贺雪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张春华认为,乡村社会治理就是要把农村利益最大化作为根本目的的一种乡村政治的良性发展模式。郭正林认为,乡村治理就是各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制度机制共同把乡村的事务管理好。3、强调乡村治理的过程。王晶晶等认为,乡村治理是一个由国家和社会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公共权威实现对乡村社会调控和治理的动态过程。游祥斌认为,乡村治理是通过培育具有自治治理性质的乡村社团组织,发掘传统乡村社会的文化资源,将制度创新与本土资源的发掘结合起来的一种管理模式。吴毅认为,乡村治理的涵义包含着国家权力和农村社区公共权力在乡村地域中的配置、运作、互动及其变化。综合以上学者对于乡村治理概念的界定,本文认为,乡村治理是基于乡村各种资源的基础上,由政府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等相结合的多元主体参与、合作,共同实施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促进公共资源有效配置,从而实现乡村社会有序发展的过程。目前我国政权组织共有五个治理层次,自上而下分别是中央、省(直辖市)、市(地区)、县和乡镇。乡村治理是国家政权和村民自治共同作用的场域。因此,乡村治理的权力来源、运行规则和治理方式都应该充分尊重这一特点,正确理顺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二、目前我国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1、治理主体的缺位影响现代乡村治理模式的构建。乡村治理是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共同作用的场域,乡村治理绩效的提升和治理目标的达成,必须依赖政府组织、乡村社会组织以及农民个体的制度化的参与和合作。就目前我国乡村治理的模式来看,政府组织自身的制度建设、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农民个体的素质提升都与现代乡村治理的目标不符合,而乡村治理主体能力的培养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对于乡村的政府组织而言,乡镇是国家机构作用于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机构,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制度化保障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基层乡镇的权力垄断、寻租现象比较普遍。在乡镇治理成本方面,存在治理成本偏高、人员过多、效率低下等问题。在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方面,公共权力行使不规范,治理主体的决策和权力实施过程中缺少必要有效的监督,造成治理的目标难以实现,农村社区发展较慢。对于乡村各类社会组织而言,乡村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是行政组织重要的合作伙伴,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出现的各类社会组织由于自身组织建设的不完善,影响了其对乡村治理的有效参与。同时目前很多的农村社会组织多为经济协会,并没有把乡村治理作为组织目标,因而也缺乏相应的参与手段。对于农民个体而言,农民个体的力量相对于政府行政机构以及社会组织显得非常薄弱,农民的主体意识需要长期的培养。农民自身原始化的特征决定了其参与乡村治理的有限性。一方面,大部分青壮年农民外流,留守农民的整体素质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半城市化”对我国乡村民主产生了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农民自身的参与意识较弱,对自身的各项民主权力的诉求不强烈。这些农民自身的局限性都严重影响了农民个体参与乡村治理渠道的畅通,事实上,大部分的农民个体都未能有效地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合作与博弈中去。2、治理资源的匮乏束缚了乡村治理的有效展开。乡村治理是基于一定的乡村资源基础上展开的,不同的乡村资源决定了乡村治理模式的差异性,乡村治理绩效的提升也有赖于较为丰富的治理资源。乡村资源包括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等。在政治资源方面,乡村治理的政策性、法律性等制度需要因地制宜地进一步完善。在文化资源方面,传统的乡风民俗在治理方面的约束性不断减弱,新型的村规民约在村庄的内化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在经济资源方面,很多乡村的集体经济较弱,甚至负债亏损严重。在社会资源方面,各类乡村社会组织虽然有了发展的迹象,但是数量不多,整体素质不高,严重影响了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有效合作与乡村民主的发展进程。资源的匮乏影响了乡村治理措施的实施以及目标的达成。3、非制度化行为的负面影响延缓了乡村治理的成功转型。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是一种无序的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非正当或非法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农民的非制度行为对我国乡村治理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当前社会转型时期,越级上访、群体申诉、直接对抗等大量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严重破坏了现行的乡村治理的绩效。同时大量的越级上访和暴力对抗也与乡村治理不和谐,这些非法、激进、暴力的参与方式严重破坏了乡村治理的民主性要求,其负面影响延缓了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转型。4、多元治理主体的互动冲突阻碍了乡村治理绩效的提升。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的合作机制尚不完善,主体间的冲突多于合作,影响了现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建构。在政府行政机构与社会组织之间,由于组织原则的差异性、合作的不确定性以及社会组织自身定位及管理上的缺陷,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对于农民个体而言,由于主体意识以及个体能力的限制也无力与基层政府机构以及农村社会组织进行抗衡,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制衡的模式不能达到平衡,农民个体往往成为冲突和谈判的最大牺牲者,多元治理主体的互动冲突阻碍了乡村治理的发展。

  

  

篇十一: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推进现代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研究

  摘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应着手乡村优化治理,进一步完善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权力关系变化为主线的社会治理体制,逐渐改善城乡二元关系,并秉承问题导向意识实现农村梯级改革的深化,实现乡村治理的有效化,并带来乡村的振兴发展。当前,国家高度重视乡村治理问题,基于乡村振兴战略布署,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真正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位一体的乡村治理新格局,在乡村治理中更要发挥村民能动性,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让乡村治理再上新台阶。本文主要就推进现代乡村治理有效途径问题进行研究,明确新时期乡村治理的背景的基础上探明乡村治理的科学路径。

  关键词:乡村治理;有效途径;现代;互联网

  在党的十九大上做出了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强调,乡村振兴的基础在于有效治理。基于国家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落实好乡村治理工作,解决乡村治理中的棘手问题,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振兴,带来国家治理大局的优化建构。而当前乡村治理中也面临着新机遇、新挑战,了解乡村治理的现实环境和背景,探索乡村治理的有效路径是乡村振兴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乡村治理的新背景

  (一)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

  随着乡村治理理论研究的深入,乡村治理主体多元观点成为人们共识。在政府组织之外,公民自身、民间组织也应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在乡村治理中建言献策、发挥实效。乡村治理资源也应多元化,以更好的让治理主体发挥自身优势。在乡村治理体系建构中应推崇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以多元主体的相互协同解决乡村治理中的难点、矛盾、冲突,以合作的姿态解决实际问题,带来乡村治理的良性循环。目前乡村治理的实际情况中,政府组织、民间组织较为局限,多为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扶贫会、妇女会等,乡村治理主体的范围不够广,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受限,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倡导多元化的权力分配

  基于社会管理的相关经验,人们在遇到问题时更习惯寻求政府的帮助,对政府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并在潜意识里认为政府在分配社会公共资源方面享有垄断权。这是长期自上而下单一组织管理模式运行的后果。在现代乡村治理中应着力打破传统的治理模式,追求权力分配的多元化。通过将政府权力下放到村民及村民认可度高的民间组织中,实现权力的下移、服务的下沉,让公共权力上下互动,进行双向运行,以权力的多元化分配让村民参与到公共事务决策中,从而开创乡村自治的理想局面。

  (三)追求目标导向的公共利益化

  乡村治理的宏观目标是带动新农村建设,让农民安居乐业,通过整合乡村公共资源,实现乡村内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乡村治理始终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价值导向。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应打破以往公共认知中政府代表公利、乡村自治组织代表私利的传统观念,以政府与乡村自治组织的融合,共同致力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乡村治理理论中所有活动以公共利益为行为导向,对村民公共利益有益、促进乡村发展的都予以采纳,并将其作为乡村治理活动之一。而对于损害村民公共利益、阻碍乡村治理与发展的则严厉抵制。

  (四)追求乡村治理自主化发展

  乡村治理在不断的发展中最终将朝着自主化的方向发展。本身乡村治理涉及主体多、不确定因素干扰大,不同事物之间又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且乡村治理基层触角延伸广、覆盖范围大、人口较分散,政府很难凭一己之力将区域所有事物掌控于手中。因此推行乡村自治是关键,在引导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之外,进行权力的重新整合与再分配,让村民真正借助自治组织进行乡村自治,这是现代乡村优化治理的根本出路。

  二、现代乡村治理的有效路径

  (一)关注改革发展趋势,完善制度体系

  制度是保障,是约束。在乡村治理中应重点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范,做好职责划分,让乡村治理与社会发展走势、改革发展趋势相契合,以两者的协同为乡村治理注入活力。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乡村治理不断出现新问题,引发新矛盾,乡村治理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乡村治理制度规范作为乡村组织形式、运行方式的规范说明和体系保障,是开展乡村多主体协同治理的基本保障。良好的乡村治理制度为乡村治理指明方向,提高乡村治理效率和质量。制度体系建构中先从顶层设计入手,从法律层面进行乡村治理格局的建构,落实好政策制度设计工作,以实现对乡村治理发展的宏观统筹,在宏观统筹之外关注细节,于微观层面明确乡村治理的主体,让乡村治理主体分工明确、相互监督与制约,形成协调作战、互相监管的关系,为乡村治理奠定制度基础。如国家立法机关要修订《乡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让乡村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在制度规范建立与完善的实践中,要关注区域实际,考虑到区域发展的差异、乡村治理的特殊需求,制定真正适合区域的基层乡村服务标准体系,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乡村公共服务目录,并基于当地乡村居民诉求完善居民满意度测评体系,做到制度建设与调整的“量体裁衣”。鼓励乡村居民参与乡村治理,逐渐强化乡村居民公民意识,让其产生乡村治理的信心和主动性,认同乡村治理文化,服从乡村治理的各项规定,在乡村治理中贡献自身力量。

  (二)鼓励多主体参与治理,孵化协同治理机制

  在乡村治理中应积极地走协同治理之路。当务之急是培育多元治理主体,激发治理主体治理的责任心,以各主体关系的有效协调协同孵化治理机制,使机制更成熟,让协同治理落地。乡村治理是复杂性的工作,牵扯较多的主体利益,在乡村治理中要考虑到多元主体诉求,明确治理实际,关注现实差异,让政府组织、乡村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乡村居民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各主体参与乡村治理要有共同的目标追求,又要协调好彼此之间利益矛盾,减少资源浪费,合理规避公共管理碎片化风险。当前经济社会更为复杂,而综合性的治理模式要求多主体相互配合,协调各方关系,共同应对复杂的治理局面,才能带来乡村生活的有序化。培育多元治理主体,孵化协同治理机制,实现乡村治理各主体自身优势的凸显,以各主体之间优势互补、优势资源整合、优势潜能释放,真正形成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同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

  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新型网格化管理格局,让多元治理主体在网格化管理格局中发挥能动性,带来乡村治理的满足,也以各方优势与潜能的重组整合,提高有限资源利用率,既能弥补政府失灵的缺陷,又能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综合来说,要让政府行为合理归位。政府要改变大包大揽的工作作风,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以“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理念统筹乡村治理工作,实现自身职能与行为的合理归位。在乡村治理中主要负责组织、规划协调、监督动员,真正剥离原本不属于行政组织承担的社会职能,以自身角色的重新定义减轻乡村行政事务负担,给予乡村自治组织、乡村居民相应的乡村治理“自由”,提升乡村治理自治化水平。要调动起乡村居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让乡村居民认识到参与乡村治理是个人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要让乡村居民积极参与乡村政治活动,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在健全的乡村自治组织引领下通过规范的基层民主管理程序行使民主权利。要鼓励乡村居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增强乡村居民对乡村的归属感,对乡村治理工作多一份关注,多一份理解与支持,对于与自身利益切身相关的事项,如乡村治理问题、环境卫生问题、乡村医疗服务问题、公益养老问题等积极关注,主动参与决策,认真听证,并给予乡村治理的相关意见反馈。也要关注非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政府应重视对非政府组织的扶持和培育,从立法强化政策完善层面,为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发展以及职责履行提供保障、提供支持,让非政府组织有序发展。对于一些乡村服务性、公益性的组织可以尝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项目资金、进行经费补贴等方式,调动起非政府组织乡村管理服务的积极性,既解决了政府在乡村治理中专业度不高的难题,也真正发挥了非政府组织乡村治理的价值。

  (三)发挥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在乡村治理中党建起多重引领作用,如文化引领,党对应的是先进的文化,在乡村治理中提升乡村居民自治组织的文化共识,形成乡村治理的内部凝聚力,例如增强居民的市民意识,让其自觉履行权责义务,引导乡村居民互信互助、履行乡村治理责任,引导乡村居委会加强自我管理,更好地服务基层,落实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乡村文化向心力、凝聚力,打造良好的乡村文化,并实现区域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带来乡村治理的理想预期。如政治引领,党建使得乡村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确保乡村秩序良好。党建工作对乡村治理的政治

  引领有多方面的体现。例如,积极贯彻宣讲党中央的政策、方针、要领,实现基层乡村治理中的贯彻执行,让乡村治理与国家治理方向、治理体系建设保持一致。再如,党建可以对乡村的多元治理主体,如政府、社会组织。治理行为的监管和引导,确保乡村治理依法而规范,确保各主体协调配合。再如在一些重大突发事件中,党建的治理引导优势比较突出,使得乡村中的党员和群众坚定政治立场,始终维护全局利益。再如组织引领。党建在乡村治理中的组织引领作用主要是协调多元治理格局中的治理主体关系,让各主体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协同共治营造良好的乡村治理环境。

  (四)给予乡村治理的资源支持和服务保障

  乡村治理工作的开展需要相应的资金支持。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期,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在乡村治理中起引导作用,指导乡村治理资金的合理使用。地方政府应积极将乡村治理纳入国民经济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给予乡村治理地方财政拨款支持。在乡村考察基础上增加专项补助经费,发挥乡村治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乡村公共服务有良好的供给能力,使得乡村治理资金满足乡村成员的发展诉求,让专项补助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第三方服务引入等。在政府财政投入之外也应丰富投资渠道,建立乡村新型治理投资机制,真正解决乡村治理资金不足的问题。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资源支持,建立多元化投资分担机制,实现乡村治理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宽,积极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建立专项资金制度,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乡村的“自给”,积极地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或面向市场引入投资主体,带来乡村服务市场化投资试水,解决乡村治理中资金资源制约问题。

  (五)发挥互联网优势,提升乡村治理智慧化程度

  一方面,构建多元民主协商共治的数据平台,让村民借助互联网平台、数据平台载体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真正实现赋权于民,体现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具体的乡村治理中,以乡镇党委为领导,以政府为抓手,以村书记、网格长为基础,以村民为主体,构建新时期互联网为依托的多元民主治理机制。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支持下实现乡村治理平台的共建共享,推出掌上移动APP,实现基层乡村治理网格化格局的建立,并实现单网格向全民网格的发展

  延伸,让群众团体、社会组织、村民参与到网格化管理中,建立稳定的、优质的网格治理队伍。在数字平台上可以就旱厕改革、乡村环境整治、民主选举等问题进行宣讲,组织村民探讨、建言献策。另一方面网格+网络构建智能管理服务系统也将实现乡村治理中基础数据、公共服务、智能办公、应急调度、适时监控等工作的部署,信息高效传输反馈构成动态的“民情图”,方便乡村治理实地调研、信息采集,增强乡村治理互动程度。以网络技术优势建立多元并重考评机制及与群众利益诉求快速回应机制,以互联网为平台,畅通民意收集渠道,建立民众利益诉求回应机制,以多元并重考评机制倒逼干部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倾听民意,做好网络上民众意见的收集与整理,并按照既定程序给予民众满意的答复。

  结束语:乡村治理是综合性的工作,乡村治理理念与模式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调整优化,新时期乡村治理传统模式的弊病更为明显,原有的乡村治理制度规范也具有不适应性。基于此,必须落实好乡村治理创新改革工作,明确乡村治理背景和趋势,找到乡村治理的有效出路,才能形成乡村治理的理想格局。

  参考文献:

  [1]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J].清华法学,2018,12(01):62-88.

  [2]沈费伟,刘祖云.发达国家乡村治理的典型模式与经验借鉴[J].农业经济问题,2016,37(09):93-102+112.

  [3]张良.“资本下乡”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公共性建构[J].中国农村观察,2016(03):16-26+94.

  [4]林永新.乡村治理视角下半城镇化地区的农村工业化——基于珠三角、苏南、温州的比较研究[J].城市规划学刊,2015(03):101-110.

  [5]吕德文.乡村治理70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04):11-19+156.

  作者:张乃仁,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副研究员

  基金: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调研课题(SKL-2021-24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经验、规律与机制设计研究”(20BGL239)阶段性研究成果。

  

  

篇十二: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村规民约的有效遵守有利于村民规则意识的培养在乡村村规民约有传统为依托更贴近于村民的生活实际和环境实际比其他形式的法律教育更加深入人心更加能够被人信服是在乡村最有效和最节约成本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的形式

  关于加强乡村治理的对策建议

  摘要:党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要振兴,乡村治理是重要环节。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乡村治理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基本法依据,搭建了组织平台,畅通了实践路径。因为在乡村治理中,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必须培育村民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习惯。

  关键词:乡村治理;对策;建议1.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1乡村干部缺乏法治管理意识。部分乡村干部人治思维和官本位思想严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淡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较为普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在执法司法人员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还时有发生;行政执法过程中,轻程序重实体,自由裁量权行使不严谨不规范等现象还广泛存在。部分村干部的法律素养不高,不善于运用法律思考问题,解决村民问题的能力和手段不强,当“人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往往选择的是人情。传统的“权钱交易”陋习及观念,就有了其存在的土壤和养分,并在一定范围延伸、滋长。从而形成有钱好办事、有熟人好办事、有靠山好办事的不良氛围。比如,就是办个简单的准生证、生育证、落户等,总要想办法找个人“过问一下”“打个招呼”,心里才踏实。1.2是乡村群众缺乏依法维权意识。部分群众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权维法意识不强。“小访小解决、大访大解决、不访不解决”的现实案例,导致更多的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群众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观念和意识,还亟待树立和加强。据调查,广大乡村村民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及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仍然不足。通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知道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如诉讼成本高、村民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感,认为“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宗族势力在社会治安、村民选举上仍有很大影响等等问题。在权力崇拜影响下,让更多的群众以为只要自己“衙门”里有人、在“衙门”里找到人,不管大事小事,都能迎刃而解,从而形成不管大事小事,习惯找“上面的人”,觉得“上面的人”越大,对自己越有利。在种种传统意识的影响下,“有事信访不信法,办事靠访不靠法”的现象时有发生。1.3是乡村民主自治倾向“形式”化。民主化进程以不可逆转之势促使村民和乡村干部以极大的热情参与地方民主建设。但这种热情与乡村经济社会现状交织在一起,导致乡村民主建设怪象横生。具体的有乡村制度虽健全,却未严格按制度执行,导致诸如“公开栏”之类的监督设施形同虚设,重大事项征求群众意见和集中讨论等要求很少真正落到实处。村务管理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治”。在很多乡村,因为能力、素质、文化水平等因素,一些村组干部一干就是几届、十多二十几年,他们都是乡村工作的“老把式”,群众心中的“权威”。但他们综合素质、工作方式、法律意识没有与时俱进,而是原地踏步,干工作还是“老一套”,甚至抱怨现在工作没有以前好干。乡村管理的“人治”现象,也不断引发惠民、利民政策的“优亲厚友”,更多的村组干部“和稀泥”,当“和事佬”,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也日益突出。2.加强乡村治理的对策建议

  2.1夯实基层组织建设一是加强乡村党组织建设。乡村党组织是推进乡村治理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加强乡村党组织建设,提高乡村依法自治水平十分关键。要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要选准选好带头人,增强村“两委”班子公信力、执行力,把村民委员会建成村民自己的组织,保障好、维护好农民自主管理乡村事务的民主权利;要把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新乡村建设重要内容,切实转变乡村治理的观念和方式,发挥好村规民约作用,真正还权于民,把村民自治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厘清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责权边界,让村民委员会回归自治本位;要选拔和发展年轻、有活力的干部,更好地发挥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功能。三是加强乡村社会组织建设。在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中,乡村社会组织是群众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载体。要大力培育、发展乡村社会组织。同时,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规范、指导,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乡村依法治理中的重要作用。2.2培育法治文化建设一是创新普法教育方式。要开展法治文化进院落行动,打造村民“看得见”的普法阵地。以自然村落为基本单位,开展“村村通”广播站建设。开展法治宣传进万家行动,宣传百姓“用得上”的法律知识。比如,围绕转型发展和乡村振兴,普及宅基地纠纷、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法律法规;围绕反传销、防盗防诈骗开展“送法进村”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乡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围绕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举办“当家人”法律知识培训,力求家庭“主事人”懂法守法;针对财产分割、以房养老问题,开展“送法上门”关爱服务。依托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开展法治小品、普法快板、法律知识歌曲演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演出。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老党员、老干部、退休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建立常驻乡村的普法宣传员队伍。二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法治建设中,要注重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发挥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传播正能量、提升精气神,弘扬真善美、贬斥假丑恶,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深化法治乡村建设为目标,以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有效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要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完善固化律师进村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业优势。3.完善乡村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有效手段,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因此,在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协同共治中的作用。在乡村,村规民约更能贴近地方社会的实际,是内生于乡村社会的价值形式,也更能发挥其对村民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村规民约的有效遵守有利于村民规则意识的培养,在乡村,村规民

  约有传统为依托,更贴近于村民的生活实际和环境实际,比其他形式的法律教育更加深入人心,更加能够被人信服,是在乡村最有效和最节约成本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的形式。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村规民约的实践是村落社会的一种自治行为,它以一种最节约成本和更有实践效率的方式落实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的和道德要求。这些规范与国家法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村规民约在一定意义上能促进村民对国家法律规范的遵守,对法律的落实能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篇十三: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实现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作者:毛锐付艳丽陈曦来源:《农村农业农民·A版》2021年第12期

  摘要:实现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基础和保障,乡村基层的有效治理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本文以乡村振兴战略与乡村治理内涵及逻辑关系作为逻辑起点,阐述了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从强化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精英治理主体作用、积极培育民间自治组织、发挥社会组织服务职能等方面提出实现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基层治理;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乡村振兴战略与乡村治理内涵及逻辑关系

  乡村振兴的内涵较为丰富,既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振兴,也涉及治理体系创新与治理能力的提升,是全面振兴的整体体现。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的全局出发,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顺应我国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创新乡村治理体系,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乡村振兴和有效治理的重要路径。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石和保障。鄉村治理是对乡村的整体布局、乡村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进行科学、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状况的改善,促进当地居民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明状况的改善,促进基层治理再上新台阶。

  二、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近年来,我国的乡村基层治理作为实现城乡统筹和推动乡村长效发展的重要抓手,推进了三农各项工作的开展,使乡村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但整体上看,乡村治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特权思想依然存在

  随着大力推行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政策,国家加大了对支农惠农项目的支持力度。由于上层管理组织与群众的监督力度不够,一些放松了对自身约束的村官特权思想露头,侵吞民生资金、蚕食群众利益的特权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蚀党的肌体,损害党的形象和声誉,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为乡村科学治理埋下了隐患。

  (二)村民参与自治程度不高

  当前,农村的社会结构分层明显,各阶层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薄弱,而且缺少联动。同时,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造成乡村常住人口数量锐减,留守人口大多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不高、身体状况欠佳,没有能力参与乡村治理。一些选举活动流于形式,村民自治的动力明显不足。

  (三)经济落后制约了公共资源供给

  乡村振兴战略有效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政策的带动下,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增强,对乡村基础设施、乡村教育、乡村医疗等公共服务的需求显著增加。但乡村治理可支配收入有限,社会公共产品供需矛盾凸显,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了公共资源的有效供给。

  三、实现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需要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要凭借并利用政策东风塑造治理氛围,改变并根除根深蒂固的治理理念,构建并优化因地制宜的治理体系,开辟并创新经济有效的治理模式。

  (一)强化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党的领导是增强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保障,要以党建驱动乡村治理。首先,要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治理能力的关键是人才振兴,要做好乡村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把党性修养好、服务意识强、致富能力强的人才吸引到党员队伍中进行培养,调整基层组织的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基层组织运行的动力。其次,要对党员干部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围绕乡村治理问题开展常态化专题培训,增强基层党组织学习的实效性。最后,要注重加强党员干部的实践锻炼,深入基层掌握村民的实际问题,切实帮助村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发挥好乡村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也要做好党组织后备人才储备、提升干部的政治待遇工作,为干部进步拓宽空间。

  (二)整顿涣散的村党组织,发挥精英治理主体作用

  农村基层党组织存在一定程度的涣散现象,究其原因是党组织的凝聚力不够。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政策、人才、资金等多层面进行谋划。乡村干部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力、号召力、凝聚力、创造力,直接决定着乡村治理的成效。要建设一个坚强有力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注重高素质后备人才的培育和储备,把致富能人、创新创业能人选配到后备干部队伍中,通过实践锻炼增长才干。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建立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充分发

  挥乡村集体经济的作用,开发集体经济的优势和潜能,让党组织成为带领村民走向致富道路的领路人。

  按照国家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求,推进乡村多元治理的创新,有效发挥多元治理主体在乡村振兴和乡村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多元有效治理,关键要发挥好乡村精英的主体作用。有知识、有情怀的乡村精英有助于乡村先进文明的传播,确保乡村社会和谐秩序,夯实村民自治的基础,提升乡村基层治理能力。要为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平台,加大支持其参与乡村治理的工作力度,构建政府治理和基层自治之间的联动保障机制。

  (三)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积极培育民间自治组织

  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全局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要立足农业农村农民,契合广大农民的意愿和需求,以提升农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作为出发点,激励村民参与自治组织事务,积极培育自治组织的内生动力。村民通过自治组织的建立,把原来相对分散独立的个体集合起来,有效增强村民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村民自治组织要以自治为基础,制定自治章程并充分发挥其功能,不断提升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和水平。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乡村产业规模逐渐扩大,一些行业组织和互助组织等乡村自治组织不断涌现。这些组织的成立以村民共同的利益为前提,充满活力且具有相对稳定性,已逐渐成为资源整合和信息汇集的新兴平台。加入乡村自治组织,村民的公共参与意识和协商议事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村民的利益表达机制更加完善。行业组织要为村民自治组织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政策、资金方面予以支持,在职能机构建设和组织制度制定过程中给予科学的指导,促进自治组织科学、高效运转。

  (四)发挥社会组织服务职能,多元化促进农民增收

  社会组织在乡村教育、慈善、养老以及纠纷调解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对于化解群众矛盾、满足群众需求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要着力建设好乡村社区的社会组织,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给农业发展带来的契机,通过互联网贯通农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与多种服务业有机衔接,推动乡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培育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注重的是长效治理。要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基础核心作用,乡村广大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念、开拓进取,成为乡村振兴坚强的保障;要充分发挥乡村精英的主体作用,形成内外融合的治理格局,构建合作互补的基层治理机制,助力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谱写乡村全面振兴新篇章。

  参考文献:

  [1]蔡文成.基层党组织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分析[J].理论与改革,2018(3).

  [2]陈柏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与挑战[J].学习与探索,2020(9).

  基金项目:2021年度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下地方政府网络舆情研判与应对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10601137FG)

  (作者毛锐,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思政教育;作者付艳丽,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硕士学历,研究方向:思政教育;作者陈曦,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助理研究员,本科学历,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篇十四: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发挥好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

  作者:杨义凤来源:《农村农业农民·B版》2019年第07期

  科学有序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稳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科学决策,同时也需要凝聚全社会振兴乡村的强大合力,扩大市场和社会参与。由于社会组织在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因而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尤其是服务农村发展的社会组织就成为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谱写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新篇章的重要内容。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离不开社会组织协同提升农民创新创业的活力,助力产业兴旺。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目标。一是依法组建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发展,强化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参与产业融合发展。二是产业兴旺需要引入现代理念和生产要素,这对农业科技、农业人才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社會组织可以发挥其连接各方资源、广纳专业人才的优势,起到联结乡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农业技术人才与普通农民的媒介和桥梁作用,助力培育各类“土专家”“田秀才”,同时为提供农技指导、产品营销、资金服务等创造条件。三是广泛存在的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各类生产技术服务型组织,还在提供服务、推广和传播科技知识之余,推动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职业农民发展,推动乡村经济的转型发展。

  增强农民协商参与的能力,助力组织振兴。《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指出,“以构建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为重点,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一是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必然以组织化的形式进行,社会组织能够实现个体农户的组织凝聚和有序参与,将农户的利益诉求加以整合并将其与国家政策资源有效对接。二是伴随乡村经济社会转型,围绕资源分配和使用、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环境治理等问题,乡村社会矛盾呈现增加态势。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尤其是当前蓬勃发展的乡贤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各类协商自治组织,有助于协调利益纠纷,建立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三是社会组织正越来越多地参与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提供,在发掘社区公共议题、激发民众参与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是提升农民协商自治能力、优化乡村治理模式的有效路径。

  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升乡风民俗。一方面,具有互益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可以提供包括生产合作、就业帮扶、养老服务、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服务,在补齐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和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同时,更能以志愿活动、互助合作等形式激发人心向善、向美的精神,培养农民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乡村文明。另一方面,乡风文明是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有机结合,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各类文体康健娱乐活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农家、科学知识进农家、农民文化讲习班等精心设计的特色项目,有助于提升农民科学素养和知识水平,倡导正能量的乡风民俗。

  社会组织发展需处理好五种关系

  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但仍普遍存在着组织规模小、经费来源不稳定、物力人力资源匮乏等问题,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较弱,难以满足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激发不同类型社会组织活力,促进其有效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协同的关系。基层党组织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心骨”,是各类社会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党管农村工作的原则,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将村“两委”的治理权力与各类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治理资源相结合,在权责明确的基础上探索多元参与的良性运行机制,确立集中有力的乡土权威,强化现代乡村治理的组织基础,完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

  处理好社会组织与普通农民的关系。乡村振兴必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切实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组织引导农民更有效地参与乡村振兴的各项任务,不仅不能取代农民的主体地位,而且必须确保其能够代表村民发声,切实保护村民参与的积极性。这就要求社会组织找准自身的定位,平衡政府、社会组织、乡村精英与普通农民之间的关系,

  切实以广大农民的利益为重,避免出现以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或者以乡村精英、社会组织骨干等少数群体需求为重的现象。

  处理好传统社会组织与现代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呼唤现代社会组织参与,后者因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较多的社会资源而受到青睐。但是,一方面,现代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不能简单摒弃传统社会组织而另起炉灶,以老人会为代表的传统社会组织植根于乡村内部,在乡村治理中不同程度地发挥着协商、议事和监督等作用,在村民心中有一定威望。另一方面,培育和发展现代社会组织也不是对传统社会组织的简单复活,应在大力培育和发展现代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强对传统社会组织的规范,增强其公共属性,完善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促进传统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和现代化转向,给乡村社会治理和精神文化建设带来新气象。

  处理好发展型社会组织与保护型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为代表的发展型社会组织无疑可助力乡村“产业兴旺”的实现,而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首要目标,但乡村振兴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还包括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振兴。这就要求在大力扶持发展型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大对保护型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避免单向度的经济发展带来的贫富分化、环境污染等问题。需关注乡村贫困家庭和弱势群体,以公益互助活动凝聚人心,巩固乡村发展的社会关系基础和组织发展基础。

  处理好社会组织“增量”与“增能”之间的关系。从当前的发展趋势看,未来服务农村发展的社会组织数量会有较大提升,但在重视社会组织数量发展的同时应加强能力建设,特别是应正视当前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组织规模小、经费来源不稳定、物力人力资源匮乏等问题,给予政策、资金、人力、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支持,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升其公共服务供给和乡村治理参与等方面的能力,进而提升农民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以激发其内生动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本文选自《学习时报》)

  

  

篇十五: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路径探究

  作者:张梦娜来源:《南方农业·中旬》2021年第10期

  摘要针对不同农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和优缺点,提出了“一个中心、三种模式、五条措施和建议”,即坚持多元主体治理这一个中心;发展政社结合、社社合作和社会企业3种治理模式;在政治方面做好顶层设计,在经济方面做好多方筹措,在社会方面做好统筹兼顾,在科技方面做到全面开花,在文化方面做好跨国合作5个建议。

  关键词社会组织;农村治理;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志码:A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1.29.008

  自1978年以后,我国农村社会的治理模式便坚持走“乡政村治”道路。随着我国农村社会基层治理模式的深入探索,“乡政村治”的农村基层治理路径面临着市场化、行政化、管理科学化等多重挑战。农村社会治理的方式层出不穷,各种农村治理的主体相继出现,积极参加农村治理的各类型社会组织应运而生。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相关的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但是社会组织积极投入农村社会的治理,能促进社会组织与农村社会治理中其他主体关系的深化,为农村社会在新形势下发展转型谋另一条出路,最大程度上提高农村治理的绩效,推动我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最终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1各类型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方式和优缺点

  提供品质与数量均到位的优质社会公共服务,才能够不断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按照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研究和分析的实际需要,参考公共物品的分类方法按照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竞争力和是否營利分为4类。

  1.1竞争性营利组织

  竞争性营利组织的行为一般带有明显的营利色彩。在我国,此类组织对农村治理的介入并不明显,其行为比较容易靠向与市场活动直接相关的公众。它对农村治理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其商业发展模式对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生态环境的影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促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强调必须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角度出发,要求政府部门在政策上加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度。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又重申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大力加强对现代农业物质装备及科技的支持,着力推动现代农业绿色健康发展,从而推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没有强大的技术产业组织的支持,农业现代化是绝不可能实现

  的。“十三五”期间,在农村环境治理商业模式探索的政策驱动下,打开了千亿农村污水治理的市场空间,为有效提升农村环境质量,带动农村治理绩效的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目前,中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竞争性营利组织的农业发展模式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的重要因素。农村社会组织是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载体,其发展有利于农民获取知识、交流经验,成为大市场与小个体的桥梁,有助于实现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1]。但是竞争性营利组织的社会资本在农村治理过程流通中,出现了治理规范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治理绩效的提升[2]。例如,湖北省建始县河水坪综合农协是一个具有供销农产品、推广农业技术、传播农村卫生健康等业务的社会组织。但综合农协在实际参与农村治理的过程中存在得不到政府的实际支持、缺乏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缺乏强劲的人才队伍及缺乏法律的保障等问题。这些均是阻碍农村地区社会组织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1.2竞争性非营利组织

  竞争性非营利组织不以经济利益为根本追求。当前,此类型社会组织大多是通过承租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协议,以此获得资源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国外很多公共服务一般以社区为单位来进行管理,通过对社区内部的照顾来提供正式的社会福利与服务。竞争性营利组织作为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提供社会救助、发展农村经济等活动来提供正式的福利服务。

  例如,湖南省桃源县九溪乡农民文化艺术协会作为一种社会服务类农村民间文化组织,它是政府政策宣传的得力助手、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推手[3]。浙江省嵊州市“村嫂”志愿服务组织充分体现了农村女性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优势,即可提供“有温度”的公共产品[4]。闽西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发挥整合社会资本和社区资源、激发居民参与和公共价值重塑的重要作用[5]。可见,此类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手段更灵活、更接近群众、优势更明显。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社会组织中县级社会组织最多,并且通常来说县级社会组织是提供服务的第一线,但是,在话语权和影响力这两方面上,县级远远不及省级和部级社会组织,这种情况值得反思,需要改变。

  1.3排他性营利组织

  排他性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带有垄断性特征,此类组织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并不多见,他们对社会组织的贡献更少。以农村电力来说,没有农村电力,农村经济就不可能得到发展。1998年以前,农电建设存在产权归属不明确、维护治理不够等问题。随着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需要,明确产权归属等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把资产转移到电力部门,对于大大减轻农村和农民负担,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改造具有重要的风向标作用。可见,处于关键时期,对待特殊事件,排他性营利组织的介入就变得至关重要。

  排他性营利组织的垄断性既是它的优点,也是它的缺点。因其掌控重要资源,能更好地解决农村治理中其他社会组织无法处理的难题。可是因缺少其他社会组织竞争,在乡镇布局及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过程中极大可能会损害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1.4排他性非营利组织

  政府是排他性非营利组织的典型,作为最高权力执行机构及社会的核心组织,能够有效行使对农村社会的管理权。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部门在农村治理中的主要职能也发生着改变。近年政府通过逐步加强农村管理的民主化程度,争取广大农民的信任与支持,从而构建稳定和谐的农村社会政治局面。政府对农村治理最明显的介入是项目购买,即项目进村。中央财政连续多年专项扶持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投身农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主要以乡镇扶老助老、农村精准扶贫等为扶持资助重点。

  政府参与农村治理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农村协会的自主性提升。例如,作为全国老年协会组织的标杆之一的青岛莱西市X村老年协会,该协会在本村两委会提供权利的情况下,主动开展农村市场管控、美化农村环境等活动[6]。但是,政府对农村社会治理的力量过于单薄,需要依靠各类型社会组织的力量,实施自下而上的服务行为,提高农村治理与服务的有效性[7]。

  2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2.1一个中心

  “一个中心”即坚持多元主体治理中心。在农村社会基层治理过程中,多中心的思维方式意味着并不是只存在政府部门这一类型的治理主体,还存在行业协会、商业企业组织等其他竞争性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在法律制度包容的范围内,通过多种方式、不同形式一同行使对农村社会公共福利事务的主体性治理权力[8]。

  2.2三种模式

  2.2.1政社结合模式

  由行业协会、农民群体、专业学术团体等竞争性非营利组织组成的社会力量与政府等排他性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农村治理,打造“小政府、大社会”的政社结合模式。该模式具体能够采取3方面措施。1)非营利社会组织需要合理提高自身在参与农村治理过程中的经常性服务水平。2)政府需要有重点地培育有利于农村和谐发展的社会组织,同时引领社会组织服务网络良性运行。3)政府部门需大力发挥各类型社会组织在我国民主协商中的重要作用。

  2.2.2社社合作模式

  由不同社会组织合作配合,齐心协力一同推动农村社会治理效用的提升。社社合作模式需要站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着重处理5大层面的关键问题。1)分清界线。竞争性非营利组织是农村治理最主要的社会组织,要划清这类社会组织与政府、商业组织之间的分界。2)确定权责关系。明白自治既是社会组织的权利,也是社会组织的责任。3)确定准则。规定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始终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4)保障权益。确保社会组织在参加各种农村治理活动中有关成员的法律权益不受侵犯。5)促进发展,通过合理立法推动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得到稳定发展。

  2.2.3社会企业模式

  将社会企业这个概念引进农村治理这一领域,社会组织需要做到以下3点。1)落实社会企业登记制度,着力改善社会企业的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社会制约机制。2)落实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来源,在扩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来源的渠道的同时要注重村民的社会关系和发展需求,而不只是改善农村硬件。3)完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同时成立和健全社会组织优秀人才的志愿服务体系。

  2.3五条措施和建议

  2.3.1政治方面做好顶层设计

  当前,需要大力发展基层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中心模式,以灵活的横向网络方向为主线。这就需要积极吸引众多外部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农村治理中去。同时,激发农民参与农村治理的主动性和意愿。如此一来,各类型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便会愈发凸显。

  2.3.2经济方面做好多方筹措

  加快构建“三社联动”这一农村治理体制机制。即打造由农民提出各种需要,基层农村社会自发组织设计,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竞相承租购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组织实行的联动体制。以此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自身的治理主体作用、社会工作优秀人才队伍的骨干作用及基层农村社会本身的基础平台作用。

  2.3.3社会方面做好统筹兼顾

  优秀的社会组织成员来源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需进一步增加社会组织吸收纳用优秀人才的数量。同时,增加各方面培训,完善社会组织优秀人才培育、评估、录用及奖惩体制,由此进一步扩大在农村治理工作中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应用专业知识、理念和方法带来的影响。

  2.3.4科技方面做好全面开花

  当今社会,信息化、科技化浪潮汹涌澎湃,我国的社会组织必须追上时代的步伐,推动传统农业产业和先进的信息科技产业的融合,通过整合众多社会组织的优势资源,运用先进的科技理念、科技手段去改造传统农业产业,打造新型农业产业,促进农村治理绩效提升。

  2.3.5文化方面做好跨国合作

  在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的背景下,跨区域、跨国界的社会组织将会逐渐出现。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宽阔眼界的友好型国家,需要着眼当前、放眼国际,将中国的历史文明与西方的先进文化进行交融,将国内的社会组织资源与国际上的社会组织资源进行整合,将中国农村社会的基层治理与西方国家的社区治理进行有效结合。同时,政府部门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在国际上设置平台,支持国外社会组织在国内展开合法活动。这将有利于众多社会组织在农村治理中大展拳脚,在自由法治的大环境下大幅提高农村治理的绩效,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3结语

  目前,在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还不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全面放开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既不现实也极不利于大部分社会组织的良性健康发展。众多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对农村社会和谐健康发展起最直接且最关键作用的社会组织,当前的重点是要加大对此类非营利社会组织的扶持,这是符合实际的战略选择。

  当前,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必定是新时期中国农村社会治理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通过坚持多元主体治理这一中心,选取适宜目前农村社会治理发展的模式和道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科技5个方面做出努力,将社会组织对农村治理的参与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合理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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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叶敏,曹芳.农村民间文化组织参与农村治理对策研究:基于九溪乡农民文化艺术协会的个案分析[J].管理观察,2015(14):180-182.

  [4]冯波.农村女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研究:以浙江嵊州“村嫂”志愿服务组织为例[J].社会治理,2018(8):41-46.

  [5]郑柏武,刘新状,林丽芳.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研究:基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治理的视角[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7,31

  (6):9-17.

  [6]王义.农村社会组织参与村庄治理机制探析:以青岛莱西市×村老年协会为例[J].社团管理研究,2009(10):29-31.

  [7]赵秀玲.协商民主与中国农村治理现代化[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16,31(1):40-52.

  [8]陈广胜.走向善治[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5.

  (责任编辑:刘宁宁)

  

  

篇十六: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然而施永青基金会在2021日就要收回50万元借款当时河水坪综合农协的资金还没回笼实际上这笔资金在综合农协只周转了月份信用部通过曾在河水坪综合农协做过志愿者现在北京宜农贷工作的杨金婷介绍向北京益农贷农禾之家借了钱每户放款2000元期限是9个月月月贷到期还信用部吸收的股金每10000姓付700元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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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机制研究

  作者:韩佳冰来源:《管理观察》2017年第27期

  摘要:在我国乡村社会的治理中,农村社会组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综合农协作为全方位参与乡村治理的社会组织,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和积极的意义。本文以湖北省建始县河水坪综合农协为例,客观呈现了综合农协的内部治理机制与乡村治理实践。认为应通过转变政府的职能、加大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来引导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同时要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提高农村社会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使其更好地承担起参与乡村治理的职责。关键词:河水坪综合农协乡村治理对策与建议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1河水坪综合农协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1.1供销业务2008年11月,建始县县政府拨付5万元资金扶持河水坪综合农协建立直销店,销售点主要销售种子、肥料以及与种田相配套的农业用品,以成本价出售,不赚取任何利润。省供销社拨付5万元扶持综合农协建设社区综合服务社,在试点区域设立四个分社,每个分社经营300多种商品,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便利,并形成一个总社加四个分社的生产生活用品的区域化经营网络。同时,综合农协也通过直销店为河水坪地区的农副产品打开市场销售渠道。在直销店经营期间,部分村民通过直销店购买到了价格较为便宜的农资,但直销店存在的时间很短,也并没有覆盖到全体农户。现河水坪综合农协理事长崔显品表示,由于总干事执行的失误,直销店销售的很多肥料和收购的一些农产品并没有卖出去,给农协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笔者从三里乡农科村党支部书记那里了解到,农协会给每个村愿意发展水果产业的农户提供补贴,无偿提供树苗,肥料,农户自己不出钱,但是农协选择的水果品种有问题,桃子不好销售,不好管理,很多农户都把桃树砍了。关于帮助农户销售农产品,农协有自己的销售思路,有供销合作社,有一条龙的服务,但是没做起来,项目没有落实,所以就失败了。1.2金融业务金融业务是河水坪综合农协成立之初一直努力推进的业务,也是试点的重要内容。从2009年7月开始,恩施州人民银行参与综合农协金融功能的建设,帮助河水坪综合农协成立信用部,从会员的信用档案建设开始发展合作金融功能,并推动与涉农商业银行的合作。2011年8月,香港施永青基金向信用部提供为期一年的借款50万元,信用部的资金由会员入股、政府配股和社会组织公益股三部分构成,2012年3月18日信用部正式运营。之后的一年多来,农民入股资金157万元,贷款余额180万元,没有发生一笔呆账坏账。然而施永青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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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2年2月1日就要收回50万元借款,当时河水坪综合农协的资金还没回笼,实际上这笔资金在综合农协只周转了4个多月,之后施永青基金会再没有提供资助。2012年5月份,信用部通过曾在河水坪综合农协做过志愿者,现在北京宜农贷工作的杨金婷介绍,向北京益农贷(农禾之家)借了钱,每户放款2000元,期限是9个月,月月贷,到期还,信用部吸收的股金每10000元给老百姓付700元的股息。后来他们考虑益农贷每个月放款2000元太少,起不到什么作用,于是在2013年把比例提高至每户20000元,每月贷,到期还,农户们基本都做到了这一点。2014年也是这个标准。到了2015年,宜农贷只提供了20万元,这笔钱贷不了几户,基本上起不到什么作用。从2016年开始宜农贷就停止了一切资助,农协也已将借得的款项全部还清。据现河水坪综合农协信用部负责人李临建介绍,从2011年到2015年底累计放出329万元贷款,接收股金274万元,有些股金放出去,到期之后不一定收得回来,所以只依靠股金放贷款是有风险的。目前很多老百姓都退出了,股金只剩7万7千元,截至2017年4月份贷款还有93000元没有收回来。目前的情况是,县政府有意向让供销社接管信用部,具体的工作还未确定。李临建表示,信用部下一步的工作是吸收股金,希望有单位或机构能周转一部分资金来运作,贷款保证在一百万元以内,主要用途是农信贷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周转这一百万元发放贷款,一年能获得十几万元的利息,基本上能够支持信用部运转所需的工资和开支。1.3推广业务河水坪综合农协的推广业务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农民卫生健康、社区文化教育等,这些业务以增强社区凝聚力,加强农民教育,促进农民增权增能为主要目的,并使综合农协的各项服务得以深入农户当中。从2009年开始,综合农协每年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在农业专家的指导下,成立了农技(机)服务中心,培训了由十位农民组成的农技(机)服务队,全面开展对农作物所可能遭遇的病虫害进行有效地防治以及专业机防连片服务,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资金和劳动力的消耗,也提升了农业科技的普及率。在社区文化教育方面,河水坪综合农协成立了文艺协会,在六个村拥有固定会员85名,组织了四十余人的社区腰鼓队,在社区骨干的带动下,六个村都相继组建了文化活动小组,虽然在之后的几年文艺协会不再发挥作用,但各项社区文化活动也已走向了常态化。据河水坪综合农协监事长介绍,现在还有四个村坚持跳广场舞,现在在家的人以妇女为主,干完农活后,以前总是闲聊说是非,现在跳舞改善了生活氛围。湖北河水坪农村的山路比较偏远,每个村有若干个组,以前不相往来,现在通过跳广场舞可以认识彼此,拉近了距离,强身健体。同时,每年组织中小学生英语夏令营活动,建立社区图书室,组织儿童兴趣小组,招募志愿者。综合农协也在北京红基会全民健康烽火行动基金的支持下,开展了健康强农服务,成立了农民健康协会,组建64个农民健康互助小组,推选小组长,经常性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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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承接政府项目方面,2008年农协成立之初,县政府便利用省财政拨付的50万元补助资金,扶持综合农协建设二元母猪繁殖基地,从而带动全县生猪品种改良,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据三里乡农科村党支部书记黄国翠介绍,畜牧局通过招标把补助资金给了养猪场老板,农民并没有从中获得实际的收益。这个基地有母猪5000头左右,规定每年分给农协一万元利润,但这笔资金是否给到综合农协她并不清楚,按规定综合农协每年的支出都要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汇报,但是这些都没有做到,经费没有得到有效的管控。2010年综合农协承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共投入一百二十万元,完成了三百亩左右农田灌溉所需求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与该项目相呼应,在2010年冬天,在项目用地内进行了“油菜免耕稀植”项目,共用地二百亩。据2011年4月份验收结果显示,试验田中的油菜普遍增收30%以上,取得了明显的增产增收效果。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油菜并没有在当地大面积种植。2河水坪综合农协的内部治理机制河水坪综合农协完成了组织建设和职业团队建设,建立了跨地域、跨行政村、覆盖全体农户的新农村综合发展协会,形成了地区协会、会员小组和会员三个组织层级(见图1)。在河水坪综合农协中,实行会员制,每个加入综合农协的人都能成为会员,只需要交少许入会费,就可以为各阶层农民的组织权力提供支持和保证,并且实行选聘分开,按照能力划分权力的组织治理模式。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监事会和总干事领导下的团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见图2),履行综合农协的事业功能,发挥组织服务职能。河水坪综合农协还建立了总干事领导下的职业化、专业化的工作专班,下设64个会员小组,各小组选举产生小组长,负责农协在各小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见图3),建立组织分层明确,上下有序,责权明细,分而治之的治理模式。3河水坪综合农协参与乡村治理的对策建议3.1加强基层政府对农协的引导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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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是否能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是建立高效率综合农协关键因素,这涉及到综合农协的方方面面:发展统一的规模化生产、同一产品在生产时的前后分工以及既得利益集团将财富与农民共享。但是由于在综合农协的建设过程中投资大且见效缓慢,地方官员往往对支持综合农协不感兴趣,所以得不到政府的实质帮助,综合农协的发展十分缓慢。针对以上情况,政府要加大对综合农协的支持力度。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央的惠农政策,其中支持农民农业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在综合农协发展初期,组织带头人的作用十分关键,在这一期间,国家可以将资金以奖励带头人的形式下发。同时国家也应承担起培训农村精英、农业技术指导、农村人才输送等工作。除了资金上的支持,还要落实国家的惠农政策。协调各个部门的利益,既得利益集团要让利于民,在综合农协运行过程中各项事务的办理时政府要实行绿色通道,对于税收和贷款给予明确的政策优惠。要让地方政府认识到综合农协发展的重要性,使基层干部积极地投身到综合农协的建设中去,为农民谋福利。这里所说的加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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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引导支持力度并不是指政府可以干预综合农协的活动,要明确规定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无权直接指挥和干预综合农协的活动,政府的职责是为农民服务,并对综合农协的发展加以引导和规范。3.2完善人事管理制度首先要严格按照综合农协章程招聘成员,正如崔显品理事长所说:“综合农协是农民的组织,首先要有农民的组织成员。”理事长不能同时担任村支书或村长,综合农协的领导班子中党政负责人不得超过半数。其次是探索综合农协专职人员的双重人事管理制度。综合农协中调任的公务员由于在综合农协承担的是额外工作,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激励,自然多干不如少干,因此综合农协的组织运营管理仍旧停滞不前。可行的解决方法是政府选调公务员或事业干部全职担任综合农协总干事以及其他骨干岗位,选调人员保留级别待遇,工资和保险由原单位从原来的财政渠道领取并支付,政府从行政管理体制上保障这些人员的福利待遇、晋升渠道以及进出选择的自由。全职从事综合农协的工作者,由综合农协制定高于原职位的工资标准并通过考核发放两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以示激励。这样可以一举三得:一是综合农协的大量需求可为事业人员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二是改变政府形象,实现行政体制改革。三是政府原来拨付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可以转而用于购买综合农协的工作岗位,并未增加财政负担。3.3强化人才建设综合农协要想发展不能脱离各个阶层的支持,尤其是乡村精英、积累了一定底蕴的农业企业家和知识分子。但是农村中很少有这些人,长期在温饱线上挣扎的农村,根本不可能留住这些人,偶尔有人留下,也只是利用农村的土地去做与农业无关的事情,根本没有建设农民组织的想法。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有能力发展建设的人都在逃避责任,不愿意面对,而有意向做这些事情的人,却受困于他们本身的能力问题,空有一腔热血却无法施展。发展综合农协需要农村精英,他们年轻有活力,希望干出一番事业,见过世面,甘于奉献。综合农协的发展需要企业家来组织农民,可以面对农民的小农意识,帮助农民,由综合农协的带头企业来承担市场风险。综合农协的发展需要知识分子来修正和规范他们的行为,这些人必须符合农民的利益,替农民发声,他们寻找、教育和培育农村精英,为农民争取福利和支持。农村精英的发现和培育现在主要由一些非政府组织来完成,政府也可以提供资金资助,与私人机构民间团体等一起来提升对农民的教育和技术理念的培养,给予相应的支持。在农业产业一体化进程中,政府在农村创建了公司,在资金和贷款方面给予适当补助,并且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政府也应该按照对农民致富的带动能力给农民企业家一些精神上的奖励,这样可以吸引农民企业家参与农民合作经济,带动同地区的农民致富,通过组织和培训农民,使农业生产规范化和商品化,连接城市与农村,促进农业的市场化。3.4为综合农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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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地位的缺失使综合农协的发展遇到了诸多困难。综合农协的发展,必须先立法,通过立法和一系列修正案,首先确保综合农协合法,其次要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设立与综合农协有关的法律,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登记难;二是政府还没有下达明确的政策对组织形成支持。因此就要走法律的途径,对综合农协加以规范,明确它的性质、功能、组织结构、运营模式。同时还要明确其法人代表的资格、法律地位,并划定它经营的圈子,如何进行管理、组织结构、利益的分配等。还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对综合农协的各种优惠政策保护起来,使其不会被轻易破坏,也避免了政府部门逾规干预它的正常运行。明确综合农协在经营资格、银行贷款、税收抵扣、商标注册、业务交往、谈判签约等方面的具体优惠措施,使得新农村综合发展协会在市场浪潮中可以站稳脚跟,保持积极向上的竞争力。参考文献:[1]李惠娴.中国综合农协的发展路径与制度创新——以法学为视角[J].北方经贸,2016(4):54-56.[2]李彦赤.综合农协:求解乡村治理新思路[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3-4-17(B04).[3]邱玉婷.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机制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5(7):190192.[4]师继锋.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践的研究[D].重庆师范大学,2007.[5]石远成.从两个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看我国综合农协的成长路径[J].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8-13.[6]杨团.借鉴台湾农会经验建设大陆综合农协[J].社会科学,2009(11):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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