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表格
202X年度“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清单
责任单位(盖章):
重点普法对象
共性普法内容
拟重点普及法律法规名称
重点普法内容
个性普法内容
本部门本单位2022年重要时间节点普法计划
具体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活动形式)
具体举措
普法重点推进事项及主题活动
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本部门本单位普法普法阵地及载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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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任处室
完成时限
完成时限
篇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表格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系统2022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17?
【字
号】沪交法〔2022〕313号
【施行日期】2022.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系统2022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市道路运输局,委、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的意见》(沪法宣办(2021)4号),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沪交法〔2018〕388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交法〔2021〕885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制订等变化情况,委系统普法责任清单已进一步调整完善。现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系统2022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系统2022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及责任部门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委系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委系统)
(三)《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委系统)
(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机关党委,市道路运输局,委、局属各单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委系统)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委系统)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委系统)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委港务监管处、港航中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委系统)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委系统)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
752号修订)(市道路运输局、道运中心、执法总队)
(十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委系统)
(十三)《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委系统)
(十四)《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委港务监管处、港航中心、执法总队)
(十五)《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委轨道交通处、执法总队)
(十六)《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市道路运输局、道运中心、执法总队)
(十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委综合规划处)
(十八)《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修正)(委港务监管处、委科技信息处、港航中心)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0号修正)(委港务监管处、港航中心、执法总队)
(二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修订)(市道路运输局、道运中心、执法总队)
(二十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修正)(委交通建设处、建管中心、安质监站)
(二十二)《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1月24日市政府令第62号修正)(委轨道交通处、执法总队)
(二十三)《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21年5月8日市政府令第49号修正)(市道路运输局、道运中心、执法总队)
二、普法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持续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委系统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的首要任务,通过组织专家学者交流研讨深化学习等方式,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是以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为契机,大力开展“12.4”第九个国家宪法日暨第34届上海市宪法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利用本市交通行业阵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热点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三是进一步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能力,引导广大行业参与者自觉遵守行业法律法规。
(三)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以“三会一课”制度、主题党日活动、专题研讨等形式抓实党支部主体学习,以用好“学习强国”、上海干部在线学习平台等,结合每月组织生活会等形式抓牢党内条例法规的学习,促进党内条例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三、重点普法对象
(一)委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
(二)港航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
(三)社会公众。
篇三: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表格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3.12.07?
【字
号】沪水务〔2023〕1014号
【施行日期】2023.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沪水务〔2023〕1014号
局机关相关部门、局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7号)和市法宣办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沪委办发〔2018〕7号文件的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18〕11号)、《2022年上海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智能化评估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22〕5号)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制订等变化情况,对局普法责任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2023年12月7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及责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规处、执法总队、安质监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计财处、海洋事务中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安质监站)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
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事务中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海洋事务中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事务中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防御技术中心、海洋测报中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
16.《城市供水条例》(供水事务中心)
17.《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供水事务中心)
18.《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
19.《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
2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计财处、水资源处、行政服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总站)
22.《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水文总站)
2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
2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海洋事务中心)
25.《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防御处、海洋测报中心)
26.《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长处、防御处、运管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
27.《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
28.《上海市防汛条例》(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防御技术中心)
29.《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执法总队、供水事务中心)
30.《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法规处、水资源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
31.《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供水事务中心)
32.《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供水事务中心)
33.《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堤防建设运行中心)
3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防御处、运管处、堤防建设运行中心)
35.《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水利事务中心)
36.《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水文总站)
37.《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计财处、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
38.《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海岛处、海洋事务中心)
二、项目清单
(一)加强系统内法治教育
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将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等作为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内容。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开展宪法法律专题培训,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加强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将宪法法律纳入系统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水务、海洋行政管理工作者入职培训、晋职(级)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全面提升水务、海洋行政管理工作者的法治素养。
深入持续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将党内法规教育纳入党支部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基层党建考核内容,切实增强系统内党员干部党章党规意识,不断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实效。
(二)把普法融入制度建设过程
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政策解读机制,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发布规范性文件时,要将政策解读作为必经程序。
及时宣传解读新修订、新出台的涉水涉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内容讲清讲透。
(三)把普法融入中心工作开展全过程
在加强和创新水务、海洋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紧密结合水务、海洋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精神,做到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执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涉水涉海热点问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将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拓展为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同时配合做好市法宣办、水利部、国家海洋局普法、执法案例编辑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在“12·4”国家宪法日、上海市宪法宣传周期间,开展社会面的宪法法律宣传,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教育。
持续开展水务、海洋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节水宣传周、世界海洋日等重要节点,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精心策划、丰富内容,大力开展水务、海洋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实效。
(五)加强水务、海洋法治文化建设
加强微信、微博、微视频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水务、海洋普法中的运用,充分发挥“上海水务海洋”“上海防汛”和各行业、各区微信公众号在水务、海洋普法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探索运用本市公益宣传阵地中的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手机客
户端等开展水务、海洋普法工作,为公众提供更广泛、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
(六)加强考核评估
加强局系统普法责任制履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将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根据有关规定,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通报批评普法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
(七)加强组织领导
将普法工作纳入局系统工作总体布局,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三、重点普法对象
(一)市水务局(海洋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新进人员、执法人员。
(二)涉水涉海执法相对人、许可申请用户和需要在工作生活中运用到水务、海洋专业法的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