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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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14篇

时间:2022-11-05 14:55:12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14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实施方案  (实用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14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14篇

篇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实施方案

  (实用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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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实施方案

  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补齐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推动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向乡镇延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37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20XX〕3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美丽乡村,打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城镇环境为目标,扎实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从根本上扭转城市管理在基层乡镇缺位现象,为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二、工作机制和执法主体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城管执法为辅的原则,推行“乡镇吹哨,城管报到”共治共管机制,由市城市管理局抽调执法力量,配合乡镇政府着力构建上下联动基层治理新格局,推进乡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执法区域

  

  参与配合管理执法区域为乡镇政府驻地主要商业街区、农贸市场等,并逐步向乡镇全域延伸。

  四、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围绕乡镇街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执法人员配合乡镇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镇(乡)容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二)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镇(乡)容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三)对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四)对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进行制止纠正;(五)对不按规定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六)对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斜坡、台阶等影响镇(乡)容或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七)对街道两侧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八)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乡镇的执法行为(涉及部门为执法主体,文书票据由涉及部门出具),市城市管理局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协助。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等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营造浓厚氛围,积极宣传乡镇综合执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知晓率。(三)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借助城市管理向乡镇延伸的契机,加强镇(乡)容秩序管理,打造规范有序、环境优美的镇(乡)环境;公安部门在接到涉嫌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案件时,必须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处、有责必究,加大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提供执法保障。(四)强化机制保障。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沉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建章立制,严格管理,确保执法人员遵纪守法,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经费保障,依法落实下乡补助等政策,确保乡镇综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篇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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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县委、县

  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案"要求,结合我

  镇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案。

  一、工作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

  建立效劳型、法治型镇人民政府为目标,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量,为全镇经济社会开展

  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机构和人员组成成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设队长

  一名由**兼任,设副队长二名分别由**兼任,成员由镇

  政府干部\**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总名。招聘人员条件为:

  原则上年龄在35岁以下,五年无**犯罪记录,违反方案生

  育受处分必须满三年以上,原则上以退伍军人为主,身体安

  康,初中文化以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021月份到位。

  三、工作围及职责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镇综合行政

  执法队履行以下领域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

  分、行政强制权)。

  1、依照建筑业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个人

  自建房屋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的行为实施查处。

  2、依照房地产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经纪管

  理和商品房租赁管理规定(资质资格管理除外)的行为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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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处分。3、依照城市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

  镇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乱停乱放、户外广告等镇容镇貌行为实施查处。4、依照城乡规划及其监视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5、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6、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7、依照民政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8、依照平安生产管理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县安监局授权围,对违反平安生产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行政执法权。9、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保障机制1、经费保障。镇财政每年安排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在镇财政管理下,实行单独列支核算、均衡据实拨付、绩效管理考评的使用原则;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解决聘用人员工资,日常运转及队员加班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八项规定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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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车辆保障。县政府配备的行政执法车辆,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必须格按照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使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得使用公车,且车辆必须停放在镇车库里面。

  3、组织保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1月份组建到位。镇政府所抽调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镇党委政府其他业务工作和考评,由镇执法队统一调配、考核;镇执法队必须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和工作制度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执行;执法队必须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机制保障。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乡镇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行政执法责任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1、格要求,依法行政。镇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格把握法律界限,对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县直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必须格按照法律、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确保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2、认真履职,高效勤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尽职尽责,重点围绕土地、建房、环境卫生、市场管理等主要工作,加强巡查排查,建立相关台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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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于总结经历,完善制度,推进工作。3、于律己,廉洁从政。镇执法队要格执行法律政策,决

  不允出现索拿卡要行为;要格经费管理使用以及执法车辆管理使用,不得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要格落实“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法队重要事项、人事安排及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正、副队长集体研究后报镇党委批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展政体制改革,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21〕35号)、"关于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21〕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等会议精神,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为重点,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着力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开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二)主要目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根底上,进一步横向扩大综合执法领域,纵向向镇(街道)基层延伸综合执法围,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清理整合执法职能,规建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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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综合提升执法队伍素质,构建精干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权限的关系,科学界定和规权责边界,落实“监管和执法〞责任主体,强化“监管和执法〞长效措施,构建权责统一、透明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三)主要原则。1.简政放权、权责一致。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视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式,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合理划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视处分职能相对分开、监视处分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行政执法行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2.精简统一、效能优先。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规执法行为,减少执法层级,强化执法权威,落实执法责任,着力解决“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应该管的不想管〞的问题,提高执法和管理效能。3.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部门职责清理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创新政府管理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相结合,综合规划、协调推进,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二、试点容

  

篇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精品文章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报告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2x16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区贺胜桥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427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胡春雷同志带领区政府办区编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法制办贺胜桥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行共9人赴孝感市汉川市马口镇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学习考察两地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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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2x]16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区贺胜桥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4月26日——27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胡春雷同志带领区政府办、区编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法制办、贺胜桥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行共9人)赴孝感市汉川市马口镇、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学习考察两地“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先进经验。考察组先后召开了2场座谈会,对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情况和经验做法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为更好地推进我区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了的经验借鉴,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地试点工作总体情况孝感市汉川市马口镇、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是中编办202x年9月确定的经济发达镇行政体制改革试点镇,试点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体制创新,二是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三是创新机构编制管理。两地试点工作从202x年11月正式启动,202x年9月上报试点方案,202x年3月省委、省政府批复了试点工作方案,202x年4月省编办批复了机构编制方案,从正式启动到方案批复历时近两年时间,目前两地还未正式开始实施试点工作。二、马口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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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马口镇基本情况马口镇紧邻武汉,是汉川的工业重镇,被评为“湖北纺织第一镇”、“中国制线名镇”,素有“金马”和“小汉口”的美誉。马口镇国土面积58.07平方公里,总人口7.5万。辖一个街道办事处,29个行政村,272个村民小组,4个社区。全镇拥有乡镇企业540个,个体私营企业3082家。初步形成以纺纱制线、电缆光纤、建材陶瓷、针织服装、轻工机械、五金化工为主的六大支柱产业,其中纺纱制线、电缆光纤已成为工业的龙头产业,产品科技含量高,远销国内外,年度税收占计划的50%以上。202x年,全镇工业产值达96亿元,实现财政收入1.2亿元,农民人平纯收入1万元以上。马口镇为“湖北省综合经济实力五十强乡镇”、全省“楚天明星乡镇”。(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情况1、成立了由市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农办、市发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法制办、马口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汉川市马口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体承担改革的协调工作,并召开了专题工作会、现场办公会、相关部门联席会,研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工作。2、制定了马口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并报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办。目前省委和省编办分别下发了批复文件。3、制定了马口镇发展规划。一是经济发展规划,用5年时间,力争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2%以上,达200亿元,财政总收入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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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元;规模以上企业达100家,总产值达到160亿元以上;二是按照5年内城镇化水平达到70%的要求制定马口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4、成立工作专班,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以寻求省市有关部门的支持。

  (三)省里批复试点方案情况1、省委、省政府批复情况202x年3月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文批复了马口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鄂办文【202x】14号文),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试点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二是试点的主要内容,三是试点的组织领导。批复中关于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延续镇级建制,镇村之间不设管理层次。(2)扩大管理权限。一是扩大干部管理权限。马口镇委可对副科级干部(汉川市管干部)的调配和使用提出建议;对中层干部在编制和职数内具有考察权和任免权,简化中层干部任免程序,实行中层干部任免报备制。马口镇范围内的派驻机构负责人,人事任免需书面征得镇党委的意见,同时镇党委有权建议主管部门或建议汉川市委组织部责成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予以调整。二是扩大综合执法权。批复规定在马口镇范围的行政执法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由马口镇具体执行。首批下放的执法权是:①规划建设执法权及违法案件立案、处罚权;②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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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噪音污染、建设施工噪音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流动性污染源等行政处罚权;③对辖区内行政机关单位及监察对象履行监督职责,提出监察建议,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核④治安处罚权。

  三是扩大行政审批权。由马口镇直接管理的单位,其行政审批权由马口镇负责;经批准暂由原派出机关或部门管理的,要充分授权,把能下放的审批权下放到派驻机构,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首批下放的审批权是:①市发改局:小型及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技术改造项目核准;②市地税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地税普通发票领购审批;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③市建设局:拟定马口镇城市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马口镇、村建设管理、供水、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承担建筑节能减排责任;项目选址定点及选址意见书;土地征用红线;项目规划方案会审、扩初会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④市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管理;生态建设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县级项目审批、试生产核准及竣工验收,市级排污许可,报市环保局备案;⑤市工商局:商品展销会许可审批权、户外广告审批权;个体户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审批权;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简易处罚决定和即时处理权;⑥市国土资源局:农村私人住宅用地审核。其它审批事项另行规定。

  四是加强公共服务。建立马口镇行政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人社、民政、公安、司法、农业、工业、计生、建设等方面的“一站式”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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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工作平台。窗口服务根据授权,统一由马口镇管理。(3)完善支持政策。包括规划指导、项目支持、户籍支持等。(4)省委、省政府未批复情况。上报方案中有3处未批复:一

  是上报的财政支持政策(按照分税制的原则建立马口镇级财政)未批复(被删减);二是上报的土地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由省、孝感市国土部门计划单列、单独划块)未批复(被删减);三是马口镇机构编制事宜由省编办另行批复。

  2、省编办批复试点方案情况202x年4月19日,省编办下发了《关于汉川市马口镇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鄂编办文【202x】40号),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马口镇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二是人员编制,三是直属事业单位,四是派驻机构。(1)内设机构。马口镇机关内设6个机构;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挂民政办公室牌子)、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农村工作办公室。(2)人员编制:马口镇机关行政编制50名(马口镇属汉川市1类乡镇,原定编45名,在汉川市乡镇编制总额中调剂5名),领导职数9名:党委书记、人大主席1名(由汉川市委常委兼任);党委副书记3名,1名兼任镇长(高配为副县级),1名兼任纪委书记,1名兼任综治办主任;副镇长或其他单位委员5名。(3)直属事业单位。一是马口镇财政所,为相当副科级事业单位,定事业编制20名;二是马口镇综合执法局,为相当副科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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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定事业编制15名,受市直有关部门(执法主体)委托承担马口镇范围内执法职责。

  (4)派驻机构。上级延伸派驻马口镇(含按区域设置的机构),实行马口镇和市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工作上以马口镇管理为主;其党的组织实行属地管理。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兼任马口镇相关内设机构副职,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条件高配为副科级。

  (5)省编办未批复情况。省编办批复内容和上报方案有不同之处,在上报方案中马口镇拟定编60名,其中党委委员11名,党委书记任汉川常委,不占汉川市委领导职数、镇长高配为副县级,可将3-5名党委委员高配为正科级,同时设立马口镇城建分局。省编办批复中镇党委书记由汉川市委常委兼任,核定编制50名,省里并不增加编制,在汉川市乡镇编制总额中调剂,镇领导职数与原来一样为9名;变城建分局为设置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局。

  (二)龙泉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1、龙泉镇基本情况龙泉镇位于夷陵区东南部,宜昌城区东大门。国土面积25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2882公顷。辖19个村、1个社区,111个村(居)民小组,18116户,50659人,其中乡村户口14716户48843人。是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镇,宜昌市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的九大规划组团之一,以“稻花香”牌系列白酒和“晓曦红”牌柑桔而享负盛名。202x年全镇规模工业企业达到14家,实现工农业总产值1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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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收入3.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520元。连续多年跻身湖北省综合实力十强乡镇行列。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情况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与马口镇基本相同,只是在改革方案中制定的五年总体目标不同:力争地区工农业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5%以上,达到260亿元;财政总收入达到5亿元;规模以上企业达到20家以上,总产值达240亿元以上。3、省里批复试点工作方案情况目前和马口镇一样,省委、省政府已批复了该镇试点方案,省编办批复了该镇机构编制方案。省委、省政府批复中关于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与马口镇批复基本相同。省编办批复与对马口镇批复有不同之处;。(1)内设机构。与马口镇机关内设机构不一样,内设5个机构;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和社会事务办公室(挂民政办公室牌子)、农村工作办公室。(2)人员编制:与马口镇一样,镇机关定行政编制50名(龙泉镇属夷陵区1类乡镇,原定编45名,在夷陵区乡镇编制总额中调剂5名),领导职数9名:党委书记、人大主席1名(由夷陵区委常委兼任);党委副书记3名,1名兼任镇长(高配为副县级),1名兼任纪委书记,1名兼任综治办主任;副镇长或其他单位委员5名。(3)直属事业单位。一是龙泉镇财政所,为相当副科级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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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定事业编制20名(与马口镇完全一样);二是龙泉镇综合执法大队,为相当副科级事业单位,定事业编制12名,受市直有关部门(执法主体)委托承担马口镇范围内执法职责。(与马口镇不同)

  (4)派驻机构。批复与马口镇一样。内容仅供参考

  

  

篇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南区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津南政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

  正文

  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南区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政发〔2015〕4号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津南区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3月26日

  津南区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升基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快捷高效、责权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就我区全面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会议精神,以美丽津南建设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缩短执法半径、提高管理效率的工作思路,在全区各镇实施“一支队伍管全部”的综合执法机制,切实强化镇政府的管理效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界定镇综合执法具体事项和权限范围

  1.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规定,我区各镇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行政处罚权;

  (3)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造的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餐饮服务经营者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及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6)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

  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或者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以及在其他地方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7)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权;

  (8)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权;

  (9)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备案变更,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10)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社区、居民小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以游商、地摊的形式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权;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及其他危险物品

  的行政处罚权;

  (12)保障各镇正常开展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行政处罚权;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2.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规定,我区各镇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有权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查处:

  (1)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2)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3)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4)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5)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

  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6)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3.镇综合执法管辖范围。我区在双港镇、辛庄镇、咸水沽镇、双桥河镇、葛沽镇、八里台镇、北闸口镇和小站镇共8个镇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执法区域以居民社区、道路街面为主,集中行使269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和25项行政检查权。

  (二)完善综合执法体制,组建各镇综合执法队伍

  1.组建各镇综合执法大队。镇综合执法大队为镇属正科级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全面落实《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执法任务,集中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各镇综合执法大队使用事业编制,编制人数为20—40名。编制来源:一是区编委为各镇综合执法大队核拨事业编制3名;二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剩余编制划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保留人员编制40名,其中机关22名,直属队18名。剩余编制划转各镇综合执法大队,对综合执法任务较重的镇可适当倾斜;三是各镇内部调剂。

  各镇综合执法大队内设综合组、立案组及若干执法中队。综合组负责队伍业务学习、培训,内部信息情况汇总综合,对外协调以及对授权事项业务指导部门的工作对接;立案组负责接待来访、受理违法举报、审查立案;执法中队负责日常巡查

  及执法工作。规范协勤人员管理,可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招录协助执法人员,发放协助执法证。

  2.各镇综治办加挂法制办公室的牌子,抽调或招录2至3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干部具体负责法制工作,主要职责是推进本镇依法行政,监督指导本镇综合执法工作,审核本镇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

  3.区政府法制办增设行政执法监督科,增加编制3名。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负责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做好各镇综合执法的衔接工作

  各相关执法单位认真做好执法事项移交前后与各镇综合执法的衔接工作。执法事项移交前,应组织全区行政执法大检查,摸清底数,确定执法事项移交的时间节点,厘清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区域及责任边界。各镇综合执法大队组建后,区相关执法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指导各镇开展工作,以弥补各镇综合执法大队组建初期力量与经验的不足。

  (四)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执法衔接协调机制。建立镇之间以及镇与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建立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的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及时协调解决各

  类执法争议和问题,确保街镇综合执法工作高效运行。对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案件,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应急任务和重大保障任务的,区委、区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统一调动各镇综合执法力量,各镇予以全力配合。

  二是执法保障机制。各镇政府为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执法装备,将街镇综合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镇政府要加快街镇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技术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减轻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

  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要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各镇做好综合执法工作。镇域内公安派出所主管副所长兼任各镇执法大队副队长,便于及时调动公安分局的力量,有效制止执法活动中妨碍公务及暴力抗法行为,保障各镇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执法监督机制。设立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由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行政审批局负责组建。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与各镇、各行政执法单位互联互通,对其执法检查记录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同时,要通过平台实现接受公众投诉举报、执法信息公开、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与企业诚信系统对接等功能。

  四是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完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建立以奖代补的考核制度,并将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评体系,在考

  核、考评中建立区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互评制度。

  五是执法人员培训机制。认真做好各镇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快提升各镇综合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按全市统一部署,做好街镇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移交的区相关执法单位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执法事项的培训及执法程序完善等工作,先培训后移交。

  三、方法步骤

  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4年10月中旬至12月底)

  制定实施方案。分别召集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行政执法单位,各镇就实施方案进行座谈研讨并修订完善,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建立队伍,移交执法(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底)

  (一)组建队伍。截至2015年3月底,各镇按照本实施方案组建综合执法大队。

  (二)培训考核。区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分别组织街镇综合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街镇综合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三)执法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事项移交前,开展全区性的行政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查处的,应当在与镇工作交接前集中查处;对于暂时解决有困难的问题,要列清台账,在与镇工作交接时做到底数清晰,并针对每个遗留问题提出具体工作方案。遗留问题原则上由原执法单位继续解决,镇综合执法大队予以配合。

  (四)执法事项移交。根据区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培训及完善执法程序、文书情况,组织区行政执法单位与镇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界定的具体事项,分批完成执法事项的移交。此项工作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4月底率先完成行政执法事项移交,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将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移交各镇。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6月)

  区政府界定的行政执法具体事项全部移交各镇,各镇综合执法大队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全面履行综合执法职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是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建设美丽津南的关键,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根本要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镇和各执法单

  位要以改革大局为重,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执法事项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组织,制定方案

  为顺利开展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成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赵仲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李文海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相关行政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政府法制办。各相关执法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各相关执法单位要切实做好培训,完善执法程序、文书,执法检查,事项移交,业务指导等各项工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人员分流方案,周密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切实维护稳定;各镇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建综合执法队伍,配置相关执法装备,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开展。

  (三)加强协调,无缝对接

  区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编制划转、调剂,人员调配、考录、任免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要落实以奖代补资金、相关经费保障等工作。行政执法事项移交后,对于纳入街镇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区相关执法单位不再行使处罚权,但应继续做好对街镇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和支持,保证各镇执法工作平稳过渡、顺利衔接。

  (四)建章立制,有序运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建立领导小组例会、行政执法争议解决、信息资源共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综合执法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制度。各镇要研究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行政执法公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通过制度建设,保证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宣传,引导群众

  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做好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使各镇综合执法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促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津南区街镇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事项目录(共294项)

  附件

  津南区街镇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事项目录(共294项)

  一、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269项)1.违法建设(12项)

  序执法事项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号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

  《中华人

  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民共和国

  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

  城乡规划《中华人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

  民共和国法》第40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法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1未按照建设工程

  条第1款;

  城乡规划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律

  法》第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

  一

  64条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地般

  规划许可证的规《天津市

  定进行建设的

  《天津市城乡规划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

  方程性序

  城乡规划条例》第

  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法

  条例》第53条、第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

  规

  74条63条第1

  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

  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

  《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第68法》第

  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

  除等措施。

  法律

  一

  不停止违法建设2

  或逾期不拆除

  条;

  68条

  《天津市《天津市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条例》第条例》第

  76条76条

  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

  地般方程性序

  法

  规

  或者个人承担。

  建设单位或者个《中华人《中华人3人未经批准进行民共和国民共和国

  临时建设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第44法》第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

  款。

  法一律般

  程序地

  条第1款66条第1

  方

  项

  《天津市

  城乡规划《天津市

  条例》第城乡规划

  75条第1条例》第

  项

  75条

  《中华人《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城乡规划

  法》第44法》第

  建设单位或者个条第1款66条第2

  人未按照批准内4

  项

  容进行临时建设

  的

  《天津市

  城乡规划《天津市

  条例》第城乡规划

  75条第2条例》第

  项

  75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中华人《中华人5

  人临时建筑物、民共和国民共和国

  同上同上

  性法规

  法律

  一地般方程性序法规

  法一律般

  构筑物超过批准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期限不拆除的法》第44法》第

  条第2款66条第3项

  《天津市

  城乡规划《天津市

  条例》第城乡规划

  75条第3条例》第

  项

  75条

  程序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天津市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

  一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强

  规般

  6违法私搭乱盖规定》第规定》第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

  章程

  45条第145条第2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序

  款

  款

  下罚款。

  在历史风貌建筑《天津市《天津市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地一

  7和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历史风貌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方般区内占地违章搭建筑保护建筑保护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性程

  建建筑物、构筑条例》第条例》第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序

  物

  24条第442条第2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规

  项

  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

  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

  法

  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

  律

  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

  法》第

  64条

  《天津市

  历史风貌

  建筑保护

  《天津市条例》第

  在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42条第2

  和历史风貌建筑建筑保护

  款

  8

  区内违章圈占道条例》第

  路、胡同

  24条第5《中华人

  项

  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

  法》第

  64条

  同上

  地方性一法般规程

  序

  法律

  在城市绿地范围《天津市《天津市

  内擅自增设建筑绿化条绿化条9

  物、构筑物或者例》第14例》第

  其它设施条第2款55条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处罚。

  地一

  方般

  性程

  法序

  规

  未经批准或者不

  《天津市《天津市

  地

  按批准内容在道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

  一

  市容和环市容和环

  方

  路两侧和公共场

  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般

  10

  境卫生管境卫生管

  性

  地搭建建筑物、

  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

  程

  理条例》理条例》

  法

  构筑物或者其他

  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序

  第16条第16条

  规

  设施的

  《天津市

  在居民区内的道

  《天津市

  市容和环

  路、绿地、空

  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

  地、楼道、庭院

  境卫生管

  11

  理条例》

  等部位违法搭建

  理条例》

  第17条第

  建筑物、构筑物

  第17条

  1款第2

  或者其他设施

  第2款

  项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强制拆除。

  地一

  方般

  性程

  法序

  规

  未经许可或不按

  许可内容对建筑《天津市《天津市

  地

  物外檐、构筑市容和环市容和环

  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方

  物、围墙和其他境卫生管境卫生管

  般

  12

  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性

  设施进行装修、理条例》理条例》

  程

  下罚款。

  法

  改建、改变或者第12条第第12条

  序

  规

  设置各类标志设2款第2款

  施

  2.房屋安全使用管理(2项)

  序执法事项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号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未鉴定或《天津市《天津市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1地一1不按鉴定房屋安全房屋安全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影方般

  内容在房使用管理使用管理响房屋安全使用迹象的,由房屋安全性程屋上设置条例》第条例》第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经法序

  户外广告6条设施和安装设备

  32条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规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鉴定或《天津市不按鉴定房屋安全2内容装饰使用管理装修非住条例》第宅房屋10条

  同上

  3.广告设施(26项)

  同上

  地一

  方般

  性程

  法序

  规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律执法位程序阶

  1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天津市《天津市责令限期改地一般理部门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市容和环市容和环正;逾期不改方程序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境卫生管境卫生管正的,予以强性

  理条例》理条例》制拆除,并处法

  第25条第第25条第2000元以上1规

  2款

  3款

  万元以下罚

  款。规

  《天津市《天津市

  章

  户外广告户外广告

  设置管理设置管理

  规定》第规定》第

  11条

  25条

  《天津市广告设施所有者未养护、维市容和环2护户外广告设施,未保持设境卫生管

  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理条例》第26条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6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地

  方一般

  性程序

  法

  规

  擅自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天津市3军事机关驻地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

  设置管理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

  规一般章程序

  规定》第6规定》第制拆除,并可

  条第1项

  25条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天津市

  户外广告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风貌

  4

  设置管理

  建筑保护地区设置户外广告

  规定》第6

  条第2项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天津市

  户外广告

  擅自在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

  5

  设置管理

  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规定》第6

  条第3项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天津市

  6擅自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户外广告

  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设置管理

  规定》第6

  条第4项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天津市

  户外广告

  擅自在公共绿地、河道水

  7

  设置管理

  面、湖泊设置户外广告

  规定》第6

  条第5项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天津市

  擅自在涵洞、立交桥(不含户外广告

  8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设置管理

  设置户外广告

  规定》第6

  条第6项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天津市

  擅自在透视围墙、护栏、道户外广告

  9路隔离带、临时棚亭设置户设置管理

  外广告

  规定》第6

  条第7项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天津市

  户外广告

  擅自在异型楼顶、坡屋顶、

  10

  设置管理

  居民住宅楼设置户外广告

  规定》第6

  条第8项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天津市

  户外广告

  擅自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

  11

  设置管理

  志性建筑设置户外广告

  规定》第6

  条第9项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天津市

  擅自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2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设置管理

  设置户外广告

  规定》第6

  条第10项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13擅自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天津市心城区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户外广告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告

  设置管理

  规定》第7

  条第1款

  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天津市告,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户外广告14行,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设置管理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规定》第8信号,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条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影响《天津市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户外广告15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设置管理高度、尺度;在危险建筑规定》第9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条

  上设置户外广告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16擅自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天津市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户外广告

  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规定》第11条第1

  款

  《天津市

  未按许可内容在外环线(含户外广告

  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设置管理17

  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规定》第

  广告

  11条第3

  款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擅自在设置路名牌、候车《天津市

  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户外广告

  18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规定》第

  置广告的

  12条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19在公交车辆车体正面、前后风挡玻璃、两侧车窗上设置

  广告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18条第1款

  《天津市

  在公交车辆设置广告全部遮20盖原车体颜色、影响乘客识

  别和乘坐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18条第1

  款

  同上

  同上

  规章

  一般程序

  《天津市

  户外广告

  擅自在公交车辆以外车辆设设置管理

  21

  置车体广告

  规定》第

  18条第2

  款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22供电部门对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的户外

  广告提供电源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

  规一般章程序

  元以上2万元

  17条

  26条

  以下罚款。

  《天津市《天津市

  道路管理部门对未经市容环户外广告户外广告

  23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的设置管理设置管理

  户外广告办理占道手续规定》第规定》第

  17条

  26条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天津市

  组织举办各类活动结束后未24

  自行拆除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

  19条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

  27条

  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款。

  简易

  程序规

  或一章

  般程

  序

  《天津市

  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户外广告

  25明设施

  设置管理

  规定》第

  20条第4

  项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

  28条

  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

  规一般章程序

  处3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

  款。

  《天津市

  户外广告

  设置管理

  规定》第

  22条第2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未履行

  款

  26

  发布公益性广告义务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7条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

  29条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7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

  地一般方程序性法规

  4.城市照明管理(10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执法律程序位

  阶

  《天津市城《天津市

  市照明管理城市照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不按规定设置景

  规一般

  1

  规定》第管理规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

  观照明设施

  章程序

  10条第1定》第40

  元以下罚款。

  款

  条

  《天津市

  《天津市城

  城市照明

  设置的景观照明市照明管理

  2

  管理规

  设施不符合规定规定》第

  定》第40

  14条

  条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未将景观照明设《天津市城《天津市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施列入设计方市照明管理城市照明

  正的,按照城市照明设施

  3案,未与主体工规定》第管理规

  的设计造价1倍以上2倍

  程同步设计、施15条第1定》第41

  以下处以罚款。

  工和投入使用

  款

  条

  简易

  程序规

  或一章

  般程

  序

  《天津市城《天津市

  改变、移动、拆市照明管理城市照明

  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规一般

  4除功能照明设施规定》第管理规

  罚款。

  章程序

  未进行备案27条第2定》第42

  款

  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天津市

  《天津市城

  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

  城市照明

  不履行保护功能市照明管理

  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规一般

  5

  管理规

  照明设施的义务规定》第

  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章程序

  定》第43

  32条

  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条

  法赔偿损失。

  《天津市

  简易

  《天津市城

  未及时改造、维

  城市照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程序

  市照明管理

  规

  6修或者更换景观

  管理规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

  或一

  规定》第

  章

  照明设施

  定》第44

  元以下罚款。

  般程

  33条

  条

  序

  7擅自改变、移《天津市城《天津市责令恢复原状,并处3000规一般

  动、拆除景观照市照明管理城市照明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章程序

  明设施

  规定》第管理规

  38条第1定》第45

  款

  条

  《天津市城《天津市

  简易

  市照明管理城市照明

  擅自调整监控设

  8

  规定》第管理规

  备

  39条第1定》第46

  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程序规

  或一章

  般程

  项

  条

  序

  《天津市城《天津市

  故意遮挡景观照市照明管理城市照明

  9明设施影响景观规定》第管理规

  照明效果39条第3定》第46

  项

  条

  同上

  简易

  程序规

  或一章

  般程

  序

  《天津市城《天津市

  10

  其他妨碍或者损市照明管理

  城市照明

  害景观照明设施

  规定》第管理规

  行为

  39条第2、定》第46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规简易章程序

  或一

  般程

  4项

  条

  序

  5.夜景灯光管理(5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律执法位程序阶

  不按规定设

  地

  《天津市市容《天津市市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置或者设置

  方

  和环境卫生管和环境卫生管不改正的,处1000元

  一般

  1的灯光照明

  性

  理条例》第理条例》第以上1万元以下罚

  程序

  设施不符合

  法

  22条第1款22条第2款

  款。

  标准

  规

  违反夜景灯《天津市市容《天津市市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地简易

  2光照明设施和环境卫生管和环境卫生管不改正的,按照夜景方程序设置三同时理条例》第理条例》第灯光照明设施的设计性或一

  要求

  23条

  23条

  造价1倍以上2倍以法般程

  下处以罚款。

  规序

  地简易

  《天津市市容《天津市市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夜景灯光照

  方程序

  和环境卫生管和环境卫生管不改正的,处300元

  3明设施功能

  性或一

  理条例》第理条例》第以上3000元以下罚

  不完好

  法般程

  24条第1款24条第1款

  款。

  规序

  地

  擅自改变、《天津市市容《天津市市容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方

  移动、拆除和环境卫生管和环境卫生管

  一般

  4

  3000元以上3万元以性

  夜景灯光照理条例》第理条例》第

  程序

  下罚款。

  法

  明设施24条第2款24条第2款

  规

  简易

  不按规定时《天津市市容《天津市市容

  地程序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方间启闭夜景和环境卫生管和环境卫生管

  或

  5

  的,处300元以上性

  灯光照明设理条例》第理条例》第

  3000元以下罚款。法

  施

  24条第3款24条第3款

  规一般

  程序

  6.道路污染(5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律执法位程序阶

  《天津市市容

  地简易

  《天津市市容责令限期清除,

  和环境卫生管

  方程序

  运输车辆车轮带

  和环境卫生管并可按每平方米

  1

  理条例》第32

  性或一

  泥污染道路

  理条例》第处50元以下罚

  条第1款第1

  法般程

  32条第2款

  款。

  项

  规序

  《天津市市容

  地简易

  施肥、移种花

  《天津市市容责令限期改正;

  和环境卫生管

  方程序

  草、松土、除

  和环境卫生管逾期不改正的,

  2

  理条例》第33

  性或一

  草、浇水致使道

  理条例》第处1000元以下

  条第2款第3

  法般程

  路受到污染

  33条第3款

  罚款。

  项

  规序

  3违法向建设工地《天津市市容《天津市市容责令限期改正;地一般

  外排放污水、污和环境卫生管和环境卫生管逾期不改正的,方程序

  泥

  理条例》第35理条例》第处5000元以上1性

  条第1款第135条第2款万元以下罚款。法

  项

  规

  《天津市城市责令限期改正;《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逾期不改正的,规管理规定》第57条第2款处1万元罚款。章57条第1款

  《天津市市容

  地

  建设工程施工单

  《天津市市容责令限期改正;

  和环境卫生管

  方

  位在工地出入口

  和环境卫生管逾期不改正的,

  4

  理条例》第35

  性

  不采取防治车辆

  理条例》第处5000元以上1

  条第1款第3

  法

  污染道路的措施

  35条第2款万元以下罚款。

  项

  规

  一般程序

  《天津市市容

  地

  铺设、维修道路

  《天津市市容责令限期改正;

  和环境卫生管

  方

  或进行地下管线

  和环境卫生管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

  5

  理条例》第36

  性

  作业时排放泥浆

  理条例》第处5000元以下

  程序

  条第1款第2

  法

  污染道路

  36条第2款

  罚款。

  项

  规

  7.占道、经营(5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执法律法位阶程

  序

  《天津市市容《天津市市责令限期改正,逾

  和环境卫生管容和环境卫期不改正的,没收

  理条例》第生管理条违法物品和工具,

  在居民区内的道17条第1款例》第17并处50元以上地方一

  路、绿地、空地、

  第3项

  条第2款2000以下罚款。性法般

  1楼道、庭院等部位

  规规程

  从事摆卖、加工等

  经营活动

  《天津市城市《天津市城责令改正,拒不改章序

  管理规定》市管理规正的,处2000元

  第47条第3定》第47罚款并没收其违法

  款

  条第3款物品和工具。

  2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天津市市容《天津市市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地方一共场所从事摆卖、和环境卫生管容和环境卫非法财物,可以处性法般

  生产、加工、修理条例》第生管理条5000元以下罚规规程

  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19条

  例》第19条

  款。

  章序

  《天津市城市

  责令改正;拒不改

  管理规定》第《天津市城正的,处5000元

  47条第1款市管理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

  定》第47所得和非法财物。

  条第2款

  《天津市历

  《天津市历史

  史风貌建筑

  风貌建筑保护

  保护条例》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条例》第24第42条第3责令限期改正;逾

  历史风貌建筑区内条第8项

  款

  期不改正的,没收

  一

  地方

  从事摆卖、生产、

  违法物品和工具,

  般

  3

  性法

  加工、修配、机动《天津市市容

  车清洗和餐饮等经

  《天津市市和环境卫生管

  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程规

  序

  营活动

  容和环境卫理条例》第

  款。

  生管理条

  17条第1款

  例》第17

  第3项、

  条第2款

  4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天津市城市《天津市城责令限期清退或者规章一

  管理规定》第市管理规改正;拒不改正

  般

  53条第1款定》第53的,处2万元罚

  程

  条第2款款;造成损失的,

  序

  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未经批准改变占路

  《天津市城市

  用途或者移动位

  5

  管理规定》第

  置、扩大面积、延

  53条第1款

  长时间

  同上

  8.城市建筑垃圾(9项)

  同上

  一

  般规章

  程

  序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律执法位程序阶

  1违法将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城市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规简易混入生活垃圾或垃圾管理规筑垃圾管告,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章程序

  将危险废物混入定》第20理规定》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违

  建筑垃圾条第1款第第20条第反规定的,处20O元以下

  1.2项

  2款

  罚款。

  或一般程序

  《城市建筑《城市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垃圾管理规筑垃圾管告,单位违反规定的,处

  擅自设立弃置场

  规一般

  2

  定》第20理规定》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受纳建筑垃圾的

  章程序

  条第1款第第20条第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处

  3项

  2款

  3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储运消《城市建筑《城市建

  纳场受纳工业垃垃圾管理规筑垃圾管3

  圾、生活垃圾和定》第21理规定》

  有毒有害垃圾的

  条

  第21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规一般章程序

  施工单位未及时《城市建筑《城市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4清运工程施工过垃圾管理规筑垃圾管告,处5000元以上5万

  程中产生的建筑定》第22理规定》

  元以下罚款。

  垃圾,造成环境条第1款第22条第

  规一般章程序

  污染的

  1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

  《城市建

  《城市建筑

  垃圾交给个人或

  筑垃圾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垃圾管理规

  5者未经核准从事

  理规定》告,处1万元以上10万

  定》第22

  建筑垃圾运输的

  第22条第

  元以下罚款。

  条第2款

  单位处置的

  2款

  规一般章程序

  涂改、倒卖、出

  《城市建筑《城市建

  租、出借或者以

  垃圾管理规筑垃圾管

  6其他形式非法转

  定》第24理规定》

  让城市建筑垃圾

  条

  第24条

  处置核准文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

  规一般章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城市建筑《城市建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

  未经核准擅自处垃圾管理规筑垃圾管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规一般7

  置建筑垃圾的定》第25理规定》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章程序

  条第1项第25条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

  处置超出核准范垃圾管理规8

  围的建筑垃圾的定》第25

  条第2项

  同上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城市建筑《城市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随意倾倒、抛撒

  垃圾管理规筑垃圾管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规一般

  9或者堆放建筑垃

  定》第26理规定》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章程序

  圾的

  条

  第26条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9.城市生活垃圾管理(11项)

  序

  执法依

  执法事项

  违反条款

  号

  据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1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城市生《城市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一

  规

  定缴纳城市生活垃活垃圾管生活垃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般

  章

  圾处理费的理办法》圾管理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程

  第4条第办法》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序1款第38条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

  《城市

  《城市生

  一

  圾治理规划和环境

  生活垃

  活垃圾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规般

  2卫生设施标准配套

  圾管理

  理办法》

  元以下的罚款。

  章程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

  办法》

  第10条

  序

  收集设施的

  第39条

  《城市

  《城市生

  一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

  生活垃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活垃圾管

  规般

  3设施未经验收或验

  圾管理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

  理办法》

  章程

  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办法》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条

  序

  第40条

  未经批准擅自关《城市生4闭、闲置或者拆除活垃圾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理办法》设施、场所的第13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规一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章般

  程以下的罚款。

  序

  第41条

  《城市生《城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一

  随意倾倒、抛洒、活垃圾管生活垃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

  规般

  5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理办法》圾管理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

  章程

  的

  第16条办法》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

  序

  第4款第42条

  罚款。

  《城市生《城市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

  一

  活垃圾管生活垃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规般

  6

  理办法》圾管理

  扫、收集、运输活

  万元的罚款。

  章程

  第17条办法》

  动

  序

  第2款第43条

  《城市生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活垃圾管

  7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办法》同上

  置活动

  第25条

  第2款

  同上

  一规般章程

  序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

  《城市

  《城市生

  一

  性清扫、收集、运

  生活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活垃圾管

  规般

  8输的企业不履行本

  圾管理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理办法》

  章程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办法》

  款。

  第20条

  序

  义务

  第45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城市

  性处置企业不按标《城市生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一

  生活垃

  准履行核准、时活垃圾管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般

  9

  圾管理

  间、配备设备、人理办法》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章程

  办法》

  员、计量、监测等第28条

  任。

  序

  第45条

  规定义务的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

  《城市生

  一

  经营性清扫、收

  生活垃

  活垃圾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规般

  10集、运输的企业,

  圾管理

  理办法》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章程

  未经批准擅自停

  办法》

  第46条

  序

  业、歇业

  第46条

  1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城市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规一

  经营性处置的企活垃圾管生活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章般

  业,未经批准擅自理办法》圾管理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程

  停业、歇业第46条办法》

  任。

  序

  第46条

  10.物品堆放(4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天津市

  地

  未经批准或者不《天津市市

  一

  市容和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方

  按批准内容在道容和环境卫

  般

  1

  境卫生管正的,处50元以上2000性

  路两侧和公共场生管理条

  程

  理条例》

  元以下罚款。

  法

  地违法堆放物品例》第16条

  序

  第16条

  规

  2在居民区内的道《天津市市《天津市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地一路、绿地、空容和环境卫市容和环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方般

  地、楼道、庭院生管理条境卫生管人民政府组织物业企业或性程

  等部位违法堆放例》第17条理条例》者环卫单位代为清理,所法序

  物品、丢弃废弃第1款第1第17条第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规

  物

  项

  2款

  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

  理。

  《天津市历

  史风貌建筑

  保护条例》

  第24条第7

  在历史风貌建筑

  项

  和历史风貌建筑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42条第3

  款

  3区内庭院、走

  廊、阳台、屋顶《天津市市《天津市

  堆放物品

  容和环境卫市容和环

  生管理条

  境卫生管

  例》第17条

  理条例》

  第1款第1

  第17条第

  项、

  2款

  同上

  地一

  方般

  性程

  法序

  规

  4在历史风貌建筑《天津市历《天津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地一

  和历史风貌建筑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正的,处50元以上2000方般

  区内沿街或者占保护条例》建筑保护

  元以下罚款。

  性程

  用绿地、广场、第24条第8条例》第

  法序

  公园等公共场所

  项

  42条第3

  规

  堆放物品

  款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6条

  11.废弃物管理(4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律执法位程序阶

  违法倾倒和清运《天津市市容和《天津市市容责令限期改地一般1

  生活废弃物环境卫生管理条和环境卫生管正;逾期不改方程序

  例》第41条第理条例》第41正的,处2000性

  1款第1项

  条第2款元以下罚款。法

  规

  地简易

  《天津市市容和《天津市市容责令限期改

  未使用密闭容器

  方程序

  环境卫生管理条和环境卫生管正,逾期不改

  2存放和清运生活

  性或一

  例》第41条第理条例》第41正的,处200

  废弃物

  法般程

  1款第3项

  条第2款元以下罚款。

  规序

  地

  宾馆、饭店、饮《天津市市容和《天津市市容责令限期改

  方

  食等行业不履行环境卫生管理条和环境卫生管正;逾期不改

  一般

  3

  性

  分类和袋装收集例》第42条第理条例》第42正的,处5000

  程序

  法

  废弃物义务

  3款

  条第3款元以下罚款。

  规

  未经核准或者不《天津市市容和《天津市市容责令限期改地

  4按核准内容处置环境卫生管理条和环境卫生管正;拒不改正方

  建筑垃圾

  性例》第43条第理条例》第43的,按每车300

  法

  2款

  条第2款元处以罚款。

  规

  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12.生活废弃物管理(25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执法依

  款

  据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简

  《天津

  易

  《天津

  未按照规定的时市生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程

  市生活

  间、地点和方式投废弃物

  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

  序

  废弃物

  规

  1放生活废弃物,随管理规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或

  管理规

  章

  意倾倒、抛撒和堆定》第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一

  定》第

  放生活废弃物44条第

  款。

  般

  44条

  1项

  程

  序

  2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天津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市生活

  同上

  同上

  规简章易

  实申报其废弃物的废弃物

  种类、数量和存放管理规

  地点等事项

  定》第

  44条第

  2项

  《天津

  将工业、医疗、危

  市生活

  险废弃物混入生活

  废弃物

  废弃物中或投放到

  3

  管理规

  生活废弃物容器、

  定》第

  转运站、处理厂

  44条第

  (场)内

  3项

  同上

  《天津4在生活废弃物转运市生活

  站、处理厂(场)废弃物

  捡拾废弃物管理规

  同上

  程序或一般程序

  同上

  简

  易

  程

  序规

  或章

  一

  般

  程

  序

  同上

  规简章易

  程

  序

  定》第44条第

  4项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天津

  营性清扫、收集、市生活

  运输和处置的企废弃物

  5业,未制定突发事管理规同上

  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定》第

  应急方案或未将其44条第

  进行备案

  5项

  《天津将建设工程废弃物市生活6交由未经核准的单废弃物

  位和个人运输管理规

  同上

  定》第

  44条第

  或一般程序

  同上

  简

  易

  程

  序规

  或章

  一

  般

  程

  序

  同上

  简

  规易章程

  序

  或

  一

  6项

  《天津

  市生活

  将建设工程、餐饮废弃物

  7废弃物混入其他生管理规同上

  活废弃物

  定》第

  44条第

  8项

  产生废弃食用油脂《天津

  的单位,未按照规市生活

  8定安装油水分离器废弃物

  或隔油池等污染防管理规

  治设施

  定》第

  44条第

  同上

  9项

  般程序

  同上

  简

  易

  程

  序规

  或章

  一

  般

  程

  序

  同上

  简易规程章序或一般程

  《天津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

  市生活

  位不具备市容环境

  废弃物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9

  管理规

  的收运条件擅自自

  定》第

  行收运或未定期备

  44条第

  案

  10项

  同上

  《天津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市生活

  位不具备市容环境废弃物

  10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管理规同上

  的处置条件擅自自定》第

  行处置

  44条第

  11项

  序

  同上

  简

  易

  程

  序规

  或章

  一

  般

  程

  序

  同上

  简易程规序章或一般程序

  《天津

  未按照市容环境行

  《天津

  市生活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

  政管理部门的统一

  市生活

  一

  废弃物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调配要求将生活废

  废弃物

  规般

  11

  管理规

  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弃物运送到指定的

  管理规

  章程

  定》第

  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转运站、处理厂

  定》第

  序

  45条第

  担赔偿责任。

  (场)

  45条

  1项

  生活废弃物转运

  站、处理厂(场)

  未安装除臭、降尘12

  装置或未保证除

  臭、降尘装置正常

  运行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45条第

  2项

  同上

  同上

  一规般章程

  序

  生活废弃物转运《天津13站、处理厂(场)市生活

  转运、处置生活废废弃物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管理规

  同上

  同上

  规一章般

  程

  序

  生标准

  定》第45条第

  3项

  《天津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市生活

  营性清扫、收集、废弃物

  14运输的企业,未经管理规同上

  批准擅自停业、歇定》第

  业

  45条第

  4项

  未按照市容环境行

  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时间、路线、数量15

  将建设工程废弃物

  运送到指定的处置

  场所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45条第

  5项

  同上

  16涂改、倒卖、出《天津同上

  同上

  一规般章程

  序

  同上

  一规般章程

  序

  同上

  规一

  租、出借或者以其市生活他形式非法转让生废弃物活废弃物经营性清管理规扫、收集、运输、定》第处置服务许可证和45条第建设工程废弃物排7项放处置行政许可文

  件

  章般程序

  《天津

  《天津

  市生活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

  市生活

  一

  废弃物

  生活废弃物经营性

  废弃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规般

  17

  管理规

  清扫、收集、运输

  管理规

  万元罚款。

  章程

  定》第

  或者处置活动

  定》第

  序

  21条第

  46条

  3款

  擅自闲置、拆除或18关闭生活废弃物处

  置设施、场所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

  《天津

  市生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规一

  废弃物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章般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程

  管理规

  任。

  序

  定》第

  25条第47条1款

  《天津

  《天津

  市生活

  市生活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

  一

  擅自从事餐饮废弃废弃物

  废弃物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规般

  19物收集、运输、处管理规

  管理规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章程

  置

  定》第

  定》第

  取缔。

  序

  43条第

  48条

  1项

  《天津

  市生活

  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废弃物

  20其他生活废弃物中管理规

  进行收运

  定》第

  43条第

  同上

  一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规般

  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章程

  序

  2项

  将餐饮废弃物作为《天津

  21

  畜禽饲料

  市生活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规一同上

  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章般

  废弃物管理规定》第43条第

  3项

  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

  程

  取缔。

  序

  将餐饮废弃物交由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

  经营性收集、运22

  输、处置服务许可

  证的单位进行收

  集、运输、处置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43条第

  4项

  同上

  一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规般

  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章程

  序

  《天津

  将废弃食用油脂加23工后作为食用油使

  用或销售

  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

  同上

  43条第

  5项

  同上

  一规般章程

  序

  《天津

  市生活

  将餐饮废弃物裸露24

  存放

  废弃物管理规定》第

  同上

  43条第

  6项

  同上

  一规般章程

  序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

  《天津《天津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

  市生活市生活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

  一

  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废弃物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规般25

  废弃物处理费管理规管理规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章程

  定》第定》第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

  序

  10条49条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

  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

  13.公共厕所管理(10项)

  序

  执法事项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号

  执法内容

  法律执法位程序阶

  《天津市《天津市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

  公共厕所公共厕所期不改的,按照公共

  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

  规一般

  1

  管理办管理办厕所的设计造价1倍

  所或者未履行公共厕

  章程序

  法》第14法》第36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

  所补建责任

  条

  条

  款。

  《天津市《天津市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产权单位不履行公共公共厕所公共厕所

  期不改的,处以2000规一般

  2厕所改造责任或改造管理办管理办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章程序

  未达到规定标准法》第17法》第37

  款。

  条

  条

  建设单位在公共厕所《天津市《天津市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规一般3

  竣工后未验收或者经公共厕所公共厕所改正,并处5000元以章程序

  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管理办管理办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用

  法》第20法》第38

  条

  条

  大型商业、文化、公《天津市《天津市

  益等活动举办单位未公共厕所公共厕所责令其改正,并处

  规一般

  4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厕管理办管理办5000元以上1万元以

  章程序

  所或活动结束后未及法》第21法》第39

  下罚款。

  时移除的

  条

  条

  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

  《天津市《天津市

  损毁、移动、停用、

  补建;拒不恢复原状

  公共厕所公共厕所

  占用、拆除公共厕所

  或者补建的,处1000规一般

  5

  管理办管理办

  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章程序

  法》第22法》第40

  变其用途的

  款,并按照重置价格

  条

  条

  赔偿损失。

  6

  重建还建公共厕所责《天津市《天津市任单位未向社会公示公共厕所公共厕所

  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

  规一般章程序

  重建还建计划、未按管理办管理办

  下罚款。

  规定设置临时公共厕法》第23法》第41

  所或未及时拆除临时条

  条

  公共厕所

  《天津市《天津市

  简易

  公共厕所公共厕所责令其改正,可以并

  程序

  未按照规定时间免费

  规

  7

  管理办管理办处500元以上5000元

  或一

  开放

  章

  法》第24法》第42

  以下罚款。

  般程

  条

  条

  序

  《天津市《天津市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

  简易

  公共厕所公共厕所者赔偿损失;拒不改

  程序

  未遵守有关规定使用

  规

  8

  管理办管理办正或者情节恶劣的,

  或一

  公共厕所造成损失

  章

  法》第26法》第43处50元以上500元以

  般程

  条

  条

  下罚款。

  序

  临时停用公共厕所未《天津市《天津市责令其改正,可以并

  简易

  9公示、备案,未按照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处500元以上5000元规程序

  规定设置活动式厕所管理办管理办

  以下罚款。

  章或

  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解法》第32法》第44

  决公众用厕需求

  条

  条

  一般

  程序

  《天津市《天津市

  维护保洁责任单位不公共厕所公共厕所

  10履行维护保洁责任或管理办管理办

  未达到规定标准法》第45法》第45

  条

  条

  同上

  简易

  程序规

  或一章

  般程

  序

  14.公园管理(5项)

  序

  执法事项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号

  执法内容

  法律执法位程序阶

  违法将公园用地改《天津市《天津市责令退还用地、限期恢复

  1作他用或占用或进公园条

  公园条原状,并按照侵占面积每

  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例》第例》第平方米处500元罚款。

  15条第130条

  地简易方程序性或一法般程

  款

  规序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天津市

  地

  擅自在公园内举办

  《天津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公园条

  方

  展览、庙会、演

  公园条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

  一般

  2

  例》第

  性

  出或者拍摄电影、

  例》第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程序

  26条第1

  法

  电视剧

  31条的,处5000以上30000元

  款

  规

  以下罚款。

  在公园内乱刻乱《天津市《天津市

  地

  画,随地吐痰、便公园条公园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溺,乱扔果皮、纸例》第例》第处50元罚款。

  屑、烟蒂、口香糖32条第132条第1

  方简易

  性程序

  法

  及其他物品的

  项

  项

  规

  《天津市《天津市

  地简易

  公园条公园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方程序

  损毁公园花草树

  4

  例》第例》第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性或一

  木,损坏设施设备

  32条第232条第2

  款。

  法般程

  项

  项

  规序

  《天津市《天津市

  地简易

  公园条公园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方程序

  在公园内擅自散发

  5

  例》第例》第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性或一

  宣传品、贩卖物品

  32条第332条第3

  罚款。

  法般程

  项

  项

  规序

  15.环卫设施(5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律执法位程序阶

  《天津市市《天津市市配置不符合要求容和环境卫容和环境卫1或者不配置垃圾生管理条生管理条容器和废物箱例》第46例》第46

  条第3款条第4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地

  方简易

  性程序

  法

  规

  2不及时维修或者《天津市市《天津市市责令限期改正。原有设地简易

  更新、重置环境容和环境卫容和环境卫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方程序

  卫生设施

  生管理条生管理条

  进行改造。

  性

  例》第47例》第47

  法

  条第1款

  条

  规

  《天津市市《天津市市

  容和环境卫容和环境卫

  环境卫生设施卫

  3

  生管理条生管理条

  生不达标

  例》第48例》第48

  条

  条

  责令限期改正。

  地

  方简易

  性程序

  法

  规

  《天津市市《天津市市

  地简易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不履行环境卫生容和环境卫容和环境卫

  方程序

  改正的,按照设施的设

  4设施建设和配套生管理条生管理条

  性或一

  计造价1倍以上2倍以

  义务

  例》第49例》第49

  法般程

  下罚款。

  条

  条

  规序

  违法将环境卫生《天津市市《天津市市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补地一般5设施和附属物损容和环境卫容和环境卫建;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方程序

  毁、移动、停生管理条生管理条补建的,处1000元以性

  用、占用、拆除例》第50例》第50上30000元以下罚款,法

  或者改变用途

  条第1款

  条第1款并按照重置价格赔偿损规失。

  16.城镇街道综合整修(8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天津市《天津市

  市容和环市容和环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整境卫生管境卫生管1

  修义务或者未达标准理条例》理条例》

  第13条第第13条

  2款

  第3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地简

  方易

  性程

  法序

  规

  2不按要求设置围墙、栅《天津市《天津市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地简

  栏、绿篱及花坛、草坪市容和环市容和环

  除。

  方易

  境卫生管境卫生管

  性程

  理条例》理条例》

  第14条第第14条

  1款

  第1款

  法序规

  简

  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履

  易

  《天津市《天津市

  公共设施、用于生产或

  行义务的,责令其限

  程

  城镇街道城镇街道

  经营的公产、企业产和

  期整修,逾期不整修

  序

  综合整修综合整修

  规

  3私产建筑物、构筑物以

  者,处以1000元以下

  或

  管理规管理规

  章

  及用于居住的私产房屋

  罚款,并对单位负责

  一

  定》第7定》第16

  未按规定整修的

  人处200元以下罚

  般

  条

  条

  款。

  程

  序

  《天津市《天津市责令其限期拆除;逾

  城镇街道城镇街道期不拆除的,依法予

  一

  未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整修

  综合整修以强制拆除。对于经规

  般

  4确定的期限内拆除违章管理规

  管理规

  营性活动,可并处章程

  建筑物、构筑物

  定》第10定》第175000元以下罚款;对

  序

  条第1款

  条

  于非经营性活动,可

  并处1000元以下罚

  款。

  《天津市

  城镇街道

  沿街建筑未按规划要求综合整修

  5

  拆除、退线的

  管理规

  定》第10

  条第2款

  同上

  同上

  一规般章程

  序

  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

  《天津市《天津市

  道两侧的建筑物、构

  城镇街道城镇街道责令其恢复原状、赔

  一

  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

  综合整修综合整修偿损失,或依法予以规般

  6标志、设施的所属单位

  管理规管理规强制拆除,并可处章程

  未按照所在区、县市容

  定》第13定》第18500元以下罚款。

  序

  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

  条第1款条

  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天津市《天津市

  7未经许可设置各类标志城镇街道城镇街道

  和设施

  综合整修综合整修

  管理规管理规

  定》第13定》第18

  同上

  规一章般

  程

  序

  条第2款条

  《天津市《天津市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城镇街道城镇街道

  一

  违法再维修、改建、重

  不改正或拒绝改正

  综合整修综合整修

  规般

  8新装饰、新开门脸、架

  的,依法予以强制拆

  管理规管理规

  章程

  立管线

  除,并依照有关规定

  定》第15定》第19

  序

  实施处罚。

  条

  条

  17.城市雕塑管理(1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律执法程位序阶

  擅自在城市雕《天津市城市《天津市城市责令清除,拒不清

  简易程

  规

  1塑上悬挂、粘雕塑管理办雕塑管理办除的,处50元以上

  序或一

  章

  贴、涂污法》第19条法》第23条2000元以下罚款。

  般程序

  18.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11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天津市

  《天津市城城镇生活

  一

  新建区域等违反生

  镇生活垃圾垃圾袋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规般

  1活垃圾袋装收运设

  袋装管理办管理办以1万元以下罚款。章程

  施配置义务

  法》第8条法》第16

  序

  条

  《天津市城

  已建成区域等配置

  镇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袋装收运

  2

  袋装管理办

  设施未配置或未达

  法》第9条

  标的

  第1款

  同上

  同上

  一规般章程

  序

  《天津市城

  不履行生活垃圾袋镇生活垃圾

  3装收运设施更换、袋装管理办

  维护义务

  法》第10

  条

  同上

  同上

  一规般章程

  序

  未使用经市环境保

  《天津市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

  《天津市城

  护行政主管部门认

  城镇生活或改正不彻底的,从事

  一

  镇生活垃圾

  证登记且符合规定

  垃圾袋装非经营活动的处以规般

  4

  袋装管理办

  要求的可降解专用

  管理办1000元以下罚款,从章程

  法》第11

  垃圾袋盛装、收集

  法》第17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

  序

  条

  生活垃圾的

  条

  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

  《天津市城

  城镇生活

  一

  镇生活垃圾

  未按规定投放和收

  垃圾袋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规般

  5

  袋装管理办

  运袋装生活垃圾

  管理办以1000元以下罚款。章程

  法》第12

  法》第18

  序

  条

  条

  《天津市城

  在已确定实行生活

  镇生活垃圾

  垃圾袋装的区域内

  6

  袋装管理办

  拒不实行生活垃圾

  法》第13

  袋装的

  条第1项

  同上

  同上

  一规般章程

  序

  《天津市城

  在袋装生活垃圾中

  镇生活垃圾

  混入危险废物、工

  7

  袋装管理办

  业固体废物、建筑

  法》第13

  垃圾及液体垃圾

  条第2项

  同上

  同上

  一规般章程

  序

  《天津市城

  镇生活垃圾

  使用破损袋盛装生

  8

  袋装管理办

  活垃圾

  法》第13

  条第3项

  同上

  同上

  一规般章程

  序

  9损坏已投放的生活《天津市城

  垃圾袋

  镇生活垃圾

  同上

  同上

  规一章般

  袋装管理办

  程

  法》第13

  序

  条第4项

  《天津市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

  《天津市城

  城镇生活复原状的,应当责令其

  一

  镇生活垃圾

  损坏袋装生活垃圾

  垃圾袋装补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规般

  10

  袋装管理办

  收运设施

  管理办赔偿损失,并可按重置章程

  法》第13

  法》第19价格的50%处以罚

  序

  条第5项

  条

  款。

  《天津市城

  擅自启用或损坏已镇生活垃圾

  11被封闭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

  通道的

  法》第13

  条第6项

  同上

  19.树木保护(7项)

  同上

  一规般章程

  序

  序执法事项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执法

  号

  律程序

  位

  阶

  《天津市

  《天津市

  养护管理单

  绿化条

  绿化条

  1位不尽养护

  例》第

  例》第

  管理职责

  58条第1

  36条

  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地

  方简易

  性程序

  法

  规

  养护管理单

  《天津市

  地

  《天津市

  位不尽养护

  绿化条

  方

  绿化条

  责令限期补植,并可处以树木基

  一般

  2管理职责,

  例》第

  性

  例》第

  准价值3倍的罚款。

  程序

  致使树木死

  58条第1

  法

  36条

  亡的

  款

  规

  3

  未经批准擅《天津市《天津市责令限期补植;擅自迁移的,并

  自迁移、砍绿化条

  处以树木基准价值3倍以上5倍绿化条

  伐树木

  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的,并处例》第43例》第

  地方一般性程序

  以树木基准价值5倍以上10倍以法

  条

  60条

  下的罚款。

  规

  不履行养护

  《天津市《天津市

  简易

  职责或不按

  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相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

  程序

  技术规范养

  规

  4

  保护管理保护管理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或一

  护致使古树

  章

  办法》第办法》第

  以下罚款。

  般程

  名木衰萎、

  15条15条

  序

  损伤的

  《天津市《天津市

  擅自处理自古树名木古树名木

  5然死亡古树保护管理保护管理

  名木办法》第办法》第

  7条

  15条

  同上

  简易

  程序规

  或一章

  般程

  序

  《天津市《天津市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

  简易

  违法损坏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程序

  6树名木的六保护管理保护管理对经营性行为处1万元以下罚

  规或一

  项情形办法》第办法》第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章般程

  8条

  16条下罚款,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

  序

  的,除前款处罚外,还应责令其按

  一般树木价值的20倍赔偿经济损

  失。

  《天津市

  《天津市

  未对名木古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

  树保护和避保护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规一般

  7

  保护管理

  让方案备案办法》第

  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章程序

  办法》第

  的

  12条第1

  17条

  款

  20.绿地管理(8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律执法位程序阶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绿《城市绿1城市公共绿地内化条例》化条例》

  开设商业、服务第29条第第29条第

  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

  行一般政程序法

  摊点的

  1款

  1款

  责任。

  规

  《城市绿《城市绿

  不服从公共绿地

  化条例》化条例》

  2管理单位管理的

  第29条第第29条第

  商业、服务摊点

  2款

  2款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一般法程序规

  《天津市《天津市

  闲置土地不进行绿化条绿化条3

  临时绿化例》第27例》第57

  条

  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

  款。

  地简易方程序性或一法般程规序

  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4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

  恢复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41

  条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59

  条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米100元以上300

  元以下的罚款。

  地

  方一般

  性程序

  法

  规

  地

  《天津市《天津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方

  损害绿化或者绿绿化条绿化条

  一般

  5

  复原状,处以500元以性

  化设施

  例》第52例》第61

  程序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

  条

  条

  规

  地

  《天津市《天津市

  损害绿化或者绿

  方

  绿化条绿化条处以树木基准价值5倍

  一般

  6化设施造成树木

  性

  例》第52例》第61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程序

  死亡的

  法

  条

  条

  规

  《天津市

  城市管理

  违法占压、破坏

  7

  规定》第

  园林绿地

  54条第1

  款

  《天津市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城市管理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规一般

  规定》第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章程序

  54条第2责任。

  款

  8占用园林绿地后《天津市《天津市迟延恢复城市管理城市管理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规定》第规定》第

  54条第154条第2

  款

  款

  21.运输撒漏(8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律执法位程序阶

  《天津市市《天津市

  运载垃圾、渣土、

  地简易

  容和环境卫市容和环

  泥浆、沙石、煤炭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方程序

  生管理条境卫生管

  1和其他散体物料

  每车处100元以下罚性或一

  例》第32理条例》

  的,未使用密闭运

  款。

  法般程

  条第1款第第32条第

  输工具

  规序

  2项

  2款

  2运输车辆所载物沿《天津市市《天津市责令限期清除,并可按地简易途泄漏和散落容和环境卫市容和环每平方米处50元以下方程序

  生管理条境卫生管

  例》第32理条例》

  条第1款第第32条第

  3项

  2款

  罚款。

  性或一法般程规序

  《天津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简易

  《天津市生

  运送建设工程废弃

  生活废弃改正的,处200元以上

  程序

  活废弃物管

  规

  3物车辆车体不洁,

  物管理规2000元以下罚款;情

  或一

  理规定》第

  章

  沿途丢弃、撒漏

  定》第44节严重的,处2000元

  般程

  44条第7项

  条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天津市

  《天津市生

  1000元以上1万元以

  随意丢弃、撒漏及

  生活废弃

  活废弃物管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规一般

  4超出核准范围承运

  物管理规

  理规定》第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章程序

  建设工程废弃物

  定》第45

  45条第6项

  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条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处置建筑垃圾的单《城市建筑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垃圾管理规

  过程中沿途丢弃、定》第23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规一般

  告,处5000元以上5章程序

  万元以下罚款。

  遗撒建筑垃圾的

  条

  第23条

  袋装生活垃圾清运

  《天津市城

  作业未使用密闭的

  镇生活垃圾

  专用车辆,未保持

  6

  袋装管理办

  车容车貌整洁,沿

  法》第15

  途撒漏或任意倾倒

  条

  生活垃圾

  《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规一般管理办以1000元以下罚款。章程序法》第18

  条

  《天津市城施工单位运输车辆

  市管理规7在施工工地外沿途

  定》第57泄漏和散落

  条第5款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57条第5

  款

  简易

  程序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规

  或一米处50元罚款。章

  般程

  序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

  经营性清扫、收垃圾管理办8集、运输的企业在法》第44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

  条

  弃、遗撒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4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规一般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章程序

  款。

  的

  22.卫生保洁(20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律执法位程序阶

  《天津市市《天津市市

  地简易

  不履行保洁责任容和环境卫容和环境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方程序

  1或者履行责任不生管理条生管理条改正的,处300元以上性或一

  符合标准例》第29条例》第293000元以下罚款。法般程

  第1款条第2款

  规序

  《天津市市《天津市市责令即时清除,并处地简易

  随地吐痰、吐口容和环境卫容和环境卫50元以上100元以下方程序

  2香糖、便溺,乱生管理条生管理条

  罚款。

  性或一

  倒粪便

  例》第31条例》第31

  法般程

  第1款第1

  条第2款

  规

  责令即时清除;拒不清

  序

  项

  除的,处50元罚款。

  《天津市城

  规

  市管理规

  章

  《天津市城

  定》第42市管理规

  条第2款定》第42条

  第1款

  《天津市市

  《天津市市

  容和环境卫

  容和环境卫

  地

  生管理条

  生管理条责令即时清除,并处方

  例》第31条

  乱扔烟蒂、纸第1款第2例》第31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性

  屑、瓜果皮核以3

  项

  及各类包装废弃

  条第2款

  款。

  法简易规程序

  物

  《天津市城责令即时清除;拒不清

  《天津市城

  市管理规除的,处50元罚款。规

  市管理规

  定》第42

  章

  定》第42条

  条第2款

  第1款

  4乱倒、乱堆渣《天津市市《天津市市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地简易土、污泥或者其容和环境卫容和环境卫清除的,处50元以上方程序

  他废弃物

  生管理条生管理条500元以下罚款,其中性或一

  例》第31条例》第31单位违反此项规定的,法般程

  第1款第3条第2款处500元以上5000元规序

  项

  以下罚款。

  《天津市市

  《天津市市

  违法向道路、河容和环境卫

  容和环境卫

  道、公共场地上生管理条

  5

  生管理条

  抛撒杂物、废弃例》第31条

  例》第31

  物

  第1款第3

  条第2款

  项

  同上

  地简易方程序性或一法般程规序

  《天津市市

  《天津市市

  地

  容和环境卫

  集贸市场开办单

  容和环境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方

  生管理条

  一般

  6位不履行设置废

  生管理条改正的,处2000元以性

  例》第34条

  程序

  弃物容器义务

  例》第34

  下罚款。

  法

  第1款第1

  条第2款

  规

  项

  7集贸市场开办单《天津市市位不设置公共厕容和环境卫

  所

  生管理条

  同上

  同上

  地一般

  方程序

  性

  例》第34条

  法

  第1款第2

  规

  项

  《天津市市

  容和环境卫集贸市场开办单

  生管理条8位未能保持市场

  例》第34条整洁有序

  第1款第3

  项

  同上

  同上

  地

  方一般

  性程序

  法

  规

  《天津市市

  容和环境卫集贸市场开办单

  生管理条9位未责成经营者

  例》第34条自备废弃物容器

  第1款第4

  项

  同上

  同上

  地

  方一般

  性程序

  法

  规

  10临街工地不设置《天津市市《天津市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地一般

  容和环境卫容和环境卫改正的,处5000元以方

  实墙围挡

  程序

  生管理条生管理条上1万元以下罚款。性

  例》第35条例》第35

  法

  第1款第1条第2款

  规

  项

  《天津市市

  容和环境卫堆放工程渣土超

  生管理条11过实墙围挡的高

  例》第35条度

  第1款第1

  项

  同上

  同上

  地

  方一般

  性程序

  法

  规

  《天津市市《天津市市

  地

  容和环境卫容和环境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方

  生管理条擅自在建设工地

  例》第35条围挡外堆放建筑

  生管理条例》第35

  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性法一般

  12

  第1款第2条第2款

  垃圾、工程渣土

  规程序

  项和建筑材料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天津市城改正的,处1万元罚规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

  款。章

  市管理规定》第57

  定》第57条条第2款

  第1款

  《天津市市

  《天津市市

  地

  容和环境卫

  工地内未设置临

  容和环境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方

  生管理条

  一般

  13时厕所并保持清

  生管理条改正的,处5000元以性

  例》第35条

  程序

  洁

  例》第35上1万元以下罚款。法

  第1款第4

  条第2款

  规

  项

  《天津市市

  容和环境卫

  工程竣工未及时生管理条14

  清整场地例》第35条

  第1款第5

  项

  同上

  同上

  地

  方一般

  性程序

  法

  规

  铺设、维修道路《天津市市《天津市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地

  15或进行地下管线容和环境卫容和环境卫改正的,处5000元以方一般

  作业现场未设置生管理条生管理条

  下罚款。

  性程序

  围挡,挖掘的渣例》第36条例》第36

  法

  土乱堆放第1款第1条第2款

  规

  项

  《天津市市铺设、维修道路

  容和环境卫或进行地下管线

  生管理条16作业不及时清理

  例》第36条余土和废弃物,

  第1款第3未恢复路面整洁

  项

  同上

  同上

  地

  方一般

  性程序

  法

  规

  掏挖下水道作业

  《天津市市

  地简易

  《天津市市

  未使用容器装载

  容和环境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方程序

  容和环境卫

  17污泥,不及时清

  生管理条改正的,处1000元以性或一

  生管理条

  运和清洗作业现

  例》第37

  下罚款。

  法般程

  例》第37条

  场

  条

  规序

  穿越城镇的公《天津市市《天津市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地

  18路、铁路和河道容和环境卫容和环境卫改正的,处2000元以方一般

  管理范围内的环生管理条生管理条

  下罚款。

  性程序

  境卫生保洁质量例》第39条例》第39

  法

  未达到标准

  条

  规

  《天津市市

  《天津市市

  地简易

  容和环境卫

  不及时清除余

  容和环境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方程序

  生管理条

  19土、清运枯树和

  生管理条改正的,处1000元以性或一

  例》第33条

  残枝等杂物

  例》第33

  下罚款。

  法般程

  第2款第1

  条第3款

  规序

  项

  《天津市市

  容和环境卫花坛、绿地、树

  生管理条20穴周边的土面未

  例》第33条低于边沿侧石

  第2款第2

  项

  同上

  23.立面容貌(8项)

  同上

  地简易方程序性或一法般程规序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执法律程序

  位

  阶

  《天津市《天津市市

  市容和环未对建筑物、构筑物容和环境卫

  境卫生管1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生管理条

  理条例》行清洗或者粉刷例》第12

  第12条第条第1款

  1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地

  方简易

  性程序

  法

  规

  《天津市市《天津市

  容和环境卫市容和环

  地

  在建筑物、构筑物和

  生管理条

  境卫生管

  责令清除;拒不清方

  其他设施或者树木、例》第15理条例》除的,处50元以上性

  居民楼道等处违法摆条第1款第15条第2000元以下罚款。法一般

  2放、张贴、悬挂、刻

  1款

  规程序

  划、涂写各种有碍城

  责令改正;拒不改

  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天津市定》第44城市管理

  正的,处2000元罚款。

  规章

  条第1款规定》第

  44条第3

  款

  《天津市

  《天津市市

  地简易

  市容和环

  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容和环境卫

  责令限期清除,并方程序

  境卫生管

  3内容临时悬挂、设置生管理条

  处50元以上2000性或一

  理条例》

  标语或者宣传品例》第15

  元以下罚款。法般程

  第15条第

  条第2款

  规序

  2款

  《天津市

  历史风貌

  建筑保护

  条例》第

  《天津市历

  42条第3

  史风貌建筑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

  款

  4

  保护条例》

  史风貌建筑区内乱挂

  第24条第

  7项《天津市

  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

  理条例》

  第15条第

  2款

  同上

  地简易方程序性或一法般程规序

  责令限期清除,逾

  《天津市

  《天津市市

  期不清除的,处50

  市容和环

  容和环境卫

  元以上500元以下

  境卫生管

  地

  生管理条

  罚款,其中单位违

  理条例》

  方

  例》第31第31条第

  反此项规定的,处

  性简易

  违法由建筑物或者车条第1款第2款

  500元以上5000元法程序

  5辆向外抛掷杂物、废

  3项

  以下罚款。

  规或一

  弃物

  般程

  《天津市

  《天津市城

  责令清除;拒不清

  序

  城市管理

  规

  市管理规

  除的,处500元罚

  规定》第

  章

  定》第43

  款,单位违反该规

  43条第2

  条第1款

  定的,处5000元罚

  款

  款。

  《天津市

  《天津市城

  城市管理责令改正;拒不改

  在临街建筑物非指定市管理规

  规一般

  6

  规定》第正的,处2000元罚

  地方安装空调

  定》第44

  章程序

  44条第3

  款。

  条第2款

  款

  《天津市

  《天津市城

  城市管理责令改正、恢复原

  市管理规

  规一般

  7擅自设置架空管线

  规定》第状;拒不改正的,

  定》第56

  章程序

  56条第2处1万元罚款。

  条第1款

  款

  《天津市城

  架空管线未按要求采市管理规

  8

  取隐蔽措施

  定》第56

  条第1款

  同上

  24.车辆清洗(1项)

  同上

  规一般章程序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律执法位程序阶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天津市市《天津市市1

  营活动,不具备符合容和环境卫容和环境卫

  责令停止经营,并可处

  地简易方程序

  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生管理条生管理条100元以上性或一

  和污水、污泥处理设例》第18条例》第18条1000元以下罚法般程

  施

  款。

  规序

  25.养犬管理(1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携带犬出户时,携犬

  简

  《天津市城市《天津市城市责令其清

  人不携带养犬清洁用

  规易

  1

  管理规定》第管理规定》第除,并可处

  品,未及时清除犬排

  章程

  50条第4款50条第4款50元罚款。

  泄物

  序

  26.禽畜管理(2项)

  序执法事项号

  违反条款

  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律执位阶法

  程序

  一

  《天津市市容和环《天津市市容和环责令限期改正;地方

  违法饲养

  般

  1

  境卫生管理条例》境卫生管理条例》逾期不改正的,性法

  禽畜

  程

  第40条第1款第40条第1款予以没收。规

  序

  饲养信鸽

  一

  《天津市市容和环《天津市市容和环

  地方

  影响市容

  责令限期拆除鸽

  般

  2

  境卫生管理条例》境卫生管理条例》

  性法

  和环境卫

  舍。

  程

  第40条第4款第40条第4款

  规

  生

  序

  27.门前三包(1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律执法位程序阶

  不履行市容

  予以批评教育,责令

  简易

  《天津市市容《天津市市容

  卫生门前三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程序

  卫生门前三包卫生门前三包

  规

  1包责任或未

  正的,视情节轻重,

  或一

  责任制管理办责任制管理办

  章

  达到责任目

  处50元至100元罚

  般程

  法》第7条法》第7条

  标

  款。

  序

  28.清雪铲冰(10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天津市市《天津市责令限期清理,应由单

  简

  区冬季清雪市区冬季位负责,对单位提出警

  未实行清雪工作责

  规易

  1

  暂行办法》清雪暂行告或通报批评,同时对

  任制

  章程

  第5条第1办法》第9单位主管领导处30元

  序

  款

  条

  以下罚款。

  2清雪责任地段漏《天津市市同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规简

  扫、堆雪、结冰、区冬季清雪

  乱倒

  暂行办法》

  第5条第2

  款

  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章易

  同时对单位主管领导处

  程

  30元以下罚款。

  序

  《天津市市

  在道路、桥梁、涵区冬季清雪3

  道铺洒炉灰渣暂行办法》

  第6条

  同上

  应由单位负责的,对单简

  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规易

  评,同时对单位主管领章程

  导处30元以下罚款,序

  还应责令限期清理。

  《天津市市

  在积雪上倾倒垃区冬季清雪

  4

  圾、污水

  暂行办法》

  第6条

  同上

  同上

  简规易章程

  序

  在积雪上抛弃杂《天津市市

  5物、瓜果皮核、纸区冬季清雪

  屑

  暂行办法》

  第6条

  同上

  同上

  规简章易

  程

  序

  《天津市市溶雪剂喷溅到分车

  区冬季清雪6绿带内、花坛内、

  暂行办法》树穴内

  第6条

  同上

  同上

  简规易章程

  序

  带有垃圾的、废弃《天津市市

  物的、溶雪剂的积区冬季清雪

  7雪堆放在居民区内暂行办法》

  园林绿地、或未将第7条第1

  积雪堆放整齐

  款第1项

  同上

  应由单位负责的,对单

  简

  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规易

  评,同时对单位主管领章程

  导处30元以下罚款。

  序

  《天津市市

  带有垃圾的、废弃区冬季清雪

  8物的积雪倾消到下暂行办法》

  水道检查井

  第7条第1

  款第2项

  同上

  同上

  简规易章程

  序

  9带有垃圾的、废弃《天津市市同上

  同上

  规简

  物的积雪未在指定区冬季清雪

  转运点堆积

  暂行办法》

  第7条第1

  款第3项

  章易程序

  在禁止地点(部位)倾倒积雪、利10用禁止地点(部位)作为转运点堆

  雪

  《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

  第8条

  同上

  同上

  简规易章程

  序

  29.水务管理(6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条款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1未经批准擅自《中华人《天津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法一取用水资源民共和国实施<中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律般

  水法》第华人民共

  元以下的罚款。

  程

  48条和国水法>办法》第36条第

  《天津市1款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16条第

  1款

  地序方性法规

  《天津市《天津市

  实施<中实施<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地

  向城市排水设

  一

  华人民共华人民共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方

  施以外的河道

  般

  2

  和国水法和国水法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性

  管理范围弃置

  程

  >办法》>办法》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法

  堆放垃圾

  序

  第27条第第40条第

  下罚款。

  规

  3项

  1款

  3在城市排水设《天津市施以外的河道实施<中

  堤防滩地种植华人民共

  同上

  同上

  地一方般性程

  和国水法>办法》第27条第

  4项

  法序规

  《天津市《天津市

  地

  在城市排水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

  一

  河道管理河道管理

  方

  施以外的河道

  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般

  4

  条例》第条例》第

  性

  内设置拦河渔

  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

  程

  17条第441条第1

  法

  具捕捞

  元以下罚款。

  序

  项

  项

  规

  《中华人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行

  民共和国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政

  在城市排水设

  河道管理《天津市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法

  施以外的河道

  一

  条例》第河道管理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规

  堤防和护堤地

  般

  5

  24条第2条例》第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建房、放牧、

  程

  款

  50条第1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

  葬坟及开展集

  地序

  市贸易活动

  项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方

  《天津市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性

  河道管理

  法追究刑事责任。法

  条例》第

  规

  17条第10项

  在引黄济津水《天津市

  源保护范围内引黄济津《天津市

  设立摊点、市保水护水引黄济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一

  场,在城市排管理办保水护水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规般6

  水设施以外的法》第10管理办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章程

  河道水体中洗条第3法》第19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序

  涤衣物、清洁项、第5

  条

  车辆和容器

  项

  30.卫生管理(2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执法条款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1未取得医疗机《医疗机构管《医疗机构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行一构执业许可理条例》第24理条例》第44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政般

  证,擅自开展

  条

  诊疗活动

  条

  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法程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规序

  款。

  《公共场所卫《公共场所卫

  一

  未取得卫生许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生管理条例实生管理条例实

  规般

  2可从事公共场

  告,并处以500元以上

  施细则》第22施细则》第35

  章程

  所经营活动

  5000元以下罚款。

  条第2款

  条第1款

  序

  31.公共场所控烟管理(6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条款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不建立禁烟管理制《天津市《天津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地一

  度、不设置禁烟检1

  控制吸烟

  控制吸烟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方

  般

  查员、不开展禁烟条例》第条例》第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性程

  宣传教育工作22条第122条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法序

  项

  负责人处500元罚款。规

  《天津市

  在禁止吸烟区域不控制吸烟

  2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条例》第

  标志

  22条第2

  项

  同上

  《天津市在禁止吸烟区域内控制吸烟3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条例》第

  有关的器具22条第3项

  同上

  《天津市对在禁止吸烟场控制吸烟4所、区域内吸烟者条例》第

  不予以劝阻22条第4项

  同上

  同上

  地一

  方般

  性程

  法序

  规

  同上

  地一

  方般

  性程

  法序

  规

  同上

  地一

  方般

  性程

  法序

  规

  地

  餐饮场所、歌《天津市《天津市

  一

  方

  (舞)厅、公共浴控制吸烟控制吸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般

  5

  性

  室不设置吸烟室又条例》第7条例》第正的,处5000元罚款。

  程

  法

  不禁止吸烟的

  条

  23条

  序

  规

  地

  《天津市《天津市

  一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

  方

  控制吸烟控制吸烟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

  般

  6所或者区域吸烟且

  性

  条例》第条例》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程

  不听劝阻的

  法

  6条第24条

  序

  规

  32.劳动保障(2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条款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1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劳动保障《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处行一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监察条例》监察条例》2000元以上2政般

  料,隐瞒事实真相,出第30条第1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款第2项

  证据

  第30条

  万元以下的罚法程

  款。

  规序

  《劳动保障《劳动保障责令退还,并行一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监察条例》监察条例》处骗取金额1政般2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27条第2第27条第2倍以上3倍以法程

  款

  款

  下的罚款。规序

  33.环境保护管理(5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执法条款

  法

  执法内容

  律执法位程序

  阶

  《天津市城《中华人民处警告;警告法简易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1

  市管理规共和国治安后不改正

  律程序

  活的

  定》第51条管理处罚的,处200

  或一

  第1款

  法》第58元以上500规般程

  条

  元以下罚章序

  款。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责令改正;定》第51拒不改正条第2款的,处500

  元罚款。

  《中华人民

  责令改正,

  共和国环境

  可以并处罚

  噪声污染防

  款。

  《中华人民治法》第

  简易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共和国环境

  60条

  程序

  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

  2

  噪声污染防

  处警告;警告法或一

  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治法》第44《中华人民条第1款共和国治安

  后不改正的,处200

  律般程

  序

  元以上500

  管理处罚

  元以下罚

  法》第58

  款。

  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中华人民《中华人民责令停止违法一般3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共和国大气共和国大气法行为,限律程序

  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期改正,可

  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法》第44条法》第56以处5万元

  染的

  条第4项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在人口集中地区

  《中华人民《中华人民

  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

  责令停止违

  共和国大气共和国大气

  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

  法行为,处2法一般

  4

  污染防治污染防治

  毡、橡胶、塑料、皮革、

  万元以下罚律程序

  法》第41条法》第57

  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

  款。

  第1款条第1款

  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未经批准在人口集中地

  责令停止违

  《中华人民《中华人民

  简易

  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

  法行为;情

  共和国大气共和国大气

  程序

  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

  节严重的,法

  5

  污染防治污染防治

  或一

  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

  可以处200律

  法》第41条法》第57

  般程

  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

  元以下罚

  第2款条第2款

  序

  的物质

  款。

  34.殡葬管理(6项)

  序

  执法事项

  违反条款执法条款执法内容法执

  号

  律法

  位程

  阶序

  《天津市《天津市

  一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责令改正;拒不

  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

  规般

  1

  规定》第规定》第改正的,处1000

  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

  章程

  49条第149条第2元罚款。

  序

  款

  款

  责令停止制造、

  《殡葬管《殡葬管

  行一

  销售,可以并处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理条例》理条例》

  政般

  2

  制造、销售金额

  准的殡葬设备

  第22条第22条

  法程

  1倍以上3倍以

  第1款第1款

  规序

  下的罚款。

  《殡葬管《殡葬管予以没收,可以行一3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理条例》理条例》并处制造、销售政般

  第22条第22条金额1倍以上3法程第2款第2款倍以下的罚款。规序

  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

  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

  《天津市

  地

  《天津市

  责令死者家属改

  一

  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

  殡葬管理

  方

  殡葬管理

  正,并可以处

  般

  4行吹打念经、抛撒纸钱等迷信

  条例》第

  性

  条例》第

  200元以上1000

  程

  活动,或者在干线道路两侧摆

  33条第2

  法

  15条

  元以下罚款。

  序

  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

  款

  规

  生活和通行

  《殡葬管

  予以取缔,责令

  行

  理条例》

  恢复原状,没收

  政

  第18条

  违法所得,可以

  法

  并处违法所得1

  5

  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22条第18条

  规

  地方

  一般程序

  第2款

  予以没收,可以

  性

  并处制造、销售

  法

  金额1倍以上3

  《天津市

  规

  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

  条例》第

  38条

  予以没收,并可以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制造、

  《殡葬管《殡葬管

  行一

  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

  销售,可以并处

  理条例》理条例》

  政般

  6营范围从事殡葬设备、用品的

  制造、销售金额

  第22条第22条

  法程

  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1倍以上3倍以

  第1款第1款

  规序

  下的罚款。

  35.房屋安全管理(2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条款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1在住宅楼房外檐《天津市房《天津市房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地一上增设门窗、拆屋安全使用屋安全使用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方般

  窗改门或者扩大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强制执行,费用由责任性程

  原有门窗尺寸第5条第2第30条第1者承担,处5000元以法序款第2项款第2项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将住宅楼房中的《天津市房《天津市房

  地

  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

  一

  部分住宅房屋改屋安全使用屋安全使用

  方

  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

  般

  2为生产、餐饮、管理条例》管理条例》

  性

  由责任者承担,处2万

  程

  娱乐、洗浴等经第5条第2第30条第1

  法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序

  营性用房

  款第3项款第3项

  规

  款。

  36.消防通道管理(4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条款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占用、堵塞、封闭《中华人《中华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法一1疏散通道、安全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律般

  口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法》消防法》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

  程

  安全疏散行为第60条第第60条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

  序

  1款第3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

  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占用、堵塞、封闭民共和国2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法》

  消防车通行第60条第1款第5项

  同上

  同上

  一法般律程

  序

  《中华人

  埋压、圈占、遮挡民共和国

  3消火栓或者占用防消防法》

  火间距

  第60条第

  1款第4项

  同上

  同上

  一法般律程

  序

  生产、储存、经营《中华人《中华人

  4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

  民共和国消防法》

  民共和国消防法》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一般

  程

  置在同一建筑物第19条第第61条

  序

  内,或者未与居住1款

  第1款

  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37.再生资源管理(1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条款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未经备案变《再生资《再生资

  一

  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

  更,擅自从事源回收管源回收管

  规般

  1

  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

  再生资源回收理办法》理办法》

  章程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利用经营的第7条第21条

  序

  并可向社会公告。

  38.文化市场管理(5项)

  序执法事项违反条款执法条款号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

  阶序

  《卫星电

  《卫星电

  视广播地

  视广播地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行一

  擅自安装和面接收设

  面接收设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政般

  1使用卫星地施管理规

  施管理规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法程

  面接收设施定》第7

  定》第10

  下的罚款。

  规序

  条、第8

  条第3款

  条

  《娱乐场《娱乐场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行一

  擅自从事娱

  所管理条所管理条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政般

  2乐场所经营

  例》第9例》第40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法程

  活动的

  条第1款条

  取缔。

  规序

  擅自设立互《互联网《互联网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行一

  联网上网服上网服务上网服务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政般3务营业场所营业场所营业场所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尚不够刑法程

  或擅自从事管理条管理条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规序

  互联网服务例》第7例》第27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营业经营活条

  条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动

  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

  《营业性《营业性

  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行一

  未经批准举演出管理演出管理

  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政般

  4办营业性演条例》第条例》第

  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法程

  出活动14条、第44条第1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规序

  16条

  款

  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

  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

  以游商、地

  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行一

  《出版管《出版管

  摊的形式擅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政般

  5

  理条例》理条例》

  自从事出版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法程

  第35条第61条

  物发行业务

  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规序

  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39.安全监督管理(2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执法条款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烟花爆《烟花爆

  竹安全管竹安全管

  理条例》理条例》

  行

  第3条第2第36条第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政

  未经许可生产、

  款

  1款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法一

  1经营烟花爆竹制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规般

  程

  品的

  《烟花爆《烟花爆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

  序

  竹经营许竹经营许

  法所得。

  规

  可实施办可实施办

  章

  法》第3法》第31

  条第3款

  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天津市《天津市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规一2营的企业和个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章般

  人,违反规定经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

  程

  营(含储存)本办法》第8办法》第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

  序

  市禁止销售的烟

  条

  花爆竹的

  29条

  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0.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和优待抚恤管理(4项)

  序

  执法条

  执法事项违反条款

  号

  款

  执法内容

  法执律法位程阶序

  《天津市《天津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地

  采取虚报、隐最低生活市最低

  一

  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方

  瞒、伪造等手保障办生活保

  般

  1

  的,对居民处以冒领金额1倍性

  段,骗取享受最法》第障办

  程

  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村民处法

  低生活保障待遇37条第1法》第

  序

  以1000元以下罚款。

  规

  项

  37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天津市2障待遇期间家庭最低生活同上

  收入情况发生变保障办化,超过标准不法》第

  同上

  规一章般

  程

  序

  按规定告知审批37条第2管理机关,继续项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

  《社会

  《社会救

  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行一

  救助暂

  影响社会救助工助暂行办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政般

  3

  行办

  作

  法》第

  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法程

  法》第

  68条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序

  68条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军人抚《军人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

  恤优待条抚恤优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

  例》第待条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行一

  影响优待抚恤工4

  作

  48条

  例》第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政般48条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法程

  《退役士兵安置条《退役例》第士兵安

  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规序

  50条置条

  例》第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50条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

  评。

  二、行政检查权(25项)

  1.无照经营(6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法

  律执法条款

  位

  阶

  1

  《无照经营查处《无照经营查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

  行

  取缔办法》第2处取缔办法》政

  事无照经营

  条

  第9条

  法

  规

  《无照经营查行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无照经营查处

  处取缔办法》政

  2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取缔办法》第4

  第14条第1法

  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条第1款第1项

  款

  规

  行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无照经营查处

  政

  3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取缔办法》第4

  同上

  法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条第1款第2项

  规

  行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无照经营查处

  政

  4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取缔办法》第4

  同上

  法

  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条第1款第3项

  规

  5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无照经营查处

  同上

  行

  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取缔办法》第4

  政

  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条第1款第4项

  法

  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规

  行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无照经营查处

  政

  6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取缔办法》第4

  同上

  法

  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条第1款第5项

  规

  2.兽药生产、经营管理(1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执法条款

  法律位阶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兽药管理条例》第《兽药管理条例》行政

  1

  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11条、第22条第56条第1款法规

  3.经营食品管理(1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执法条款

  法律位阶

  未经许可从事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1

  法律

  品生产经营的

  安全法》第29条

  安全法》第84条

  4.药品管理(3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法

  律执法条款

  位

  阶

  《中华人民共和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

  法

  1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

  国药品管理法》

  第7条、第14

  律

  可证》生产、经营药品

  第73条

  条

  《中华人民共和行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实政

  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国药品管理法实

  2

  施条例》第65法

  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施条例》第18

  条

  规

  品范围

  条

  《中华人民共和法

  国药品管理法》律第73条

  《药品流通监督

  管理办法》第43规

  《药品流通监督

  条

  章

  3

  非法收购药品

  管理办法》第22

  条

  《中华人民共和法

  国药品管理法》律

  第73条

  5.医疗器械管理(2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执法条款

  法律位阶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行政

  1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例》第63条第1款第2

  理条例》第63条法规

  动

  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

  《医疗器械监督管行政

  2

  例》第63条第1款第3

  疗器械经营活动

  理条例》第63条法规

  项

  6.电梯管理(4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法

  律执法条款

  位

  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

  法

  1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律

  第40条第2款

  第83条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法

  2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的电梯

  律

  第40条第3款

  第84条第1项

  3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

  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43条第2款

  第87条第3项

  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天津市电梯安全《天津市电梯安全

  规

  4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监督管理办法》第监督管理办法》第

  章

  能够有效应答的

  14条第3项

  33条第3项

  7.教育管理(1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执法条款

  法律位阶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未办理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1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

  法律

  教育法》第27条教育法》第74条

  学

  8.排水管道管理(2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执法条款

  法律位阶

  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地方

  1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水利用管理条例》第49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性法

  沙

  条第1款第6项

  59条第3项

  规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地方

  2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水利用管理条例》第49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性法

  物和抛入明火

  条第1款第3项

  59条第2项

  规

  9.河道管理(5项)

  序执法事项

  号

  违反条款

  执法条款

  法律位阶

  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1

  法律

  道等危害水工程安全

  法》第23条

  法》第56条

  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天津市河道管理条

  2

  道影响防汛抢险

  例》第17条第2项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38条

  地方性法

  规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

  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上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

  3

  例》第35条第1款第2

  设施

  例》第42条

  项

  地方性法规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天津市河道管理条

  4

  林木

  例》第27条第1款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45条

  地方性法规

  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天津市实施<中华人《天津市实施<中华人地方

  5内采砂、采石、取土未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性法

  办理许可证的

  第30条第2款

  第42条第1款

  规

  

  

篇五: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字〔2015〕8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5〕89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农业厅省编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结合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工作部署,现就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理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完善农业综合执法机制,规范农业综合执法行为,进一步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消费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体制不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保障不力等现象,防止和纠正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农业执法全覆盖,基本形成权责统一、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归并职能、重心下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整合农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归并执法机构,减少多头执法现象;理清层级执法职责,实现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

  (二)优化配置,规范管理。优化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责;创新综合执法机制,强化监督约束,提高农业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整体推进,上下联动。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与权责清单清理工作、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省、市、县(区)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上下联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级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实行系统内综合执法。2016年底前,整合省、市、县分散在农业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涉及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同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全面实行综合执法,具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农作物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职责。市、县(区)政府畜牧兽医、渔业部门与农业部门分设的,也要实行综合执法。

  (二)完善农业执法体系。省农业厅整合分散在厅内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责,按照“撤一建一”原则设立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主要承担全省农业执法监督、指导、协调等工作。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对现有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重新界定,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执法主体名称和权限要符合法定要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执法报案点作用,做好受理群众报案和举报,日常巡查、快速勘察、有效固定证据等工作。

  (三)规范执法队伍管理。严格按照编制总额控制、只减不增原则,根据人口数量、农业生产规模和综合执法整合的行业范围,合理核定本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数,保证能满足执法需要。严把执法人员准入关,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系统原执法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选用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不足的,要尽快补充调整到位。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采取集中轮训、重点骨干进修等方式方法,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关心基层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政治和生活待遇,确保优秀执法人员留得住、有干头。

  (四)理清执法机构的职责。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主要承担辖区内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执法检查、生产、经营领域的案件查办以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为主;设区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重点查办上级交办、下级上报、跨本市辖区的案件以及业务指导、督办县级执法工作,协调跨区域农业大要案执法工作;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重在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指导,重点查办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影响重大、跨区域的大要案,直接查办法律法规赋予省级执法的案件。

  (五)完善执法工作机制。理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将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事后监管职能,农业业务部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产业指导、行政许可等事前事中管理职能。将行政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理顺农业部门综合执法与工商、质监、食药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权责关系,重点理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执法职责分工,确保执法边界清晰。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完善议事协调、日常联络机制,防止有案不

  移、有案不立、有案不结。

  (六)推行网上执法和信用监管。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对执法办案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督。健全涉农领域的守法信用记录,逐步推行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者依法适时公开并予以重点监管。厘清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力,编制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健全涉农突发事件回应机制。充分利用省执法公共平台、农业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信息,加强与各类媒介的互动交流,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

  (七)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标准化。按照“机构正规化、装备齐全化、管理制度化、程序合法化、执法规范化”农业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要求,深入推进农业执法标准化建设,确保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下大气力推进执法职能集中到位、办公办案条件合理改善、执法形象易识别便监督、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执法办案有力度无盲区。注重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全面提升执法软硬件水平和实力。规范执法行为,执法过程要配备执法仪,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八)加强农业行政争议化解。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化解行政争议。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对农业侵害与受害双方,经自愿申请行政调解的,在保障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各级农业部门应积极组织调解,快速处理纠纷,确保受害方及时得到赔偿、侵害方受到应有惩处。

  (九)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落实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制审核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的组织协调、审查把关和督促指导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保障当事人的复议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监督纠错的作用,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规范农业执法主体和综合执法程序,合理划分执法裁量基准,明确执法步骤,完善执法证据规则。建立社会监督制度,重点对农资经营领域、农业生产环节以及农业执法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加强监督。建立案件举报有奖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可按照举报贡献大小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十)构建农业司法鉴定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省内有条件的大学、科研院所或有关企业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农业司法鉴定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涉及农产品生产及质量安全事故等开展专门司法鉴定,为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司法诉讼提供科学的依据。省农业厅、司法厅等部门要抓紧研究相关制度,促进我省农业司法鉴定体系健康发展。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要把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纳入机构改革统筹安排,抓紧研究和落实各项措施,主要负责同志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保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到位、职能综合到位、人员调配到位、经费保障到位,确保2016年底前改革到位。要高度重视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研究解决农业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际困难,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二)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市、县政府及其农业部门应根据实际,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完善待遇、晋级晋升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执法人员应着装整洁、亮证执法,仪容端庄,用语文明,举止得体、行为规范。要把执法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三)落实行政执法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农业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保证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不留缺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实现罚缴分离,杜绝下达罚没指标,杜绝利益驱动执法。加大农业执法装备配备等建设投入力度,为执法检查、案件查办、调解复议、快速反应等提供充分保障。

  (四)有序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农业部门要认真梳理工作任务,制定细化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时间节点,抓好贯彻落实。机构编制部门要理顺执法机构职责,在编制总量内核定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立方案由省农业厅提出,报省编办批准。市、县级改革工作由同级农业部门根据本方案提出本级改革实施方案,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权限和程序审批。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推广先进典型,积极探索新思路、新形式、新举措,充分发挥农业执法工作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农民权益保障作用。

  

  

篇六: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想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归并执法机构下移执法重心相对集中执法力量建立精简高效并适应我市发展需求的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衡水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机编办〔2015〕145号)精神,结合我市相关部门改革意见,制定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想,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归并执法机构、下移执法重心、相对集中执法力量、建立精简高效并适应我市发展需求的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衡水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二、主要原则(一)执法重心下移原则。按照“重心下移、能放则放”的原则,下放行政执法权力,下移管理层级,提升执法效能。市级执法职能和力量向县区,县区执法职能和力量向街道(乡镇)下移,重点解决基层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基础条件差等问题。市级只保留少量

  精干执法力量,主要用于承担我市跨区域和重大执法任务的协调监管。(二)统一执法力量原则。按照“区域整合、一层执法”的原则整合执法主体,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区域内综合执法。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多层执法的问题,区域内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三)执法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统一安排,协调联动”的原则,区域内执法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区域内行政执法属地管理主导作用,灵活运用综合执法模式,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执法内容和性质,统一组织、领导,集中行动,分类执法,避免“一窝蜂”执法,实现精、准、快、高效执法。(四)精简高效执法原则。按照“精简机构、高效运行”的原则,精简归并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执法机构,缩减执法机构数量,确保行政执法精简高效。(五)依法推进改革的原则。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破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三、改革任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驻衡相关垂直管理机构;桃城区人民政府,冀州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综合行政执法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所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及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有关的行政检查事项。(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1、执法职能和力量向基层下移。按照“重心下移、能放则放”的原则,市本级原则上不再保留执法职能和力量。①市本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权力清单,所列出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至桃城区、冀州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应向其他县市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同时下放;②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同步推进执法人员和编制下沉;③市级确需保留的行政执法事项、编制和人员,应严格按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保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确需维持现行工作机制的,在坚持执法内容和力量下移的原则下,按照市政府批复要求实施。2、整合部门内部执法职能和机构。精简整合市级部门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和力量下沉以后的内部执法机构,实现市级部门内“一个科室管执法”。①部门内多个内设科室具有执法职能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设立行政执法科;②部门内部既有内设科室又有下属事业单位执法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③部门内设机构不承担执法职能,而是由多个下属事业单位分散执法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事业单位集中。3、设立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①在桃城区、冀州区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市级下放至区的行政执法事项,综合行使区级政府部

  门相关行政执法职能。根据工作实际,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相应的执法队伍。同时将执法力量向乡镇、办事处延伸;②增设工业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法定程序明确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承担市级下放和本区域内原有行政执法职能。同时可根据管理实际,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③依托滨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法定程序,明确其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整合市级下放和本区域内原有行政执法职能,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同时可根据管理实际,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1、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立足于解决我市综合行政执法“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严格落实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协调衔接。明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保留的执法机构和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三者之间的职责划分,三者之间要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举报、执法、协调、配合的衔接机制,避免相互推诿、多头执法等现象的发生。①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全市重大、跨区域综合执法;及时向市级保留的执法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抄送行政执法等相关文件;指导业务范围内执法内容和流程。②市级保留的执法机构主要协调处理业务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协调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全市重大、跨领域的执法事项。③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区域内行政执法,对重大、跨区域的执法事项按领域汇报市级执法机构。

  2、理顺执法与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不能交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明确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政府部门不再行使。在监管职能和执法职能之间要完善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划转的权力和职责,调整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彻底厘清执法机构和政府部门间职责边界。3、健全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解决妨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移送司法机关不畅等问题。形成打击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4.完善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事权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后,必须同步完善财政和经费保障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按管理权限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5.健全行政执法综合监管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市区政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监督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6、建立“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形成有效震慑。7、建立操作性强的划转调整机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平稳划转、合理照顾、政策倾斜”的原则,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做好执法职能和人员编制的划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制定人员编制划转办法;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方案对财政体制进行调整,津贴待遇适当向基层倾斜,加强财政经费的监督管理,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完善健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平稳过渡。(三)创新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模式1.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在运用传统执法的基础上,市区两级执法机构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

  方式监管,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不断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2、创新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操作流程。严格落实执法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增强执法透明度,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救济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3.创新执法队伍建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做到职责与人员编制划转同步实施、机构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市区两级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逐步统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成立衡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由市编委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各相

  关单位要科学筹划,周密部署,大胆探索,创新体制,确保改革扎实有效。(二)密切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结合我市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内容,扎实推进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后,原承担执法职能的部门不得再行使统一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职能,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执法决定无效。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三)严肃工作纪律。在对相关部门的职能、人员、编制划转调整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干预,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我市改革试点任务取得实效。改革过程中对在部门职能和人员编制调整过程中不配合、不落实等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篇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根据改革方案行政综合执法局列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行使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水利河道等5个领域8个部门共27类行政处罚权限以及相关行政强制职权实现行政许可权不行政处罚权的分离制约权力滥用

  典型经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原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而进行的执法。自2013年开始,XX区寻找现行法律支持,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为切入点,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四年时间过去,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明显。

  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主要做法(一)整合职能,组建行政综合执法局。在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批复下,于2013年组建了行政综合执法局,以城管工作为中心,开展更大领域、更宽范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根据改革方案,行政综合执法局列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行使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水利河道等5个领域、8个部门、共27类行政处罚权限以及相关行政强制职权,实现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制约权力滥用。综合执法队伍由原城管执法大队、规划执法队、建设执法队、房产执法队、水管站执法队

  等整合而成。行政综合执法局机关内设综合办公室、财务装备科(处罚中心)、法制宣教科、执法协调科、督查检查科(监察室)、政工人事科、指挥中心等七个职能科室。下设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按照分区域、分职能的原则,设置八个行政综合执法中队,派驻乡镇、园区承担各辖区的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二)整章建制,建立协调高效运转机制。一是通过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和行业信息沟通制度,打造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了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渠道,保障行政审批、许可与违法检查、处罚、强制执行信息高效对接。

  二是实施巡查机制。全面网格式巡查管理,落实中队管“面”,片长管“片”,执法队员分片、到点,确保点上管理到位,面上巡查到边。探索重点区域定点巡查制度,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点街道、水利河道领域的重点堤段等区域,采取定时定点巡查,严防违法行为发生。建立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制和联合执法制度,整合运用乡镇(街道)资源力量,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即时发现问题并制止处理。

  三是建立了统一高效的执法行动机制。组建了行动指挥中心,作为行政执法的指挥调度机构,负责大型执法行动的方案制作、人员物资调度、行动指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通过科学铺排集中执法行动,实现执法资源利用最大化,行动执行能力最强化,确保行动效果圆满到位。建立了行动联合保障机制,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执法行动中各部门服从指挥,统一调度,各司其职,为执法行动提供人力支持、设备支持、技术支持和后勤支援,为联合执法行动提供保障。

  四是完善了执法审批和监督机制。开发运用网上执法审批系统,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策,确保处罚公开公正。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执法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制约和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

  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执法行为。加强政务公开,及时公开职能职责、工作动态、办案流程等有关内容,确保了执法行为清正廉洁。

  (三)严格考核,提升管理执法工作效率。为铁腕整治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顽疾,迅捷高效处置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强有力的城管考核体系,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考核城市管理工作,每月对职能部门、执法部门、各乡镇(街道)进行分类考评,并将考考评结果通报全区,严格兑现奖惩,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以集中整治行动为载体,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遏制新生问题,先后铺排了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百日行动、城市管理五项整治“雷霆行动”,集中整治违章搭建、渣土扬尘、非法占地、盗采砂石、违章户外广告和气球拱门横幅等行为,有效改善了城镇面貌。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推进长效管理,出台了《控违拆违管理办法》《网格化管理办法》《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流动摊担疏导规范点建设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了城市管理制度体系。

  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经验总结

  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了执法效率、实现执法全覆盖、树立了执法新品牌,一些经验做法非常值得总结和提炼。

  (一)是坚持加大投入、强化保障,是推动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取得较好成效的前提。强有力的执法体系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必要保障。作为最年轻的城区,正处于建设小康的决战期、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期、奠定城市格局的关键期,也是各种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的日益凸显的时期。只有持续有效的执法投入,有力的执法保障,才能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制畅通,有效的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坚持合理定责、协调联动,是推动行政执法改革取得较好成效的保证。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后,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划归行政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但推动执法工作仍需要各方的协助和配合。如流动摊贩治理问题,仅仅由执法部门来“堵”,而不通过完善市政配套设施来“疏”,显然难以达到长效治理的效果。只有充分调动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合力推动工作的开展,才能保障执法工作的效果。

  (三)是坚持效率为先、民生为本是推动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取得较好成效的关键。建立“反映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行政综合执法体系,不仅是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执法相对人权益的有效途径,如对于违章搭建行为,如果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就可有效降低执法相对人的损失。只有不断的推动执法关口前移、执法重心下移,寓教育于执法中,寓管理于服务中,注重做群众工作的方法,赢得群众的真心理解和支持,才能推动执法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篇八: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完善乡镇执法体系目录一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创设综合执法机构一机构设置1机构名称2行政级别与性质3内设机构4编制和人员5村级综合协管员6经费保障二法源依据1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2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赋予乡镇政府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的1部门委托执法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三监管领域1公共安全监管领域2市场秩序监管领域3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四管理职责1职责2协助义务3联合执法4执法责任二跟进配套措施确保正常运转一队伍建设二制度建设1建立乡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管理制度2执法公开制度3案件报告制度4罚没管理制度5执法考核制度三监督管理1开展执法检查2进行行政问责3市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4乡镇政府可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三摆上议事日程适时予以推进一从制度设计层面上进行的考虑二从部门执法层面上进行的考虑三从乡镇职责层面上进行的考虑四从机构改革层面上进行的考虑1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这个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入手2真正触动了乡镇政府过去那种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经不分和政社不分的基本格局3大大提高乡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主观能动性正文内容提要一些行政执法工作在乡镇遭遇断层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法平台却要负总责这种权责不一致的现象一直困扰着乡镇和一些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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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完善乡镇执法体系

  [内容提要]一些行政执法工作在乡镇遭遇断层、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法平台却要“负总责”,这种权责不一致的现象一直困扰着乡镇和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本文对此进行了专题探讨,提出了整合乡镇现有行政资源、创设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完善其执法体系的建议。

  主题词:乡镇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建议当前,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权责脱节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责不匹配,或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通俗地说就是:“管得到的看不到,看得到的管不到”,而乡镇政府又必须为其辖区内的所有事物“负总责”,这是典型的权力与责任脱节、管理与监督缺位、职责与职能错位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体系设计有缺陷、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职权与职责的配置不恰当。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权所应当发挥的基本功能。如何弥补这些制度性的缺陷、划清乡镇行政执法权限、明确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力度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乡镇现行管理体制和既有的工作模式,笔者建议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创设一个隶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直接领导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思路是:一、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创设综合执法机构(一)机构设置利用乡镇现有的行政执法框架体系和既有的工作模式,在乡镇不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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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创新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整合乡镇辖区内现有的(包括县级各部门和各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设置的“七所八站”)具有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的机构、编制、人员和财政等资源,通过清理界定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合理确定协助义务等形式,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创设一个崭新的直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由其代表本级政府在辖区内依法行使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权。

  1、机构名称。新机构的名称可定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大队”或“××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站”等。

  2、行政级别与性质。为副科级(或正股级)乡镇行政执法单位。3、内设机构。可根据其监管领域内设:“公共安全监管股(组)”、“市场秩序监管股(组)”、“人口资源环境监管股(组)”和“办公室”等股(组)室;如果整合的机构较多和涉及的范围较大时,其内设机构的数量和名称还可进行相应的统筹考虑。4、编制和人员。为国家公务员(或准公务员)序列,可根据乡镇地域面积的大小和人口数量的多少以及整合机构的数量、涉及范围的大小来设定所需编制和人员的数量。为保证其正常的执法需要,建议平均每个股(组)配备2名以上执法人员;另配备领导职数1—3名,即1名正职、1—2名副职。所需编制、人员原则上可在乡镇现有的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编制、人员(包括县级各部门和各垂直管理部门设置在本辖区内的机构中的编制和人员)中整合调剂解决,并将其划归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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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村级综合协管员。在各行政村,还可考虑在村“两委”当中设置一名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本村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村级综合协管员”,也可由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村当中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综治员”改任或兼任。

  6、经费保障。在既有的财政体制基础上,整合省、市、县与乡镇现行的财政分配关系,并同时整合县级各部门和各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辖区内的机构中的财政分配关系,确保新机构的正常运行。省、市、县财政还可在编制部门预算、确定乡镇政府支出基数以及向乡镇政府实施转移支付时与予统筹考虑,确保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权责落实到位。

  (二)法源依据1、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应当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与执法程序以及具体事项、范围、标准和要求,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2、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赋予乡镇政府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的,可由以下两个渠道来解决:(1)部门委托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在法定权限内以委托执法的形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即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乡镇政府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如: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方式等。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要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确定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乡镇人民政府以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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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凡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

  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在国家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地方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有着一定的立法空间。故建议省级人大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出台有关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规章,授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与其责任相适应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

  鉴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有其相应的程序,需要相当的时间才能完成,故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以部门委托执法的形式较为主,同时将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工作纳入相应的日程。

  (三)监管领域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在本辖区内的下列领域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1、公共安全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安全生产、乡村道路安全、船舶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水政、综治等的行政执法。2、市场秩序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工商、产品质量、经贸、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农资、动植物检疫等的行政执法。3、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市政(含村镇规划建设)、土地、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的行政执法。由于各地的情况差异较大,因此,在确定各地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监管的领域和范围时,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侧重,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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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上应以能够与乡镇人民政府所负的“总责”相适应为宜。(四)管理职责1、职责。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

  责和部门委托执法的委托权限在本辖区内行使行政执法权,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有关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协助义务。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履行协助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义务的,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协助执法事项和要求,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协助义务。

  3、联合执法。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与乡镇政府可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乡镇行政执法格局。

  4、执法责任。委托机关对受托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应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托乡镇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政府自行承担。

  二、跟进配套措施,确保正常运转(一)队伍建设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乡镇现有队伍中选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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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能力强的干部到新的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并通过学习、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注重对其进行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培养,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二)制度建设(1)建立乡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的,一律不得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对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和管理,没有取得省级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2)执法公开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应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事项、处罚标准等内容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3)案件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于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定期向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报送备案;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责或委托权限范围的,应立即向有权查处该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并做好对违法人员(行为)的监控。(4)罚没管理制度。对于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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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执法考核制度。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以及相关委托执法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进行专项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执法的事项、权限,并结合本乡镇的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执法考核办法,对乡镇执法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民主评议,监督、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与相关责任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三)监督管理(1)开展执法检查。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对乡镇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反馈给被检查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书面通报,并责令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2)进行行政问责。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监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在执法活动中的越权、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启动追责程序,追究乡镇行政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促进乡镇行政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乡镇行政执法中的失误,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乡镇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3)市、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委托规范、指导及时、监督有力、追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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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乡镇政府可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应及时进行纠正。

  三、摆上议事日程,适时予以推进整合乡镇现有行政资源,创设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可以说是一种体制上的创新和机制上的创新,它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和运行机制提供了一个重要载体和运作平台,且与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和“加快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精神十分吻合,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强烈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尽快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予以推进。(一)从制度设计层面上进行的考虑常言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可是那么多已穿过这个“针鼻儿”的“线”里恰好就缺少了几根行政执法的“线”。国家在建立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方面的力度不可谓不大,如:修订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并在编制、经费、设备等各方面长期进行了巨大的投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广大的农村这个最根本的落脚点上看,它所应有的作用和最佳的效果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虽然,从制度的设计上看,我国的每一部行政法律或法规,基本上都有一个与其相对应的机构和队伍做为执法的主体,似乎可以确保这些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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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法规的贯彻执行,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历史上的诸多原因,国家对各个执法主体在机构、编制、投入和管理等方面有着相当大的差异,这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例如: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仅仅设置到县一级就算到了终点,以致于这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力量始终难以真正达到广大的农村,特别是一些事关民生问题的行政执法如环保、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等更是如此。与此相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设置在乡镇的机构,由于其分工过细、职能过于单一,工作任务实际上处于“半饥饿”状态,在“职能法定”的情况下,他们只能扫一扫自己的“门前雪”,并不能兼管他人的“瓦上霜”。而当地的政府空守着许多由各上级机关直接掌管的行政资源却无力将其拢合起来并发挥其潜能,这是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

  整合乡镇现有的行政资源,将其改造成一个新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但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资源,而且可以使上述问题迎刃而解。这一变革的主要问题在于:它会牵动一些部门(主要是已经在乡镇建有所、站的部门和其中的工作人员)的利益,需要做大量的动员、解释、说服、教育和协调工作。但实施这一变革又有巨大的优势:无须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可大功告成,也无须“伤筋动骨”,且“后遗症”小而短,所需的仅仅是政策层面的东西和领导的决策以及各级各部门的具体行动。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少数省份如重庆直辖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其成功的经验理当为我所用。只要我们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研究制定好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以省为单位做好自上而下的严密部署、各相关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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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齐心协力做好协调配合,这一构想就一定能够实现!(二)从部门执法层面上进行的考虑目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广大农村的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某些通

  病:他们做为职能较为专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方面的配置不可能完全满足各地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在开展行政执法时,他们面对着点多、线长、面广的广大农村,往往感到势单力薄、力不从心。以日常巡回监管为例,一个县的某行政执法部门的稽查队,如果以每天跑一个行政村来计算,一年都难以跑完全县所有的行政村。所以,有些行政执法部门有时只能进行“蜻蜓点水”式的检查或采取临时突击的办法开展执法,难以运用长效的监管机制进行有效监控,效果并不理想。遇有紧急任务时,往往是穷于应付、疲于奔命。而此时,一些在乡镇设立了所、站即所谓“有实力”的行政执法部门,虽有“帮衬”的条件和时间,但限于法定职能,却无法进行增援,只能作“壁上观”或“隔岸观火”。那些无力在乡镇设立相应的“所、站”即所谓“没实力”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了确保履职到位,则另辟蹊径加以应对。他们利用当地的各种人才作为自己的“协管员”和“信息员”、利用当地的某些组织作为自己在乡镇的“腿”,形成“自己的”监管网络,以求能够将触角延伸到乡镇和行政村(目前,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两网”,即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该“两网”已覆盖全国98%的行政村,村民们可以放心的使用药品)。这其实是一种无奈之举,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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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以为,在乡镇机构的设置上一味的强调上下对口是极不现实的、也是极不可取的、更是极不可行的;而在乡镇机构的职能上寻求和建立一个上下对应的“链接点”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因而也是完全可取的。从目前上述各“没有实力”的部门想方设法建立的各种“网络”来看,它其实并不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更无基本的经费保障,恐非长久之计。而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但可以使上述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而且还是在现有条件下比较可取、且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不但使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能方面有了一个可以上下对应的“链接点”,而且又使乡镇人民政府有了一个可以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平台;不但激活和用活了乡镇现有的行政资源,而且又使更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得以在乡镇延伸,并通过乡镇这个“链接点”一直延伸至最基层的行政村。——这完全是一个多赢的选择,很值得有关部门深入探讨和积极推行。

  (三)从乡镇职责层面上进行的考虑就乡镇人民政府而言,由于自身没有综合行政执法这样一个机构,因而难以在行政执法方面真正负起“总责”来。例如:自2007年7月份在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来,许多会议和工作任务都是直接贯彻和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的,而且都要求包括乡镇在内的各级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还有其它方方面面的许多事务)“负总责”,但由于乡镇并没有“技术质量监督站”等一些相关的机构,使得乡镇“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在组织开展这项活动的时侯,没有一个可以运作的“平台”、也没有一个可以运用的具体“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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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任务虽然是抱回来了,但在分解和布置这些任务时,却很有一点“老虎吃刺猬——无从下手”的感觉,因而显得十分尴尬,这个“总责”如何负的起来,的确成了一个问题。可以预见,这个平台一经建立,乡镇那些长期在旧体制下形成的许多弊端必将得到明显的改观,如:不但可以使“条条”垂直管理与“块块”统一领导互相分割、“政府负总责”与“行政执法权限”相脱节等现象立刻成为历史,而且还可以使乡镇政府长期存在的“权责分离”的状况得到基本解决。

  这种放权于乡镇、还政于基层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有利于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出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一级政权的基本职能,从而强化了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一是可以改变乡镇站所“三权在上”、“各自为政”的格局,使乡镇政府的统筹调节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二是扩大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自主权。以往乡镇政府在抓工作时常常是“上级说抓啥就抓啥”、“照葫芦画瓢”,穷于应付。通过整合,可以使乡镇人民政府对事关本辖区内重大事务有了更大的决策权,能够集中精力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全面有效的统筹规划和统一指挥;三是完善了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措施和手段。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使之在抓工作时可以综合考虑依法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各种措施和手段进行有效的处置。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乡镇人民政府创设一个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形成一个可以运作的“平台”和一个可以运作的“抓手”,正是众多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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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长们求之不得的“奢望”。(四)从机构改革层面上进行的考虑关于乡镇机构改革,以往已经有过许多理论探讨和实践,但大多都仅

  仅局限在机构的裁减、编制的压缩、人员的分流上想“点子”,“抠”人头,不仅工作难度极大,更重要的是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难以摆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困扰。而在乡镇人民政府中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有效避免重蹈覆辙。

  1、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这个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入手,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条件,通过运用整合现有行政资源等综合治理的办法把它真正落到实处,从体制上改变了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

  2、真正触动了乡镇政府过去那种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经不分和政社不分的基本格局,进一步的明晰了乡镇机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使乡镇职能的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得到极大的改观。

  3、大大提高乡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乡镇干部自觉转变观念,破除“全能政府”、“政府至上”的观念,树立“有限政府”和公共服务的观念;改变“全面控制”的做法,主动从不应该管的事务中退出来;从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走出来,把主要精力用在为经济发展服务上;矫正片面对上负责的政绩观,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到建设服务型政府上来。

  综上所述,整合乡镇现有行政资源,创设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既切合党的“十七”大改革精神,又顺应了乡镇工作的实际需求,可行又可为。呼吁上级有关部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尽快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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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日程,积极予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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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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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樟山镇综合执法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在樟山镇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根据〈中共**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及《中共**市委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及深化改革的12个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体制创新、权力下放,进一步扩大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理顺区、县(市)和中心镇两级政府的权责关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中心镇统筹协调、自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激发中心镇发展动力和活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目标根据樟山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结合其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担当能力等实际,按要求行使建设城管、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的行政执法职权,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形成职权行使到位、队伍能力提升、执法行为规*、执法成效明显的工作新格局,促进樟山镇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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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法职权依法行使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下列首批行政处罚权,并履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一)行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建设城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除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且尚未作出决定、已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规划设计或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外)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水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乡、村公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四、机构设置樟山镇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综合执法工作,副科级建制,下设两违巡查中队、安全监察中队、市政管理执法中队。五、相关规定(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樟山镇政府为综合执法主体,综合执法局作为镇政府的职能机构,代表镇政府统一行使由镇政府承担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和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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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理确定执法职权。依法行使的首批执法职权,经市政府组织清理确认,涉及城管、规划、土管、水利、交通5个区级行政机关的12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详见附件)。

  (三)批次下放行政职权。行使经市政府清理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同时,今后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新增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应当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经区、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去、市政府确认并公布后,由樟山镇政府行使。

  (四)配备合格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数应与执法任务相适应,人员性质应为事业编制,确保在编在岗,并根据执法类别不同要求配备相关技术专业人员。人员在现有在编人员中双向选择调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五)落实执法办公场所。在确保正常办公场所的同时,充分考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依法暂扣物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需要的场所和条件。

  (六)添置配备执法装备。添置配备开展综合执法必需的装备设施,在此基础上,可利用市级机关现有检验检疫检测专业设施和专业技术平台,或者借助第三方机构技术力量,强化执法技术支撑。

  (七)统一执法标志标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樟山镇综合执法局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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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城管服装标志和装备标识的式样,标识名称统一为"行政执法”。

  (八)统一执法文书格式。综合参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各类执法文书,编制统一的执法法律文书格式,使用吉州区樟山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专用章”。

  (九)申领颁发执法证件。在参加并通过吉州区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后,樟山镇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申报领取《**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种类标注为:综合行政执法,执法区域标注为:吉州区樟山镇。

  (十)使用统一运行平台。统一使用**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分配独立的用户名,建立执法标准流程,细化自由裁量权,所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全程纳入行政电子监察。

  (十一)明确分级管辖权限。在樟山镇行政区域内已明确实施的执法职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在其*围内行使相关的执法职权。

  (十二)推行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市级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抄报相关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樟山镇综合执法局每月进行案件统计分析,根据执法案件类型,分别上报相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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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确保执法经费到位。综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罚没票据。

  (十四)确定法律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樟山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落实公安保障措施。派出所要支持和保障综合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六、组织实施(一)加强试点组织领导。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执法工作组负责组织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工作组由区政府法制办、政法委、法院、城管局、樟山镇等单位组成,组长单位为区政府法制办。(二)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区级执法部门与樟山镇政府及综合执法局的工作协商和业务指导定期联系制度。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樟山镇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予以积极支持和全力配合,规*和促进综合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水平。(三)强化队伍管理培训。加强对综合执法局所有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工作培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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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切实强化对外宣传,注重引导舆论氛围,树立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篇十: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各部门要站在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不刈亊司法衔接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或丌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全县各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但由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尤其是政府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等原因,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随意执法、执法不公和违法不究等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党的x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任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督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是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保证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站在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要建立依法合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效衔接,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常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有关政策的调整,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要强化备案工作责任,提高备案工作质量和水平,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收费。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制度。涉企行政检查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上级机关对同一事项已经作出检查安排的,下级不得重复进行。坚决杜绝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现象发生。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的监督,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对违法收费行为的举报和反馈机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三)健全行政执法公开、投诉举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查,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反馈整改情况。逾期不整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四)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调查。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

  项等,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执法检查和开展专项调查。对执法检查和专项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

  (五)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整改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切实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现象,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七)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协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协作与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廉政规定、失职渎职等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行政监察机关。

  (八)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要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各乡镇政府及部门要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真正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和支持本地、本部门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使其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开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三)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x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四个x”实现“四感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篇十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9.04.222019.04.22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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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发【2019】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贯彻《实施方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实施方案》是全省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改革要义,积极稳妥推进本部门本系统改革工作。各地要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执法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执法监管,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二、全面落实《实施方案》有关工作要求(一)主动汇报沟通,勇于担当作为

  此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最大限度支持,主动与编制、财政、人社、司法等部门沟通,争取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实施方案》,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组织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完善配套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以此次改革为契机,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要求,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执法人员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制度、跨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跨区域执法联动联合协作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互联网+行政执法”体系等,全面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四基四化”建设,夯实行政执法基础。(三)清理执法事项,明确层级职责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参照上级制定的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全面梳理市本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执法事项,按照规范、精简的要求,建立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厘清不同层级执法权限,明确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四)严肃纪律要求,确保平稳有序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严肃财经纪律,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机处置国有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改革中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单位,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改革和各项工作平稳有序。三、确保改革期间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稳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在综合执法改革期间,按照原有职责继续做好交通运输执法管理工作。涉及部门职责划转、人员转隶的单位,在工作职责调整到位之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各项执法管理职责,保证综合执法改革期间运输市场监管到位、公路路面巡查到位、水上安全检查到位、工程质量监督到位,避免出现执法管理的“空档期”。四、加强贯彻落实情况信息报送为及时全面跟踪掌握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进展情况,加强对各地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指导,请各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及时将改革举措及最新进展情况报送省厅。(一)2019年4月22日起,每周五报送本周的《贯彻落实〈实施方案〉重点举措统计表》(见附件1)

  和《贯彻落实〈实施方案〉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二)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工作自评报告。(四)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交通运输执法改革年度总结报告。河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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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2.03.282022.03.28

  稽查执法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第二批调整由乡镇街道实行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共有32项,本批事项下放涉及本市行政区内104个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名单及调整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详见附件)

  二、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前已立案的由原执法部门继续办理,此后立案由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办理。

  三、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乡镇街道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五、各乡镇街道应当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信息化、智能化

  手段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六、各乡镇街道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法定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附件:1.肇庆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名单2.调整由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二批)肇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8日附件1肇庆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名单

  县(市、区)乡镇(街道)端州区城东街道、城西街道、黄岗街道、睦岗街道。鼎湖区桂城街道、坑口街道、广利街道、永安镇、沙浦镇、凤凰镇、莲花镇。高要区南岸街道、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大湾镇、新桥镇、白诸镇、莲塘镇、活道镇、蛟塘镇、回龙镇、白土镇、金渡镇、蚬岗镇、金利镇。四会市贞山街道、城中街道、东城街道、龙甫镇、大沙镇、地豆镇、罗源镇、威整镇、迳口镇、黄田镇、石狗镇、下茆镇、江谷镇。广宁县南街街道、排沙镇、潭布镇、江屯镇、螺岗镇、北市镇、坑口镇、赤坑镇、宾亨镇、五和镇、横山镇、木格镇、石咀镇、古水镇、洲仔镇。德庆县德城街道、新圩镇、官圩镇、马圩镇、高良镇、莫村镇、永丰镇、武垄镇、播植镇、凤村镇、九市镇、悦城镇、回龙镇。封开县江口街道、南丰镇、长安镇、金装镇、白垢镇、莲都镇、渔涝镇、杏花镇、罗董镇、长岗镇、平凤镇、大洲镇、都平镇、大玉口镇、江川镇、河儿口镇。怀集县怀城街道、幸福街道、连麦镇、中洲镇、洽水镇、凤岗镇、坳仔镇、诗洞镇、桥头镇、大岗镇、梁村镇、岗坪镇、马宁镇、冷坑镇、汶朗镇、甘洒镇、永固镇、蓝钟镇、下帅壮族瑶族乡。

  ——结束——

  

  

篇十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1月至12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召开会议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动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两个纲要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江西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吉安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三个意见等文件和有关领导讲话精神领会两个纲要和三个意见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行动做到领导重视人人参与

  遂川县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赣府发〔2007〕15号)及《吉安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实施方案》(吉府发[2007]1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操作力和执行力,为在新的起点上建设开放、生态、和谐的遂川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二)目标任务。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优化行政权力配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行为规范、运行公开、程序严密、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二、实施范围开展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三、主要工作及任务分解(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和公布政务公开的详细目录,明确政务公开的项目、形式、程序时限和监督检查办法。社会公用事业单位要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及时将服务内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服务承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责任追究等办法向社会公开。要确定政务公开的载体和形式。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注意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因事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在继续采用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形式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政府文件阅览、群众旁听有关会议、问策于民、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要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和时限。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对应当让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对应当让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内容相适应,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得;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要公开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加工、发布本部门动态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信息。要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主动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在决策环节,要通过社会调查、咨询、公示、听证和公开发布等形式,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在执行环节,要向当事人公开全部与行使行政权力或事项办理过程的有关情况,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对执行结果,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根据涉及范围,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力运行过程要突出重点。在管理社会事务方面要重点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办理,工程招投标,

  大宗物品政府采购,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各类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等权力运行的过程;在单位内部事务方面要重点公开: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和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等权力运行的过程。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三定”方案及法定授权依据确定的职责,由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对所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清理、登记。清理的范围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门职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共有职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清理工作由委托机关负责。清理出的职权项目,应按照(1)行政许可权;(2)行政处罚权;(3)行政强制权;(4)行政征收权;(5)行政给付权;(6)监督检查权;(7)行政裁决权;(8)行政确认权;(9)行政征用权;(10)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11)内部管理权-部门内部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权,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等管理权;(12)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等类别进行登记造册,并交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类别、名称、依据等。通过审查,确保清理结果全面、真实、合法、准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要对清理情况进行审核,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流程图》,有条件的编制完成后在门户网站或局域网站上公布。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办事公开为重点,继续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要通过政务公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公开促监督,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公开促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公开带服务,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要通过政务公开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大力推行公示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坚持高效便民,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坚持双向互动,畅通政府与群众沟通渠道。要通过政务公开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直各单位)(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要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办法,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策前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全面、准确地向班子成员通报,确保班子成员有必要的时间深入了解情况,充分思考酝酿。集体决策前要确保班子成员的出席率,鼓励班子成员各抒自己见,注意倾听不同意见,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要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个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要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统一公示及举报投诉等制度,实行“阳光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要在2008年5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法制办)(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力度,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严格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要规范各种形式的检查,禁止以检查为手段、以罚款为目的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沟通机制,互通行政执法信息,避免重复执法扰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各执法单位)(五)加强“四中心一平台”建设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打造阳光效能政府,在现有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中心、招投标采购中心的基础上,构建“四中心一平台”的工作格局,即:在全县设立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和政务公开电子网络平台。2007年12月底,县本级要建立或完善“四中心一平台”五个具体工作机构,制定操作办法,出台相关制度,正式运行。1、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建设。应包括非税收管理、统一会计核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三项职能。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县本级和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对各部门、各单位委派会计集中核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的业务操作模式。(责任单位:县财政局)2、关于招标投标中心建设。按照《江西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赣发〔2005〕12号)的要求,加快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招、拍、挂以及中介机构的选聘等全部纳入县招投标采购中心统一管理,各种招投标和交易在中心阳光操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健全监督制度,畅通信访和投诉渠道,对交易活动实行现场监督和全程监督,切实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完善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建设,完善中介机构选聘办法。(责任单位: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3、关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使之成为运作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窗口和便民中心。要注重在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窗口”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强化监督管理上下功夫。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行政服务中心进驻事项,凡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和其他事项,都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搞“体外循环”。要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推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服务”和“首席代表制”、并联审批制,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群众提供快捷、便利、优质的服务。各乡镇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便民服务中心,有条件的村还要设立代办点,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的行政办事网络。(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4、关于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建设。县政府设立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与县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合署办公。各乡镇各单位要成立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效能投诉工作。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群众投诉,对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机关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效能处理,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监察局)5、关于政务公开电子网络平台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大力抓好门户网站和局域网建设,进一步完善功能,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水平,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逐步推行全过程电子化运行。县信息中心要在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上,加快跨部门、跨地域的应用系统建设,整合资源,力争在2008年底前,建立一个包含县本级、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以及各乡镇的所有政务公开内容在内的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务公开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并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要研究开发建设网上监控和监察系统,对重要的审批事项、行政性收费和公共资源分配等重点业务流程,实行全过程实时监控和效能监察。要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委)四、方法步骤我县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工作从2007年11月开始至2008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1月至12月)。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召开会议,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动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两个纲要》)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江西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吉安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三个意见》等文件和有关领导讲话精神,领会《两个纲要》和《三个意见》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行动,做到领导重视,人人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加强对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根本宗旨教育、廉洁从政教育、依法行政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求真务实、恪尽职守、奉公守法、秉公用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新方法、新举措。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两个实施纲要》和《三个意见》的宣传力度,形成学习深入贯彻的良好氛围。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月至5月)。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乡镇、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回头看”,对照《两个纲要》、《三个意见》和《遂川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目录》等文件要求,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不足。要做到“七查”:一查是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公正、环节要注重实效、形式要有利于监督、程序要合理合法、时间要及时;各乡镇各部门要对行使行政职权进行清理审核,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流程图》,有条件的编制完成后在门户网站或局域网站上公布。二查是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办法,依法追究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三查是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个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统一公示及举报投诉等制度;四查是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要规范各种形式的检查,禁止以检查为手段、以罚款为目的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行政执法沟通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五查是否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凡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和其他事项,都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搞“体外循环”。要推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服务”和“首席代表制”、并联审批制,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六查是否加强招投标采购中心的建设。将建设

  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招、拍、挂以及中介机构的选聘等全部纳入招投标采购中心统一交易和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健全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七查是否推进电子政务的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大力抓好门户网站和局域网建设,进一步完善功能,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水平,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逐步推行全过程电子化运行。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向服务对象、服务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卡》,广泛征求群众对本单位本部门在行政权力运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查摆问题,开展自纠。自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班子要认真分析,剖析原因,寻找根源,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2008年6月至9月)。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梳理,综合分析,针对不同情况,制定整改方案,研究整改措施。要在巩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探索把行政权力运行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拓展,不断创新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形式,优化行政权力配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制度上查找问题的原因和漏洞,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不断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科学民主决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问责等行政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行为规范、运行公开、程序严密、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第四阶段:监督检查阶段(2008年10月至12月)。县监察局要适时组织人员对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采取明查暗访、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对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特别是涉民、涉企的重点权力部位,如: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经营性土地出让、专项资金、产权交易、城市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严重行政违规案件,要严肃查处;对拒不公开或搞假公开欺上瞒下的,要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逐步规范,把我县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五、工作措施(一)加强政府层级监督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维护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加强县、乡两级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要加大政务督查力度,健全督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二)加强审计、监察专门监督审计部门要围绕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政府投资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重点建设项目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审计监督,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办理提任、转让、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察部门要研究建立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错的机制,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清正廉洁,提高行政效能;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和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的监督,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三)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和舆论监督政府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人大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工作调研等形式,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听取来自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协的提案、建议案要认真办理,及时给予正式答复,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为人民群众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四)加强政风建设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行政成本,加快建设节约型政府。要严格控制公务消费,将各种公务消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规范政府机关公务接待,改革接待模式,探索接待社会化途径,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档娱乐活动。要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控制会议规模,压缩时间、精简人员,并尽量开电视电话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减少发文数量,控制发文范围,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要严格控制达标评比和表彰活动,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的达标评比和表彰项目一律取消。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优化遂川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分工责任体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人员依岗定责,确保责任到人。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制订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及附表统计于2007年12月前报县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二)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一年一年抓推进,一件一件抓落实。监察、编制、人事、法制等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指导,研究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重点,精心组织,努力把握规律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要注重实效,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注意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总结经验,通过适当形式加以推广,推动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工作的深入开展。(三)严格考核,狠抓落实。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赣府发〔2007〕15号文件的要求,把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和完善督查、考核、奖惩等制度,严格组织考核。县监察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篇十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渝办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

  进乡镇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制订了《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二届八次全委会议精神,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切实解决乡镇原有职能和工作格局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积极探索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关

  系,整合乡镇行政执法资源,加强镇政府执政能力建设,促进依法治乡镇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现就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建设服务型法制型乡镇政府为目标,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行政执法,促使乡镇政府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建设法制型乡镇政府。二、试点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关系,明确界定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科学配置乡镇行政执法职权,合理划分乡镇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效解决乡镇行政执法权责不明、多头执法、执法缺位以及乡镇政府与区县(自治县、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的执法不协调等问题,使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实现乡镇政府由传统管理型向服务型法制型转变,建立符合乡镇实际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使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全面贯彻落实。三、试点工作原则(一)合法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权限。

  (二)合理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农村工作实际需要,执法活动要客观、公正、适度。

  (三)权责一致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在设定乡镇政府享受一定执法权力的同时,应当明确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四)高效便民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应当依法高效、便于监管,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四、试点工作范围试点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工作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在下列领域行使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一)公共安全领域:主要涉及安全生产、船舶安全、乡村道路安全、农机安全管理、社会治安、水政等行政执法。(二)社会管理领域:主要涉及民政、人口计生、村建、市政等行政执法。(三)市场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卫生、食品药品、农资、动植物检疫、环保、质监等行政执法。五、试点工作方法(一)清理现有权限。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清理乡镇政府(含内设机构)现有行政执法权限。包括法定权限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权限。(二)界定委托权限。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赋予乡镇政府相应行政执法事项、权限范围的,试点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工作情况依法接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以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执法的事项和权限;二是乡镇政府已经接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的,应做好有关委托事项、权限的清理工作。(三)确定协助义务。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乡镇政府现有协助上级行政

  执法部门的义务、事项。二是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需要乡镇政府协助执法的事项、范围、职责。

  (四)实行资格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凡乡镇政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对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和管理,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六、试点工作步骤(一)试点单位选定阶段(4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选定一个有条件的乡(镇)就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做方案准备。(二)试点方案编制阶段(4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办、编办牵头,有关执法部门配合,试点乡镇政府具体承担工作方案的编制工作。(三)试点方案上报阶段(5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要求认真制订试点乡镇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方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四)试点方案审查阶段(7月底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级有关执法部门共同审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实施方案。(五)试点方案审议阶段(9月底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方案,制订全市统一的乡镇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实施方案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六)试点方案实施阶段:试点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试点乡镇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搞好本行政区域内试点乡镇的

  行政执法监管改革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负责指导、检查各区县(自治县、

  市)试点工作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建设法制型乡镇和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

  重大意义,以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关系到巩固党的执

  政基础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系到全市广大农民群

  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是一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的工

  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

  政府法制办、编办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做到组织机构到位、工作人员到位、

  保障措施到位。有关执法部门、试点乡镇政府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和部

  门职责,切实搞好有关工作。

  (三)积极稳妥实施。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是一项很慎重的工作,

  也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一定要稳妥实施,稳步推

  进。在改革试点过程中,要求不增机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市政府实施方案未

  出台前不宣传报道。

  (四)加强工作协调。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

  调,通力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

  联系方式: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电话:63851549

  6389561363898271(传真)

  市编办政策法规处

  电话:63896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