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安全制度第1篇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安全制度热门9篇,供大家参考。
村级安全制度 第1篇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责任
(一)政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
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
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责任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
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 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可以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村级安全制度 第2篇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齐全的企业。
2、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委员会成员负责实施,同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
4、建立健全爆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各企业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按规定配备各类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6、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各企业参加安全培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评比表彰等活动。
7、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及档案。
8、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或记录的制度。
村级安全制度 第3篇
一、大洼镇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组织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半年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内容是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
研究辖区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检查发现的问题,指导检查村和社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由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参加,每两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策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工作。
二、大洼镇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一)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食品安全检查员,每年对辖区内涉及食品的单位组织开展2次以上的食品安全检查。
(二)食品安全检查员对辖区内涉及食品的单位每季度开展1次食品安全检查。
(三)主要检查内容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基础台账是否完整、是否公布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四)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五)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六)及时汇总检查结果并上报县食品安全办公室。
三、大洼镇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负责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镇和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突发重大食品安全时间随时上报。
(二)大洼镇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及收集到食品安全信息后要随时报告给大洼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大洼镇食品安全信息员收集到食品安全信息后随时报告给村(社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四)大洼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社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收到报送的信息后要详细记录收到时间、报告内容、报告人等,以便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对食品违法案件处理结束后,各级组织要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下级组织或者举报人。
四、大洼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阻碍他人报告,报送不及时的;
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的;
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拒绝和拖延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提供事故情况和资料的;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条:一旦发生了是食品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的,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条: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村级安全制度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某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某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单位和作业部级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
(二)组织并参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
(三)按月组织研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四)组织对相关外协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各专业系统责任分工。
(一)某生产、调度系统
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
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鱼雷罐、原燃料等大宗物资运输协调;
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液态金属隐患或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二)设备部
1、组织开展工业建筑(含建筑物和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申请、安排,并组织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3、组织对检修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三)科技信息部
1、组织对衡器、计控保护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2、组织辖区内作业层及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人力资源部
1、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情况和劳务用工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2、组织开展消防、交通、治安专业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某公司领导批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五)办公室
1、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行为规范、职工后勤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公共卫生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绿化、保洁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六)财务系统
在编制资金预算的同时,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七)工程部
1、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在建工程、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工程单位施工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八)能源部
1、组织开展能源介质系统和报警防护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有毒有害等危化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
(九)安全专业系统
1、组织或督促各级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2、组织对重大危险源隐患情况进行监督监控;
组织制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急性职业中毒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负责事故隐患的归口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事故隐患的排查与统计上报
第九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十条在事故隐患排查中,各单位按照区域分工、包机制度明确每台设备、设施、每个区域、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对所辖设备设施、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某公司的有关规定,班组按班次、作业区按日、作业部按周、公司层按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分部门级、区域级和班组级三级排查制度,均建立“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见附件1),由上一级主管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签认。
第十三条各专业系统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职责分工,分别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专业汇报。
第十四条对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逐级进行登记或上报。
(一)一般事故隐患
1、班组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2、当日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班组上报作业区,由作业区填写“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并明确整改时限、负责人和控制措施;
3、一周内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作业区上报作业部,由作业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同时填写“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部领导和某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发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月、年进行统计,于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全专业分别上报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度、年报表”(附件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附件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汇总表”(附件4)。统计分析表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专业部门有权对所管辖的专业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督促进行治理整改。由上级专业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改正指令书>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业主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本着边排查、边整改和“三定四不推”的原则,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一般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限期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由某公司组织专业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强制性监控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需某公司安排计划治理的,隐患所在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及时上报某公司安全专业,并制定详细完善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某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或向上级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暂时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并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
第六章事故隐患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报、专业部门审核、某公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根据事故隐患所在部位,按照区域分工对责任人落实考核。凡被公司级专业管理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考核500-20xx元/项,对单位行政一把手考核200元/项;
凡被部门专业管理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区域考核200-1000元/项,对区域长考核200元/项;
凡被部门区域长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班组考核200-500元/项,对班组长考核100元/项。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或上报,导致发生事故,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情节严重的,由某公司专业部门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村级安全制度 第5篇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它分管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村安监办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村内生产经营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四)村内个体工商户法人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五)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村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通报辖区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和布置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并有针对性的对村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
(三)村内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村委会应对所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简报的形式报街道安监办。
三、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应对辖区内的单位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
(二)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时期,村相关部门应建立常态检查督促机制。
四、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要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并做好排查登记。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
(三)对村内重大危险源及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明确有关责任人,并逐级上报,纳入街道、区、市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
五、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村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三)村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立即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四)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应做好续报工作。
(五)各级、各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六、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二)在抢险过程中,应积极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发生。
(三)要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四)抢险救援后,村委会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七、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实行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落实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二)分管安全生产及安监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节假日、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应坚持24小时值班。
(四)村内企业必须落实专人24小时安全值班,进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守护巡查。
(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除落实专人进行24小时守护外,村委会领导必须不定期对值守情况进行检查。
八、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村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台帐。
(三)村内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资料进行专项归档管理。
九、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
村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行为。
(二)村委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村委会应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村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
(一)村委会领导应分别联系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及企业。
(二)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及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十二、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制度
(一)村委会建立全面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安全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
村级安全制度 第6篇
为了规范村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村主任
副组长:分管安全的村两委副职或委员
成员:村两委副职、委员或村民小组长
安全员:专(兼)职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积极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2、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全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部署全村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协调村义务消防队、安全工作人员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村委会主任是全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3、了解掌握本村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建立安全网络,落实安全资金。
4、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本村内的事故隐患。
5、本村内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每年向乡政府报告本村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副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村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传达学习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文件等精神,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两委”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3、协助第一责任人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意见;
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人员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措施。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务。
(四)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安全职责:
1、对挂点或所负责村民小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对其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安全负责。
2、做好本小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应要立即向安全员报告或向第一责任人报告。
3、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配合处理好善后工作。
(五)安全员职责:
1、负责协调组织全村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山边、低洼地带等危险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做好有关记录,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村所在地企业整改安全隐患。
2、在全村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制定完善道路、消防、农机、学校等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的演练,切实提高村民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援能力。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5、及时处理群众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做好资料档案管理及各项台帐记录,并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有关材料。
7、认真做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奖惩对象为本村所属有关单位和其工作人员。
(二)安全生产奖惩由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奖惩意见。
(三)奖励的条件: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中成绩显著的;
2、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在事故救援、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4、运用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预测预防事故,取得明显成果的;
5、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有以上表现的,将给予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安全生产奖励实行每年一次。
(四)惩罚的条件:
1、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或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死亡指标的;
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3、影响镇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分数不及格的;
4、对因安全生产引发的纠纷,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有以上行为的,将给予批评或全村通报批评,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同时取消当年度评先的资格。
四、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
1、及时传达镇政府季度会议及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精神,分析辖区内安全生产现状,进一步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2、安全会议均应作好书面记录,定期整理归档,对会上形成的重要意见、决定和工作部署要形成书面文字或文件,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向乡安办报告
村级安全制度 第7篇
分类收集工作制度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在医务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的处置同(4)。
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处置同(4)。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及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医疗废物产生地工作制度
科室应当设立固定的医疗废物暂时存放或交接地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及文字说明(附2)。
严格区分一般废弃物、生活垃圾(黑色塑料袋)、医用固体废弃物(黄色塑料袋)及医用锐利废弃物(防水、耐刺坚固容器),分别放置,严格管理。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医疗废物运出后,及时对暂存地点及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对外交接、登记制度
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保存3年。
对交接医疗废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求尽快解决。
病理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理科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安全管理
有定期对取材室、切片室等进行甲醛、二甲苯浓度的检测报告,保证有害气体浓度在规定许可的范围
病理科工作中产生的废弃二甲苯、甲醛等液体,必须统一回收,严禁随意倾倒入下水道
未固定病理标本取材应在P2级实验室中进行,严格区分污染区、非污染区,应有单独的洗手池和溅眼喷淋设备
有完善的易燃品、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规范
病理科工作人员应有接触有害品职务补贴,并定期做职业病体检
村级安全制度 第8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村委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村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结合村委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村民群众利益无小事,努力提高居民群众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村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确保村民的生命和财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为加强村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村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并由以下人员组成:村支书任组长,村委主任任副组长,村两委其它成员任成员。
第四条:村民安全领导小组是村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村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村小组组长是村民小组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本小组和小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及分工,制定本区域内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及安全会议
第七条: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及村民小组、各小组负责人的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教育,熟悉掌握安全管理相关的知识,把安全宣传、培训、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常抓不懈。
第八条: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加强对村民群众的安全培训教育,分层次对村民组长负责人和村民群众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村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条:把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村委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召开各种会议的同时要讲安全工作,做到安全工作逢会必讲,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认真听取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及村民组长、村民小组负责人的汇报,研究布署村委安全工作。
第四章: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村委主要负责人要熟悉了解村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村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分管安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村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村委、村民小组的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村民组长、村民小组负责人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做到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落实专人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重点加强“五一”、国庆、春节等公共节假日及村民群众婚丧嫁娶的安全管理,确保村民安全。
第十五条: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整改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并登记造册。
第十六条:要实行安全检查有记录,责任有签名,检查人有签名,隐患整改有期限,资料要存档。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要全面抓好村民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防范网络体系,在本村范围内逐步形成“四安”、“一无”,即:安全村、安全经营户、安全家庭、安全小组。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村民群众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第十八条: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村民小组要加强对安全防火管理,对照明线路定期进行检查,严禁私拉乱接。植物桔梗的堆放要与房屋保持一定的距离,加强对儿童防火教育,严禁儿童玩火。
第六章:安全目标管理
第十九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委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结合村安全管理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使安全管理责任横向到村民小组,纵向到每个农户。
第二十条:积极开展创建安全合格村活动。在政府和部门的指导下,以“安全管理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总体目标,坚持有计划、有措施,并持之以恒抓好村创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行村委安全管理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优秀村安全管理干部要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在本村范围内执行。
村级安全制度 第9篇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本街道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保证目标实现。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要有书面记录,形成纪要,并根据会议决定,及时督促辖区企业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
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与辖区的村、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认真组织考核、奖惩。
五、制定本街道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管理台账。
七、负责及时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八、及时督促各行政村及辖区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后,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防止事故(险情)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