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线路定期巡检制度五篇(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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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线路定期巡检制度五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1-15 10:00:05 来源:网友投稿

通信线路定期巡检制度1  第一章总则  一、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及各规章制度,遵守《黄河系统通信运行管理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联合作业,协同配合的原则,保证所辖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黄河通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通信线路定期巡检制度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通信线路定期巡检制度五篇(全文完整)

通信线路定期巡检制度1

  第一章总则

  一、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及各规章制度,遵守《黄河系统通信运行管理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联合作业,协同配合的原则,保证所辖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黄河通信是要为黄河防汛服务,必须加强对通信网络及设备的运行管理,掌握设备运行状况,按规定对设备进行调试,时刻保持电路畅通,符合技术指标,认真填写各种报表及时报送,做好机房值班记录。

  三、坚持维护制度,爱护设备器材,遵守操作规程,杜绝事故发生。

  四、通信网络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按时联络,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得擅离职守。机房值班人员在当班时间内,对通信设备运行负有全面责任,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纪律,服从指挥,执行通信调度命令,认真填写值班记录。通信机房应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控制设施,防止灰尘和不良气体侵入,夏季机房最高温度不超过25°C。

  五、服从指挥执行通信调度命令,业务联系做到态度谦虚,有问必答,主动配合,认真负责。

  第二章程控电话安装及使用管理

  一、电话的安装

  1、办公区电话由县局统一组织安装。

  2、职工宿舍安装电话,由个人写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信息中心统一安装,装机用电话机、材料自理。

  3、局办公区电话全部黄河系统网直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通市话、全国直拨。

  4、大汛期间如出现特大洪水,按照一切服从防洪需要,将暂停一切非办公用电话使用,确保防洪通信的畅通。

  二、使用和管理

  1、电话安装后,不得任意移动和拆卸、更换、加装串联电话等,如需变动应先通知信息中心按规定办理。

  2、各科室如需增加安装电话,应先由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由运行观测科负责装机。

  3、电话使用期间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程控电话设备损坏者,一切费用由责任人自负,对故意损坏者,除本人写出检查外,并加倍罚款。(按维修费成本加倍)

  第三章SU450A固定台管理使用

  1、凡是装有SU450A固定台的控导工程、堤线、涵闸、虹吸,都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每月一日、十五日与信息中心联系汇报固定台的电源、主机工作状况及使用情况。*时发生故障,要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

  2、正常使用的固定台,任何人不得随意乱拉、乱拆,凡是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台部件损坏的要照价赔偿;电源箱每台2019元,主机每台2019元,天线800元,电话机100元。

  3、运行观测科值班人员要每天早8:30,晚18:00时与每个固定*系试话一次,及时记录试话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4、所有使用固定台的控导工程、堤线、涵闸要全天24小时开机,任何台点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人为关机,需要维护关机的,要事先通知防办和信息中心值班室,被批准后再实施关机维修。凡不经批准私自人为关机的,造成通信中断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若人为事故造成通信中断,对责任人按防汛纪律执行。

  第四章800M移动通信系统管理使用

  1、800M移动通信系统的手机、车台是移动通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提防查险报险、防汛抢险、指挥调度等处理防汛事宜。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2、设备的发放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手续进行办理。实行专人专用、专人管理、不得外借。

  3、使用800M手机进行通信时,要严格遵守无线电通信联络规定和通规通纪。

  4、800M手机的发放由县局防办结合防汛工作制定出分配方案,由运行观测科负责发放和收回,以及维修、保存、技术保障等管理工作。

通信线路定期巡检制度2

  一、为保证通信线路的安全、可靠运行,加强线路的维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通信线路的巡检是通信线路日常维护的主要方法之一,是预防通信线路发生障碍的重要措施,是通信线路维护人员的主要任务。

  三、通信线路维护人员必须参照通信线路质量标准(参见维护规程)并按照规定的通信线路日常维护项目和周期(参见维护规程)对通信线路进行巡视维护。

  四、通信线路维护必须对所维护通信线路进行全面的步巡维护,要求每月不少于1~2次,遇到恶劣天气(如刮风、下雨、雪等)情况时,必须加强对通信线路的巡视。

  五、对重点地区(如通信线路跨越公路、铁路、高速公路、基建施工工地、电力变压器等)的通信线路应加强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六、通信线路巡视要特别注意通信线路周围环境的变化,是否有市政工程施工,电力线路改造等情况,遇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安排专人值守现场,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并及时通报和组织处理。

  七、通信线路巡视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详细汇报相关情况;对于一般问题要及时发现和认真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

  八、按照约定时间(每周/月)及时提供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报告及下周/月工作计划,在报告中应全面、真实的反映本周/月工作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求报告清晰、明确、全面、细致。

  九、认真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相应的巡视记录(表),并定期与维护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提高巡视及维护水*。

  十、认真做好和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如供电局、市政、等,并和相关单位及时交流有关信息,以便及时反馈和响应,确保通信线路安全。

  十一、做好管道和直埋通信路由沿线的宣传工作。

  十二、在通信线路巡检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的相关安全规定,防止和杜绝人身及设备事故的发生。

通信线路定期巡检制度3

  巡线是光缆线路日常维护的主要方法,是光缆线路日常维护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预防线路发生障碍的重要措施,是维护人员的主要任务。作为一名线路维护人员,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努力提高线路维护质量,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光缆线路维护任务、目的与方法,熟悉线路及设备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确保光缆线路畅通。

  一、巡线的方式。

  巡线是光缆线路日常维护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及早发现外界影响的重要一环,是预防线路发生障碍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人员的主要任务。巡线可分为徒步全巡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徒步全巡就是携带必要的工具,沿着光缆线路徒步前进。只有徒步巡查才能全面细致地了解线路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维护质量。全巡时要观察线路路由情况和线路两侧的情况变化,发现危险情况时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作好记录并向上级汇报。

  重点巡查就是对特殊地段进行巡查,一般采取车巡的方式。特殊地段是指有外力施工的路段以及市区、城乡结合部、村镇、工矿区、过沟过渠地段和雨季易被洪水冲刷的地段等。

  二、巡线的目的。

  通过巡线了解沿线地形、地貌及变化情况,了解险情及交通情况,熟悉路由走向,检查光缆设备,消除故障隐患,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巡线要求。

  1、包线员:正常情况下徒步全巡每月1次,重点巡查(车巡)每周不

  少于1次,有外力施工和暴风雨要增加巡检次数。每次巡线必须将线路情况填入《光缆线路日常巡检报告》。

  2、分站技术人员(分管人员):每周上线路巡检一次,每2个月带领包线员对线路徒步全巡1次(日常巡检不允许站内人员开车下线检查),每月线路巡检不少于10天。

  每周上线路巡检一次,主要是指导包线员对线路巡检工作与外力施工的处理办法,对包线员进行考核,尤其是外力施工涉及光缆线路安全时,分管人员应增加线路巡检次数。

  每2个月至少带领包线员对自己管辖的线路徒步全巡1次,检查包线员对线路的维护质量(线路除草、龟背制作、线路隐患点临时保护情况等)、线路熟悉情况进行考核,收集包线员的《月巡报告》,并对包线员线路维护工作进行指导。

  分管人员每次巡线后将线路情况填入《光缆线路巡检记录》,并报资料管理员填入日报中。

  3、分站长:正常情况下每个月上线路进行检查不少于4次,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检次数,每月线路巡检不少于6天。

  主要对线路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对包线员、分管人员日常护线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重点是对外力施工现场等重大问题进行处理,每次巡检必须将检查情况填入《光缆线路巡检记录》。

  4、总站主管人员:正常情况下每个月上线路检查不少于2次,每个月不少于5天,主要对线路进行抽查,对分站日常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重大隐患和外力施工现场进行查看,每次巡检必须将检查情况填入《光缆线路巡检记录》。

  四、线路巡检主要内容。

  1、检查线路附近有无动土或施工等可能危及光缆线路安全的异常情况,对危及光缆安全的施工,要对施工方讲明情况,立即制止,无力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不得拖延或不予处理。(发现情况应按《防外力施工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检查线路上有无坑洼塌陷、被洪水冲刷及光缆裸露的情况,检查标石、标志牌、护坎、护坡、漫水坡及包封等防护设备有无损坏,发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及时上报,能解决的立即处理,对上述地段进行填补、回土或加固。对易遭水冲的地段要挖排水沟或栽草进行保护。

  3、检查路由上有无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性物质、有无植树、栽竹情况,发现立即制止与处理。

  4、检查核对标石、标志牌和宣传牌有无丢失、损坏、倾斜和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对标石、宣传牌进行一次刷漆描字,并结合徒步全巡对其进行扶正培固、除草。

  5、检查过河段光缆是否外露,一旦发现情况,立即进行相应的处理。

  6、检查跨越公路、铁路、河流等处光缆防护装置(如盖砖、水泥管、钢管、漫水坝等)是否完好。

  7、检查管道人手孔及其附属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对井内进行清洁与整理,保持设备干燥清洁,预留光缆走线合理、排放整齐,接头盒固定牢固。检查管道上方有无明显下沉现象,人孔盖的口圈、边缘有无裂缝、穿洞。清理人孔附近堆放的积土、污泥、垃圾等。

  8、对于架空光缆线路,应检查杆路是否歪斜、折裂,挂钩是否松脱、丢失;光缆与其他建筑物、树木,尤其是与电力线是否有接触、摩擦等。

  9、在市区、城乡结合部、村镇、工矿区及施工区等特殊地段、重要通信期间及动土较多的季节,应增加巡回次数,必要时,驻守主要线路区段。

  10、对于维护区段路由较稳定的、且无外力施工的,要结合巡检,对光缆线路路由进行培土、制作龟背,完成线路标准化建设。

  11、各维护分站应切实做好季节性维护工作,在雷雨、台风季节到来之前,对易遭受暴雨、洪水冲刷的地段进行认真的检查,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应重点检查;对各种防护设施进行认真的检修;在严寒、冰凌期间,加强架空线路的巡回,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12、包线员和分站人员每次巡线,都要认真填写《光缆线路日常巡检记录》(见附录五)。

  13、包线员巡线发现线路异常应及时向分站报告,每月进行考核时上交巡检报告;分站将线路情况分中继段、分区域填入日报中上报总站(见附录六)。

  五、日常维护的内容及周期。

  日常巡线流程图

  光缆线路日常巡检流程图

通信线路定期巡检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浅海石油作业无线电通信(以下简称浅海通信)的安全管理,保障浅海石油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和原石油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渤海浅海油气生产设施、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和同它联网的陆、岸通信台(站)。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或从国外新购置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施,应报请企业通讯主管部门和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海上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浅海通信项目的许可

  第五条浅海通信项目的设计方案,要经过设计、安全监督和有关部门审量认可,方能立项。

  第六条浅海通信项目的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和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应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订货和施工。

  第三章浅海通信设备的安装及检验

  第七条浅海通信设备安装开通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电台热照。

  第八条船舶、*台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第五章要求。

  第九条船舶、*台无线电工作室的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第四章要求。

  第十条浅海通信设备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指标,经过测试检验,应达到设计技术性能,并有详细测试检验数据和技术检验报告。

  2.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3.报话接通率为100%。

  4.话音清晰、无噪音。

  第十一条企业通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设备试运行后,应按照第十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章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浅海通信部门,应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维护管理工作,保持设备完好率为100%。

  第十三条浅海通信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通信纪律和保密制度,应按规定操作,发现设备异常,及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如解决不了,立即通知浅海通信部门检修,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四条主管浅海通信工作的领导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浅海通信有关法规和各项制度,随时了解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浅海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应配合浅海通信部门,做好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无线电值班人员的资格证书。

  2.电台执照,电台设备核定表。

  3.无线电安全值班制度。

  4.电台工作日志。

  5.发射机实际输出功率。

  6.工作频率和电波干扰情况。

  7.在设计通信距离内的报、话接能率。

  8.设备的稳定性和语音清晰度。

  9.备用机的完好程度。

  10.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设备。

  11.设备遇险通信性能。

  12.通信设备使用保养,故障维修以及蓄电池充放电情况。

  13.维修备件和材料。

  14.维修仪表和工具。

  15.应急电台和无线电示位标。

  16.静默钟。

  17.应急通道。

  18.手提式灭火。

  19.救生衣。

  第六章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

  第十七条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中的通信网络编制,应由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提出并试通。通信网络的内容包括:

  1.通信对象、通信距离和通信路由。

  2.无线电台(站)名称和台(站)坐标。

  3.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发射功率。

  4.天线程式、天线增益、天线高度和馈线损耗。

  5.设备具有满足浅海石油作业日常通信的各项性能指标。

  6.设备具有符合国际规定的遇险呼救,遇险报警的功能指标。

  7.设备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

  8.通信备用机,备用电源。

  9.无线一有线自动转接方式。

  10.通信主管领导姓名,电台值班人员姓名,通信网络编制人员姓名、职务。

  第十八条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报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通信线路定期巡检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