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如果公司章程里有设党委副书记就必须设立吗?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充
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规范公司议事决策,进一步推进党委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和议事效率,根据《党
章程》、《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党委会议事坚持以X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党的领导、严格依法议事、务实科学精准、充分发扬民主为议事原
则,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研究
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研究公司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
彻执行。
第三条集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
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四条集团党委要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党员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引领、团结和教育广大党员和员
工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议事成员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不是委员的公司领导班子以及
议事内容涉及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视情
况确定。
第六条集团党委会议事成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集团党委会议事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研究部署加强公司党的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
廉政建设、党建带群团建设等。
(二)学习贯彻和研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以及重要指示精神。
(三)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方针和
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
捐赠和赞助,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安
全生产、扫黑除恶、信访维稳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四)研究决定公司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包括发展战略和中长
期发展规划,公司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以及资本运作和大额
投资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公司的合
并、分立、变更、解散,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
(五)研究决定公司干部人事、分配重大事项。包括:员工录
用,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聘
任及企业后备干部的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工资
体系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
(六)研究公司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公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包括薪酬分
配方案、绩效考核、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集团党委会议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召开,每季度专题研
究部署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得少于1次。
第九条公司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
进行:
(一)确定议题。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或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提出需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
项,经集团综合办公室初步审核并呈分管领导审签、党委负责同志
同意后上会研究。
(二)会前准备。党委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一般应在会议召开
前一天通知到参会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会前一天
报集团综合办公室。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开会时发放,会后
及时收回。
(三)会议讨论。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
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参会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研究事项进行逐一表态,最后由会议
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
提出书面意见。
(四)会议决定。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般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
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
逐项表决。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
权。
第H—条召开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讨论决
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
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
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
第十二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按分工负责
落实。党委委员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认真执行党委会决定,并
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
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并
将情况及时向集团主要领导反馈。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
应重新按照上述程序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经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
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
定。党委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作出新的决
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
第十六条出席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
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与其有利害关系
需要回避的,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印发的党委会议事
规则同时废止。
篇二:如果公司章程里有设党委副书记就必须设立吗?
乐业县建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五章
出资人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出资入职权
第二节
党委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七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
第二节
法律责任及追究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财务制度
第十章
解散与清算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
第十二章
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三章
加强和改进党对企业的领导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业县建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西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入资格的国有独资公霞。根据《公裁法》、《企建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自治区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国资委的各项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入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公司自企业法入营业执照签发之露起双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入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投资及限制】
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1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不应低予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
公司对应当由出资入决定的事项而未经出资人同意的事项无效,但出资人追认的除外。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入。
【说明:建议公益类公司对本条第二款可选择适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的建设,设立党的组织,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豹选人用人机制。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贵任制,加大党建工作考核力度,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妇建工作,保障和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第二章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为:乐业县建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为:乐业县同乐镇三乐街004号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宗旨】
公司的宗旨是:诚信经营、海纳百川、以人为本、追求卓越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
经出资人同意,上述经营范围可以变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出资人:乐业县兴乐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1000(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2025年12月20日
第五章
出资人
第十二条【出资人享有权利、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依据】
自治区国资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三条
【出资人的职责】
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自治区国资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入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依法规范行权,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出资人职权
第十四条
【出资人的职权】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依法单独行使以下职权:
(一)核定公司主业,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事项;
(二)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及奖惩事项;任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出其任免的,依照其规定),监督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提名公司总经理: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
(九)决定公司的出资转让、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4清算和申请破产事宜;
(十)划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出董事会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
(十一)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十二)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内部改革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重要子公霹重大事项;
(十三)决定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要时决定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十掰)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十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应当由出资入行使的职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能职权。
第十五条
【出资人对董事会的授权、授权的撤回和修改及补救措施】
出资人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健全、规范运作程度及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第十六条中的部分职权。授权包括:
(一)制定公司的年度资计划,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
人备案;
(三)决定公司出资企业改革重组事项;
(四)决定公司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出资人还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本节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5定。
对于已经作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根据董事会执行情况、社会经济情况、企业发展状况决定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对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具体行为,董事会应及时向出资人作出报告及说明,出资人可根据情况主动核查,如认为该等具体行为不适当,出资人有权要求董事会停止实施、变更或撤销该等行为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出资入职权的行使】
出资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董枣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干涉。出资人行使职权的程序及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内部规程及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出资入的决定及效力】
出资人可根据董事会的报告、应董事会的要求、监事会的报告或主动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决定公司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出资人行使职权时要求董事会书面意见】
接资人在行使职权,决定有关事项时,可以要求董事会提供书面意见,董事会应根据出资人的要求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节
党委会
第十九条
【党委会的设立】
公司设立党委会,其中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
名,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会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6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纪检组)。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会的职责】
公司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
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围务院重大战略决策,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裁定具体落实计划和措施。
(二)党委领导公司党建工作,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党建工作。
1.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落实管党治党各项任务,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会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党委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2.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在公司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入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会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提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后备人选,决定公司管理的党群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4.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方案,决定所属企业年度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和奖惩方案。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抓好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行权履职行为的监督,审议纪委关于公司关键岗位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建议。
5.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领导集团公司思想政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6.决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枧构的设置、编制和定员。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经营,主要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和目标、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职能发展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公司年度经营匿标、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及重大经营事项;公司年度业绩考核和奖惩方案;公震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机构调整与重组方案;公司资产重组、增资减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阅题;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稳定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公司保密工作。
(四)审议董事会、总经理提议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闻题。
(五)党委参与集窭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是:明确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量程序,“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出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党委会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促进科学决策,监督决策事项的有效执行,保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转,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成员3人,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其
中包括职工董事一名。
董事由出资人委派,但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的委派方式、考评和职务解除】
出资入以书面形式委派董事,有权对董事进行考谇并解除其委派董事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的任期】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获得连续委派或者连续当选可以连任。外部董事的任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委派或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另行委派或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的任职要求】
董事应具有与董事职位相适合的教育背景,应具有在公司主要业务领域的经营或行业管理经验,或具有财务、法律等专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及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一名,由出资入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履行其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责。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露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董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入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执行自治区国资委投资管理办法;
(五)商讨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融资事项额度,批准对管理层授权额度以上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以及融资事项,并批准出资入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
(七)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九)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破产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在出资人授权的前提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向出资人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薪酬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或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信息。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章制度;
(十三)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十四)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授予的职权。
【说明: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采取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相关事项,如总经理办公会、联席会议等方式,集体讨论决定前也应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与经营方针的匹配、风险投资控制】
在决定对外投资时,董事会应注意具体对外投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经营方针,并按自治区国资委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在国家法规政策规定范围之内从事的风险投资业务,应当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工作指引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授权审批、定期报告、定期内审、风险预警等制度,建立科学经营决策和风险损失处理预案等,以及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风险投资的决策与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融资事项决定权】
对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出出资人决定的融资事项以终的公司其它融资行为,董事会有权决定。
公司以发行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方式融资的,不适合本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担保事项决定权】
董事会应根据自治区国资委有关规定决定公司的担保行为。
第三十条
【权限】
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及出资入另行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以下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战略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成员若干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成员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成员若干名,其中有外部董事的,原则上由外部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成员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及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成员若干
名,其中有外部董事的,原则上由外部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成员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经理人员的薪别方案、业绩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考核与奖惩建议。
(四)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担任,成员若干
名(有外部董事的应包括外部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成员经董事会递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经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员选聘建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专门委员会,其职责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1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入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说明:董事会一般可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诗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人数构成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容行确定。无外部董事的公司,在外部董事就任前可由内部董事的兼任】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报出资人备案。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事项。
董事会秘书主持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董事会办公室与其他部门舍署办公。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及年度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其中每年第一。次定期会议为年度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对;
(三)董事长或外部董事认为必要时;
(四)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出半数以上董事共阍推举或由出资入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提供】
董事长或董事会会议的其他召集者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之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议程、事出、议题以及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包括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所议事项的信息和数据)通知全体董事以及其他与会及列席人员。对于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述通知时限可以缩短,但必须保证在开会之前董事能够收到足以使其作出正确判断的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并对上述资料迸行阅读、理解以及研究的合理时间,不迟于董事会召开之日前的两个工作日。
任何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提向董事会延期至其获取了充分的资料,董事会应予准许,出资人作出相反决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的条件】
董事会会议应出过半数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委托董事计算在内)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九条
【董事的出席和委托】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但必须向受托人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载明对于各项列入表决程序议案的裙确意见或授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否则视1为委托人对有关的议案未投票。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
董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及议程应保证给予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的机会。
董事会会议应以现场会的形式举行,在保证与会董事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真实表达意恩,而且所议事项非重大事项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或者书面材料审议方式举行。但是,年度董事会会议以及监事会或者任何董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形式举行的其它董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形式举行。
【说明:重大事项包括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的提出和表决】
任何董事均可在年度会议上提出进行表决的议案,年度会议应予以表决,但提出议案的董事应事先溺其他所有董事提供足以使其作出正确判断的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且确保给予其对上述资料进行阅读、理解以及研究的合理时间。
任何董事提议在其他董事会会议上进行讨论或表决的议案,应在会议上得到董事长的同意,对于其他董事会会议上提出且董事长不同意讨论或表决的议案,应首先由会议对是否对该议案进行讨论或表决进行表决。
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要董事会讨论审议的事项,不得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
除非会议主持人另行决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应以记名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董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涉及事项进行表决时,或者全体外部董事认为必要时,议案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其他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无论是否采取现场会形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详细的书面会议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入姓名、出席董事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并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累数及投票人姓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主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公司并与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书面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同时提交出资人,抄送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制定具体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应报出资人备案。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会需在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图内向出资人就有关事项提交书面报告:
(一)任何董事会会议召开;
(二)董事会认为公司发生了任何超越其权限的事宜,需提请出资入决定;
(三)外部董事认为必要时;
(四)出资人要求时;
(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建议和惫见】
出资人行使职权时,董事会有权主动或应出资人的要求提出建议,但上述,建议不妨碍出资人行使职权。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整事会或董事有不离意见的,可将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出资入并妥善保存于公司。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职和职权】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配合董事长严格依照本章程进行董事会会议材料提供、会议记录、决议整理、董事会报告提交等工作。
第四节
层常经营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篮)、总法律顾问为公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任职要求和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出资人同意,董事可以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和任期】
根据出资人的推荐,总经理出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可由董事兼任,聘任期每届三年,获连续受聘可以连任。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霹基本萤理制度之外的其他规章刽度,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灼实施细则;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蒋涂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录用和辞退;
(八)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基常经营中的事务;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由董事兼任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是董事会讨论该总经理的薪酬待遇和奖惩骋用等个人事项时除外。
总经理须按照英职责要求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其工作情况,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和责任承担】
董事会可依法将其部分职权授予总经理行使,但董事会在作离上述授权时应根据法律、公司章程、自治区国资委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严格控制风险。
董事会应将授权情况向出资人报告或备案,并对上述授权及授权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承担责任。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并报出资人备案。
第五十四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
副总经理协调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其职权由公司管理制度确定。
第五十五条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职权】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履行职权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说明:有条件的企业可设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总法律顾问的聘任及职权】
根据出资入职责机构的要求设立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法律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法律事务。
总法律顾问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总法律顾问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同时按照出资人要求向出资人报告工作,并进行年终述职。
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和其他重大专题会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应经总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及方案的制订】
董事会应对高级管理人员设定工作绩效目标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具体绩效考核和奖惩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职工代表
名。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由出资人委派。但监事中的职工代表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监事会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已经委派或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单独或共同行使本节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五十九条
【监事的委派方式】
出资人应以书面通知公司的形式委派监事。出资人有权对其委派的滥事进行考评。出资人有权随时解除其委派监事的职务。
第六十条
【监事的身份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相关的人员(指与其相关的第八十三条中规定的自然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一条
【监事任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其任免的,依其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藏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毅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剁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三)检查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构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
(八)向出资人报告其认为出资入有必要知晓的事项;
’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出资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聘请会计、法律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的知情权】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有权要求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监务部门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料,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部门必须配合监事会工作,一按照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充分的资料。除总经理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业务部不予以配合的,监事会有权要求总经理责令其配合;总经理不予以配合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责令其配合;董事会不予以配合的,监事会有权将有关情况提交出资人。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汇报制度】
监事会就其行使职权情况向出资人以书面方式汇报。汇报包括:
(一)监事会需每年向凄资人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该报告应详2细说明监事会在当年度的工作情况以及公司各方面运作的合法性;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应依据出资人或董事会要求及时进行审核并向出资人提交审核掇告;
(三)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或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出资人提出专项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出资人应根据监事会的意见决定是否根据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一节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和年度会议】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其中在年度董事会会议举行后应适时召开年度监事会会议。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一时,应召开监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董事会召开并通过重大事项时;
(四)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盗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出资人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条件】
监事会会议在过半数监事出席时方可召开。
第七十条
【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但必须向受托入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载明对于各项列入表决程序议案的明确意见或授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否则视2为委托人对有关的议案未投票。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
监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及议程应保证给予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的机会。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会的形式举行,在保证与会监事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真实表达意思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或者书面材料审议方式举行。但是,年度监事会会议以及任何监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形式举行的其它监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形式举行。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
除非会议主持入另行决定,监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应以记名方式进行。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监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事项应得到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
无论是否采取现场会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于公司并提交出资人。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
监事会可以根据公章程制定具体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以议事规则应报出资人备案。
第七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以及政治素质;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行业特点,设定高管的专业资质、任职经历等其它条件。】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团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末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企业法入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
已获得委派或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对其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决定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出资入或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十八条
【忠实义务和诚信原则】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或损害公司的财产、利益及对公司有利的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且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董事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当然解除,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并视事件的性质、董事任期结束的原因,以及事件与董事离任前的关系确定。
董事对公司的保密义务,应至糟关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为止。
第七十九条
【不得从事的行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出资入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出资人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出资入围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经适当程序决定在由公司投资的控股、参股公司任职的除外);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佥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或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使用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八十条
【不得指使他人从事相关行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从事公司章程本节第八十六条所禁止其本身从事的事宣: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者来成年子女;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项所述人员的受托人;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入;
(四)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土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监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第(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视同其本人违反了本节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一条
【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谨慎地行使职权。
第二节法律责任及追究
第八十二条
【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处分】
当出资人发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第八十六条或有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无论是否依据本章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2理,其均可以对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警告、责令其限期停止相关行为或予以改正。
第八十四条
【出资人要求诉讼和代表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出资人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出资人可以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出资人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容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帮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出资人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出资人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出资人直接诉讼】
董事、效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六条
【其他责任】
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笫八十六条或有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或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所禁止的行为,除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外,出资人还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改纪及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八条
【法定代表入职权】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等文件,进行民商事活动,参与诉讼和仲裁等程序。
第八十九条
【约束和管理】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行为受董事会及出资人的约束和管理。
第九章
财务制度
第九十条
【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砖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
公司财务由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负责。
第九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审计和聘用律师、会计
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上述会计魉事务所的骋用和解聘由出资人决定。出资人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前,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九十三条
【法定公积佥的提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九十四条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出资人可以决定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九十五条
【财务风险控制度】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上述制度应包括需向出资人报告重大事项的财务指标。
第九十六条
【分红制度】
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红。
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净利润,具体上缴比例由出资人会同相关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公司控股、参股的企业,公司必须通过该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内设决策机构,区分确定该企业的分红水平,决定该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对于公司控股企业,通过该企业内设决策机构,决定其利润分配方案;对于公司参股企业,属新设企业的,应在制定新设企业章程时,明确该企业的分红水平;属存续企业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分红建议。
公司通过实施上述措施,提高公司的控制力和资本优化配置效率,确保公司向出资入利润分配的资金来源。
第十章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七条
【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决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九十八条
【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因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成员不少于三人的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指定。
第九十九条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裁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溃偿债务后妁裂余财产;
(七)代表公蓠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条
【债权申报通知和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中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短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方案、清算期对公司财产分配的限制】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出资人。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报告和公司终止程序】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零三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责任】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宣告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警
劳动人事
第一百零五条【劳动合同制】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第一百零六条【工资制度】
公司应依法建立健全的劳动工资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设立工会】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听取工会职工意见】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宣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积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社会保险的缴纳】
公司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一百一十条【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积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涉及职工的福利计划和薪酬方案,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联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章
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社会责任】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公司在实现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致力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公司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公司深化社会责任意识,健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不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公司致力于开展各种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公共活动,持续关注企业自身社会责任建设,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安全生产】
出资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督促公司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作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百一十三条
【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性事件。
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应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以及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公司经营和形象的影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统一。
公司为应对突发事件,应制定第一处理人和发言入制度等各项制度。
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出资人进行报告。
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监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十三章
加强和改进党对企业的领导
第一百一十四条【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公司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董事会或总经理要定期、不定期向企业党委会通报企业情况,重大问题决策前,必须认真听取党委会意见。在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党员董事或总经理会成员认真贯彻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党组织的名义正式通知董事会。坚决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要通过集体研究。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
才队伍建设】
坚持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公司要根据企业改革发展需要,明确选人用人标准和程序,创新选人用人方式,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公司进行重大人事任免,必须由党委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党委会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层尤其是主要领导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领导人员或向出资人提出调整的建议,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
公司党委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党建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责任落实情况;3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企业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抓好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西风”规定,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顼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信息披露制度的衔接】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公司对外投资参股、控股上市公司的,行使股东权涉及信息披露时,应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衔接。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用语解释】
公司章程中“以上”、“以下”的表述均包合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尽事宜的执行】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章程的生效和解释】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签署批准后生效,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篇三:如果公司章程里有设党委副书记就必须设立吗?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局和执行方面的作用,规范公司党委工作制度,提高决策水平,本规则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而制定。
公司党委会根据上述法规,对“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在议事过程中,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处理事项时,党委会应当遵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如果某项事项属于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权限,党委会应当在审议后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将其提交给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党委会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调研并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符合公司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
高决策效率。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由党委书记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本规则规定了公司党委会议事的范围,其中包括“三重一大”事项。这些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党委会还将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此外,党委会还将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公司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5.建议初步人选候选人,包括各级代表、政协委员等。
6.制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7.制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以及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8.处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以及处理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9.制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党内重要规章制度。
11.提出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12.提出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指导性意见。
13.讨论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
14.讨论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5.讨论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6.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17.审议或决策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二)其他事项
1.推荐或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
2.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
3.对违反YYY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
4.制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5.制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审议或决策其他一般事项,需要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
第五条规定了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程序,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但若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采用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在紧急情况下,若
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做出决定,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果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应当重新决策。
第六条列举了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包括公司的战略规划、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等。此外,还包括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以及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党委会还需要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此外,党委会还需要提出指导性意见,例如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等。
在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需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
进行沟通。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七条规定了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包括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此外,党委会还需要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
第三节会议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进入经理层后,应在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与经理层其他成员沟通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在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之间征求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在2天内向公司党委工作部
门提交议题动议。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在提交议案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以及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议案及相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送达,以确保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以下情况的议案不予上会: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应当提交法律审核意见或双重法律审核意见而未提交或法律审核意见为否决性意见的;送交材料应当附有的其他相关材料不全、未达到上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准备会议资料。涉及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议题应附有
尽职调研报告、咨询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相关资料。会议资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交党委工作部门。
2.在讨论涉及大额资金运作的议题时,实施机构应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包括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和风险规避等方面,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对于需要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在做出决策之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
5.讨论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法律事务等议题时,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如果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在召开党委会会议前X天(特殊情况除外),应向党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并附上相关议案和资料,以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会议通知和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三)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应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果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应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会会议至少需要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才能举行,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才能召开。
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四节会议的表决规则
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公司党委会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对于“三重一大”事项,需得到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对于其他事项,需得到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无异议同意的意见。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认为需要完善的事项,应当认定表决原则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但应当要求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对于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应当决定终止或搁置再议;对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党委会议应当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如遇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
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如果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如果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在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时,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会议应到、实到和未到的党委委员名单、人数,党委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列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党委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规定,党委会会议应该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决定或会议纪要。
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包括录音、会议记录、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以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都应该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要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规定了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如果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应该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如果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规定了纪律要求。
根据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应该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该回避。
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七章规定了责任追究。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委会集体决策如果违反YYY、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该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集体决策违反YYY、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
起施行。
第二条:未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并事后未及时报告,以及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都属于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也属于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未充分调研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也属于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或本人未予回避的,也属于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行为也属于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也属于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行为也属于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也属于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行为也属于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也属于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前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违反前条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个人,情节轻微,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对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检查整改。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YYY、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相应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解释。
公司所属分(子)党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如果公司章程里有设党委副书记就必须设立吗?
国有公司?员管理办法第?章 总 则第?条
为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员选拔、任?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机与活?的选???机制,建设???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
选任国有企业领导?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党管?部原则与出资?选派出资?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管资产与管?、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任?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第?章 管理权限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员实?分层管理。(?)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党?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长)由管理。(?)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会主席,副总经理(副?长)、总会计师、总?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第四条
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双向进?,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担任,也可分设。第五条
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会、组织?事(??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员的配偶、??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第六条
国有企业所属重要?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会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会主席的任免,实?事后备案。第七条
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委派或推荐任职的领导?员报各主管部门党委事后备案。第三章 任期职数第?条
实?国有企业领导?员任期制。设?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任职?续。党委(纪委)的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作暂?条例》和有关规定执?。第九条
严格控制国有企业领导?职数。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数,按《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般不超过5?;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数?般不超过6?;企业党组织领导?员职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第四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第?条
国有企业领导?员的拟任?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与资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贯彻执?党的路线?针政策,牢固树?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律。
(?)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履?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和专业知识,对企业国际化经营有?定的认知,有较强的改?创新能?和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三)品?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合作,作风严谨,求真务实,勤奋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责任感,职业素养好。(四)有良好的履职纪录,业绩优良。(五)?般应具有5年以上企业?作经历和市直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职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六)?般应具有?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七)担任企业领导?员正职的,?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2年以上?作经历;担任副职的,?般应具有下?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作经历。(?)企业聘??员中表现优秀、因?作需要选拔进领导班?的,实?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同等待遇,解聘后按照新的岗位和新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九)?体健康,具备适应企业经营管理?作的?理素质。(?)?融企业领导?员须经省银监局核准其?融机构领导?员任职资格。第??条
国有企业领导?员的任职年龄?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新提拔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年龄?般不超过52周岁;新提拔担任副职领导职务的,年龄?般不超过47周岁。第??条
各主管部门应建?国有企业领导班?后备?才库。建?后备?才库的主要?的是:开阔选?视野,规范??程序。在条件成熟时实?市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员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考选,把符合国有企业领导?员职位任职条件的?才纳?后备?才库,任职资格连续5年有效。今后,国有企业领导?员的产?,原则上应在这些获得任职资格者中选拔。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员职务:(?)?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负有个?责任的企业领导?员;(四)对违法违规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负有个?责任的企业领导?员;(五)因个?原因,已经或曾经导致企业发?安全、质量等重?责任事故,或出现严重亏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重?经济损失的;(六)个?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完成任职?标,或有重?弄虚作假记录的;(七)个?所负较?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不能担任国有企业领导?员职务的。第五章 选任?式及程序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员的选任?式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由出资者实?委任制或选任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实?聘任制;对党组织负责?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实?选任制或委任制。第?五条
管理的职务,由审批,党委、?政职务分别由、市政府任免,其中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政府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管理的职务由各部门党委审批。党群、?政职务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党委和部门任免,其中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成员由各主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推荐,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六条
实?任前公?制。公?对象为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选,公?期?般为7天。对公?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选拔标准或任?要求的不予任?。第?七条
依法选举产?国有企业领导?员的程序,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第??条
考察对象的确定按以下原则掌握:(?)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正职时,由组织部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共同考察。
(?)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职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案报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三)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会、党委(党总?、党?部)、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换届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案报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四)调整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时,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确定考察对象。第?九条
考察?作的基本程序为:(?)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案。必要时邀请有关专业?员参加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沟通情况,进?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三)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预告的主要内容是: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式、谈话范围等。(四)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同考察对象?谈、发布征求意见表、设?意见箱等?法听取意见。必要时,对考察对象进?经济责任审计、综合素质测评。通过考察,全?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重点考察其?作业绩、潜在能?和是否适合担任拟任职位。(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考察材料,提出拟任?选建议。(六)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公开招聘和国有企业之间或内部同层级交流领导?员,考察程序可适当变动。第??条
考察材料必须全?、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注重反映考察对象的特点。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突出?作业绩,主要特长和履职能?;(?)主要缺点和不?;(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通过内部竞聘和公开招聘?式产?的考察?选,在其考察材料中附笔试、?试、公开答辩的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意见。第???条
实?考察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对在考察中徇私舞弊、跑风漏?的,或因本??作失误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要追究有关?员的责任。第六章 免职辞职第???条
国有企业领导?员有下列情形之?的,?般应当免去、解聘其现任职务:(?)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因?作岗位变动的;(三)在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标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作或其他原因脱离现?作岗位三个?以上的;(五)因失职、读职对企业造成重?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六)因决策失误需实?责任追究的;(七)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第??三条
实?国有企业领导?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愿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员因个?原因或其他原因,??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员因?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员的?事任免部门根据其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予免去现职。辞职?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辞职:(?)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的;(?)重要项?未完成,且必须由本?继续完成的;(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其他原因不能?即辞职的。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员提出辞职,需提交书?申请,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国有企业领导?员的?事任免部门收到书?申请的?个?内应予以答复。未经批准的,不得擅?离职。第??六条
企业领导?员离开领导岗位后,对所掌握的企业商业机密和核?技术负有保密义务。如未能履?保密义务,对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七章 相关规定第??七条
企业领导?员?般不得在所出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业组织、中介机构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部管理权限报批。第???条
建?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续两年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不能完成?标任务的国有企业领导?员,实?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国有企业核??才的特点及管理策略2015-09-0611:24|#2楼内容摘要:
??资源是企业第?资源,?核?核??才是这?资源中最优良的资产。对国有企业来讲,核??才是发展的基?,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抓住了核??才也就抓住了发展,抓住了未来和希望。本?就国有企业核??才管理问题,作?简单探讨,供借鉴。关
键
词:
国有企业核??才管理策略经常会遇到国有企业的??资源管理者,总是很感慨:?才难招、?才难管、?才难?、?才难留,好不容易招来了名牌?学毕业的优秀?才,培养了?年,本来以为安定下来了,可以做贡献了,可谁知却?闹着吵着要离职。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内很普遍,尤其是核??才,他们的出?会对企业造成很?的影响,产?很坏的负?作?。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核???资源的竞争,对这些核???资源的有效管理,是企业?存与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国有企业的HR管理?员必须从战略的?度看待核??才管理的问题。?、国有企业核??才的特点第?,国有企业缺乏系统的核??才管理制度和规范。
?般来说,许多国有企业没有系统的??资源管理制度,管理的随意性较?。由于缺乏长期的??资源规划,许多核??才只是将国企作为其职业?涯的中转站。第?,核??才的素质较?。
国有企业核??才?般都具有?学学历,有的甚?有很多的硕?和博??才。他们属于那种掌握符号和概念,利?知识和信息,通过??的创意、分析、判断、综合、设计来创造价值的知识型?才群体,掌握着?般?所不具备的知识资本,具有较强的独?性、?主性和创造性。第三,追求?我价值的实现是核??才的主要?标
。那些?素质的核??才,更注重实现?我价值,有强烈的表现??的欲望。他们的??中有明确的奋??标。他们来到企业?作,除了获得较?的?作报酬外,更是为了发挥??的专业特长和成就??的事业。他们追求?我价值的实现并期望得到认可。第四、核??才的?作绩效难于衡量。
国有企业核??才通常从事的是知识?产和技术创新。其?作内容主要是脑?劳动。其过程、结果?法以有形产品的数量来加以衡量。特别是在知识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难度不断加?的情况下,企业的创新活动很难由??完成,创新的成果多是团队的智慧和努?的结晶,很难进?分割,这给个?绩效的衡量带来了很?的困难。第五,核??才本?的流动率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取代资本与物质,成为第?位的稀缺资源。由于知识存在于?的?脑之中,?法控制和拥有,因此,雇佣关系由资本雇佣劳动转变为知识雇佣资本。雇佣关系的转变使得知识获得?配?才流动和资本营运的权利,?才的流动服从于知识的进?步?产、传播和创新的需要。所以,在?科技领域,?才的流动成为普遍现象,国有企业如果不能发挥优秀?才的才能,满?其成就需求,他们会随时离开企业,并很快找到其他?作,?企业则会因此?付出很?的?才流动成本,甚?会陷?困境。?、国有企业核??才管理策略?素质核??才的产出?平和质量往往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平。因此,采取有效的策略,吸引和留住核??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与创造?,是国有企业??资源管理的第?要务。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的?才争夺战?趋?热化。国有企业?论在品牌、管理规范、培训及?才报酬和福利等??,和外企?公司都有?定差距,吸引?才的劣势显?易见。要吸引和留住?才,实现有效的核??才管理,应从以下?个??做起:1.营造?质量的?作环境?质量的?作环境能激励?才的精神,?舞?才的成长和发展,能使?才?效率地做好?作。营造?质量的?作环境是充分利?核???资源,发挥核??才潜?的关键。?先要树?“以?为本”思想,改?管理?式,培育新型?际关系。?切科技的进步、财富的创造、?产?的发展都离不开?,所以“以?为本”管理思想已是共识。较之?般普通?才,核??才通常都是?素质的知识型?才,有较强?主意识和?尊?。他们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更追求精神上的满?,尤其是成就和尊重需要的满?。?般说来,核??才不会接受独裁式的管理
?式,单纯?严格的管理措施?法达到预期效果。即使采取强制?段限制核??才的流动,也?法控制其?作?为和?作投?,更?法保证其产出质量和数量。因此,必须要抛弃以强调控制和服从为特点的传统刻板的管理?式,突破原有的思维模式和?为?式,采?以?持和协调为主的领导?式,使管理?式更为多元化、?性化和柔性化。要在企业内部建?公平的竞争机制和游戏规则,使核??才充分?由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要构建相互尊重、健康与和-谐的?际关系。其次,在企业内部要形成有利于核??才创新的组织氛围。企业的竞争?来??才的创新,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在企业?形成有利于?才创新的氛围,保持企业的创新动?。?素质?智?的核??才有创新的能?和欲望,他们需要以不断创新的?式来证明??的价值,获得认可,企业应给他们提供充分的?主创新的权利和机会。要根据?才的知识、技能、兴趣和爱好为?才提供有意义和具挑战性的?作。创新是?种?风险的活动,创新程度越?,失败的可能性越?。所以,要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失败。在企业?,要形成?种?励创新、容忍失败、勇于创新的风?,为?才的脱颖?出和个?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氛围。2.重视?才的个?成长与职业?涯发展在科技发展?新?异的今天,?素质的?才特别注重“?我充电”,保持职业技能,追求实现?我价值与职业?涯发展。他们来到企业,是为了在获取劳动报酬的同时,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条件。当他们意识到企业不能使他们获得相应的就业保障与职业发展的能?时,他们就会很快离开企业。因此,国有企业要留住核??才,必须站在?才的?度为其作好职业规划,?不是把?才的职业?涯发展限制在本企业内,公司要为核??才提供必要的培训,提?核??才的技能,使他们具备?种终?就业的能?。同时,要充分了解核??才的个?需求与个?发展意愿,给他们提供施展才能的机会和适合其要求的上升道路,使优秀的?才能够随着企业的成长发展,获得公平的职位升迁或成就新事业的机会,让?才看到??在组织中的发展前景,使之与企业形成长期合作,荣辱与共的伙伴关系。3.建?企业远景?标,形成共同愿景?个企业的成功有赖于创业者的远见卓识和使命感,离不开?批为企业美好前景?奋?的充满智慧和激-情的?素质?才。企业的发展和成长需要优秀?才,如果没有?个宏伟的远景?标,是吸引不到有?成就愿望、对事业充满激-情的优秀?才投?其中的。没有?标,事业的发展会失去?向;没有远景,就不能使核??才建?起对企业的信?和对未来的希望,也就?法激发?才的?作热情和创造?。核??才是企业发展的核??量,他们在很?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远景。所以,企业在制定?标及战略规划时,要吸引核??才参与决策,使核??才清楚了解??的任务、职责与企业战略?标的关系,取得核??才的认同与理解。管理者要了解核??才的个??标,并努?把?才个??标统?到企业远景?标上来,化企业远景为“共同愿景”,从?激发?才?觉?愿的长久的奉献意识。形成共同愿景的前提是要加强核???资源信息的管理。通过核???资源信息分析,可以了解到核??才的主要愿望,为形成共同愿景及企业制定相关的??资源管理政策提供依据。核???资源信息主要有两个??:?是企业内部信息,包括在职核??才信息、离职核??才信息、核??才?作动态跟踪信息等。企业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及时地了解核??才的各种情况,对可能发?的各种情况有备?患。例如,在职核??才信息包括其基本情况、家庭、教育、经历、知识、技能等,在制定激励政策时,就能针对性地运?与执?;离职信息可以为企业未来的??留?政策提供参考。?是企业的外部信息,包括同业?员信息、同业?才需求信息、?才供应状况信息等。通过对这些信息的了解,企业可拓宽思路,更好地制订适合企业的??政策。如同业?员薪资?平对公司核??才有很?的影响。4.制定合理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在满?核??才成就需要,重视个?成长的同时,还要制定合理和有效的薪酬激励体系,?个没有物质利益保障的企业很难保持?才持久的?作积极性。因此,管理者要通过公平的分配机制,实现个?利益与企业利益?度?致,使?才感觉到有创造就有回报。只有利益关系理顺了,核??才才可能把精?放在?作上,实现个?与企业的共同发展。企业要设计出富有竞争?的薪酬?平。薪?代表的不仅仅是?钱,还有?我实现、尊重、职业价值判断以及个?的合理预期。由于核??才是同业对?争夺的对象,所确定薪?应同外部?平?致或略?,即具有外部竞争性。要在企业内根据岗位技能拉开?资档次,体现“按劳分配、按质论价”的原则。在企业财?能够承受的情况下,公平才能达成激励效果。总之,核??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留住了核??才也就留住了发展。国有企业只有加强核??才的管理,留住他们,使他们安?为企业服务,才能在?益竞争加剧的市场浪潮中?于不败。【国有公司?员管理办法】
篇五:如果公司章程里有设党委副书记就必须设立吗?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纳入党建部分)参考文本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参考文本(党的建设部分)
(供参考)
XXX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增加以下内容)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共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
第
X条(增加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
第X章XXXXXXX····
第xx条
(“董事会”部分增加以下内容)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先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然后再由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纳入党建部分)参考文本
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
第XX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部分增加以下内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党委书记担任。
第X章
(增加一章)党的组织
第XX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XX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XXX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XX名,其他党委成员XX名,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体现党委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XX名,其他纪委成员XX名。
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纪委书记及其他纪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XX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党群部、政工部)、宣传部等作为工作部门。
公司纪委设XXX作为工作部门。
第XX条
公司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纳入党建部分)参考文本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被企业的贯彻执行,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相关部署和要求。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部署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五)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要求,先行讨论研究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干部人事和分配以及设计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七)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统筹内部监督资源,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八)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九)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XX条
对下列事项,必须先经公司党委讨论研究: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以及自备运作和大额投资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纳入党建部分)参考文本
修改,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
(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大额捐赠和赞助,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四)企业干部人事、分配重大事项。包括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企业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工资体系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包括收入分配方案、劳动保护、福利卫生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XX条
党委议事一般以党委会议的形式进行。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XX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此额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成员应当到会。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纳入党建部分)参考文本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XX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
第XX章
附则
···
第XX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篇六:如果公司章程里有设党委副书记就必须设立吗?
党建版XINCHANGZHENG国企党建确保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投资”)成立于2017年8月,是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有资本直投平台。自成立以来,公司党委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两个一以贯之”,坚定国企姓党的政治定位,改革创新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在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中不断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突出学深悟透,把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任务。头脑有思想,脚下有力量。成立4年来,公司党委始终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遵循,在学习中深刻领会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铸牢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根”和“魂”,确保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通过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建立实施“第一议题”制度,保证对标对表不断线,思想跟进不停步,为公司在完善治理各环节中实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系统化、制度化、具体化奠定扎实基础。2021年,围绕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召开5周年,公司党委全面实施“回头看”,进一步坚定了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突出建章立制,不断完善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工作机制。坚持正确处理公司党委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确保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建立起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党建工作要求进公司章程的部署安排,深入学习示范文本,在公司章程中设立党建专章,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职责权限、运行机制和基础保障,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决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设立党委副书记,5名党委班子成员,3人进入董事会、3人进入经理层,确保党的意志党的意图在公司其他治理主体中能够充分体现和落实。不断健全完善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按照中办《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和省委、省国资委党委有关文件精神,对照运营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议事决策有关制度,认真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党委会直接决策和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梳理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清单,彻底解决了党委在重大经营管理项目上“前置什么、怎么前置”的问题,经梳理共明确党委直接决策事项32个,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62个,并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实行动态调整。突出党管干部,切实保证党对企业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坚持党管2022年第2期44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国企党建XINCHANGZHENG干部和市场化选人用人相结合。持强化对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不放理水平。常态化组织开展“党员在选用标准上,严格按照国有企松,不断提高普通党员、入党积极行、干部能,个人行、团队能,治党业领导人员“20字”标准,严把政分子等群体的政治意识,厚植爱行、治企能”“三行三能”实践活治关、能力关、廉洁关,参照运营党爱国爱企情怀;另一方面严格动,让党的工作贯穿公司经营管公司有关制度要求,制定亚东投落实运营公司党委有关要求,把理全过程,进一步激发公司创业资《选聘办法》,做到了党委管理上级有关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动力、创新活力、创造实力。截至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标准、程序清政策措施纳入学习内容,不搞孤2021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晰明确。在管理培养上,坚持对立学习,坚持联系思考,不断提升221.42亿元,归母所有者权益公司干部实施全生命周期培养,大家参与党支部学习的实效性针25.41亿元,其中2021年1—9月,制定领导班子、产权代表、财务委对性,以学习促进工作开展、以实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3.26亿元,派人员考核办法,不断健全以岗绩检验工作成效。在党支部活动实现利润总额9.72亿元,实现归位为基础,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组织上,坚持在运营公司“六大工母净利润1.92亿元。的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进程”指引下,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突出严考实评,切实让党建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度,认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扎实与经营双责任双落地。以压实党酬能高能低、机构能增能减。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建主体责任,推动经营业绩责任2020年通过考核对2名出资企业动,用办实事解难题换来党员干落实落地。4年来,公司党委坚领导人员进行降职处理,解聘1部为企兴企的真心,不断增强员持党建工作与企业经营工作同部人。在干部储备上,制定公司《后工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署、同推进、同考核。每年年初制备人才管理办法》,全面实施“菁突出党建引领,以强化党组定党建工作要求,年底进行党建才”计划,采取有效形式丰富干部织服务保障政治优势带动提高公工作总结,党委班子成员和部门经历,为干部增长才干、提高能司业务发展竞争优势。公司党委中层干部述职既报经济账、又报力、成长进步创造条件。4年来始终坚持党建服务业务经营不偏党建账,确保述出责任、述出差公司组织高端人力资源培训、讲离,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距、述出压力。把党的建设情况座近20次。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分别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党支部、突出抓实支部,主动发挥党为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部室、子公司和党员干部、产权代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凝聚公司自觉把党旗擎在项目投资、资本表、财务委派人员考核,对党支部人心激发干事创业激情。围绕公运作的最前沿。认真组织开展实行“月自查、季互查、半年督查、司前中后业务管理链条,设立党“志存高远、跨越发展”主题实践年底述职评议”和“清单式运行、支部,实现党的组织、工作与公司活动,通过实施“十强”,全力推动台账式管理”工作法,以此推动工日常经营管理同步同频,组织形公司上下理念升级、能力升级、贡作落实落地,层层传递压力、层层态融合对接。在党支部书记选配献升级。2020年以来,公司积极落实责任。对中央、省委巡视反上,坚持推行“双经历、复合型”培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对国内国际经馈问题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养选拔机制,坚决把政治素质好、济形势的影响,党委班子带头谋举一反三。2021年,结合三项制经营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能力划,党员干部带头攻坚,全力实施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公司薪酬体强的优秀党员选配到党支部书记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壮大汽系,进一步加大量化考核力度,不岗位上,让广大员工真正从心底车零部件板块,构建粮食和高端断将党建工作由“软指标”变成对组织信服、对党员信服,在思想食品板块,夯实公司底层资产,在“硬约束”。■上行为上主动依靠党、信赖党。项目投资、项目储备上全力以赴,责任编辑/姜姝在党支部日常学习中,一方面坚持续提升出资企业管理和投后管45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党建版202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