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菁选3篇(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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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菁选3篇(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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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1  xx年11月20日18时20分许,襄阳市xx县金xx国际大酒店新都汇酒店及附属商业用房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菁选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菁选3篇(完整文档)

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1

  xx年11月20日18时20分许,襄阳市xx县金xx国际大酒店新都汇酒店及附属商业用房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50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副*许克振指示,11月23日,省的*成立襄阳市xx“11·20”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组,省安监局副局长李祖新任组长,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住建厅等单位人员参加,并邀请省*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xx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xx县金xx国际大酒店附属商业用房天井顶层,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衡光辉、技术负责人赵俊峰组织施工人员开始实施高支模混凝土浇筑,先利用塔吊和料斗吊装混凝土浇筑C、D轴的4个大柱子,下午14时左右,开始利用泵车浇筑B轴4个柱子和D轴交12轴的柱子,16时左右,从B轴交11轴区间浇筑梁、板混凝土,18时20分许,赵俊峰等11名工人正在作业面上用料斗配合泵车施工,当泥工段国成站在C轴交10轴区间用双手抓住塔吊吊住的料斗由南向西北角实施浇筑时,忽然感觉双脚悬空,看见作业面C轴交11轴区间先塌陷下去,自己就像飞快地往上升,其他12人随整个作业面瞬间坠落,造成7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襄阳市委、市*高度重视,省委常委、xx必雄作出批示,委托副*郭忠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晚11时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xx县委、县*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城建、*、消防、*、城管、卫生、安监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及时成立救援清理、医疗救治、现场*、善后处理、舆论引导五个专班,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至11月21日11时,12名伤亡人员全部救出,11月22日零时左右,事故现场全部清理完毕,确认无其他被埋人员,救援工作结束。11月23日,7名遇难者全部火化,5名受伤人员得到全力救治,伤亡人员家属得到妥善安置和安抚,善后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社会秩序稳定。

  二、基本情况

  (一)金xx项目概况。

  xx县金xx国际大酒店新都汇酒店及附属商业用房项目(以下简称“金xx项目”)位于xx县凤凰大道1号,建设规模为兴建一栋17层客房式酒店及二栋25层(设计为23、24层)公寓式酒店,占地面积17575*方米,总投资15000万元。附属商业用房由原设计二栋23、24层变更为一栋5层裙楼,发生事故的地点位于5层裙楼内的天井,天井长19.5米、宽17米、高29.8米(设计高22.47米),天井原设计为轻钢网架玻璃结构顶棚,后由建设方擅自变更为钢筋混凝土顶板。天井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没有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事故发生时天井顶板正在实施混凝土浇筑施工。

  (二)金xx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2011年8月18日,xx县国土资源局为xx县金xx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城关镇花石桥村五组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15073.9*方米,用途为餐饮旅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

  2012年7月11日,xx县发改局为金xx项目核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规模为兴建一栋17层客房式酒店及二栋25层公寓式酒店。

  2012年8月14日,xx县人民的*批准同意《关于批准金xx国际大酒店规划设计方案的请示》,设计为一栋17层客房式酒店及二栋23、24层公寓式酒店。

  2012年8月14日,xx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为金xx项目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2年8月24日,xx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李晓飞在明知金xx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同意并进行规划放线。8月25日,xx县城乡建设局局长尤明立在明知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放线请示上补签同意意见。

  2012年9月11日,襄樊市大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驻金xx项目开展监理工作,同年12月19日,与xx县金xx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12年9月16日,该项目在未经过施工招投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

  xx年3月27日,xx县城乡建设局为金xx项目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截止事故发生时,金xx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

  (三)高支模混凝土浇筑施工情况。

  天井顶板高支模作业面积为331.5*方米(19.5×17),梁、板钢筋模板重55.8125吨,梁板混凝土浇筑约200吨,事发时作业面施工总荷载为7.6KN/㎡(255.8125吨÷331.5㎡×9.8 KN=7.6 KN/㎡)。混凝土浇筑施工工序为:xx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浇筑了4个大柱子,分别为:C轴交12轴、D轴交10轴,D轴交11轴、C轴交9轴。下午14时许开始由南向北浇筑除D轴交9轴以外的其他5根柱子和梁、板。18时10分许,由于混凝土泵车泵管延伸不到西北角的D轴交9轴柱子和附近的梁(约20㎡左右的梁板未浇筑),改为混凝土泵车和塔吊吊料斗配合浇筑。18时20分许,作业面有13人,泥工段国成正站在C轴交10轴附近用双手抓住塔吊吊住的混凝土料斗实施浇筑(事发时因抓住料斗未坠落,及时呼叫塔吊司机将其吊至安全处)。

  (四)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为xx县金xx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xx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9日,单位性质为私营,法定代表人王长城,总经理郭自会(王长城的妹夫,项目实际投资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及相关技术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服务、票务代理、房地产开发、市场摊位出租、房屋租赁等。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为湖北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9日,单位性质为私营,法定代表人余秋成,注册资本2056.8万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2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

  宏天公司设立金xx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胡金德、施工员衡君、质检员杨聘、材料员陈莉红、预算员肖碧云、财务负责人金敬雄为宏天公司人员,但均未在本工程中从事相关业务活动。项目施工实际承包人为郭自会,郭自会又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宏天公司安排的项目部负责人及安全员衡光辉(xx年3月取得省住建厅核发的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衡光辉不是宏天公司员工,实际为该项目施工的单包(包工不包料)人和负责人。衡光辉把模板、脚手架、钢筋工等工程又分包给其他人,其中泥工分包给黄某某,钢筋工分包给赵俊峰(衡光辉聘请的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赵俊成,脚手架分包给刘孝福、杜元发,模板分包给彭全胜、彭元伍。上述分包人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格。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为襄樊市大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6日,单位性质为私营,法定代表人耿显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本300万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有效期至2014年7月3日。

  大正公司设立金xx项目监理部,项目总监刘明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刘文鑫(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员),监理员吴渊(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员)。刘明章、刘文鑫、吴渊均不是大正公司人员,为xx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员。xx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xx县城乡建设局二级单位,成立于1998年2月27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明章,经营范围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有效期至2014年8月4日。该公司不具备金xx项目监理资格。

  4.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为襄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襄阳市建筑设计院),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龚朝福,具有建筑行业设计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5.监管和执法单位。xx县城乡建设局(局长尤明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行业以及城乡规划、城乡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协调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和稽查责任;监督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xx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李晓飞),负责管理全县城乡规划、城市勘察和测量工作;指导全县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制定。

  xx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熊坤),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该站安排安全监督员张川负责金xx项目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xx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站长常文喜),负责对全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所有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项目及建筑物件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受理质量投诉及质量鉴定;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许可证和资质证书制度。该站安排副站长刘丽负责金xx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xx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熊坤),受xx县城乡建设局委托,代行xx县建设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职责,负责查处未办理建设工程法定审批和管理手续擅自施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以及备案擅自施工、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等建筑市场违法建设行为。

  xx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陈晓焕),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县市容等管理工作;行使市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等。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xx年11月20日上午,施工现场在实施混凝土浇筑前,项目技术负责人赵俊峰和项目总监刘明章在明知该分部分项工程没有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要求组织编制高支模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也未确认高支模是否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未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未制定和落实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检测监控及施工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保证措施,便开始实施混凝土浇筑。下午18时20分许,混凝土浇筑到C、D轴交9、10轴之间,梁板浇筑将近完成90%。据对整个作业面已浇筑的混凝土重量及模板、钢筋等施工荷载计算,此时作业面的施工总荷载约7.7KN/㎡,超过高支模的实际承载力(由于满堂支撑架没有承载力设计值,事故发生后因全力组织抢救,现场满堂支撑架全部被应急拆除,难以依据现场原基础处理、搭设方法、模板及支架的主要结构强度、纵横支撑间距及截面构造等各项要素推算出该高支模的相对承载力),导致高支模先从大梁比较集中、施工荷载比较大的C轴交11轴区间坍塌,作业面上12人瞬间坠落。

  经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高支模的实际承载力无法达到施工总荷载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

  1.金xx公司(金xx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搞建设。

  该公司履职不到位,管理混乱;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金xx项目施工;私刻xx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公章、伪造规划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增加商业用房天井部分;而后又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将天井原设计的轻钢网架玻璃结构顶棚更改为钢筋混凝土顶板,变更设计均未经过图审等相关手续,直接交与施工方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又擅自要求施工方将原设计标高22.47米的天井部分加高至29.8米。

  2.宏天公司(金xx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出借资质、转包工程。

  该公司施工管理混乱,违法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工程;实际上未安排已任命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预算员、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在该工程中从事施工管理,而是安排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的非公司人员衡光辉为项目负责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3.宏天公司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

  施工现场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开展班组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负责人、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均为无证上岗;未编制高支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4.大正公司(金xx项目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工作失控。该公司安排非公司人员刘明章、刘文鑫、吴渊为项目监理部人员;在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履行监理方的责任,没有补充签订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监理合同,对金xx项目监理工作失管;没有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没有提出编制审查要求,对不符合标准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既不制止,也不报告;旁站监理不到位,现场施工监管失控。

  5.xx县建设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失职。

  县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虽然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但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在金xx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已违规放线的情况下,不批评制止,反而补批放线手续;对城乡规划局、安监站、质监站、装饰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力。

  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在金xx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违规放线,对违法建设行为放纵,对变更规划设计失管,致使违法建设行为长期未得到纠正。

  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在金xx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情况下进场监督,对违法施工行为虽多次下达整改指令,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及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对参建各方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建筑工程安全专项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贯彻执行不力,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搭设和混凝土浇筑违法施工制止不力,未履行好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在金xx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情况下进场监督,未对高大支撑模板系统所使用的不合格钢管、扣件进行检测,未能有效制止违法施工;对建筑工程安全专项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贯彻执行不力。

  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在代行县建设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职责、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对金xx项目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制止,致使违法建设行为长期未得到纠正。

  6.xx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查处不力。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金xx项目违法建设、擅自变更设计的行为执法查处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7.xx县委、县*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督促检查不力。

  xx县委、县*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对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襄阳市xx县金xx国际大酒店“11·20”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xx,男,金xx公司总经理,金xx项目施工实际承包人,xx年11月21日被xx县*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2.xx,男,金xx项目部负责人及安全员,xx年11月21日被xx县*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3.x,男,衡光辉聘请的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重伤在ICU),xx年11月21日被xx县*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监视居住。

  4.x,男,架子工,xx年11月30日被xx县*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5.xx,男,大正公司法人代表,xx年12月18日被xx县*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6.xx,男,*党员,项目总监,xx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xx年12月30日被xx县*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7.xx,男,宏天公司法人代表,xx年12月11日被xx县*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8.xx,男,宏天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xx年11月21日被xx县*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xx年12月17日,xx县*局对犯罪嫌疑人郭自会、衡光辉、邹晓华、耿显峰、刘明章、余秋成、杜元发等7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采取措施人员。

  1.xx,男,xx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负责金xx项目现场安全监督工作,xx年12月13日,xx县人民*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2.xx,男,*党员,xx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xx年12月13日,xx县人民*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3.xx,女,*党员,xx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副站长,负责金xx项目质量监督工作,xx年12月13日,xx县人民*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1.x文鑫,男,xx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xx县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工作人员。违法同时在两个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未认真履行监理员责任,对工程变更把关不严,特别是在施工单位随意变更设计、未编制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时,未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x渊,女,xx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xx县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站)工作人员。违法同时在两个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未认真履行旁站监理职责,对关键部位旁站监督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未监督施工方制定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未监督施工方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x飞,男,*党员,xx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县*。未认真履行职责,明知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放线请示上签批同意放线意见,安排人员放线,对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措施查处,对违法变更规划设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x,男,*党员,xx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城关镇*。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查处建筑市场违法建设行为等工作领导、指导、督办不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落实不力,对负责金xx项目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监督员张川履职不到位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xx,男,*党员,xx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站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领导、指导、督办不力,对负责金xx项目质量监督的副站长刘丽履职不到位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6.x兵(曾用名x斌),男,*党员,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规划一中队中队长,负责水镜大道以北(包括金xx项目)规划执法工作。对该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该项目变更规划设计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进行查处和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x立,男,*党员,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规划一中队。对该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该项目变更规划设计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进行组织查处和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x民,男,*党员,xx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副*、副局长、县城关镇党委委员,分管规划执法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规划执法工作领导、指导、监督不力,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及规划一中队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人员。

  1.x,男,*党员,xx县城乡建设局党组*、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分管的安监站、质监站、装饰办工作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力;对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的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xx,男,*党员,xx县城乡建设局党组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明知金xx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已放线的情况下,在“关于对金xx大酒店项目进行放线的请示”上签批“迎接市统一检查项目,先服务后规范”意见;对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的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3.xx,男,*党员,xx县副*、县*,分管城建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县城乡建设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1.责成xx县人民的*及主要负责人向襄阳市人民的*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2.责成*襄阳市委、市人民的*对xx县委、县*主要负责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3.责成襄阳市人民的*对xx县委常委、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许杰锋进行诫勉谈话。

  4.责成xx县人民的*对xx县城乡建设局及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城管执法大队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5.责成襄阳市*督促xx县*对金xx项目违法建设房屋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六)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1.责成省住建厅依法依规对宏天公司、大正公司的资质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2.责成省住建厅依法依规对刘明章、刘文鑫、吴渊的执业资格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3.责成省安监局对金xx公司及王长城、郭自会、宏天公司及余秋成、大正公司及耿显锋、xx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刘明章给予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xx年,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的*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和事故查处,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态势。但该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襄阳市xx县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违法违规、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红线”意识,坚持依法行政。

  各级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深入学习领会贯彻中央和省委省的*关于安全生产的统一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好安全生产这件大事,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严格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二)严守法律底线,落实主体责任。

  全省建筑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项目达标和企业达标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等备案手续,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自觉遵守和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不违法出借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不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现场安全施工,尤其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监理职责,按需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等各环节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是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报建等行政许可事项,杜绝未批先建,违建不管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规划部门要统筹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严格行政审批和放、验红线程序;*门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城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积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在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非法转包、分包工程、违法施工建设等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隐患未及时发现或限期内得不到整改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以及对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不力的,都要逐级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三是要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夯实安全基础。要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建设审批程序专项检查,坚决纠正和处理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参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整治施工现场无专项施工方案、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四)加强安全培训,提升本质安全。

  各地各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注重人的本质安全在企业本质安全中的先决性、引导性、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本质安全。要进一步深化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保护工人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人对“七条规定”烂熟于心,让社会家喻户晓、广为传知,切实增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训,尤其要落实起重机械、脚手架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真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加强对起重机械、脚手架重点设备和高空作业、现场监理、安全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制度。

  省的*xxxx县“11·20”

  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组

  20xx年1月16日

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一)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事故处理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五、事故统计

  (一)建设主管部门除按上述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上报至*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六、其他要求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七、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20xx年9月日梧州*洲区人民*批准成立了梧州市恒达·江山建筑工地“9·18”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办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建设局、大塘街道办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建设局、*长洲分局兴龙派出所、大塘街道办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长洲区纪委监察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及“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9月18日9时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梧州市恒达·江山项目施工地(梧州*洲区新兴二路146号)。

  (三)事故发生涉及单位或个人: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五)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死者卢某华,男,6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4062219600923xxxx,地址:广东佛山南海人,是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梧州市恒达·江山项目施工地第三层施工层,第三层施工层有许多高出地面的水泥桩,死者距离断下来那根水泥桩的桩跟位置约3米,其桩跟旁边还有一些水泥桩,靠近地面端横截面已被割断部分,水泥桩周围的泥土已被向下挖约2米深。

  (七)直接经济损失:

  至目前为止,该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80万元(主要是和解协议赔偿支出)。

  二、事故发生涉及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在梧州市恒达·江山项目施工地(梧州*洲区新兴二路146号),施工单位为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人陈某东,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万元,成立日期20xx年02月21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事发经过和救援情况

  20xx年9月17日晚上,挖掘机师傅陈某志接到项目施工员梁某标的电话,通知其明天到工地开挖掘机清理土方配合进行*水放线工作(即拟建建筑物*面位置坐标)。20xx年9月18日早上08时许,陈某志按时来到工地在挖掘机旁等待开工,卢某华(死者)走过来叫陈某志用挖掘机把水泥桩周围的泥清理一下就走开了,陈某志边开始操作挖掘机清理水泥桩周围的泥土。大约8点50分,梁某帜和卢某华(死者)完成了项目施工现场西面的*水放线工作,来到项目施工现场北面(即挖掘机位置)。当时挖掘机是停在项目施工地的第二层施工层,施工中挖掘机把臂伸到第三层施工层进行往下挖第四层泥土作业。9时许,作业过程中挖掘机师傅陈某志和梁某帜、卢某华(死者)沟通,需到挖掘机作业现场查看情况,梁某帜和卢某华(死者)下到第三层施工层查看情况。卢某华(死者)看完挖掘机作业点情况后往梁某帜站的地方走去,陈某志看到卢某华(死者)走远了,而且视线范围内没有人就开始操作挖掘机施工。但是当时挖掘机的位置在第二层施工层有盲区,而且第三层施工层挖掘机作业点处有许多水泥桩(部分水泥桩靠近地面端横截面已被割断了部分),挖掘机在施工进行操作时现场没有指挥员也没有安全管理员情况下进行施工,陈某志也没有认真确认施工作业点处水泥桩周围是否有人。陈某志在挖掘机施工挖泥过程中,挖掘机斗臂触碰到周围的水泥桩,其中一根水泥桩断倒。当时梁某帜和卢某华(死者)正在距离水泥桩约3米处正背对挖掘机研究*水放线问题(梁某帜和卢某华(死者)知道挖掘机在工作中,他们目测自己所在处远离挖掘机工作半径范围以外4-5米,认为足够安全),倒下的水泥桩正好砸中了卢某华(死者)并压在其右肩处,卢某华(死者)趴在地上没有反应,头部流血,梁某帜马上让同事拨打了120,中医院的救援医生到场进行现场诊断后,确定卢某华(死者)已经死亡。

  下午14:18长洲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应急管理局电话通知。接到通知后,长洲区应急管理局与建设局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把相关情况上报长洲区人民*区,提请区*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20xx年9月22日长洲区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了梧州市恒达·江山建筑工地“9·18”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及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事发当时,挖掘机正在进行挖泥作业,同时,放线作业人员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水放线作业,存在交叉作业安全隐患;挖掘机操作人员陈某志在视线受阻未能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出现监管盲区,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处于危险区域,也没有对危险区域范围予以明确和做出安全警示标志;二是对入场作业人员未能做到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的全覆盖,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此起事故是由于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认真落实企业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及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等因素引发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划分

  1.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梧州市恒达·江山项目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入场作业人员未能做到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的全覆盖,导致卢某华在交叉作业过程中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挖掘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够强,在视线受阻无现场指挥员未能确保作业区周边环境安全情况下进行作业,导致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3.施工人员卢某华,安全意识薄弱,在危险区域作业,导致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处理建议

  1.事故责任人卢某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3.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及辖区*门根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监督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梧州市恒达·江山建筑工地“9·18”物体打击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教训深刻,此起事故反映出了事故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全覆盖等问题,事故涉及各方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加强各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